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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的荷包——盐商与皇室收入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15:50:50 0


(一)盐商捐献

陈锋利用《清盐法志》列出清朝商人报效事由,多半是军需、用兵、屯田、赈济、备公等。而我从《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发现,名义上的军需、备公银两,有部分流入内务府。乾隆九年(1744)淮南通河商人程可正等,情愿公捐银160,000两聊备内府公事支用。朱批:“传旨商人伊等急公献忱,朕不容阻,但此等事以后可不必,但自循良完课即为良商矣。”奉旨:“雍和宫工程银五万、圆明园工程银五万,六万两交与仓州,钦此。”十二月淮南通河商人程可正等,情愿公捐银150,000两聊备内府公事支用。表4-2为乾隆朝历年的商捐。

表4-2 乾隆朝历年的商捐

时间 商捐(两) 资料来源
乾隆九年
(1744)
程可正等 310,000 《朱批·盐务》,编号0449-006、0449-033
乾隆十三年
(1748)
两淮盐商 200,000 《朱批·盐务》,编号0452-005
乾隆十四年
(1749)
程容德等 30,000 《朱批·盐务》,编号0453-005、0453-024
乾隆十六年
(1751)
两淮盐商 400,000 《朱批·盐务》,编号0454-034
乾隆十七年
(1752)
两淮盐商 450,000 《朱批·盐务》,编号0454-047、0455-004
乾隆二十年
(1755)
两淮盐商 800,000 《朱批·盐务》,编号0455-034
乾隆二十二年
(1757)
黄德源 1,000,000 《朱批·盐务》,编号0456-016
乾隆二十五年
(1760)
两淮盐商 20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二十五年二、十二月
乾隆二十七年
(1762)
两淮盐商 100,000 《朱批·盐务》,编号0460-047
乾隆三十年
(1765)
两淮盐商 460,090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4辑,页445、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年八月
乾隆四十五年
(1780)
河东盐商 100,000 《朱批·盐务》,编号0471-029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两淮盐商 1,00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九年九月
乾隆五十一年
(1786)
两淮盐商 333,333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一年十二月
乾隆五十三年
(1788)
两淮盐商 333,333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三年九月
乾隆五十六年
(1791)
两淮盐商 56,543.9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六年八、十月
乾隆五十七年
(1792)
两淮盐商 56,543.9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七年七、十月

大陆学者李克毅撰写《清代盐商与帑银》一文,认为导致盐商破产的原因并不是内务府发放的帑银造成的,而是皇帝与封建官僚的重重盘剥,盐商对皇帝的报效、索勒,使盐商们无力喘息。林永匡在《乾隆帝与官吏对盐商额外盘剥剖析》一文,也认为乾隆帝与官吏对盐商永无休止的需索,再加上巨额的捐输、报效等,是造成两淮、长芦、河东等盐商衰落和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许多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然就表4-2的数字看来,盐商对皇帝的报效不过15次,这些负担不及提引余利或盐商长期借帑的利息。

乾隆的荷包——盐商与皇室收入

图4-3 商捐所占的比重

(二)两淮盐引案与提引余利

十八世纪中国人口迅速增长,扩大食盐的消费市场,乾隆初便出现额引不敷民食的情况,自乾隆十一年(1746)两淮盐政吉庆建议预提盐引,以接济民食。两淮盐销售畅旺到前所未有的局面,但乾隆三十三年(1768)却发生两淮盐引案。日本学者佐伯富的看法是:“乾隆时代盐务极盛,额引畅销,不足者,预提翌年额引”。此案被称为乾隆三大案之一,若干官员收受盐商贿赂被处死。根据《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的记载,此案不光是贪污案,商人赔补提引余利多达千万两,通通都落入皇帝的荷包。

两淮盐引预提始自乾隆十一年(1746),两淮盐政吉庆谨奏:

