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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阶级结构—— 幹 人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52:50 0


幹人作为“仆”的身份

幹人虽与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全然无关,却仍是宋朝地主阶级的一个阶层。幹人具有双重身份,对其主人而言,虽是奴仆,却是高级奴仆,同主人之间存在着“主仆之分”;但对农民说来,幹人却是地主或地主的代理人。

“幹”字起源甚早,《资治通鉴》卷125有“僮幹”一词,胡三省注说:“僮幹,则给使令者耳。” 宋时的幹人或称勾当人 、幹当人 、幹仆 、幹办人 、庄幹 、幹者 、家幹 、管庄田人 、管田人 、幹当掠米人 、幹 等。其中勾当人一词,因避宋高宗赵构名讳,南宋时已不再使用,改称幹当人。至于管田人、管庄田人、幹当掠米人之类,仅限于作为地主田庄的管理者和收租人。宋宁宗时,史弥远在建康府溧阳县“相府有庄”,“其厮役之大者,曰都催,负势为暴” ,都催是当地相府幹人总头目。

宋朝的官户、乡村上户和坊郭上户管理田庄,催收地租,或由本人和子弟、亲戚负责。建昌军“南城人刘生别业在城南三十里,地名鲤湖,时往其所检视钱谷” 。这是坊郭上户自己“检视钱谷”。饶州浮梁县臧湾士人臧庆祖“出西庄”,“往田舍收租”,“势须留一月” 。尽管相距颇远,还是由本人亲往收租。至于由亲戚负责的实例,如官户李彭由其弟李彤“检校南庄刈稻” ,镇江府“金坛富翁有甥居丹阳,主其田庄出纳”

但从另一方面看,也有不少地主则是委派幹人经营田庄。一般说来,游宦四方的官户和民户中的大地主,更有条件和需要豢养幹人;而乡村上户和坊郭上户中占田不多的中小地主,更多应是本人管理田产和催收地租。宋人称“官户输纳”赋税,“多凭幹人” 。宋朝法律更规定,若输税“限满有欠”,“品官之家追幹办人” ,这不仅说明幹人往往负责为官户纳税,也证明官户使用幹人的普遍性。

今存有关幹人的记载,主要集中于南宋时的东南地区,但北宋时的北方和南宋时的四川,也同样有幹人的记载。宋太宗时,官员安守忠施舍永兴军万年县和泾阳县两庄田,给广慈禅院,“到日请院主大师于勾当人张崇吉手中逐件分明点检收管” 。勾当人张崇吉看来是管理他家庄田的。在京都开封,官员李京和吴鼎臣失和,李京妻“召鼎臣幹仆,语之曰”,“乃公尝有数帖与吾夫,祷私事,恐汝家终以为疑,索火焚之而去” 。宋宁宗嘉定时,泸州“令诸乡结甲,五家为一甲,家一丁,丁多之家二丁,官户、秀才以幹人代” 。由此看来,尽管有关幹人的地区性史料或多或少,但不论北宋或南宋,也不论东南西北,幹人作为一个阶层的存在,确是有其普遍性。

以下重点论述幹人作为“仆”的身份问题。宋人称幹人“受佣于人” ,是被雇佣者。但主家支付雇金的方式却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坊厢人户”,即坊郭户中,“有府第宅舍幹人、轿番,月请主家俸给” 。按月支付“俸给”,是幹人“受佣”的一种方式。在南宋宰相赵鼎家中,“主管宅库、租课等事”的幹人,“所给钱米,正初分给时拨出,或季给,或月给” 。如后所述,有的幹人分得一部分地租,也同样是一种“受佣”的形式。

幹人既然是仆,故一些官府文件中就十分强调“主仆之分”,即主人与幹人之间的身份不平等问题。按照规定,即使是“诡名挟户之家”,“幹当掠米人不许告首” 。在一些书判中也反映了此种情况。如“游邦系是缪康仲幹人,与词首缪友皋自有同关主仆之分,不应在庭不逊,抗对其主。若不惩治,押下地头,必致强横生事,无由绝词。游邦先勘杖六十” 。此判词即是强调了“主仆之分”的问题。陈著在一件公文中列举张县尉宅幹人魏彭罪状,说:“仆犯主怒,惟有静守,今则辄先般动,以启主疑,是为背主。仆所主诉,惟当和解,今则买使旁噪,以挠正事,是为抗主。” 也是强调了“主仆之分”的问题。黄震规定词诉次第为“士农工商”,“有官用幹仆听状者,随附士人之后”,“吏人不得单呼士人姓名,须称某人省元”,“幹仆却呼姓名,然须有本宅保明方受”。他又称“牙侩、舡梢、妓乐、岐路、幹人、僮仆等皆是杂人” 。同样表明了幹人与其主人的身份差别。南宋官员在一份书判中说:“金千二,系势家幹仆之子。钟炎,系州吏钟晔之子。狼贪虎噬,种习相传,以狞幹、黥吏之子,而又冒名郡庠,冒玷乡举。” 这也反映幹人在士大夫心目中之地位卑微。

