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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的荷包——新增之关税项目与皇室收入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15:52:56 0


萧国亮《雍正帝与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提到,雍正皇帝主张裁减州县的火耗,又规定提解耗羡归公归地方司库,作为经费来源和豁免灾荒时州县的钱粮。冯元魁《论清朝养廉银制度》认为,清世宗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对雍正、乾隆两朝的吏治有澄清作用。此二篇论文均肯定雍正朝实施火耗归公后,耗率稳定和人民负担减轻。究竟火耗问题在乾隆朝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耗羡归公是否解决地方经费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阅读《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经费类”的档案可了解,乾隆朝的火耗收入并未能支付税关衙门经费支出,必须新增许多税目。另外,李映发《清代州县陋规》指出,州县向府道、藩臬、督抚进献三节两寿礼金,称为“礼规”或“常例”;致送仆人为“门包”;致送吏胥为“茶仪”;科举方面有“棚规”等。山本进认为,衙门向人民征收各种附加税和手续费称为“陋规”。各税关之礼规、手续费和附加税等究竟是哪些项目,亦为本节讨论重点。

清代火耗银两的来源系零收税银镕铸成银锭的消耗,乾隆之前,每个税关火耗无固定成数,浒墅关为加三,即正税外加了30%,淮安关加50%。乾隆皇帝下令:固定火耗为加一,即加10%;并革除各税关别立名目之私征,如添平、饭食、养廉等项,均于火耗银内支出,不敷银两于盈余银内添补。从以上盈余解交内务府的情况看来,各税关盈余亦无法支付税关衙门开销,税关又另征“平余”、“并平”、“补平”等税目。乾隆皇帝不但谕准税关征收陋规,而且分享税关监督搜刮的成果。以下分述淮安关、凤阳关、龙江关、浒墅关、九江关各项增加税银的实际情况。

(一)淮安关

淮安关事务坐办郎中伊拉齐奏称:“一载以来锱铢所蓄,除办公用度添补平头等项之外,尚余银二万三千六百七十两,应否解交养心殿造办处应用。”皇帝朱批:“是。难为你效力为之。”伊拉齐所谓的“锱铢所蓄”,实为平余银。平余银的原意是,税关征收的税银为市平银,与户部的库平银之间有成色差异,故解交钱粮至户部时必须弥补成色不足,于每千两随解余平银25两、饭银7两。朱云锦《户部平余案略》记载,税关将税额解交户部,沿途的运输费用,有饭食及水脚路费与木鞘、绳布等。凡有解部钱粮,每千两随解余平银25两、饭银7两,俱于耗羡内动支起解。至雍正八年(1730),奉旨减去一半,每千两止随解减半余平银12.5两、饭银7两。雍正十二年(1734)复奉准部咨,凡有解部钱粮,将减半余平并饭食,照例动支起解。乾隆三年(1738)改将减半余平银留贮地方,但实际上许多税关监督为了孝敬皇帝,仍起解内务府。如乾隆十一年(1746)管理淮关税务倭赫奏:“关税钱粮自数钱以至数十两,商民各自照数分投,其课银按季归总并解,除正数之外,并有平余银。第一年平余银二千五百五十二两五钱,第二年平余银四千零六十两四钱,第三年平余银三千三百零九两,统归三年内共并出平余银九千九百二十二两一钱。共动过补平银二千四百八十两,现实存银七千四百四十一两六钱,应批解何处?”朱批:“交海望”。

税关征收平余银有两种方式:第一,税关监督在奏折中说:“税关征收零星税银,或有成色不足,故每两加收若干银两,称平余即并兑平余。”所谓“每两加收若干银两”,依照各税关的规定有所不同,如浒墅关于每两多征一分六七厘不等。第二,商人以铜钱缴税,依照官方银钱比价,每1,000文钱值库平银1两银。税关人员却以1银征收1,040文,而当时市面上银钱比价可能1两银值850文。银钱换算之后,商人多缴的钱文亦称为平余银。

其次为饭食银。淮安关之地为河、东(河南、山东)二省豆货往南要道,米豆照杂货计算,每石征收饭银3厘。1厘添补书役纸笔饭食,其余2厘除添补经费未开之公项。乾隆十四年(1749)管理淮关税务倭赫奏:“奴才自乾隆八年十月三日至乾隆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共收过饭食银三万二千一百一十八两四钱,除给发过员弁、书役、家人等一厘银共一万零七百零六两一钱,其二厘银二万一千四百一十二两三钱,除历年添补经费未开之公项共动用过银一万零五百二十两三钱,尚存银一万零八百九十一两九钱,此银系听凭商人随便交纳,多系九成上下色银,未能尽一,合并声明应解何处?”朱批:“交三和”。由此看来,淮安关征饭食银原来是税关的规费,且充当胥役饭食银和添补办公银两,其剩余银两则成为皇帝额外的收入。

