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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22:08:32 0


前言

渡辺信一郎分析汉至唐代的论议制度,将晋六朝时期的议分成四种 [1] :第一,由尚书八座的丞郎每日在朝堂召开的日常行政最高政务会议。第二,定期的公卿之议,为朝议的中心。晋之后成常例,每月朔望于朝堂召开,但是皇帝并不参与,这显示皇权之相对化。第三,以礼官或法官为中心的专门会议,其程序仰赖尚书为中介,担任中枢功能。最后是相当于汉代大议的内外博议、通议(以下简称为“大议”),审议重要案件。这出色的分析,明确地洞察汉唐间的决策样貌。

笔者在第十二章检讨了北魏后期宣武帝、孝明帝期的论议制度 [2] ,但只限于解说议的程序,所举的二十五例中,多数均与礼仪有关;与政治相关的,仅有有爵者的刑罚与袭封、荫的范围,与宗室籍的范围,虽然重要但都是原则性问题,历经长时间讨论的议为数不少,迫切要紧急处理的,仅有对柔然主、柔然降户的处置两例。

但依渡辺氏所言,议原来是为了解决种种政治议题之用,在瞬息万变的政治局面中,议之程序也有重要意义。这在第十三章已说明 [3] ,在此将已举过之例整理如下:

表14-1 议的程序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注:[]内是史料未明文记载而推测有其存在之事。

1-1是门下之议。1-4为握有实权的元叉(元乂),命令侍中、尚书前往奚康生逮捕之处时决定处分,有可能未经诏便施行,而由门下与尚书上奏决议。1-5没有明示是议之语,但是在灵太后、孝明帝面前,由两名给事黄门侍郎与群臣发言,再予以批准,可将此视为议。总之仅有1-2、1-3两例完全依照第一章讨论“博议”、“详议”所见的议之程序,但重要的政治案件均经由臣下之议、上奏与批准这样的程序决定。

但宣武、孝明帝期可视为议的尚有其他事例,这些议的特性,以及宣武、孝明帝期得见的议之程序,于北魏的何时形成?希望透过讨论了解北魏决策的特质,同时能稍稍触及关于中国社会的统合问题。

一、宣武帝、孝明帝期的议

第十三章未刊载之议的例子中,列举孝明帝期之例:

表14-2 孝时帝时期的议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注:以下,引用作为出处的《魏书》时,就算为附传也不特别说明。

可召开议的人员范围有以下各种:仅限于门下的议、仅限尚书之议、仅限宗室之议,以及公卿之议与百官之议。但是不论参与议的为哪些人,都同样上奏决议,再由皇帝(包含临朝的皇太后,以下同)批准。可再次确认议是作为决策的重要方式。如此来看议的功能,就算对于臣下上奏单单仅写“从之”或“不从”,也能推测过程中包含议。

由以上孝明帝期的例子与第十二、十三章的记载,与本章省略宣武帝期的议合并看来,可确认渡辺氏所言的四种议。

很难确认皇帝是否出席这些议。例1-11是于显阳殿召集诸官,且在议事中出现诏之故,由此判断皇帝出席。其他如例1-3的情况,出席者在决议署名之后上奏,由此可确认皇帝并未出席。如第一章指出,宣武帝以降,皇帝在官僚前现身的机会减少,《魏书》卷七八《张普惠传》有这么一句:“又以肃宗不亲视朝。”以上所举均是举行议时皇帝不在场,即言可能多是上奏决议,再由皇帝裁断的形式。

对于此点,现在稍作详细探讨。整理灵太后临朝期孝明帝与太后行动的记载看来,是在宣光殿或是崇训宫接见臣子(《魏书》卷三一《于忠传》、卷七八《张普惠传》、卷九三《恩幸·侯刚传》、卷九四《阉官·刘腾传》)。宣光殿作为灵太后居所之用,而崇训宫为太后原来的居宫。总之,太后的居宫、居殿有作为临朝听政场所的功能。与此相对,在幽闭灵太后的时期,孝明帝于显阳殿接见从五品以上的诸官(《魏书》卷一〇三《蠕蠕传》),于太极殿西堂接见来归的柔然主阿那瓌等人(同前)。还有在太极殿西堂接见柔然后主,在显阳殿接受李崇北伐的辞别(《魏书》卷六六《李崇传》)。灵太后和孝明帝接见臣子的场所明显不同。以上所述的时期,孝明帝只不过是元叉(元乂)的傀儡,皇帝会亲临必要的礼仪场合,但不参与实质的议政场所,仅裁决上呈的文书。灵太后的情况不同:于正殿举行皇帝也出席的正规仪式,臣下议政的场所也非太后居宫,由上面的事例来看,实质上临朝听政场所应在宣光殿。举行议时由太后信赖的清河王元怿掌控,太后应该不需要自己亲临。结论是可推想在孝明帝期时,皇帝或皇太后亲临议的场所是非常少见的。

宣武帝期的状况,难以从史料记载判断皇帝是否出席议场。但根据《魏书》,宣武帝与臣下见面的记载不多:

表14-3 宣武帝出席议场之事由、场所与次数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为了讨伐叛军,接见领军指挥官并面授官职,很可能还有辞别一类。如辞别、举哀、面授官职与讲经,这些侧重在仪式性作用的超过半数。皇帝与臣子见面讨论政事的例子仅止于面陈、面奏两例。宣武帝的情况,并未有权臣将皇帝当作傀儡,所以推测可能会出席朝堂参与公卿之议,但频率不高。《魏书》卷七二《阳固传》记载:“初,世宗委任群下,不甚亲览,好桑门之法。尚书令高肇以外戚权宠,专决朝事。”并不仅限于关于议之事,但能展现宣武帝参与议的程度。

二、孝文帝亲政期的议

孝文帝亲政期可判断经述议之程序的有十二例,参考渡辺氏的研究分类,如以下所示:

首先,是由专门官吏举行之议,符合的为章末刊表14-6中的例2-2(以下仅记表中的编号)。虽无明文记载为议,但召集群官,孝文帝以诏征询群官意见,尚书游明根对曰:“考案旧式,推校众议,宜从朏月。”(《礼志一》)汇整出席者的意见之后,由尚书上奏,看来虽写“群官”,但极可能是尚书与礼官之议。以“奏”向皇帝上奏议的结论,可见孝文帝并未出席议事。这与第一章所谈“详议”相同。

其次是公卿之议。渡辺氏对“大议”也就是内外博议说明如下:“若出现例行的公卿议或礼官议无法达成决议的重要议题时,便召开内外博议、通议。” [4] 虽然无法确认公卿之议是否为定例,但例2-8有“高祖临朝堂议政事”的记载,对太保、录尚书事元羽发言:“今便北巡,迁留之事,当称朕怀。”(《魏书》卷二一上《广陵王羽传》)这恐怕就是渡辺氏所言由公卿组成的朝堂之议。此外虽未明写为议,但太和十七年(493)五月“帝临朝堂,引见公卿已下,决疑政,录囚徒”、十八年(494)二月“临朝堂,部分迁留”、同年九月“帝临朝堂,亲加黜陟”这些事例也应算是这种类型的议(《高祖纪下》) [5] 。当然不论上述哪个例子孝文帝均出席。

再者为群官组成相当于“大议”之议。若据渡辺氏之意,定期的公卿会议以外的“内外”官之议也包括在内。因此属于此议的有各种层级。

据史料所载大议之例,有孝文帝在经武殿举行的南伐之议,南朝来归的刘昶发言(《魏书》卷五九《刘昶传》,2-5)。孝文帝在明堂斋戒,占卜与迁都相关的南征,围绕着所得之卦,在群臣面前与任城王元澄展开激烈辩论(《魏书》卷一九中《任城王澄传》,2-5),认为需要时间才能正式决定。例2-9同样是南伐,为南齐雍州刺史曹虎提出内附请求,决定派将军四人,接着孝文帝打算要亲征之时,接到报告说之后并未收到曹虎的联络,而展开讨论。兼右仆射的元澄与侍中李冲认为不应南征,与孝文帝认为应该南征的立场不同。其他参与讨论者有司州牧元禧,侍中、中书监元勰,司徒冯诞,司空穆亮等人,这些都为“公卿”。(《魏书》卷一九中《任城王澄传》)前者是要动员三十万大军之议;后者为一度派出四将之后情势变化之议,议的分量轻重不同,这些都是公卿之议。例2-7为决定迁都洛阳后,一度回到平城的孝文帝,于平城的太极殿接见主要的留守官员,召开关于迁都的议。发言者为燕州刺史穆罴、尚书于果、太尉元丕等人,孝文帝均一一回答(《魏书》卷一四《东阳王丕传》)。

皇后或皇太子的废立也是召集多数官员举行议。例2-6是朝臣组成的冯氏立后之议,秘书监、兼常侍的卢渊想由占卜决定,在“集议”的场所也如此坚持(《魏书》卷四七《卢渊传》)。例2-12的废皇太子之议,是在清徽堂接见群臣,皇帝也有发言(《魏书》卷二二《废太子恂传》)。

例2-3关于国之行次之议,亲政前的太和十四年(490)“群官百辟”讨论五德相袭之后下诏,但次月文明太后便过世,因此或许是出于孝文帝意见的议。中书监高闾提出土德说,秘书丞李彪提出水德说。孝文帝接下来要求“群官”论议,在十六年时得出结论 [6] 。提出意见的人员范围很广,孝文帝对此云“朝贤所议,岂朕能有违夺”,而接受决议。由此可见孝文帝并不参加议论过程(《礼志一》),这与第一章所示的“博议”类似。例2-11在合温室由长兼太尉元禧、司空穆亮、吏部尚书元澄,再集合“议礼之官”,加上孝文帝讨论圆丘之礼。诏文写着“朝集公卿”,但员外散骑常侍刘芳、秘书令李彪等人也有发言(《礼志一》),可说参与的范围比公卿更广。

相对地,也有限定参加者之议。例2-4于本纪仅见“议律令事”(太和十五年八月),但可对照《刑罚志》记载太和十一年(487)“复诏公卿令参议之”,由列传得知会奖赏参与律令议定者,都是公卿阶层。经过了很长的审议期,于来年四月颁布新律令,如本纪十六年(492)五月条“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所见,皇帝应会参与重要场合。例2-10之议,皇帝下诏讨论对广川王元谐之丧该行何礼,黄门侍郎崔光、宋弁之外,通直散骑常侍、典命下大夫、中书侍郎等也参与(《魏书》卷二〇《广川王谐传》)。这既非公卿阶层的议,也非议礼之官的议。崔光或刘芳以通礼闻名,可能因此选择这些人而命之论议。例2-1关于养老、肆类上帝等议,参加者不明,但有“帝亲临决”的记载(《高祖纪下》)。可能是由专门官员组成之议,但皇帝未出席其他时候专门官员的议。由于皇帝亲临此次议场,可将此视作“大议”,实际上限制了参与者。