宋时部分幹人出身于军人或吏胥。宋朝官员雇胥吏为仆,由来已久。北宋大臣王钦若任亳州幕职官时,有“厅幹”祁睿,“休役之后,始佣于家”,为“奴”,即“家仆”,而“未除州之役籍” 。南宋初,实施经界法的李椿年“守宣城,所用小吏方泽者,本邑厅之隶,李以为幹仆,从往宣,及奉祠返故里” 。宰相赵鼎写家训说:“他日无使臣使唤,即于宣借内择一二人善干事,能书算者,令主管宅库、租课等事,稍优其月给,庶或尽心。” “宣借”原是指官府派遣军人充当侍从 ,赵鼎认为可将官方宣借人改为私家幹人。

但是,官府对军人或吏胥充当幹人是有禁令的。南宋初期,户部措置田讼的规定说:“如被上户侵夺田土之人,仰赴官陈诉,若幹当人系白身或军人,即仰依条重行断遣。” 宋孝宗时,因反映“州县形势、官户及豪右之家多蓄停罢公吏,以为幹人,恃其奸恶,持吏短长,官物抵赖不输,词讼则变白为黑,小民被害”,遂下诏禁“曾经编配吏人及见役吏人并不许充官、民户幹人,如违,许人陈告,依冒役法断罪追赏” 。宋宁宗时的规定更为详细,“诸曾经编配及罢役、见役吏人辄充官、民户幹人者,徒二年,许人告”,又“诸色人”“告获曾经编配吏人辄充官、民户幹人者,以元犯给赏,杖罪钱一十贯,徒罪钱二十贯,流罪钱三十贯,告获罢役、见役吏人辄充官、民户幹人者,钱三十贯” 。据此,则为吏者不论曾任与现任,原则上一律不得充当幹人。当然,此类禁令事实上不可能严格遵守。

当然,幹人的来源比较复杂,出身于军人或吏胥者仅为其一部分。

幹人虽居奴仆之列,但其身份和地位却因主人官位和其他因素,也颇有差异。北宋末,宠臣“朱勔家补授使臣等计一百五十余员,多系本家亲戚及奴仆、勾当人、园子等” 。这是勾当人的授官记录。南宋权相秦桧的幹人也势焰甚盛,“水阳民李氏、陈氏有争讼,李氏为秦府幹者,挟势力,归曲于陈,陈翁死于狱” 。宋宁宗时,权臣韩侂胄“其家僮仆及内侍、私名幹人,有官至大夫,职为将领及御酒库等差遣” 。此处用“私名幹人”一词,因为宋朝尚有官方为大臣派遣的侍从。宋理宗时,“斩丁大全强幹高俦” ,居然成为当时一条重要史事,足见高俦威势之炙手可热。在某些场合下,“强幹”甚至可左右主人的经济活动,“反食主肉之弱”,侵夺主人的地租收入。

有的幹人甚至可自己豢养婢仆。“婢之婢,世谓之重台”,“幹之幹,曰踏床儿” 。姚岳为一富户,其家有“蔡福、陈顺、春喜、来喜、小童”等“婢仆”。姚岳义子萧真孙“豪夺姚岳之财物”,“挟其婢春喜,逃而入都。归投姚岳之主家”,“继姚岳身役” 。看来姚岳即是幹人的身份。

总之,幹人与其主人的关系,尽管幹人的身份地位有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但是,在官方刑事诉讼文件中规定的“主仆之分”,应是决定其身份地位的基石。

