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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制度——论蒙元王朝的皇权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07:11 0


一 引言

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很多由北方民族建立在汉地社会的区域性或全国性的政权。国外学术界往往把它们称为中国史上的“异族王朝”或者“征服王朝”。前一个名称很容易使人们将体现着多民族王朝国家内部民族关系的历史事件与来自今日中国境外的入侵互相混淆;后者则难以概括这些王朝又可以分为“征服型”和“渗透型”两种范式的显著历史特征(说详下)。事实上,汉语的历史文献常常把这些“入主”中原的少数族统治者称为“北人”或者“北族”。因此,把它们称为“北族王朝”,或许是更贴近史料也更为平实的一个称谓。

就十六国到清朝这一系列北族王朝的历史而言,公元第10世纪上半叶是非常重要的时代界限。在此之前的北族王朝建立者,在进据中原以前,多经历过一个在汉族社会周边地区长期活动、以雇佣军身份介入汉地农业社会政治斗争、逐渐演变为支配汉地政治—军事局面的重要势力、乃至最后在那里建立自己政权的漫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得以对汉文化取得相当深入的了解,同时却逐渐疏远、甚至完全断绝了与位于或者连接着内陆亚洲的其原居地之间的联系。这段经历,被魏特夫称作向汉地社会逐渐“渗透”的历程 [1] 。与此相比较,自10世纪的辽王朝起,情况就大为不同了。辽、金、元、清等政权,都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就完成了对于被它们纳入版图的那一部分汉地社会的征服 [2] 。与此同时,在它们的版图之内,始终包括被视为北族“祖宗根本之地”的位于内陆亚洲或其伸延地区的根据地,作为其种族及文化认同的一种最重要的资源 [3] 。把10世纪之后北族王朝疆域结构的这一特点,看作仅仅是由于中央王朝首都北移而导致的北部边界线向内陆亚洲的进一步推进 [4] ,似乎有一点低估了这一变化所隐含的历史意义。据此,自十六国中的北族王朝至北魏及其继承王朝,迄于10世纪上半叶即五代时期的后唐、后晋、后周,可以看作同属于“渗透型”的北族政权;而辽、金、元、清则属于“征服型”王朝。

在征服型北族王朝中,蒙元政权又具有与其他三者相比都显然不同的历史特征。考察这一历史特征是如何影响了蒙元王朝的皇权形态,无疑会促进我们对10世纪以后北族王朝皇帝制度一般特点的深入分析。

前四汗时期的“大蒙古国”,曾经是横跨欧亚大陆辽阔地域的帝国式政权。1260年代初叶先后发生在中国的汗位继承战争,以及术赤后王与旭烈兀之间为争夺高加索山南麓领土而爆发的战争,导致了大蒙古国的分裂。但是,在这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南移到漠南汉地的大汗仍然是中亚各国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大汗所在的兀鲁思与中亚各兀鲁思,仍在名义上构成一个以大汗为首、由成吉思汗各支后裔所组成的“黄金家族”统治下的政治共同体。相对于“大汗”(qaghan,元代汉语又译作“合汗”)的名号,中亚各兀鲁思的统治者长期沿用低一等的“汗”(qan)的名号 [5] 。旭烈兀后王把自己的政权称为“伊利汗朝”(Ilkhāniyyah)。Il-khan的意思,即从属于大汗的汗。前半期伊利汗朝的钱币上,总是冲制着“上位的大汗与伊利汗”的字样。伊利汗的名号不再具有“从属于大汗”的意义,始于合赞汗在位期间(1295—1304年)。这时距离自从“前四汗”政权向元王朝过渡的完成已经近四十年了 [6] 。金帐汗国的术赤后王采纳“合汗”的称号,更要晚至1340年代 [7]

因此,至少是在14世纪之前,也就是在蒙元王朝奠定它的几乎所有重要典章制度的那个时期,控制着漠北“祖宗故地”的大汗政权,实际上是属于一个更大范围的蒙古政治共同体内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尽管它至少在名义上还是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所在。元代的汉人,把中亚的各兀鲁思看作元朝的“宗藩之国” [8] 。不过蒙元王朝与西北各兀鲁思的关系,与秦汉以往汉式王朝体系中宗藩关系的性质仍有很大差异。古代蒙古社会中的政治关系,经常用亲属关系的概念来比拟和表述。由一方主动降附而形成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被比拟成父子关系。所以尚处于势单力薄境地中的成吉思汗称克烈部的脱斡邻勒王汗为“罕·额赤格·米讷”,译言“我的汗父” [9] 。主动投降蒙古的畏兀儿部首领亦都护获得了成吉思汗“第五子”的名义。元朝与被它所降服的属国间的上下关系,被当时人认为“义虽君臣,恩若父子”,也有此种意思在其中 [10] 。这一层关系也许可以说与秦汉以后汉式王朝与其“藩属”之间的关系还比较接近。但是蒙元王朝与其他兀鲁思之间则互为“兄弟之国”,大汗与诸兀鲁思汗之间,互为“诸王哥哥兄弟每” [11] 。因为在出于成吉思汗诸子这层意义上,宗族各支间所构成的自然是“哥哥兄弟”的关系。

大蒙古国留下的这笔政治遗产,当然深刻地反映在蒙元王朝的皇帝制度中。最近出版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代”卷,列有专节叙述元代皇帝制度,指出它是“蒙古统治机构与中原王朝传统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包括年号、国号、帝号、印玺、诏旨、朝仪、都城,及巡幸、岁赐、怯薛、忽里台等内容” [12] 。本文拟围绕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对元代皇权加以讨论:元代皇权正统性的资源问题;怯薛在元代皇权体系里的作用问题;元代皇权在专制君主制从宋代迄于明清演变过程中的地位问题。

二 双重身份:皇帝与大汗

有元一代,一直存在着分别以蒙制和汉制两种形式标志的用来表明本朝统治权力合法性的双重符号体系,包括蒙汉并行的国号、庙号、纪年形式、两种官方语言、两种即位仪式和祭祀仪式等等。

前四汗时期,蒙古的国号为Yeke Mongqol Ulus,译言“大蒙古兀鲁思”,或径译作“大蒙古国”。当时北部中国的汉人普遍称蒙古政权为“大朝”。但它并不是上述蒙古语国号的专用汉语对译词,而是汉语中早已流行的一种尊称,本意为圣朝、本朝。唐人、金人都曾用它称呼自己的政权 [13] 。明初人也用“大朝”指称未正式建立国号时的朱氏政权 [14] 。如果说这时候的蒙古政权有一个比较正式的汉语国号,那么它只能是“大蒙古国”一名。

如上所述,在13世纪下半叶,所谓“大蒙古国”内部早已形成了好几个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诸王兀鲁思。因此,虽然只有大汗所在的兀鲁思才有权力继承“大蒙古国”的国号,但它其实是由大汗兀鲁思和其他诸王兀鲁思所构成的政治共同体的集体国号。蒙古人曾经把成吉思汗诸子所领有的相对独立的兀鲁思以外的蒙古草地(理论上似乎还应排除成吉思汗诸弟所领东道兀鲁思)叫作“中央兀鲁思”。汗庭南移到华北以后,“中央兀鲁思”的称呼似乎未见继续使用,取代它的乃是“蒙古兀鲁思”的指称 [15] 。在当日蒙古人的观念中,大汗兀鲁思所辖地区也许被称为“大兀鲁思”。不过关于这一点,目前还没有十分的把握 [16]

在统治中心南移以后,大汗再也没有能力直接支配大蒙古国的全境。除继承原有的国号以外,适应政治地理的变化,为大汗兀鲁思的存在开发新的合法性资源也不再是多余的事情。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忽必烈于即位11年后,决定采用“大元”的汉语国号。当时发表的建国号诏书指出,这是为了“绍百王而纪统” [17] ,就是要在历代中原王朝的统系中争一个正统地位。但是,对传统中原政治资源的利用,并不意味着蒙古政权就此放弃了源于蒙古政治传统的合法性象征。从这时候直到元末,汉、蒙两种国号一直并行于中土。元末的蒙古语碑铭提到本朝国号,仍作“大蒙古国”,或作“大元大蒙古国”(Tayi ?n Yeke Mongqol Ulus),或则曰“称为大元的大蒙古国”(Tayi ?n ke-meke Yeke Mongqol Ulus) [18]

到接近元代后期的时候,汉人中关于两种国号的观念却发生了某种变化。在1329年编定的《经世大典》里,忽必烈前期对汉式国号的采纳被解释为“易大蒙古之号而为大元也” [19] 。作为一部全面纂辑政府档案文书的官修政书,我们不能不承认《经世大典》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官方性质。元后期官修政书所采纳的上述说法,自然不能认为是对忽必烈当初建“大元”国号的合乎事实的解释。不过它仍然反映出,元代后期随着中亚各兀鲁思与大汗兀鲁思关系的日益疏离,随着作为“祖宗故地”的蒙古高原对漠南内地的军事压力和政治影响日益削弱 [20] ,蒙古旧制在保障元政权正统地位方面的意义已经明显削弱了。尽管如此,如前所述,蒙语国号直到元末仍一直沿用不废。

这样,以“大元”国号的建立和《经世大典》的修成作为两个界标,关于蒙元王朝国号使用的状况,实际上可以划为三个时期来加以描述:前四汗时期使用的是蒙语国号;元代前期和中期蒙语国号与汉语国号并用;元代晚期仍然是两种国号并行,但汉语国号的地位与作用获得明显的提升。

与双重国号并行相适应,蒙元王朝也有两种纪年方式一起行用。蒙古旧制以十二生肖纪年。汗庭南徙后,汉语的政府文献采用汉式的皇帝年号加干支纪年,但蒙语文献乃至一部分译自蒙文的汉语政府文书仍长期以十二生肖纪年。在记录大汗圣旨的公牍体文书末尾,经常用十二生肖纪年加汉地农历月日、再加所在地的格式化语言,来表述命令发布的时间和地点。如“猴儿年二月十八日,漷州有时分写来”;“鼠年二月十五日,大都有时分写来” [21]

给予去世皇帝的汉语庙号,在《元史》里也多与“国语尊称”相提并论。如忽必烈及其继承者铁穆耳的汉语庙号和蒙古语尊号分别是“世祖”—“薛禅合罕”(Sechen Qaghan,sechen译言贤明)、“成宗”—“完者都合罕”(üljetü Qaghan,ülje-tü译言有福的)。这两种称号之间不存在蒙、汉语的对译关系,可见它们分别属于两种相互独立的名号系统。据袁桷说,武宗、仁宗二帝的“庙讳”,是依道教领袖张留孙提议的汉名再倒译为蒙古语的。袁桷说的“庙讳”其实并不是指这里正在讨论的“国语尊称”。他是在说,两人出生时被给予的蒙古语名字乃是张留孙所择汉语“嘉名”的蒙古对译语词 [22] 。现在看来,元朝皇帝的蒙古语尊称,其实不是死后的追谥,而是他们生前就已在使用的名号 [23]

也是元代,最先将官方语言的多元化制度大规模推行到中国全境。蒙元王朝在有关国内事务的官方文书中所使用的文字,包括用八思巴字拼写的汉文、蒙文、藏文,畏兀儿字蒙文,藏文,畏兀儿文,波斯文(用于例如官颁回回历书)。在具有半官方性质的佛教碑铭中,八思巴字也曾被用来拼写西夏文、梵文等。这中间最重要的两种官方语文,自然是蒙文和汉文。汗庭中有关军国重务的讨论,在很长的时期中主要使用蒙古语。所以深谙蒙古语的史天泽位为宰相,要对不大懂蒙语的汉人大臣们说:“老夫通译其间,为诸君条达耳” [24] 。皇帝在庙议过程中作出的决定,由在场的书记官用蒙文当场记录在案。由于蒙文笔录的重要性,按蒙古制度,这件事由大汗身边轮番入值的当值怯薛长亲自掌管。克烈部人答失蛮“自幼事世祖。初与今太师淇阳王月赤察儿同掌奏记,后独掌第一宿卫奏记”。所谓“奏记”,意即蒙文笔录之事。月赤察儿至元十七年(1280年)掌领大汗的第一怯薛,至元二十一年调任第四怯薛长。答失蛮当在这时实际负责第一怯薛 [25] 。可见具体承担蒙文笔录的书记官要对当值的怯薛长直接负责。

元代很大一部分敕令,就来源于怯薛用蒙文记录的庙议奏对。所以元人说:“国朝以国语训敕者曰圣旨。史臣代言者曰诏书” [26] 。可见蒙元时期“圣旨”一词的特殊含义,是从蒙语廷议制度中派生出来的。记录大汗听断政事的蒙文敕书,以及在基本保留蒙语文本原有词序的情况下对它机械地逐字“硬译”而成的汉语文本,都称为“圣旨”。兹举一条文字较短的圣旨为例:

大德十一年十二月初六日,中书省特奉圣旨。“蛮子田地(指南宋旧土——引者按,下同)里似巴儿斯烈纳(译言“虎纹”)的皮子一般石虎儿皮子出有”么道。“如今你提调各处行了文字,寻着呵,铺马里与将来者”么道,圣旨了也 [27]

在上引记录公文中,只有“么道,圣旨了也”(蒙语应作keyen jarligh bol-ba,译言“作了如上圣谕”)之前的一句话,才真正是大汗的圣谕(jarligh,元代译作“圣旨”)。在更多的同类文书里,大汗圣谕甚至还要简短。在大臣们的意见之后,往往只有“那般着”(意即“就照你们说的那般办”)几个字。“圣旨”的本意应该仅指大汗本人的指令而言,但实际上它指的是包含大汗指令在内的更完整的文书。当日的人们都极其熟悉这种奇特的公文语体。有一个县学官甚至将圣旨中习见的用语嵌入春联以为嬉言:“宜入新年怎生呵,百事大吉那般着”。结果他被人告发,丢了官职 [28] 。圣旨而外,由汉人大臣直接用汉文代皇帝起草的文书,称为“诏书”。汉文诏书也要被翻译成蒙文,以便两种文本同时发表 [29]

