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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阶级结构—— 宋朝户口分类制度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55:49 0


宋朝同秦汉以下的其他历朝一样,十分重视对户口的管理和控制,因为户口是赋役的源泉,而赋役则是庞大官僚军事机构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对天下的编户齐民,千方百计地实施尽可能严密的管理和控制,乃是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重要属性和特征。自中唐以后,财产税虽在乡村赋税中占据重要地位,但财产税的征收对象依然是编户齐民。故两税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控制户口的重要性有所减弱。

本章不是介绍宋朝户口制度的全部情况,而只是主要介绍与阶级结构相关的户口分类制度。

宋朝户口分类制度是唐五代户口分类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但也有所变革和创新,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宋朝户口分类制度的确立,标志着隋唐以来阶级结构变化的终结。

宋朝户名甚多,但在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常见、最普遍的,并与当时阶级结构有关的,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按人户身份区分,有官户与民户、形势户与平户之别。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 与官户相对称的民户,是指官户以外的广大编户。

宋朝官户和民户的区分,并非沿袭唐五代的旧制。唐朝官户是奴隶户的一种。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颁行了《重定刑统》,即传世之《宋刑统》 ,其中依然保留了《唐律疏议》有关官户的条文和精神。“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惟属本司”。“官户隶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官户亦是配隶没官,唯属诸司,州县无贯” 。可知宋初将官户作为官府奴隶户,没有“户贯”,即不列入州县户口登记。甚至最近发现的宋仁宗初《天圣令》中,依然照抄唐令,将“官户”当作奴婢。

从今存记载看,至晚在宋仁宗时,官户的概念已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天圣时,在兴化军莆田县,陈清“与官户、形势计会”霸占当地陂塘,“百姓争讼,州县一向抑迫,不与申理” 。余靖也提到,“邑豪入粟得爵者,准官户” 。在皇祐前,四川荣州“有盐井,籍民煎输,多至破产,惟有禄之家得免。(王)伯琪请于州,均之官户,而仕者诬诉之,赍恨以殁” 。可知在北宋开国六十年后,宋朝事实上已取消了《宋刑统》有关官户的旧法律概念,而代之以官户作为品官之家的新法律概念。值得注意者,是后来的金朝仍然将官户作为奴婢户 ,这自然与女真族社会奴隶制的兴盛有关。

自宋仁宗以后,官户与民户并称的记录屡见不鲜,民户又被称编户、编民或庶户。 民户改作官户,需办理严格的手续。户部左曹户口案的管理项目之一,即是“改立官户” 。“诸被受省曹誊降到圣旨若朝旨或直承处分,以民户改作官户,或依官户例减免差役、科配之类,并行讫,限当日实封申审尚书户部”,如“应申尚书户部而违限,杖一百” 。宋宁宗时进行保甲登记,其中专列官户一项:“某人系官户,是何官品,曾不系析户。” 实际上也反映了对官户进行户口登记的部分情况。

形势一词,在唐五代已经出现。如唐高宗时,道士朱钦遂“假称中宫驱使,依倚形势” 。唐武宗诏说,“畿内诸县百姓租佃百官职田地”,“被形势庄园将瘠薄田地回换,令人户虚头纳子” 。后唐清泰三年(公元936年)诏:“乡村士庶有马者,无问形势,马不以牝牡,尽皆抄借。” 后周广顺敕说,“京兆府、耀州庄宅,三白渠使所管庄宅,宜并属州县”,“如已有庄田自来被本务或形势影占,令出课利者,并勒见佃人为主,依例纳租” 。可知唐五代逐渐形成的“形势”概念,似尚无正式的法定户名和范围。

