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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历史——法律

历史大观园 古典时期 2020-07-21 11:56:03 0

法律,最初主要是以家庭和部族首领的禁忌和义务的形式出现,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日益复杂。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法律与政权和书写的传播息息相关。

人们无法确定是非观念是怎样形成的,也无法估量它进化的程度和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一般认为,法律或者是作为宗教行为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或者早于宗教的产生而产生。不过很明显的是,在刚刚产生的时候,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记录了一个社会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并且随所处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不同而千差万别。法律还代表了执政者或是政府想强加给臣民的价值取向。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又慢慢成为对政府绝对权力的约束。比如说,在公元前7世纪的古代雅典,《德拉古法典》就是为了应对贵族们随意更改法令而诞生的。而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由于对王权的限制而被载入了英国历史。

在界定某些针对个人、社会或国家的行为是否违法方面,法律的规定各有不同。它们还可以被分为报复性司法(规定违法者应该受到何种惩罚的法律)和恢复性司法(违法者必须弥补其所造成损害的法律)。许多早期的法律中都包含了具有很强报复性的条款。例如,巴比伦王汉穆拉比的法典(颁布于公元前18世纪,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律,至今仍被仔细研究)规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与《旧约》中的摩西法典非常相似。另外一些早期的律法,比如苏美尔《乌尔纳姆法典》和《犹太律法书》中,则有关于犯罪赔偿的规定。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前450年)规定,盗窃犯要缴纳两倍于所窃物品价值的赔偿。

法律并不仅仅涉及犯罪和惩罚,它还提供了和平解决争端以及(在那些承认私人所有权的社会中)保护财产的方案。法律还对合同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做出了相应规定。

往好了说,人是最高贵的动物;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人就是最坏的动物。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卷(公元4世纪)

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方面,法律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例如,在一些国家中,保护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已经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另外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宗教的神圣不容侵犯,公民禁止公开发表某些言论,比如对政府的批评,或是亵渎神明的言论。一些法律中还包含了公民的特定职责,比如要求公民必须到军队服役。

许多法律法规中还包含了限制个人行为的条文,尤其是在道德或宗教方面。例如,在许多国家里,同性恋一直是(到现在仍然是)非法的,即便是两情相悦的成年人也不行。而保护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之间的矛盾,甚至会牵扯到政府本身合法性的争论(参见此处)。

类似的争论一直在延续。现代法律制度同时包含了报复性和恢复性元素,在如何平衡权利和义务方面,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各有不同,同样千差万别的还有政府在制定法律方面的专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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