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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客户的阶级状况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55:29 0


乡村客户是宋朝法定户名,由于乡村客户的基本成分是佃农,故在不少宋人记载中,乡村客户又成为佃农的代名词。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乡村下户中也有相当比例的佃农,而乡村客户中又存在少量不属佃农的复杂成分。故宋代的佃农还不能完全等同于乡村客户。乡村客户是法定身份,而佃农则是大多数乡村客户的实际经济地位,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宋朝户口分类制度的法定户名之下,乡村客户的实际经济地位和阶级状况如何,这是本章论述的基本问题,为此又不得不涉及对宋时很多历史名词的分析。

乡村客户的基本成分是佃农,这是中外学者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后得出的结论。北宋石介说:“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 苏轼任定州知州时,当地发生灾荒,他上奏说,“客户乃主户之本,若客户阙食流散,主户亦须荒废田土矣”,请求将“陈损白米”,“借贷与乡村第一等、第二等主户吃用。令上件两等人户据客户人数,不限石斗,依此保借” 。南宋朱熹在南康军讨论荒政,也提出“劝谕上户”,“约定所荫客户所粜米谷数目” 。以上记载清楚地表明了乡村上户和客户之间,事实上存在着借牛和租田的经济关系,古代或谓之“荫”。

由于此类经济关系的普遍性,故宋时常用“主客”关系代表今人所谓地主和佃农的实际经济关系。熊克《劝农》诗说:“凡农主客两相依,以富资贫政所宜。要彼力耕吾有望,借粮借种莫迟迟。” “客户耕田主户收” ,乡村上户与其所“荫”客户分配出租田地的农产品时,实行对分租,可称“主、客分” ,也有所谓“主客四六无偏颇”

由法定的户名称谓转化为民间约定俗成的“主客”经济关系,也适用于官田的租佃。早在宋太宗时,陈尧叟等建议“公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即“公私各取其半” 。官员的职田可“招置客户”,或规定“每顷占客不得过三户” 。宋廷规定职田“并须遵守元制,无扰客户,遇灾沴,且蠲省之” 。北宋末至南宋初,宋廷没收蔡京等奸臣田产,“仍租与客户”

但是,除客户之外,宋人对佃农之类尚有很多习惯性的称谓,这些称谓往往涉及法定的乡村客户的阶级状况。一些中外学者又以某些称谓论证宋代佃农的阶层划分 ,故有必要就此类称谓作一些介绍和分析。

一、浮客。宋人记载中有称“无土浮客” ,有称“浮客户” ,有称“浮居客户” ,其意大致相同。宋末胡三省对五代时的“乡村浮户”作如下解释:“浮户,谓未有土著定籍者,言其蓬转萍流,不常厥居,若浮泛于水上然。” 这应是浮客一词之原意。

但是,很多浮客“蓬转萍流”的结果,往往仍须被纳入农业社会的租佃关系之中。宋朝的职田可“依条召浮居客户” 承佃。李觏说,贫民之“不能者,乃依人庄宅,为浮客耳” 。欧阳修说:“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而有畬田。” 元丰时,雄州报告说,与辽接壤的两输户逃移,“逃移人多客户”,“欲往他处营田作力,以为岁计”,宋神宗批示说:“今逃者既多客户,则浮寓之民,纵使散之他所,亦无深害。” 上述记载表明很多浮客的归宿,是为他人“营田作力”,故浮客一词,在某些场合下也就转化为佃农的代名词。浮客、浮居客户和客户实有相通之处。

浮客的“蓬转萍流,不常厥居”,自然不是一种自由谋生的乐趣。王炎在诗中描写道:“丁男负荷力已疲,弱妻稚子颜色悲。亲戚坟墓谁忍弃,嗟尔岂愿为流移。春蚕成茧谷成穗,输入豪家无孑遗。丰年凛凛不自保,凶年菜色将何如?但忧衔恨委沟壑,岂暇怀土安室庐。故乡既已不可居,他乡为客将谁依?” 实为宋时浮客痛苦生活的写照。

二、家客。《洛阳搢绅旧闻记》卷5《焦生见亡妻》载,焦生“于洛城西宫南里有同人庄居,积囷食且多,村民之豪者也”,“一日,自城中醉归,行及柿园店,以鞭乱殴其家客,家客怒,先驰归”。此处的家客似亦为佃农之代名词。

三、分田客。宋仁宗天圣诏说,在南方四川以东地区的“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今后改为“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 。分田客应是指向“主人”分田租佃之意,可与客户一词通用。

四、牛客。宋太祖时,诏令河南府、大名府等几十个府州军,“所抄丁口”,“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 。此处的牛客和小客自然有别。宋时佃农或为拥有耕牛的“私牛之客” ,或如前述“借人之牛”者,牛客似乎是专指后一类佃农。