宋太祖时有“形势门内户”的记载,并规定诸州府并置“形势版簿” 。宋太宗时,寇準谈到蠲免“东畿夏苗”的问题时说“形势户虑或侥倖” 。宋真宗时也有“衣冠形势户” 的记录。宋徽宗宣和时,仍重申“形势人户,令诸县置簿,专一拘催科校,仍前期榜示” 。宋朝关于形势户的法定概念,见于南宋中期的《庆元条法事类》卷47《违欠税租》、《税租簿》,卷48《税租帐》,“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诸县税租夏秋造簿,其形势户每名朱书‘形势’字以别之”。

形势户的范围显然比官户宽,其中还包括了“非贫户弱者”的吏户。不论单独设置形势版簿,还是在税租簿上用朱笔标明“形势”两字,都说明官户和富有的吏户有特别的户口登记。与形势户相对称的是“平户” ,此词不常见,其范围比民户窄,但占了民户的大部分。

二、按人户居住地区分,有乡村户和坊郭户之别,前者居住乡村,后者居住城市。

如前一章所述,中国古代的“乡村户”和“坊郭户”之分,始见于唐朝。后周世宗废除大量寺院时规定:“其在军镇及偏镇坊郭户及二百户以上者,亦依诸县例指挥。” 宋朝继承前代制度,宋太宗雍熙四年(公元987年)诏说,“沿边州军管属地分坊郭、乡村诸色人户”,如向辽朝走私粮食,“不计多少”,“勘罪”“处斩” 。宋神宗时,两浙路“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 。又霍翔奏请“诸路乡村户不拘等第高下,如愿养马,并许经官投状” 。司马光在宋哲宗初上奏,建议“召募本县乡村户有勇力武艺者,投充弓手”,“若尚召募不足,即且于乡村户上依旧雇人,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 。宋孝宗时,嘉兴知县黄度变通差役法,“坊郭户充役于某都,而别都增产者,不许辄改。乡村户自狭徙宽者,役于新处,则狭乡常有役户,不偏聚于宽乡” 。以上记载中的“乡村户”,有的其实是指乡村主户。总之,宋朝实行乡村户和坊郭户的区分,无疑是当时社会经济生活中引人注目的史实。

三、按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有无房产等重要生活资料,则有主户和客户之别。主户或称税户,“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

中唐实行两税法时,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户无主、客”,或作“户无土、客” 。当时主、客户的区别,主要是土著和侨寓之别,与宋代情况有异。五代后唐长兴元年(公元930年),阶州刺史王弘挚上奏,“一州主、客户才及千数,并无县局,臣今检括得新旧主、客已及三千二百”,请求设县,得到批准。 后晋时,赵在礼在宋州“所为不法”,“命吏籍管内户口,不论主、客,每岁率钱一千,纳之于家,号曰拔钉钱” 。可知在北方户籍中,已正式有主户和客户的区分。在南唐,“于客户内有三丁者抽一卒,谓之围军,后改为拔山军,使物力户为帅以统之” 。这说明南唐不仅户籍中有客户,而且客户与物力户之间存在着某种隶属关系,似可推断客户即是物力户之佃户。

宋承五代遗制,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即规定“据诸州见管主户”重新确定州的等级。 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天下主、客户三百九万五百四” 。此后主、客户记载很多。宋太宗时《太平寰宇记》的记录表明,各州军的户口统计基本上都有主户和客户的区分。

宋时乡村户与坊郭户、主户与客户是互相交错重叠的。乡村户有乡村主、客户之别,坊郭户也有坊郭主、客户之别。《庆元条法事类》卷48《税租帐》中规定,在各县的“税租帐”中,须开列“坊郭、乡村主户丁各若干,客户丁各若干,及各开丁、中、小、老、疾病人数”。可知宋朝主、客户统计既包括乡村户,也包括坊郭户。以下不妨举一些实例。《弘治徽州府志》卷2载:


宝庆三年(公元1227年),见管户一十二万四千九百四十一,口二十三万一千七百六十四。

主户:坊郭三千九十八,口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乡村户一十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九,口一十九万二千九百七十五。

