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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的荷包——税关监督与罚俸、查抄家产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15:52:50 0


彭雨新认为,清代各关征税缺乏统一的税率规定,经征人员任意作弊,形成蠹商病民的混乱税制。吴建雍《清前期榷关及其管理制度》,讨论奏销制度未能有效阻止官吏侵吞税款,而是将大部分的商业利润变成政府的国帑,使得清代商业资本无法独立累积。陈国栋认为,包衣任税关监督的好处是,若官员贪污,皇帝可以查抄其家产。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从法律的观点来讨论乾隆朝的惩贪案件,认为乾隆皇帝逐渐宽纵贪污的大官,遂使贪污案件屡禁不止。这些说法都很有道理,不过就税关监督来说,皇帝多以议罪制度惩治官员,因贪污被查抄家产者,毕竟仍属少数。不仅如此,税关监督还必须承担盈余不足的风险。乾隆四十一年(1776)以前,关税盈余需与雍正十三年(1735)做比较,短少者税关监督必须赔补;乾隆四十二年(1777)以后,则改为与前三年比较的方式,短少亦需赔补。乾隆皇帝在位期间几次蠲免田赋,赢得宽仁美名;然而对灾荒所导致的关税短少问题却不予宽容,迫使官员将自身的亏损转嫁百姓身上,这才是吏治败坏的重要原因。

(一)贪污案件

清人文集常提到税关人员之贪婪、巧立名目、横征暴敛,严重阻碍商品流通。实际上,税关监督贪污的“名目”并非自己巧立,而是在乾隆皇帝许可下增收银两。乾隆朝税关监督被查出贪污者并不太多,只有以下几个案件:乾隆八年(1743)发生粤海关监督郑伍赛侵冒银两案、二十四年(1759)粤海关监督祖秉奎婪赃案件、二十四年粤海关监督李永标纵容家人贪渎案、二十七年(1762)浒墅关监督安宁侵蚀关税各项钱粮。关于李永标案件已有许多学者研究过,在此仅讨论郑伍赛、安宁贪渎案。

乾隆八年(1743)发生粤海关监督郑伍赛侵冒银两案,其侵吞公款项目如下:粤海关进出货物每担收银0.086两,名为担前银,其中0.038两归公,0.048两监督入己。乾隆七年(1742),本江洋船42只约收银一千余两,外江洋船9只约收银四千三百余两,郑伍赛一年份取担前银为五千三百余两。粤海关火耗银每两加14%,其中10%归公,4%归郑伍赛,七年收正税十二万八千余两,他得银5,120两。郑伍赛采买内务府物件五万余两,约多收耗银7,000两至8,000两。外洋船进口每只客人出银1,900两揽头分送,内402两归公,六百余两监督入己,其余为工火之用。洋船内有守风船,每只索规礼银72两,本江洋船守风24只,收银一千七百余两,官吏均分。佛山、香山两路出去货物约侵隐银6,000两至7,000两,承行及家人等通同均分。总计郑伍赛侵冒银四万余两,将其任所家产等项变价银16,649两抵补,经刑部知照在案。再封贮家产内有郑伍赛之弟郑君恩等各名下家产,因有寄顿藏匿之嫌,亦暂行查封。

乾隆十三年(1748),织造图拉参奏安宁侵蚀关税各项钱粮。安宁管关三年五个月,收过纹银、色银两项共折实银1,044,736.8两,除解给正耗银1,019,616.5两,实该并平余银25,120.3两,除解织造办差并养廉等项补平等共用20,901.7两,实该余存银4,218.6两。安宁的第一项罪状是,每两实收二分四五厘之并平银,却向皇帝宣称每两只收一分五六厘。其次,任内发倾色银共39,292.7两,此系猪税及南北桥杂税,征收色银每两加色7分,安宁说发倾纹锭每两只加色银5分5厘,余色1分5厘系安宁私藏。再者,安宁等假报税关支出银两,他奏折开三年五个月共祭祀银693.1两,实用银478.8两,应存银214.3两;桥缆银155两,实用银39.2两,应存银115.8两;银匣银161.9两;各口岸衣帽银10,935.3两,约用银七千六百余两,约余银3,300两。安宁任内少交银共5,058.6余两。

清代的税关与州县衙门一样,除了税关监督之外,其余的衙役、家人都没有正式薪俸,而家人多达数百人。故在正规税银之外,税关监督增加税率或其他名目添补用度,在皇帝看来问题好像不大。图拉控告安宁贪渎四年后,安宁仍继续当浒墅关监督,一直到乾隆二十七年(1762),安宁又被控告侵欺关税银两。事因安宁的家人李忠等,利用客商漏税例加收罚两倍,获取银两,该年罚项共有四万九千余两,安宁私吞了一半。