五、小客。宋太祖诏中将“小客”和“牛客”作了区分。据宋仁宗初的臣僚奏,“两川远地,所产虽富,般运实多”,“押纲衙前,虽有酬奖;户下小客,最受辛勤” 。充当衙前的乡村上户或可得官府的“酬奖”,而充当“般运”的苦力则是其“户下小客”。此处的小客应是泛指四川豪富之家的佃农,而不论其是否“借人之牛”,与前引宋太祖诏有异。

六、旁户。宋太宗时记载,“川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家或数十(千?)户,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 。“巴〔蜀〕民以财力相君,每富人家役属至数千户,小民岁输租庸”,“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 。宋仁宗皇祐敕说:“施、黔州诸县主户壮丁、寨将子弟等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令著旧业。” 可知旁户应是旁下客户之简称,也可与“佃客”、上述的“户下小客”通用,实际上是指四川一带对主人依附关系颇强的佃农。

七、僮客。北宋李觏之母郑氏,“其先盖乡大姓”,她“有计算,募僮客,烧薙耕耨,与同其利。昼阅农事,夜治女功” 。僮客应是指雇农,而非佃农。南宋叶適在诗中说:“我病不暇耕,行复观我田”。“僮客四面集,畦疃相勾连。敢云岁晏休,翻犁趁晴暄” 。在租佃制下,地主将田地分租给各个佃农家庭后,一般无须劳心农事,只等收获时分取地租。然而在雇佣制下,主人往往须筹划、指挥和监督雇农们的劳动。 上述郑氏和叶適“募僮客”,“阅农事”,以及在田间“僮客四面集”的情景,都反映了农业雇佣制的特点。

八、佣客。薛季宣在信中说:“齐安二十二区,合肥复三十六圩之旧,各不过三百四五十户。其余土人,招为客户,无虑数千人。情不欲闻官,所籍止三千五百户。”他在另一信中叙述同一事实,则说:“大姓以佣客〔招徕〕,余三千五百户。” 将两信对照,则佣客和客户即是指佃农,宋时的“佣”字,未必就是指雇佣。

九、佃客。宋时“佃客”一词相当流行。北宋张方平说:“今天下浮户,依强家而为佃客者,取分末之利,输大半之率,由无以自业也。” 佃客就是佃农,他们向“强家”租地后,须“输大半之率”。宋高宗时推行经界法,规定田亩“画图”,须“关集田主及佃客逐坵计亩角押字” 。这说明当时“田主及佃客”之间租佃关系的普遍性。宋光宗时,“淮西诸县有旱伤去处,小民不能存济”,纷纷流亡到信阳军,当地官府“遂劝谕税户,令招集流民,以为佃客,假借种粮、屋宇,使之安存” 。在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区,也同样有佃客。宋神宗时下诏,“邵州芙蓉、石驿、浮城等洞”,“其归明户及元省地百姓,如省地法,应婚姻、出入、典卖田、招佃客,并听从便” 。在广南西路,“归明官、故承信郎田承宽妻王氏遣家丁、佃客自备粮饷,助官军〔讨〕贼有功” 。这表明上述地区也存在租佃关系。

十、佃户。佃户在多数场合下,应为佃客之同义词。宋徽宗诏令各地县令“以十二事劝课农桑”,“十有一曰恤佃户,谓佃客多是贫民,方在耕时,主家有催旧债不已” 。《作邑自箴》卷6《劝谕民庶榜》:“佃户勤强,便足衣食,全藉主家照顾,不得偷瞒地利。”宋理宗时,胡太初说:“盖田主资贷佃户,此理当然,不为科扰,且亦免费官司区处。” 此类都是佃户即佃客的实例。

但是在某些场合下,佃户只是指田地的承租者,而非佃农。宋高宗时,庐州知州吴逵建议:“土豪大姓就耕淮南荒田者,欲除种子外,九分归佃户,一分归官。” 宋时各种官田的“佃户”,有“豪猾士人、仕宦子弟”、“形势之家”,“或以假儒,或以势族,或正官户,或宗室伪名”,他们往往“横行于乡”,“迁延不输”,或“计较减落田租”,“号为佃户,实是奸民”。一方面,他们确是官田的“佃户”;另一方面,他们一般也不会自己耕作,“广行包占”官田的结果,无非是转租于穷苦的佃农。

十一、佃人。佃人与佃户一样,对其含义须作具体分析。袁采说,“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不可因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池塘、陂湖、河埭,有众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当相与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时修筑,令多蓄水”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争墓木致死》载,“佃人洪再十二欲行退佃”,“欲邀田主退减苗租”。田主和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就是宋代普遍存在的租佃关系,“佃人”就是指“力田之农”

但是在某些场合下,佃人也是指田地的承租者,而非佃农。宋高宗时,“两浙东、西,江南东、西,福建、广南东、西路所管乡村户绝并没官及贼徒田舍与江涨沙田、海退泥田,昨为兼并之家作弊,计嘱人吏,小立租额佃赁”,这些“兼并之家”也被称为“佃人” 。他们承租官田后,自然也需转租给佃农。