客户:坊郭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乡村户九千四百六,口二万一千八十七。


《永乐大典》卷7890《临汀志》载汀州户口统计,在其“祖帐”和“见管”的户口中,都分列“主户”和“客户”,而在“主户”和“客户”之下又分列“坊市”和“乡村”的户数,以及“丁”数、“老、小、单丁、残疾不成丁”数。又如《光绪抚州府志》卷14引《景定志》:


主户:十七万一千三十。坊郭户一万七千五百四十,乡村户十五万三千四百九十。

客户:七万六千二百九十。乡村户六万三千二百四十三,坊郭户一万三千四十八。


尽管在宋朝的主、客户统计中,都包括了坊郭和乡村两个部分,但今存绝大部分的主、客户统计已省略了坊郭和乡村的分类数。宋朝既是农业社会,乡村户占了户口的大多数,故全国或大多数地区的主、客户统计,基本上也可说是反映了乡村主、客户的比例。但就少量坊郭户密集的大城市而论,其所在州府的主、客户统计,自然不可能反映乡村的主、客户比例。

四、乡村主户和坊郭主户又按财产分为五等和十等。司马光说“今时坊郭十等、乡村五等户” ,代表了宋时的定制。关于宋朝户口分类制度中的户等制,情况比较复杂,以下分三方面予以介绍。

(一)户等制沿革。按人户财产划分户等,早在秦汉时已见端倪。大致在魏晋时设九品户制,“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 。北齐时,“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唐朝九等户有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中上户、中中户、中下户、下上户、下中户、下下户,以上上户至中上户四等为“上户”,中中户至下上户三等为“次户”,下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为“下户”。 这种上户、次户和下户的区分,打破了前代户等制三等九品的传统。

五代后晋天福时,“令州郡配征人户食盐钱,上户千文,下户二百,分为五等” 。这应理解为依业已存在的五等户制摊派盐钱,而不是为摊派盐钱新设五等户制。后周显德三年(公元956年),“课民种植,每县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种杂木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 。这也同样应以业已存在的五等户制为依据。

宋朝乡村五等户制和坊郭十等户制的建立和完善,显然有一个过程。

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规定五等户分等植树的数目。 开宝五年(公元972年)诏令“沿黄、汴、清、御河州县人户”种柳树等,“量户力高低分五等,第一等种五十株,第二等四十株,第三等三十株,第四等二十株,第五等十株” ,也与前一规定相类。最近发现的《天圣令》说:“诸每年课种桑枣树本,以五等分户,第一等一百根,第二等八十根,第三等六十根,第四等四十根,第五等二十根。” 其实也是复述后周令。

北宋前期实行五等户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摊派职役。“建隆初,里正、户长掌课输,里正于第一等差,户长于第二等差。乡书手隶里正,于第四等差。又有耆长,掌盗贼烟火,于第一等、第二等差。其属有壮丁,于第四、第五等差” 。宋太宗淳化五年(公元994年)诏各县,“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至宋仁宗天圣时,仍“循其制” 。宋真宗大中祥符时,乞伏矩奏,“川界弓手役户多贫乏,困于久役”,“况第一、第二等户充耆长、里正”,“弓手系第三等户” 。宋仁宗乾兴元年(公元1022年)继位时,“上封者言”,“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 。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诏:“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簿,自今先录户产、丁,推及所更色役。” 由此可见,自北宋初至宋仁宗时,以五等户制摊派职役,大体沿袭不变。

但是,北宋前期的户等制也有歧异记载。如宋太祖开宝九年(公元976年),曾“于开封府〔管内〕诸县〔均〕定三等人户税额” 。当然,这也不能排除在五等户制基础上简分上、中、下三等的可能性。又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公元980年),京西转运使程能奏:“诸道州府民事徭役者未尝分等,虑有不均,欲望下诸路转运司,差官定为九等,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宋太宗“诏令转运使躬亲详定” 。此处称摊派职役“未尝分等”,与前引记载抵牾。估计宋太祖时的五等户制只行于北方,且不包括河东等地,未形成定制,故程能又提议设九等户制。但从太平兴国后摊派职役的记载看,九等户的建议大概未曾实施。

