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盐商捐献
陈锋利用《清盐法志》列出清朝商人报效事由,多半是军需、用兵、屯田、赈济、备公等。而我从《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发现,名义上的军需、备公银两,有部分流入内务府。乾隆九年(1744)淮南通河商人程可正等,情愿公捐银160,000两聊备内府公事支用。朱批:“传旨商人伊等急公献忱,朕不容阻,但此等事以后可不必,但自循良完课即为良商矣。”奉旨:“雍和宫工程银五万、圆明园工程银五万,六万两交与仓州,钦此。”十二月淮南通河商人程可正等,情愿公捐银150,000两聊备内府公事支用。表4-2为乾隆朝历年的商捐。
表4-2 乾隆朝历年的商捐
时间 | 商捐(两) | 资料来源 | |
乾隆九年 (1744) |
程可正等 | 310,000 | 《朱批·盐务》,编号0449-006、0449-033 |
乾隆十三年 (1748) |
两淮盐商 | 200,000 | 《朱批·盐务》,编号0452-005 |
乾隆十四年 (1749) |
程容德等 | 30,000 | 《朱批·盐务》,编号0453-005、0453-024 |
乾隆十六年 (1751) |
两淮盐商 | 400,000 | 《朱批·盐务》,编号0454-034 |
乾隆十七年 (1752) |
两淮盐商 | 450,000 | 《朱批·盐务》,编号0454-047、0455-004 |
乾隆二十年 (1755) |
两淮盐商 | 800,000 | 《朱批·盐务》,编号0455-034 |
乾隆二十二年 (1757) |
黄德源 | 1,000,000 | 《朱批·盐务》,编号0456-016 |
乾隆二十五年 (1760) |
两淮盐商 | 20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二十五年二、十二月 |
乾隆二十七年 (1762) |
两淮盐商 | 100,000 | 《朱批·盐务》,编号0460-047 |
乾隆三十年 (1765) |
两淮盐商 | 460,090 |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4辑,页445、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年八月 |
乾隆四十五年 (1780) |
河东盐商 | 100,000 | 《朱批·盐务》,编号0471-029 |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
两淮盐商 | 1,00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九年九月 |
乾隆五十一年 (1786) |
两淮盐商 | 333,333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一年十二月 |
乾隆五十三年 (1788) |
两淮盐商 | 333,333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三年九月 |
乾隆五十六年 (1791) |
两淮盐商 | 56,543.9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六年八、十月 |
乾隆五十七年 (1792) |
两淮盐商 | 56,543.9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七年七、十月 |
大陆学者李克毅撰写《清代盐商与帑银》一文,认为导致盐商破产的原因并不是内务府发放的帑银造成的,而是皇帝与封建官僚的重重盘剥,盐商对皇帝的报效、索勒,使盐商们无力喘息。林永匡在《乾隆帝与官吏对盐商额外盘剥剖析》一文,也认为乾隆帝与官吏对盐商永无休止的需索,再加上巨额的捐输、报效等,是造成两淮、长芦、河东等盐商衰落和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许多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然就表4-2的数字看来,盐商对皇帝的报效不过15次,这些负担不及提引余利或盐商长期借帑的利息。
图4-3 商捐所占的比重
(二)两淮盐引案与提引余利