大汗—皇帝即位时,实际上也要履行两种仪式。据《元史·礼乐志》“皇帝即位受朝仪”条,自即位人进入“登极、正旦、寿节、会朝之正衙”,亦即大明殿后 [30] ,全部即位仪式分前后四个程序进行。首先,“诸王以国礼扶皇帝登宝位”,并由“后妃、诸王,驸马以次贺献礼”。其次,参议中书省事四人从大明殿的左边门(即日精门)托着装有即位诏书的竹盘行至皇帝御座前,跪奏诏文;掌御印的典瑞使加盖御印于诏书,将它复置于竹盘中;前述四人从正门(即大明门)将竹盘持出大殿,放在大殿之前预先设置的宣诏案上。复次,穿着公服的文武百僚都列队迎候在大明殿外,面对宣诏案上的即位诏书行跪拜礼,听读诏文(先用蒙语宣读,随以汉语译之),再行大礼,山呼万岁。最后,百官由典引官引领,分左右从日精、月华门入大明殿,拜舞祝颂,进酒献表,并由新皇帝赐宴。

《元史·礼乐志》将皇帝即位仪式与“元正”、“天寿节”、郊庙等许多朝仪一起归为中原范式的制度,声称只有“大飨宗亲、赐宴大臣,犹用本俗之礼为多”。但从上面概述的即位典礼程序来看,它的第一部分仪式即由蒙古旧制中最核心的成分所构成。把这一套程序看作蒙汉杂糅的仪制当然也不可以说有什么错误。不过,如果把它放在蒙元王朝采用的二元符号体系的整个背景中加以理解,我们毋宁将上述即位典礼看作两套仪式的并联。事实上,如果把蒙古式即位仪式看成是在它之前已开始的“忽里勒台”选君仪式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两套仪式的说法似乎就更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了。

很可惜,在履行大汗即位的蒙古仪式时,除诸王、宗亲,也许再加上驸马们以外,汉族大臣们无由在场。所以除了“诸王以国礼扶皇帝登宝位”外,我们不能从汉文史料中获悉更多的有关细节。不过,通过前四汗时期亲历大汗即位典礼的西方旅行家记录,以及接近蒙古上层的穆斯林作家的著述,可知它应当还包括舆氊、献盏、誓约等情节 [31] 。唯前四汗时期大汗即位之时,尚须到宫帐外拜天。这一道仪式,在大明殿内即位的元朝皇帝或许没有再履行。

关于元朝的祭祀礼仪,《元史·祭祀志》和《经世大典·礼典》所列种种祭祀项目的次序大体相同。池内功认为,该次序仅只反映了汉人对这些祭祀项目重视程度的轻重,它并不反映蒙古人的观点。池内功因此按忽必烈一朝采纳汉式祭祀项目的先后,来考察蒙元政权汉式祭祀体系的再构成。根据他的结论,元朝最早确认的汉式祭祀,是向五岳四渎等自然神祇及圣帝、名王、忠臣等地方保护神的献祭。这可以看作蒙古人从土地神崇拜和多神信仰的角度去理解汉地世界的结果。元朝其次采纳的是设太庙八室安放列祖神主、每年十月例行享祭的汉制。但是太庙享祭的具体方式却完全是蒙古式的。而且忽必烈并没有亲祀祖宗,足证汉人倍加重视的太庙亲享,在蒙古人看来,远不及蒙古人在自身日常生活空间中的祖先祭祀活动来得重要。被汉人视为第一重要的郊祀,则在忽必烈一朝从未实行。因为蒙古人有自己传统的“洒马奶子”的拜天仪制 [32]

两套符号体系的并存,再清楚不过地象征着元朝君主、或者按当日蒙古人的叫法称为“国的主人”(ulus-un ejen)所拥有的两种不同的权力资源和合法性基础 [33] 。在大汗与西北各兀鲁思的关系方面,我们看到,大汗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保持着西北藩王间纠纷的最高调停人和“哥每弟每”中最高权威的地位,至少在名义上长期保留着对各兀鲁思后王人选的法定确认权。但他对继位为兀鲁思汗的嗣君颁行册封,乃至向伊利汗赐印、向伊利汗朝权臣颁赐官号等作法,显然又受到汉式宗藩体系的制度形式之影响 [34]

在大汗兀鲁思内部,君主权力的实现形式更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分析。一方面,就制度性的安排而言,元朝的君权结构表现为一个由两种制度成分镶嵌而成的复合体。另一方面,不仅大汗和皇帝的不同角色总是由同一个人承担,高层权力圈内的蒙古权贵也有很多人身兼汉式中枢机构的要职。因此,大汗与其蒙古那颜、专制君主与其汉式官僚这样两套角色关系,又必然会由于最高统治集团成员角色的部分重叠而相互渗透。本文的以下两部分,实际上就是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分别讨论。

三 皇权与怯薛制

忽必烈即位以后,相继设立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此后,以大汗—皇帝为核心的蒙元最高权力集团决策、施政的机构组织及其运作程序,表面看来已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了汉式的专制君主官僚制形式之中。就制度史角度而言,专制君权受蒙古旧制的影响,最显著的方面就反映在怯薛制与皇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片山共夫着重从怯薛成员(尤其是“天子身边最侧近的怯薛歹”)在保持与天子的主从领属关系同时又兼任高级官僚的“任使”制、怯薛的官署化、对怯薛歹的初任官职及其仕途升迁的优遇等方面,考察了“怯薛官僚制”在“元朝皇帝的支配权力结构”中的特殊功能 [35] 。李治安则就参与御前决策、抑制相权、介入宫廷政变与皇位转移等三方面,揭示出怯薛制对官僚制所产生的牵制作用 [36] 。本文拟对上述研究作若干补充。

怯薛在番值期间“密近天光”,自然拥有很多“随时献纳”、“乘间进说”的机会。这些是他们参决机务的重要形式和合法途径,而不同于“少数近臣或‘近侍’僭越或篡夺政府机构应有的权力”的行为 [37] 。这一点现在已经比较清楚了。问题是,在大汗—皇帝与省、院、台高级官员议决国务时,在御前侍奉大汗的怯薛人员有没有参与讨论的权利?李治安猜测说,某些带“大夫”、“院使”职衔的怯薛人员以内廷宿卫的身份出现在陪奏场合,并且总是和省、院、台大臣一起被写进圣旨或政府公文里。“这似乎说明,参加陪奏的怯薛和朝廷宰相同样具有参议机务的合法权力” [38] 。元代圣旨公文经常用明确的方式分别载录以上两类不同角色的人物。圣旨开首部分最常见的叙述方式如下 [39]

至正十二年二月初九日,脱脱怯薛第三日,嘉禧殿里有时分。速古儿赤朵烈帖木儿、云都赤朵儿只、殿中燕赤不花、给事中塔海帖木儿等有来。省、院、台众人商量了,普化平章、朵儿只中丞、哈麻同知、蛮子参议、燕帖木儿员外郎、直省舍人完者帖木圮、蒙古必阇赤拜家奴等奏:……

在有些场合,陪奏人员也记录在公文结尾处 [40]

至元二十九年闰六月二十日,也可怯薛第三日,失儿斡鲁朵里有时分。本院官,剌臣平章、斡罗思同知、昔宝赤同佥、火你赤院判等奏:……钦此。奏时分,火儿赤阿失,速古儿赤也先帖木儿、塔儿忽歹、沙沙、宽只秃,昔宝赤只儿哈忽、这吉儿等有来。

很可惜的是,在从元代遗留下来的这一类圣旨公文中,我们找不到当值怯薛参与国是议论的直接例证。不过,我们还是有办法间接地证明上述猜测。

关于这个问题,《元史·世祖纪》里有三条记录很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至元八年二月癸卯,“四川行省也速带儿言:‘比因饥馑,盗贼滋多,宜加显戮’。诏令群臣议。安童以为:‘强窃盗贼,一皆处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旧待命’”。九年三月乙丑,“谕旨中书省,日本使人速议遣还。安童言:‘良弼请移金州戍兵,勿使日本妄生疑惧。臣等以为,金州戍兵,彼国所知。若复移戍,恐非所宜。但开谕来使:此戍乃为躭罗暂设,尔等不须疑畏也’。帝称善”。又,二十二年二月戊辰,“车驾幸上都。帝问省臣:‘行御史台何故罢之’?安童曰:‘江南盗贼屡起,行御史台镇遏居多,臣以为不可罢。然与江浙行中书省并在杭州,地甚远僻。徙之江州,居江浙、湖南、江西三省之中为便’。从之” [41]

安童自中统初即被召入长第三宿卫。《元史·兵志》谓木华黎后人所领第三怯薛的轮值日支为寅、卯、辰三日。片山共夫在研究四番卫的轮值日支时曾认为:《元史·兵志》所记,与至元二十五至二十八年间的某个日期以后直到元末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惟在该日期之前,四怯薛入卫的日支要比后来提前一日。但是他的结论后来遭到洪金富的质疑。后者在对元怯薛轮值史料进行细致排比考释的基础上提出,“兵志”记录的日支顺序其实是准确的。“可以断言,三十条有问题的史料,十之八九出在日期或日支记载错误” [42] 。在这里,我们甚至可以不必对以上两种见解之谁是谁非作出抉择。因为无论安童所领第三怯薛的轮值日支是丑、寅、卯日,还是寅、卯、辰三日,在上举三例之中,他都至少有两天(丑、卯日或卯、辰日)是以当值怯薛长、而不是以中书省丞相的身份,在殿廷陪奏时参与最高决策的 [43] 。这几条史料对解明怯薛与君主官僚制之间的关系极其重要。因为它为我们回答一个迄今为止始终是相当飘忽的问题,即御前当值的怯薛长究竟是否具有在廷议时参决国政的法定权利,提供了虽然间接、但又无疑是十分确凿的肯定答复。

那么,除当值怯薛长以外的其他陪奏怯薛,是否有权置喙朝议呢?

我们知道,在陪奏的近侍怯薛中,有些人属于朝中最有权势的大臣之列。如忽必烈晚年时期的“月赤彻儿宣徽赤”,至正前期的“也先帖木儿大夫”,至正九年脱脱复相后重新得势的“速古儿赤哈麻”,元仁宗时期的“速古儿赤也先帖木儿院使、唆南院使”,泰定帝时期的“秃鲁院使”,等等 [44] 。既然他们作为最高级官员在权力核心圈内拥有毋庸置辩的发言权,既然当值怯薛长有权参加朝议,那就很难设想,当这些人以陪奉怯薛现身时,他们的发言权就会因此而被剥夺。所以,尽管他们的具体言辞未见于圣旨公文的简略记载,但他们完全可能与当值怯薛长一样是参与朝议的。

陪奏怯薛中的另一些人,地位就要低一些了。我们偶尔也能看到他们在庙堂上发言。尚未成年的阿沙不花以世祖宿卫目睹朝廷接待吐蕃使臣。数日后世祖以当时奏对细节问近侍左右,“诸大臣莫能对。阿沙不花从旁代对甚详悉”。世祖遂以“卿等任天下之重,如何反不如一童子耶”斥责诸人 [45]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奏事毕,忽必烈问:“忙古歹说监察的勾当,是谁说来?”怯里马赤阿散问答:“忙古歹教我说来”。接着他转达了忙古歹关于监察御史视事过宽的奏议 [46] 。不过,这些人加入廷议,似乎都由很特殊的情形引起。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大概没有这种权利。

随着政治重心的南移和政治结构的复杂化,元代怯薛的内部组织与蒙古初期相比变化颇大 [47] 。《元史·兵制》“宿卫”条按怯薛正式成员所承当的职责把他们分为“预怯薛之职而居禁近者”(即“近侍怯薛”)和“宿卫之士”两大部分。虽然他们都是三日一更,史文却在很短一段文字里不避重复,分别交待他们“分番更值,亦如四怯薛(按此指四怯薛长)之制”;“亦以三日分番入卫”。后者最多时超过一万人,主要用于环卫禁庭、警跸大内,“犹天子之禁军”。他们与最高统治圈实际上还有一定的距离。前者则直接进入帐殿之内,包括手执重兵器或弓箭在殿中担任大汗贴身警卫的人员在内 [48] 。他们是真正的“天子左右服劳侍从执事之人”,与最高统治圈内人物有很多接触的机会,对处理军机政务耳濡目染。由怯薛而出职做官的人,大多数应出自这一部分“近侍当怯薛人员” [49] 。其地位显然比“宿卫之士”要高得多。

执役殿庭之间的近侍怯薛究竟有多少人,现在颇难确知。《元史·兵志》枚举“怯薛执事之名”近二十种。其中属于四怯薛的速古儿赤(掌内府尚供衣服者)至少有二十四员。“侍上带刀”的云都赤大约也有二三十名。诸色名目的近侍怯薛总数,约当数百人至千余人。其中一部分是“有官怯薛歹”,包括因怯薛机构官署化而获得官职者,以及由怯薛出职为官,“昼出治事、夜入番直”的双重身份者。还有很多是暂时还没有官职的“白身人”。不过随着“齿长劳久”,他们大都也有机会得兼一官半职 [50]

上述近侍怯薛并不是都能获得随大汗听政、并在圣旨公文中被记录在案的殊荣的。这样的人只是少数。元代史料中还没有发现给予他们的专门称谓,我们暂以陪奏怯薛指称之。就今日所能看到的圣旨公文而言,列名陪奏的近侍怯薛一般不超过十人,最多一例则记录了近二十人 [51] 。怯薛在当值的三天内又分为昼、夜两组轮值 [52] 。不过大汗晚间大约不会听政。这样推算起来,四怯薛中的陪奏怯薛总数或在六七十人之间。怯薛组织的上层即由他们构成。其中真正进入权力核心的,大体有十余人,就是上文讨论过的那些有权在大汗—皇帝主持下议决军国大事的最高国务会议、或如杉山正明所称“御前会议”上参与决策讨论的核心怯薛成员 [53] 。这样看来,元时期的怯薛组织内部应当存在着下述金字塔式的身份等级结构:禁军——近侍怯薛——陪奏怯薛——参与御前会议决策的核心怯薛成员。