淮安关监督给皇帝的另一项银两为办公银,原来在乾隆元年淮安关监督的养廉银定银20,000两,皇帝要求税关监督“养廉太丰,通融分给胥役工食”,于是养廉银节省10,000两,作为役食以及纸张杂项之费。实际上支给税关笔帖式的银两不过四五百两,“节省”九千余两仍归入内务府。清代官员的薪俸低,雍正年间火耗归公,一部分作为官吏养廉银。根据户部所定钞关监督的养廉银:九江关11,000两、淮安关10,000两、凤阳关6,000两,如果税关监督兼盐政或织造差务,领两份薪水,必须将一份薪俸上缴,称“节存养廉银”。

罚料银是对走私之罚款,此项银两原本作为办公或税吏的赏银,淮安关监督却将它上缴皇帝。罚料银包括两部分:其一是对走私漏税的罚课;其二是将没收的走私物品出卖所得之银。范毅军《走私、贪污、关税制度与明清国内货物流通税的征收》一文提到,根据北新关监督综合各项资料推断,每年至多应只有1%上下的货品能避过税吏而走私成功。又根据九江关在乾隆三十二、三十三年(1767、1768)因官商勾结漏税事,遭朝廷派员彻查。自乾隆二十七到三十三年(1762—1768),各种走私漏税行为以及税关监督匿报税款,造成关税一年上报较实征数少3.7%至5%。乾隆十六年(1751),淮安关监督普福奏:“商船如有漏报,加罚一二倍以示儆戒,如有漏报甚多,所罚银数至三倍者,以三分之一给赏查出人役。奴才管理一年之内所罚银两,除给赏公用外,上年共积得三千六百余两,蒙朱批交内务府抵汝赔项。十五年七月至十六年六月,共积存罚料银二千六百六十七两,应解交何处?”朱批:“仍照上年之例”。可见淮安关的罚料银除办公用之外,亦需上缴内务府。

淮安关新增税目多,甚至出现剩余的火耗银,税关监督基于奴才孝敬主子的心态,亦将剩余的火耗银上缴皇帝。以上淮安关解缴内务府的各项银两,每年约在20,000两至40,000两之间。

(二)凤阳关

凤阳关的关税银两在乾隆初期每年约有三十万余两,中期以后剩下十万余两,下降幅度相当大。然而,凤阳关监督所进呈皇帝的各项税收银两却有增无减,项目与淮安关不相上下。税关监督缴交内务府的银两,如养廉银、办公银、平余银三项,与淮安关相似,养廉银原来是6,000两,至乾隆三十年(1765)改为5,000两,办公银都维持在6,000两。

凤阳关自雍正十二年(1734)由芦凤道兼管,乾隆四年(1739)恢复监督制后,仍由芦凤道兼任监督,芦凤道的选任也以内务府人居多。内务府包衣为了孝敬皇帝,常将重复支领的养廉银捐出。乾隆十五年(1750),尤拔世兼管凤阳关监督,奏折曰:“奴才已有府(凤阳府)任养廉银二千两,关任养廉不敢重复支领,请同办公银两俱解交养心殿。奴才一年任满所有任内办公养廉银一万二千两,谨具批解赴养心殿。”然而,像长芦盐政兼天津关监督,其养廉银并未交给内务府。

凤阳关平余银大致在10,000两以上,不过此项银两主要用来办理贡品和运输费,常入不敷出。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管理凤阳关税务丽柱奏,乾隆十五年至二十四年(1750—1759)各年底册内,每年收平余银6,000两至9,000两不等,共收银82,192两,共支用银82,166两,实存银26两,每年需银八千余两。乾隆二十七年(1762),丽柱奏折提到,恭进万寿贡物并灯贡以及应需额费等项共银六千五百余两,又恭进太后七旬万寿贡物及交庆典工程处办缎银八千二百余两,共用银一万四千七百余两,不敷银五千三百余两。因凤阳关的平余银不足供办贡、税关经费所需,故增添两项新的税目,即倾销银和充公银。