十八世纪中国人口迅速增长,扩大食盐的消费市场,乾隆初便出现额引不敷民食的情况,自乾隆十一年(1746)两淮盐政吉庆建议预提盐引,以接济民食。两淮盐销售畅旺到前所未有的局面,但乾隆三十三年(1768)却发生两淮盐引案。日本学者佐伯富的看法是:“乾隆时代盐务极盛,额引畅销,不足者,预提翌年额引”。此案被称为乾隆三大案之一,若干官员收受盐商贿赂被处死。根据《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的记载,此案不光是贪污案,商人赔补提引余利多达千万两,通通都落入皇帝的荷包。
两淮盐引预提始自乾隆十一年(1746),两淮盐政吉庆谨奏:
奴才于乾隆十一年奏蒙恩准预提甲戌纲(十九年)盐引一百四十一万五千三百九十四引,以备畅销口岸,接济民食。嗣因每年提销所剩无几。又经奴才事先筹杂于乾隆十三年奏请照例预提备济,部议两淮盐引岁额不敷,令盐政先期约数奏请于次年额引内提出行销,引内注明预提字样,不足请增余剩缴部,其征课奏销悉照带乙提甲之例办理。查本年己巳纲(十四年)所领三十万提甲引目业据各商捆配运销共纳正杂课银四十二万余两,商民两有利益,计自丙寅(十一年)、丁卯(十二年)、戊辰(十三年)、己巳(十四年)四纲已提销过一百二十万引提甲引目,仅剩二十一万五千三百九十四引,庚午(十五年)虽无闰月岁额之外尚须预为备济,所存提甲引目恐不敷销售,再将次年额引预提二十万道,共成四十一万五千三百九十四引,以备接济民食。
由此奏折可看出,乾隆十一到十四年(1749)预提盐引一百二十万引。余利银的来源则是因正引除了正杂课外,还加窝价银。在彰宝、尤拔世的奏折就说:“两淮纲引正引应完正杂课银二两六钱四分,此外尚有窝价一两。惟预提引张每引正杂钱粮不过一两五钱,不须另加窝价,并免纳杂费。(商人)预提引张系额外给予,领运其所得利息,亦系额外羡余。”两淮盐引之正引纳正、杂、窝价银共3.6两,而预提盐引则缴交1.5两,所以每多2.1两的“余利”。这些提引余利银有部分作为地方公费,如普福奏称:“两淮每遇口岸畅销,本纲额引不敷,俱循例奏请预提下纲引目给商领运,以资民食,商人亦沾余利,并可为承办差务,以及地方公务之用。”地方公务譬如修葺淮北惠济祠、扬州府城隍庙各工程,江都甘泉二县挑江修井添设防火水桶,并盐务寒冬收养穷民房舍等费等项。尤其像皇帝南巡,沿途奖赏金牌银牌等都来自提引余利。
但是,乾隆皇帝不管这项经费如何花用,令两淮盐商都必须归还公款,赔补10,200,800两。盐商提出赔补银两的困难所在:第一,历纲提引之总散各商事经二十余年,其中消乏存亡参差不一,统计历纲提引册内一千三百余人,今通河办运现在只五百余商。过去七百余人拖欠数百万两之公帑,此时五百余商,如仍按名勒追,必致大半无着。第二,皇帝南巡的时候,盐商修葺园亭工程,如江广达、黄源德等,修趣园、倚虹园、净香园、平山堂、观音山、九峰园等处,所费不赀。乾隆皇帝朱批却是:“一切工作悉皆取给公中,伊等因系经手之总商,任意开销装饰,彼时既冒独立办差之名,滥膺恩赏,且以私家别业借口公事糜帑,增新仍得据为己有。及至事已败露,所费之数转令众商代为完缴。”此指称盐商任意滥用公款办差,装修私家别业,事发后有转嫁众商之嫌。
林永匡根据《扬州行宫名胜全图》档案,发现扬州行宫合计共建造宫殿楼廊5,154间,亭台196座。楼廊注明为商人建造者3,981间,未注商人姓名者1,173间。亭台注明商人建造者160座,未注商人姓名者36座。这些行宫修缮完毕后,盐商们还得继续解囊购置宫中陈设景物,如高旻寺行宫、天宁寺行宫,商人们购置的古玩珍宝、花木竹石不可胜数;平山堂行宫中本无梅花,乾隆首次南巡时,盐商们耗银植梅万株,专供皇上观赏。盐商出资建造皇帝行宫园林有注明标记,并不是皇帝所说:“以私家别业,借口公事糜帑。”
不论盐商过去将提引余利用在地方公费,或者如泷野正二郎所讨论官员从中取利,乾隆认定商人需摊还历年提引银10,200,800两,从三十四年(1769)开始分期摊还。四十年(1775)两淮盐政伊龄阿谨奏:淮南各商应缴历纲提引余利,共银10,200,862两,自乾隆三十三年(1768)十月起分限十年完缴。于戊子(三十三年)、己丑(三十四年)两限完过银2,270,548两;三十五年(1770)仰邀天恩展限六年,续完过庚寅(三十五年)一限银566,450两;三十六年(1771)内复蒙天恩,再予展限三年,迨后辛卯(三十六年)、壬辰(三十七年)、癸巳(三十八年)据遵加展年数匀分按限征完,每年分做两次起解。自三十三年起至三十八年共完解过银4,217,723两,尚欠5,983,138两;自甲午(三十九年)7限起计13限,每限该交银460,241两,应解甲午首季银230,000两。