奴才于乾隆十一年奏蒙恩准预提甲戌纲(十九年)盐引一百四十一万五千三百九十四引,以备畅销口岸,接济民食。嗣因每年提销所剩无几。又经奴才事先筹杂于乾隆十三年奏请照例预提备济,部议两淮盐引岁额不敷,令盐政先期约数奏请于次年额引内提出行销,引内注明预提字样,不足请增余剩缴部,其征课奏销悉照带乙提甲之例办理。查本年己巳纲(十四年)所领三十万提甲引目业据各商捆配运销共纳正杂课银四十二万余两,商民两有利益,计自丙寅(十一年)、丁卯(十二年)、戊辰(十三年)、己巳(十四年)四纲已提销过一百二十万引提甲引目,仅剩二十一万五千三百九十四引,庚午(十五年)虽无闰月岁额之外尚须预为备济,所存提甲引目恐不敷销售,再将次年额引预提二十万道,共成四十一万五千三百九十四引,以备接济民食。

由此奏折可看出,乾隆十一到十四年(1749)预提盐引一百二十万引。余利银的来源则是因正引除了正杂课外,还加窝价银。在彰宝、尤拔世的奏折就说:“两淮纲引正引应完正杂课银二两六钱四分,此外尚有窝价一两。惟预提引张每引正杂钱粮不过一两五钱,不须另加窝价,并免纳杂费。(商人)预提引张系额外给予,领运其所得利息,亦系额外羡余。”两淮盐引之正引纳正、杂、窝价银共3.6两,而预提盐引则缴交1.5两,所以每多2.1两的“余利”。这些提引余利银有部分作为地方公费,如普福奏称:“两淮每遇口岸畅销,本纲额引不敷,俱循例奏请预提下纲引目给商领运,以资民食,商人亦沾余利,并可为承办差务,以及地方公务之用。”地方公务譬如修葺淮北惠济祠、扬州府城隍庙各工程,江都甘泉二县挑江修井添设防火水桶,并盐务寒冬收养穷民房舍等费等项。尤其像皇帝南巡,沿途奖赏金牌银牌等都来自提引余利。

但是,乾隆皇帝不管这项经费如何花用,令两淮盐商都必须归还公款,赔补10,200,800两。盐商提出赔补银两的困难所在:第一,历纲提引之总散各商事经二十余年,其中消乏存亡参差不一,统计历纲提引册内一千三百余人,今通河办运现在只五百余商。过去七百余人拖欠数百万两之公帑,此时五百余商,如仍按名勒追,必致大半无着。第二,皇帝南巡的时候,盐商修葺园亭工程,如江广达、黄源德等,修趣园、倚虹园、净香园、平山堂、观音山、九峰园等处,所费不赀。乾隆皇帝朱批却是:“一切工作悉皆取给公中,伊等因系经手之总商,任意开销装饰,彼时既冒独立办差之名,滥膺恩赏,且以私家别业借口公事糜帑,增新仍得据为己有。及至事已败露,所费之数转令众商代为完缴。”此指称盐商任意滥用公款办差,装修私家别业,事发后有转嫁众商之嫌。

林永匡根据《扬州行宫名胜全图》档案,发现扬州行宫合计共建造宫殿楼廊5,154间,亭台196座。楼廊注明为商人建造者3,981间,未注商人姓名者1,173间。亭台注明商人建造者160座,未注商人姓名者36座。这些行宫修缮完毕后,盐商们还得继续解囊购置宫中陈设景物,如高旻寺行宫、天宁寺行宫,商人们购置的古玩珍宝、花木竹石不可胜数;平山堂行宫中本无梅花,乾隆首次南巡时,盐商们耗银植梅万株,专供皇上观赏。盐商出资建造皇帝行宫园林有注明标记,并不是皇帝所说:“以私家别业,借口公事糜帑。”