幹人的职掌及其与农民的关系

作为高级奴仆的幹人,自然需要掌管主人委派的各种事务,包括经济事务。在宋代农业社会的条件下,幹人的经济事务,也必然以田地的买卖和经营、掠取地租等为主,而兼及其他。幹人的职掌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农民为盘剥对象。据今存史料,幹人的职掌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兼并田地。幹人为其主人兼并田地,有不少记录。宋徽宗时,资政殿学士、提举杭州洞霄宫林摅“制狱成”,受“落职”处分,原因是“以幹人置田瘠民,抑令倍赏(偿)” 。宋宁宗嘉定时,杨简知温州,“或讼售产寓公,负其直若干”,“既而麇至者十八人,同所诉”,杨简亲自找这个寄居官员,认为“是在幹者”,“幸出幹者属吏。寓公靳之,竟追断偿所负” 。这证明幹人所为完全得到这个寄居官的支持,主仆狼狈为奸。在南宋一些书判中,反映因幹人兼并田地引起的诉讼事件不少。有的说:“小民或有丘角之田,争相求售,无敢存留,否则必官户之幹人,或其宗族亲戚,并缘假借,以图影占。” 又如“陈会卿论郭六朝散(朝散郎)幹人抑勒其子世隆,辄将田租出卖,更不取其父知委”,经查核,确属“幹人无状”,“监幹人朱荣索典契,还陈会卿取赎”。此件诉讼中的田契为典契,而非卖契。尽管幹人朱荣乃郭姓朝散郎之仆,而官府办理诉讼,只是“追到幹人” ,完全不涉及主人。此种情况在宋朝颇为常见,在后将专门交代。又“有纳粟得官,新赣县东尉曾千龄者,本人家幹仆,天资狡险”,“两乡几都之人,凡有膏腴之田地,富厚之财货”,都被曾千龄及其幹人巧取豪夺,“兼并孤遗田产,吞并寺观财物”,“千龄资幹仆之力,幹仆凭千龄之势,而人家物产,不归之千龄,则归之幹仆矣”。一个出身幹仆,“纳粟得官”者,又养了“幹仆刘雲卿、李彦端、毛舜祥辈” ,他们不仅为主人曾千龄,也为自己兼并田产,这是很典型的事例。

二、承佃和承买官田。平江府崑山县“全吴乡第五保盛家荡、堆荡二号田一千四百亩,围裹田一千亩”,作为学田,“管纳折八白米四百二十石,带收并縻费钱一百八十七贯三百二十文省,糙米三百石。此项照砧基簿,元三千二百一十四亩,除使府淳熙五年内拨去茭荡内有积水田八百余亩未及围裹外,实有二千四百亩,系韩蕲王府幹人郁明占佃。岁纳白米四百二十石,带收并縻费钱一百八十七贯三百二十文省。后因朱仁嫉其花利入己数多,节次陈论韩府品官形势之家不合承佃,互争论诉,久年不决” 。郁明是韩世忠家幹人。宋高宗时,“寄居台州官”徐公裕“令贴书朱彦假作徐殿撰幹当人名目,冒请安居益等七十户桑地”,实际上是准备“冒占官田” 。镇江府“金坛县登荣乡十七都有学田一千四百八十一亩”,“宝庆三年,李大谏幹人何端义争佃,增米五十石,钱一百五十贯” 。这又是幹人与民户互相争佃学田的记录。南宋后期,宗室赵汝榟、赵汝櫄“包占常州沙田一万四〔千〕余亩”,“始令周梦庚出名陈词,后却使李天佑等交业管幹”,周梦庚、李天佑等都是他们的“幹人” 。在官户不得请佃官田的禁令下,官户往往由幹人出面承佃,当然,幹人利用官户权势,自己承佃官田的情况也不能排除。如前述郁明与何端义就不能排除后一种可能性。

幹人承买官田,如漳州“学田有偷入帐请买者”,“颜知县宅唆令幹人计较入帐请买” 学田。

三、掠取地租。北宋范纯仁对其父范仲淹的义庄规矩作了修订,规定“义庄勾当人催租米不足,随所欠分数克除请受(谓如欠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请受之类),至纳米足日全给(已克数更不支),有情弊者申官决断” 。可知义庄用幹人收租,而幹人的雇金(请受)取决于其收取地租是否足额。南宋宰相赵鼎的家训规定,“诸位子弟不得于管田人处私取租课”,“每岁收索租课,预告报管田人,候见本宅众位子孙同签头引,及主管宅库人亲身到彼,方得交付” 。这些都是幹人收地租的记录。

在某些地区和场合,幹人在收租时须向农民勒索固定的折扣。“吴兴乡俗,每租一斗为百有十二合,田主取百有十,而幹仆得其二”,幹人沈二八“用大斗量租米”,“所用斗为百二十合” ,比其他幹人多四倍。