巡视两淮盐政寅著奏称,商人共完过第7限4,677,965两,尚未完银5,522,896两。又于四十年(1775)奉谕旨:加恩展作20限完纳,每限应完276,144两,商人应完四十一年(1776)丙申纲,自上年十月起至今年十月一年陆续完纳140,000两,未完纳一半银仍督商谨遵完纳。巡视两淮盐政伊龄阿奏称,乾隆四十七年(1782)奉上谕:“将未完银分二十一限缴完,今该商已完至第十三限,其余八限尚应缴银三百八十六万六千两。该商等按限完交已经过半,朕思恤商所以惠民,着加恩于未完银内豁免二百万两,其余一百八十六万六千两仍照原限完缴。”每年应交233,253.46两,分上下半年缴完。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奉旨:淮扬商众所欠1,632,774两,加恩全行豁免。表4-3为两淮盐引案后,商人历年缴交的提引余利银,共银6,510,491两。
表4-3 两淮盐商缴交历年盐引余利银
时间 | 提引余利(两) | 资料来源 |
乾隆三十四年 (1769) |
1,270,548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四年九、十一月 |
乾隆三十五年 (1770) |
1,00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五年十月 |
乾隆三十六年 (1771) |
705,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六年六、七月 |
乾隆三十七年 (1772) |
23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七年八月 |
乾隆三十八年 (1773) |
630,241.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八年闰三、七、十月 |
乾隆三十九年 (1774) |
430,241.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九年七月 |
乾隆四十年 (1775) |
430,241.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年五、八月 |
乾隆四十一年 (1776) |
340,241.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一年五、九月 |
乾隆四十二年 (1777) |
14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二年五月 |
乾隆四十三年 (1778) |
246,144.8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三年六月 |
乾隆四十四年 (1779) |
246,144.8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四年五、十一月 |
乾隆四十五年 (1780) |
106,144.8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五年六月 |
乾隆四十六年 (1781) |
14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六年十一月 |
乾隆四十七年 (1782) |
106,144.8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七年四月 |
乾隆四十八年 (1783) |
376,144.84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八年五、七、十月 |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
113,253.46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九年七月 |