十二、佃氓。宋徽宗时,杨天惠的《正法院常住田记》说:“夏秋佃氓输租于寺廪者,故事斗有升龠之耗,号曰斗面,积微而衍,可余五百斛。” 南宋彭龟年《劝输租》诗说:“佃氓输课稍逡巡,排日呼来不厌频。认取私家催米意,莫憎门外督租人。”

十三、佃丁。宋宁宗嘉定时,“兴元卒叛”,安姓官员“亦纠合宗族、佃丁数百人,往运军粮,且躬临贼垒”

十四、田丁。宋理宗时,汀州宁化县发生暴动,寡妇曾晏“召其田丁谕曰:‘汝曹衣食我家,贼求妇女,意实在我。汝念主母,各当用命,不胜,即杀我。’因解首饰,悉与田丁。田丁感激思奋,晏自捶鼓,使诸婢鸣金,以作其勇,贼复退败”

十五、客丁。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德音说,潭州等二十多郡“人户附种营田并主户下客丁,宫中科种,收课数多,缘此流移,未肯归业” 。又南宋夔州路曾规定:“般诱客丁,只还本身,而拘其父、母、妻、男者,比附和诱他人部曲法。” 客丁与田丁、佃丁等一样,都是指佃田的壮丁。

十六、佃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争墓木致死》载,“买官人胡小七田地”与余细三十“祖墓林”相接,胡小七“差诸悍仆率群佃百余人”,“将田畔余家墓木恣行斫伐”,“危辛一者,特胡小七一佃火耳”,在与余家械斗中不幸身亡。“佃火”,另一刊本作“佃人”。宋时,“火”与“伙”字相通,佃火就是佃农的别名。宋宁宗嘉定时,臣僚上奏说,在福建路建宁府、南剑州、汀州和邵武军,“社仓之米,不贷于贫民下户,而土人仓官乃得专之,以为谋利丰殖之具。所贷者非其亲戚,即其家佃火与附近形势豪民之家” 。此处的佃火也是指“土人仓官”的佃农而言。此外,朱熹在《劝谕救荒》文中,“劝上户有力之家,切须存恤接济本家地客”,而在另一处又称“接济佃火” ,可知佃火与地客也可通用。

十七、火佃。吕午说:“火佃出力,以得其半,而可赡其妻孥;主人端坐,以收其半,而可足其用度。” 可知火佃与佃火含义相同,也是指租佃“主人”田地,“以得其半”的佃农。史浩曾向宋孝宗建议,“取山水寨总首,出作州官,各有所辖火佃、仆隶,皆是用命防托之人”,“彼火佃、仆隶不须国家钱粮供赡,止于春秋大阅,稍加犒赏” 。宋金交界的山水寨总首一般都是当地的地主大族,其“所辖火佃”就是佃农。史浩建议由山水寨总首“出作州官”,抵御金人,可节省财政开支。宋度宗时,抚州发生灾荒,“乐安县康十六官人、周九十官人两宅米最多,而独不粜,为其邻甲、火佃者多饿死” 。这是康、周两家大地主不肯接济其佃农之故。

十八、火客。宋高宗时,两浙路转运副使赵子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客户的阶级状况 “被旨措置镇江府沙田”,由于沙田被“形势之家”所“占吝”,赵子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客户的阶级状况 建议将沙田没收,“各随田地肥瘠高下,轻立租课。就令见租火客耕种” 。此处的“见租火客”一词,另一记载则作“见佃人” 。又朱熹在《约束粜米及劫掠榜》中说:“州县火客、佃户耕作主家田土,用力为多,全仰主家借贷应副。今来旱损,其田主自当优恤,周给存养,无令失所。访闻多有坐视火客、佃户狼狈失业,恬不介意,切恐因而失所,却致无人布种,荒废田亩。”他在注文中又将“火客、佃户”改称“田客”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陈五诉邓楫白夺南原田不还钱》载有“火客陈五”,另一刊本则作“夥客”。“陈五与邓楫自有主仆之分”,“陈五犹是邓楫地客”。由此可见,佃火、火佃和火客词义大体相同,与地客、田客等词亦可通用。既然镇江府沙田也有“火客”,可知或将火客理解为火田,即畬田之客 ,就未必妥当了。

十九、地客。由于地客一词涉及宋代佃农的阶层区分,此处不得不多作一些分析。前引《名公书判清明集》称火客即地客,与地主“有主仆之分”。同书卷8《无证据》载,“李三,饶操之仆也”,“李三本是饶操地客”,“必严主仆之分”。刘克庄也在一份判书中说,“李八者,见住(程)本中之屋,为本中之仆”,是其“地客” 。此外,朱熹在公文中令各都保开列“富家”及“中产”的“佃客、地客姓名”及缺粮之数。 黄榦也说:“佃户、地客少欠租课,主家不可不需索;人家奴仆或有小过,主家不可不惩戒。” 上引记载似可理解为佃客和地客是两个阶层,而地客与地主的关系是“主仆之分”。