应该指出,处于金宇塔顶尖的核心怯薛成员,绝大多数都身兼汉式官僚机构即中书省、枢密院或御史台的要职。不过这一点并没有削弱他们以当值怯薛身份参与机务之制度性安排的意义。首先,怯薛组织核心成员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自始至终地兼任汉式的高级官僚职务的。安童入长一宿卫,事在中统初;他作丞相则在至元二年,中间相隔四五年之久。虽然现在留下的文献中有关安童以怯薛长身份参预廷议的情节发生在他出任中书丞相后,但他既然是以当值怯薛长的角色如是行事,我们便没有理由认为他在做丞相以前就不能这样作。月赤察儿十六岁领“四怯薛太官”,三十四岁“长一怯薛”,翌年才出职任宣徽使。假若这个“四怯薛太官”与《元史·兵志》所言“四怯薛之长,天子或又命大臣以总之,然不常设也”同指一事,那么月亦察儿当时的身份比四名怯薛长更高。也就是说,他在近二十一年内一直位居核心怯薛成员之列而没有汉式官职 [54] 。至于陪奏怯薛,其中除怯薛长以外其他核心成员的身份,由于史料语焉不详,我们更只有根据他们身兼省、院、台重任的迹象,通过反推有所知悉。所以自然不能排除他们中还有一些人,因为未兼汉式官僚要职,因而无法被我们指认的可能性。

其次,即使是在角色重叠的情形下,参加廷议的这部分人,事实上可以按照当值或不当值的日支分别承当其中的一种角色。这样,除了可能在场的具体办事部门的负责官员以外,参加御前会议的法定成员,实际上由两部分人所组成。一部分是汉式官僚机构即省、院、台的高级官员,另一部分则是当值怯薛长和其他核心怯薛成员。元朝的最高决策集团就就由这两部分人构成。其中有不少人兼有两种身份;但也有一些人仅以省院、台、高级官僚或核心怯薛成员这样一种身份进入该权力核心。

因此,我们现在可以说,就最高权力结构的内部关系而言,元政权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它是一个由半身份性的蒙古贵族集团(加上若干色目人和少数汉人上层)控制下的汉式国家机器,或许更加值得指出的,还有以下两点:

第一,元朝皇帝以他所兼具的大汗角色,得以动员汉式体制以外的权力资源,来支持他对汉式官僚中枢的调节与控制。怯薛制度的这种关键性功能,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即怯薛可以在侍奉大汗起居的各种非正式场合乘间进言,对大汗的决策施加影响;作为官僚后备队,他们成为元朝中、高级官员的一种最重要、最可靠的来源;通过大多来自蒙古、色目贵胄子弟的近侍怯薛,大汗得以维持着与半身份化的官僚贵族集团之间浓厚的个人联系;核心怯薛成员拥有参与廷议的法定权力,在最高权力圈内形成一种对汉式中枢机构运作程序及其官僚行为的制约力量。这里的前三个方面早已受到学者们较多的关注;最后一方面则是本文所力图阐明的主要话题之一。

再者,蒙古制度成分在被作为特殊的制度性安排用以制衡汉式中枢体系的过程中,它本身也会由于它的某种特殊功能被有意识地加以强化而发生演变。《元朝秘史》和《元史·兵志》对怯薛制度的描述给人留下颇为不同的印象,应当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上面这两点,事实上体现了大蒙古国的汗权制度在被征服社会“地方化”过程中所呈现的一般特征。因此,从这个角度将元朝和伊利汗朝的有关史实加以对比考察,会把我们的讨论进一步推向深入。

检阅《元史·宰相年表》,很容易发现有元一代位至右、左丞相及平章政事者中间,属于蒙古人群出身的占压倒多数。而在伊利汗朝,担任波斯—突厥官僚制的首席大臣瓦即儿(wazīr,或者nā'ib)的人,则绝大多数是波斯社会的当地人 [55] 。那么,伊利汗是如何可能驾驭主要是由波斯人所控制的当地传统下的官僚中枢体制的呢?

著名的英国波斯学家兰普顿在分析蒙古时代伊朗的瓦即儿制度时指出:蒙古西征时代一度中断的瓦即儿的权力,从旭烈兀在位时开始恢复;在接近伊利汗朝晚期时,瓦即儿似乎至少是在理论上获得了这个职位从前所拥有的大部分功能。她引用伊利汗后期及其继承王朝札剌伊儿政权的公文汇编集《书记规范》(Dastūr al-katīb)里载录的瓦即儿任命书,说明瓦即儿拥有在行政领域内、尤其是在财政方面的充分权力,有权任命包税人和各地方、各省区的民政长官,受命监督各个等级的宗教职业者,委任宗教官员。另一方面,与过去时代相比,瓦即儿再也不能保持一支私人的军队,不能再控制管理军籍军饷的底万(dīwān al-'ard);过去隶属于瓦即儿的负责维持收入平衡的专业部门(dīwān al-inshā'wā'l-tughrā),现在丧失了它的重要性,或者甚至不复存在。瓦即儿与其原先的下属,即负责国家岁入的官员(mustaufī al-mamāik)之间的关系似亦有所变化。有时后者直接被任命为伊利汗的全权代表,而不像过去那样只是瓦即儿的代表 [56]

从兰普顿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她倾向于认为,伊朗的瓦即儿制度虽在蒙古入侵的前期曾“暂时中断”,但嗣后就逐渐被重新确立。兰普顿所关注的,乃是蒙古统治时期伊朗本地政府制度的变迁与延续性问题。至于蒙古旧制成分在其中的消长变化,原不在她当时写作的聚焦范围之内。所以她没有提到《书记规范》一书里直接与前述问题相关的另外几通极其重要的文书。幸而它们已由本田实信翻译介绍,使我们能逾越波斯文本的语言障碍,比较方便地利用它们。

按《书记规范》一书,自伊利汗不赛因在位期间(1316—1335年)开始着手编纂,成书于札剌伊儿王朝近一百年中间最强盛的乌歪思一世在位时(1356—1374年)。本书的地位应当与蒙元时代的《元典章》相仿佛。全书分为序章、第一部(“书简”)和第二部。第二部由“财务命令书”、“职务任命书”和结语构成。“职务任命书”部分又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蒙古诸异密的委任书,计十二节,含三十六通委任文书。第二章是对瓦即儿及大财务部诸官员的委任书,计二十五节三十六通。第三章是对伊斯兰教圣职的委任书,共二十节二十三通。本田实信认为,上述三分法不像仅仅是为便于公文集的编纂才产生的,“恐怕可以认为是当日国家构造的反映” [57]

在对各种蒙古异密的任命书中间,有一个职务显然十分特别,叫作“兀鲁思异密”(amīr-i ulūs),译言“国家的异密”。从本田译出的三通兀鲁思异密委任状来看,这个职位具有君主权威代理者的地位,乃是伊利汗之下国家军事和民政事务的最高负责者。他每周有两天要与瓦即儿们、哈的们(伊斯兰宗教法官)和其他重要大臣一起会审诉讼,根据伊斯兰教的圣法、正义和蒙古札撒来处断案件 [58] 。毫无疑问,在伊利汗朝,高居于伊朗本土官僚制的首脑瓦即儿之上的,就是此种由蒙古人担任的兀鲁思异密,由他协助伊利汗,或者代表伊利汗去控制日益变得伊朗化的官僚行政机器。

蒙古时代的穆斯林史料表明,西半部蒙古势力范围内的人们,几乎是固定地采用突厥语借词“异密”(今译埃米尔)来对译蒙古语词“那颜”(noyan,译言“官人”)。因此不难推知,波斯语文献中的amīr-iulūs,实际上是对蒙语中ulus-un noyan的移译 [59] 。问题是在漠北时期的蒙古制度中,却似乎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一种身份称谓或者官号。事实上,即使是在伊利汗国,兀鲁思异密的称号见于使用,按现在所知也要在完者都汗(1304—1316年在位)的时代 [60] 。那么,兀鲁思异密或者兀鲁思那颜会不会是由渊源于蒙古旧制中的某种制度成分逐渐演变而来的产物呢?

本田译介的三通兀鲁思异密委任书里,受命的蒙古人都具有“大异密”的身份地位。这一称号曾反复出现在拉施都丁的《史集》里。前四汗时期被拉施都丁指为“大异密”的人物,包括成吉思汗的“四俊”、“四狗”中人,担任中军万户长的纳牙阿,作大札鲁忽赤即最高行政长官的失吉忽秃忽、忙哥撒儿、不只儿,成吉思汗的塔塔儿妃子之胞弟忽秃忽惕,以及他本人的继父蒙力克之子速秃、脱栾扯儿必、速客秃,还有翁吉剌部的合台,雪你惕部的也可也速儿,速勒都思部的札兰等人 [61] 。这份名单并不完备;其中有些人的事迹已湮没无闻,以致我们今天很难确知为什么他们在当年会如此显赫。但它仍足以说明,大异密是位于一般千户长之上,由大汗最亲信、最倚重的心腹骨干所构成的权力核心的圈内人。它绝不是一种随意的指称,而是使用于很有限的少数人的身份标志。大异密的身份,很可能会随大汗的更迭而转移或重新予以确认。

“大异密”一词波斯文作amīr-i buzurg。它无疑就是蒙古语yeke noyan的对译语词。yeke noyan在元代蒙古语里有两个含义。一是对成吉思汗幼子拖雷的专称,波斯语文献在这种场合往往把它当成一个专用名词作直接转写处理,或用突厥—蒙古语的合成词汇ulugh nūyān来翻译它 [62] 。yeke noyan的第二个含义即指高于千户长的大汗心腹们,波斯语文献把这个意义上的yeke noyan意译为“大异密”。这与元代汉语文献对yeke noyan两种含义所采纳的不同处理方式简直不约而同。汉语史料将拖雷的这个名称音译为“也可那颜”;同时yeke noyan的第二义则被意译为“大官人”,例如对失吉忽秃忽等中原“大断事官”就有这样的称呼 [63]

在《史集》的第二卷里,拉施都丁也多次提到入元以后的大异密们。他所枚举的人物,或则居于省、院、台要职,或则就是四怯薛中的核心成员 [64] 。这种蒙古旧制的成分在汉地似乎逐渐失去了它的重要性,乃至留存至今的汉文史料对它只字不提。恰恰因为在伊利汗朝,大异密制曾具有十分关键的功能,所以反而是拉施都丁,对东方的“大异密”颇有关注。根据《史集》记载,旭烈兀身边的大异密有阔阔额里怯、失克秃儿父子,还有兀鲁黑秃、阿儿浑、孙札黑、孙台、撒马合儿等人 [65] 。1970年,赫尔曼(Von Herrmann)从发现于伊朗阿塞拜疆省区阿达比勒(Ardabīl)的大约五百多件波斯文古代档案里,意外地找到数十件蒙文、突厥文的谕旨文告或其残片。其中有两件蒙文谕旨提到两个地位极其重要的蒙古官员Elege和Shigtur。德福认为,他们就是《史集》述及的阔阔额里怯和失克秃儿父子 [66] 。不过文书没有提到两人的大异密身份或者失克秃儿的瓦即儿之职 [67] 。阿鲁浑汗时代的大异密有失克秃儿、脱合察儿、撒马合儿、弘出黑巴勒等人 [68]

看来至少是在伊利汗前半期,伊朗蒙古王朝的最高权力集团,乃是由伊利汗与他的十名上下的蒙古大异密所组成的。这些大异密有时会身兼瓦即儿之职,但大多数似乎没有兼任此职。他们是一个凌驾于瓦即儿制度这种波斯—突厥式的中枢体制之上的权力集团。稍后出现的兀鲁思异密,大概就应当是从出自这群大异密中间的一名或几名首脑角色转变而来的。

伊利汗朝的大异密制与它的怯薛制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由于史料不足,尚难深究。尽管在选择哪一种蒙古旧制成分方面有所不同,从伊利汗以大异密制和兀鲁思异密制去驾驭波斯—突厥式的瓦即儿制度,与元王朝用怯薛制去制衡汉式中枢机构的制度性安排之间,不是依然可以清楚地看到蒙古统治在各被征服社会地方化过程中的某种共同取向吗?

四 主奴观念的泛化与皇权

1980年代中叶,安迪科特-魏思特已在她的研究中注意到大汗与专制君主的角色差异问题。她认为,大汗依草原制度约束诸王勋戚的权威不足,实际上干扰了元代专制君权的充分实施 [69] 。在另一篇论文里,魏思特以元王朝的皇帝庙号制度和宦官制度为例,在分析蒙古统治者怎样为了“有限的目的”而采纳汉制的同时,又指出元朝宫廷礼仪的流行基调是非正式性和“权威共享性”(collgiality)。她接着说:“以这样的非正式性或者宽松性去对待皇帝所应承担的传统汉制的礼仪责任,表明了蒙元皇权的异化,或者是为使草原统治者们能与包围他们的农耕社会及其价值体系相隔绝而故意建立的一道障碍” [70]

魏思特的看法颇有切中事理的地方。基于家产制国家观念的分封制度,始终使大汗权威受到来自元朝宗室成员的很大牵制;导致元朝行政效率低下和权力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即蒙古统治方式(尤其在实际操作层面)的随意性,确实也很突出地表现在大汗与其蒙古那颜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为了把握处于大汗和汉式皇帝这两种角色张力之间的元朝君权的整体状况,我们还需要考察其他一些有关层面。

关于元代的君臣关系,有一个重要的事实似乎至今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注意:即元人将大汗—皇帝和他的臣僚们的关系,看作与使长和奴婢相类似的关系。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五月,御史台蒙古官员们在给新即位的成宗皇帝的上奏中称自己为“歹奴婢每” [71]

如今皇帝新即位,歹奴婢每比之在前更索向前用心出气力。

至正四年(1364年),御史台首席大夫伯撒里改任太保,原御史台第二大夫也先帖木儿递补为首席大夫。他上奏谦让云 [72]

奴婢年幼事上,不省的上位可怜见着,自从台里第二大夫名分委付的其间,“自己不能的意思奏”么道想着有来。如今上位将奴婢这般可怜见台里教为头委付呵,大勾当里有窒碍的一般。可怜见呵,伯撒里大夫从前出气力得好名儿的人有。教他依旧为头,也先帖木儿做第二,与上位出气力。

元末权臣脱脱第一次辞相位后赴甘州侍亲,父亲马札儿台死后他回到京师。召对之际,他对顺帝说:“郎主使奴婢侍亲,今日幸亲终服阙,故来尔”。上引史文对召对细节的记载或与事实有出入。但“郎主”、“奴婢”等称谓,显然反映着当时朝廷上的流行用语 [73]