两淮盐引案商人应赔一千多万两,经皇帝加恩豁免,只交纳六百余万两。表面上好像皇帝特别宽容,不过,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又开始实施预提盐引制度,在八年中补足皇帝豁免的部分。两淮盐政李质颖谨奏:“查提引余息惟视窝利之厚薄以定数目,乾隆三十三年尤拔世请题己丑纲引二十万道,每引缴银二两六钱共合五十二万两,今案出售情形,每引应缴余利二两八钱,合计共缴银五十六万两。”至乾隆四十年(1775),每引改征余利3两,如此一来,盐商每年缴给内务府的余利增为60万两(参见表4-4、图4-4)。根据陈锋的研究,乾隆中期以后由于引额的壅积和报效数额增大,积欠亦日趋严重。如乾隆三十年(1765)的钱粮奏销册就出现“带征”戊寅(二十三年)、甲寅(二十九年)引课。此后,在奏销盐课时,“压征”、“接征”、“带征”等名目相继出现。两淮盐政李星沅指出:“带征远年旧欠,则成本愈重,商力不支。”商力不支,却又增加提引余利造成商人的双重负担。
表4-4 两淮盐商缴交盐引余利银
年代 | 银两 | 资料来源 |
乾隆三十七年 (1772) |
56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七年八月 |
乾隆三十九年 (1774) |
56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九年七月 |
乾隆四十年 (1775) |
60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年八月 |
乾隆四十一年 (1776) |
60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一年十月 |
乾隆四十三年 (1777) |
60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三年十一月 |
乾隆四十五年 (1778) |
60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五年十一月 |
乾隆五十八年 (1779) |
60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八年五月 |
乾隆五十九年 (1780) |
600,000 |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九年八月 |
图4-4 两淮盐商缴交提引余利
(三)盐商借款
盐商向内务府借内帑是康熙时代就开始的,乾隆朝盐商借内帑也十分常见。上一章笔者曾探讨商人王至德、范清济家族借内帑,未统计发商生息的数目。从《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和《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的统计可知,盐商向内务府借银两以长芦盐政占多数,其次是两淮盐商。从图4-5可以看出长芦盐商借内帑占其支出之比例较高。
图4-5 长芦盐商借内帑之利息
1.长芦盐商借款
(1)盐政运库之公款
盐商向盐政衙门的运库借款为相沿的陋习,凡有商人缺乏起解钱粮,即向运库暂为垫借陆续完交归款。乾隆二十年(1755)署理长芦盐政官著奏称:“乾隆十三年(1748)钦奉谕旨,令长芦于盈余闲款内每年解到五万两,以备行幸赏赐之用。钦此。”经前任盐政丽柱以芦东公费银32,500两堪充闲款,不敷银17,500两商人情愿捐足,共凑50,000两。自乾隆十四年六月起至二十年五月止,营运六年可得本利银486,950两。本利银内存留银417,000两,仍交商营运,其余69,950两解送内务府以为公用。嗣后每年应将所得利银50,000两解交内务府。长芦盐政衙门的经费可能是借给盐商,故其衙门经费缴交内务府的数量不及两淮盐政。
官员在每年的奏销册中,报告该年地方经费用途,其中包括商人借款数量,分为已还或未完。乾隆二十七年(1762)长芦盐政达色奏称,乾隆二十六年(1761)份正杂课94,524.23两,平饭等银14,412.2两,共应108,936.43两,除盘查现存库银41,320.57两外,商借未完银72,473.86两;各商急公借用办理庆典皇差银两,除已完外,尚有未完26,747.97两。各商急公之项现在陆续完外,各商垫借过银45,725.89两。内前任病故运使王图炯代商借过银27,616.93两、副运使印务运同马德生代商借过18,108.96两,二项借银内有正课银40,867.89两,闲款银4,858两。达色的奏折提到商人借正课银,正课银不是应该缴交户部?又为何借户部的银两,利息又归皇帝所有?