但是,宋时“仆”的含义有宽有窄,如前引黄榦之说,就是将“地客”和“奴仆”予以区分的。事实上,从另外一些记载看,地客与佃客也并无分别。北宋时,渝州“南川、巴县熟夷李光吉、王〔衮〕、梁承秀三族各有地客数千家,间以威势诱胁汉户,不从者屠之,没入土田,往往投充客户,谓之纳身”。后官府派兵剿捕,宋神宗在批示中说:“承秀佃客投降,亦厚抚存之。” 可知佃客、客户与地客仍可通用。又如《元典章》卷57刑部19《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载,当元灭南宋之初,“江南富户止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主家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峡州路一带“辄敢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年分,与买卖驱口无异”。在这条史料中,也很难看出江南地客与峡州路佃客有何身份性的差异。

一些学者倾向于认为地客社会地位较佃客为低,其实也不尽然。朱熹曾上奏说,“近年以来,或以妻杀夫,或以族子杀族父,或以地客杀地主,而有司议刑,卒从流宥之法”,主张“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 。这表明当时的量刑并不单纯使用“以卑凌尊”的原则。宋孝宗淳熙时,“诏江西漕司行下旱伤州县守令,约束上户,存恤地客,毋令失所逃移” 。这又表明当地“上户”与“地客”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不太强。黄榦在公文中说,“至于富厚有力之家,有强梁地客,百十为群”,“网取他人之鱼利”

依据上引的史料分析,似难于确定有一个区别于佃客的地客阶层的存在。佃客和地客从词义上和事实上,一般是可以通用的。

二十、庄客。宋时的“庄”字有多种词义,就农田而论,“夫田畴庐舍之富,则曰庄” 。故不少官僚、地主以庄作为大片田地的占有单位。晏殊“与兄手帖”,说“庄客至,知大事礼毕”,“果置得一两好庄及第宅,免于茫然,此最良图” 。范仲淹在家书中说:“所置田如何?若置得一庄,须是高田,则久远易为照管。若在木渎侧近,则只典买田段亦得。” 所谓“易为照管”,主要是便于收租。宋时官府营田、屯田等垦殖,往往以庄为单位。皇帝有御庄 ,权臣韩侂胄有“万亩庄” 。由于当时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号称“千年田换八百主” ,故田地分散成各个“田段”,并不连片成庄的情况颇为常见。据《江苏金石志》卷17《平江府贡士庄田籍记》,其庄田虽零星分散于各县各乡都,却仍有“贡士庄”之名。当地学田也实行分散租佃,却无“庄”之名。

宋时田产常称庄田、庄土、庄产之类 ,庄客等名词也屡见不鲜。在某些记载中,庄客是作为仆役使唤的,除上引晏殊书信外,如黄庭坚在给人送礼的书简中说:“二庄客自此搭船至贵部,告勿久留。” 《宜州乙酉家乘》载,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七月十四日,“幸子宜家,庄客还南丰,附元明己巳书”。

庄客虽时或当仆役使唤,但其身份应与专门从事家内劳动的仆役有别。宋徽宗宣和诏说:“应归朝官差随行〔仆〕使,庄客之类往诸处勾当,并令所在州县给公据。” 南宋初,抗金义兵首领“刘纲所领,皆其父部曲,往往尽是庄客、家僮” 。将庄客与仆使、家僮等区分,正说明两者无法通用。

南宋名将岳飞青年时代当佃农,各书记载或称“庄客”,或称“佃客”,或称“佃户” 。《涑水记闻》卷11载,宋仁宗时,侬智高兵锋直指广州,官员王罕至惠州,“召耆老问之,对曰:‘某家客户十余人,今皆亡为贼矣。’请各集兵卫其家。罕曰:‘贼者多,以庄客何以御之?’”《宋史》卷312《王罕传》载:“罕择父老可语者问以策,曰:‘吾属皆有田客,欲给以兵,使相保聚。’罕曰:‘有田客者,如是得矣,无者奈何?’”两相对照,可知田客、客户、庄客等可以通用。此外,又如宋孝宗乾道时,大将杨存中“以楚州宝应县田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亩,并牛具、船、屋、庄客等献纳” 朝廷。

综上所述,庄客无疑是宋代佃农之别名。但在租佃制下,庄客也可为地主服某些劳役,除上述以庄客送信的实例外,如苏轼在梦中“见庄客数人方运土,塞小池”

二十一、庄户。南宋初曾规定,营田“初年官收四分,庄户六分,次年官与庄户各收五分” 。可知庄户也是宋代佃户的别名。

二十二、庄夫。北宋李之仪在文章中说,“今夏未涉秋,多暴雨”,“会庄夫以收成告,既来,复值雨,寸步不能施” 。南宋李纲给李光的公文说:“至夏末秋初,方借寺观庄夫,以助工役,日给钱米,月有犒设。” 庄夫一般即是指佃农之夫力。

