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家文化 > 制度构成

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雇佣制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55:13 0


中国自春秋战国以下,雇佣制在农业经济中一直占有一定比例。最有名的实例是秦末揭竿而起的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佣耕”即是“役力而受雇直也”。他对一起从事田间劳动的“庸者”们说:“苟富贵,无相忘。” 这显然不是一家独户经营小块租地的佃农。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乡村雇佣制,自然与近代工业文明下的雇佣制有重大差别,在农业经营中从未占主导地位。乡村雇佣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作为租佃制的补充和附属,虽在量的方面有所发展,而在质的方面却变化不大。若从量的变化角度着眼,宋朝乡村雇佣制无疑较唐代更为普遍,更加发达。以下就乡村雇佣制的几个方面作一些介绍和分析。

一、被雇者。宋时“佣(庸)”字的含义相当广泛。如前介绍乡村客户的阶级状况时所述,“佣客”就是佃农。岳飞当过佃客,李心传称他“尝为人庸耕” 。陆游诗有“陂塘移稻客相呼”之句,他自注云:“乡中谓佣耕者为客。” 看来同样是指佃农。“湖州乌程县浔溪村民徐三者”,“至秀州魏塘,为方氏佣耕,又七年,以负租谷,不能偿,泛舟遁归其乡。过太湖,全家溺死” 。这当然也是采用租佃方式的佃农。南宋后期刘克庄诗说:“岁晚佣耕者,人人诉涝干。吾宁减私量,汝莫待租瘢。” 以上四例的“佣耕”或“庸耕”虽使用“佣(庸)”字,其实都是租佃制,与秦代陈涉的“佣耕”颇有差别。

当然,宋代的“佣(庸)”字有时也作为雇佣之意。赵叔问说:“今人指佣工之人为客作,三国时已有此语,焦光(先)饥,则出为人家客作,饱食而已。” 北宋时,吕陶“调铜梁令,民庞氏姊妹三人冒隐幼弟田,弟壮,诉官不得直,贫至庸奴于人”,吕陶为之审理。 以上两例的“佣”或“庸”,都是指雇佣制。

由此可知,宋人使用“佣”字,未必都是指雇佣,须作具体分析。宋时“佣”字的含义颇广,在某种角度上也反映了宋人并不认为租佃制与雇佣制有多么大的差异。

宋代乡村的被雇者大致有以下三类。

(一)乡村下户和客户以佣工作为辅助性收入。张守说,家业钱“二十千之家,必庸、贩以自资,然后能糊口” ,这是指乡村下户而言。陈淳说,漳州一带“客户则全无立锥,惟藉佣雇,朝夕奔波,不能营三餐之饱,有镇日只一饭,或达暮不粒食者” ,这是指乡村客户而言。北宋李廌《田舍女》诗写道:


田家女儿不识羞,草花竹叶插满头,红眉紫襜青绢袄,领颈粗糙流黑油。日午担禾上场晒,也喜年丰欲还债,佣工出力当一男,长大过笄不会拜,有者四十犹余家,东村定昏来送茶,翁妪吃茶不肯嫁,今年种稻留踏车。


此诗形象地描绘了一个健壮的田舍女,为了“还债”而“佣工出力”,但她自家也仍有“种稻踏车”等农务。

宋时广大的乡村下户和客户,由于有小块田地耕作,故他们或是临时性短工,或是某个家庭成员出外佣工。如“乐平新进乡农民陈五为翟氏田仆,每以暇时,受他人庸雇,负担远适” 。这是农闲时的短工。“荆门军长林县民蹇大居郭北七八十里间,有一女,纳同里邹亚刘为赘婿”;邹亚刘“常为人佣,跋涉远道”,“蹇据其屋,耕其田”。“城人员一贩牛往襄阳,邹辅行”,“员生跨马,邹负担在其后” 。这是本人出外佣工,而由岳父耕田。又“弋阳丫头巖农夫何一自小受顾于漆公镇作奴,伏事颜二郎名邦直者。凡三岁,辞归父家” 。这是农家子出外受雇为仆,三年为期,以弥补家计之不足。宋高宗时,泉州永春县“尝有寡妇,负租而逃”,县令黄瑀“宽其期以召之,来则使之佣织于人,以渐偿所负” 。这是以“佣织”抵偿所欠地租。

