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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制度——蒙元时代西域文献中的“因朱”问题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06:11 0


13世纪上半叶,被成吉思汗家族统一的蒙古民族,以震撼欧亚的武功,征服了从华北经过内陆亚洲、西至南俄草原及美索不达米亚的广大地域。蒙古的征服,很自然地把产生在漠北高原的某些基本制度成分,以及反映这些制度的观念意识带到他们的马蹄所至之处。另一方面,几乎与征服者开始致力于在各占领地区确立他们的持久统治同时,这种统治本身就不可抗拒地被推入一个不断“地方化”的过程。蒙古人带到各征服地区的那些制度的及其观念的成分,于是便在各地方本土制度文化的背景下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异和演化。因此,对同一种蒙古制度或观念成分在不同地区的历史演变作比较分析,越来越成为蒙元制度文化史相关课题的研究者们所乐于采用的基本视角。本文拟遵循上述思路,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于该时期西域文献中的“因朱”问题,做一番新的考察。

涉及因朱问题的蒙元时代西域文献,按其记述对象所在地区的不同,可以分成三组。第一组文献记载了伊利汗朝境内,尤其是它统治的中心地段,即今阿塞拜疆和伊朗地区的因朱。本时期的两位著名波斯历史学家拉施都丁和瓦撒夫,分别在他们的著作《史集》和《土地之分割与世纪之迁移》里反复提到过上述地域范围内有关因朱的某些史实,并且还间接或直接地引用了一些涉及因朱问题的政府公文。

早在1830年代,刊印《史集》序言及旭烈兀传的波斯文原文、并对之加以译注的迦特梅尔,即已注意到因朱的内涵问题。他分析了从拉施都丁书、瓦撒夫书、Habib al-Siiar、《库尔德人史》等穆斯林史籍以及阿美尼亚史料中搜检出来的有关因朱(īnjū~injū>enjou)的用例,确认它指的是属于大汗及诸王的私有产业,相当于阿拉伯语词汇khāss。他似乎是对《库尔德人史》里的说法深信不疑,把因朱看作波斯语中来自蒙古语的外来词 [1]

晚近对伊利汗时期因朱制度比较集中的讨论,主要是由俄罗斯学者彼特罗舍夫斯基、阿里札答等人进行的。他们指出,伊利汗朝的因朱,是指伊利汗及其家族成员个人所有的地产,以及这些地产上的依附劳动者,包括处于前者庇护下的“投献”地产在内,也包括经过封赠等形式由上述地产转变而成的贵族庄园、瓦各夫地产及慈善产业。尽管国家对于因朱土地一般豁免赋役负担,在本质上,它与普通的私有土地(milk)仍然没有什么不同 [2] 。著名伊朗学家兰普顿也同意,因朱是指由大汗给予他的亲戚或其他人员的人口,并且也指大汗分给他的亲戚们作为采邑的土地 [3]

第二组是反映蒙元时期河中地区因朱状况的文献。当时,这个地区从文化上说属于阿拉伯—波斯文化圈,政治上则处于察合台后王的统治下。事实上,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与本课题直接有关的唯一文献,是著名的布哈拉谢赫沙菲迪纳·孛哈尔兹(卒于1261年)的孙子牙黑雅(Yahyā)于1326年签署的一份瓦各夫文书。在这个文书中,牙黑雅宣布把属于他所有的布哈拉城东南郊十一座村镇、若干灌溉农田和果园转为瓦各夫产业,用它们的收入供给位于孛哈尔兹的沙菲迪纳陵园及其修道堂(khāniha)。文书在详细叙述这些地产的四至时,不止一次提到与它们相邻的因朱地产 [4]

由于文献不足,无法对河中的因朱单独进行研究。但是学者们一般都相信,它的状况与伊朗地区的因朱不会有什么不同 [5]

有关畏兀儿地区的因朱史料构成本文所说的第三组文献。它以inchü的形式出现在从东部天山地区古代文化遗址出土的三份法律文书中;它们在经马洛夫增订、刊布的拉德洛夫《畏兀儿文献》一书中,分别被编列为第22、21、25号文书。美国学者克拉克关于古代畏兀儿纸质法律文书的断代研究表明,在已经发表的141件此类古代畏兀儿文献中,有112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断定属于蒙元时代,上述三份文书都在其间 [6] 。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推测,至少是出现inchü一词的那些文书的写成年代,应当都在元代中后叶察合台后王控制畏兀儿时期。当时这里在文化上伊斯兰化的程度则还远低于河中。