不论盐商过去将提引余利用在地方公费,或者如泷野正二郎所讨论官员从中取利,乾隆认定商人需摊还历年提引银10,200,800两,从三十四年(1769)开始分期摊还。四十年(1775)两淮盐政伊龄阿谨奏:淮南各商应缴历纲提引余利,共银10,200,862两,自乾隆三十三年(1768)十月起分限十年完缴。于戊子(三十三年)、己丑(三十四年)两限完过银2,270,548两;三十五年(1770)仰邀天恩展限六年,续完过庚寅(三十五年)一限银566,450两;三十六年(1771)内复蒙天恩,再予展限三年,迨后辛卯(三十六年)、壬辰(三十七年)、癸巳(三十八年)据遵加展年数匀分按限征完,每年分做两次起解。自三十三年起至三十八年共完解过银4,217,723两,尚欠5,983,138两;自甲午(三十九年)7限起计13限,每限该交银460,241两,应解甲午首季银230,000两。

巡视两淮盐政寅著奏称,商人共完过第7限4,677,965两,尚未完银5,522,896两。又于四十年(1775)奉谕旨:加恩展作20限完纳,每限应完276,144两,商人应完四十一年(1776)丙申纲,自上年十月起至今年十月一年陆续完纳140,000两,未完纳一半银仍督商谨遵完纳。巡视两淮盐政伊龄阿奏称,乾隆四十七年(1782)奉上谕:“将未完银分二十一限缴完,今该商已完至第十三限,其余八限尚应缴银三百八十六万六千两。该商等按限完交已经过半,朕思恤商所以惠民,着加恩于未完银内豁免二百万两,其余一百八十六万六千两仍照原限完缴。”每年应交233,253.46两,分上下半年缴完。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奉旨:淮扬商众所欠1,632,774两,加恩全行豁免。表4-3为两淮盐引案后,商人历年缴交的提引余利银,共银6,510,491两。

表4-3 两淮盐商缴交历年盐引余利银

时间 提引余利(两) 资料来源
乾隆三十四年
(1769)
1,270,548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四年九、十一月
乾隆三十五年
(1770)
1,00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五年十月
乾隆三十六年
(1771)
705,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六年六、七月
乾隆三十七年
(1772)
23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七年八月
乾隆三十八年
(1773)
630,241.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八年闰三、七、十月
乾隆三十九年
(1774)
430,241.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九年七月
乾隆四十年
(1775)
430,241.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年五、八月
乾隆四十一年
(1776)
340,241.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一年五、九月
乾隆四十二年
(1777)
14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二年五月
乾隆四十三年
(1778)
246,144.8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三年六月
乾隆四十四年
(1779)
246,144.8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四年五、十一月
乾隆四十五年
(1780)
106,144.8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五年六月
乾隆四十六年
(1781)
14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六年十一月
乾隆四十七年
(1782)
106,144.8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七年四月
乾隆四十八年
(1783)
376,144.84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八年五、七、十月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113,253.46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九年七月

两淮盐引案商人应赔一千多万两,经皇帝加恩豁免,只交纳六百余万两。表面上好像皇帝特别宽容,不过,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又开始实施预提盐引制度,在八年中补足皇帝豁免的部分。两淮盐政李质颖谨奏:“查提引余息惟视窝利之厚薄以定数目,乾隆三十三年尤拔世请题己丑纲引二十万道,每引缴银二两六钱共合五十二万两,今案出售情形,每引应缴余利二两八钱,合计共缴银五十六万两。”至乾隆四十年(1775),每引改征余利3两,如此一来,盐商每年缴给内务府的余利增为60万两(参见表4-4、图4-4)。根据陈锋的研究,乾隆中期以后由于引额的壅积和报效数额增大,积欠亦日趋严重。如乾隆三十年(1765)的钱粮奏销册就出现“带征”戊寅(二十三年)、甲寅(二十九年)引课。此后,在奏销盐课时,“压征”、“接征”、“带征”等名目相继出现。两淮盐政李星沅指出:“带征远年旧欠,则成本愈重,商力不支。”商力不支,却又增加提引余利造成商人的双重负担。