自宋仁宗后,乡村五等户制迄南宋末不变。宋理宗时,魏了翁说:“财非出于官,而使不责之税产户,不责之四、五等,得乎?” 宋度宗咸淳四年(公元1268年),建康府“代输五县下五等户夏税钱” 。咸淳六年(公元1270年),临安尹潜说友决定:“所有咸淳七年四、五等户夏税畸零,更与预行代输一次。” 这些都是五等户制沿用至南宋末的实例。

宋朝虽实行乡村五等户制,但有时也在五等户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户等。宋神宗时,开封府摊派役钱,“以乡村第一等人户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二、第三等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第四、第五等人户分为上、下二等” 。两浙路一度“以七十五等定家业,均役钱” 。广南东路潮州以“七等敷盐”,“系以下县土色高下,产钱轻重分为等第”,“如潮阳以三贯文为第一等,而揭阳则以四贯,海阳则以五贯”,“官司见行盐价每斤七十三文,第七等户潮阳则四斤半,揭阳四斤,海阳则三斤半” 。当地按七等户强敷食盐,征收盐钱,可能也是在上等户中再细分户等,并非取消五等户制。

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乡村客户是否也分五等户呢?宋神宗时,各路摊派役钱,京西南路规定“乡村客户物力及主户第三等已上者依主户例”,河北东、西路规定“客户有物力者,比附主户所在等第出钱” 。后两路的客户应包括乡村客户和坊郭客户两部分。乡村客户的主体是贫苦佃农,故一般无划分户等之必要。这三路的规定,看来是兼顾乡村客户中少量拥有较多浮财物力者。

关于坊郭户等,北宋初不见记载。宋真宗时,京西转运使郑文宝等人“请于部内州军等第分配坊郭之民籴买刍粟” ,苗稹和薛田在西京河南府“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 ,但都未说明坊郭户分为几等。宋仁宗时,欧阳修奏:“往时因为臣僚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当定户之时,系其官吏能否。有只将堪任差配人户定为十等者,有将城邑之民不问贫穷孤老尽充十等者,有只将主户为十等者,有并客户亦定十等者。” 可知各地划分坊郭十等户,可谓五花八门,或仅将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或将坊郭主、客户混通分为十等,这与乡村客户一般不计户等有异。

(二)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宋时划分户等,完全依据人户财产多少,而与人丁的有无或多少无关。由于人户的贫富经常处于变动状态,“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 ,故需定期登记。如前所述,宋仁宗时,明确规定每逢闰年重造五等版簿,其正式名称是“五等丁产簿” ,同时也必须登记各户人丁。造簿工作由各县令、佐委派乡里基层政权头目负责。最初,“诸州军县每五年一造坊郭等第簿”,庆历时,因范仲淹之建议,改为“及三年便造簿,重定等第” 。此后,“依法三年一造,坊郭十等,乡村五等,以农隙时当官供通,自相推排,对旧簿批注升降” 。此项规定在实际执行时,自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流弊。

关于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吕陶说:“天下郡县所〔定〕版籍,随其风俗,各有不同。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 其实,乡村四、五等户财产差别不大,财产差别甚大主要是在乡村一等户内,尽管乡村一等户一般都是富户。

除了上述四种划分乡村户等的财产标准外,有的地方也以某种税物作为财产标准。如《永乐大典》卷11907《湟川志》载广南东路连州的情况说,“今江、浙、福建内郡多以产钱纽税,此郡独以田亩等第纽夏布为准”。“且以负郭言之,家有田一亩,上之上等管布六尺,每降一等,则减布六寸”。“分五等,应人户管布十匹以上至三匹五〔尺〕为一等、二等、三等人户”,“自三匹四尺五〔寸〕至一匹四尺,为四等人户”,“一匹三尺至一尺,为五等人户”。连州是按田地的肥瘠,一律折成税布,再按乡村主户拥有田亩的税布丈尺,划分户等。

