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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元朝经济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23 13:22:02 0


成吉思汗建蒙古国后,将全蒙古的百姓划分为九十五个千户,千户下辖百户和十户。千户打破了草原上原有的部落组织,蒙古贵族通过千户制控制普通牧民,规定百姓必须在本管千户内著籍应役。成吉思汗颁布的札萨规定,蒙古百姓不得自行逃亡到其他千户,违令迁移者和收容者都要受处罚。蒙古的户籍簿册,称之为青册。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吩咐他:“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断着,凡断了事,写在青册上,以后不许诸人更改。”终元一代,蒙古草原一直实行与千户制结合在一起的户籍制度。

从成吉思汗攻金至金朝灭亡的二十余年中,蒙古军在中原进行了残酷屠杀掳掠,刀下余生的人民四处逃亡,许多人为蒙古诸王大臣及将校掠为奴,乘乱而起的汉军世侯也收罗和控制了大量人口,使政府控制的户口耗减十分严重。户口是政府摊派赋役的基本依据。太宗七年(1235),元太宗在中原地区进行了蒙古国第一次大规模的户籍清理。这一年岁在乙未,史称乙未籍户或乙未料民。

在“乙未籍户”以前,太宗五年(1233)金朝灭亡前夕,元太宗已开始进行户口检括,得户七十三万余。这次括户是乙未年大规模籍户的先声。次年,金朝灭亡,太宗再次下旨括户,命失吉·忽秃忽为“中州断事官”,主持户籍的全面清理,至太宗八年(1236)完成。

这次括户蒙古国在汉地控制区全面进行户口登记,让流民就地著籍,有敢于隐瞒者诛,籍没家产。对职业不同的人户分别立籍,划分了民户、站户、打捕鹰坊户、屯田户、僧道户等计。对驱口进行分检。太宗亲自规定:不论回回人、女真人还汉人,从前掳掠的人口,住于主家的便算为驱口,住在外的应随处附籍,录为国家民户,承应差发,禁止原主人认领,有违反者治罪。这使部分驱口成为国家编户。“乙未籍户”得人户为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

“乙未籍户”后,由于政烦赋重,人户仍然大量逃亡,到太宗十年(1238)编户逃亡十之四五。宪宗二年(1252,壬子年)蒙古政府在中原地区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户籍清理,建立了“壬子籍册”,将漏籍、析居、放良的户口登入,某些逃亡户口也据实削除。“乙未籍户”以后出现的军户、儒户等重要户计,也另立了户籍。“壬子籍户”的数字,比乙未年增加二十余万户,应为一百二十余万户。

元世祖即位后,户籍的整理工作仍在不断进行。至元七年(1270)五月,元政府对中原户籍开始了第三次全面整理,除重抄数户计外,主要目的在于厘定诸色户计的户籍,于次年完成。

平宋之初,元政府命各地按原来的户籍申报户口数,但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至元二十六年(1289),元世祖两次下诏籍江南、四川户口,凡北方诸色人寓居江南者亦就地入籍,南北划一,也区分诸色户计,分别立籍造册。至元三十年(1293)全国登记的户口数为一千四百万,六千余万口。元代无定期检核户籍的制度,此后亦未再进行过大规模的户籍登记。这样民户贫富变化,丁口增减消亡,政府皆不能确知。

诸色户计的划分是元代户籍制度上的一个显著特色。“乙未籍户”后划分日趋细密,后来竟达二三十种。主要是:

民户,承担国家普通赋役,是最为基本的户计。

军户,承担兵役。

站户,承担驿站徭役。

匠户,从事官营手工业,总数不下于五六十万户。

灶户,从事官营盐业生产,总数为五万二千余户。

儒户,以汉地知识分子为主,总数约十一万余户。

僧、道、答失蛮和也里可温户:以“告天祝寿”为职业。

此外还有医户、乐户等。

民户以外的诸色户计,一般能或多或少的减免赋役。不同的户计一经著籍,便世代相承,不得随便改籍。即便兄弟析居,驱放为良,也要依从原籍。

元代沿金宋旧制,实行户等制。元太宗时已规定“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至元元年(1264)世祖下旨全面推行户等制。统一全国后,又将户等制推广到南方各地。户等制按财产将户口划分为三等九甲,三等为上、中、下,每一等又分上、中、下,是为九甲。实际施行时往往只分三等。户等划定后,登入鼠尾簿。除军户和匠户外,其他诸色户计都同民户一起排定户等,编在同一鼠尾簿内。赋税和徭役的征派,以鼠尾簿所登户等为依据。但是,由于元代缺乏定期检核户籍的制度,使户等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与实际情况往往不符。

