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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的荷包——生息银两与商人的负担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15:51:50 0


大陆学者李克毅认为盐商向内务府所借帑银利息不高,年利率为12%,大大低于民间高利贷。的确,有些商人对于皇帝恩赏借银的事情,再三表示感激。例如,原任刑部郎中王镗呈称,河南水灾将王镗长芦装运安阳、林县二处,盐斤六千八百余包,值银一万八千余两,连厂地庐舍全行冲没。王镗自请将二处盐窝计盐引、房屋、骡马等项共值银三十万余两,请交长芦盐政衙门或作价抵完内府生息银50,000两,以及天津未完一切公项银八万余两,并续借内府闲款银150,000两,按照二分行息。内务府官员查王镗所借50,000两,按一分五厘起息,每月应交利银750两,自乾隆十年八月起至二十一年(1745—1756)十二月,共交过利银106,250两。但王镗未交乾隆二十二年(1757)正月至七月利银,因此他请借内府银150,000两之事并须由皇帝批准。乾隆皇帝认为若将王镗盐地收回变抵,则伊之生计愈至拮据,再借给内府银100,000两,一分行息,其从前所借50,000两亦酌减为一分行息。虽然王镗向内务府借银自动将利息提高为两分,但是乾隆皇帝批准以一分行息,也将他过去借银利息降为一分,以减轻负担。

但是,盐商的真正负担商人不仅在利息上。他们一面感谢皇帝“恩赏借银”,另方面却得捐输报效。就像是《红楼梦》写的:“也不过拿着皇帝家的银子往皇帝身上使罢了。”根据陈锋统计乾隆朝各区盐商报效银两共38,465,491两。这些报效的事由虽为“赈济”、“军需”、“屯田”、“工需”、“南巡”等名目,其实有一部分款项流入内帑。乾隆二十一年(1756)两淮盐商程可正等为“伊犁军需”捐一百万两,拨交圆明园银库却有二十五万两。二十二年(1757)两淮盐商黄源德等捐一百万两,其中三十万两拨交圆明园、交内务府银四十万两。乾隆皇帝在位期间大兴土木,建设园林,商人藉机捐输,这些银两尚不属于“报效”的范围,在《内务府奏销档》是使用“恭进”的名词。乾隆十九年(1754)兴建乐善园行宫,长河工程处实收两淮盐商恭进银二十五万两、两浙盐商恭进银五万两、广东盐商恭进银三万两、福建盐商恭进银三万两,共三十六万两。乾隆皇帝兴建宫殿园林,动辄数十万、百万两,商人“恭进”的银两将在本书第四章有更详细的讨论。

更有趣的是乾隆皇帝将内帑借给盐商,有些帑本还来自盐商本身。乾隆十三年(1748)两淮盐政吉庆奏称:“众商情愿每年公捐银十万两,公领生息,以五年为率,连每年息银归入本内,一并营运。年满之后,遵照王大臣原议留银六十万两,永做本银生息,余银解交内库。”这些盐商也不见得每个都是家产万贯,他们向内务府借银的资料比比皆是。据《内务府奏销档》记载,乾隆二十九年(1764)六月长芦盐政借领芦商生息本银三十万两;十一月两淮盐商领银十万两、长芦盐商领过银十万两生息。三十年(1765)内库动拨银十五万两,交长芦盐政生息。四十年等年份,长芦盐商运盐乏本,借过内库银五十万两;山东商力缺乏亦于四十一、四十四年借过内库银二十五万两。又四十八年(1783)借给长芦各商帑本银五十万两;山东各商帑本二十万两,照例一分起息,每年共交利银84,000两,遇闰加增按年解交内务府。内帑发商生息的数量持续增加,据陈锋的估计,嘉庆初年盐商交给内务府的利息每年大约是1,426,000两。徐泓教授认为年利一分比之民间一般借贷的三分利,不能算高,十年为期,也不苛刻;过去学者谈起传统社会的借贷一律视之为高利贷剥削,并不公平。帑银的借贷周转,应可视之为扶植商人的政策,不能视为盐商消乏的原因;后来盐商视皇帑为负担,那是因为盐商消乏,还不了本息,若谓皇帑导致盐商消乏,实为倒果为因之论。不过,民间借贷不可能达百万两,商人借贷内帑八年本利相当,对商人来说还是很大负担。