以上,仔细检讨孝文帝亲政期的议,渡辺氏指出四种议中,除了尚书八座丞郎召开的最高政务会议之外,确定存在其他三种议。整个六朝时期都能见到尚书省发挥作用,不能想象此时没有尚书省的议。因此孝文帝亲政期与宣武帝、孝明帝的议可说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属于“大议”的事例为数不少。以上仅取史料明示为议的例子,而太和十四年(490)十月孝文帝在太和殿接见群僚,讨论是否要既葬除服(即孝文帝开始亲政)之事(《高祖纪下》、《礼志三》),很明显就是“大议”,若包含这样的事例,“大议”的数量更为增加。这不仅是此期之事,如之前所示,宣武帝、孝明帝期也是如此。第十三章所述的议也属于这样的“大议”。

更值得注意的是孝文帝亲临这些“大议”。相当于“博议”的例2-3,与有可能的例2-10,和平时并未出席的例2-4之外,孝文帝均亲临,这是与宣武帝、孝明帝期不同之处、渡辺氏特别指出孝文帝会出席朔望的朝堂会议,因此这点更加受到重视。

三、孝文帝亲政前北魏之议

本节将概观来看从代王时代的道武帝期,至文明太后临朝期(以下略称为临朝期)的北魏之议。由于篇幅有限将省略史料出处,请参考下节有部分说明,及章末附表。能够了解议的过程的例子,道武帝时期有三例、明元帝期四例、太武帝期十二例、文成帝期四例、包含太上皇帝时代的献文帝期六例,以及临朝期十三例,共计四十二例。

例5-2可能是由尚书召开的最高政务会议的例子。其他时期均未见这种会议,但不代表不存在。北魏前期的尚书与魏、晋、南朝一路发展过来的尚书有着不同样貌,但都是担任行政之职,应该会在其内部讨论行政相关议题。

专门会议之例,在临朝期有3-2、3-3二例,之前也能见到6-7、4-1二例。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统整专门官员之议的人,并非如同亲政期为尚书(二例为司徒)负责。

不能确定是否已成定例,但可视作公卿会议的例子有6-9、6-8、5-4、4-4。公卿之议在临朝期未见,但之前的时期存在,于孝文帝亲政期也可见,因此判断临朝期也存在。附带言之,例3-13皇帝与中书监、尚书一同议政,但场所在皇信堂,似非公卿之议。

“大议”之例为数甚多。其中召集广泛官员举行之议,大多是远征等对邻国的军事行动(7-3、7-4、6-1、6-2、6-3、6-6、6-10、6-11、6-12、4-3、3-6、3-9),再来是与南朝互通(3-12)、让位(4-5)、国号制定(8-2)、“行次”的决定(8-3)、三长制(3-5)、俸禄制(3-4)等,均是非常重要的政治课题,也有如禘祫的重要礼制(3-11) [7] 。皇子的命名(5-1)、镇的移设(4-6)、与礼仪相关的爵位授予(3-1),似乎均循此。再者,对敌国行动的处置(6-4、6-5)或作为饥馑对策讨论迁都(7-2)等,在重要性稍低的状况,似乎也有临时召集公卿阶层的官员之议。另一方面,饥馑的对策(3-8)或与律令相关的课题(3-10),召集记载为“公卿”的官员,使其主导议,依议题下令具有专门知识的官员们进行议事(5-3)。以上模式均与亲政期相同。

四、北魏前期议的特色

孝文帝亲政以前为北魏前期,此期议的共通性在前节已指出。本节想要讨论这些议具有的意义。附带一提,提到皇帝时,也包含临朝时期的文明太后。

对于该如何处置在登国十年(395)参合陂之战掳获的后燕俘虏,《魏书》记载:“乃召群臣议之。建曰:‘……不如杀之。’太祖谓诸将曰:‘若从建言,吾恐后南人创乂,绝其向化之心,非伐罪吊民之义。’诸将咸以建言为然,建又固执,乃坑之。太祖既而悔焉。”(卷三〇《王建传》,8-1)这是北魏最初记录议的例子。具有部族联合国家时期浓厚色彩,显示除代王之外,中部大人王建或诸将,即部族或氏族的大人阶层参与的合议。代王(道武帝)被迫选择与己意不同的裁断,正显示了此时期的王权样貌。

王改称天子、再来改为皇帝,随着称号的上升,北魏君权的样态也起了变化,建立了官僚制,完备各个制度。但是部族联合时代君权的样貌并非全盘更新,如前节所见,以议讨论重要的政治、军事、制度课题,皇帝会出席议,这与当时中国诸王朝皇帝对于议的态度不同 [8] 。可认为北魏继承其前身的君权状态。道武、明元帝时期明文所留下议的例子不多,但未明记为议可推知的有好几个。如皇始二年(397)中山陷落前,北魏军缺乏粮食,道武帝向群臣询问调度粮食的方法,御史中丞崔逞说以椹作粮即可,态度侮慢,成为之后被诛杀的原因之一(《魏书》卷三二《崔逞传》)。这是群臣参与,可作为“大议”的一例。还有明元帝召见崔宏、安同、叔孙建与元屈,征求是否要大赦逃亡者,采纳了崔宏的意见;明元帝并对群臣询问该如何处理并州胡人的南掠,最后依照崔宏的意见决议(《魏书》卷二四《崔玄伯传》)。