二十三、庄佃。《金石苑》卷4《刘寔启》:“近方取得部符一纸,就令庄佃魏童赍呈,可视至。”这是命庄佃向僧人送书信和公文的记载。《袁氏世范》卷3《山居须置庄佃》说:“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静之地,须于周围要害去处,置立庄屋,招诱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烛窃盗,可以即相救应。”庄佃又是宋代一种佃农的别名。

二十四、庄家。宋宁宗嘉定时,濠州知州应纯之等奏,将一批荒田“开垦作营田官庄”,“今已招到庄客三百一十九丁,开垦水陆田一万六千一百一十八亩。于澧州收买到水牛一百五十三头,又于本州自买到黄、水牛共二十头,并已给付庄家,见今耕作”。宋廷诏令本州“招收客户耕垦,务要种遍顷亩,毋得荒废” 。可知庄家与庄客、客户词义相通。

二十五、庄丁。北宋陶穀“偶以农干至庄墅,适秋社,庄丁皆献社零星,盖用猪、羊、鸡、鸭、粉、面、蔬、米为羹” 。宋孝宗乾道时,“措置庐州屯田”,“耕田合用庄丁四千人,军兵一千人” 。庄丁应与前述客丁、田丁、佃丁、庄夫等同义。

二十六、租户。《江苏金石志》卷14《吴学续置田记》等有不少“租户”租佃学田的记录,可知租户就是佃户。宋时还有一些反映“田主”和“租户”之间经济关系的记录,例如宋神宗时,郏亶“上治田利害”说:“或因田主只收租课,而不修堤岸;或因租户利于易田,而故要淹没。” 陈亮为何大猷所写墓志铭说,“世为义乌著姓”,“视租户如家人,而恤其轻重有无” 。朱熹说,婺州“依乡俗体例”,“田主每一石地,借与租户种谷三升” 。范仲淹子孙在宋宁宗时补拟其义庄规矩说:“旧规:诸房不得租种义庄田土,诡名者同。近来有恃强公然于租户名下夺种者。” 如此之类,都说明租户亦为宋时佃农之别名。

二十七、租客。宋高宗时,郑刚中诗说,“硗田能几何,旱穗正容摘。岂便得收敛,半属租种客”,“佃客腰镰痴不割,长官受状远难通”。绍兴十八年(公元1148年)八月,他在数亩瘠田中收获“旱穗”,“与租客分取之” 。可知租客与租种客、佃客词义相通。宋宁宗时,为措置淮西和州一带对金防御,淮西总领曾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客户的阶级状况 建议,“为今之计,莫若令张庄租客自结保伍,择幹、甲为总首,如民兵之法” 。此处的“张庄租客”也是指佃农。

二十八、种户。南宋后期,贾似道行公田法,强买浙西地主的部分田产。元军下江南时,宋廷急令将公田“尽给付原佃主,仰率租户义兵会合防拓”。后又令平江府、嘉兴府、安吉州“权籴公田今年租,每石以钱十贯给佃主,十贯给种户” 。在实行公田法的后期,形成官府、佃主和种户(租户)三级租佃关系。种户,即租户,就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佃农。

二十九、种家。据《倪石陵书》附倪朴传,其“祖子从性好施,田旱及半,悉捐与种家”,则种家也是宋代佃农之别名。

三十、田客。田客与庄客相通,已如前述。朱熹说:“如云‘周、郑交质’,而曰‘信不由中,质无益也’。正如田客论主,而责其不请吃茶。” 他将“田客”与“主”的关系,比喻为周代的君臣关系,认为尊卑不可不讲。

三十一、田夫。田夫泛指耕夫,但有的场合也可指佃农。如胡铨的《安人陈氏墓志》说,其夫“府君仁恕,田夫输租米多湿,收者难之,府君曰:‘米虽湿,犹可食。’” 可知田夫有时也成为宋代佃农的别名。

三十二、田仆。宋仁宗时,朱寿隆任京东转运使,“岁恶民移,寿隆谕大姓富室畜为田仆,举贷立息,官为置籍索之,贫富交利” 。《夷坚志补》卷16《鬼小娘》载,“刘监税之子四九秀才”纳“婢”为妻,“区理家事,而检校庄租簿书尤力”。“其父盖田仆也,尝来视女,女不复待以父礼,呼骂之曰:‘汝去年负谷若干斛,何为不肯偿?’令他仆执而挞之”。这是田仆即佃农的实例。又《容斋三笔》卷16《多赦长恶》叙述卢姓助教“至田仆之居,为仆父子四人所执,投置杵臼中,捣碎其躯为肉泥”,后田仆父子遇赦释放,“至复登卢氏之门,笑侮之曰:‘助教何不下庄收谷?’”也同样表明田仆是须向地主缴纳租谷的佃农。宋时另有一些田仆为其主服役的记载,但无以证明田仆还有另外的身份。