倾销银和归公银的由来,系因乾隆十八年(1753)兼管凤阳关监督尤拔世题奏,正阳大关经牙代办客钞时,向商人每两溢收银1.4钱,酌以一半银7分,为经牙代镕火工、饭食、奔走薪水之资,称为倾销银;酌存一半银7分,称为归公银。此后凤阳关的关税中,每两新增14%的税收,其中7%为牙人代办费;7%则是交给内务府,称为充公银。乾隆二十九年(1764),卓尔岱奏报裁革经牙,令书役人等撙节开支,每两约需银1分即可敷用,每两可节省银6分,该年共节省银一万二千余两。名义上裁革经牙,但税目仍在,倾销银和归公银成为凤阳关监督给皇帝额外的孝敬费,乾隆年间约一万、二万余两,即给内务府的部分由7%增为13%。明清时代,州县税收中有大家熟知的牙税、当税、门摊、鱼课等杂税,而税关收取牙税可能始自凤阳关。

凤阳关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又增加一项新税目叫充公银,于每两银中收1厘银。江南芦凤道兼管理凤阳关税务卓尔岱奏,在所收1厘充公银内,除添补解部平银并一切办公各项需用,此项充公银剩下1,623.2两,亦缴交内务府。乾隆二十六年(1761),起解关税每鞘(千两)另封加银15两,称为补平银,这项补平银是向商人征收1.5%,自然也成为新的税目。

(三)龙江关

龙江关原来征收平余银是在每两银中加一分四五厘,每年约收银二千余两。乾隆十年(1745),江宁织造兼管龙江关税务西宁奏折提到,此项名色已经革除,但因“零收趸解,积少成多”,每两溢收二三厘至五六厘不等,共并余银1,037两,经奏明解交造办处兑收。今年(十年)共收税银201,600两,除解正额盈余外,并余银1,091.9两,循例奏准解交养心殿造办处。并余银和平余银不同之处在于,并余银由零碎银两镕铸为元宝时所征收耗损,每50两征银2两。如此一来,龙江关并平银,每两银只增二三厘至五六厘不等,一年解交内务府银仅一千余两。

龙江关的减半余平银在户部取消此项税目名色后,织造李英上奏,将此项银一并解交造办处。乾隆十二年(1747)的税银为二十二万九千余两,其减半平余一项,即应解银二千四百二十余两,此项银亦解送内务府。龙江关的税收金额少,相对地新增的税目也少,然而税关监督帮皇帝多攒些银两,连户部废除的减半余平银都转解内务府。

(四)浒墅关

浒墅关的平余银由市平银折算库平银时,每银1两多征平余银一分六七厘不等。关税收铜钱时,每钱1,000文折库平纹银1两,以市平银价计算,每钱1,000文值库平纹银1两1钱4分。安宁奏称,乾隆四年(1739)起至五年(1740)征收正额盈余并加一火耗银369,298.5两,平余银6,035.3两。商人每交付1两银,除了支付火耗10%外,另需支付平余银约1.64%。

苏州织造常兼任浒墅关监督,乾隆初年,每年的养廉银似乎未定额。如乾隆二年(1737)养廉银为26,880两,乾隆三年(1738)定养廉银为22,000两。乾隆六年(1741),安宁的奏折提到,皇帝另派图拉协助督课工匠等事,安宁管照钱粮事务,因此安宁的养廉银分支10,000两与图拉。乾隆十四年至十六年(1749—1751),图拉任浒墅关监督,每年节存养廉银6,000两解内务府,此后以织造兼管浒墅关养廉银每年16,000两成为定制。

乾隆二十九年(1764)后,浒墅关向户部核备增加平银一项,由商税每两征平银5分8厘,此后关税除火耗外,每两征平银5.8%。乾隆三十二年(1767)萨载奏,该年计收平银分存剩平银31,821.6两,解交织造局衙门。由此可知平银的用途在于添增内务府进项。

罚料银系因浒墅关听由商人呈报货物纳课,放关时抽查盘验,如有漏报,视其所漏米粮物件多寡,分别示罚。此项罚银一半赏给丈量人,一半归织造添补养廉办公之用。不过,自乾隆四十五年(1780)以后,浒墅关的罚料银除贴补织造办公费外,剩余银两亦缴交内务府。乾隆五十六年(1791)徵瑞奏:“浒墅关五十五年共收罚料银二万六千九百二十七两二钱,除接送差使装盛解费,并回苏学生家口送京,当差匠役饭食盘费等用银一万零四百零四两三钱,现存银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二两九钱,相应循例奏明一并解赴内务府。”