表4-4 两淮盐商缴交盐引余利银

年代 银两 资料来源
乾隆三十七年
(1772)
56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七年八月
乾隆三十九年
(1774)
56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三十九年七月
乾隆四十年
(1775)
60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年八月
乾隆四十一年
(1776)
60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一年十月
乾隆四十三年
(1777)
60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三年十一月
乾隆四十五年
(1778)
60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四十五年十一月
乾隆五十八年
(1779)
60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八年五月
乾隆五十九年
(1780)
600,000 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五十九年八月

乾隆的荷包——盐商与皇室收入

图4-4 两淮盐商缴交提引余利

(三)盐商借款

盐商向内务府借内帑是康熙时代就开始的,乾隆朝盐商借内帑也十分常见。上一章笔者曾探讨商人王至德、范清济家族借内帑,未统计发商生息的数目。从《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和《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的统计可知,盐商向内务府借银两以长芦盐政占多数,其次是两淮盐商。从图4-5可以看出长芦盐商借内帑占其支出之比例较高。

乾隆的荷包——盐商与皇室收入

图4-5 长芦盐商借内帑之利息

1.长芦盐商借款

(1)盐政运库之公款

盐商向盐政衙门的运库借款为相沿的陋习,凡有商人缺乏起解钱粮,即向运库暂为垫借陆续完交归款。乾隆二十年(1755)署理长芦盐政官著奏称:“乾隆十三年(1748)钦奉谕旨,令长芦于盈余闲款内每年解到五万两,以备行幸赏赐之用。钦此。”经前任盐政丽柱以芦东公费银32,500两堪充闲款,不敷银17,500两商人情愿捐足,共凑50,000两。自乾隆十四年六月起至二十年五月止,营运六年可得本利银486,950两。本利银内存留银417,000两,仍交商营运,其余69,950两解送内务府以为公用。嗣后每年应将所得利银50,000两解交内务府。长芦盐政衙门的经费可能是借给盐商,故其衙门经费缴交内务府的数量不及两淮盐政。

官员在每年的奏销册中,报告该年地方经费用途,其中包括商人借款数量,分为已还或未完。乾隆二十七年(1762)长芦盐政达色奏称,乾隆二十六年(1761)份正杂课94,524.23两,平饭等银14,412.2两,共应108,936.43两,除盘查现存库银41,320.57两外,商借未完银72,473.86两;各商急公借用办理庆典皇差银两,除已完外,尚有未完26,747.97两。各商急公之项现在陆续完外,各商垫借过银45,725.89两。内前任病故运使王图炯代商借过银27,616.93两、副运使印务运同马德生代商借过18,108.96两,二项借银内有正课银40,867.89两,闲款银4,858两。达色的奏折提到商人借正课银,正课银不是应该缴交户部?又为何借户部的银两,利息又归皇帝所有?

(2)当铺

第三章讨论乾隆十二年(1747)以后内务府先后开设当铺共26座,估计成本银约726,548两。其中有三十多万两交由长芦盐政发商生息,根据乾隆三十四年(1769)六月巡视长芦盐政高诚奏称,赏借当架本银352,612.46两,每年应交利银42,313.5两。遇有闰月多1%的利息。

另外,盐商也有个别向内务府借当架银。乾隆三十四年(1769)长芦盐政高诚奏称,商人王至德借过万成当官本银150,000两,又欠长芦运库官本银50,055两,共欠官本银200,055两,令该商每年本利兼交,利随本减,自丁亥年(三十二年)起至壬寅年(四十七年)止,分限十六年本利清还。王至德名下丁亥年应交利银24,000两,拔还本银10,055两,止交过利银18,000两。戊子年应交利银22,800两,拔还本银10,000两,只交过利银18,000两,共应交利银四万六千余两,今仅收过利银36,000两,较之原奏欠银一万余两。