除群臣、有司之语以外,也代表议的第一个例子,为神瑞二年(415)关于迁都的朝议。虽对朝议一词的理解不完全一致,《魏书》卷三五《崔浩传》(7-2)有这样的记载:“神瑞二年,秋谷不登,太史令王亮、苏垣因华阴公主等言谶书国家当治邺,应大乐五十年,劝太宗迁都。浩与特进周澹言于太宗曰……。太宗深然之,曰:‘唯此二人,与朕意同。’复使中贵人问浩、澹曰……。浩等对曰……,太宗从之。”(《魏书》卷九一《述艺·周澹传》所记为“朝议将迁都于邺”。)让中贵人问如果来年谷物也不熟该如何是好,用“复”这个字,或许一开始发言就以中贵人为中介。崔浩与周澹并未出席朝议,可见与召集群臣不同,是由限定范围的官员参与之议,再以此征询崔浩等人的意见。这种情况的朝议推想可能是公卿阶层之议,因征询崔浩等人的意见之前都倾向迁都,据此判定皇帝出席。尚无法确定是否有皇帝缺席,而交付公卿阶层讨论的议。

进入太武帝期后,已能确定有各种议。由尚书举行的政务会议,例5-2的朝议很可能就是一例:当时阳平王杜超已过世,但其从弟子杜元宝“未几以谋反伏诛,亲从皆斩,唯元宝子世衡逃免。时朝议欲追削超爵位,中书令高允上表理之”(《魏书》卷八三上《外戚传》)。处理谋反者连坐的过程中,触及该如何处置已过世的死者的问题,推测是由尚书提出问题,中书令对于尚书上奏之案表达其意见。另外,皇帝交付议题由公卿召开议的例子,虽无法确认是否为定例,有例6-9的送还吐谷浑人民的议,被封为西秦王的吐谷浑慕璝上表,要求送还东方的流离人民,对此“世祖诏公卿朝会议答施行。太尉长孙嵩及议郎、博士二百七十九人议曰(中略),制曰:公卿之议,未为失体”(《魏书》卷一〇一《吐谷浑传》)。《北史》卷九六记录在朝堂举行议 [9] ,是公卿组成的朝堂之议,议郎、博士也参与,集合众多人员的意见,谈到过去中国王朝与周边各民族的关系等,必需聆听他们的见解。但这样实质上就与“大议”无异。还有一例讨论北魏册封的北凉王母亲与妃子(太武帝之女)之称号,北凉之相上表询问,经朝议讨论后由太武帝批准(《魏书》卷九九《沮渠蒙逊传》,6-8);文成帝期冀州刺史源贺上表请代,但朝议以贺深得民情而不许(《魏书》卷四一《源贺传》,5-4)。无从得知细节,但可能属同样的议(但这两例也可能是尚书举行的议),为献文帝时期的例4-4,也记载由公卿举行议(《魏书》卷一〇二《西域传》)。而专门会议之例可见《魏书》卷三五《崔浩传》:“时方士祁纤奏立四王,以日东西南北为名,欲以致祯吉,除灾异。诏浩与学士议之。浩对曰……,世祖从之”的例6-7,当时崔浩为司徒。“大议”召开频繁。尚书之议所举之例已见文成帝期,如前节所述,可推测其他时期亦存在,因此太武帝时期可全数见到渡辺氏所言的四种议。

随之而来的是议的形式也作了调整。公卿之议的例6-9如前所示,可明白是依照表→诏→议→答→制的流程,而“答”应是采用奏为形式。以献文帝时期为例,于阗苦于柔然入寇,上表请求救援,对此下诏让公卿议之,上奏的结论是由于距离过远不会有帮助。献文帝将公卿之奏告知了于阗的使者,下诏说自己也这么认为,决定在一两年内养兵以除去于阗之患(《魏书》卷一〇二《西域传》,4-4),可确定是经过上表→诏→公卿之议→奏→(批准)的程序,并且可知奏是以文书的形式提出。而专门会议,例6-7显示奏→诏→议→批准的形式,这个情况是与学士一同进行讨论,据崔浩的报告记为“曰”,无法判断是口头报告或是文书;献文帝时期,相州刺史李欣上疏想在州郡治所立学官,因此下诏中书令领秘书监的高允“宜与中、秘二省参议以闻”,高允将二省协议的结论上表,许可之后得以在郡国立学校(《魏书》卷四六《李欣传》、卷四八《高允传》,4-1) [10] ,由此例可知为奏→诏→议→表→批准的流程。不论是公卿之议或专门会议,在其后的宣武帝、孝明帝期之议都能见到同样的形式。