(2)当铺
第三章讨论乾隆十二年(1747)以后内务府先后开设当铺共26座,估计成本银约726,548两。其中有三十多万两交由长芦盐政发商生息,根据乾隆三十四年(1769)六月巡视长芦盐政高诚奏称,赏借当架本银352,612.46两,每年应交利银42,313.5两。遇有闰月多1%的利息。
另外,盐商也有个别向内务府借当架银。乾隆三十四年(1769)长芦盐政高诚奏称,商人王至德借过万成当官本银150,000两,又欠长芦运库官本银50,055两,共欠官本银200,055两,令该商每年本利兼交,利随本减,自丁亥年(三十二年)起至壬寅年(四十七年)止,分限十六年本利清还。王至德名下丁亥年应交利银24,000两,拔还本银10,055两,止交过利银18,000两。戊子年应交利银22,800两,拔还本银10,000两,只交过利银18,000两,共应交利银四万六千余两,今仅收过利银36,000两,较之原奏欠银一万余两。
不过,多数盐商借内帑通常不只当本一项,像王镗的借款就包括五项。乾隆二十六年(1761)长芦盐政金辉奏称,王镗引名王克大,现在行销河南彰德府属之安阳、林县二处引地,每年共配运19,121引,每年应交课银10,326两。又领借当本生息银、赏赉生息银、内府帑利银、水师营生息、莲池书院生息银,以上五项共领借本银77,873.2两,应交利银9,344.7两。王镗应交的正课银和他借帑银交的利息相差不远,可见长芦盐商负债累累。
(3)代认革商欠银
长芦盐商因欠课被革退,由众商中选出财力雄厚的商人替他还帑息,“先将参商名下,所欠有利之帑,令其换具领状,认领输息,以抵引窝价值。其余旧欠课项,除参商家产盐价变抵外,不敷银两,核其旧欠银若干,计其所得利息多寡,酌定年限,并令新商代为完纳。”新商替旧商完纳帑息以永庆号最为著名。永庆号原系朱立基经营,因他亏空,由王得宜(起凤)接办永庆号盐务,永庆号的引地遍及直豫二省二十一州县,窝价银达460,000两。又朱立基所积存盐包、房屋、家伙,值银320,000两,实在成本银819,672两。王起凤等承办每年以一分起息,应交库平色息银91,082两,定于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自赴广储司交纳。王起凤、王世荣、王珮三代都还经营永庆号,到乾隆晚期,永庆号缴交的利息达三百万两,皇帝称他“实属尚有天良,长久出力之商”。
王珮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因雨泽愆期,销盐短少,请求内帑赏借800,000两,情愿加倍缴银1,600,000两,分限十六年交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长芦盐政穆腾额奏称,王珮经营的永庆号官引地,及自置引地共五十余处大半皆在河南,共窝价银六十五万余两。各引地存积盐包,及存坨生盐共四十七万余包,共估值银一百六十六万余两。除借过帑本扣抵外,尚余银1,200,000两,所有该商京津当铺产业未经算入,通计抵借帑银800,000两,不致有缺。可见盐商向皇帝借钱,得有雄厚产业作保来抵借帑银,始不致有缺。
另一个商号为常茂号,原系王镗经营,他也曾欠永庆号银两,乾隆二十六年(1761)王镗病故,伊子王德浤质性愚懦,不善营运,欠数十万帑银无着落,盐政请将王德浤承办常茂号盐产,交通纲商人共出资本选派妥商代为营运。乾隆三十年(1765)时,王镗曾旧欠无利之本息等银274,800两,及挪欠永庆号银91,000两,共银365,800两。通纲商人选得商人查奕茂承办常茂号安阳、林县引地,由通纲商人具保,该商如有拖欠,通纲代为分赔。查奕茂代办常茂号引课,每年缴帑息银14,069.23两,分限二十六年归还。实际上常茂号从乾隆四十一年开始交帑息到六十年共交十四次,银197,580.57两,其他的帑息到嘉庆朝继续缴交。
2.两淮盐商借内帑
(1)商捐
盐商借内帑的问题已经有许多学者研究,王思治、金成基发表的《清代前期两淮盐商的盛衰》提到两淮盐商向皇帝借款,“借帑”实际上成为皇帝所占的干股。自乾隆十三年(1748)起每年商捐银两十万生息,连续五年,共得银840,000两(参见表4-5)。自十八年七月起永远作本生息,余剩银240,000两先行解交内库。两淮盐政每年交利息72,000两。