上述户口主要为华北、江南数字。据推测岭北行省的户口当在两百万以上,吐蕃地区的户口,元政府在至元五年(1268)和至元二十四年(1287)两次派人进行清查,结果为:阿里和后藏地区共有一万五千六百九十户,前藏地区共有二万零七百五十三户,前后藏之间的羊卓地区共有七百五十户,总计三万七千二百零三户。据此推算,则上述地区有二十二万余口。云南行省的户口大德八年约有一百二十八万户。

驱口这个词产生于金代,指战争中被俘、成为供人驱使的奴仆的人。灭金过程中,蒙古贵族军前所掠人口便为自己的驱口,被掠为奴的人口约为金残存统治区的一半。“乙未籍户”时太宗下旨,住在使长家中的驱口得到国家承认,只有另有住处的驱口,才统计为国家编民,使战争掠夺的大量奴仆合法化。

驱口在南方仍沿用汉语旧称,称为奴婢。元代法律规定驱奴属于贱人,是使长财产的一部分。大都和上都都有人市买卖驱奴。如果驱奴漫骂使主被使主杀死,使主无罪;使主因故杀死驱奴受杖刑八十七,因醉杀驱奴还要减一等处罚;与之相对照的是,私宰牛马要受杖刑一百,驱奴的地位竟低于牲口。驱奴本人及其子女的婚配都要使长作主。良贱通婚受到禁止,但使长奸驱奴妻无罪。驱奴不但从属于本使,在一般良人前也低一等。

驱奴的子女仍保持奴婢身份,称为“家生孩儿”,蒙古语称为怯怜口。元政府有专门机构管理怯怜口。驱奴只有通过赎身或使长发给放良文书才能成为良民,但高昂的费用使多数驱奴难以赎身。脱离奴籍的驱奴,一般仍需与使长保持一定的依附关系。

投下亦作投项或头项,语出于辽代,意为采邑、封地,蒙古语称为“爱马”。蒙古贵族在建国之初,一般把中原和西域掠得的俘虏迁至漠北,置聚落安置,从事农业或手工业,形成投下私属户口。投下户平时向使主纳赋服役,战时由使主率领出征。成吉思汗西征时,中原交付木华黎征取。木华黎部下有“五投下”,即亦乞烈思、宏吉剌等五部军及其附属兵丁。太宗灭金时,在中原有十七投下。蒙古贵族在中原建立统治后,把汉地所掠人口就地安置,自派官员管理,不属州县。

成吉思汗在兴起之初,曾与宗亲相约“取天下呵,各分土地,共享富贵”。中原汉地的城池百姓属于成吉思汗家族的公产,应在宗亲中分配。亲族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蒙古语称为“忽必”。同时对建国的功臣,也应给予赏赐,分享权益,蒙古语称为“莎余儿合勒”。“乙未籍户”后,太宗分土分民。分配工作由大断事官失吉·忽秃忽主持。成吉思汗的父辈中,只有其叔塔里真受封投下,其余受封的宗亲包括成吉思汗诸弟、诸子、太宗诸子、诸公主,共十六位;功臣中受封的共二十五位。宗亲中封户最多的是成吉思汗幼子拖雷,分得真定路八万户,最少的是外剌公主,分得延安路九千七百户;功臣中受封最多的是木华黎,分得东平路三万九千户,最少的几位每家分得一百户。这次分土分民共分出七十六万多户,余下的属于大汗。