在欧美学者的概念里,流行于整个西域的因朱,其内涵都是相当接近的。对此,部分俄罗斯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基彼洛夫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13至14世纪畏兀儿斯坦的社会经济关系》里主张:在这个地区,所谓因朱是指一种“大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它既属于汗室成员所有,又属于个别的封建主以及耕作者所有,也就是前面提到过的农民因朱”。古洪诺夫则认为它应有更大的涵盖面。他主张,畏兀儿的因朱既指大封建土地,也指小封建土地,它意味着一般意义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只有这样的定义,才能更加充分地揭示出作为封建制度的因朱所具有的内容。” [7]

无论由因朱所规定的土地关系及社会关系的实际内容在不同地区是否呈现出差异性,这个词本身显然有一个共同的来源。由是,各地的因朱,在其制度的或观念的内涵中,也显然应当存在着某种带共同性的特征。因此,重新考察因朱问题的比较方便可行的办法,似乎应该先从求同入手,尔后再考虑辨异问题。

认为因朱源于蒙古语的观点,迦特梅尔以后一直代不乏人 [8] 。现代俄罗斯学者多认为它与蒙古语词inje有关。后者在元代文献中有“媵哲思”、“引者思”、“媵哲”等汉字音写的形式,译言从嫁、“从嫁民户”或陪嫁婢仆 [9] 。彼特鲁舍夫斯基写道,因朱一词最初在蒙古本土有两种含义,一指陪嫁,一指汗室的领地。吉洪诺夫实际上也把畏兀儿语文献中的因朱看作来源于蒙古词汇inje,尽管他认为该词在进入突厥语时其意义发生了变化。从俄译本转译过来的《史集》汉文本,选择inje在元代的汉语音写形式“媵哲”来回译波斯文原著中的īnjū,表明译者似乎也同意将inje、injū乃至inchü看作意义相等的语词。

德国学者德福相当明确地主张,inje和inchü乃是发音相近、但颇不相同的两个词汇。对于这两个词在相关语言中的迁播衍变,他的见解可以简要地图示如下,其中的虚线和实线分别表示他带有猜测性的和比较可以肯定的意见:

蒙元制度——蒙元时代西域文献中的“因朱”问题

德福说:“波斯语的īnjū……更可能是来自于相当多的突厥语方言中都存在的inchü”。不过他对上述结论似乎还不敢十分肯定,其原因在于他误从海涅希对《元朝秘史》中的蒙古语词汇“奄出”(蒙古语emchü的汉字音写)的不太准确的转写enchü,遂将后者看作源于突厥语inchü的蒙古语里的外来词,因而还不敢绝对排除īnjū来源于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这个蒙古语词enchü的可能性。另外,因为突厥方言中inchü亦多有嫁妆的意思,所以他认为它很可能像inje那样,起源于对汉语词汇“媵臣”或者“媵者”的音写(按此处亦系从海涅希说) [10] 。由于语言材料的限制,inje和inchü是否源于汉语,或者它们是否同源词的问题,现在无由加以详论。但无论如何,在蒙元时代,它们并不被人们认为是不同语言中意义相等的对译词汇。秘史和《元史》都记载了成吉思汗将他的一个妃子亦巴合别吉连同她的injes一起赐给功臣怯台的情节。在叙述同一史事的波斯文《史集》中,用以对译injes的,并不是源于inchü的īnjū,而选用了另外一个突厥语借词īw ughlānān [11] 。这个用例不仅表明īnjū其实并不是inje的波斯化形式,而且证明injes作为属于īw ughlānān身份的人们中间的一种,与īnjū一词所从出的突厥语词汇inchü并不等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起来,克劳逊认为inje的各种形式与inchü之间“不存在确实的词义学上的联系”的观点,或许更加接近事实 [12]

由上所述,从词源学角度分析起来,西域文献中的因朱应该来源于突厥语,而与蒙古语无涉。然而,正如以下讨论将要表明的,在蒙元时代变得颇为引人注目的这个突厥语词、或者是来源于突厥语的波斯语词汇,它所代表的却是源自蒙古人的某种制度或其观念的成分。

尽管因朱在波斯语中是一个源于突厥语的外来词,但它却是随同蒙古的征服而被引入波斯语的。吉洪诺夫相当肯定地指出,该词为波斯人所知晓,那是在蒙古入侵之后 [13] 。所以它也完全可能是代表了蒙古名物制度的符号。这在当时绝不是个别的现象,正如舒尔曼敏锐地指出过的:“这个时期波斯文史料中有关蒙古制度的外来词,绝大多数是突厥语词而不是蒙古语词。……当考虑到有关蒙古制度的那些词汇的词源学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上述这个两重性:在东方使用的蒙古语的术语,多有它们相应的突厥语术语使用于西方” [14] 。蒙古征服者和波斯—阿拉伯语居民双方,都觉得以突厥语为中介相互沟通较为便利,这无疑是此前阶段已有一系列突厥王朝确立于中亚的历史后果。