刘黼诗说:“豪家征敛纵狞隶,单巾大帕如蛮兵。索钱沽酒不满欲,大者罗织小者惊。谷有扬簸实亦簸,巨斛凸概谋其赢。” 反映了“狞隶”,即幹人收租时对农民的横暴。南宋末期,黄震描述幹人勾结官府,荼毒农民的情况十分具体,“府第庄幹,多取赢余,上谩主家,下虐租户,刻核太甚,民怨入骨”。“盖有一等凶毒之幹,复将已断佃户仍押下元捕尉司,托名监租,而情愿不取其余租,囚锁至死,借又立威,以惧来者” 。对入狱农民,“强幹遂阴嘱承监弓手,饥饿杀之,以立威乡落,以故乡落之被追者,但见百人往,不见一人还”,结果农民不得不“群起而拒捕” 。“尉司乃鬼门关也”,“从来监租在尉司者,即无生还” ,农民为了生存,就必须拒捕。在收租问题上,集中反映了幹人的阶级本质。

四、掌管主家财务。前述赵鼎家就有幹人“主管宅库”。袁采说:“幹人有管库者,须常谨其簿书,审其见存。幹人有管谷米者,须严其簿书,谨其管钥,兼择谨畏之人,使之看守。” 这说明宋朝一些钟鸣鼎食之家,其幹人职责之分工也相当细。由于幹人掌管财产,当发生词讼时,往往由幹人“赍干照、砧基、支书、契照,当厅诘问供对” 。绍兴府“张太博家幹者魏彭,陵其子县尉之弱,而盗侵财物”,携带“财谷、什物、租簿、契书”逃走。 魏彭当然也是一个为主家掌管财务的幹人。

五、发放高利贷和经营商业。“湖州周司户幹仆陶忠掌收掠僦债之直” ,这是幹人负责发放高利贷的一例。幹人经营商业的记载更多,袁采说:“幹人有贷财本兴贩者,须择其淳厚,爱惜家累,方可付托。” 宋徽宗时规定,允许“所有得解举人,若使令家人或幹当人以用钱本”,“请盐贩卖” 。南宋初,“责授黄州团练副使孟揆为令幹当人作客人李俊名姓,于梧州买官盐”。孟揆原为宋徽宗时宠臣,此次再受处分,“特责授白州别驾,本州安置” 。官户经商,发放高利贷,也往往委派幹人。“明州人夏主簿与富民林氏共买扑官酒坊”,“历年久,林负夏钱二千缗,索不可得,诉于州。吏受贿,转其辞,翻以为夏主簿所欠。林先令幹者八人换易簿籍,以为道地” 。在这个故事中,为两家经营酒坊者乃是“幹者”。又“乐平明口人许德和闻城下米麦价高,令幹仆董德押一船出粜。既至,而价复增,德用沙砾拌和以与人,每一石又赢五升” 。这是幹人做粮食投机生意的记录。刘克庄说,在漳州一带,“畲民不〔税〕,畲田不税,其来久矣。厥后贵家辟产,稍侵其疆,豪幹诛货,稍笼其利” 。可知当地富民之幹人经商,诛剥畲族。

六、纳税服役。在北宋吏役之中,“耆长无军势、形要、官庄、寄住之限,但品官之家则以不该荫赎人及管庄田人代充” 。幹人须为官户代服耆长之役。在纳税方面,按宋朝法令,“诸税租入中限,听追户头或以次家人科较,品官之家追幹人” ,幹人为主人纳税,即“代名输解” 。宋宁宗嘉定时南郊赦文说:“今仰州县,自今官户税物,官司自行就坊郭管揽门户幹人名下催理。” 可知部分幹人也与官户一样,不居住乡村,而居住城市,故为坊郭户。“参知政事陈伟在朝”,官员吴一鸣“挞其幹,督粮甚急”,“诸势家闻之,悉为输纳” 。当然,能催督达官贵人纳税的清官,毕竟是凤毛麟角,但“挞其幹”确是起了惩一儆百的作用。

除两税等定额税外,和籴作为一项似税非税的负担,也由幹人直接输纳。徐鹿卿说,“浙右之俗,大家率听命于强幹,虽积粟如山,而一毫不拔,宁倾赀以求胜于官府”,“顷年虽曰招籴,然半是出等之家,以礼劝籴,官苟无扰,民亦安之” 。由于“强幹”作梗,官府摊派和籴一度遇到困难,经“以礼劝籴”后,方才听命。南宋晚期,官户乐谊一户户绝,官府为之立继,并分给其养女部分财产,将“乐宅没官之物”,“并责付引监本宅幹人籴米,以充和籴” 。甚至向绝户摊派和籴,也通过其幹人。