三十三、庄仆。《夷坚志补》卷5《王大夫庄仆》载:“有王大夫者,寓居扬州邵伯埭,尝自城中还,令田仆王大前行。”可知庄仆与田仆可以通用。

三十四、庄奴。晁补之诗说,“我庄当水穷,乃比石田瘦”,“东皋五十亩,力薄荆杞填”,“庄奴不入租,报我田久荒” 。此处的庄奴也是宋代佃农的别名。

三十五、耕仆。《夷坚支景》卷10《商德正羊》载商德正有“耕仆丁氏”。估计耕仆也与田仆等相类。

三十六、佃仆。《袁氏世范》卷3《佃仆不宜私假借》说:“佃仆妇女等有于人家妇女、小儿处,称莫令家长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钱谷,及欲借质物以济急者,皆是有心脱漏,必无还意。”此段记载尚无以说明佃仆的身份。据《夷坚三志壬》卷1《邓生畏萝卜》,邓椿年“甚畏萝卜”,“田园亘阡陌,每出巡庄,好精意检校。佃仆桀黠者阳遗一二于地,若打并不能尽者。才望见,怒骂而去”。《夷坚支庚》卷1《黄解元田仆》载:“蕲春县大同乡人黄元功,富室也,佃仆张甲受田于七十里外查梨山下。”可知佃仆和田仆可以通用,同为宋代佃农之别名。他们在经济困难时,自然需向地主“生借钱谷”。

有的学者将田仆、佃仆、庄仆等归并为同类名称,这是不错的。但是,若将佃仆等视为佃农中身份最低、人身依附关系最强的阶层,似缺乏足够的根据。如前引卢助教与田仆、邓椿年与佃仆的史料,都不足以证明佃仆之类与其他佃农有何身份性差别。《夷坚支庚》卷7《向生驴》也提供了类似的实例。“乐平人向生有陆圃在怀义乡,戒其佃仆曰:‘此地正好种菉豆。’仆以为不然,改植山禾。一日,向乘驴至彼按视,怒之,悉加芟荡。仆方冀其收成而弗获,大失望,即入室,取利斧出,剚刃已及。向急跨驴而走,因伤堕地,驴举两足牴仆。”在这个故事中,也看不出佃仆的身份比其他佃农更为低下。

三十七、仆佃。宋宁宗庆元时,刘德秀奏,“往者浙东水旱,朝廷颁降赈济钱米”,“间有支给,则又奸弊百端,或尽已与私家之仆佃,而不及他人”

三十八、隶农。宋高宗时,林勳著《本政书》。他建议,“今宜立之法,使一夫占田五十亩以上者为良农,不足五十亩者为次农,其无田而为闲民,与非工商在官而为游惰末作者,皆为驱之使为隶农”。“次农、隶农之未能买田者,皆使之分耕良农之羡田”,“而岁入其租于良农” 。此处的隶农为宋代佃农之别名而无疑。

三十九、种田人。种田人与田夫一样,有时也可指为佃农。宋孝宗时,在楚州一带措办屯田,“每种田人二名,给借耕牛一头,犁、杷各一副,锄、锹、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客户的阶级状况 、镰刀各一件”,“每种田人一名,借种粮钱一十贯文省”

四十、佃奴。《佛祖统纪》卷9《智者旁出世家》载一故事,禅师行简以佛法制服强盗后,“贼皆惊异,遂还其牛,誓终身为奴,以求谢过。今庄中佃奴,有姓向者,是其后”。

四十一、奴佃。南宋末,黄震在江西路抚州发劝粜榜,劝说当地豪富,“凡仰籴之人,非其宗族,则其亲戚,非其亲戚,则其故旧,非其故旧,则其奴佃,非其奴佃,则其乡邻”

以上列举的名目可能有疏漏,但不至于疏漏很多。宋代佃农的别名如此之多,也反映了当时农业租佃关系发达的一个侧面。

宋时“客”与“僮”、“奴”、“仆”等名称,有时确实有所区别,有时却又互相混淆。如若一定要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去严格区分此类名词的含义,有时会适得其反。苏洵在《衡论·田制》中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 。此处肯定是说浮客的租佃制,然而也使用“募召”两字,却不应理解为雇佣制;使用“视以奴仆”一句,也不应理解为奴隶制。

类似的实例,再如南宋曹彦约在都昌县的“湖庄有田百亩”,“取秫稻于下隰,课粟麦于坡阜,有仆十余家,可以供役使” 。此处虽有“仆”,有“役使”,其实并非奴隶制,也同样是指有十多户佃农租种他的湖庄。又如南宋薛季宣“出守湖州”,“土俗小民悍强,甚者数十人为朋,私为约,无得输主户租”,薛季宣“取其首恶,黥窜远方,民始知有奴主之分” 。此处的“奴主”关系同样是佃农与地主的关系,而非奴隶与主人的关系。

