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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的荷包——内帑与商人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15:51:59 0


清初内务府设有买卖人,康熙年间买卖人大约有200人左右,其中最有名的是范氏家族。从韦庆远研究中得知,明末清初范永斗原是活跃满蒙地区著名的富商,后来入籍内务府成为买卖商人。其家族继续经营边疆地区贸易,另外又经营大规模的铜、盐运销。清代实施招商开采铜矿之外,亦允许东南沿海的商人自备船只,每年开赴日本购买铜斤,这种商人称为“洋铜商”。商鸿逵对皇商范家的研究尚不超出此范围。山胁悌二郎的《清代盐商と长崎贸易の独占》、刘序枫的《清日贸易の洋铜商について——乾隆~咸丰期の官商·民商を中心に》,都注意到范氏的商业活动,本书不再重复以上学者之论述。本章拟讨论内务府买卖人的设立和利息负担、商人长期借贷所累积的巨额利息及被抄家的过程。

清初内务府设有商人或称为买卖人,商人最初的活动是替内务府办买内务府所需诸项什物,并查访时价,及外藩进贡折赏等事,授为领催之职每月给银二两。后来还兼营各种粮食、铜矿、食盐运销,资本雄厚超过百万两银。山西范氏就是其中一例。

清朝入关后,派商人承充内务府买卖活动,自内务府领取定额的本银,康熙十年(1671)内库郎中多波霍呈称:“盛京每年均有三旗制作所余棉、盐等物,并购买所需诸项什物及议价等事务,故应置设商人。”盛京设有三旗佐领下人丁,生产棉布、盐等物,故由棉庄、靛庄壮丁中挑选商人,共分成三等,头等商人领取300两、二等商人领200两、三等商人领100两,所取利息原拟每两一月三分(即月息3%)。其后依照商人等第,每年的利息分别是60%、50%、30%。例如康熙三十七年(1698)时内务府商人共有192人,一年息银为8,982.5两。这些商人所交的利息比规定的多出182.5两,可以获得赏赐。内务府商人并不在乎这些极高的利息,因为他们从内务府中取得经商特权,其利润远超过利息的支出。以范氏来说,乾隆年间其家产达数百万两,但每年尚交内府利银100两,并注明“此项系顺治年间赏借本银二百两,每年交利银一百两。”。另一位商人王廷献于乾隆三十一年(1766)说:“本身充当买卖人,原领本银一百两,应交利银六十两。”王廷献为三等商人。由此可知清初所设立的买卖人到乾隆年间还是存在的。

表3-3 康熙三十七年(1698)内务府商人与息银数目

商人等级 人数 本银(两) 一年息银(两)
头等商人 10 300 180
二等商人 22 200 100
三等商人 160 100 30

资料来源:《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满文档案选编》,页284—285。

乾隆年间由宫廷派出的官商领银到恰克图采办毛皮,内务府商人有范清注、范国英、王起凤、王克顺、李廷荣、徐士杰、孙起隆、王庭玉等人。据李燧《晋游日记》载,祥发永记设在张家口的账局,为汾阳商人王庭荣投资白银四万两创办,经营工商业存款和放款业务在京师的账局,并兼营候选官吏放款。王庭荣和内务府买卖人王庭玉可能是亲戚。根据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记载,张家口买卖人范清注交送乾隆十七年至十八年份利银200两、张家口买卖人王庭玉等六人交送旧欠乾隆十三年起至十八年份利银3,600两、张家口买卖人王廷献、翟明皋等六人应交本利银1,800两。祥发永记为恰克图重要商号,清末祥发永记的相关商号祥发源记当家张家口茶叶的商总。