值得注意的是,对皇帝自称奴婢的人,并不限于蒙古族出身的官僚。至元十年(1273年)九月,行秘书监事、著名的回回天文学家札马剌丁为签署公文书时的位序安排问题对忽必烈说 [74]

皇帝委付奴婢与焦大夫一处秘书监勾当有来。圣旨:“画字底再奏者”么道。奴婢为住下勾当上与伴当每商量了,依着钦授到宣命画字来。兼自焦大夫比奴婢先出气力多年,合在上头。

南宋降将范文虎在至元十七年的廷奏中也自谓奴婢 [75]

伯安歹、李占哥招收已前做罪过私投亡宋蒙古、回回、汉儿诸色人等圣旨有来。如今出来底也有,不出来底多有。乞降圣旨,委付奴婢并李拔都儿再行招收,尽数出来底一般。

以上引述的,似为现存汉文史料中所见廷臣以奴婢自谓的全部例证。虽然例证的数量并不多,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它们反映了当时在蒙古、色目、南人,包括北方汉人官僚中十分通行的情况。这些例证大多来自“硬译”体圣旨公文的事实本身,也说明主奴观念进入元代君臣关系是受蒙古旧制影响的结果,并且它已经渗透到汉式的皇帝—官僚关系中间。

在元代蒙古文里,“奴婢”一词作bo'ol,汉字音译为“孛斡勒”。它的本义,是指贵族和平民们的私属人口,主要来源于军前掳掠或在战胜一方全体成员中被俵分的战败一方的百姓。本使对孛斡勒的役属权可以世代传袭,并且总是在本家庭的成员间分配、继承。孛斡勒有两种基本存在的形式。一种是纳入本使家庭内的“门限内的奴婢”(“孛莎合因·孛斡勒”,bosoqa-yin bo'ol),或日“门内的梯己奴婢”(“额乞阗讷·奄出·孛斡勒”,e'üden-ü emchü bo'ol),即家内奴婢 [76] 。另一种则自立门户,拥有自己的家庭、个体经济甚至属于自己的孛斡勒。但他们仍需为本使家庭提供各种劳役或实物的服务,并在本使需要时把子女送到本使家庭中,继续充当后者的家内奴婢。

这种主奴(额真—孛斡勒)名分及其相应关系入元以后仍世代延续。元末曾威福一时的篾尔乞氏伯颜,原来是蒙哥汗的曾孙郯王彻彻秃的“家奴”,“谓郯王为使长”。他做到太师之后愤而出言道:“我为太师,位极人臣,岂容犹有使长耶?”于是诬奏郯王谋为不轨,杀郯王并杀王子数人。时人遂有“奴婢杀使长”之讥。伯颜宗族应即拖雷家的私属人口,主奴名分一直保留下来了。而伯颜的弟弟马札儿台,更似乎直到相当晚近时仍以世仆身份为顺帝家提供服务。顺帝的儿子爱育失黎达腊即由马札儿台的儿子脱脱之妻哺乳,由是“人皆呼脱脱为奶公”。脱脱子加剌张与爱育失黎达腊同岁。某日二人嬉戏宫内,加剌张背负皇太子绕行殿阶。已而皇太子亦欲负加剌张趋行。加剌张跪曰:“加剌,奴婢也:太子,使长也。奴婢不敢使使长负”。结果惹得幼稚的皇太子因未遂其愿而放声大哭 [77]

伯颜、马札儿台兄弟与元皇室的主—奴关系,无疑是从将近一百年前的征服与被征服关系中延续下来的,尽管这种关系的实际性质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类似伯颜、马札儿台的情形肯定不是个别的。它说明,很普遍地存在于13世纪初叶被成吉思汗统一的蒙古草原社会内部的那种主奴关系,给元代社会关系的某些领域,包括君臣领域关系在内,带来一种主奴观念泛化的趋向 [78]

在13世纪之前的蒙古人中间,早已发展出十分成熟的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不过这种关系仍被包容在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组织内部,以氏族贵族(那颜)与氏族平民(“哈剌出”,qarachu,元代汉译作“下民”)之间领属与被领属的关系为基本形态。氏族的血统谱系完全以那颜家族为核心编织而成,它同时也是那颜核心家族的谱系。氏族平民成员并没有被具体记载在这个谱系之中。他们与核心家族成员间只存在着普遍而湮远的血缘联系。那颜对哈剌出的领属权,以后者在共同血统观念基础上产生的对前者的归属感为合法性渊源。这种状况,在成吉思汗的“黄金家族”确立起自己对全蒙古部众的统治之后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正像巴托尔德指出过的,在突厥—蒙古游牧社会中,家产制观念总是“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 [79] 。在成吉思汗帝国里,对全体游牧平民的领属权,只属于黄金家族的成员,只在他们中间进行分配并世代承袭。从前的那颜处于这个分封体制之外,他们自己也变成了黄金家族的哈剌出,不过同时又作为黄金家族的“官人”,替他们管理被收编在千户百户组织里的一般游牧人。

现在我们看到,与过去时代的那颜不同,自成吉思汗建立他的帝国起,黄金家族与蒙古游牧平民之间领属与被领属的关系,不再以共同血统观念作为缔结的纽带。于是,社会关系中原先根据血缘观念来界定的地位,逐渐地在很大程度上变成由主—奴观念来定义。像过去一样,那颜和哈剌出仍然都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孛斡勒。但是现在,那颜、哈剌出本身的名分地位却又都向着孛斡勒跌落。主奴观念的泛化趋向就是这样被增强的。

哈剌出名分地位向孛斡勒的跌落,很清楚地反映在元代蒙古语使用的“哈剌出·孛斡勒”(“下民·奴婢”)这个并列复合词组的构成中。按《元朝秘史》记载,成吉思汗的宿敌札木合被他的五个“伴当”(“那可惕”,n?k?t,即“那可儿”n?k?t的复数)缚送到成吉思汗处。札木合在成吉思汗面前谴责“伴当”对自己的背叛行为。在同义反复的言说修辞中间,他把“合剌出·孛斡勒”与“罕”(按即“汗”的异译)之间的关系,看成与“孛斡勒·揑坤”(“奴婢·家人”)与“不敦·额真”(büdün ejen,译言“本主”)之间的关系性质相似 [80] 。在蒙古语中常见的一种修辞方法,就是把两个内涵比较接近的语词放在一起,构成并列复合词组,用以增强语言的色彩 [81] 。从“合剌出·孛斡勒”这个词组,可知两个名词的内涵虽有区别,但亦必有相近之处。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是身份地位较低的孛斡勒在向哈剌出靠拢,还是正相反呢?我们看到,《元朝秘史》是将“合剌出·孛斡勒”与“孛斡勒·揑坤”相比拟的。“揑坤”在《元朝秘史》里被旁译作“家人”,实际是女奴婢(nekün)的意思 [82] 。足证,哈剌出和孛斡勒确实是在二者内涵中与“奴婢”相近的意义上,显示其一致性的。

关于那颜身份向哈剌出的跌落,我们也有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证。哈沙尼《完者都史》记载了1270年前后发生在诸王钦察与诸王巴剌的异密札剌亦儿歹之间的一次争吵。钦察说:“你是什么人?居然干预我们宗亲之间的事情?”札剌亦儿歹回答:“你要问我是什么人,我不是你的奴仆,我是八剌的奴仆”。钦察说:“一个哈剌出,有什么资格像这样对成吉思汗的子孙答话和提问?” [83] 根据这段对话,异密或那颜无疑被归入哈剌出的行列;而且哈剌出和奴婢之间似乎也没有什么严格的观念区别。

在主奴关系泛化的趋势下,用奴婢来指称大汗—皇帝的官员,它的含义与孛斡勒的本义肯定有一定的距离。但在古代蒙古粗犷质朴而少文饰的社会文化环境里,它也绝不是一个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的谦词。由此可见大汗与那颜之间尊卑名分的差别之明显,尽管这种差别最初可能并不像汉式君臣关系那样,由严格的礼仪形式所规定。就这个意义而言,魏思特用“非正式性”来描写元代宫廷礼仪的特征,是很有见地的。主奴关系向汉式君臣关系的渗透,结果便以很曲折的方式促进了专制君主与其官僚们之间尊卑名分差异的扩大。

按中原王朝的传统体制,君主对官僚士大夫和宦官的人格尊重与否,区别颇为显著。唐朝一般不对士大夫施以杖刑。秘书监姜皎以三品朝官被朝堂决杖,配流而死,不仅被当朝人反复引为“往事不可复追”的教训 [84] ,而且直到宋代仍然被认为是“唐家待士不用廉耻” [85] 、“唐时风俗尚不美也”的一项证据 [86] 。按士大夫的看法,大臣有罪,“应死则死,应流则流”,就是不可以“轻加笞辱,以皂隶待之” [87] 。但是对宦官就不一样了。唐宣宗公然在宫中置杖,“内官有过,多杖之延英”。有人向他劝谏,宣宗理直气壮地回答:“此朕家臣,杖之何妨。如卿等奴仆有过,不可不决” [88] 。足见对宦官所以杖之无妨,因为他们是天子“家臣”;“比于人臣之家,则奴隶之流” [89] 。因此唐朝君臣有时率以“家奴”指称宦官 [90] 。士大夫所以不能接受笞辱,因为将对待奴仆的办法施用于士大夫,就是“以皂隶待之”。宋朝士人自己感觉,他们受到的优礼要超过唐朝。“待士大夫有礼,莫如本朝” [91] ;“唯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 [92] 。可是到了元代,大臣竟可以由皇帝下令在朝堂上受批颊 [93] 。朝臣受杖之事在现存史料中虽然不多见,但看来人们对此亦颇已习以为常,再也没有什么异议了。桑哥失势以后,忽必烈怒“御史台臣不善瘴恶”,台臣们竟自承“夺职、追禄、杖三者唯命” [94] 。成宗初,江南行台御史及浙西廉访司劾江浙行省平章不法者十七事,平章反告御史违制调阅军防机密档案。省台大臣主张宽宥平章而处死御史。经尚文廷前力辩,“平章、御史各杖遣之”。消息传出,居然“众呼万岁” [95] 。吴晗认为,明朝的“廷杖”是从元朝学来的。在蒙古人统治下,“朝官一有过错,一顿棍子板子鞭子,挨不了被打死,侥幸活着照样作官” [96] 。把朝杖当作惩戒廷臣的一种方法,已被元人普遍接受;吴晗的这一猜想,大概是对的。

朝杖的流行或不始于元,而始于金 [97] 。惟金人的统治仅限于北部中国,它还没有中止唐宋体制的存在。只是到元代,北族因素对传统皇权制度的影响才扩大到全国。臣下面对大汗—皇帝自视为奴婢,再也没有勇气像唐人那样反对朝杖。可见有元一朝君臣之间名分地位的尊卑,与唐宋相比,其悬殊确实是明显增大了。

五 蒙元皇权与中国专制君权的演变

在主奴观念被内化于元代君臣关系的同时,唐宋以来专制君主与以宰相为核心的整个官僚士大夫集团“共治”天下的观念,却在元代历史性地淡化了。

半个世纪以前,吴晗就征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所载文彦博“为与士大夫治天下”之语,以锐利的眼光把宋代君主政治的特征概括为“共治”两字 [98] 。所谓“共治”,确实是宋代君臣们耳熟能详的言说。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二十五日《新定三公辅弼御笔手诏》称:“所与共天下之政者,惟二三执政之臣”。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十月己丑《令冯极等举可充川峡知州通判诏》云:“汉宣有言,与我共治者,惟良二千石”。 [99] 崇宁五年(1106年)六月三日诏曰:“诸路监司,所与共治而寄制举耳目之任,顾不重哉!” [100] 可见君主对士大夫阶层的广泛倚靠。

上引诏文中相当程式化的措辞,出典是《汉书》卷84《循吏传·序》所载录的汉宣帝一句话:“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值得注意的是,这句话从唐朝开始,即以“与我共治者,惟良二千石”的形式被人广为引用 [101] 。语辞的改动并不大,意思也可以说没有走样;但“共治”的观念则在改动后的语辞中被凸现出来。按后人追述汉代政事,提及“共治”一语之事例凡二。除上面已引述的一例外,另一事例亦见于《资治通鉴》。武帝元狩三年(前118),汲黯谏汉武帝滥杀大臣谓:“陛下求贤甚劳。未尽其用,辄已杀之。以有限之士,恣无已之诛。臣恐天下贤才将尽。陛下谁与共为治乎?” [102] 据《白氏六帖事类集》卷11推测,《资治通鉴》引录的这段话,或出于《汉武故事》的唐宋文本。总之,“共治”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观念获得强调,迄今所知,似在唐代。而当两宋之日,它更成为官僚政治中不容置疑的共识。

与“共治”观念联系十分密切的另一种看法,是以法度为天下公器而非天子所独有。唐初的殿中侍御史李乾佑就公然对太宗宣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 [103] 。陆贽也主张,“爵人必于朝,刑人必于市”,“此圣王所以宣明典章,与天下公共者也” [104] 。宋人许翰则曰:“天下之法,当与天下共有之。有司守之以死,虽天子不得而私也” [105] 。这种看法在两汉时亦已有之。张释之就对汉文帝发过“法者天下公共也”的议论 [106] 。从法理逻辑说来,“共治”观念应当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

唐宋时期这种“共治”天下的观念,虽然在两汉时并非绝无端俛可寻,总的说来却应当是在士族势力“平行于或超越于皇权”的东晋门阀政治的惯性或持续影响之基础上形成的 [107] 。支撑着这种观念的制度性安排或政治惯例,主要有给事中及中书舍人的封驳制度、朝廷“体貌大臣”的优容措置,以及臣下论执上谕的惯行体例。