这些内帑的利息作为内廷的开销,特别是乾隆皇帝广建宫殿庭园,其园苑所派遣官员和兵丁多达数千人员,必须仰赖发商生息的方式来作为他们的日常开支。乾隆二十九年(1764)范清洪借银112,000两,其中属于健锐营本银50,000两,系按一分三厘起息、步军统领衙门本银10,000两、奉宸苑稻田本银2,000两按一分起息、牛羊群蒙古息本银50,000两,按一分五厘起息。另外还有寺庙的香供、饭食也采发商生息方式,譬如王至德所借银两有仁寿寺造佛剩余银50,000两,按一分起息,每年得银6,000两,供给仁寿寺、弘仁寺、天庆宫等寺庙之香供、喇嘛饭食。这些寺庙每年有固定的支出,皇帝利用发商生息来解决喇嘛的生计问题,也因此逼使商人每年必须准时缴利息。内务府有七司三院,各衙门凑足万两银即发商生息,一年利息至少1,200两,利息银又归入本银内一起生息,可见帑银是源源不绝的。譬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总管内务府大臣提议:“园庭每年黏补岁修之费向系动支正项,窃以经费有常,似宜另为筹款。即请在于圆明园银库内拨借库平银二十万两,领存运库,慎选殷实十数商家承领,据按一分起息,每年交利库平银二万四千两,遇闰加增,按年解交圆明园库,以为添补岁修之用。”

其次,乾隆皇帝给商人分限五年、十年,往往增加商人利息的负担。乾隆十七年(1752)内务府大臣三和奏准向崇文门税务余银内借领银3,500两,交买卖人王廷献、刘长庆二人作本开设帽铺,藉此购买帽沿选其上好者,预备内廷传用,每顶照例领价银5.5两,其次等者卖给各铺户。王廷献借了本银后,请分限十年,按二分起息,按年递减,计利银3,310两。至乾隆二十四年(1759),王廷献已经交银5,136.05两,仍欠银677.95两。据王廷献呈称,承办帽差原系二人,刘长庆病故,惟剩王廷献一人,王廷献因盐务拖欠甚多,于上年(乾隆三十年)六月内,经盐政参革将引地房屋家什抄变抵补盐务欠项,现在毫无营运,别无产业,不敢承办帽差,并且代还刘长庆未完银677.95两,请宽限完纳。三和奏请改由文德等承办帽铺生理。王廷献借内帑,以二分行息,分十年摊还,所缴纳的利息几乎等于本银。因此尽管内帑不是高利贷,但是分限摊还反而成为商人长期负担。

另一位盐商王天佑也向内务府借银,分十年摊还,其利息超过本银的一半。王天佑并以他的土地做抵押,土地的价值超过本银和利息。乾隆二十一年(1756)王天佑承办河东引盐,因连年池盐歉收,向长芦花马池买运,无奈路程遥远,挽运维艰,费本愈重。故王天佑请赏借帑银二十万两,每年一分行息,分限十年完交,每年交本银20,000两,利银按年递减,十年还清款项,共累积利银十一万两。王天佑以他的商锭、畦地做抵押,共有商锭1,470锭,三场共有额余畦地381号,二项共约值银四十余万两,以商锭、畦地抵所借之本利银数,实属有余。