总之,宋代广大乡村下户和客户以佣工补贴经济收入,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正如王柏所说:“今之农与古之农异,秋成之时,百逋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

(二)流佣。宋朝文献中常见“流佣”或“流庸”一词,用以指农民因天灾人祸,背井离乡,为人佣作以谋生。 宋神宗时,司马光上奏,说关中一带百姓“就食”西京等地,“或庸赁客作,或烧炭采薪,或乞丐剽窃,以度朝夕” 。郑州管城县孙张村“旧七十余户”,后减至“二十八家而已”。“自保甲起教后来”,“人人急于逃避,其家薄产或委而不顾,听任官收,或贱以与人,自甘佣作” 。这是为逃避保甲军训而沦为流佣者。

“流佣”是宋代乡村雇佣制一种常见的方式。但农民被迫流落他乡,“有雇鬻妻、子及遗弃幼稚”,“其佣雇者自从私券”,即卖身契,甚至“流民以男女佣于富室者,遇岁丰,欲赎之,不可得”,这自然是十分痛苦的事。 《过庭录》载:


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佣,民居家,耕种自给,逾月一往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出,让其夫曰:“我与尔母在此,乃不为意,略不相顾乎?”民与妻相诟责不已,民曰:“尔拙于为生,受佣于人,乃复怨我!”妻曰:“谁不为佣耶?”民意妻讥其母,怒,以犁柄击妻,一中而死。


在这个悲惨的故事中,不论在家“耕种自给”的丈夫,还是出外“受佣”的母、妻,都是备受磨难的无辜者,而议狱者却认为:“其妻既受人佣,义当暂绝。”足见农民充当“流佣”的处境,往往比在本地兼作“佣工”更加悲惨。

(三)僮客。僮客作为雇农,在介绍宋代乡村客户阶级状况时已作了一些分析。叶適称“无地以自业”者“且为浮客,为佣力” ,表明专门从事雇佣劳动的雇农,在乡村人口中也占一定比例。北宋宋祁诗说:“贫士无良畴,安能得稼穑。工佣输富家,日落长叹息。为供豪者粮,役尽匹夫力。” 就是僮客之类雇农的生活写照。

北宋时,鄂州崇阳县“王明与其同母兄李通争产累岁,明不能自理,至贫,为人赁舂” 。舂米是古代农村较为流行的一种佣工。范寥因“纵酒,遂殴杀人,因亡命,改姓名”,“遂匿傍郡为园丁” 。宋孝宗时,隆兴府进贤县“有妇人,佣身纺绩、舂簸,以养其姑”,“其子为人牧牛,亦干饭以饷祖母” 。此类情况都属乡村雇工。

《夷坚志》关于乡村雇工,也有一些零星记述。例如“弋阳县结竹村吴庆长遣仆夜守田中稻,有操镰窃刈之者,持梃逐之,不获,明夜复然” 。此处的“仆”,一般应是指雇工。又“南城邓礼生子,雇田佣周仆妻高氏为乳母” 。这是夫妻都被雇佣。“吴生本阳步村民,长过五尺,满身雕青,狠愎不逊。淳熙间,弃其父母,而来城下寄食。于学前菜园家受庸作,雅善操舟,专捕鱼取给。且复健走,尝为斋仆,凡科举及堂补试揭榜,必为报捷先锋”。他后对人谋财害命,“它园丁见吴乍有钱,稍知其故,以利害不关,亦弗问” 。吴六的主要职业,还是“受庸作”,充当园丁。

二、雇主。宋代乡村雇佣制中的雇主,其身份、社会地位等差别颇大,而雇工又有临时性或长期性的差别。

(一)农民的雇工。宋代一些农民因农作之需,也要临时雇工。南宋初有臣僚奏说:“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给则多方召〔顾〕,鲜有应者。” 农忙时节,劳力紧缺,甚至召雇不到短工,是有某种普遍性的。宋孝宗时,台州临海县“长乐乡人户沈三四、王细九、张四八”等,“逐人薄有家产”,“为天旱,雇觅人工车水”,“有些少白酒吃用”,“当用工车戽田亩之时,须有造下酒货” 。又“金谿民吴廿九将种稻,从其母假所著皂绨袍,曰:‘明日插秧,要典钱,与雇夫工食费。’”引起家庭纠纷,将其母逐出家门。“时方阴翳,忽开晴,吴甚喜,即与三农夫同之田间” 。农民临时雇工,不仅要支付“雇夫工食费”,甚至须以酒食好好招待。王必达的《田家翁姥行》诗说:


大儿领佣夫,去作家后田。小儿专牧牛,牛背歌且眠。大儿有妇谨烹爨,翁姥得闲唯饱饭。翁时挈榼劳苦儿,姥亦追随筋力健。儿方辍耕吼饥肠,顾见翁姥喜莫量。尖泥剥落清酒美,桑叶裹缠新饼香。


这个五口之家,壮男耕作,幼儿牧牛,又另雇“佣夫”,但佣夫究竟有多少,是长工抑或短工,已不得而知。估计这家农户家境是比较宽裕的。虽然雇佣夫,但农民自身仍须从事田间劳动,这大致上应是农民雇工的特点。

(二)官户、乡村上户等的雇工。宋时此类记录甚多,但也有各种不同的情况,须作具体分析。

北宋有名隐士种放是个大地主,“于长安广置良田,岁利甚溥” 。王禹偁《酬种放徵君》诗说:“米呼村婢舂,樵雇山僮斫。” 可知其家舂米、斫柴等劳动,是实行雇工的。王安石罢相闲居,“随分筑园囿”,“沟西雇丁壮,担土为培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雇佣制 。扶疏三百株,莳栋最高茂” 。这个修筑园囿的小工程,是临时“雇丁壮”完成的。宋时兴修水利,或可由“食利人户顾工兴役” 。如宋孝宗时,福建路建宁府崇安县“募到上户兴修水利,开成星王陂堰,灌溉民田四千余亩,皆是众户乐然雇夫,不曾费用分文官钱,及强有敷敛” 。袁采说:“佣工植木,则一二十年之间,所谓材木不可胜用也。” 上引记载大抵是临时性的雇工,至于种放的雇工,也属非田间劳动。

自北宋至南宋,农田经营采用雇佣制,虽然不是主要的经营方式,却也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临川市民王明居廛间贩易,赀蓄微丰,买城西空地为菜园,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吴六“货蔬,隐其直多”,“受佣累岁,绍熙辛亥,力辞去,留之不可” 。王明雇吴六经营一个看来是不大的菜园,却并不采用租佃制,是引人注目的。

至于某些大田产的经营,宋代也留下了雇佣制的记录。北宋前期,王姓富户有“僮奴数百指,奔走供事,树桑垦土,衣食以丰,马牛豚羊蕃息蔽野” 。司马光的族父司马沂并未出仕,“累世兄弟,未尝异居,故家之食口甚众,而生业素薄,无以赡之”,“于是治田畴,缮园圃,修阑笠,完圂仓,虽有佣保,必以身先之,使莫敢不尽力者。夜则侧板而枕之,寐不熟,辄寤。当是时,田不加广而家用饶,又未尝为商贾奇邪之业,一出于田畜而已” 。宋代虽也沿用汉代“僮奴数百指”之类用词,如“僮奴”、“佣保”等,其实都是雇农。司马大家族是世代书香门第,却完全依靠司马沂躬亲农事,督领“佣保”,而致“家用饶”。宋英宗时,汝州王暕家族“有田在其郭东,虽稍治,而未尽其地力”,其父“久宦不遂,欲归汝,而郭东田一岁之入,不足以赡一岁之用”,王暕“因募人剪伐其荆棘,垦除其芜秽,粪治力耕,期年为上田,岁入十倍” 。这是一个以雇农精耕细作,而“岁入十倍”的大田产经营典型。

南宋曹勋诗说,“隔岁种成麦,起麦秧稻田。晚禾亦云竟,冬菜碧相连。收割不闲手,垄亩无空阡。家蓄千指客,始知长有年”,“长瓶泻黄汤,且饷田畯茶” 。“田峻”原意为劝农之官,后泛指一般农民。诗中的“田峻”、“千指客”,都属僮客之类。他们在田间劳作,主人曹勋以茶慰劳。林悦“善治生”,“一日佣者数十辈,立门请所使”,“于是夜为条处而旦授之,日力半而功倍”,“童仆、鸡犬,养之各得其欲。树木、蔬蓏,艺之各遂其宜。亭榭、门巷、藩溷、井堰,治之皆中绳墨也”。在温州瑞安县一带,“言生理者归焉” ,成为当时善于使用雇佣劳动经营农业的典型。又曹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雇佣制 “屡试场屋,辄不偶有司”,“乃诛茅结屋,率僮仆,治田事,日积岁累,厨不乏供” 。此类“以力田课僮仆” 的记载,证明宋代以雇佣制经营大田产,尚非罕见之事。