那么,用因朱来对译的那个蒙古语原词又是什么呢?依照拉施都丁提供的线索,要回答这个问题也许还不是不可能的。

根据《史集》的记载,在察合台后王八剌向伊利汗朝要求巴忒吉思草原时,阿巴哈答复说:“这个地方是由父亲转归于我的遗产[份额],是我们的因朱(īn mulk az pidar ba-man mayarāth rasid wa īnjū-yī māst)” [15] 。在上面这段话里,因朱的意思,就是作为伊利汗的家族成员所分得的那一份产业[份额];广义地理解起来,它确是阿巴哈从其前辈那儿取得的某种遗产(mayarāth)。

《史集》通过同位语形式间接地给予因朱的这个解释,很自然地令人联想起同时代蒙古语中的“忽必”(qubi)一词。

忽必这个词,在其最普遍的意义上适用于平等身份者之间的财产(例如作战虏获物,包括人口)分配观念;在家产分配的意义上,则有只应分予亲族成员的性质。在近代鄂尔多斯方言中,长大成婚的儿子在另立门户时带走的那份分割出来的家产(主要由牲畜构成),就叫做“奄出忽必”(emchü qubi,译言梯己分子),或者迳称奄出 [16] 。成吉思汗国家建立以后,对于按千户百户制度组织起来的蒙古编民的统治权,包括对固定给他们使用的游牧草场的支配权在内,正是像家产一样,在成吉思汗家族的成员之间实施分配的。《元朝秘史》记载这件事说,成吉思汗委托失吉忽秃忽划分全体编民,“普百姓行母行、咱的行、弟行、子每行忽必亦儿坚……分着与” [17] 。这样的份民(qubi irgen)与份地,都称作忽必。成吉思汗原欲依照“弟的每忽必”分一份给义弟失吉忽秃忽。后者却拒绝说:“我的般晚生的弟,同共、齐等忽必怎生要” [18] ?这件事清楚地表明,分民分地的对象,只限于大汗的直系亲属的范围。

忽必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蒙古观念,在蒙元时代西域文献,包括波斯语文献及畏兀儿语文献中都相当少见 [19] 。据此似乎就有理由推论,在西域应当存在着某一个用以对译该词的专名。这个专名,看来正是突厥语词inchü,以及经过突厥语的中介而进入波斯语的īnjū(injū)。近代突厥、蒙古方言中的某些证据,也有利于上述推论。吉尔吉斯方言中有enshi,译言儿子离开父亲时分到手上的牲畜及财物的份额。蒙古语卫拉特方言里有?nt?i,译言份额、遗产继承的份额 [20] 。这两个词大概都是从突厥语词inchü衍生而来的。它们的含义与蒙语忽必最一般的意思相当,足证忽必与因朱乃是不同语言中意义相似,因而可以对译的词汇。

应当指出,只是到了蒙古时代,inchü才被赋予与蒙古语qubi相应的意思。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在8至10世纪塞语文献中以imjuwa、ijūwa,imjū等形式出现的突厥语借词,与后世出现的inchü是同一词汇。它的意思是部落联盟集团中属于首领家族或其个人的部族,乃至其他产业 [21] 。此种意义,与作为黄金家族各成员“份子”的产业这一层含义实在相当接近。inchü或许就是最先在这一层含义上被用以对译忽必,后来才由这一层含义在波斯语和突厥语中衍生出其他各种相关词义的。

自然,在inchü被用以对译蒙古语词忽必后,它原先的词意并没有全然消失。这一点也反映在波斯文献当中。《史集》提到,由诸异密们选送的子女及其伴当,组成了阿巴哈汗的īnjū。此处的īnjū,当是在突厥语词inchü原来的含义,即首领个人的诸色侍从的意义上被使用的 [22]