七、代理词讼。宋时到官府办理诉讼事件,官户以至一些富户往往户主不出面,以维持体面,而由幹人代理。宋神宗时,外戚曹佾“赊买人木植不还钱,太后殿内勾当修曹佾宅内臣却伪作曹佾宅幹当人状云,被市易(司)强买已定下木植”,于是市易司通过开封府“勾曹佾幹当人”查询。 这虽不是诉讼,只要事情不牵连曹佾本人,则以找幹人为宜。

《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不少官户、乡村上户通过幹人代理词讼的实例。如“罗柄去年才死,其幹人黄蕴辄入状于官,归并邹明税钱,攘夺阿邹产业” 。“叶渭叟身故,其家以幹人入状,讼宋天锡、李与权脱骗交易钱”,“据叶之幹人供称,系庄幹李喜收讫,可见还所借钱、会分明” 。以上两例并非官户,而是民户,也由幹人代理词讼。官府查询“黄知府”立诡名子户的情况,“其幹人任庆乃言,本官见今义居,不曾分析” 。又丘庄将从弟丘萱“己分田五千种,自立两契,为牙卖与朱府”,发生词讼,官府进行查询时,分别由“朱县尉宅幹人范寅状”和“朱总领”“幹人王传陈状”,此案还牵涉到朱县尉幹人丁千七和朱总领幹人刘广边。 以上两例为官户由幹人代理诉讼。

由于幹人为主人打官司的情况相当普遍,故有的幹人便成为地方上的恶讼棍。有的“公事率是势家挟持,或曰某是某宅庄佃,某是某府幹仆,狡幹旁午于庭下,右姓肆行其胸臆”,狐假虎威,把持词讼,“怙势党奸,接受银、会,干预刑名公事,不有国法,不从官府” 。更“有一种无赖凶徒,名百家幹人,搂揽越诉,以威夺小民,或止因私租而诬以夺田,或本诉户婚而借名被劫”,甚至“凌辱体究官于地头,腾诉县官吏于台部”,成为地方上的恶霸,即黑社会势力,“挟势妄作”

以上介绍的幹人之职掌,乃其荦荦大端者。幹人作为奴仆,主人完全可以委派本户的各种杂务。张九成说:“近世士大夫汲汲然营财利,广田宅,积宝货,叩其所以,往往言为子孙计。至于请人教子,则谩不加省。甚者待之如幹人,他事皆责之办。” 这个比喻也反映了幹人事务之杂。

从一些记载看,如《佛祖统纪》卷39说:“今时势家多以恩例冒占寺院,子弟、幹仆并缘为奸。取寺山造冢,是陷父母于不义之地,而钱谷竹木,四时诛求,视以为常。”这是幹人为主家营造坟墓,而从中渔利。北宋末,金军攻破开封府,责令宋朝官员搜刮金银,“高伸家女使刘梅寿先将金银令幹当人刘均两次押往兄高傑家收藏”,两人都是高俅之兄。 宋孝宗时,官户朱熙绩迫于官府之命,出粮赈粜饥民,却“令幹人许浩用使私升及湿润粞碎糙米,及将人户官给历头擅自批凿,每七升减作五升,五升减作四升。又有收下历头,不肯付还,百端抑遏” 。朱熙绩固然为富不仁,而幹人许浩也为主人效力。黄榦的公文载,有谢知府宅,委派“幹人邹彦、王明”用贱价强买民间砖瓦。 南宋末,黄震在抚州一带处置赈粜事务时,“大姓上户买游士以假大义,分哗幹以诉肤受,伺候仓台,乘机投诉,必欲挠败见行荒政”,也有“庄幹瞒其主人,乘时射利” 。如此之类,都反映了幹人从事各种社会经济事务的一鳞半爪。

在本章行将结束时,有必要探讨一下幹人的户籍问题。正如本章开头已经指出,幹人与宋朝户口分类制度无关。幹人的户籍是列入主户,抑或客户,由于史料欠缺,难以作详细的论述。揆情度理,幹人若无自己的产业,却又单独立户,则在户口分类制度中大致应属客户。但在事实上,至少部分幹人有自己的独立产业。如前述魏彭将嵊县田产诡寄于主人张县尉家,后获罪,“除坟墓、墓屋外,籍其田租数十石”,“不满三四十亩” 。又《两浙金石志》卷11《宋南林报国寺碑》载,“本寺伏承大檀越华李七府幹名文胜,自创业以来,凡遇山门大小缘事,无不施财”,共计十次,施财达四千四百二十贯,另外还“施财捌佰伍拾贯文,置到吴江县界田贰拾亩,递年收租”。估计李文胜应有自己的独立产业。此类幹人在户口分类中应属主户之列。幹人既是奴仆,又属宋朝地主阶级的一部分,这个事实本身就展示了宋代阶级结构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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