按照唐宋定制,三省分工为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行。帝王号令凡“不经三省施行者,自昔谓之斜封墨敕,非盛世之事” [108] 。中书、门下两省长官作为宰相往往共议国是,而到宋代他们更经常在御前共奏,同奉圣旨。因此门下省内真正承担封驳职责的,实为给事中:“既已奉之,而又审之,亦无是理。门下省事,惟给事中封驳而已” [109] 。中书省送审的诏令如有不宜,给事中可以扣下呈缴。据《汉唐职官制度研究》所进行的经典性分析,门下省从汉魏之际作为协助君主处理尚书省章奏的专门机构出现,一直到西晋后期,它的主要功能是封驳尚书省的章奏。门下对君主诏令实行封驳,最早的例证见于东晋和刘宋。因此这部著作的作者认为,诏令必经门下,是在典型的门阀政治时期即东晋朝成为正式制度的 [110] 。自那以后迄于两宋,给事中的职掌遂成为对君权的一种制约。

给事中封驳,事行于制命草成之后。到了宋代,受命起草诏令的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如果以为王命未当,竟可以拒绝为皇帝撰拟诏敕。宋人费衮说 [111]

唐制惟给事中得封驳。本朝富郑公在西掖封还遂国夫人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元佑间,东坡在翰林,当草文潞公、吕申公免拜不允批答,及安厚卿辞迁官、宗晟辞起复诏,皆以为未当。不即撰进,具所见以奏。朝廷多从之。

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和给事中的封驳权,都是在诏敕经由门下审核、正式发出之前行使的。为弥补诏敕颁降之后可能发现的误差,唐宋两朝又都曾授权官僚可以“执奏”。唐太宗时,“敕百司,自今诏敕行下,有未便者,皆应执奏。毋得阿从,不尽己意” [112] 。政府希望有司“执奏”的诏令,包括由门下颁发的,也包括那些未经门下而直接下达执行部门的诏敕,就是所谓“斜封”、“内降”。“盖为非时内降,亦有所不得而出者。正赖臣僚执持覆奏,以拒止之也” [113] 。这一类督责臣下执论的诏文,措辞有时还相当强烈。靖康元年(1126年)正月三日诏曰:“凡诏敕有不经三省者,官司勿行。违者并以违制论” [114] 。当然,品级较低的官员想据法执奏或不奉诏,实际上还得凭藉个人的人格力量才有可能成功。所以敢冒这种风险人毕竟不很多。

作为官僚群的首脑,宰相“师长百僚” [115] 。宰相所受到的待遇如何,是专制君权下官僚地位高低的一种指征。宋人对这一点的意识最为敏感。在他们看来,“《周官》‘坐而论道谓之王公’者,非人臣也” [116] 。西汉一朝,除哀帝时孔光外,“为丞相者有就国,有免归,有自杀,有伏诛,而无复为他官者” [117] 。因此尽管宋人批评“汉世待士大夫少恩”,但当日对丞相的尊崇仍使他们颇生感慨。自东汉而后,始有自丞相而易职为他官者,“其体貌大臣之礼亦衰矣” [118] 。唐宋对受贬责的宰相固无复礼貌,不过在位宰相仍保留着他们的特权。宋人说:“唐世用宰相不以序,其得之若甚易。……才居位即礼绝百僚。” [119] 司马光这样解释“礼绝百僚” [120]

宰相自唐以来谓之“礼绝百僚”。见者无长幼皆拜。宰相平立,少垂手扶之。送客未尝下阶。坐稍久则吏从旁唱:“相公尊重”。客踧踖起退。

可见此种惯例至于宋朝仍一直被人们遵循。不仅如此,按“祖宗故事”,宋朝“宰相去位,例除本官。稍优则进官一等,或易东宫三少。……盖自非降黜,皆建节或使相,为优恩加职名” [121] 。“共治”天下的观念在此种体貌大臣的风气中流行,也是其势所使然。

前朝“共治”天下的那些程序或惯例,在元代有很多被中止或削弱了。元与金同,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两朝给事中职掌则不完全一致。金给事中隶于“掌朝会燕享、凡殿庭礼仪,及监知御膳”的宣徽院。金后期虽有审官院,“掌驳除授失当事”,但它的审驳对象主要似是“拟奏未受时”的奏章,而不是奏断之后颁下的诏敕 [122] 。元初有人建议朝廷仿金制设审官院;元中叶又有人请以翰林国史院兼封驳之事,都没有结果 [123] 。元给事中“掌随朝省、台,院、诸司凡奏问之事,悉纪录之”,所以后来定制给事中兼起居注 [124] 。从元中后叶的硬译体圣旨公文看,担任给事中与监掌殿廷纪律的殿中丞之职的人,多为官僚化的怯薛近侍,所以他们经常出现在陪奏怯薛行列里。之所以如此,或因最高权力圈内的议论多用蒙古语,故须以本族人执掌记录之事。总之,给事中拥有封驳诏敕的权力已成为往事。

元朝的翰林、集贤学士也经常奉命草诏。但我们只听说翰苑词臣因奉命拟进的诏告得罪了后来继位的皇帝而险遭清算,却没有再见到类似宋朝那样缴还词头的记载。

宰相和诸有司执奏或论执的权力,其形式在元代似无大变化。唯较多见于使用的已是“覆奏”或“回奏”等词 [125] 。从字面上看,覆奏与执奏似无大区别。但至少是从唐代使用这两个词的具体场合看,执奏多指奉敕令者不同意敕令裁定,因而暂不执行。覆奏的本意则似乎是把君主原已作出的决断再向他本人呈报一遍,由他重行斟酌是否妥当。《宋史·刑法志》提到唐朝对死刑判决有“三覆奏”、“五覆奏”的作法,表明宋人似乎尚能意识到覆奏与执奏二者间的差别。又《元史·选举志》谓:“亦有传敕中书,送部(按指吏部)覆奏,或致缴奏旨,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根据这段话的意思,覆奏的一种结果是皇帝收回原敕,造成“缴奏”的事实,遂形成类似前代驳正诏敕的效果。但覆奏本身,似不应看作就是封驳。

元代的覆奏体例,可能有与前代执奏相同的校正君主裁决失误的功能,同时又有其特殊的作用。元近侍怯薛以口传圣旨和以文记至省两种形式自内降旨,是导致朝政紊乱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自内传旨,有很多根本就是妄传,也有一部分是趁君主疏忽时蒙混奏准的。元廷敕“诸臣传旨,有疑者须覆奏” [126] ,正是意在防止这一类乘间奏请的王命扰乱国事。它形式上针对诏敕,真正的用意并不在制衡君权。

前代“体貌大臣”的成例,在元朝也由于种种具体原因而不克实行。与宋朝任相采取使职差遣制不同,元中书省宰执之品位本身就很高。因此由宰相去位,再要“进官一等”,就职官制度的结构本身而言已很少可能。据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统计,有元一代宰相去位后情况比较明朗的,共259人次。其中大体属于平调的有77人次,实际上带贬黜色彩的外调(任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地方官)占50人次,因受弹劾、犯罪而罢黜(包括被杀、被流放)的占56人次。另一种情况是,从怯薛近侍中出任宰相的人选,去职之后仍领宿卫事如旧。所以对他们亦不需再有其他“优恩”。“史籍中很多出身于怯薛,罢相后又去向不明的蒙古、色目宰相,……大概都属于此种性质” [127]

元代宰相的权力,与前代相比有加重的趋势 [128] 。有趣的是,相权的扩张,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没有对专制君权构成真正的冲突与威胁 [129] 。家臣专权而进退唯君命是从。元廷调节君臣关系的这一部分资源明显地来源于蒙古旧制。另一方面,除了燕铁木儿这样特殊形势造就的权臣,尽管宰相相对于其他百官的权势加强了,我们却难得再听见“礼绝百僚”的说法 [130] 。也许这与当时官场礼仪的“非正式性”有一定关系。不过它又恰恰可以说明,相对于主奴之间判然有别的区分,同样地被压缩到“奴婢”行列里的宰相与百官之间的名分地位,总的说来在元代似趋向于互相接近。只是到元代末期,随蒙古体制影响的削弱,而汉制中约束相权的资源又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才出现过一两个危及君权的“权相”。由“上把君欺,下把民虐”而终至于暗谋“行废主之事”的伯颜,恰恰是一个“奴婢杀使长”的角色 [131] 。这看来是历史的巧合。但是此种巧合又极具象征性地揭示出,一旦从草原时期延续下来的身份关系松弛失效,元代皇权约束臣下的机制就可能发生障碍。

以上描述的这些变化,无形地、可是却深刻地影响到元代士人心态的变化,在他们中间形成与两宋士大夫差异很大的精神气质。他们当然不可能完全忘记“共治”这个字眼,只要他们还在翻阅前人留下来的各种著述。如苏天爵在《建白时政五事》里就写过:“天下之大,万机之繁,朝夕都俞,共图为治者,二三大臣而已”。欧阳玄在为皇帝起草的诏文中写道:“朕与丞相,共理天下”。他袭用“共理”这个唐代词汇,或许正说明元人对两宋流行的“共治”理念已没有多少深刻的印象了,尽管此后人们也还偶尔会提及它。元明之际的陶安说:“窃观近数十年,朝廷拔文学之士共治天下,不过征求隐逸也,作养胄监也,开设科举也” [132] 。无论如何,士大夫和官僚贵族往日与皇帝“共治”天下的身份意识,已经随着制度保障的消退,以及受主奴观念的销蚀而虚化。连士人们自己恐怕也已把它当作政论文里说说而已的一句套语,不再严肃地对待它了。

元朝皇权的特殊性,对中国皇帝制度在包含元代在内的那个更长时段中的演变过程发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元以前的宋代皇权的基本状况有一个估价。但是对此,学者们的看法差异却非常大。一种意见认为,宋代是专制君主的中央集权制获得极大加强的时期,制度化的权力分割使君权比过去得到进一步的伸张。这种看法在目前的历史教科书里占支配地位。另一种意见以王瑞来讨论宋代相权和皇权的两篇论文为代表 [133] 。他认为,应当将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区分开来加以考察;同时,在政治制度史研究中,不但应当重视制度框架的法定形式,而且也要注意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实际状况及其效果。按照王瑞来的看法,宋朝官僚政治体现了“从皇帝独裁到群臣专政”,或曰“皇权象征化和作为集体领导的相权的强化”之趋势。他又说:两宋是“皇权全面衰微、走向象征化的开端”;从宋代官僚政治的局面,“我们看到了古老的中国在封建社会的母体上,由专制走向民主的征候”。持第三种看法的是虞云国。在他的许多篇有关两宋监察制度的专题论文里,虞云国认为:宋代官僚政治中出现了君主、台谏和宰执“三权制衡”的局面;但在这种分权制衡结构中,最高主宰者和唯一调控者仍然是专制君主,所以这种制衡结构并不能改变宋政权“君主独尊”的性格 [134]

支持着上面这些不同看法的大量证据,表明宋朝的专制君主官僚政体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趋势,即专制君权的增强,和以宰执、台谏为主角的官僚集团在制衡君主权力方面力度的增强。实际上,这两种趋势并不仅是在宋朝才出现的。以下就让我们把考察的时限再上推到隋唐之际,看看从那时起直到宋末的七百多年间这两种趋势的大致演变线索。

东晋以后,随着皇权逐步摆脱贵族政治的残余影响,专制君主对其臣僚们的权威,一直处于缓慢增强的过程中。有关朝堂礼仪显示出君臣之间尊卑反差的变大。据《隋书·礼仪志》引晋咸康元年所定令,“故事,自天子已下,皆衣冠带剑”。江左陈朝的朝服,凡诸王、有爵位贵族、高级官僚皆“腰剑”。在北方,“周武帝时,百官燕会,并带刀升座”。隋初因之。直到开皇十二年(592年),“始制凡朝会应登殿坐者,剑履俱脱。其不坐者,敕召奏事及须升殿,亦就席解剑,乃登” [135] 。到唐朝,百官入宫殿门,须经监搜御史搜身。太和元年(827年)诏今后坐朝,众僚既退,宰臣复进奏事,其监搜宜停止,表示对宰臣的优遇 [136] 。大臣的尊严虽已不如从前,但这时他们在御前议政时,仍然可以坐在皇帝面前。有些受恩宠的人甚至得与皇帝同榻而坐。这一项权利在宋初也被赵匡胤取消。

关于宋初宰执在御前被撤座的故事,宋人自己就有不同的说法。朱弁说 [137]

国初,宰执大臣有前朝与太祖俱北面事周,仍多出己上。一日即位,无所易置;左右驱使,皆委靡听顺,无一人敢偃蹇者。始听政,有司承旧例设宰相以下坐次,即叱去之。

叶梦得说这是臣下自请的结果 [138]

本朝范鲁公(质)为相,当禅代之际,务从谦畏,始请皆立。

另一种说法则以为是宋太祖的秘密安排 [139]

自唐以来,大臣见君则列坐殿上,然后议所进呈事。盖坐而论道之义。艺祖即位之一日,宰执范质等犹坐。艺祖曰:“吾目昏,可自持文书来看”。质等起进呈罢,欲复位。已密令中使去其坐矣。遂为故事。

也有人说,这是大臣觐见天子时由议政改为当面候旨的结果 [140]

旧制宰相早朝上殿命坐,有军国大事则议之。常从容赐茶而退。……国初范鲁公质、王宫师溥、魏相仁溥在相位,上虽倾心眷倚,而质等自以前朝旧相,且惮太祖英睿,“具札子面取进止,朝退各疏其事。所得圣旨臣等同署字以志之。如此则尽禀承之方,免[贻]误之失”。帝从之。自是奏御寖多,或至旰昃。啜茶之礼寻废,固弗暇于坐论矣。于今遂为定式,自鲁公始也。

以上说法虽小有不同,总而言之,从宋代起,殿前赐坐,就变作对极少数人的一种特殊恩宠了。从脱剑履上殿到御前撤座,在礼仪安排的背后,我们确实看到天子至尊地位的逐步加强。