考虑到因朱制度在西域的起源有一个被称为忽必的蒙古旧制背景,对西域文献中的因朱一词,恐怕就不能墨守过于笼统、单一的理解了。

正如彼特罗舍夫斯基等人指出的,因朱确实被用于指称伊利汗及其家族成员私人所有的地产,以及被束缚在这些地产上的依附劳动者。此种因朱地产的数量很大,不过它并不涵盖伊利汗朝的全部私有土地。毋宁说,它们与更一般意义上的私有地产、国有地产、以其收入供给宗教活动的瓦各夫地产等等一样,构成当时土地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类别。波斯语文献有amlāk-i īnjū,译言因朱地产(amlāk系malk的复数,译言土地),亦即王室地产;man īnjū-yi tu am,译言“我是你的因朱领民”;dīwān-i īnjū,或者还有huqūmat-i īnjū,意谓管理因朱地产的部门 [23] 。恰恰是从这一类的因朱中,我们可以看到蒙古忽必观念在与波斯原有的王室土地所有制之间所发生的互相调适现象。这种现象,与忽必制度在华北汉地逐渐演变为中原王朝传统的“衣食租税”制度,道理颇为相似。

从元代畏兀儿法律文书中出现的inchüler-din inchü borlugh-qa(译言“从因朱葡萄园方面的诸因朱领民中间”)的说法,可以知道这个时代突厥语中的inchü,亦指某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以及此种土地上的直接生产者。后者由于受因朱地产所有者的支配,原则上便不再承担国家征取的qalan、qurut、tüdün、qabin等等赋役 [24]

蒙元畏兀儿文书中透露的有关因朱的消息过于零碎而稀少,使得想利用这些消息构勒出该地区因朱制度完整面貌的种种努力,都难免留下深文周纳的遗憾。吉洪诺夫主张畏兀儿地区的因朱即一般的封建所有制土地。他的依据有两条。其一,他断言蒙古的征服并没有改变畏兀儿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关系。其二则出于他对马洛夫、拉德洛夫所刊布的第14号畏兀儿语文书的释读与推论。

14号文书的内容,是说某村社居民从il qocha处接受急需的一百卷棉布,每卷含两札半。因此他们将原来承担赋役义务的秃里其人交给不达识理充作葡萄园丁,承诺今后不再向秃里征取qalan、qurut、tüdün、qabin等等赋役 [25] 。由于秀里进入葡萄园后被蠲免的义务种类与对因朱领民的免征范围完全相同,我们有理由赞同吉洪诺夫的下述观点,即被该村社交出来的秃里之新身份,正是经前述畏吾儿法律文书所界定的inchü领民 [26] 。据此,不达识理管领下的葡萄园或许确实是il qocha的因朱产业。不过,因为我们无从了解il qocha的身份及其因朱产业的来源等等详情,这份文书仍未向人们透露有关畏兀儿地区因朱制度的进一步知识。我们不太看得出,吉洪诺夫为什么能从这里获得结论说,此种制度体现了一般意义上封建土地关系的性质。我们甚至也很难判断,它与伊利汗朝统治地域及河中地区的因朱形态,又具有什么样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日,因朱还有另一层的含义。

拉施都丁不止一次说到,按照蒙哥的旨意,过去被派往伊朗和中亚地区的各支探马军,以及从诸王和大汗控制下的千户部众中抽出来随同旭烈兀征进、并留驻西域的人马,全是分配给旭烈兀、作为他和他家族中伊利汗位继承者的īnjū。他又记述察合台后王的话说:“阿巴哈汗及其兄弟占有了西方从阿姆河直到叙利亚和密昔儿的他的父亲的īnjū” [27] 。以上那些用例中的因朱,指的是对伊利汗朝的全部人口,包括西征蒙古军和当地诸色居民在内,乃至其全部疆域的统治权。因朱的这层含义,可以说基本反映了蒙古旧制中的忽必观念。

兰普顿写道,塞尔柱朝统治时期,“在算端作为国家首脑所掌握的dīwān土地,以及曾属于过去的统治者或由算端通过购买、受馈赠与划归方式所获得的khāss,即王室土地之间,经常发生混淆” [28] 。在蒙古统治下的波斯,īnjū既指伊利汗及其王室成员们的采邑,也就是他们的私人地产,又指伊利汗作为“国的主人”(ulus-un ejen)所统治的全部国土。这些混淆大约都反映出,“家产制”国家对于君主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之间的区分经常是模糊不清的。

