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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活史——私讳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5 00:54:42 0


私讳又称家讳。宋太宗雍熙二年(985)下诏,官员三代的名讳只可行于自家,州县长官不准命人将家讳在客位榜列出;新授的职官,除三省、御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允许按“式”奏改,其余不在请改之列。同时,律文又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冒荣居之者,徒一年”。“诸上书若奏事,犯祖庙讳者,杖八十;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此后,直到仁宗嘉皊六年(1061)五月前,尚未确立一个严密的制度,有时某一小官要求避家讳而获准改换差遣或官阶,而高官却不获允许;有时虽然二名为嫌名而准许回避,正犯单讳却不予批准。王栐觉得雍熙二年诏书与律文的规定相反,可能是“此诏既行之后,人无廉耻,习以成风,故又从而禁之耶”?这时,“前后许与不许,系于临时”,说明尚未“稽详礼律,立为永制”。于是在嘉皊六年根据知审官院贾黯的建议:“父祖之名为子孙者所不忍道,不系官品之高下,并听回避”,下诏:“凡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非嫌名及二名者,不以官品高下,并听回避”,说明从这时开始正式规定,凡官员所授官职,遇府号或官称违犯父、祖正名时,不论官品高下,都准回避;如果只犯嫌名或双名中一字,仍旧不讳。神宗、徽宗时,一度不准官员为避私讳而改官称。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3《避名称》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嫌名及二名偏犯者,皆不避”。“诸命官不得令人避家讳”。这当北宋规定有异。理宗时人赵癉说,当时“授职任而犯三代名讳者”,准许回避;如“二名偏犯”,则不准回避。

官员在接受差遣、升迁官阶等时,回避家讳的方法很多,有改地、改授差遣、换官、改职、改官称、沿用旧衔、不系衔内等十多种。

第一,改地。即更改地名或者改换所授差遣的地点。沈括的叔父名同,在《梦溪梦谈》中称混同江为“融江”。马秙任权发遣衡州,因本州安仁县名犯其父讳,改差主管台州崇道观。

第二,改授差遣和换官。新除起居舍人罗点,因“起”字犯曾祖名,改除太常少卿。张子睪任太常寺奉礼郎,因父名宗礼改授太祝。

第三,改授次等阶官。宋朝“著令”,凡官员经过磨勘(考核),其升迁的阶官官称如与三代名讳相犯,允许自陈,授给次等阶官,称为“寄理”,系衔时放在官称之首。

第四,改职。即改换所授职名。徐处仁任资政殿学士,因避其祖讳,改授端明殿学士。

第五,改官称和官衙名。宋太祖初年,侍卫帅慕容延钊和枢密使吴廷祚都因其父、祖讳章或璋,原应在拜使相时带“平章事”,乃改称同中书门下二品。宋宁宗开禧初年(1205),张嗣古授起居郎,以犯家讳辞免,特改称“侍立修注官”。宋代在京师设平准务,蔡京以其与父名准相违,改称平货务。

第六,仍用旧衔。梁克家连升三官为左银青光禄大夫,因“光”字为其父名,乃仍用旧官系衔。

第七,不系官衔内。施师点迁官,应加食实封,因“实”字犯父名,命其免予系衔。

第八,减去差遣名称中某字或暂不迁官。张俊授枢密使,因其父名密,改称“枢使”。太府寺丞楼钥原应迁太常博士,但“常”字犯其祖讳,申请回避,朝廷命其暂任旧职。

第九,改文书用语。寇准作相,各司公文用语都改“准”为“准”。苏洵之父名序,苏洵撰文,改序为“引”,苏轼改序为“叙”。王安石撰《字说》,不收“益”字,原因是其父名益。同时,益字也是仁宗的旧讳之一,也应回避。

第十,改人名。司马光担任宰相期间,韩维(字持国)为门下侍郎。两人“旧交相厚”,司马光为了避自己父亲之讳,常常称韩维为“秉国”,而不称“持国”。参知政事钱良臣“自讳其名”,其幼子“颇慧”,遇所读经、史有“良臣”二字,皆予更改。一天,读《孟子》“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即改为“今之所谓爹爹,古之所谓民贼也”。颇为可笑。

第十一,其他更改。蔡京任相,凡来往公文皆避京字,还改京东、京西为畿左、畿右。秦桧权势更甚,为了避他的名讳,“谓脍”为“鱼生”,以致他的岳父王仲山也要避名讳,乃改“山”称“巖”。哲宗时章惇为相,安惇任从官,安惇见章惇,必称己名为“享”。更多的士大夫则在日常应酬和著作中,不直接称呼父祖的名字,而用父祖的最高官位的简称来代替;或者不提父祖之名,注明该字“从某从某”。如岳珂称其父岳霖为“银青”,原因是岳霖的官阶最高至银青光禄大夫。如杨万里在给人的信中提到“故人南丰宰陈通直”,为避这位通直郎“陈芾”之名,而在下面注明“名与先人同,从艹从市”。宋理宗时,赵时杖任平江府签幕,其所写判词中,凡“决杖”的“杖”字,吏人都用纸贴上。

对于私讳,宋朝按照比官讳略为放宽的原则,允许“二名不偏讳”和不避嫌名。但也有“出于一时恩旨免避,或旋为改更者”。如赵洙以国子司业为宗正少卿,洙父名汉卿,御史认为这是“冒宠授官”,准备纠劾。幸而执政者提出异议,理由是“礼文”有“不偏讳”的规定,才免被劾。寇准新授襄州刺史、山南东道节度使,自言父名“湘”,与州名音同,要求“守旧镇”。宰相认为,湘与襄为嫌名,可以不避。孝宗时还下令,“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兼(嫌)名及二名偏犯者,皆不避讳”。这一规定成为当时的“常行之法”。岳珂指出,官员“避家讳者不避嫌名,虽著于令,初无官曹、官称之别”。他解释,比如中书舍人,中书是曹司,不是官称,而舍人是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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