表4-5 商人借银之利息
资料来源:《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第0452-0013号,乾隆十三年六月初七日。
(2)盐商借款
由表4-1可见乾隆前期两淮盐商程可正、程容德、黄源德等商捐达百万两,且被称“徽商向来商力充裕,办运者百数家,有挟资千万者,最少也一二百万。”而江春为商总,“身系两淮盛衰者垂五十年”,为了两淮盐引案“商总江广达等521人联名呈称,商等从前妄用提引余利,罪有应得。”江春于乾隆三十七年(1772)起向皇帝借款300,000两,年缴利息36,000两,乾隆五十六年(1791)两淮盐运使鹿荃文开,众商代办赏借商人江广达运本银300,000两,除应交正利银36,000两外,余利银16,000两解交内务府充公。乾隆五十八年(1793)两淮盐运使曾燠文开,遵旨赏借总商江广达过继之子江振鸿营运本银50,000两,每年按一分起息,一年利银6,000两,乾隆六十年(1795)江振鸿交利银52,000两。此外,两淮盐政借商人车脚生息银每年交6,000两。
以上,两淮盐商借内帑的利息大约在100,000两左右。周志初在《两淮盐商“帑利”述略》统计乾隆年间,清皇室内务府等机构向两淮盐商发放帑本银2,249,756两,乾隆末年两淮盐商每年交纳的帑利大概已在300,000两左右。笔者查阅嘉庆朝《两淮盐法志》借帑之记载,乾隆五十年(1785)乙巳纲起至嘉庆六年(1801)辛酉纲止,该商等历届请借银两惟甲寅(1794)、丙辰(1796)、辛酉等纲领至一百四十万余及一百六十万余不等,此外各纲俱不过一百二十万至一百三十万两,并有不及百万两者。上述盐商借款是否来自内帑并不清楚,《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没有记载这项借款的利息,而且月折档只到乾隆六十年(1795)就结束,嘉庆年间盐商如何摊还利息,可能必须参考宫中档朱批奏折。
3.内帑的利率
大陆学者李克毅撰写《清代盐商与帑银》一文,认为盐商向内务府借钱是因其利息较低,年利率多半是12%,比民间高利贷年利率30%低。不过,他讨论乾隆晚期的帑息超过20%,计算方式可能还需讨论。就商人王德宜乾隆五十一年(1786)借内务府银300,000两作为帑本,加利银300,000两,本利银计600,000两,分限十五年带还,每年还本利银40,000两。李克毅算出利率为22%,若是这样的利息十五年应该是990,000两,而不是300,000两。故本利分限带还的利率应该为6.66%。
另一种核算利息的方式称为“利随本减”。长芦盐政西宁文开,交乾隆四十二年(1777)山东商人内帑本银150,000两,经内务府大臣议准按月一分起息,分作十五年带还。每年缴本银10,000两,利随本减,按限解交内库,应解本银10,000两,利银18,000两,利息为12%。
内务府的利息或许不高,但商人借内帑数量庞大,到乾隆五十七年(1792)的时候长芦盐商长期借欠的银两相当多。长芦盐政方维甸奏折称,盐商欠本利银达千万两以上。五十七年(1792)长芦盐政奏称,商人等节年未交帑项,有应交利银本银5,610,500两,又蒙恩停利归本银2,466,000余两,又摊纲银1,677,248两,又捐饷银500,000两,共银10,018,810两。此时,长芦盐商的负债额与雍正末年所欠160,000两相比,增加了三十余倍。
王士铭研究长芦盐政和盐商营运的关系,提到内务府引地租借或帑利借款,对于盐商而言,透过长芦盐政的特殊身份与皇帝沟通,往往获得的帮助是较为快速且显而易见的。
到乾隆四十七年(1782)时,长芦盐商借内帑已经到没办法支付利息的地步。长芦盐政穆腾额奏称,该年因长芦盐商借欠帑本帑利796,900余两,自四十八年(1783)起每引缴银0.2两,至五十二年(1787)过交银914,390余两,每年约收银200,000两。现在尚有三十八万余两,未能还清,请于下届五年再征收0.2两。盐商欠银却摊在每引中,至此以后,商人更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借内帑。