内务府在顺治年间开始借钱给商人,利息相当高,所以在皇帝的心目中,借钱给商人是最可靠的办法,因此乾隆年间内务府各衙门承领的内帑,逐渐由经营当铺转变为发商生息。韦庆远教授提到清前期,以皇帝为首的各级文武衙门、官僚、贵族,都在公开或半公开地放债取利。康熙时已开始放债取利,而极盛于乾隆。皇帝是当时全国拥有资金最巨,每年贷出金额最大的银主,又是全国取得债息最多的人。康熙时贷放生息银两给盐商,譬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借给两淮众盐商周转资金一百万两,次年,皇帝又批准借给长芦盐商张霖、查日昌等八人周转资金七十万两。商人获得巨额贷款,裨助盐业经营,而内务府也得到相当利益。譬如康熙五十六年,两淮盐课监察御史朱煦帮盐商代奏请求再借内帑,“今求代题再借皇帑一百二十万两,商等认利十二万两,分作十年完纳。”

韦庆远教授认为,乾隆初年生息本银的运用从经营牟利为主转移为放债食利为主,官员们谋取私利和调剂各种关系的周转金,因此乾隆时期收回全部资金。但“收撤”的资金改为发商生息,关于生息银两的问题拟在第四章详细讨论。在此仅讨论当铺银改交长芦盐商生息部分。乾隆十五年(1750),办理内大臣都统等出差帮贴滋生银两的项目中,系由盐商王镗领过本银50,000两生息。乾隆三十年(1765),总管内务府奏准,因丰和、万成等五当铺不能一分行息,遵照吉庆等十当之例,尽行收回交长芦盐政,令其选择谙习营运商人借给生息,但一时难以变交,暂行借领内库动拨银15两,交长芦盐政生息。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发商生息的项目包括以下几项:(一)王镗领过本银增为十五万两;(二)内库动拨银十五万两交长芦盐政生息;(三)銮仪卫公用本银四万两,交长芦盐政一并筹备公用;(四)内务府三旗滋生本银十万两交长芦盐政发商生息,以上发商生息银两共四十四万两。

内务府不断地借钱给商人,而这些商人是否能承受长期借贷的利息,在此举王至德和范清济两个案例,说明他们借贷内帑、破产的经历。

(一)商人王至德

雍正元年(1723),长芦盐商梁樟因积欠内帑被革职,当时怡亲王允祥建议由王至德的父亲王惠民认办,他除了接收蓟州、遵化州等十一州县的引窝地,同时必须归还梁樟所欠盐本利、节省银286,000两,至乾隆十六年(1751)王惠民父子已经交完此项银两。但是引窝地每年必须认交二成的节省银4,995.4两,王惠民并无法缴纳,自康熙六十年(1721)至乾隆十六年共欠银154,858两。还有王惠民代认梁樟未完余盐银95,258两,一共欠银250,116两,请内务府酌定限期分年缴纳。

可是到了乾隆二十一年(1756)时,王至德积欠内帑却高达八十一万两。为何短短几年内王至德的欠债会大为增加?根据陈锋的研究,王至德于乾隆九年(1744)报效额赈济银两共十万两,十三年(1748)又报效金川军需为二十万两银。乾隆朝《宫中朱批奏折》“财政·捐输类”记载乾隆九年商人王至德等38名情愿捐银十万两。王至德本身就已经债务缠身,又碍于情面,跟着阔气的盐商般报效,以换取清廷的恩赏和眷顾。清廷的恩赏政策是让王至德欠银分期摊还,称为“分限完款”,以及继续出借内帑。

当时长芦盐政普福奏请,若王至德欠银分十五年摊还,尚无法还清欠项。王至德每年自盐引盈余、庄田地租、当铺生息的收入大约可得45,000两银,普福提议延期为二十三年摊还。每年交节省银35,268两,平色解费银3,418两,两项共43,928两。剩下1,072两作为王至德养赡家口的费用。如果按照二十三年摊还,每年缴纳三万五千余两即超过81万两,加上平色解费一项总共得还1,010,344两。事实上还不仅如此而已,长芦盐政普福还要求王至德的兄长王慎德代还15万两,所以王至德欠了81万两,分成二十三年摊还时,却得连本带利缴纳1,160,344两。乾隆二十六年(1761),王慎德的儿子观柱呈报,他父亲所遗留的盐地租息仅有四千余两,他家还有三座当铺每年生息不过五六千两,以这样的收入支付雇工饭食和养家糊口之外,无法代赔10,000两银,请每年减为6,000两,多延长六年时间。