浒墅关的税收每年大多维持五十万余两,乾隆五十二年(1787)以后,关税收入协济福建、陕西等各地方政府。原来浒墅关税课征市平银,解缴户部时每千两随解加平银11.5两,作为弥补市平兑换库平银时之成色不足。然而,协济地方仍使用市平银,则节省加平银又成为皇帝收入之一。如五十二年共动拨银221,212.1两至福建,节省运往北京所需的加平银和运费等共余存银7,584.6两,解送内务府。此后,乾隆五十七(1792)、五十八(1793)、五十九年(1794)陆续协济地方之余存银都改解内务府。浒墅关各项解交内务府之银两,自乾隆五十年(1785)以后,每年约30万两至40万两。

(五)九江关

九江关是常关中关税增长最多的一个税关,乾隆三十年(1765)以前大约三十万两,三十年之后,达到六十万两至七十万两。九江关税兼管窑务,养廉银11,000两内,税关监督只支用养廉银2,000两,其余9,000两移为烧造瓷器之用。此项银两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改解内务府。

九江关如上述各关征收平余银,但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正式规定,关税增收三分平余银,即新增3%的税率,作为充公用存解缴之项,此项税银称为“三分平余银”。为了区分新旧平余银,前者改称“积余银”。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管理九江关税务全德奏,三十八年份共积收三分平余银11,469两、养廉银9,000两。除办贡物奏准核减成数,实支用7,398两,余存银21,154两,共银28,553两,请旨交养心殿。此外,一年共积余银13,259两,动支一切公用剩存银976两。由此可知,九江关兼管官窑,必须替皇帝成造各项瓷器贡品,虽增加平余银还不敷应用。

为支付关税不足的问题,乾隆三十一年(1766)九江关又增“添平银”一项。由于地方起解关税到北京,定例每千两添兑银20两,以防银两成色不足需添补,实际上这项收入可能落入户部胥役之手。从乾隆二十六年(1761)起,关税银内每百两加收添平银5.5钱。九江关新增的税目较少,是因该关在乾隆年间的税收成长一倍,除火耗之外,三分平余银、积余银、添平银也随之增加。总之,九江关除了办贡之外,每年交给内务府的银两,在乾隆三十年(1765)以前尚不足万两,三十年以后则在20,000两至30,000两之间。

(六)其他

除上述税关之外,荆关每银百两有平余银一两二三钱,又钱文市价不一,偶遇稍昂,每1,000文则有溢价银一分一二厘不等,管理荆关税务员外郎西宁奏称,一年共征收正耗银44,591两,除外有平余钱价共银553.8两解交内库充公。朱批:“知道了,着赏汝。”乾隆十年(1745),解支并平余723.35两交内务府广储司银库。此后荆关每年都只交平余大约300两至400两。

在乾隆二十九(1764)、三十年(1765),各税关还实施“节存水脚”银解内务府,对各地解送户部和内务府的京饷,及根据皇帝命令解送其他地方的协饷,均按饷银数量和解送路程,规定奏销定额,作为起解人员的旅费、运输费及包装费(鞘箍银),统称解饷水脚。粤海关起解盈余银两、备贡银两,每千两之水脚银38.5两。水脚银是实支实销,实支水脚通常少于奏销定额,因而有节存水脚。乾隆二十九年(1764),大学士傅恒奏准,各关税银名义为驿递、水脚银,实际只开支为数甚少的解员旅费和包装费,于是节省水脚增加。税饷归驿递的头两年节省水脚解交内务府,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粤海关监督方体浴起解节省水脚银6,073.6两,各税关解交水脚银,根据《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记载,两年总共才征27,700两。乾隆三十一年(1766)以后,此项节省水脚则改交户部。

由以上各税关新增税目看来,充分展现包衣小气琐碎、锱铢必较的本色。他们为了讨皇帝的欢心,将税关衙门的办公费用解交内务府,等到地方经费不足,又再三增添新的税目,税目繁多,令人无所适从,增加税关监督贪污机会。

以上各税关的部分盈余,和粤海关剩余办贡银的银两,以及各项新增税目,平均每年上缴内务府银约十万余两,参见表2-3。

表2-3 各税关缴交养心殿造办处之税额

乾隆的荷包——新增之关税项目与皇室收入

资料来源:(清)庆桂等奉敕修,《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乾隆朝《内务府奏销档》、《宫中朱批奏折》“财政·关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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