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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历史——财政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4 00:59:16 0


政权运作,无一日不开支,财政为国家之命脉,反之,为开支而征取赋税,占了政权日常工作的相当大部分。因此,财政是政治制度中极重要的部分,很能体现政权的特点。

宋代财政之收入部分,其主干沿袭唐制,用两税法,即民众夏秋两次缴纳赋税,“夏税秋粮”,夏税为钱,秋粮为米。大体依民户所拥有的田亩数、肥瘠程度确定税钱缴纳数,但各地标准又颇不同。真宗以后,又以夏税之部分折为绢帛交纳。实物部分,即绢、粮,占了两税的大部分,这也是所有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实物收入的来源。其受政府之极大关注,也是理所当然的。宋代始终未作土地的重新分配,则土地和赋之间的关系,便会发生偏差,且愈往后愈严重。一是豪户隐瞒土地不报,政府便无从征税,导致田赋流失。二是土地交易过程中,田赋未随土地的所有权而交割,造成“产去税存”甚至“无田抱税”的情况,无田贫民既无力纳赋,这也同样导致政府的田赋流失——至少是征税成本增加。故两宋历朝多有整顿田赋之举,即政府准确掌握民户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以便使民户的田赋数与所拥有的土地情况相合,既保证百姓纳税之均平,又保证政府的正常收入,官民两便。个别地区在某次整顿中或取得良好成效,但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整顿,投入成本太多,故极少进行。北宋熙宁变法期推行“方田均税法”,因急于见功、行法匆遽,官吏趁机增税,且与豪户相结以徇私,故受到广泛抵制,效果不著。南宋初多地版籍失散,田赋严重不均,遂又推行“经界法”,大部分地区在绍兴十三年至十七年间完成。此次整顿一定程度上合乎民间均平税赋的期待,经界初步完成后,政府的基本岁入也得到保障,收效较好,对于南宋的立国久长,颇著功效。

两税而外,宋之南方诸路,大体皆收“身丁钱”,这是一种人口税。土地是农耕时代最有价值的财产,唐定“两税法”,将赋税摊入田亩,这种理念相当先进,是对贫民的保护,至少较之“租庸调制”之下产、丁两线分别计税的方式,更为公道。然而唐末五代,各割据政权因国用之需,先后重新征收人口税,宋灭诸国,虽有形式上的改变及偶一为之的蠲免,大体袭其旧例,仍征人口税。故而反对者认为,这些“伪朝所创”的盘剥贫民的税项,“圣朝”怎么还能沿用呢?不过身丁钱占全国岁入的比例很低,在宋代也未见有增收的趋势,某些路还得以废除。

与人口直接相关的收入,尚有免夫、免行、免役钱等。宋行募兵制,厢、禁军皆由政府招募,支薪供养。禁军为主力军,厢军则以服各种劳役为常事,如此则前朝由平民负担的力役,在宋代大多可免,某些宫室、城防之修筑,亦于农闲时募民任之。唯非常之务,如河工之役与战时军需运输,在短时间内需要数以十万计的劳力,既非召募能集,某一区域内的厢军,其数亦远不敷使用,故而仍需征平民为之。若重大役事,或须在相邻数路、千里之内调集民夫,有不愿远行者,可出钱雇人代行。熙宁以后,官方遂以便民为理由,创出一种“免夫钱”,名义上给平民留下以税代役的余地,而达到创收的真实目的。

免行钱则施之于工商业户。工商业户需入行会,宋初始,即有“行会祇应”一项,即行户需轮流至官府服役一定天数,如同农户之每岁缴纳两税。熙宁中行“市易法”,遂令行户纳钱,官方用以雇佣所需劳力。如同熙宁中其他新法,官府在制度设计时,设定的役钱收入会高于其实际支出,给自己留下余地。其收入每岁为一百万贯左右。此后随着新法的行、废,常有征、罢之变化。至绍兴二十五年,彻底废除。

免役钱即以纳钱代替原先上户轮流为官府服吏役,为熙宁变法的重点之一。对政府来说,每年征收的免役钱,比它雇役所支,节余甚多,从而成为变法新创收入、北宋后期政府岁入中极重要的一块,也是最体现新法精神的一种新制度。

但上述所有收入项目,其货币收入的数额都不能与国家从商业所获的相比。商税、禁榷收入两项,在两宋都远超货币收入的一半。商税以两种方式征收:“过税”为贩运途中之过境税,官府于交通要道设税场、税务抽取,原则上税率为百分之二;“住税”为交易时所纳,定为百分之三。有官府所需的货物,则以“抽税”的形式,征收一定比例的实物。也有免税的货物,譬如仁宗朝之后,粮食的贩运交易不再征税,以免抬高民众最基本的生活开支,这也是仁宗获此庙号的重要原因之一。两宋商税最高额出现在北宋仁宗朝,为两千两百万贯,北宋其他年份约近一千万贯。

细说历史——财政

宋周季常、林庭珪《五百罗汉图》(局部)