当然至太武帝期为止,并非只有群臣之议与类似的议。如在道武帝期创设了各种制度,律令、官制、礼仪、音乐与历法等,范围广泛的新制度是由邓渊、董谧、王德与晁崇等人负责,而由崔宏总领(《太祖纪》),以个人力量创建制度很困难,如同之后的律令制定,均由参与人员组成议。但一般由专业知识者组成的议进行讨论时,北方部族、皇帝会出席重要场合,可知必须要得到他们的同意,就这样至太武帝期时,议逐渐完备、分化。

如上所述至太武帝期时,由文书的流程可知,有外观上与汉唐间共通之议相似的议,但实际究其内容,可发现有不少不同之处。

如例7-3东晋将军刘裕攻击后秦之际,请求借道北魏领土,《魏书》卷三五《崔浩传》可见对此要求:

诏群臣议之。外朝公卿咸曰:“……宜先发军断河上流,勿令西过。”又议之内朝,咸同外计。太宗将从之。浩曰:“此非上策。……”议者犹曰:“……”太宗遂从群议,遣长孙嵩发兵拒之,战于畔城,为裕将朱超石所败,师人多伤。太宗闻之,恨不用浩计。

可见群臣的“大议”分为外朝官之议,与北魏官制独创的内朝官之议。 [11] “大议”分割为内外朝是常态还是此时期独有,由于事例不足无法判断。内朝官参与议并发言的例子,可见例4-3殿中曹给事中张白泽之事。明元帝时身为拾遗左右的贺泥之例“后从世祖征赫连昌,以功进爵为琅邪公,军国大议,每参预焉”(《魏书》卷八三上《外戚·贺泥传》),也能显示内朝官参议。

可见前期之议的特色第一为内朝官的参与。若内朝官参加只限于大议,可以明白参与议的官员阶层广泛。内朝官为数众多,可能导致议分为二的结果。现在的问题是公卿之议。

1997年第12期《文物》介绍文成帝南巡碑(《高宗南巡之颂碑》,以下省称为《碑》),记载不少和平二年(461)陪同文成帝南巡的内朝官官爵与姓名 [12] 。此处所记的以下两名,毫无疑问是属于公卿的范畴。

侍中、抚军大将军、太子太傅、司徒公、平原王步六孤伊□(陆丽) [13]

侍中、尚书左仆射、安南将军、□□□、平昌公素和其奴(和其奴)

再来为虽非从事实职,但官品高的东宫三师(太和前令为从一品上)、东宫三少(同出处二品上)应该也受到等同公卿的对待。

侍中、特进、车骑大将军、□太子太保、尚书、太原王一弗步□□(乙浑)

中常侍、宁东将军、太子太保、尚书、西郡公尉迟其地
中常侍、宁西将军、仪曹尚书、领中秘书、太子少师、彭城公张益宗
中常侍、宁南将军、太子少傅、尚书、平凉公林金闾
散骑常侍、□□□□□、太子少保、仪曹尚书、扶风公李真奴

川本芳昭认为皇帝身旁最亲近的近侍,为碑阴第一列的“内侍之官”,上述七位中高达五位在其上位六名之中。总而言之,此时期的外朝公卿,一方面可能也身为内朝官。上示的陆丽、和其奴之外,检视万斯同的《魏将相大臣年表》和平二年(461)条所载之人(各将军除外。为将军之例的乙浑与乐浪王元万寿(直懃□大汗□)于《碑》上可见),太宰常英为侍中、征东大将军(卷八三上《外戚传》),太尉尉眷为侍中(卷二六),尚书令闾毗为侍中、河东王(卷八三上《外戚传》),仅有中书令高允一人非内朝官 [14] 。《碑》文未见的这些人未跟随文成帝南巡,可能是有留守都城之任,他们也几乎都带有内朝官。总结而言,北魏前期的公卿之议,实际上是内朝官之议,而且可认为是以最接近皇帝身边服侍的“内侍之官”为中心组成之议。

接下来要讨论皇帝是否出席这些议。其判断的基准,皇帝在议上发言当然视为出席;其他如“引见”、“召见”等将官员集合举行议的情况,也认为有出席。上奏议的结论而请皇帝裁断的情况,虽有些疑点不过将其视为未出席。以议的种类区分是否出席如以下所示:

表14-4 皇帝出席各类议的统计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由此可确定皇帝均未出席尚书政务会议、专门官组成之议与公卿之议,但是皇帝出席过半数的“大议” [15] 。不明的例子中,议题份量也有能与有出席的议匹敌者(3-9、3-12、7-2、8-2、8-3) [16] ,再加上议也有将多数意见置于一旁,采用少数意见的情况(3-1、4-6、7-1),由此可推测皇帝可能出席,若加上这些,或许可认为皇帝几乎出席了所有“大议”。至少明确显示未出席的仅有例3-10,例3-10是要勘定徒刑与死刑的差距之诏,由公卿“参议”,为限定范围的官员组成之议。