如果因朱与蒙古语词忽必之间真的存在某种对译关系,那么对穆斯林文献中的另外两个与因朱有关的词组,也需要再略作讨论。

一个是khāss-īnjū,亦作īnjū-yi khāss。这个词组中的khāss(khāssah)是阿拉伯一波斯语的固有词汇。除了“私人的”、“直属的”、“特殊的”等等一般含义外,自可疾宁王朝时期始,也用它来指称君主的宫廷侍从。到塞尔柱突厥王朝,这个词用作“君主私人所有”、“君主私产”的含义日渐明确。当日书面语称塞尔柱算端私人地产上的耕作者为barzīgarān-i asbāb-i khāss,其中barzīgarān(即barzigar的复数形式)译言耕作者,asbāb译言地产。花剌子模和马姆鲁克埃及王朝管理王室地产的官员称nazīr al-khāss,其中nazīr译言督察官 [29] 。阿里札答和彼特鲁舍夫斯基正是按照这一层含义来理解正在讨论的那个词组中的khāss一词的。因此,他们将īnjū-yi khāss看作īnjū地产中属于伊利汗个人私有的地产,而将它与王室其他成员的地产区别开来 [30]

在前述含义上使用的khāss,确实多处出现在拉施都丁书里。《史集》叙述窝阔台分得的军队时说:“作为合罕产业(bi-khāssah-i qā'ān-i)的所有军队,全是这四个(千户)的后裔” [31] 。拉施都丁认为,中央蒙古诸千户在成吉思汗在世时属于大汗私人所有,所以他把它们称作成吉思汗的khāssah [32] 。他又说,作为成吉思汗留下的遗产,它后来全由拖雷继承。在枚举这份遗产的内容时,他再次把中央蒙古诸千户称为成吉思汗的lashkar-i khāss,译言khāss军队 [33]

除却分封给东西道诸王的游牧人口后,仍掌控在担任大汗的成吉思汗手中的左、右翼共十万军队,究竟是否属于成吉思汗私人所有、并在他死后可以被幼子拖雷所继承?对这一点,恐怕难以轻易相信拉施都丁的话。现代学者早已揭示出他对拖雷系的偏袒态度。《元朝秘史》的说法与之恰恰相反。据秘史第269节,在窝阔台登上汗位之后,一度由拖雷监管下的成吉思汗的个人护卫,以及中央兀鲁思的主体游牧人口,都被交还到新上任的大汗手中。是证中央兀鲁思的十万军队与其说属于大汗私人所有,不如说主要是处于大汗直接掌管之下的黄金家族公产;或者至少它当时并没有被明确地定位为大汗私产,如同拉施都丁后来所追溯的那样。尽管如此,波斯文献中的khāss-īnjū或īnjū-yi khāss一称,就其起源而言,大概还是与蒙古旧制具有某种历史关联性。

秘史中虽未见以“奄出忽必”(emchü qubi),或单独以“奄出”指称诸王所分得的份地份民,但在后出的蒙文史籍诸如《蒙古源流》、《黄册》等书里,像这样的例证确实是存在的 [34] 。如果“奄出忽必”一语中的qubi可以与īnjū互相对译,那么khāss会不会就是emchü的对译语词呢?emchü在元代汉语里译作“梯己”,与khāss的意思也极有相近之处。因此,似乎有理由把khāss-īnjū或īnjū-yi khāss看作源出于蒙古语emchü qubi的一个对译词组。惟前者的含义又要窄于后者。忽必与奄出忽必基本上是一对同义语,而khāss-īnjū或īnjū-yi khāss却只指一般īnjū中间的一个小类,即仅指属于君主个人所有的私产(包括附属人口)而已。在蒙古制度原型中,似不存在与黄金家族其他成员的份子(忽必—因朱)相区别的专属大汗或汗的私有份子这样一个单独概念。īnjū-yi khāss虽是从忽必这一蒙古制度原型衍生出来的,但khāss一词在此前伊朗早已被赋予的特定含义,终使īnjū-yi khāss变成一个专属于伊朗的特有概念类型。

另一个需要进一步辨析的比较重要的词组,是īnjū wa dalāī。拉施都丁载录的合赞汗的敕令,指示要从“īnjū和dālāī”土地中划出一些部分,作为分给军人们的伊克塔(iqtā‘)。瓦撒夫在叙述位于法儿思的古儿巴里区税收情况时,也提到过dalāi、īnjū、“无负担土地”(原文作khālisāt,译言“清洁的”),以及私有土地(arbāb)等不同类型的地产 [35]

dalāī(或dālāī)是来自蒙古语的外借词。这一点可以说不会有什么疑问。学者们大多认为它与dalai-yin qa'an(“海内的皇帝”)一词有关,甚或事实上就是dalai-yin qa'an乃至dalai-yin qan的代称。米诺尔斯基指出,该词用指地方的、兀鲁思的汗,甚至在旭烈兀之前已流行于伊朗等地 [36]