从职官制度的角度而言,中枢官僚从唐初的三省制到唐后期、五代、北宋的使职差遣制 [141] ,也反映了皇帝驾驭宰执的势能在提高。前面引述过的洪迈的话,在慨叹唐人一至相位便十面威风的同时,也道出了事情的另一面,即用文人或资浅望轻的人员以他官居宰相职,可以更易于进退。他说:“唐世用宰相不以序,其得之若甚易。然固有出入大僚……而不得相者。……如人主所欲用,不过侍郎、给事中,下至郎中、博士者” [142] 。宋朝又把分割宰相的军权和财权当作一条心照不宜的“家法”,就是深得神宗信任的王安石也无法改变它 [143] 。宋朝中叶以后的许多权相在位时势焰熏天;但如果皇帝真要下决心罢免他们,却又显得十分容易。不少人甚至好几次入相,又好几次被罢免。吕夷简“当国柄最久,虽数为言者所诋,帝眷倚不衰”。但他一旦失宠,即被轻而易举地逐出朝廷。据说解职诏令公布之日,“夷简旁押班,闻唱其名,大骇,不知其故” [144] 。蔡京四度入相,屡罢屡起。“每闻将退免,辄入见祈哀,蒲伏扣头,无复廉耻”。宋帝最后一次强迫他辞职,还“命词臣代为作三表请去,乃降制从之” [145] 。这是体现君主专制和“体貌大臣”如何相为表里的生动例证。宰相的易制,与他们不得控制军权有很大的关系。南宋末年,宰相兼枢密使成为固定制度,这恐怕是宋末皇权下衰、权臣迭相专政的一个重要原因 [146]

至于官僚组织是如何与专制君权形成制维关系的,本文在讨论“共治”观念时已多有涉及。在这里需要再着重加以强调的,还有以下三点。首先,由从贵族政治时代延续下来的政治文化遗产和新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统治制度成分相整合,宋代的专制君主官僚制形式已相当成熟。按照虞云国的表述,在它的中枢权力结构中,出现了由君主、宰执和台谏组成的分权制衡系统。御史台和谏官的纠举对象,都拓展到上自天子、下至百官的范围。政令未正式发出时,“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中封驳之”;发至尚书省奉行过程中,又有“侍从论思之,台谏劾举之” [147] 。宰执自身也可以通过执奏形式向皇帝决策提出质疑。

其次,也像前面已指出过的,专制君主官僚制体系的成熟虽然在宋,它的绝大部分制度成分,在宋以前早已存在了。唐朝的御史台和谏议大夫各司其职,宋代不过将台、谏的原有功能合二而一,使之互相伸延到对方的领域,并且在有关制度方面进一步细密化而已。中书舍人、草诏学士缴还词头,被有些宋人看作当朝的新体例。可是根据司马光说,唐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胡三省在《资治通鉴》的注文中也说,“按唐制、中书舍人则署敕” [148] 。对拟议中的政令“各执所见”,与缴还词头所差似亦不远矣。

第三,更重要的是,虽然宋代的分权制衡结构在专制皇权与官僚机器之间造成了某种张力(有时候这种张力甚至还很大),但这绝不意味着专制皇权因此就会“全面衰微”,或者它就会变得只具有象征的意义。因为分权制衡的机制并不否定专制君主对军国大事的最终裁定权。作为这种最终裁定权的体现,中枢机构处置公事,凡无成例可援者必须奏断。徐度说 [149]

赵韩王(普)在中书,权任颇专。故当时以为堂帖势力重于敕命。寻有诏禁止。其后中书指挥事,凡不降敕者曰札子,犹堂帖也。……太宗大怒曰:“……且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太祖已令削去,因何却置札子?札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耳。”张洎对曰:“札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犹京百司有符牒关刺与此相似,别无公式文字可指挥常事。”帝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行遣。”至元丰官制行,始复诏尚书省,已被旨事许用札子。自后相承不废,至今用之。

奏裁制一方面使皇帝避免被纠缠在常规性公务中,另一方面使他能够在了解、选择和采纳中枢机构对“近上公事”所拟处理办法的同时,牢牢控制决策终端而不致大权旁落。唐太宗曾批评隋文帝“事皆自决,不任群臣”。他以为,“天下至广,一日万机。虽复劳神苦形,岂能一一中理”?所以,皇帝应当“择天下贤才,寘之百官,使思天下之事,关由宰相,审熟便安,然后奏闻” [150] 。宋人总结本朝体制,谓“权在人主”,而“政由中书” [151] 。可见“君本”论的观念和体制,从唐到宋,一脉相承。

皇帝的最终裁定权,又充分体现在他对于宰相委用权的独断。“人君所论,只一宰相” [152] ,“帝王之职,在任一相” [153] 。这是宋元议论中极常见的言说。如果说官员任免始终是君主控制朝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154] ,那么任命宰相更成为被他绝对垄断的权力。君主左右的“佞幸”,即嫔妃、内臣、戚里、幸臣之类,可能对君主任用大臣的决策施以影响,但这是法定程序以外对君主权威的隐性盗用,而“人主不知为左右浸润,只道我自能进退大臣” [155] 。所以邵博说 [156]

仁皇帝问王懿敏素曰:“大僚中孰可命以相事者”?……懿敏曰:“唯宦官、宫妾不知姓名者可充其选”。帝怃然有间,曰:“唯富弼耳”。……既告大庭相富公,士大夫皆举笏相贺。

唐宣宗夜半召令狐绚在含春亭问对,“尽蜡烛一炬,方许归学士院”,俄而即命为宰相 [157] 。“韩康公、王荆公之拜相也,王岐公为翰林学士,被召命词。既授旨,神宗因出手札示之曰:‘已除卿参知政事矣’” [158] 。命相出于君主睿旨,唐宋殆少有例外。

皇权凌驾于官僚组织之上,也体现为君主所拥有的法外用刑的权利。所谓“生死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就是承认君主得法外用刑或违法宽赦,惟一旦付之有司,则只能据法惩治。唐御史中丞狄兼謩回答文宗询问一桩已结法案时说:“臣是法官,只知有法;陛下若欲原宥,特降恩旨即得” [159] 。这条原则在两宋仍然有效。《宋史·刑法志》谓:“太祖以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志文引崇宁五年(1106年)诏曰:“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生杀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 [160] 。可见法律条文对专制君主本身是没有约束力的。

另一条被用来论证宋代相权提升的理由,似乎出于对当时敕令转发程序的误解。按中书省既然是发令机构,皇帝的诏敕便也要经由中书省下发。它们公布时,宰相要在敕尾署名,当时称为“签书”、“署诏敕”、“署敕”、“署字”、“押敕”、“签敕”等等 [161] 。论者或以为这是宰相在敕文上“副署”。皇帝的命令必须由宰相“副署”才能下行,这不是表明宰相的权力差不多可以与皇权相比肩吗?

按宋代敕令内容,多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臣下进呈的处置有关事宜的建议,二是皇帝的裁决或批示。裁决可能是口头的,由进呈宰相负责“署字以志之”。《涑水纪闻》云 [162]

真宗晚年不豫,寇准得罪。丁渭、李迪同为相,以其事进呈。上命除准小处知州。渭遂署其纸尾曰:“奉圣旨除远小处知州”。迪曰:“向者圣旨无‘远’字”。渭曰:“与君面奉德音。君欲擅改圣旨以庇准耶?”由是二人斗阋,更相论奏。

同书记王钦若事亦云 [163]

真宗末,王冀公每奏事,或怀数奏,出其一二,其余匿之。既退,以意称圣旨行之。尝与马知节俱奏事上前。冀公将退,知节目之曰:“怀中奏何不尽出之”?

上引两例表明,敕文中的君主裁断可由宰相事后代书。有时候,皇帝也会在进呈的奏札上留下简短的批语。如 [164]

淳熙十年(1183年)十月二十日敕:臣僚奏,欲令吏部将二广申到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用考任关升。如已经本路运司公参,照四川已得指挥一体施行。奉圣旨:依奏。

从散见在《宋会要辑稿》、《庆元条法事类》、《永乐大典·吏部条法》等史料中的宋代敕令来看,记录御笔批语的格式相当固定。其中多数作“奉圣旨:依”。也有的作“奉圣旨:依总制司所申”;“奉圣旨:依户部勘当到事理施行”;“奉圣旨:依户部措置到事理施行”。或者作“有旨:依”、“诏:可”、“诏:依”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记录君主裁断的文字,都以“奉圣旨”、“有旨”、“诏”等语词开头;而据现存史料,似以“奉圣旨”开头的数量最多。那么究竟是何人在“奉圣旨”呢?当然不是君主本人,只能是那些“面取进止”的宰相。由此可知,就内容而言,敕文中臣下对处分有关事宜的建议,一经君主批准,也就变成了君主的命令。但是就体裁而言,敕令乃是“奉圣旨”者转达君主意志的一种纪录性公文。所以,宰相署敕,不应看作是他们以“副署”资格与皇帝一起发布诏令,而只是把他们在“面取进止”时已奉到的君主命令,以纪录性公文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或天下传达而已。

诏制的性质与敕有些不一样。诏制应当是完全以天子身份发表的词章文字。宋代文书中出现敕中有诏的例证,似可证明这种区别确实是存在的 [165] 。宋代宰相如何署诏,尚无实例可以征引。从元代诏令行文看,宰相署名的情况似乎是存在的,因为很多诏令须经由中书省发布。《行蒙古字诏》的文书以“至元六年二月十三日钦奉诏书”起首。类似的格式还有“钦奉皇帝圣旨”、“钦奉圣旨”。《元典章》所辑存的这一类文件,有的又写作“钦奉诏旨节文”、“钦奉诏书节该”等。这是因为辑录者删节了诏令中所附的蠲赋、省刑、便民一类安抚天下的具体条画,因此加入“节文”、“节该”等字 [166] 。在上面列举的诸种行文里,宰相署名都表明他们是“钦奉诏书”的中枢机构负责人,而不是意味着他们本身具有以仅次于皇帝的地位与皇帝一起诏告天下的权力。这样的行文程序大概是相当长时期的通行惯例。宋代即便如此,亦不应视为有宋一朝的独特之处。

现在我们看到,唐宋几百年间,君臣之际尊卑名分的差异,持续呈现一种缓慢但又是确凿无疑的增强趋势。元王朝在采纳汉制过程中,基本上接受了体现在中原皇帝制度中的这部分政治遗产。而泛化的主奴观念渗透到元代君臣关系之间,甚至还在进一步强化上述趋势。所以,尽管元朝相权比前代有所扩大,到后期还出现过个别权相,被当时人认为比梁冀、曹操有过之而无不及 [167] ,大汗—皇帝相对于其“奴婢”—官僚的至上权威,大体上是稳定的。最终取代元王朝的朱元璋对元末的朝纲混乱深引为戒。在他看来,元末大乱的症结,似乎并不是皇帝所拥有的权威不够强大,而是他本身荒怠失检,于是导致大权旁落、奸相柄政。所谓“主荒臣专,威福下移”,所谓“后嗣沉荒,失君臣之道,又加以宰相专权,宪台报怨” [168] ,都是这个意思。对元君批评的侧重点,乃在于他放弃皇帝的职责而“委用权臣” [169] 。如果元朝末年的形势让人产生元代君权衰弱的印象,那么这种印象其实并不准确。

另一方面,两宋时期曾经相当有力的臣下制衡君主权威的制度性安排和惯行体例,在元代却被中止或受到很大削弱。在元末宰臣的专权自恣行为中,人们看不出过去那些体现权力制衡的法定程序,有的只是对权力的窃取与滥用。“共治”观念的淡薄和支撑着“共治”观念的分权制衡程序之弱化二者,肯定存在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关系。所以,唐宋两朝皇帝制度中,专制君权持续强化和制衡君权的程序效力同样在增强这两种趋势之间的张力,由于元政权的建立而破坏了。渗透到元代君臣关系之间的主奴观念虽然没有在明代君臣关系中留下直接的痕迹 [170] ,但是,过去时代长期形成的“共治”观念之淡化和约束君权的传统程序之削弱,贯穿了元朝对整个中国近一百年的统治。它的一个重要的历史后果,就是为朱元璋在明初大幅度地强化专制主义君权,扫清了唐、宋两朝的君主们所无法克服的来自中原传统的制度化障碍。

[原载《学术集林》卷15(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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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特夫(K.A.Wittfogel):《辽代社会史》,“总导论”,费城:美国哲学学会,1949年。

(2) ?元朝和清朝对全国的征服都是分为几个阶段实现的。但蒙古人和满洲人从进入汉地社会到在汉地确立自己的统治体制的过程,仍然都在相对短暂的时期内就完成了。福赫伯(H.Franke)认为,蒙古人经过持续三代的长时期经营才取得对中国全境的支配,是“中世纪的中国记录内绝无仅有的一个例子”。这一点与本文论述没有实质性冲突。见福赫伯:《从部落首领到普天下的皇帝和神》,《蒙古统治下的中国》,Aldershot,UK:Variorum,1994年。

(3) ?M.R.Drompp:《论内陆亚洲“腹地”的离心力》,《亚洲史杂志》23卷2期(1989年)。关于辽及辽以后北族王朝领土结构的这一重要特征,内蒙古大学教授亦邻真在向1980年代后期一次学术讨论会提供的蒙文论文中,也曾经加以讨论,并且率先提出了类似的看法。

(4) ?崔瑞德(D.Twichett)、福赫伯(H.Franke):《剑桥中国史》卷6,“异族王朝与边地国家,907年至1638年”,导论,伦敦,1994。

(5) ?早期突厥语中的“汗”与“合汗”的名号,被很多学者看作基本上是一对同义词。但在有些场合,从对它们的使用中似乎又仍能看出隐含在二者之间的某种地位上的差别。韩师儒林认为,突厥文《暾欲谷碑》第一碑西面的几个“汗”字,系指汉文史料中的“小可汗”,即分统突厥一部落或数部落的首领,而非雄长突厥全境之“可汗”(按唐代汉语译qakhan为“可汗”)。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残卷中有qakhan qan的语词,译言“最高地位的qan”,也可见二者在词义上的细微差别。无论如何,当它们进入蒙古语的时候,其词义区别已经十分显著了。从窝阔台称“大汗”时起,在统一的蒙古帝国政治结构中,就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大汗,同时可以有很多拥有“汗”的称号的成吉思汗诸子诸弟各支后裔的首领。参见克劳逊(Sir G.Clauson):《13世纪之前突厥语辞源学词典》,牛津,1972年,页611、630;纳捷里雅耶夫(B.M.Надедяев)等主编:《古代突厥语词典》,列宁格勒,1969年,页405、417;韩师儒林:《突厥官号考释》,《穹庐集》,上海,1983年。

