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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的荷包——官庄的地租与变化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15:53:39 0


官庄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类:一是纳银庄;二是纳粮庄;三为瓜果、菜园等庄园。银庄或称为钱粮庄,是交纳银钱的官庄。粮庄则供给皇室粮食、豆秸等。瓜果、菜园的数量不多,是提供皇室各种干鲜瓜果和菜蔬,以供皇室食用和祭祀所需,后来也折为银两。清代的官庄中银庄和带地投充人丁两项即为纳银两官庄。所以纳银的官庄又分两种:一是带地投充庄头纳银庄;二是承领官地纳银庄。承领官地者之领地18顷,每亩征银1.01钱,每年收银200两,此外无其他差赋。按照每亩征银的总数应为181.8两,可能加了银两火耗等,实收200两。而投充人丁则编入官庄,每亩征银3分,草1束;后来草1束也改折银3分,每亩地只纳银两6分。

(一)官庄地租

清代官庄的地租,不论是带地投充庄头纳银或官地纳银,其租额大多遵循清初所订的标准,唯有粮庄收租变化较大。清顺治年间每处官庄为130晌,每1晌等于6亩,一官庄面积为780亩。在山海关内每所粮庄纳粮100石;关外粮庄每所纳粮120石。至康熙三十九年(1700)规定,山海关内粮庄额定为360石;关外额定432石。据《盛京内务府粮庄档案汇编》所载康熙四十五年(1706)以后按照432石收租,但是五十年(1711)重新规定:山海关内庄头报粮编等,按等定额,头等庄一年报粮250石、二等庄一年报粮220石、三等庄一年报粮190石、四等庄一年报粮120石。次年规定山海关内外庄头报粮编等,头等庄一年报粮322石、二等庄一年报粮292石、三等庄一年报粮262石、四等庄一年报粮192石。到五十七年(1718)又规定,头等、二等庄头交猪4口,每只折粮15石,共60石、三等庄头交猪3口,共45石,此后到清末粮庄庄头纳租租额都保持定额租。白凯(Kathryn Bernhardt)认为十八世纪北方实施分租制,地主提供庄屋、牛犁、谷种等,佃户退佃即失去土地和房屋,因此分租制的佃户几乎没有机会欠租或抗租。内务府的官庄一直都实施定额租,与一般地主和佃户分租制不同。

虽然官庄的地租屡次调整,事实上庄头所缴纳的地租并不高。依照乾隆四十五年(1780)《盛京内务府所属庄头等折交分地亩银两数目考成清册》的记载,纳草豆地亩共32,858.6亩,只纳银35.8两;纳米地共688,305.1亩,纳银1,218.3两,平均一亩地纳银0.177分(见)。盛京官庄的地租和其他民地的田赋做比较,官庄征收的地租远低于东北各州县所征田赋,据《奉天通志》记载:“盛京各属民地,自顺治十五年始定征赋之制,每亩岁征银三分。”官庄地租也低于其他地方的官田,根据陈支平的研究,作为官田和半官田性质的学田,每亩征收租银0.64钱至6.9钱不等。 1980年代大陆研究清代租佃制度学者多讨论地主剥削问题,近年来的研究风气似乎有些改变,譬如高王凌认为考虑地租实收率,地租不可能一再增加。

由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记载每年地租收入,绘制图1-1。从图中可见1750至1770年间地租收入大致在十五万两以下,1770年以后超过十五万两。不过有些年因气候旱涝,庄头报灾得以减免租银并有口粮。如乾隆十五年(1750)六七月间,大雨连绵,水势涨发,庄头承种地亩被灾,应免官粮12,284.4石,再者庄头壮丁大小共6,684口,应给口粮19,016.28石。乾隆二十九年(1764)坐落永清、东安、武清、宣化等地的官庄旱灾严重,减免大粮庄头杂粮322石、粗粮1,286.18石、豆1,393.61石、草57,771束,应给口粮1,745.28石。银两庄头应免钱粮银401.03两、草597束。除此之外,大粮庄头被灾之地,照例给限二年或三年,准其开垦,限满之时,照旧征差。官庄地亩遇有灾害,减免庄头征粮又给口粮,及两三年的时间开垦。庄头经营的官庄,皇帝必须承担天然灾害风险,收入较不稳定。

乾隆的荷包——官庄的地租与变化

图1-1 乾隆年间内务府官庄的地租收入

(二)庄头预收地租

乾隆年间庄头实施当时盛行的“坐季租”、“指地借银”或“押租”。坐季租简单地说就是预收地租,佃户于今年预交次年地租。根据江太新教授的研究,预租制出现于明朝万历年间,清代实施预租制的区域大为扩展,直隶各地内务府官庄收预租皆为货币租。这制度起因于旗人居住京城,每年到收租季节都得告假,但假期有限,往往租额尚未收济,假期已满。这情况有利于佃户欠租、逋租、抗租。另一原因是农民竞佃日趋激烈,加速预租制的发展。农民向地主缴交预租,有预先交一年、两年或三年,甚至是十五至二十五年,预交地租可能造成农民更为穷困。指地借银是以地契作为抵押品,然后以“钱无息利、地无租粮”,土地归佃户永远承种起租,这种地归佃户承种也是清代永佃权产生的原因之一。押租制度也是佃农预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获得佃权。佃户欠租,地主以此作为抵押;若佃户要退佃,地主押租银则如数归还。