不过,多数盐商借内帑通常不只当本一项,像王镗的借款就包括五项。乾隆二十六年(1761)长芦盐政金辉奏称,王镗引名王克大,现在行销河南彰德府属之安阳、林县二处引地,每年共配运19,121引,每年应交课银10,326两。又领借当本生息银、赏赉生息银、内府帑利银、水师营生息、莲池书院生息银,以上五项共领借本银77,873.2两,应交利银9,344.7两。王镗应交的正课银和他借帑银交的利息相差不远,可见长芦盐商负债累累。

(3)代认革商欠银

长芦盐商因欠课被革退,由众商中选出财力雄厚的商人替他还帑息,“先将参商名下,所欠有利之帑,令其换具领状,认领输息,以抵引窝价值。其余旧欠课项,除参商家产盐价变抵外,不敷银两,核其旧欠银若干,计其所得利息多寡,酌定年限,并令新商代为完纳。”新商替旧商完纳帑息以永庆号最为著名。永庆号原系朱立基经营,因他亏空,由王得宜(起凤)接办永庆号盐务,永庆号的引地遍及直豫二省二十一州县,窝价银达460,000两。又朱立基所积存盐包、房屋、家伙,值银320,000两,实在成本银819,672两。王起凤等承办每年以一分起息,应交库平色息银91,082两,定于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自赴广储司交纳。王起凤、王世荣、王珮三代都还经营永庆号,到乾隆晚期,永庆号缴交的利息达三百万两,皇帝称他“实属尚有天良,长久出力之商”。

王珮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因雨泽愆期,销盐短少,请求内帑赏借800,000两,情愿加倍缴银1,600,000两,分限十六年交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长芦盐政穆腾额奏称,王珮经营的永庆号官引地,及自置引地共五十余处大半皆在河南,共窝价银六十五万余两。各引地存积盐包,及存坨生盐共四十七万余包,共估值银一百六十六万余两。除借过帑本扣抵外,尚余银1,200,000两,所有该商京津当铺产业未经算入,通计抵借帑银800,000两,不致有缺。可见盐商向皇帝借钱,得有雄厚产业作保来抵借帑银,始不致有缺。

另一个商号为常茂号,原系王镗经营,他也曾欠永庆号银两,乾隆二十六年(1761)王镗病故,伊子王德浤质性愚懦,不善营运,欠数十万帑银无着落,盐政请将王德浤承办常茂号盐产,交通纲商人共出资本选派妥商代为营运。乾隆三十年(1765)时,王镗曾旧欠无利之本息等银274,800两,及挪欠永庆号银91,000两,共银365,800两。通纲商人选得商人查奕茂承办常茂号安阳、林县引地,由通纲商人具保,该商如有拖欠,通纲代为分赔。查奕茂代办常茂号引课,每年缴帑息银14,069.23两,分限二十六年归还。实际上常茂号从乾隆四十一年开始交帑息到六十年共交十四次,银197,580.57两,其他的帑息到嘉庆朝继续缴交。

2.两淮盐商借内帑

(1)商捐

盐商借内帑的问题已经有许多学者研究,王思治、金成基发表的《清代前期两淮盐商的盛衰》提到两淮盐商向皇帝借款,“借帑”实际上成为皇帝所占的干股。自乾隆十三年(1748)起每年商捐银两十万生息,连续五年,共得银840,000两(参见表4-5)。自十八年七月起永远作本生息,余剩银240,000两先行解交内库。两淮盐政每年交利息72,000两。

表4-5 商人借银之利息

乾隆的荷包——盐商与皇室收入

资料来源:《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第0452-0013号,乾隆十三年六月初七日。