(6) ?爱尔森(T.T.Allsen):《蒙古统治时期伊朗政权正统形式的变迁》,载Gary Seaman主编:《来自草原的统治者》,洛杉矶,1992年。在为《剑桥中国史》卷六所写的有关章节里,爱尔森认为,il-khan的意思是,旭烈兀作为晚于成吉思汗诸子接受分封的宗王,是比成吉思汗诸子的后王们更次一等的汗。见《剑桥中国史》卷6,页408。

(7) ?斯普勒(B.Spuler):《金帐汗国:蒙古人在俄国》,威斯巴顿,1965年,页260。

(8) ?《元史》卷35,《文宗纪》四,中华书局标点本,页790。

(9) ?《元朝秘史》第177节等。汉字音写的蒙文原文作qan echige mina,旁译“皇帝·父·我的”。这层关系的缔结,亦与成吉思汗之文曾与王汗结为“安答”有关。

(10) ?《元史》卷208,《日本传》。

(11) ?“兄弟之国”语见袁桷:《拜住元帅出使事实》,《清容居士集》卷34。“诸王哥哥兄弟每”,语见《元史》卷29,《泰定帝纪》一,页638。按该词的蒙文原文或作k?üd[-ündotora?]aqanar de'üner,即“大王每[的内?]哥每弟每”。据上下文,此处“诸王哥哥兄弟”是指忽必烈后裔各支宗王。但这个指称无疑也适用于拖雷及其兄长的子孙们。在周代分封制度下,“兄弟之国”曾是华夏社会中十分流行的概念。秦汉以后,中原王朝在势力下衰时也会与周边邻国结成兄弟之国。唐肃宗为借回鹘兵力镇压安史之乱,就曾与回鹘有“兄弟之约”。甚至尽管代宗把自己的女儿宁国公主嫁给磨延啜可汗,后者的儿子移地健仍然在继可汗位后认为自己是代宗的弟弟。德宗写给移地健之后的回鹃可汗顿莫贺的信里,也继续称他“可汗弟”。中原王朝在与邻国“约为兄弟”的同时仍对之行册封,这似乎是一个不太多见的例证。无论如何,唐与回鹘的这种关系,并不是典型的宗藩关系。参见《旧唐书》卷145,《回纥传》;《新唐书》卷142,《回鹘传》;陆贽:《与回纥可汗书》,《全唐文》卷464。

(12) ?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卷8,“元代”,人民出版社,1997年,页34—46。关于元代皇权符号系统的两重性,又见蔡美彪:《明代蒙古与大元国号》,《南开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13) ?贾敬颜:《称“大朝”》,载同氏:《民族历史文化萃要》,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

(14) ?“是岁(1256年),大朝起建康”。见权衡:《庚申外史》下。此处“大朝”一语,他本亦有作“国朝”者。不赘。

(15) ?“中央兀鲁思”一词见《元朝秘史》第270节,蒙文作qul-un ulus,旁译“在内的兀鲁思”。“蒙古兀鲁思”见《经世大典·站赤》,《永乐大典》卷19420,页13。

(16) ?据《史集》汉译本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页308,蒙哥汗亲征四川时,把“大兀鲁思”委托给幼弟阿里不哥。其所指当即大汗兀鲁思。这个指称未见于现存蒙语文献。但《史集》波斯文本中的ulūs-i buzurg,无疑是蒙语yeke ulus的对译词。又按,南俄草原的金帐汗国亦曾使用ulugh ulus的名号来指称自己的政权。ulugh即蒙古语yeke的突厥语对译词;ulugh ulus亦即“大兀鲁思”的意思。金帐汗政权使用这个指称,当是在它与大汗兀鲁思完全脱离隶属名义以后。容后详考。

(17) ?《元史》卷7,《世祖纪》四,页138。

(18) ?柯立夫(F.W.Cleaves):《蒙汉合璧〈忻都公碑〉释读》,《哈佛亚洲研究杂志》卷12(1949年);萧启庆:《说“大朝”:元朝建国前蒙古的汉文国号》,载同氏:《蒙元史新研》,台北,1994年。

(19) ?《经世大典序录·帝号》,《国朝文类》卷40。

(20) ?1323年元英宗被刺杀后,泰定帝以镇守漠北的宗王身份入继大统。这是元代历史上由蒙古草原贵族军事集团支配汗位继承及漠南政局的最后表现。1328—1329年的两都之战的结局,及随后明宗和世蒙元制度——论蒙元王朝的皇权 从草原南下争位的失败,被达尔德斯(J.W.Dardess)看作“草原势力在元代政治之衰落”的标志。他甚至以此作为自己讨论元代晚期政治史专著中一章的标题。见氏著:《征服者与儒家》,纽约,1973年。元末的镇北宗王徹徹秃,竟然可以被朝中权臣擅杀,又一次表明草原政治—军事优势的急剧跌落。

(21) ?《元典章》卷33,“礼部六”,“为法籙先生事”;卷29,“礼部二”,“拘收员[圆?]牌”。参见海老泽哲雄:《关于〈元典章〉内圣旨的一个问题》,《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纪念东洋史论集》,东京,1975年。

(22) ?袁桷:《张留孙家传》,《清容居士集》卷34。按,伯希和据早期蒙文文献对武宗名讳的拼写形式断定,它必是汉语“海山”一词的蒙古语音写;因此它其实未经“用国语……释之”。此名暗含道教关于“福海寿山”的观念。仁宗晚生,其“国语”名讳“爱育黎拔力八达”,实为梵语āyurparvata的汉字音写,译言“寿山”。“寿山”大概就是由张留孙奉制呈进的汉名原型。参见陈得芝:《读伯希和译注八思巴字怀宁王海岭旨》,《蒙元史研究丛稿》,人民出版社,2005年。有关仁宗之名的语义,承丁一同学检核后示知。谨致感谢。

(23) ?参见洪金富:《元朝皇帝的蒙古语称号问题》,《汉学研究》23卷1期(2005年6月)。

(24) ?王恽:《秋涧集》卷81,《中堂事记》中。

(25) ?姚燧:《达实密神道碑》,《牧庵集》卷13;叶新民:《关于元代的“四怯薛”》,《元史论丛》第2辑,北京,1983年。

(26) ?《经世大典序录·帝制》,《国朝文类》卷40。

(27) ?《元典章》卷38,“兵部五”,“收拾石虎皮”。该圣旨大意如下:[中书省臣?]启奏:“南方出产与虎纹毛皮相类似的石虎皮”。圣谕:“着汝等行文各地,若有发现,即用驿站铺马送来”。按蒙语巴尔思(bars)译言虎;烈纳似应为ireyen的音写,译言“有斑纹的”、“有条纹的”。

(28)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下,“桃符获罪”。

(29) ?虞集:《送谭无咎赴吉安蒙古学官序》云:“集昔以文史末属得奉禁林。见廷中奏对,文字、语言皆以国语达。若夫德音之内出者,皆画以汉书而下之。诏诰出于代言者之手,又循文而附诸国语。其来尚矣。”见《道园类稿》卷21。

(30) ?陶宗仪:《辍耕录》卷21,“宫阙制度”。

(31) ?参见萧功秦:《论元代皇位继承问题》,载《萧功秦集》,哈尔滨,1995年;周良霄:《蒙古选汗仪制与元朝皇位继承问题》,《元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6年。

(32) ?池内功:《忽必烈朝祭祀考》,《中国史上的正统与异端》,“平成二年度科学研究成果报告书”的一部分,筑波大学,1991年。

(33) ?“国的主人”,语见《元朝秘史》第121节。

(34) ?关于蒙元政权与西北诸汗国关系的概述,可参见多卷本《中国通史》卷8,“中古时代·元时期”,陈得芝主编,上海,1997年,页551—584;刘迎胜:《西北民族史与察合台汗国史研究》,南京,1994年,页80—198。在历任伊利汗使用的几方汉字印章中,“辅国安民之宝”和“王府定国理民之宝”应当是大汗颁赐的。至于1304年即位的完者都汗所使用的“真命皇帝和顺万夷之宝”,则不大像是得自于大汗,因为大汗不可能将“皇帝”的称号赐予别人。这大概是侨居伊利汗国的汉人依完者都汗的命令为他雕造的。参见爱尔森前揭论文。又,参见田津波、柯立夫:《梵蒂冈秘密档案中的三件蒙古文书》,《哈佛亚洲研究杂志》卷15(1952年)。惟该文将最后那颗印文读作“真命皇帝天顺万事之宝”,稍有小误。

(35) ?片山共夫:《怯薛与元朝官僚制》,《史学杂志》89卷12期(1980年)。

(36) ?李治安:《怯薛与元代朝政》,《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

(37) ?萧启庆:《元代的宿卫制度》,《元代史新探》,台北,1983年。

(38) ?李治安:《怯薛与元代朝政》,《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

(39) ?《南台备要》,“剿捕反贼”条,《永乐大典》卷2611。

(40) ?《经世大典·站赤》,“安置龙门站”条,《永乐大典》卷19432。

(41) ?《永乐大典》卷2610载录《南台备要》“行台移江州”条云:至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于大口北虎皮察只儿(按蒙语“察只儿”译言帐幕)里,御史台官对安童丞相、阿必失阿平章、卢右丞、撒的迷失参政、不鲁迷失海牙参政等奏:“‘罢了行御史台底勾当’俺提说来,圣旨‘大都里问省官人每’么道道来。”奉圣旨:“问省家为什么罢来?”安童丞相奏说:“台官家人每说有:‘江南盗贼几遍生发,这行台镇遏来’。我也俺每伴当每根底说来:‘罢了呵,不宜的一般’。”圣旨:“依着您底言语,教行御史台移去江州立着。钦此。”按,这件史料与正文内采录的《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二年二月壬辰条关于移徙江南行御史台于江州的记载,所述实为一事。大口是由大都“驾幸上都”的必经驿站;而“本纪”所谓“二月壬辰”,正是二十五日。是知《永乐大典》中的“三月”必为“二月”之讹。

(42) ?《元史》卷126,《安童传》;片山共夫:《元朝四怯薛的轮番制度》,九洲大学《东洋史论丛》2期(1977年)。洪金富:《元朝怯薛轮值史料考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47卷2期(2003年)。

(43) ?《元史·世祖纪》又载至元四年三月壬寅日安童建言裁省宣员等事。寅日亦属安童当值日支。惟据史文无法判断这是他的“随时献纳”,还是在更正式的殿廷陪奏时参与集议。

(44) ?参见《经世大典·站赤》,“河南立站”条,《永乐大典》卷19423;《南台备要》,“剿捕海贼”条,《永乐大典》卷2611:《秘书监志》卷5,“秘书库”引延祐六年九月初一日圣旨、泰定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圣旨。又据《南台备要》“剿捕反贼”条(《永乐大典》卷2611),哈麻在至正十二年二月初九日时已重莅枢密院为同知。故知他在同年四月三十日廷议“剿捕海贼”时,已是兼有同知枢密院事身份的速古儿赤。

(45) ?《元史》卷136,《阿沙不花传》。

(46) ?《元典章》卷5,“台纲”,“监察则管体察”;又见《永乐大典》卷2608,引《宪台通纪》同条。

(47) ?蒙古初期的怯薛组织,见《元朝秘史》第124节、第191节、第192节、第225—227节、第229节等。

(48) ?《辍耕录》卷1“云都赤”条云:“……云都赤,乃侍卫之至亲近者。虽官随朝诸司,亦三日一次,轮流入直。负骨朵于肩,佩环刀于腰,或二人、四人,多至八人。……盖所以虞奸回也。虽宰辅之日觐清光,然有所奏请,无云都赤在,固不敢进”。按,同书此条后又有“大汉”条云:“国朝镇殿将军,募选身躯长大异常者充。凡有所请给,名曰‘大汉衣粮’。年过五十,方许出官”。这种“大汉”,当属殿前仪仗,待考。

(49) ?语见《宪台通纪》,“整治事理”条,《永乐大典》卷2608。

(50) ?“齿长劳久”之语见林弼:《迭里迷失传》,《林登洲集》卷21。

(51) ?见《经世大典·站赤》“河南立站”条,《永乐大典》卷19423。

(52) ?董文忠侍奉忽必烈卧榻办公,“日鸡一鸣而跽,烛入而出”。是知白昼当值者至夜更班。见姚燧:《董文忠神道碑》,《牧庵集》卷15。姚燧《贺仁杰神道碑》云:“他人满直,三日而更。独公与董文忠为长上侍疾,或一月不至家”。见《牧庵集》卷17。

(53) ?杉山正明:《大蒙古的世界》,东京,1992年,页269。

(54) ?《元史》卷119,《月赤察儿传》。

(55) ?参见斯普勒:《蒙古人在伊朗》,柏林,1955年,页285—288。

(56) ?兰普顿(A.K.S.Lambton):《延续性与变迁:11至15世纪波斯的政府和社会》,伦敦,1988年,页50—62。

(57) ?本田实信:《札剌伊儿朝蒙古异密制度考》,载同氏:《蒙古时代史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1年。

(58) ?见本田前揭文。按,兰普顿实际上也提到过瓦即儿每周要与兀鲁思异密、哈的和伊玛目会审刑狱诉讼之事。她在提到兀鲁思异密一名时使用的是复数形式。可见同时代亦可有不止一名兀鲁思异密在位。见兰普顿前揭书页62。

(59) ?P.D.Buell在《蒙古时代不花剌的汉—契丹式行政机构》(《亚洲史杂志》卷13,1979年)的一条注解里指出,蒙元时代西域穆斯林文献里的异密一语,除用指当地的有权者、有势者以外,还用来作为蒙古语词noyan的对译语。amīr-i ulūs在阿拉伯语文献写作amīr al-ulūs。在金帐汗国也有这个官号。见乌马里:《眼历诸国行纪》,克劳斯·莱西(K.Lech)德译本(《蒙古的世界帝国》,威斯巴顿,1968年),页136;汉译文摘译本(译自德文译文)载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所编:《蒙古文研究参考资料》第62辑(1981年),页102。

(60) ?本田实信:《札剌伊儿朝蒙古异密制度考》。

(61) ?见《史集》,余大钧、周建奇汉译本,第1卷第1分册,北京,1983年,页276—278、257、306、173、155、305、179、274、266、161、285等处。

(62) ?ulugh是突厥语,译言“大”。在西方蒙古人中间突厥语甚为流行,出现这样的突厥—蒙古合成词汇不足为奇。《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1分册页231将yeke一词的波斯文转写读作ikā,似应改读yakā为妥。