此外,也有一些士人雇佣园丁经营小块园圃的记录。如北宋末,官员刘安上“治第筑圃”,“或携杖课园丁,畦蔬莳果以自娱” 。范濬诗说:“连筒隔竹度流泉,约束畦丁灌小园。拔薤自须还种白,刈葵辄莫苦伤根。瓜畴准拟狸头大,草径堤防马齿繁。努力荷锄当给酒,无令菜把乏朝昏。” 描写了他“约束畦丁”,资以酒食,经营菜园的情景。特别在陆游诗中,对园丁的描写更是屡见不鲜,如“园丁来报竹行鞭”,“硗瘠才三亩,勤劬赖两奴”,“自课园丁补槿篱”,“蔬畦蹑屐惬幽情,检校园丁日有程”。在他垂尽之年的诗中说:“灶婢工烹粥,园丁习写方。”园丁即是“山仆,本不识字,因久合药,遂能写药方数大篇” 。可知他家雇佣的园丁,既从事蔬圃农作,也从事其他家内劳动。

宋时粮食生产以租佃制为主要经营方式,而某些经济作物的生产却并非如此。宋真宗说,茶业“园户采撷用功,须更得人手”,“佣力者众,皆是贫民” 。吕陶对四川茶园生产介绍较为详细,“茶园人户多者岁出三五万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刬,至立夏并小满时节,又雇召人工,趁时采造茶货”。“投场破卖,得钱填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由此可知,产茶多至三五万宋斤的大茶园主,一般都须“雇召人工”。茶园生产的商品性很强,商人往往预支本钱。至少部分园户还须向市场购买粮食,以供本户和雇工消费。

在福建路建州(建宁府)制造御茶的北苑,“采夫日役二百二十五人”,“大抵采茶亦须习熟,募夫之际,必择土著及谙晓之人” 。韩元吉《建宁府劝农文》说,“每岁茶夫既散,富家大屋宜有以招之,俾其耕种于无用之山,荒墟之地”,“假之种粮”,“收养无田之民,使不至于游手盗贼也” 。可知当地茶夫往往是“无田之民”,在茶园出卖劳动力为生。但有些茶园主为了保证自己有足够的劳动力,也可能向他们出租小块粮田,实行租佃制和雇佣制相结合。

三、雇佣制下的身份差别。宋时乡村的僮客之类,也与乡村下户、以租佃土地为生的乡村客户一样,大致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但是,他们与雇主的身份性差别或大或小,其人身依附关系有强有弱,很难一概而论。如达官贵人雇佣的园丁畦夫,与主人自然身份相差悬殊。至于王必达诗中的“大儿领佣夫,去作家后田”,吴廿九雇人插秧,则与主人身份差别不大。灾年的“流佣”很多有“私券”,“欲赎之,不可得”,与雇主人身依附关系甚强。但如福建的茶夫,农忙则聚,农闲则散。吴六被王明所雇,一旦辞去,“留之不可”,人身依附关系较弱。

北宋著名的流放地沙门岛,“每年约收罪人二三百人,并无衣粮,只在岛户八十余家佣作” 。尽管沙门岛居民社会地位并不高,然而为他们“佣作”的刑徒,自然是最低贱、最廉价的劳动力。《默记》卷下记载一个故事,“光州有村民毕姓兄弟二人,养母佣力,又雇二人担粪土,得钱以养母,尽孝道。一日,至食时,雇者不至。兄弟惶惑,夜无母饭,不知所为,遂各担箩,遍村求售担物,无有也”。后有道士赠两担金器,“二人变其业,尽以置田,遂为富人”。毕姓兄弟是无田的贫困的“佣力”者,却“又雇两人”,这反映农村雇佣关系的错综复杂,他们与被雇者之间实无身份差别可言。