宋时所以出现“客”、“僮”、“奴”、“仆”等名称混淆的情况,一方面固然反映了佃客社会地位的低下,尽管佃客一般也属国家的编户齐民,至少具有乡村客户的法定身份;另一方面,其实也反映了宋代奴仆等社会地位较前朝有所提高。

综上所述,宋代佃农别名甚多,佃客、地客、浮客、田仆、佃仆、庄仆等可以互相通用,并无严格区别。主客关系、主佃关系与主仆关系、主奴关系也同样没有严格区别。因此,单单依据上述名称之异,而对宋代佃农进行阶层区分,似并无足够的证据。

在户口分类制度下的乡村客户,其主体成分固然是佃农,但也包括其他的非主体成分。以下对其他非主体成分也作一些介绍和分析。

一、僮客。僮客就是雇农,这在前面已作交代。僮客是并无田产,又不租种田地,以出卖劳动力维生的长工和短工。宋仁宗诏说:“乃者调民治黄河堤,如闻疫死者众,其蠲田税一年;若雇佣并客户无税可蠲者,人给其家钱三千” 。疫死的乡村主户可蠲田税一年,而“雇佣并客户”因无田产,无税可蠲免,故另给抚恤金每户三千文。此处的“客户”应是佃农,而“雇佣”应是僮客之类。但是,从宋代户口分类制度着眼,僮客作为编户齐民,其户籍登记也只能列入乡村客户之中,“僮客”的“客”字,似应表明其在户籍登记中的客户身份。

唐朝大田产中的农业劳动者包括佃农和雇农,也包括法律上作为贱民的部曲和奴隶 ,而宋代大田产中的农业劳动者大致只有佃农和雇农两类,这是唐宋之际阶级结构的一个重要变化。

二、浮客。如前所述,浮客一词,宋时或可指佃农,或可指无业游民。此处自然是指后者。事实上,因天灾人祸等多种原因,宋代社会必然维持着一支相当数量的无业游民队伍。他们是佃农的后备军,是募兵制下的重要兵源,他们也可以从事其他劳作和苦力。

曾布说:“近世之民,离乡轻家,东西南北转徙而之四方,固不以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 在某地“居作一年”的浮客,即可编入客户户籍,但其中未必全部都成为佃客或僮客。沈辽所写的《张司勋墓志铭》说,“为怀宁令”,“侨户出丁钱,其去来不常,十年间吏不时省籍而无除,遂至万数” 。“侨户”之“去来不常”,也反映了部分作为无业游民的浮客,虽已编入客户户籍,却不能在某地长期“居作”。宋高宗时,洪适说:“今荆门两县之民,其客户往来不常外,主户才及三千,坊郭不满五百家。” 宋人记述中不乏对客户“往来不常”的形容,实际上应是指部分无业游民处于迁徙不定的状态,尽管他们已被编入了乡村客户的户籍。宋朝规定灾年须对人户进行赈贷,但“客户旧无贷法,盖防迁徙” ,也反映了同样的情况。

此外,当然也有一部分无业游民甚至未被编入乡村客户的户籍。宋真宗命周文质提举陕西贼盗事,说:“关右之民游惰者众,虑乘间窃发,侵扰闾里。” 宋神宗时,刘挚抨击免役法说:“恐斯人无悦而愿为农者,天下户口日当耗失,小则去为商贾,为客户,为游惰。” 此处将“客户”和“游惰”并提,是因为无业游民或在某地“居作”不满一年,或是其他原因,而并未登记入户籍。

三、佃主和幹人。南宋末实行公田法,形成官府、佃主和种户(租户)三级租佃关系。当时浙西公田的所谓佃主,有相当数量是“元卖田主” 。他们一般都是另有良田的地主,属乡村上户,甚至是官户之列。但宋时确实也存在没有田产而转租田地的佃主。北宋时,“有一李诚庄,方圆十里,河贯其中,尤为膏腴,有佃户百家,岁纳租课,亦皆奥族矣”。他们“本皆下户,因佃李庄之利,今皆建大第高廪,更为豪民”。这些人户原是酒务专知官李诚的佃户,李诚田地没官,他们又转当官田的佃户,最后又帮李诚之孙“买其田”,“常为佃户,不失居业” 。此类“佃户”在户籍上可能仍属乡村客户。

此外,为富户管理田庄,收取地租,甚至自己也转租田地的幹人,也当有一部分被编入乡村客户的户籍。

四、诡名挟佃。宋时有的地主为规避官府税役,“诡名挟佃,寄托官户” 。宋真宗时的农田敕说:“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逃移,与形势户同情启倖,却于名下作客〔户〕,影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 “诡名挟佃”即是冒充乡村客户,以规避乡村主户应当承担的税役。“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 。由于“诡名挟佃”者假冒乡村客户,也使国家的乡村客户户籍掺杂了复杂的成分。