福建路往往以人户田地的产钱额划分乡村户等。在泉州安溪县,“以土田高下定出产钱,而第五等”,“田以种子论,上等斗或一十文,中等斗或七文、五文,下等斗三文。自第四等、第三等并与诸县同,自二贯二百文至三贯八百八十九文为第二等,三贯八百九十文以上并与一等” 。安溪县不单纯以田地顷亩或下种多少划分户等,而是以下种折算产钱划分户等。《嘉靖惠安县志》卷6记载惠安县的情况更详:


宋因陈洪进纳土,诏均闽中赋额,以土田高下定出产钱,其夏秋二税及折变粮料,俱以产钱为母,而第人户九(应作“五”)等以权之。

吾邑田分九等,地分五等。田上三等每亩自十六至十四文,中三等自十文至十一文,下三等自九文至三文。地一等每亩十二文,二等十一文,三等八文,四等五文一分八厘,五等二文四分。

其田地产钱,自一文至一百九十九文为第五等,二百文至四百四(应作“九”)十九文为第四等,五百文至一贯一百九十九文为第三等,自一贯二百文至三贯八百八十八文为第二等,三贯八百八十九文以上为第一等。


上引文字中田“中三等自十文”,“十”之后疑脱漏一“三”字。如以四等田作每宋亩产钱十三文,六等田作每宋亩产钱十一文,可将惠安县乡村五等主户拥有的田地额列成下表(此表一宋亩以下小数一概不计)。

宋朝阶级结构—— 宋朝户口分类制度

吕陶所谓“家之积财”,宋时一般称为家业钱、物力等,即是将各户的田亩和浮财折算成钱,然后再依照规定的五等家业钱额划分户等。如在处州丽水县,“以壹亩而论,极高者为钱伍贯玖百文,极下者为钱伍百或肆百文”,另有“所谓浮财物力者,不问田亩之有无,凡行商坐贾、负贩营生之家,视其财利之丰约,以为物力之多寡”,浮财物力之计算,也包括“乡村浮财之数” 。可知家业钱因估算人户的浮财物力,就不单纯以各户田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这与其他几种划分乡村户等的财产标准有别。区分乡村主户和客户,主要依据田地的有无,这固然不错,但也不能绝对化。因为以家业钱划分户等,也可能将没有田产而有若干浮财的乡村户,列入五等主户之户籍。

关于以家业钱划分户等的情况,仅存零星记载,却仍反映了地区差别。如宋神宗时,定州安喜县“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产仅能直二十四缗” 。南宋时,四川忠州“第三等家业三百贯文” 。绍兴府“物力及三十八贯五百文者,为第四等,三十八贯四百九十九文者,为第五等”

事实上,宋朝比较流行的划分乡村户等的财产标准,主要有家业钱和税钱(福建路称产钱)两种。北宋时,北方各州县一般用家业钱划分乡村户等,南方则多数州县用税钱划分乡村户等。南宋时,南方大部分州县改用家业钱划分乡村户等。

关于划分坊郭户等的财产标准,宋徽宗时的《崇宁方田令》说:“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官员解释说,这是“旧来坊郭十等之法”。如开德府等地,“每间赁钱有一百至二百文足,多是上等有力之家。其后街小巷闲慢房屋,多是下户些小物业,每间只赁得三文或五文” 。可知屋税的多少,是划分坊郭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其基础则是房屋的好坏。坊郭户之有无房产,又成为区分主、客户的依据。“河北诸州当榷盐之初,以官盐散坊郭主、客户,令纳见钱。及盐法通行,其盐钱遂为半额而不除。主户则尚能随屋税纳官,客户则逃移,莫知其处,但名挂簿书而已” 。坊郭主户有屋税,即是有房产;坊郭客户无屋税,即是无房产。