平江南后,世祖又将江南各县人户分赐给各支贵族和功臣。贵族、功臣领有的民户称为投下户或位下。投下归使主世袭,属民不得迁出。蒙古草原的投下户由使主自行管理,中原的投下由朝廷派员治理,使主派达鲁花赤监临,收取“五户丝料”。

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发原则,大体上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南方则取诸土田。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税粮分丁税和地税,沿袭唐代之租调,始于太宗时代。起初每户科粟二石,后因兵食不足,增为四石。“乙未籍户”后,才开始要求各路按人户成丁数纳粟。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反之纳丁税,丁、地税不重复交纳。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纳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超出四顷以上部分纳地税。官吏、商贾纳丁税。丁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驱丁均缴其主人的一半。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太宗八年(1236)规定投下户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政府编民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世祖时称“录官户”。

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宪宗二年(1252)始定包银制,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宪宗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世祖时定额屡有变动。实际征收时,民户的负责额往往超过定额,逃亡户口的科差也要分摊到其他各户中,人民的负担是十分沉重的。

江南的赋税仿唐之两税,分为秋税和夏税。夏、秋二税都是土地税,以秋税为主。秋税收粮,征收额因地区不同、土地肥瘠而有差。税粮也有附加税,如加收鼠耗等。夏税的征收各地不一。江南个别地区有丁税。江南的科差主要是江南户钞,由江南贵族投下户缴纳,类似于北方的五户丝制。延祐七年(1320)元政府从从事商业、运输的人户征收每户二两的江南包银。但因人民反对,数年后就停征。在征收江南包银的同时,政府还向各地的回回、也里可温、答失蛮户起征包银,每户二两,折纳至元钞十一贯,称回回包银,一直征收到元末。

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统称诸色课程,有数十种。“其利最广者莫如盐”,政府垄断盐业生产,户计中有灶户专职熬盐,并在各地设盐运司或提举司管理。元代茶课承唐宋旧制,通过榷茶方式办理。至元十七年(1280),立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治今江西九江),总理江南各地茶税,还先后设立十五处榷茶提举司,两处批引所,征收茶课。

茶法主要承袭了宋代的“卖引法”,实施办法为:茶商向茶司纳茶课,领取买茶公据,凭公据赴指定山场向茶户买茶,然后向茶司缴回公据,换取茶引,凭茶引运销。“卖引法”的主要特点是,茶商每交纳一次茶课,只能换得一份茶引,以此保障政府收入。茶商如将茶贩到江淮以北发卖,须另缴纳茶税。

市舶税起征于灭宋之后,确定“凡邻海诸郡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即实行货物抽分制。至元三十年(1293)元政府设立泉州等七处市舶司,并规定,抽分以外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税。延祐元年(1314)政府下令禁止私人入海下蕃,政府发船贸易,回帆时抽分率为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

山林川泽之产如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宝石)、铅、锡、矾、硝、碱、竹、木等,政府皆“定其岁入之课”,多者不尽收,少者不强取。在岁课之外还有“额外课”,计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等三十二种。其中有些课目是全面征收的,有些则只征收于部分地区或个别地区。

元代的杂泛差役主要包括力役和差役。力役主要是征发人夫及车、牛从事工程兴造、河渠治理、官物运送等役作。差役的基本内容是差派民户承充政府需要的部分职事。元代的杂泛差役是民间的一项沉重负担。夫役的承担者主要是贫苦农民。大规模的夫役往往征发数万或数十万人。元成宗时征八百媳妇国,驱使百姓转粟饷军,因山道不容舟车,必须人力运输,劳苦备至,民夫死者达数十万。征发民夫时统治者并不考虑农时,不顾惜民力和民夫性命,当役者往往破家荡产。