盐商积欠内帑被参革,其无着课帑及杂款摊入商捐参课银项下。所谓“参课”是盐商欠项,每引捐银二钱。长芦盐政穆腾额文开,参退各商拖欠无着课帑及杂款银共1,279,938.74两,前经奏准。自乾隆五十四年(1789)起每年由征收商捐0.2两参课银两项下,先行拔补帑本次归利银,交五十六年份拔补帑本银71,722.96两。
乾隆五十九年(1794)长芦盐政徵瑞奏称,长芦向有参商引窝家产不敷变抵欠帑,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初任长芦,查出积年无着银790,000两,奏请自四十八年(1783)为始,通纲每引捐银0.2两,经内务府议覆准行。旋因逐年复有参商无着银两,又经徵瑞奏准商捐0.2两,永远征收。又有各参商案续入者,通共未完银1,279,900余两。自五十三(1788)至五十七年(1792)止,共收0.2两商捐855,299两,除前盐政将五十三年所收先行拨补参课银133,900余两报明内务府外,实存银721,383两。此内拨出经费必须转发别商生息银123,211两,又抵参商牛绳祖等带征银132,583两,又拨出帑本解内务府银182,704两,三款俱照案拨补。又发过剥船津贴饭银135,090两,解过香灯现年利银47,058两;并续参商章惠生、卫国泰等无着帑课先行拨抵银100,734两,共银721,283两,俱逐年造报内务府查核外,所有五年商捐0.2两一项全数拨抵净未完银841,438两。参商章惠生、卫国泰等无着帑课共466,260余两,除先拨抵外尚未拨银365,534两,又查出参商王致玉等到限缓课银23,175两,共无着银388,709两。请自六十年(1795)起每引随课0.05两共0.25两,核计每年可以多收银五万余两。以此抵剥船岁须津贴银27,000两。
(四)其他收入
长芦商人交节省银始自乾隆十二年(1747)。雍正朝李天馥充商以后应交引价并未完,铜斤节省尚未届限,迨至雍正九年(1731)因欠课革退,招商范宗文接办引窝任交帑项。李天馥认办张霖盐窝止认变抵银十六万五千八百余两,当时李天馥原因已身欠有铜斤节省银111,300两,故呈请俟引价铜斤完日,情愿每年再交二成节省银3,620两。范宗文虽将认纳帑银俱各按限完结,故交长芦禹临等八处引窝二成节省银,每年交3,620两。
据长芦盐政丽柱奏称,长芦各商普加盐斤,内有河南祥符等州县引地系办理官引商人王瑶等承办,亦经一体加给盐斤,在于免交钱粮之内,在民商所获余利无庸置议。至王瑶现办引地从前并未办公效力,且以抵归内务府官项,而加斤之恩在王瑶为便滥邀,王瑶禀称承办引地系属官项,每包节省额课银0.64两,按库平足色共应交5,451两,请照数归公。王瑶承办官引地,于每包银内课节省银归公,此项银两系交内务府。王至德每年交送盐引节省银为4,995.43两。若商人被革退,代办的商号必须承担这项节省银,如义和泰接手经营王至德盐引地,每年仍须缴交节省银4,995.43两。王德宜代退商范清济办引地亦交节省银。
其次是引地的地租。满城县官引地除了交正额税课外,每引按5两成本合计起租,原本是郭有恒办理,当他被革退后由张益昌继任,每年交银3,022.5两。
乾隆十四年(1749)两淮盐政吉庆谨奏:淮北商人程容德寄顿张广泗银两一案,程容德情愿捐银30,000两赎罪自新。乾隆五十七年(1792)两淮盐运使柴桢侵挪库银220,000两,盐商加倍罚银440,000两。此案系因盐商上纳钱粮,或用商伙或用家人赴库兑交,本商并不侵到。其小商并有交与银店代纳者,此次该运使以需用甚急,又不便将入库之项再行提出,有家人柏顺住居署旁,代该运使设计在外揽收,向交纳钱粮之商伙家人及银店人等说明,将应纳钱粮交伊收受,即填入库簿作为已收。各商伙家人及银店人等利其便于缴纳,且银色稍有不足可免倾销火耗,其中不无些微沾润,遂皆向伊交收。有关柴桢案件的档案相当多,等将来有机会再仔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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