但是,光用屋税多少划分坊郭户等,是有缺陷的,因为城居的富户不一定有自己的房产。宋仁宗时,河东“岢岚、保德军、岚、忻等州亦有浮客充等第者,缘彼处浮客当屯兵之地,经营物力过于主户” 。这是指一些外地商人城居而无房产,故为“浮客”。《永乐大典》卷7507《中书备对》记载各路坊郭户出役钱的情况,其中开德府(澶州)所在的河北路,“坊郭亦依等第均出”,实际上大约是按屋税分摊;而多数路却以“家业贯百”、“物力”、“家业”、“家业钱”、“活业钱”、“物力房店钱”等分摊。例如梓州路“坊郭并以家业”,成都府路“坊郭以物力出钱”,实际上就是“别定坊郭十等人户出营运钱” 。依此类推,这说明多数路实际上是以家业钱划分户等,不分主、客户,混通分十等。

综上所述,自北宋至南宋,家业钱愈来愈成为城乡划分户等的通用财产标准,却并未成为唯一或统一的财产标准。

(三)上、中、下户的区分。乡村五等户如何区分上、中、下户,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乡村第一、二、三等主户称上户,第四、五等主户称下户。宋仁宗时,尹洙上奏,建议向官府捐献粟五百斛或百斛者赐爵,三司使郑戬等反对说:“若三等之上户皆受爵号,即牙前、弓手、散从官、手力之类,悉出孤贫、浮客。” 在宋神宗以前,乡村上三等户须轮流服差充职役,而乡村第四、五等户不服差役或服壮丁等役。宋神宗实行免役法后,吕公著说:“然上户昔以役多破家,今则饱食安居,诚幸矣;下户昔无役,今率钱则苦矣。” 司马光也说,“旧日差役之时,上户虽差充役次”,“下户元不充役” 。《新安志》卷2说:“绸绢者上三等所有,而布与麦者第四等以下小户所产。”朱熹奏,信州玉山县“上三等户随分减放外,下二等户尽行蠲免” 。宋廷处理纳税、蠲免、赈贷等事务,往往以上三等户作为一种类型,下二等户作为另一种类型。

第二,乡村第一、二等主户称上户,第三等主户称中户,第四、五等主户称下户。王琪说,“自第一至第二等兼并之家,占田常广”,“自第三至第四等中下之家,占田常狭” ,此处实际上是将第三等户作为中户。宋哲宗时,苏轼讨论役法,也将乡村“自第二等以上人户”作为“上户”,“第四等已下”作为“下户”,“独有第三等人户”则称“中等户”。 李常也称“第三、第四等”为“中下人户” ,其意与王琪相同。

第三,乡村第一等主户称上户,第二、三等主户称中户,第四、五等主户称下户。如前所述,宋神宗时开封府摊派役钱,以乡村第一等户分甲至戊五等,第二、三等户分上、中、下三等,第四、五等户分上、下两等。邓绾和曾布解释说:“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赀之贫富,上户分甲、乙五等,中户上、中、下三等,下户二等。” 这是将第二、三等乡村主户称为中户的例证。

第四,乡村第一、二等主户称上户,第三、四等主户称中户,第五等主户称下户。宋孝宗时,潘景珪说:“今之和买,所在为害,盖缘官户及中产之家惮于物力之多,遂乃诡名挟户。于是第四等以上之民,和买益繁,役次益频,诡名挟户尽作第五等之家,非真第五等之户也。” 此处“中产之家”应包括乡村第四等户。宋光宗时,四川一些地区旱灾,“将税米与第五等人户尽行放免,上、中等人户减半催理” 。此处上等户应为乡村第一、二等主户,中等户应为乡村第三、四等户。

综上所述,乡村主户中除第一等户和第五等户外,其他三等户列入上、中、下户的概念并不统一和固定。这与唐朝九等户制中的上户、次户和下户有统一规定,显然有异。《数书九章》卷10《均科绵税》的算题,将“五等户”分为“上等”、“副等”、“中等”、“次等”和“下等”,此类称谓未见于其他记载。