无论其字面意思如何,学者们几乎一致赞同,它指的是与大汗或汗的名义有关的地产。德福认为它是以汗或大汗为代表的国有地产。彼特鲁舍夫斯基主张这个专名“很可能就适用于”他所理解的īnjū-yi khāss,即君主个人的私有地产。因此他解释īnjū wa dalāī的意思是“全部īnjū土地,其中也包括国君的īnjū” [37]

兰普顿指出:dalāī这个术语并不多见于阿拉伯和波斯语史料;在蒙古支配波斯的早期,被征服的各种土地划分为dalai和inchü两类,至于这样两种分类范畴能否在理论上涵盖帝国的全部领土,则还不很清楚。她接着又写道,从瓦撒夫关于法儿思的叙述可知,事实上那里的土地就不止由dalai和inchü这两个品类构成,无论其他省区的情况会怎么样 [38]

将dalāī理解为仅只是īnjū-yi khāss或khāss的同义词,这样的认识好像有点把问题过于简单化。德福的主张比较合理。dalai应当是指过去由dīwān掌管的那部分国有土地。兰普顿在这方面有一个重要的判断。她说,在蒙古时期的伊朗,王室土地对国有地产的侵占和吞并导致二者之间的区别终至于消失 [39] 。dalai一词之不多见,或即与此有关。另外,或许正基于这样的理由,兰普顿才会主张,dalai之与inchü的区别,在于前者为君主的、而后者则为王室其他成员们的私产。但是原先的国有土地之消亡,本非一朝一日之事。看来正处于消亡过程之中、但尚未完全绝迹的国有土地这一类别,就叫作dalai。瓦撒夫的叙述表明,各种私有土地、豁免赋役的宗教地产(瓦各夫土地)等,均不属于dalai这一地产类别。

我们从伊朗文献里的īnjū wa dalāī所能看到的,已经是一种非常本土化的制度形式。但它实际上也是从一种属于蒙古旧制的渊源中发育、演变而来的。兰普顿业已极其敏锐地发现,在蒙古征服早期,土地、其实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人口,就是被划分为īnjū和dalāī两大部分的。为能更清楚地从中辨认出它的旧制原型,比对一下汉文史料关于蒙古人在完成对金朝版图的征服后实施的丙申(1236年)分封的记载,恐怕不是没有益处的。

1234年,蒙古灭金。次年,窝阔台下诏籍汉地户口。据当年统计的户口数,“户八十七万三千七百八十一,口四百七十五万四千九百七十五” [40] 。但此次户口统计直到下一年方始完成。据《元史·太宗纪》,1236年,“得续户一百一十余万”。该数字与《圣武亲征录》所记“忽都忽籍到汉民一百一十一万有奇”恰相合。唯亲征录系此事于乙未年(即1235年),因为括户诏书是乙未年颁发的,故而凡在这次括户中被编籍的户口,包括次年即丙申年籍定户口,统统称为“乙未年籍”,所以才会将丙申年方获得的总数作为乙未年籍户口数系于该年之下。乙未年籍一百十一万户的数字,与“忽都虎等元籍诸路居户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以及“初籍天下户得一百四万”、“天下户过百万”等记载,大致相合 [41]

这个数目当然是很小的。金朝稳定时期,长城以南诸路的在籍户共八百六十余万,其中河南(南京路)民户即达二百五十万。即便考虑到河南地区刚经过大战,户口大量地损耗或从政府手中散失,因而在统计时略去河南人口,蒙古当时控制的户口数也只有金朝稳定时的15%上下。这同当时的世侯豪强大量庇荫私属人户也有一定关系。刘敏中记载了一个叫萧君弼的人,灭金时“所俘户几四百”。“乙未,诏忽都虎籍在所户口,君遂以俘户献,忽都[虎]命君收及百户,方入籍” [42] 。延安路兵马总管袁湘奉命料民时,故意“止籍主户,漏其侨家浮客” [43] 。这样的事情,应该相当普遍。考虑到元朝初年天下户亦不过一百四十余万至一百九十余万。丙申籍民,才一百十余万户,也就很可以理解了。

这里所以要讨论丙申户口总数问题,因为它对我们理解丙申年在诸王和功臣中实施的分封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在丙申分封中,分给诸王、公主和功臣的汉地民户,共达七十六万余户。也就是说,它占到当时全部在藉民户的69%。除了分封民户的比例之高,这次分封还有以下三点,值得引起我们注意。

首先,丙申封授的民户数目,往往带着零碎的尾数。而不是比较整齐的大数目。例如 [44]