乾隆二十一年(1756),庄头修正拖欠钱粮革退,遗缺由修琇代完,修琇向佃户收租时,佃户供称系修正预收地租。据朱裳供称:“乾隆二十一年租种修正一顷多地,每亩租价永清小数钱八百二十文,是二十年八月内修正同他儿子修大宾压季起去的。二十二年租种修正四顷八亩地,八百二十小钱一亩,也是二十一年八月修正同修大宾压季起去的。”佃户王士华等供称:“小的们原佃种庄头朱良龙经管的园地二顷二十五亩,共交租东钱二百二十三千五百文,向来是头年九月十五日交租,到第二年种地。”

生员刘文新的祖父自康熙年间就租种修家268亩地,刘家无房居住,在地里盖房居住,每年每亩议定租价永清小数钱1,000文,已有七十余年,俱系压季起租。乾隆五年(1740)修正因当不起差,向刘文新借制钱105,000文。二十二年(1757),修正当不起差,又向刘文新借去银40两。冯成玉供称,原租种修正地37.5亩,每亩租价永清小数钱1,000文。

庄头预收地租的情况非常严重,在乾隆五十九年(1794)革退庄头73名,其中有庄头欠租上千两,这些庄头不但拖欠内务府的地租,而且向佃户预收地租,或者向佃户预收数年押租。乾隆二十三年(1758)庄头焦伦控告地户霸地掯租。经香河县知县质询地户马之良等人,据马之良供词说,焦伦的父亲焦伯彰不守勤俭、任意混花,拖欠地租七百余两。焦伦因父亲死后家里穷不能充当庄头,于乾隆二十年(1755)向众地户说要一起两年押租清还旧账,地户们交给他押租银643两。焦伦又把众地户兑给常盛号李国栋钱铺,众地户每年地租交给常盛号,焦伦有差使便到常盛号预先要银,言明三分利息,立有合同。焦伦先后到常盛号钱铺取过六百多两银子,殡葬父亲,又办理自己和弟弟亲事。等到常盛号向焦伦讨回借款,焦伦无钱归还,便向内务府控告马之良等私典官地,又不给租银等。由焦伦向地户收押租的例子,也可看到庄头以地户的地租为抵押品向钱铺借钱,利息三分。

指地借银就是地主向人借钱后,以地租抵利息。例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张老格向佃户张玉镜借银,以佃户“屡年上京交还租银”,及“京都之人屡年下屯交还利息,彼此往来不便”为由,遂“情愿将一年之租银顶补一年之利息,两家各得其便。”等张老格还了银两,佃户张玉镜仍照旧输租,在指地借银期间则不许增租另佃。以下为契约内容:

立契人张老格因为无钱使用,今烦说合中保人借到孤山张玉镜名下纹银姚村市秤二百二十七两三钱七分五厘,其银当日交足外不欠少。言明年利一分五厘起息,所借是实。今本人原有地二段坐落孤山村东南北地一段三十九亩、村南北地一段十四亩五分,共地五十三亩五分。原本有本身地租与孤山村张玉镜名下承种,屡年上京交还租银,但京都之人屡年下屯交还利息,彼此往来不便,情愿将一年之租银顶补一年之利息,两家各得其便。还到本银之日仍照旧输租,不许增租另佃。恐后无凭,立借契存照。乾隆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立租契人张老格押 书字人王彬 中保人张义

地租的收入约略与指地借银的利息相同,利息为一分五厘。但也有利息三分的情形,根据《大清律例·户律》“违禁取利”条载:“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清代的借贷利息,三分利以内都是合法的。

魏金玉认为押租制的起源是佃户承耕土地时,赠送地主一点礼仪。在直隶地区押租制不发达,不过,从档案上可以看到押租制在官庄亦存在,乾隆年间官庄亦有押租情形。据卢香九所说:“乾隆二十一年承种永祥名下旗地一顷六十八亩,言明每年租价小钱一百千外,引租小钱二十千,先交后种。”但清代法令规定,向佃户收押租是违法的。有几个案例系收押租被抄没入官。乾隆二十三年(1758),庄头刘国璋将官地租与邹唯一,并借用邹唯一银670两。后来刘国璋的长兄刘九十一又借邹唯一银150两,连钱共银820两,作为押租,刘九十一家的官地十二顷八十亩归邹唯一租种,每年仍交租银240两、144千文,一租五年,立有租契。至三十一年(1766),刘九十一物故,其子刘继成顶替当差。邹唯一亦物故,其弟邹卜五认种顶租,又加借刘继成100两,前后共凑银920两,统作押租,仍照旧按年交纳现租银钱,以五年为满。不意中人吴育万赴沧州首报刘继成私用押季银两,违例长租,经天津府审明,将刘继成所得押租银920两照数追出入官。长租和指地借银相似,租期在十年以上,租地人需先预付地租钱文。除了押租银入官外,依照《大清律例》违制律,杖一百,折责四十板。

光绪二十五年(1899),庄头谢恩重之子谢宝康呈称,刘作舟等霸占官地。据刘恩谭供称,他是刘作舟的叔叔。从前他向谢恩重租种圈地112亩,交给谢恩重押租钱1,000吊,每年每亩租钱450文,共50,400文。谢宝康供称:“各佃承种都有押租,每年向佃户收租交差,如要退地,将押租交还,撤回地亩。”园头赵得禄向佃户勒索押季租,每亩京钱2,500文,不从者即行夺佃,以致佃户失业无依、流离失所。经户部咨查“原佃承种有年,业经盖房、掘井、种树木者,即令原佃承种,照旧输租,不得勒索押租钱文。”佃户承种都缴押租,退佃则交还押租。这制度在清前期已有普遍发展,如卞利研究的清前期江西赣南地区普遍实施押租制度,这制度促进佃户永佃权的发展,亦裨益商品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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