如上所示,前期之议的第二个特色,为能根据议的种类明确区分皇帝是否出席,在“大议”的场合,皇帝出席的事例很多。那么议的实际情况到底为何呢?这里再度拿《碑》为材料,来说明尚书政务会议。可视为公卿的七名之中,如上揭示的和其奴、乙浑、尉迟其地、张益宗、林金闾与李真奴六人与尚书省有关,但是此外亦有西起部尚书杨保年、殿中尚书斛骨乙莫干、驾部尚书□□尸婆、殿中尚书独孤侯尼须(刘尼)、选部尚书常伯夫、尚书毛法仁、□部尚书符真卫、□□尚书袁纥尉斛、□部尚书宜懃渴侯、选部尚书豆连求周、□□(疑为南部)尚书黄卢头,以及□□□书(疑为北部尚书)慕容白曜,可知共十二名担任尚书者。然后,斛骨乙莫干与常伯夫没有记录,豆连求周以下三名上半部判读不明除外,其他七名都带有侍中或散骑常侍的官衔。第一部第二章已指出北魏前期的尚书,带有侍中、散骑常侍官衔的比率很高 [17] ,这也能由《碑》确认。侍中、散骑常侍与中散官等北朝独特的内朝官到底有怎样的关联,尚待进一步研究,不过这些官员原本都为内朝官。接着,库部内阿干、太官给事、驾部给事、殿中给事、北部折纥真、南部折纥真与主客折纥真等,可见到十名认为与尚书有关的内朝官员。尚书官员并非全数都随同南巡,不论有无尚书郎的存在 [18] ,尚书省上层部分一定与内朝有强烈连结。并不清楚尚书之议拥有多大的独立性。但由作为统整议的司徒同时也是内朝官的一事看来,专门会议也有内朝的参与。而公卿之议的情况已见之前所述。

由此看来,皇帝仅参与内朝官以外的多数官员参与的“大议”。这件事由另一角度来看,为皇帝亲临内朝官无法掌控的会议。此处想讨论在议上北魏皇帝下达怎样的裁断。按照议的各个种类,将皇帝裁断与己意不同的事例时,不拘于多数意见而采用少数意见的例子整理来看,如以下所示:

表14-5 皇帝对议的不同裁断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例子集中于“大议”,而且约半数的“大议”出现皇帝之意与议的多数意见不同的结果。其中以明元帝、太武帝期的比率最高,这为议的第三特色。

具体来看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例8-1已讨论过;例6-5与例6-4相关:南边的将领上表宋有入侵的举动,希望得到援军先发制人,太武帝下诏让公卿讨论,太常卿崔浩陈述与众议不同的意见,太武帝遵从崔浩之议(《魏书》卷三五《崔浩传》,6-4)。但是南镇诸将再度上表传达宋的行动,全体公卿皆主张派遣援军,仅有崔浩一人反对,结果“世祖不能违众,乃从公卿议”(《魏书》卷三五《崔浩传》,6-5)。例6-10为高句丽接受北燕冯弘亡命逃入,高句丽的态度让太武帝愤怒,想发陇右之军讨伐,但由于骠骑大将军、乐平王元丕与尚书令刘洁等人的反对而止(《魏书》卷二八《刘洁传》、卷一〇〇《高句丽传》)。例4-5是关于献文帝让位之议,不论是太尉、中都大官、选部尚书(二人)、中书令等人的发言,都反对让位给皇叔京兆王子推,献文帝终于放弃而禅让给孝文帝(《魏书》卷一九中《任城王云传》、卷四〇《陆馥传》、卷四一《源贺传》、卷四八《高允传》、卷九四《阉官·赵黑传》)。

来看皇帝采用少数意见的例子,第一为例7-1,安同被告恣意征发人民进行工事,明元帝召集群官议论其罪一事,全体都认为有罪,但皇帝以非有恶意不问罪作终(《魏书》卷三〇《安同传》)。前已引述例7-2,由于饥馑之故想迁都至邺,交付朝议处理,明元帝征询不在议场的崔浩等人意见后反对迁都。太武帝期的事例都与对外关系有关,此期模式为群臣是多数意见,崔浩是少数意见。例6-2为大夏的赫连勃勃死去,关中陷入混乱,闻此消息太武帝希望趁机攻击大夏而召开议,北平王长孙嵩以危险为由反对,天师寇谦之与太常卿崔浩、杜超(可能为大鸿胪)赞成(《魏书》卷二五《长孙嵩传》、卷三五《崔浩传》)。例6-6为不顾宋欲攻击大夏的议之上,群臣皆反对,仅有崔浩赞成(《魏书》卷三五《崔浩传》),仍攻击了大夏的平凉。例6-12关于远征柔然之议,尚书令刘洁言最好等待对方攻击再予以反击,群臣皆赞成此意见,但决心要远征的太武帝询问崔浩,崔浩说应该要远征,便采用此意(《魏书》卷二八《刘洁传》、卷三五《崔浩传》)。但是,皇帝不能仅凭自身权力而不顾多数意见。例6-3为关于征讨柔然之议,群臣反对,保太后也阻止,太武帝听不进去,仅有崔浩赞成征讨。尚书令刘洁、左仆射安原等人劝黄门侍郎仇齐召见大夏的太史,太史等人言不得远征,群臣也赞成。但是太武帝召崔浩来与太史等人论难,在这之上更向公卿宣布“吾意决矣”,接着在面有难色的太后面前让群臣再度议论(《魏书》卷三五《崔浩传》)。太武帝只有崔浩一人拥护之故,被孤立无法贯彻自身的意志,崔浩驳倒太史之后,才能下裁断决定征讨。例6-11为太武帝于西堂集合群臣召开关于远征北凉之议,尚书古弼、李顺、征南大将军奚斤等三十多人,以姑臧没有水草不应远征;司徒崔浩认为应该远征,两者有激烈的对立,在背后聆听的太武帝现身,决定要远征(《魏书》卷二八《古弼传》、卷二九《奚斤传》、卷三五《崔浩传》、卷三六《李顺传》、卷四四《伊馥传》)。此议前太武帝先与崔浩确认其意,远征为太武帝的意思,但反对者占压倒性多数,太武帝抓住崔浩说李顺等人接受北凉的贿赂之机,趁此时现身以封住反对者之口,由此可推测仅凭太武帝的意志很难决定远征。