(2)盐商借款

由表4-1可见乾隆前期两淮盐商程可正、程容德、黄源德等商捐达百万两,且被称“徽商向来商力充裕,办运者百数家,有挟资千万者,最少也一二百万。”而江春为商总,“身系两淮盛衰者垂五十年”,为了两淮盐引案“商总江广达等521人联名呈称,商等从前妄用提引余利,罪有应得。”江春于乾隆三十七年(1772)起向皇帝借款300,000两,年缴利息36,000两,乾隆五十六年(1791)两淮盐运使鹿荃文开,众商代办赏借商人江广达运本银300,000两,除应交正利银36,000两外,余利银16,000两解交内务府充公。乾隆五十八年(1793)两淮盐运使曾燠文开,遵旨赏借总商江广达过继之子江振鸿营运本银50,000两,每年按一分起息,一年利银6,000两,乾隆六十年(1795)江振鸿交利银52,000两。此外,两淮盐政借商人车脚生息银每年交6,000两。

以上,两淮盐商借内帑的利息大约在100,000两左右。周志初在《两淮盐商“帑利”述略》统计乾隆年间,清皇室内务府等机构向两淮盐商发放帑本银2,249,756两,乾隆末年两淮盐商每年交纳的帑利大概已在300,000两左右。笔者查阅嘉庆朝《两淮盐法志》借帑之记载,乾隆五十年(1785)乙巳纲起至嘉庆六年(1801)辛酉纲止,该商等历届请借银两惟甲寅(1794)、丙辰(1796)、辛酉等纲领至一百四十万余及一百六十万余不等,此外各纲俱不过一百二十万至一百三十万两,并有不及百万两者。上述盐商借款是否来自内帑并不清楚,《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没有记载这项借款的利息,而且月折档只到乾隆六十年(1795)就结束,嘉庆年间盐商如何摊还利息,可能必须参考宫中档朱批奏折。

3.内帑的利率

大陆学者李克毅撰写《清代盐商与帑银》一文,认为盐商向内务府借钱是因其利息较低,年利率多半是12%,比民间高利贷年利率30%低。不过,他讨论乾隆晚期的帑息超过20%,计算方式可能还需讨论。就商人王德宜乾隆五十一年(1786)借内务府银300,000两作为帑本,加利银300,000两,本利银计600,000两,分限十五年带还,每年还本利银40,000两。李克毅算出利率为22%,若是这样的利息十五年应该是990,000两,而不是300,000两。故本利分限带还的利率应该为6.66%。

另一种核算利息的方式称为“利随本减”。长芦盐政西宁文开,交乾隆四十二年(1777)山东商人内帑本银150,000两,经内务府大臣议准按月一分起息,分作十五年带还。每年缴本银10,000两,利随本减,按限解交内库,应解本银10,000两,利银18,000两,利息为12%。

内务府的利息或许不高,但商人借内帑数量庞大,到乾隆五十七年(1792)的时候长芦盐商长期借欠的银两相当多。长芦盐政方维甸奏折称,盐商欠本利银达千万两以上。五十七年(1792)长芦盐政奏称,商人等节年未交帑项,有应交利银本银5,610,500两,又蒙恩停利归本银2,466,000余两,又摊纲银1,677,248两,又捐饷银500,000两,共银10,018,810两。此时,长芦盐商的负债额与雍正末年所欠160,000两相比,增加了三十余倍。

王士铭研究长芦盐政和盐商营运的关系,提到内务府引地租借或帑利借款,对于盐商而言,透过长芦盐政的特殊身份与皇帝沟通,往往获得的帮助是较为快速且显而易见的。

到乾隆四十七年(1782)时,长芦盐商借内帑已经到没办法支付利息的地步。长芦盐政穆腾额奏称,该年因长芦盐商借欠帑本帑利796,900余两,自四十八年(1783)起每引缴银0.2两,至五十二年(1787)过交银914,390余两,每年约收银200,000两。现在尚有三十八万余两,未能还清,请于下届五年再征收0.2两。盐商欠银却摊在每引中,至此以后,商人更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借内帑。

盐商积欠内帑被参革,其无着课帑及杂款摊入商捐参课银项下。所谓“参课”是盐商欠项,每引捐银二钱。长芦盐政穆腾额文开,参退各商拖欠无着课帑及杂款银共1,279,938.74两,前经奏准。自乾隆五十四年(1789)起每年由征收商捐0.2两参课银两项下,先行拔补帑本次归利银,交五十六年份拔补帑本银71,722.96两。