宋代的乡村雇佣制自然是不发达的、较为原始的,但仍显示了雇佣制的某些特点。雇工,特别是临时性雇工身份比较自由,与一般身份的雇主也较为平等。沈作喆记载说,“予行信州丰城”,“小休于道旁民居,会其家饮客方起。须臾,有一耕夫来就主人饭,袯襫荷田具,主人悯其劳且饥,谓曰:‘饭未及炊也,有饭客所余肉饼,尔姑啖之。’农夫欣然怀之而出,主人问何往,则曰:‘我老母年七十,啖粗饭尔,此盛馔,我作苦,虽馁甚,不忍尝也,将以馈吾母,故不待饭而往耳。’” 此段记载中的“耕夫”应属雇农,但与主人关系较为融洽,彼此身份差别也并不悬殊。陆游诗说:“佣耕食于我,客主同爨炊。瓦盎设大杓,菹苋羹园葵。一饱荷锄出,作劳非所辞。” 也反映了类似情况。乡村雇农往往在雇主家就食,此种习俗延续到后世。

四、劳动力市场与雇值。劳动力市场是雇佣制发达的产物。宋代的雇佣制,包括乡村雇佣制虽有所发展,却尚未达到出现普遍的劳动力市场的水平。但是,宋代也与唐代一样,局部的劳动力市场还是存在的。《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前集卷2《幻术为盗》载:“邛州村民日趋成都府小东郭桥上卖工,凡有钱者,皆可雇其充使令担负也。忽有杨秀才善夫来雇十人,议工钱每人二百。”这大致应是宋时或元时的情形。邛州农民远至成都府出卖劳力,至少有一段时间须暂时脱离农作。这是农民投身城市的劳动力市场,至于农村是否有类似的“卖工”市场,尚不见记载。

宋代乡村雇值支付货币的情况颇不少见。如北宋四川茶园“雇召人工,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其茶破人四工,只作得茶一袋,计一十八斤” 。产茶十八宋斤,须支铁钱二百四十文,这还不包括“口食”。南宋初,建州北苑茶场的“采茶工匠”,“日支钱七十足” ,这是指铜钱,其币值大大高于铁钱。北宋福建路兴化军仙遊县人蔡襄说:“南方地狭谷鲜,又浮海通商,钱散不聚,丁男日佣,不过四五十文。” 吕南公说,某一“淮西达佣”,“力能以所工日致百钱” 。此“达佣”不知身居农村还是城市,但“日致百钱”,是颇高的雇值。江南东路鄱阳人洪迈说:“吾乡里昔有小民,朴钝无它技,唯与人佣力受直。族祖家日以三十钱顾之舂谷,凡岁余,得钱十四千。” 其雇值又低于福建路。

宋时官府营田往往“抑勒”民户耕种,“俵散和雇栽种人工钱,夺其工力,益见困乏”,宋廷曾屡次下令禁止“预俵工钱” 。这实际上也反映了民间雇人耕田的情况。如前述吴廿九雇三个农民插秧,要支付“雇夫工食费”。

限于宋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也必然有以实物充雇值者。如“蔡州褒信县有文秀才者”,“去邑城十数里,有田百余亩,岁自耕耘,力不懈”。“岁取所得,常募里中尤贫乏者辇负,就寄其家,约日与之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雇佣制 粥之费,以充佣直” 。南宋初,规定官府营田“劝诱军兵耕作”,“依仿锄田客户则例,亦合分给斛斗” 。所谓“锄田客户”并非佃农,而是参加一段农作的短工。北宋有记载说,河东路岚州和石州“流民昨为久雨,全损秋田,故暂来(岢岚军)就贱,锄一夏苗麦” ,可作民间较为普遍的锄田客户的一例。南宋时,“浙民每于秋熟,以小舟载其家之淮上,为淮民获。田主仅收十五,他皆为浙人得之” 。这也类似于锄田客户,以实物支付雇值。又宋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47《阁免税租》也规定,“诸税租户逃亡”,“应收地利以时拘纳”,“须顾人收治者,以所收物依乡原例准价充直”。显然,各地“顾人收治”的“乡原例”是各不相同的,但“以所收物”“准价充直”,又有其普遍性和共同性。如前述两浙农民到淮南收获粮食,则以十分之五“充直”。

总之,本章介绍宋朝普遍存在的乡村雇佣制以及乡村客户中一定比例的雇农,这对于研究和了解宋朝乡村下户和客户的社会经济地位,自然是不容忽视的。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bjwh/zdgc/10027.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