关于坊郭十等户的上、下户区分,情况更为复杂,留待以后再作介绍。

以上介绍了宋朝四大类户名的区分情况,必须指出,这四大类户名是互相交错重叠的。除前述乡村户与坊郭户、主户与客户互相交错的实例外,官户也同样须编入乡村户和坊郭户户籍,并划分户等。宋哲宗时诏:“诸路坊郭第五等以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观第三等以上旧纳免役钱,并予减放五分。” 宋高宗时规定:“应命官于陀(佗)州县寄居已及七年,虽未及七年,而有田产物力及三等户以上,并不许注授本处差遣。” 宋孝宗时改变役法,曾一度令“官户与民户一概通选物力第二等以上轮差,二年一替” 。这些都是官户依乡村主户划分户等的实例。当然,官户一般是不可能列入乡村下户和客户的户籍。

总的说来,宋朝的乡村客户、乡村下户、乡村上户、官户、形势户(包括服职役的乡村上户)、坊郭户等,作为户口分类制度下的法定户名,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宋朝社会的阶级结构。但是,户口分类制度所反映的阶级结构只是近似的,不能将户口分类等同于阶级的划分和阶级结构的分析。

第一,由于人户贫富状况的经常变动,农民的逃亡和反抗,地主的作弊等各种因素,尽管宋朝官府很重视对户口的管理和控制,而户籍的登记和统计必然是漏洞百出,无准确性可言。北宋蔡襄说:“天下生齿脱漏,亦有不输一钱以助官者。” 宋徽宗政和时,四川合州赤水县的户口登记中,乡村上三等户仅258户,经知县查核,增至373户。 南宋章谊说:“富家巨室,阡陌相望,而多无税之田;贫民下户,破家竭产,以偿不割之税。田无税,则科敛之数寡;税不割,则户籍之等高。” 袁说友说,“在法,每三年一推排,此正祖宗欲以革产去税存之弊”,“今县道例皆前后避免,或以灾伤为辞,有经十年、二十年而不一推排者” 。即使三年一次推排,重新进行户口分类,也不可能使户籍准确地反映实际状况,更何况有一、二十年不推排者。“户之贫富,口之多寡,虽有籍而不足凭”

第二,宋朝有些户名也并不能反映阶级结构。例如乡村第三等户,即中户,作为乡村的中间等级,阶级状况比较复杂。坊郭户只是城市居民的统称,其阶级结构也须另作具体分析。即使如乡村下户和客户,其基本成分是农民,但也掺杂一些复杂的成分。

第三,宋朝某些阶级成分,例如幹人、奴婢等,也在当时的户口分类体制中得不到反映。

中国自秦汉以下的历代皇朝,各种人户的法定身份和其实际经济地位,有一致之处,也有不一致之处。具体到宋朝,则主要表现为户口分类体制下的各种法定户名与人户实际经济地位的异同。了解各种人户的法定身份与其实际经济地位的异同,对研究任何断代的社会史,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关键问题。就宋史而论,研究和了解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无疑是研究和了解宋朝阶级结构的入口或突破口。因为要研究和了解宋朝的阶级结构,须以今存史籍为据,事实上就无法撇开当时的户口分类制度。本书往后的论述,大体上就是结合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以分析和介绍当时的阶级结构。

讨论宋朝阶级结构,人们使用的名词并不一致。例如有的学者就采用农民,大、中、小地主,民庶地主、品官地主之类名称。按笔者个人之习惯,还是比较愿意采用诸如官户、乡村上户、乡村下户、乡村客户之类名称,因为此类户口分类体制下的户名,更易于反映宋朝的历史特点。研究历史,最好尽量使用一些历史上的名词。既然在宋以前,学者们已广泛采用诸如门阀士族、部曲之类历史上的名词,则本书使用官户一类名词,似亦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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