乾隆五十九年(1794)长芦盐政徵瑞奏称,长芦向有参商引窝家产不敷变抵欠帑,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初任长芦,查出积年无着银790,000两,奏请自四十八年(1783)为始,通纲每引捐银0.2两,经内务府议覆准行。旋因逐年复有参商无着银两,又经徵瑞奏准商捐0.2两,永远征收。又有各参商案续入者,通共未完银1,279,900余两。自五十三(1788)至五十七年(1792)止,共收0.2两商捐855,299两,除前盐政将五十三年所收先行拨补参课银133,900余两报明内务府外,实存银721,383两。此内拨出经费必须转发别商生息银123,211两,又抵参商牛绳祖等带征银132,583两,又拨出帑本解内务府银182,704两,三款俱照案拨补。又发过剥船津贴饭银135,090两,解过香灯现年利银47,058两;并续参商章惠生、卫国泰等无着帑课先行拨抵银100,734两,共银721,283两,俱逐年造报内务府查核外,所有五年商捐0.2两一项全数拨抵净未完银841,438两。参商章惠生、卫国泰等无着帑课共466,260余两,除先拨抵外尚未拨银365,534两,又查出参商王致玉等到限缓课银23,175两,共无着银388,709两。请自六十年(1795)起每引随课0.05两共0.25两,核计每年可以多收银五万余两。以此抵剥船岁须津贴银27,000两。

(四)其他收入

长芦商人交节省银始自乾隆十二年(1747)。雍正朝李天馥充商以后应交引价并未完,铜斤节省尚未届限,迨至雍正九年(1731)因欠课革退,招商范宗文接办引窝任交帑项。李天馥认办张霖盐窝止认变抵银十六万五千八百余两,当时李天馥原因已身欠有铜斤节省银111,300两,故呈请俟引价铜斤完日,情愿每年再交二成节省银3,620两。范宗文虽将认纳帑银俱各按限完结,故交长芦禹临等八处引窝二成节省银,每年交3,620两。

据长芦盐政丽柱奏称,长芦各商普加盐斤,内有河南祥符等州县引地系办理官引商人王瑶等承办,亦经一体加给盐斤,在于免交钱粮之内,在民商所获余利无庸置议。至王瑶现办引地从前并未办公效力,且以抵归内务府官项,而加斤之恩在王瑶为便滥邀,王瑶禀称承办引地系属官项,每包节省额课银0.64两,按库平足色共应交5,451两,请照数归公。王瑶承办官引地,于每包银内课节省银归公,此项银两系交内务府。王至德每年交送盐引节省银为4,995.43两。若商人被革退,代办的商号必须承担这项节省银,如义和泰接手经营王至德盐引地,每年仍须缴交节省银4,995.43两。王德宜代退商范清济办引地亦交节省银。

其次是引地的地租。满城县官引地除了交正额税课外,每引按5两成本合计起租,原本是郭有恒办理,当他被革退后由张益昌继任,每年交银3,022.5两。

乾隆十四年(1749)两淮盐政吉庆谨奏:淮北商人程容德寄顿张广泗银两一案,程容德情愿捐银30,000两赎罪自新。乾隆五十七年(1792)两淮盐运使柴桢侵挪库银220,000两,盐商加倍罚银440,000两。此案系因盐商上纳钱粮,或用商伙或用家人赴库兑交,本商并不侵到。其小商并有交与银店代纳者,此次该运使以需用甚急,又不便将入库之项再行提出,有家人柏顺住居署旁,代该运使设计在外揽收,向交纳钱粮之商伙家人及银店人等说明,将应纳钱粮交伊收受,即填入库簿作为已收。各商伙家人及银店人等利其便于缴纳,且银色稍有不足可免倾销火耗,其中不无些微沾润,遂皆向伊交收。有关柴桢案件的档案相当多,等将来有机会再仔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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