南北朝中国分裂,农业生产的中心移至江南。南北划一后,政治中心重新置于关中,百官诸军之费均依赖江南税收,因此开凿了大运河。元朝政治中心从漠北移至大都,灭宋后,富饶的江南进入蒙元版图,京师百司诸卫衣食供亿无不仰赖于江南。黄河改道引起河道屡变的旧运河已不能满足向北运输粮食的需要。寻求南北便捷的漕路的问题提上了日程。划直和整改大运河的关键工程是将旧运河的中段东移到今山东境内。至元十二年(1275),郭守敬在考察江淮至大都河道状况后认为,宋、金以来汶河、泗水相通,可通漕运。再就是修通北运河以直达大都。在漫长的运河通道上,各段地势高下等等不一,必建立和改善坝闸,于是,在试行多渠道运输的同时,元政府逐步于山东西部开挖新漕渠、划直南北大运河的工程。至元三十年(1293),新的大运河全线贯通,“江淮、湖广、四川、海外诸番、土贡粮运、商旅懋迁,毕达京师”。

海运发达以后南北运输,逐步形成海道为主、大运河为辅的局面。除官私运粮以外,元政府主要利用运河运输食盐、茶叶、各地土产、手工业品及海外贡物,并供使客往来。每年官运至大都在市场上出售的粮食仅三四十万石,一般百姓的食粮多半是商人从江南贩运来。大都的价常因贩运量的变化而波动。为此,政府多次颁布禁止官船、军人与势豪阻挠、刁难客船的法令。人工开凿的运河水面较窄,一些富商为谋取运利,将超长、超宽的大船驶入运河,造成南北运输阻塞。政府为保障南北运输大动脉的畅通,一再采取措施在重要的闸口禁止大船驶入运河。今日纵贯南北的大运河基本上沿袭元代运河的走向。

我国的海岸线主要是南北向,东南沿海地区与华北的海上交通线早已存在。海上运输不费开凿运河之劳,可大幅度提高运量,降低运费,但航海风险和技术要求均比河运要高。蒙宋对峙时期,南北往来已可借助海道。中统年,山东世侯李璮利用世祖北征阿里不哥之际发动叛乱,从海州(今连云港)泛海至山东登陆,攻取济南。宋末海盗相聚乘舟,抄掠海上,其中最著名的为朱清、张瑄。朱、张二人私自组织武装,多次在崇明行劫。他们曾经扬帆黄海,驶经高丽,进入渤海,到达碣石、燕山(今秦皇岛附近),往来如风,无虑十余次。

至元十三年(1276)世祖取江南后,丞相伯颜在临安收罗大批南宋库藏图籍,但当时江淮地区尚有宋残余力量抵抗,无法通过陆路或运河北运。于是招朱清、张瑄承担运输。朱清、张瑄受命后,由其据点崇明州(今崇明岛)入海运往直沽(今大沽口),转送大都。此为元代海运之始。

元统一后,大都周围地区的百司军队对粮食的需求大增。至元十九年,丞相伯颜忆及当年海道运送亡宋图籍事,向世祖提出利用海道向京师漕运粮食的建议。元政府决定造大批平底船,首批漕运京师粮食四万六千石。朱清、张瑄和罗璧,率船队从刘家港(今江苏太仓浏河镇)启航后,因创行海上,沿途寻求陆标,致使信风失时,次年始抵直沽,虽然不甚顺利,毕竟成功了。元中期每年通过海运至京师的粮食增长到三百余万石。船队在航行时也逐渐采取避开苏北近海浅滩和在山东半岛突出部曲行绕道的作法。至元三十年(1293)以后,顺风时全程只需十天,海运成为国家的重要经济命脉。除刘家港至直沽的主航道之外,福建至浙江,山东半岛或天津直沽至辽东、高丽之间还有一些海上支线。

海运江南粮,分春、夏二次起运。早期一般正月集粮,二月启航,四月达直沽,五月返航运夏粮,八月返港。新航道开辟后,航期缩短,一般是三月起运。海运的粮食,起初主要产自江南各地。但湖广、江西的赋粮运至沿海花费巨大。从至大四年(1311)起,元政府决定江淮、江浙和松嘉地区的赋粮直接海运北方,而江西、湖广赋粮中计划北运的部分变钞折价,在江浙地区兑买。这种弃远就近,以钞在运输方便地区买粮的作法,反映出元统治当局的经济核算头脑和东南地区商品经济的相当程度的发展。