乾隆三十一年(1766),王至德欠未完赔罚余盐等银668,210余两,因周转不灵,再度向内务府借钱。他说:“自二十九年以至于今,钱文陡贱,日甚一日,从前未增盐价之先,每盐一包可进银三两一钱,今加入所增盐价每盐一包只能进银二两八九钱不等,此不但至德一家如此,即通纲亦皆如是。”因为钱贱银贵,以致于王至德贩盐每包亏损二三钱,故又向长芦运库借官本银50,055.2两,借万成等当官本银150,000两,共欠银200,055.2两。王至德提出每年摊还本利银,数目如表3-4所示。

表3-4 王至德拟摊还本利银两

乾隆的荷包——内帑与商人

资料来源:乾隆朝《内务府奏销档》,册285,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以上十六年清还官本银200,055.2两,交利银218,406.6两,共418,461.8两。内务府借给王至德每年坐享12%的利息,没想到才过三年王至德又开始拖欠帑利。王至德说他承办蓟州、遵化、丰润、玉田、宝坻、宁河、武清七州县引窝,并京畿盐引共4,094道,自乾隆二十六年至三十年(1761—1765)五年,每年计销盐52,600余包,自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1766—1770),其间年岁有丰歉不齐,兼以私盐充斥,每年只销盐49,300余包,每包只以3两计算,五年即少进银四万九千余两。加以钱价过贱,每年只按销盐49,300包,核计五年又少进银十一万余两。三十二年(1767)王至德将当铺二座并零星房屋变卖,又以重利向民间钱铺借银二万余两,缴清三十三、四年本利银。至三十五年应交本利银三万两千余两,尚拖欠万成等当利银9,500两。

三十五年(1770)十月王至德去世,他的儿子同文担负起还债的重任。同文呈称:“近年雨水较多,销盐岁减。钱价日贱,本亏累重。”长芦盐政清查产业,该商家产值银不下四十余万,以之抵还赏借未完银两。同文有引地九处:蓟州、遵化、宝坻、玉田、丰润、大兴、宛平县、清宁河,除武清引地因赔累不堪退交官办外,其蓟州等八处共引49,500余道,或交通纲商人轮办;或选派殷实妥商承办经营。据《军机处录副奏折》载,乾隆三十六年(1771)同文因拖欠帑课赔罚节省等银一百余万两,将所有盐引47,572道,作为官产选商认办,由商人义和泰承办蓟州、遵化等八州县引地。

王至德和同文相继的变卖房产、当铺、盐引,仍然无法还债,到乾隆三十八年(1773)内务府咨会慎刑司查抄同文的家产,其田产清单如下:

遵化州各庄共地5,170亩,其中坟茔地470亩、护坟祭田285.67亩,免入官坟地112.36亩,应入官地共5,057.64亩。房基地4.7亩、草房181.5间、在城瓦房7.5间。迁安县地769.77亩,其中坟茔地76.64亩、护坟祭田124.61亩。滦州地794.14亩;玉田县地838亩;天津、丰润、武清县等地2,242.14亩。以上共应征租地9,701.69亩。

王至德的案子说明乾隆年间经营盐业所面临的困难,有盐的收成、私盐、银钱比价等问题。这些问题皇帝一项也没有解决,反而催逼王至德还债,王至德和他的儿子同文不断变卖家产,最后还是难逃被抄家的命运。无独有偶,大商人范氏也约略同时被清查家产,以下讨论范氏家族的遭遇。

(二)范氏家族

关于范氏的出身和兴盛的家世已经有许多学者讨论过,尤其是铜矿和盐业方面。韦庆远曾提到范氏承担了张家口外穆斯峡、胡苏台等地伐木业,砍伐和运输大批木材进口内地出售。从《内务府奏销档》中,更可以看到范氏家族到哈萨克、恰克图采办毛皮,以及买办景山、万寿山、圆明园等园林建筑所需要的木植。乾隆皇帝认为:“道员中如范清洪、同知中如范清旷等,伊家原曾承办军需及一切贸易之事,或尚有旧时伙计人等,自必练习其事。”范家自范毓馪于康熙年间承办军需,有丰富的贸易经验。