安宁第二项罪状是,命奴仆阿喜赉赴广东变价苏州织造成造缎匹,共得银九千四百余两。然后又差阿喜赉由广东采买木料、象牙,回苏州雕刻。清朝官员派奴仆经商的案例不少,如高朴案、高积案等,都有类似的状况。

第三项罪状为,乾隆二十六(1761)、二十七年(1762)安宁任织造,买丝斤多用银6,791两,二十八年(1763)丝斤应补银多用银2,262两,并短少库贮闰月银一万余两。

乾隆皇帝向来处理贪污案件皆以查抄家产为终结。安宁名下,除留存什物已交与接任织造萨载,约值银一万余两,查出李世裔、张德源等借欠银三千余两。安宁奴仆李忠名下,追出在苏田房产业借欠银两、铜玉器皿,并所置凤阳、当涂田亩等各项,约值三万七千七百二十余两。又李铨等各名下财产约值银数千两。此外,安宁在北京的财产共银10,429.13两。

从郑伍赛和安宁的贪污案件可以了解,乾隆皇帝查抄官员家产,所得利益不多。因此,乾隆在四十年(1775)以后都采取议罪、罚俸方式,来填饱荷包。譬如,乾隆六十年(1795)全德当九江关监督,因在两淮盐政时收受过商人供应银192,000两,按照“官吏受财”律、“坐赃致罪”律、“有事以财请求”律等,全德当处死。但乾隆皇帝却让他继续当官,命他加倍罚缴,共应交384,000两。《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记载,全德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当九江关监督时,应赔布达拉庙工料银10,000两,四十三年(1778)全德的兄长明德,涉及木商刘思远亏缺官项案件,全德名下家产1,300两入官。五十一年(1786)二月间,全德当两淮盐政,应交议罚养廉银20,000两,同年十一月,全德当热河总管,交自行议罚银30,000两。乾隆五十三年(1788),全德当两淮盐政,恭进银锞3,000两,十一月因积压盐引,罚交养廉银60,000两;五十五年(1790),恭进银锞2,900两;五十九年(1794),全德将辛亥(1791)纲积引奏销全完,并未能饬令各商亲纳钱粮,自行奏明议罚银160,000两。全德在乾隆朝共应恭交和议罚银674,700两,自四十一年到六十年,已缴交300,700两。乾隆发明议罪制度,养成官员“笑骂由人,好官我自为之”的心态,官员一面受罚,一面继续当官。

(二)亏欠盈余罚俸

岩井茂树在《清代国家财政における中央と地方——酌拨制度を中心にして》认为,中国专制国家财政的基本原则是采取“原额主义”,但是收支的定额化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结果中央财政的角色相对降低,地方进行财政分权。岩井茂树所说的“原额主义”,在关税方面的问题是,皇帝要求税关监督承担税收不足的风险,动辄赔补,致使官员每年呈报税收必须有所保留。

税关监督报告该年关税进项时,皇帝要求他们必须按照雍正十三年(1735)的税收为基准,不足额者必须赔补。如乾隆十二年(1747)管理淮安关税务倭赫奏,乾隆十年(1745)十月三日起至十一年(1746)九月二日连闰一年,共收银178,494.4两,缺正额23,149.1两,照例勒限一年,令照数赔补。倭赫表示,税关监督一年恩赏养廉银10,000两,凡四季当差应事并幕中薪水,以及家口衣食等项,一年需费8,000两以上,节省养廉银,今年尽交4,000两。淮安关税收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以后逐渐下降,官员赔补案件也增加许多。

对于官员应赔补多少银两,皇帝有最大裁决权,最严重的情况是按照欠银罚一倍。如乾隆四十年(1775)江苏巡抚萨载奏,狄咏篪短少凤阳关税盈余银7,086两,皇帝下令狄咏篪短加一倍赔银,应倍追缺税银14,172两。其次,是按照盈余银两赔补,如李质颖在粤海关任内短少盈余256,000两,逐年赔补15,000两。李质颖过世后,其子六库郎中李朝庆继续赔补,每年交银10,000两。清代旗人子弟书《官衔叹》云:“内务府七司三院郎中最美,活财神银库仓差税钞工。”皇帝赐任李朝庆为六库郎中,他的丰厚收入足以替父亲缴交罚银。再者,内务府有名的大地主方体浴短少盈余,皇帝也不予恩免,照数赔补。方体浴奏报,乾隆三十五年(1770)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三十六年(1771)十一月十一日止,淮安关税收银446,108两,除额计盈余银244,468两,较上届少银80,849两。皇帝认为历年有额银缺,少者不过万金,多者不过四万、五万,从未短至八万余两之多。命令将淮安关、宿迁关缺少银95,110两,归方体浴名下赔补,勒限五年追清完项。