(63) ?“[太宗]十年戊戌六月二日圣旨:谕札鲁花赤大官人胡都虎、塔虎蒙元制度——论蒙元王朝的皇权 、讹鲁不等,节该……”见《永乐大典》,卷19416页9引《经世大典·站赤》。胡都虎即失吉忽秃忽异译。蔡美彪编《元代白话碑集录》(北京,1955年)所收圣旨碑文内,亦有称失吉忽秃忽为“大官人”之例。惟校内图书馆未藏此书,故不克详引。

(64) ?拉施都丁提到的元朝大异密中最奇怪的一个人,名叫脱儿塔合,活动于忽必烈、成宗两朝。据说他曾出任“底万及诸瓦即儿之异密”(引者按,当即任职于中书省),后来被派往西北,成宗时从西北叛王处逃归元廷。据《史集》波斯文本莫斯科汇校本页218,脱儿塔合之名的异写作?ur?ana,其中的两个未详字母,可能是n,t、b或者y。无论取何种读法,都无法将此人与汉语文献中所见人物相勘同。补记:近据邱轶皓同学见告,此人即元代文献中的朵儿朵怀。

(65) ?《史集》,余大钧汉译本第3卷,北京,1986年,页59、103。

(66) ?德福(G.Doerfer):《阿达比尔发现的蒙古文书考》,《中亚研究》9(威斯巴顿,1975年)。

(67) ?蒙文谕旨表明,Elege是掌管国家财政的“强有力异密”,见德福上揭论文。失克秃儿在1292年曾任瓦即儿。见《蒙古人在伊朗》页286。失克秃儿的名字在该书中写作Sīkpūr(或作Sīkūr、Shīkpūr)。

(68) ?《史集》汉译本,第3卷,页206。

(69) ?安迪科特-魏思特(E.Endicott-West):《论元代君权》,《哈佛亚洲研究杂志》卷46·2(1986年)。

(70) ?魏思特:《契丹辽与蒙元帝国式统治的比较研究》,载《来自草原的统治者》。

(71) ?《元典章》卷六,“台纲二”,“有司休寻廉访司事”条。

(72) ?《宪台通纪续集》“命也先帖木儿、帖睦儿达实并为御史大夫制”,《永乐大典》卷2609引。

(73) ?任崇岳:《庚申外史笺证》,郑州,1991年,页52。

(74) ?《秘书监志》卷1,“位序”。

(75) ?《元典章》卷34,“兵部一”,“招收私投亡宋军人”条。

(76) ?《元朝秘史》第137节。

(77) ?《庚申外史》。

(78) ?庇特森(Willard J.Peterson)教授在为1995年美国亚洲学会年会一个分组报告会所作的评论中,称之为元代社会关系中的“奴婢化”(slaverization)趋向。

(79) ?巴托尔德(W.Barthold):《迄于蒙古侵寇之前的突厥斯坦》,吉布纪念丛书英译本,伦敦,1928年,页228。

(80) ?《元朝秘史》第200节。

(81) ?例如“羊”作quni qucha。按,quni译言绵羊,qucha译言种棉羊。类似例子在《元朝秘史》中时有所见。如“兀鲁思·亦儿坚”(ulus irgen),分别指处于某种政治权力控制下的游牧集团全体成员和未带政治界定涵义的百姓人群,译言“众百姓”;“合蓝伯·那豁速”(qarambayi noqosu),旁译作“黑鸭名·鸭子”,总译惟作“鸭子”。见第281、200节。又“孛斡勒·揑坤”一词,第200节总译惟作“奴婢”。

(82) ?伯希和(P.Pelliot)、韩伯诗(L.Hambis):《圣武亲征录注》卷1,莱顿,1951年,页49。

(83) ?参见德福:《新波斯语中的突厥、蒙古语成分》卷1,威斯巴登,1963年,页397。哈沙尼关于此事记载的史源为拉施都丁书。见《史集》卷3,余大钧汉译本,北京,1992年,页115。唯“奴婢”一词,汉译文本作“仆人”。

(84) ?语见《资治通鉴》卷212,“唐纪”二八,玄宗开元十年(722年)十一月。《旧唐书》卷99《张嘉贞传》、《唐会要》卷39“议刑轻重”亦载此事,惟文辞稍异。

(85) ?陈世崇:《随隐漫绿》卷3。

(86) ?孔平仲:《珩璜新论》。

(87) ?《资治通鉴》卷212,“唐纪”二八,玄宗开元十年(722年)十一月。

(88) ?钱易:《南部新书》卷10。

(89) ?《旧唐书》卷184,《杨复恭传》引乾宁二年十一月诏。

(90) ?《新唐书》卷207,《仇士良传》;卷208,《杨复恭传》。

(91) ?孔平仲:《珩璜新论》。

(92) ?周辉:《清波杂志》卷1。

(93) ?《元史》卷130,《彻里传》。

(94) ?姚燧:《彻里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9。

(95) ?《元史》卷170,《尚文传》;孛术鲁翀:《尚文神道碑》,《国朝文类》卷68。

(96) ?吴晗:《论绅权》,载《吴晗史学论著选集》卷2,北京,1986年。

(97) ?关于朝杖的记载在《金史》中屡不鲜。参阅《金史》卷70,《完颜忠传》;卷77,《完颇亨传》;卷83,《张通古传》、《张诰传》;卷95,《张万公传》、《程辉传》;卷100,《路铎传》;卷108,《朮虎高琪传》;卷120,《徒单恭传》。

(98) ?吴晗:《论绅权》。

(99) ?《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排印本,1962年,页163、165。

(100) ?《宋会要辑稿》,第86册“职官”四五之三。

(101) ?语见《贞观政要》卷4褚遂良上疏所引。原文中“共治”一语,为避李治之讳改为“共理”。《资治通鉴》卷196,“唐纪”一二复易为“共治”,作“汉宣帝云,与我共治天下者,其惟良二千石乎”。又据《资治通鉴》卷192,武德九年(626年)十二月魏征谏言:“陛下所与共治天下者,在于守宰”。此语在《贞观政要》卷二作“又共理所寄,在于刺史”。此处“理”字仍由“治”字所改易。

(102) ?《资治通鉴》卷19,“汉纪”一一。

(103) ?《唐会要》卷40,“臣下守法”。

(104) ?《资治通鉴》卷234,“唐纪”五十,贞元九年(793年)二月。又见陆贽:《谢密旨因论所宜事状》,《翰苑集》卷17。

(105) ?许翰:《上钦宗论御笔手诏不由三省而下者取旨方行》,《宋名臣奏议》卷23。

(106) ?《史记》卷102,《张释之传》。

(107) ?语见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1989年,页337。田余庆将门阀政治看作“皇权政治在特殊条件下的变态”,是皇权政治的“不平常、不正常状态”(页353、338)。

(108) ?曾肇:《上徽宗论内降指挥不可直付有司》,《宋名臣奏议》卷23。

(109) ?叶梦得:《石林燕语》卷3。

(110) ?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北京,1993年,页51—53。

(111) ?《粱溪漫志》卷2,“学士不草诏”。

(112) ?《资治通鉴》卷193,“唐纪”九,贞观四年(630年)七月。

(113) ?李常:《上哲宗论内降乞有司执奏》,《宋名臣奏议》卷23。

(114) ?《宋会要辑稿》册58,“职官”一,页44。

(115) ?语见《资治通鉴》卷258,“唐纪”七四,龙纪元年(889年)十一月。

(116) ?《石林燕语》卷2。

(117) ?朱弁:《曲洧旧闻》卷10。

(118) ?洪遵:《容斋四笔》卷16,“汉重苏子卿”;《容斋随笔》卷10,“汉丞相”。

(119) ?《容斋五笔》卷5,“唐用宰相”。

(120)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15。

(121) ?《石林燕语》卷6。

(122) ?《金史》卷55,《百官志》一;卷56,《百官志》二;卷54,《选举志》。

(123) ?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北京,1997年,页125—128。

(124) ?《元史》卷88,《百官志》四。

(125) ?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

(126) ?《元史》卷5,《世祖纪》二。

(127) ?张帆前揭书,页100—105。

(128) ?张帆概括元政治体制中促成宰相权力上升的因素有:皇帝不行常朝;不得隔越中书奏事;议政由首相定谳;少数宰相入宫奏禀;宰相兼三公;宰相干预枢密院事务;宰相兼领卫军;宰相直接监督六部事务;宰相入总宿卫、出理机务,等等。按,便殿奏对、省院合议军事、宰相“留身”独对天子等体例非始于元。又,元常朝虽无定制,但朝会仍时有举行。虞集《道园学古录》卷2有《正月十一日朝回即事》,杨仲弘有《七月十九日大明殿早朝》(《杨仲弘诗集》卷6),揭傒斯有《大明殿退朝和周待制》(《揭傒斯集》卷2),萨天锡有“退朝西殿承平日”句(《西宫即事》,《萨天锡诗集》“前集”),所指恐怕都是平时朝会。但皇帝与百官的接触,毕竟比前代减少了。再加上其他种种因素,尤其是宰相兼领诸卫亲军,元代宰相的权力上升确是不争的事实。见《元代宰相制度研究》页214及有关各处。

(129) ?张帆前揭书,页212。

(130) ?燕铁木儿“礼绝百僚”,语见《庚申外史笺证》,页9。

(131) ?《庚申外史笺证》,页21、25、28。

(132) ?苏天爵:《建白时政五事》,《滋溪文稿》卷26;欧阳玄:《命再出师诏》,《圭斋集》卷13;陶安:《送笃彦诚赴官绍兴序》,《陶学士文集》卷12。

(133) ?王瑞来:《论宋代相权》,《历史研究》1985年第2期;《论宋代皇权》,《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

(134) ?虞云国:《宋代台谏系统的破坏与君权相权的关系》,《学术月刊》1995年第11期;《分权制衡的失败尝试:以宋代台谏系统为中心》,《中国研究》23期(1997年2月);《论宋代对台谏系统的监控》,《史林》1997年第3期。

(135) ?《隋书》卷12,《礼仪志》七。

(136) ?《石林燕语》卷2,并参宇文绍奕考异。按叶梦得谓搜身始于“魏晋以来”。惟殿前防刃之制既始于隋,则搜身之制似不应早于兹。

(137) ?《曲洧旧闻》卷1。

(138) ?《石林燕语》卷2。

(139) ?邵博:《闻见后绿》卷1。

(140) ?王曾:《王文正笔录》;又见王闢之:《澠水燕谈录》卷5。

(141) ?《汉唐职官制度研究》,页5。

(142) ?《容斋五笔》卷5,“唐用宰相”;参见《资治通鉴》卷129,“唐纪”八,贞观元年(627年)七月壬子胡注引欧阳修语。

(143) ?邓广铭:《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载《邓广铭治史丛稿》,北京,1997年。

(144) ?《宋史》卷311,《吕夷简传》;徐自明:《宋宰辅年录》卷4,引《续资治通鉴长编》。

(145) ?《宋史》卷472,《蔡京传》。

(146) ?虞云国:《宋光宗·宋宁宗》,长春,1997年,页299。

(147) ?陈亮:《论执要之道》,《龙川文集》卷2,转引自前揭《分权制衡的失败尝试》。

(148) ?《资治通鉴》卷193,“唐纪”九,太宗贞观三年(629)四月;卷192,“唐纪”八,高祖武德九年(628)十二月胡注。

(149) ?徐度:《却扫编》卷上。

(150) ?《贞观政要》卷1;《资治通鉴》卷193,“唐纪”九,太宗贞观四年(630年)。

(151) ?刘克庄:《郑观文神道碑》,《后村大全集》卷147,转引自《分权制衡的失败尝试》。

(152) ?何蘧:《春渚纪闻》卷5,“明皇无心治天下”。

(153) ?袁桷:《特命右丞相诏》,《清容居士集》卷35。

(154) ?中下级官僚的任命,由中枢大臣提出拟选名单,供皇帝采择或裁定。皇帝有时对进拟名单不满意,会命臣下重拟,或者自行提名。三品以上官员不入常选,由皇帝点用;但他在正式任命前也会以各种方式征求臣下意见。

(155) ?马永卿:《元城语录》卷上。

(156) ?《闻见后录》卷20。

(157) ?《却扫编》卷上。

(158) ?同上。

(159) ?《唐会要》卷40,“臣下守法”。

(160) ?《宋史》卷200,《刑法志》二。

(161) ?“签书”语见《石林燕语》卷5:“大事三省与枢密院同议,进呈画旨,称‘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三省官皆签书”。“署诏敕”语见《贞观政要》卷1:“若惟署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何烦简择以相委付”?“署敕”语见《资治通鉴》卷192,“唐纪”八,高祖武德九年(628年)十二月胡注。“署字”语见王曾:《王文正笔录》。“押敕”见《石林燕语》卷6,“中书无人,乃以太宗押敕”。“签敕”语见《曲洧旧闻》卷10,“凡以节度使兼中书令、侍中、同平章事,并谓之使相。唐制皆签敕”。

(162) ?《涑水纪闻》卷6。

(163) ?《涑水纪闻》卷5。

(164) ?《永乐大典》卷14628,页三引《吏部条法·关升门一》。

(165) ?《宋会要辑稿》第83册,“职官”四二,页45:“大观元年(1107年)八月二十五日敕:湖南路中,……臣契勘,……乞将……乞依……诏:西外宗室米,今后不许诸处截留及就京下卸,余并依奏”。是为敕中有诏之一例。文字过长,兹不全录。

(166) ?《元典章》卷1,“诏令”一,“行蒙古字”;“建国号诏”;“皇帝登宝位诏”;“至元改元诏”等。

(167) ?杨瑀:《山居新话》卷3。

(168) ?《明太祖实录》卷14,“甲辰(1364年)正月戊辰”条;宋濂:《檄谕齐鲁河洛燕蓟秦晋之人》,《明太祖实录》卷26,“吴元年(1367年)十月丙寅”条引录。

(169) ?《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1370年)十二月己巳”条。

(170) ?吴晗用主奴关系来概括元、明、清三代君臣关系的特征。然而就明朝而言,此种概括并不符合当时人们自己的观念。参看吴晗前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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