太后临朝期的例3-1,为有司上奏神主要移往太庙之际,依惯例希望授爵,群臣皆赞成,但只有秘书令程骏反对,此表上奏后太后认可(《魏书》卷六〇《程骏传》)。乍看是关于礼的问题,由于授爵这点而与政治利害关系纠结。例3-11孝文帝下令召开禘祫礼之议,后自行得出了与尚书和中书诸官二说皆不同的结论(《礼志一》)。这是展现孝文帝积极实践礼制关系改革的例子,但未有特殊的政治意义。

北魏前期政治体制的特质,为内朝诸官控制外朝各机构。但内朝诸官是承续部族联合时代的传统,因此并非单方面附属于皇帝权力的存在。在议场遵从重要事件由部族成员会议决定的传统,他们屡屡反对皇帝意见而固执己意,相对于此,皇帝努力想要贯彻自己的意见。

皇帝贯彻己意采用少数意见,需要有支持他的势力。若太武帝的情况,这个中心就是崔浩。例6-4的事件之前,记载“于是引浩出入卧内,加侍中、特进、抚军大将军、左光禄大夫,赏谋谟之功”,这确实显示崔浩为内朝官,是否此时才开始担任内朝官呢?明元帝的初期,崔浩以博士祭酒而有武城子的爵位,但是“常授太宗经书。……太宗好阴阳术数,闻浩说《易》及《洪范》五行,善之,因命浩筮吉凶,参观天文,考定疑惑。浩综核天人之际,举其纲纪,诸所处决,多有应验,恒与军国大谋,甚为宠密”。太武帝在崔浩讲解经书之时征询其意,由于泰常三年有彗星出现,崔浩曾经与“诸儒术士”一同被召见询问其彗星之意,从此事开始,因为拥有“术”之故,能够推测太武帝在议之际常常征询其见解。但由能展现北魏议的特质的例7-2中,不能想像迁都之议是求一介术士的意见。以及上揭例7-3的记载,崔浩应曾在内朝发言,与内朝的议者交互议论。还有,明元帝末年由皇太子监国之时,崔浩与包括司徒、太尉等北人五名并列,成为六人辅相的其中一人。尽管如此,要怎么解释未有由之前的博士祭酒迁官的记载呢?《魏书》此时的记载粗略,以记载缺乏来解释可备一说吧。但是由川本氏的判断来看 [19] ,魏收有意识的“杜撰”前期国制,崔浩也有可能从明元帝期开始就已是内朝官了。“于是引浩出入卧内”意味着崔浩可能是在《碑》中所记载的最为近侍皇帝的“内侍之官”中地位较高者。笔者认为在内朝、外朝有力的各政治势力与皇帝对立之时,支持皇帝的应该是在皇帝侧近服侍的内朝诸官。

结语

《魏书》卷二七《穆亮传》有以下这段话:

后高祖临朝堂,谓亮曰:“三代之礼,日出视朝,自汉魏已降,礼仪渐杀。晋令有朔望集公卿于朝堂而论政事,亦无天子亲临之文。今因卿等日中之集,中前则卿等自论政事,中后与卿等共议可否。”遂命读奏案,高祖亲自决之。

对此渡辺氏评为:“这是以皇帝直接支配朝堂为目标,企图使朝政上终于皇帝一元的意见。并且这在形式上是向汉代的回归,同时在内容上的目的是强化集结于朝堂的贵族和高级官僚对皇帝的从属。” [20] 孝文帝逐渐参与定期公卿之议的根本意义,就如渡辺氏所言。而北魏前期也有皇帝未出席公卿之议,已在前述所见。

但是,至前节为止的北朝前期之议样貌看来,笔者认为还能赋与孝文帝的公卿之议改革别的意义。上面孝文帝发言为大和十七年(493)秋开始南伐之前,另一方面,在迁都洛阳之前的改革中,渊源于北方部族的内朝官大部分都被集中废去 [21] 。两者发生于同一时期。

除了“大议”之外的北魏前期各种议,都在内朝公卿控制下。特别是公卿之议,虽然看来包含外朝公卿,实质上为内朝上层部分之议。内朝的上层部分不一定要附属于皇帝的意志,如“大议”所见,有限制皇帝的意志,与皇帝对抗之事,但由于支持皇帝内朝官员的存在,与拥有内侍经验的官员增加,皇帝与“大议”逐渐地很少意见相左。皇帝不出席的公卿之议,实际上也是内朝官的议,能够反映皇帝的意志。但一旦强行改革内朝,就会切断外朝公卿(即中国传统内朝官中书、门下系统的公卿以外者)与皇帝之意的联系。可以认为孝文帝通过亲自参与公卿之议,企图控制公卿会议。另一方面,北魏有皇帝参与“大议”的传统,内外朝多数的官员都参与的“大议”,皇帝几乎全部都会出席;由公卿阶层组成的大议,不能说必定会,但多会出席。皇帝参与公卿之议的准备条件是很充分的。