也苦(术赤合撒儿系) 24493 益都、济南二府内
斡赤斤 62156 平、滦州
别勒古台系 11603 广宁府
拔都(术赤系) 41302 平阳府
察合台 47330 太原府
贵由 68593 大名府
阔里坚 45930 河间府
阔端 47741 东平府
昌国公主(亦乞列思部)  12652 东平府
木华黎家族 39019 东平府

上述情形表明,当时的做法,是沿袭金代行政区划,把原属于某一政区的民户整个地封授给某一诸王或功臣。

其次,还需要特别地考察一下对原山东西路诸府州的分封。兹将金代该路下所置府州、户口数及丙申分封情形列表如下:


??所置府州?? ??金代户数?? ??丙申封主及户数??
??东平府?? ??113046?? ??带孙(札剌亦儿部):10000(东阿)??
??济州?? ??40484?? ??鲁国公主(翁吉剌部):30000??
??徐州?? ??44689?? ????
??邳州?? ??27232?? ????
??滕州?? ??49009?? ????
??博州?? ??88046?? ??赵国公主(汪古部):20000??
??衮州?? ??50099?? ????
??泰安州?? ??31435?? ??畏答儿(忙兀部):20_??
??德州?? ??15053?? ??术赤台(兀鲁部):20000??
??曹州?? ??12677?? ??和斜温:10000??
????? ???? ??阔端:47741??
????? ???? ??昌国公主(亦乞列思部):12652??
????? ???? ??木华黎:39019??
??小计?? ??476770?? ??209412户??

诸家在山东西路的封户,《元史·太宗本纪》多写作“东平府内拨赐”。对照《元史·食货志》“岁赐”门,可知本纪所言“东平府”,实指“东平府路”,也就是山东西路。郓国公主(翁吉剌惕)封户,本纪亦记为“东平府”。据食货志可知其在大名府路濮州,所以没有列入上表。阔端等几家的封户,不知道具体是在东平府路的哪几个州内,但不外是在已知被确认封主的那几个州之外的范围里。

东平府路的登籍民户总数,1238年时为228735户 [45] 。当然这是蒙古时期中原汉地人口最为繁盛的一个地区。由此我们大体上可以推定,东平府路当时是要被全部分封掉的。

最后,将要整个地被分封掉的地区,远不止东平府路之一地,试看下表:


??地区?? ??被分封的封主?? ??户数??
??河间府路?? ??阔列坚等?? ??50000??
??真定府路?? ??拖雷?? ??80000??
???? ??巴歹?? ??14087??
???? ??孛罗台?? ??17333??
???? ??斡歌列?? ??15807??
???? ??忒木台?? ??9457??
??益都府路?? ??合赤温系?? ??55200??
???? ??合撒儿系?? ??24493??
???? ??答里台系?? ??10000??
??东平府路?? ???? ??209385??
??大名府路?? ??贵由等?? ??100305??
??太原府路?? ??察合台?? ??47330??
??平阳府路?? ??术赤?? ??41302??
??小计?? ???? ??674699??

按当时的人口分布推断,除上列地区,金中都路和南京路也应有较多户口,这两个地区相加,作三十万户计算绝不致太过分,剩下的京兆、凤翔及其他地区,至少总还有数万户。这样累计的结果,已经超过一百万户,由此可以证实,上表中所含七路,确实基本上是要被全部分完的。大汗所企图控制的,主要是中都路(除平、滦两州分给斡赤斤外),以及尚未从战乱中复苏过来的河南地区。

将以上三点联系在一起加以考虑,可以知道,丙申年间的分封,尽管分配的直接对象是人而不是土地,但是因为当时计划将人民按既有的行政区划整块整块地封授给诸王和功臣们,其结果,必然在除中都、河南以外的汉地大部分地区造成裂土分封的局面。宋子贞把当时的决定称为“割裂诸州郡分赐诸王贵族,以为汤沐邑” [46] ,这是一点也不错的。

现在可以说,蒙古游牧国家对游牧民的分封和对于农业城郭居民的分封,从他们自己的观念上来说,最初并不存在不同的原则和方式。对被征服的农耕城郭地区进行分配,可能比它分封本部游牧民更晚一些;但是一旦将之纳入分封体系中,他们将要采用的,还是老办法。丙申分封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耶律楚材等人的竭力主张,最终改变了原来预定的形式。这一改变,对蒙古国家在定居城郭区的分封制度确实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它正好说明,后来的制度在多大程度上离开了蒙古旧制的原型。我们对于从分封游牧民的制度当中伸延出来的分封城郭居民的制度原型看得越清楚,就越能理解耶律楚材改革的重要性和它的历史意义,同时也就越能理解元代投入汉地分封制中的那些特殊的东西。