官员短少盈余多半奉皇帝“恩准”,照缺额的十分之一、四分之一不等赔补。乾隆四十四年(1779),管理凤阳关务基厚奏,查照三年中亏短最多之数,淮关计165,000两,凤阳关计139,500两,奉朱批:该监督赔补十分之一。计应赔银13,954两。乾隆四十五年(1780),基厚又奏,该年盈余比上届短少六万五千六百余两,奉旨此项亏短银两令其赔缴20,000两,其余45,600两加恩,免其赔补。基厚以前欠款尚未缴清,请求皇帝这次所欠银两可否于乾隆五十年(1785)起分作四年解交。皇帝认为西宁、基厚父子久任盐政与关差,所得养廉银甚为优厚,西宁平日“鄙吝性成”,基厚守其家教,以致如此,此次应缴之20,000两即着西宁赔交。西宁在该年交银5,000两解赴内务府充公,其余15,000两于二年内陆续交完。不久,基厚又上奏折说,愿再交银20,000两稍赎愆尤,恳请分作三年解交造办处充公。以基厚每年赔补的情况看来,当税关监督也是一项苦差事。

税关监督因税收不足而赔补,并不限于子孙,以和宁的案例看来,其近支子弟也在赔补的范围内。和宁在户部员外郎任内,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一月二日奉派到张家口当税差,至五十四年(1789)一月差满。期间应交盈余银三万三千余两,因五十二年(1787)秋季至五十三年夏季收成歉薄,往来客货短少,抽收不足定额。和宁将皇帝赏给银3,284.9两,以及马皮变价等银,共凑银20,000两赴圆明园银库交纳,其余恳求银库展限半年完交。五十五年(1790)四月,和宁将衣服什物折变银1,000两呈交,尚欠12,165.75两。该管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等人具结。奉旨:“和宁应缴盈余银两逾限不交,应革职。未完盈余等项银12,000两着免赔缴,该员住房变抵及在近支子弟内坐扣粮俸之处,具着加恩一体宽免。”此外,还有许多税关监督赔补款项,因篇幅有限未能一一列举,仅将档案上记载税关监督贪污查抄家产、赔补关税短亏、议罪银的各项银两列于表2-4。

表2-4 税关监督缴交内务府各项银两

乾隆的荷包——税关监督与罚俸、查抄家产

资料来源:(清)庆桂等奉敕修,《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乾隆朝《内务府奏销档》、《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宫中朱批奏折》“财政·关税类”。

(三)失察案件被处分

税务监督亦有因失察案件而赔交银两。如高朴私售玉石案中,乾隆皇帝依徇情故纵律,处分浒墅关税务监督舒文,革职并革顶戴,罚俸50,000两;淮安关监督寅著罚俸20,000两。同样因购玉而议罪的有淮安关监督伊龄阿,他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三月间,向徐茂儒买玉料两块,重240斤,价银10,500两,皇帝命令他照原价缴银10,500两。

此外,乾隆四十九年(1784),山海关监督董椿于任内失察,库银遭窃元宝10个,赔交银600两。乔人杰在安徽芜湖兼管关税事务任内失察李天培洒带桅木案,于乾隆五十五年(1790)罚银10,000两。乾隆五十六年(1791),江宁织造成善织办解往新疆缎乾隆的荷包——税关监督与罚俸、查抄家产不妥,加十倍罚银8,002.7两。徵瑞于淮安关监督任内失察李天培洒带桅木案,乾隆五十七年(1792)罚银20,000两、五十八年(1793)又赔罚料银15,957两。江苏巡抚奇丰额失察浒墅关税务缺少案,于乾隆六十年(1795)自议罚银40,000两。依照《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记载,普福、李质颖、徵瑞等人所交银两系逐年摊还,如普福自乾隆十六年至二十八年(1751—1763)共缴交126,760两。

由表2-1、表2-3和表2-4的银两加总,得出图2-1的结果。大致看来,乾隆三十年(1765)以前,内务府从税关得到银两大约在30万两以上,三十年以后约在40万两至50万两之间。

乾隆的荷包——税关监督与罚俸、查抄家产

图2-1 各项关税解交内务府银两数额

林其泉《清初的“贪得”陋规和“养廉银”制》提及,康熙年间全国各地盛行陋规,雍正实施养廉银制度,在税课盈余中存留若干作为官员养廉银。乾隆后期,由于皇帝性好铺张浪费,开销不断增大,国家财政不敷支应,只好转向加摊派、兴捐献。在摊派、捐献中,各级官员层层加码,各有截留,腐败现象从上而下遍及各级官员。由乾隆皇帝处分税关监督贪污、赔补或议罪的案件看来,高度的中央集权,导致财富往上集中,也造成官僚阶层的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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