如渡辺氏明示,议是汉唐之间基本的决策方式。在此意义上议为中国的制度。北魏前期之议,由于含有与部族联合国家的传统相连的“大议”,以及因统治区域的扩大,所应裁决的事件也随之增加,可说型态上模仿了此制度。但是运用这一制度的实际情况,是继承了北方部族的传统,吸收了北方部族的制度,形成北魏独特制度。可以说汉族的制度与北方部族的传统,在制度上合体而为论的制度。因此,由全面采用中国式制度的孝文帝推动的议的改革是有意识的提出在中国传统之下,穿上以中国传统的议进行改革的外衣,但实际上在其中吸收了北方部族的传统。议便如此被赋予新的生命,成为其后“中国”王朝的传统。

看待孝文帝时期的北魏变化,近年来日益加强不应只采用“汉化”这一侧面看待的思考角度。笔者也同意此观点,认为在看起来采用“汉”式制度之中,实际上也结合了北方部族的要素。本章即为此观点的一个尝试。所谓“统合”就是在这尝试中不断积累而成。

【补记1】本章为2000年9月举办的第一届中国史学国际会议“中国的历史世界——统合系统与多元发展”上所发表的文章增补而成。(2000年记)

【补记2】本章中关于内朝之议与外朝之议,佐藤贤在《北魏前期の「内朝」·「外朝」と胡漢问题》(《集刊东洋学》88,2002)中有所批评。(2003年5月记)

表14-6 北魏的议(道武帝~孝文帝)一览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议”


[1]渡辺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儀礼》,柏书房,1996年,第35—42页。

[2]原载谷川道雄、池田温、佐竹靖彦、堀敏一、菊池英夫編:《魏晋南北朝隋唐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汲古书院,1997年。

[3]窪添慶文:《北魏後期の政争と意志決定》,原载《唐代史研究》2,1999年,第3—15页。

[4]渡辺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儀礼》,柏书房,1996年,第41页。

[5]渡辺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儀礼》,柏书房,1996年,第82页。

[6]《礼志一》为太和十五年(491)一月,此从本纪。

[7]《资治通鉴》卷一三七系于太和十五年(491)事,此据本纪同年同月条“亲定禘祫之礼”;《礼志一》记为十三年(489)五月壬戌之日,《通典》也作十三年(489)。这种议有许多历经长时间才能定局。且据“便即施行,著之于令,永为世法”,到孝文帝律令化之前应该需要时间。因此将十三年(489)五月当作议论之始。

[8]在第十二章已讨论此事。

[9]不过《北史》校勘记言据《魏书》记载,此处言朝堂应有误。

[10]据《魏书》卷八四《儒林传》,最初各郡一律相同,后诏改为依郡的规模,博士、助教、学生的数量有所不同。高允的上表能对照《儒林传》提到的后诏,但是《儒林传》与《高允传》的学官、学生数不一致。

[11]近年有许多探讨内朝的论文。此处仅举川本芳昭:《北魏の內朝》,《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6,1977年;后收录于氏著《魏晋南北朝時代の民族問題》,汲古书院,1998年,第二编第一章。严耀中《北魏前期政治制度》(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三章也详细讨论内行官,对例7-3的解释,为军国大事首先由外朝官参议,之后再由内朝官审议决定,由皇帝批准后实施。但是严氏的说法,于内行官背后有他独特的“分部制”想法。又门下、中书皆被当作外朝官,但与身为内行官虚衔的侍中、散骑常侍似乎难以辨别。

[12]《碑》所记载的官职,张庆捷、郭春梅《北魏文成帝〈南巡碑〉所见拓跋职官初探》(《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以及川本芳昭《北魏文成帝南巡碑について》(《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28,2000年)有详细议论。

[13]根据川本芳昭《北魏文成帝南巡碑について》(《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28,2000年)的释读。括号内为改胡姓之后,也就是《魏书》所载的姓名。

[14]北魏前期中书省官员除非受特别待遇,否则不得进入禁中。参看郑钦仁:《北魏中书省考》,台湾大学文学院,1965年;后收录于氏著《北魏官僚机构研究续篇》,稻禾出版社,1995年,第一编。

[15]例7-4为监国(皇太子时期的太武帝)之前的议,但也等同于皇帝临席。

[16]例8-3用语为“奏”,可能是在别处用口头向皇帝报告议的结论,但是讨论国的行次,并将拓跋氏视为黄帝后裔,这样重要问题之议,推想是皇帝出席,观察臣下议论的走向。

[17]窪添慶文:《北魏门下省初稿》,原载《お茶の水史学》32,1990年。

[18]笔者在本书第一部第一章《关于北魏前期的尚书省》(原载《史学雑誌》87-7,1978年)推测列曹尚书之下有尚书郎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认为有大夫、令、长的存在,这是援引“双轨制”概念来说明。

[19]川本芳昭:《北魏の內朝》,《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6,1977年;后收录于氏著《魏晋南北朝時代の民族問題》,汲古书院,1998年,第二编第一章。

[20]渡辺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儀礼》,柏书房,1996年,第82页。

[21]参照川本芳昭:《北魏の內朝》,《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6,1977年;后收录于氏著《魏晋南北朝時代の民族問題》,汲古书院,1998年,第二编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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