乾隆十五年(1750)奉旨:热河所有运京木植着安宁同内务府官员办理,余依议,钦此。查得景山六处工程自本年正月十七日至五月二十七日收过范清注、王至德木植,数目开列于后,共值银41,244.46两。景山收过红、黄松元橔木,按工部例值银8,710.98两。车脚按工部例值银617.2两,二项共值银9,328.18两。万寿山收过红、黄松元橔木,按圆明园例值银21,940.9两。车脚按圆明园例值银3,550.8两,二项共值银25,491.76两。广润祠收过红、黄松元橔木,按圆明园例值银1,792.64两。车脚按圆明园例值320.28两,二项共值银2,112.92两。昆明湖收过红、黄松元橔木,按圆明园例值银2,862.83两。车脚按圆明园例值银530.83两,二项共值银3,393.64两。静宜园收过红、黄松元橔木,按圆明园例值银417.83两。车脚按圆明园例值银85.47两,二项共值银503.3两。长河收过红、黄松元橔木,按圆明园例值银349.63两。车脚按圆明园例值银65.4两,二项共值银414.67两。

以上木植经费仅是其中一部分,乾隆三十三年(1768)内务府郎中石宝等奏称,当年范清注参与木植、工程时有溢领经费之嫌,应向范清济追缴。乾隆十五年范清注办理万寿山等处木植,领过内库银120,000两,又领过万寿山工程处银4,000两,共领过银124,000两。内圆明园、万寿山昆明湖、静宜园、景山太平村等处用过木植脚价,共抵销过银120,289.09两。范清注应缴长领银3,710.91两,应由范清济代缴。范清济指称:“当年范清注还办理广润祠东边堤上添盖座八方重檐方亭等工,并脚价抵销银一千三百六十七两四钱九厘,此系由奉宸苑所存奏销黄册内查得。又长河两岸楼台亭座房间等工,销算底册内开,用过范清注木植并脚价抵销银二千三百三十七两七钱四分,二共抵销银三千七百五两一钱五分,此二项工程,既有黄册底档可凭,自应准其除开销银三千七百五两一钱五分,其余长领银五两七钱五分。”

乾隆二十二年(1757)户部郎中范清注呈称,本年春季运往豫省各州县引盐,并河东借运共盐五万一千余包,存贮中途之卫辉、新镇二厂,缘六月卫辉山水陡发,所有未经分发盐包并房屋等项全行冲没。范清注因厂盐被水,乏本补运,便向内务府请求,曾借帑银准其展限交纳。原先,范清注借帑银二十万,每月一分起息,分限十年本利全完。除了二十一年交过本银20,000两,利银24,000两外,尚有未完九限本利银288,000两。乾隆皇帝批准范清注应缴本利等银,加恩准其展限三年。

乾隆二十七年(1762),户部郎中范清注呈称:“原欠未完生息本利银二十八万八千两,庆瑞当生息本利银八万两,河东节省银八万两,代赔官货银三万八千七百余两。又乾隆二十五年(1760)四月二十九日,恩赏借给三限未完铜本银二十三万七千余两,通共本利银七十二万三千七百余两。蒙皇上格外施恩准其请限二十五年陆续完纳,除完过二十六年初限银二万八千九百四十八两外,尚有未完银六十九万四千七百余两。今范清注患病难以供职,呈恳解任调理,其所欠银两请令伊胞弟翰林院编修范清沂代理等情。但……范清沂自幼读书,素未更事,窃恐接办帑项,倘经理失宜,将来拖欠不清,转滋罪戾。查范清注胞兄浙江宁绍台道范清洪,人颇老成,事亦谙练,以之承办库帑等事,必能尽心筹画以完款项。”