首次海运漕粮成功后,政府设立两个万户府,朱清、张瑄分别任中万户和千户。因海运粮食数额大增,遂于至元二十四年(1287),立行泉府司“专领海运”,又增设两个万户府。以后管理机构迭经变化。从海运数额上说,张瑄和朱清部属的运量约为六四之比。中书省是负责海运的最高机关,江浙行省派官员监收漕粮,提调海运。每次开航前,万户府须派员赴港口点阅粮船,监督起航;各所千户则须分赴各仓监装漕粮,并轮流下海督运。

大运河的修整和海运的开通是中国漕运史上划时代的伟大事件。元代海运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元都于燕,去江南极远,百司庶府之费,卫士诸官之粮无不仰给于江南。海运的成功使国家解决了大都与北方的粮食供应问题,民无挽输之劳,国有积储之富。河漕较陆运可省30%—40%之费,海运则比陆运省70%—80%,勘称一代良法。

海运成功的背后是巨大的代价。元政府每年出动海船从九百余艘至三千余艘,大者可载粮八、九千石,小者亦可运二三千石。船民人数达八千以上。东南地区虽称富甲天下,但水旱灾害频发,长年负担一再增长的漕粮征集与运输,使民力困顿。而押运监临之官与出纳之吏多贪暴,常积欠脚力,损船户以自肥。兼以风涛不测,海盗出没,每年都发生因风涛而船毁人亡的惨剧,漕粮损失数额十分惊人。至元末红巾起义,天下大乱,使海运逐渐衰败。

金代中原已经通行纸币,金章宗(1190—1208)时出现恶性通货膨胀,人民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钞贬值到“万贯唯易一饼”的程度,造成民力困竭,国用匮乏的局面。银与丝成为实际上的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

元朝是中国古代纸币制度最盛行时期。元政府统一发行纸币(通称“钞”),不限年月,全国通行;元代大部分时期,不铸造铜钱并禁止行用前代铜钱,除少数地区外,钞是唯一通用的法定货币。

蒙古初无货币,交易主要是物物交换。征服中原、西域后,获得大量金银,遂主要以银作为交换中介,征收中原差发、税课亦以银为主。但纸币在中原行用已久,成为主要货币,虽弊病不绝,仍便于贸易流通,不可缺少。太祖末年(1227),博州(今山东聊城)地方长官何实以丝为本发行会子(丝会)在本境行用,“民获贸迁之利”。太宗八年(1236),蒙古国开始印造交钞。耶律楚材主张以亡金钞法鉴,建议印造交钞,宜不过万锭,得到太宗的支持。除太宗诏命发行的交钞外,“诸路各行交钞”,或以银为本,或以丝为本,限于本境行用,大体二三年一更换。宪宗时北方各地也有这种地方性的钞币。

中统元年(1260)七月,下诏统一印造“通行交钞”,以丝为本,规定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值,均以与丝的比价折成钞。同年十月,又印造发行“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中统钞),以银为本,面额以十文为单位的有四种: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文为单位的也有四种: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五百文。以贯为面值单位的有二种:一贯文、二贯文。贯、文是宋、金旧制,官私皆习惯以银单位,十文为一分,一百文为一钱,一贯为一两,五十贯为一锭。至元十二年(1275),政府添造零钞,分三等:二文、三文、五文。政府还规定银、钞比价为中统钞两贯同白银一两。同时又以文绫织造中统银货,分为五等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五等,每两同白银一两。中统元年开始印钞时,使用木版印制。因为交钞印量大,木版易损坏,所以至元十三(1276)年改为铸铜版。在发行的交钞中,零钞很少有用,仅通行三年,至元十五年(1278)即停印。中统银货也未行用。

元政府在诸路设立交钞都提举司分管地方钞政和印新钞,并在燕京和各路置交钞库,为兑换机关。不堪行用的昏烂钞可持赴官库倒换新钞,每贯收工墨费三十文。各钞库倒下昏钞,当即盖上毁钞印、点数记录封存,每季一次解赴中书省或各行省的烧钞库,由省官、监察官或相当官员监督烧毁。