禁榷就是禁止民间经营,由国家对某些重要生活物资实行专卖,在两宋先后实行专卖的,有盐、茶、酒、矾等。其中盐为最重要的项目,北宋中期仅此一项即高达两千万贯,北宋末政和中达四千万贯。盐的专卖收入,随盐法变化,浮动很大。从这种全民所需的商品中增收,最为便利,故而在敛财最急的时代,如北宋末徽宗朝、南宋后期,榷盐收入也会有突然的大幅增加。其次为榷酒,往往在一千万贯以上。

此外,海外贸易则通过置于重要港口的市舶司抽取实物,由官方变卖,年收上百万贯;坑冶亦征收金、银、铜、锡等实物,每年值数十万贯;僧尼道士需持度牒为合法凭证,官方鬻度牒,在神宗朝之后成为经常项目,每岁收入可达上百万甚至数百万贯。另外以和籴、科敷等形式,名义上向民间购买物资,而事实上却成为税负,也为政府带来数以百万计的收入。

合计诸项收入,宋政府岁入钱、粮、绢布、金银等数千万至上亿贯、石、匹、两,并呈现较为平直的上升趋势。以最主要的钱、粮、纺织品计,真宗末天禧五年(1021),收入七千万贯石匹,英宗治平元年(1064)约七千五百万贯石匹。南宋以半壁江山,淳熙间(1174—1189)尚有八千两百万贯石匹,后期理宗宝祐中(1253—1258)高达一亿两千万。其间两税收入较为固定,而其他以货币为主的项目,则呈现较高的增长速度。较为突然地增加赋入的时间段,一是神宗朝变法时期,创立许多新项目,如市易、青苗、免役钱皆是,货币收入以千万贯的级别增长。熙宁也是财政政策的最大转折期。此后,在增收的大背景下,赋税政策更为灵活、更重视发掘货币形式的税源,如以免役钱代替差役、力役。二是徽宗朝,赋敛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混乱、贪婪、随意,北宋末年甚至卖度牒一项,年入最高时达六百万贯。三是南宋后期,因宋蒙战争长期持续,财政极为紧张(如宝祐中岁入一亿两千万,而岁出至于两亿五千万),除了以纸币贬值达到寅吃卯粮的目的,增加赋敛也是必然之举。

中央管理财政的部门,在元丰官制改革之前,主要是三司,此后则归于尚书户部,二者皆称“计司”。但事实上又存在多条渠道。譬如太祖朝开始便有所谓“御前财赋”,即属于皇帝的财赋。所谓属皇帝者,由皇帝另立机构管理,其出入情况不经朝廷,但这笔财赋的去向,主要还是补贴政府用度。那么,何以不直接交由三司管理呢?据太宗所说,是怕三司平时浪费以致急需时无财可用,故而要皇帝替三司掌控。此后,三司、户部经常“借用”皇帝的财赋,三年无力偿还,便免去“债务”。看似与计司亲掌并无不同,但计司不知内藏之数究竟有多少可以借取,故或多或少有抑制其铺张的作用。自神宗朝起,为便于积极推行新法的皇帝和宰相有充分的主动权,又创立所谓“朝廷财赋”,由帝、相共同经管,仍与三司、户部的财计相区别。三个系统既分别收、支,又互相通融,但愈往后,所谓“御前财赋”愈为强势。

地方主管财赋的部门,在路一级由监司主管,且随着新的收入项目创立,三类监司都参与财赋管理。府、州一级,则如其他事务,知州(知府)为主,通判为辅,幕职、曹官经办。县级则有“收”的义务,而乏“支”的权力,由州一级统筹。南宋初,又置四总领所,各经管数路钱粮,负责供应前线军队,既代户部行使部分职能,又夺去监司部分权力,成为地方最强势的财政机构。

两宋三百余年,一直在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岁入分配比例,总的趋势是中央赋敛有所增加,这个过程也可分两步。自宋初削藩镇,中央对地方财赋拥有无可置疑的处置权,一改晚唐五代藩镇时代的旧况。但北宋前期,还是有相当部分赋敛留存在地方,以备不时之需,另一部分“上供”则辇运中央。至熙宁中行新法,一方面收入猛增,另一方面又将大部分财赋输往中央,留与地方作备荒等用度的财赋大减。至徽宗朝,地方储积纷纷纳入经制钱、总制钱名下,也敛归中央。自此,地方愈窘、民间愈贫,而中央愈富。南宋的财赋流向则有转折,州县仍无法摆脱日益困窘的状况,监司也趋于弱势,中央的财政控制力亦未上升,只有总领所的权责日重,用兵愈久,军事行动规模愈大,愈是如此。

至于财赋之支出,则如前所述,大部分耗于养兵。北宋中期六分之五的岁入用于军队开支,至南宋也长期维持在十分之八以上。这使得宋代的财政,比起其他时代更受制于军事规模与军事行动。至于与“冗兵”并称的“冗官”,实际上并不具有相提并论的地位,即使南宋冗余官员较北宋明显增加,官员的实际收入较北宋有较大的增长,但这一项所消耗的国家资源,也不过就是在剩余的不到十分之二的岁入中,分去一块。故而,宋代的“冗官”虽然留下不少教训,但对国家财政的影响,亦不必过分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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