乾隆二十九年(1764)二月,范清洪因办理不善,改由范清济接办。范清济呈请暂借内库银三十万两以济春运,将河东盐产变价抵还。内务府官员议定,将范清洪坐落河东盐产八处财产,交该盐政变价,共银220,000两。河东盐产变后,尚欠银80,000两。官员们又呈请将京城、张家口产地交官变抵,分限五完交。但这两处的房地产业无人购买,故范清洪每年措交银16,000两,分五年摊还。

乾隆三十一年(1766),范清济呈称,自接办三年以来,因用项浩大,向亲友零星借贷十五六万两。各处引盐已运出二十七万余包,六省鼓铸洋铜已交纳一百三十余万斤,每百斤以13.5两,核算抵销银十八万余两,尚欠帑项一百二十余万两。但每年办铜五十余万斤,四季出洋需用货本八九万两,而开船回棹必得隔岁,去年春天回棹洋艘复遭飓风沉溺一只,亏本三万余两。河东盐产业已变价银二十二万余两,所存者惟长芦一处,每年所入之利亦不过得银五六万两,计长芦所入总不敷办铜所出。范清济在直豫盐引成本值银八十余万两,京口产业值银十三万余两,发出洋艘六只,值银十八万余两,二十州县存盐,并坨下存盐以及席麻等物值银五十余万两,以之抵交国帑实有盈无缺,呈恳借领内帑三十万两者。

内务府官员清查范清济旧欠帑项尚有一百二十余万两,计折额息铜斤共一千一百十二万余斤。自三十一年为始,以每年交铜五十余万斤计之须,交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清完计,尚需二十二年始能了结,若更减半交纳,势须延至四十四年之后方得完结。

同时,内务府估计范氏所有二十州县盐引共价449,287两,每年可得利六万二千余两。但早先范氏为了取得贩盐权利,曾给内务府“原置引窝红契”,原来引窝价值为657,583.6两。

乾隆皇帝欲了解范清济所说是否真实,特地派遣高恒、方观承至天津查办,将伊乾隆二十九年(1764)所借帑本银三十万两用项逐一开出,方观承等公同阅看,到底范氏在这三年如何花用内帑银?并且查办范氏家产以及各项收支。

第一项,关于范氏的家产中的盐业部分。

范清济原呈内开载直豫二十州县盐引成本值银八十余万两,其中原有引地店房骡马家伙等项在内,官员按照原置引窝红契并让认引案卷查核,净原置引窝价值657,583.6两,照依时值酌估,比原价少银208,296.6两。二十州县共约存盐106,774余包,共合成本银335,200余两,见表3-5。范清济一年引窝所得盐利约有62,000余两。其他和盐业生产有关的物资依次为:

表3-5 范氏之盐引与估价

乾隆的荷包——内帑与商人

资料来源:乾隆朝《内务府奏销档》,册281,乾隆三十一年六月六日。

1.尚存坨生盐34,536包,每包按时值合成本银4钱,共合银13,811.4两。

2.沧州同居坨存生盐6,000包,每包按时值合成本银2钱,共合银1,200两。

3.津坨尚存麻紑106,000斤,按时值每斤合价银2分,共合银2,120两。

4.津坨尚存至席405,010领,每领1.8分,共合银7,290.18两;官席7,900领,每领9分,共合银711两;包席103,077领,每领0.8分,共合银824.62两;堵头席108,415块,每块0.15分,共合银162.63两。以上坨盐并麻席,共26,119.83两。

根据关文斌的解释,盐商取得盐运往长芦两个盐坨:天津的北坨(所),或沧州的南坨(所)。北坨数以千计的盐包排列在天津城外的海河对岸,每个盐坨都戒备森严,分为内、外两坨,未掣的盐包(生盐)储存在外坨,已掣的盐包放在内坨。盐政用户部颁发的砝码抽查并核实外坨盐包的重量,合格的盐包盖上戳记,搬运到内坨。范清济家族之坨盐资料说明盐包贮存的情况。

范清济盐场的土地产业有两项:

1.范清济尚存坨地37条,照时值银一万一千余两。

2.范清济原典丰财兴国场滩14副,原典价8,561两。

共银19,561余两。

第二项,关于范氏的家产中的办铜事业,其财产数目如下:

1.洋船5只,每年办铜505,000斤,行运交六省鼓铸每百斤坐价13.5两。

2.苏州已发在洋船六只货物,共成本银十八万余两。

3.苏局存倭照五张,合值银六千余两。

4.乾隆三十一年三月于苏标银二万六千五百余两。

5.苏局铜局站房、住房二所,值银六千余两。

6.苏局尚存铜十万斤,值银13,500两。

7.三船回棹货物,约值银二万余两。

第三项,关于范氏的田产房屋。

范清济坐落在京城、张湾、张家口、归化城、大同、通州、遵化、山东等处各铺成本房地产业,明细如下:

1.张家口房屋产,原价银32,224.29两;地亩10,695.22亩。

2.归化城房屋共588间。乾隆四十九年(1784)山西巡抚农起奏称,据范毓馪之孙范重棨呈称,归化城牛桥租屋417间、地基三块系伊祖在日办运北陆军粮时所置,并非范清济私产。经查明实属范毓馪原业,交范重棨领回,毋庸估变。

3.典到保庆地基一块;典到合同五把三气房,二所计29间;典到李永凯铺房一所,间数尚未查来。

有关田产房屋的估价,山西巡抚农起奏称,范清济在介休房地估银12,120.8两。归化城查出租房屋地基估银3,463两。阳曲县查出房地估银114.5两。平遥县查出生息银6,024两。又归化城寄回房租色银66.7两,以上通共估银21,789.2两。再大同县查出房地经讯明,系范毓馪已交伊孙范重棨经管,毋庸估变。

范清济每年的实际收入如下:

1.长芦每年约得利银五万余两。

2.京都三铺约得利银1,700两。

3.张家口六铺约得利银1,900两。

4.京都房租约得利银800两。

5.张湾、遵化、通州、山东、大同等处租约得银300两。

6.张家口、归化城房租约得800两。

7.张家口、大同地亩可得粮千石约值银700两。

8.范清济每年进项利银、地租等共约56,700两。

至于范清济每年的开支项目如下:

1.苏局每年办交六省额铜505,000余斤,必得本银九万余两。解交各省额铜水陆脚价盘费等银,每年需银六千余两。

2.京局伙食辛工需银四千余两。公费等银需银7—8,000两。

3.三门范清注、洪、沂,养赡银9,000两。

4.三门范清济、溥、涵,养赡银6,000两。

5.每年应交“八万项”帑银16,000两,此项系奏明将京口产业变交出售,因未找到买主,故不能如限交纳。每年交内府小利银100两,此项系顺治年间,赏借本银200两,每年交利银100两。以上是范清济每年支出银十三万九千余两,扣除进项利银等五万六千七百余两,尚不敷银八万余两。

乾隆四十八年(1783),长芦盐政徵瑞审讯范清济亏项多达一百五六十万两。范清济说,所接办天锡号引地,因物价昂贵、洋铜船只屡次遭风沉溺,亏折日深。他愿意交付80,000两的认罚银,其余款项由盐引地每年利银十万余两分赔,计十四年可以还清。但是,盐政等认为认罚银80,000两尚不及亏项之十分之一,况且亏损银两累日遽增,所以决定查抄范清济家产。又盐政等奏称,各省查封范清济产业之内,除范毓馪京中、张家口旧有之产交嫡派孙范重棨接收管业,凡范清济自置私产交各该省变解交内务府充公。范清济各引店内积存盐包计值银三万余两,交新商接收。苏局除房屋船只以及一切什物留交新商办运洋铜外,其外洋行挂欠货本银五万四千余两、洋船二只、原置货本银五万二千余两,一并解交内务府充公。范氏经过这次抄家之后,家道中衰,累积百年来的大商家名号付诸流水。

根据王守基《盐法议略》的记载,王惠民所属盐引地分布于六州县、范毓馪之引地分布于二十一州县,另有永庆号引地二十州县,因窝价重大无人接充,故连同其他职官被抄家的产业,一并归内务府为官引地。此官引地按引出租,共租息45,000两,应解交内务府。由此可知,王惠民和范毓馪的盐引地最后归于内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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