钞法规定:料钞(新钞)发到各钞库,随同发下相应数目的钞本银以为权衡。禁民间私下买卖金银。百姓持银易钞或持钞易银,便依数支发,兑换者仅支付工墨费。各钞库换到白银立簿登记,即储库作为钞本。后又设行用库,只理昏钞兑换。一切科差、课税皆以钞为准收受。街市买卖金银丝绢粮斛等一切诸物亦皆用钞,按法定银、钞比价行用。阻滞钞法者论罪。印造、行用伪钞者,按律严判。

至元十一年(1274)以前,中统钞印造数有限,国用支出少于税赋收入,各钞库所积银本充实,民无疑惑。加以一切科差、课税收纳及民间买卖均需用钞,因此钞重物轻,币值稳定,“公私贵贱,爱之如重宝,行之如流水”、“略无凝滞”。

由于攻宋兵兴,军费增加,同时至元十三年(1276)灭宋后,行钞法于江南,以中统钞易宋会子。所以从至元十一年起,交钞印数开始大为增加。加以阿合马等人为邀功,于至元十三年(1276)以后,将各路平准行用库所储钞本银及兑换到金银,逐次尽数起运大都,使民间无从兑换,交钞成为无本虚钞,大失民信。同时又不计出纳多寡,支出大超岁入,无本虚钞大量流入民间,物钞比价上升十倍,钞值大贬。

至元二十四年(1287)开始印造“至元通行宝钞”(简称至元钞),面额分二贯、一贯、五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五十文、三十文、二十文、十文、五文共十一等,与中统钞并行,两者比价为一比五。诸人至官库贸易金银交钞,实行买入、卖出差价:花银一两入库价为至元钞二贯,出库价为二贯五分。金、银比价为一比二十。

至元钞初行时,银钞比价尚称稳定。但政府开支连年增加,不得不动用钞本银。大德年间开始新一轮通货膨胀,诸物踊贵,钞虚数倍。武宗即位,于至大二年(1309)九月,决定改造新钞,称“至大银钞”。至大银钞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并罢中统钞,持中统钞者限百日内尽数赴库倒换。至大银钞与至元钞母子相权行用。根据至大、至元两钞兑换比价和与金银比价推算,此时至元钞仅相当于过去价值的40%。

至大二年(1309)以前,元境内只用钞币,不用铸钱。在交钞贬值的形势下,朝野许多人主张恢复铸钱,钱、钞相权并用。于是武宗下诏印行银钞后,又下《行铜钱诏》。次年立资国院和泉货监为主管机关,铸铜钱大小两种。小者曰“至大通宝”,面文为汉字楷书,一文相当于至大银钞一厘。大者曰“大元通宝”,面文为八思巴字,价值为至大通宝的十倍。同时历代铜钱也允许流通。至大四年(1311)武宗死,仁宗下诏废至大银钞、铜钱。这样至大银钞只行用了一年多,铜钱行用则只有几个月,自仁宗以后,就专用中统、至元二钞。

自顺帝即位以来,钞虚物贵的情况日益突出,钞法之弊又成为一大问题。至正九年(1349),脱脱复任中书右丞相,亟欲有所作为,提出变更钞法。顺帝下诏发行至正印造中统交钞,其正面钞文为“中统元宝交钞”,背面钞文为“至正印造元宝交钞”,一贯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钞二贯。至元宝钞通行如故。同时铸“至正通宝”铜钱与历代铜钱并用。

至正印造中统交钞纸质差,易损坏,难以倒换。同时由于爆发了大规模农民起义,战事频繁,军费激增,而大片地区沦为争战之地或落入农民军之手,使政府税赋收入锐减;同时又需要广籴粮米诸物供给京师,还有奢侈的宫廷消费,赏赐诸王贵族和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等,各项经费均极浩大,惟赖多印钞币以给之,使交钞急剧贬值。京师以十锭钞不能购得斗粟。各地皆以物易货,或用铜钱,公私所积之钞遂成为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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