前述,商人义和泰接办同文的盐引后,预计盐引47,572道,每年扣除正杂课税后可得余利38,000两,自乾隆三十七年(1772)起分作三十限摊还,前八限先完有利帑银,后二十二限完无利赔罚等银,分三十年摊还共银1,140,000两。但是,义和泰还两限后,发现物价昂贵、盐运成本倍增,且银钱比价变动,每年赔折银数达一万五六千两。内务府总管大臣永瑢等奏请,自甲午年(三十九年)将应还六限展延为十二限,每年还27,000两。前八限原先应还304,000两,因展延年限共还四十万。之后,义和泰又请求将原来的二十二限改为三十三限,每年还27,000两,应还891,000两。前后共还1,291,000两。

从商人的角度来看,皇帝出借内帑解决了他们资金周转的困难。但是盐商从盐业生产所得的利润是不是足以支付利息?范清济估计他们家族在直豫二十州县等盐引成本值银八十余万两,每年可得利六万二千余两,利润大约是7.75%,而内帑利息为12%,看起来好像入不敷出。实际上,盐商销盐所隐藏的利润却不少。据汪士信的估计,两淮应得盐利中,朝廷所得约为19%;盐政官员所得为42%;盐商应得利润约39%。汪士信认为朝廷所得的19%包括报效、借帑利息、余银三项。不过,我比较两淮盐商和上述长芦盐商借帑的情况,据汪士信估计,两淮盐商在乾隆朝借帑总数为2,099,756两,似乎比长芦盐商少得多。因而像范氏、王氏等支付借帑利息、报效、余银以及各种朘削后,其应得利润应大为减少。

其次,对于商人所面临恶劣的食盐产销环境,朝廷却不能解决。举例来说,许多商人反映商人卖盐时所得是钱文,而交帑完课却用银两。在乾隆元年(1736)每两银折钱大约820文,二十二年(1757)为850文,三十六年(1771)已达1,000文,乾隆五十八年(1793)一两银换制钱一千二三百文。以钱易银令商人赔累甚大,但是银钱比价的问题却一直都无法解决。徐泓教授认为乾隆末年以前,银钱比价一直是小于1∶1000,雍正至乾隆初年比价约为1∶800至900,盐商在银钱比价上约有一至二成的利润。但至乾隆五十年(1785)以后,银钱比价即超过一千,甚至涨到一两白银比制钱1300文至1450文,遂使盐商在银钱比价上要亏损三成至四成五。尤其是到了道光年间,银钱比价的趋势达一两银子比一千五六百文,甚至高达两千文以上,则盐商在银钱比价上的亏损更高达五六成以上,甚至达到100%。

乾隆五十九年(1794)巡盐御史徵瑞、直隶总督梁肯堂奏,长芦商人因钱价过贱,以钱易银不无赔折,请将盐价暂改卖银。奉旨:“交军机大臣议奏。经议准以改卖银两,致令民受食贵,断不可行。至芦东商力稍疲,自应量为调剂。所有芦东节年请借帑项七百七十余万两内,将并无经费各款共二百四十六万六千余两停止交利,将本银展限三年,分限十年带交。其定限完纳共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余两,一并展限三年,按照原限归缴。”朝廷不解决钱贱银贵的问题,而是延展商人还内帑年限,并未解决商人燃眉之急。关文斌提到1812年,盐商们请求折算盐价时,将银两与铜钱的比价由1两银兑换1,000文钱调整为1,100文,但未能成功,后来仅仅被允许每斤盐提价一文。盐商列举了由于铜钱的跌价而造成每年70万两的损失。

其次,许多研究清代盐商的学者都讨论盐商生活豪奢,挥霍无度,是导致他们衰败的因素之一。乾隆皇帝编给王至德家口养赡费为1,072两;但范清济原来为他们三门族人编15,000两养赡家口的费用,内务府官员却认为:“此一万五千两乃其私家所有,随多随少有何一定,自应删除。”可见盐商家庭一旦衰败,朝廷对他们的家庭日用银两也异常苛刻。

<meta charset="UTF-8"> 第四章 盐务与皇室财政 <link href="../styles/0002.css" rel="stylesheet" type="text/css"> <link href="../styles/0001.css" rel="stylesheet" type="text/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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