宋朝虽然设置了乡村客户的法定户名,但乡村客户的法定身份绝不是终身的、世袭的、不可更变的,其他的法定身份也相类似。

吕大钧说,“为国之计,莫急于保民。保民之要,在于存恤主户,又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主户苟众,而邦本自固”,“客虽多而转徙不定,终不为官府之用” 。这大体上可说是宋朝的基本政策,从保证国家赋役之用的角度看,希望尽可能多的客户“置田,以为主户”,改变其原有的户籍。

在农业社会,既然田地是最重要的社会财富,很多佃农自然渴求田地,希望争取到自耕农的地位。事实上,宋代乡村客户置田而成为乡村主户的事也并不少见。宋仁宗天圣时下诏处置和出卖户绝庄田说:“所有今日已前见估卖庄田无人买者,勘会如已有人租佃者,并给见佃人,更不纳租课,只依元税供输,出户为主。如无,即许无田产户全分请射。” 此道诏令是通过行政手段,将“见佃人”承租的“庄田”改为本户所有,使一批乡村客户从佃农转变为自耕农,“出户为主”,改入乡村主户户籍。他们不再缴纳地租,却须向官府输纳田税。这就是吕大钧所谓的“保民”政策。

当然,在更多的情况下,乡村客户还是通过自己的辛苦经营,购置田产而“出户为主”者。南宋吴泳在《神泉县劝农文》中说:“汝农之为生,亦厚于他邦矣。家有糇粮,户有盖藏,田有鸡、豚、狗、彘之畜。向也,物贱引(四川纸币钱引)贵,不免称贷而为之息,今则斗米千钱,生计颇优裕也。向也,僦屋赁田,不免以身佣于人,今则竞相求问,而世业可长有也。” 其中也反映了部分“僦屋赁田”的乡村客户,已转变为拥有“世业”,“生计颇优裕”的乡村主户了。又《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陈五诉邓楫白夺南原田不还钱》载,“火客陈五”的祖父陈世荣,在绍兴年间将田产出卖给邓家,后“多系陈五赎回”,其田产失而复得,“但因邓楫一分未曾退赎。见得陈五犹是邓楫地客”。可知陈五从佃农转变为半自耕农,估计其户籍也应自乡村客户改为乡村主户。

尽管土地买卖相当流行,但乡村客户购置田产,“出户为主”,在不少场合下也必然遭到地主的反对和阻挠。宋仁宗时,饶州鄱阳县“佃户吴智等经县请射崇德乡逃户田产”,“主人有状经县,不许请射逃田”,这场官司居然打到了朝廷。宋廷为此下令:“应管逃田,许不问户下有无田业,并令全户除坟茔外请射,充屯田佃种,依例纳夏、秋租课,永不起税。” 此例尚非乡村客户购买田产,而是“请射”官田,大约因官田地租额较低之故,但也反映了官田和私田争夺佃农的斗争,以及吴智等为改善自己经济地位的努力。

南宋初,胡宏给刘锜信中认为,“夫客户依主户以生,当供其役使,从其约束者也”。“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他主张“主户讼于官,当为之痛治,不可听其从便也” 。《袁氏世范》卷3《存恤佃客》却说:“不可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围绕着乡村客户“出立”主户的“户名”,尽管存在两种不同看法,而前一种看法和做法毕竟占主导地位,因为为富不仁者毕竟居多数。当然,胡宏的主张与前述吕大钧的“保民”政策是互相抵触的。事实上,这两种互相抵触的倾向,在乡村客户“出户为主”的问题上都会起程度不同的作用。

此外,宋代也有比例很小的佃农甚至发家致富。除前面所介绍的李诚庄的佃户外,《夷坚支景》卷5《郑四客》说:“郑四客,台州仙居人,为林通判家佃户。后稍有储羡,或出入贩贸纱帛、海物。淳熙二年,偕其仆陈二负担至摘星岭。”已成为有仆役的商人。又《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主佃争墓地》载,“卓清夫先世儒者,佃人求葬,割地与之”,“子孙衰弱,主佃易势”,“吴春之祖有吴四五、吴念七者,乃本家佃人”,后来则成为富户。故判词有“世降俗薄,名分倒置,礼义凌迟,徒以区区贫富为强弱”之语。

中国自秦汉以降的农业经济关系,既有凝固性的一面,又有流动性的一面,例如地主大田产和农民小田产的并存,租佃关系愈来愈占主导地位,地租以实物地租为主体,大体上可说是凝固的。但是,就人户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身份而言,却是流动的。宋时常说“富儿更替做” ,“富民”“骤盛忽衰,亦不可常” ,“贫富随时高下” ,“贫富久必易位” ,此类言论即反映了这种流动性。事实上,宋代人户的经济地位与法定身份的流动,恰好与整个阶级结构的稳固,互为因果,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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