中原地区的民户,在著名的丙申分封之后,就这样被区别为两大类。一类是诸王、功臣的封户,因为要从每五户所纳丝料里抽取二斤交给封主,所以称“二五户丝”户。王恽告诉我们:“诸投下五户丝,译语曰‘阿合答木儿’”。松田孝一最早揭出,它在拉施都丁的《史集》里写作aghār tamār [47] 。对aghār一词的释读颇多曲折,此不赘。答木儿(tamār)当源于突厥语词tavar,由游牧人作为普遍财货形式的牲畜而兼有货物、财货、财富等义。它在新疆的突厥方言中还有丝货的意义 [48] 。另一类是完全属于政府的民户,称“系官五户丝”户。他们交纳的丝料,全数归政府所有。

汉地民户之被划分为上述两大类,所依据的,其实就是将草原游牧人口划分为各枝儿宗王所有的忽必和被保留在大汗手里、并归他直接支配的部众这样两个部分的原则。如果说两者之间还存在某些不同,那就是除各支宗王外,还有一部分参与作战的功臣也被纳入了汉地分封的行列,虽然他们所分得的民户数要远少于宗王所得。而按草地体制,接受分封的权利原本只属于黄金家族成员。

日本学者爱宕松男在研究元朝赋税制度时,曾将以上两类汉地民户与元初一份奏章里提到的“诸王位下户计”和“大官数目内”[户计]的称谓相联系。他以为“大官数目”这个词颇有难解之处,提出它恐系由“大数目”一称衍误所致 [49]

被爱宕松男揭出的“大官数目内”一语,其实并非用指“系官五户丝”户。它所指的还是“二五户丝”户。这段史料的原文是这样的 [50]

窃见目今除诸王位下户计外,系大官数目内送纳差发、米粮、种田等户,如耶律丞相、南合中书、杨中书、贾达、阿喽罕等投项甚多。其各官头目俱有长次,及首领官、令史、催差人等。各人既无俸禄以养廉,则侵扰之弊,不能不无。以此参详,既是依例纳丝银人户,合无照依合并州县、鄂勒转运司体例,并入见住州县,与民一体通行科差。若有合回付丝银去处,令于官府内验数支取。不必更为设官。

从上引文字看,所谓“系大官数目内”的各种民户,实为由耶律楚材、粘合南合、杨惟中等人家族继承的分封人户。他们也是“二五户丝”户,但不属于诸王位下户计,而别称为投下(或投项)户计。尽管如此,爱宕仍然非常准确地领悟到,真正与“诸王位下户计”及诸投下户计相对应的民户类别,在元代文献里被叫做“大数目里”户计。《元典章》提到他们时作“大数目里人每”,“大数目里人”,“大数目当差的军、站、民户”,“大数目的户计”,乃至“大数目里富的百姓”,等等。

所谓“大数目”,是否有可能是某个蒙古语词的汉语对译呢?我们知道,拉施都丁曾把除诸王们的兀鲁思以外处于大汗直接支配下的游牧人口及其游牧区域称为“大兀鲁思”(ulūs-i buzurg) [51] 。如果我们可以相信这个词汇并非出于《史集》作者的臆撰,那它就理应源于蒙古语的yeke ulus,虽然后者未见于任何现存蒙文历史文献。《史集》所谓大兀鲁思,或许可视为与《元朝秘史》提到的qol-un ulus(译言“中央兀鲁思”)大致等义 [52] 。如果说中央兀鲁思之内自始即含有拖雷的份民与份地,那么波斯文史料里的大兀鲁思,除了以大汗本人的忽必形式存在的黄金家族共有家产外,同样包括了属于拖雷后王们的部落在内,甚至还可能把实力与独立程度都远不如西道诸王那样强大的东道诸王封地也囊括于其中。此种情况的发生,与以下两项原因密切相关:一是拖雷系夺得大汗的汗位,淡化了qol-un ulus内部大汗的份子与拖雷家族份子之间在归属上的区别;二是相比于大汗兀鲁思与西道四汗国之间权利关系的判然分划,蒙元皇族内部的权利分割似乎就不再那么引人注目了。透过由稍后的历史造成的含糊性,我们仍不难发现,在草地旧制的原型中,大兀鲁思所指,本来应即处于东西道诸王领地之间、由大汗直接管领的草原本部游牧民及其游牧地。是则yeke ulus的基本含义,即大汗支配下的“百姓”、“国土”之谓。在西部蒙古帝国,与大兀鲁国相应的制度成分很早便采用了一个更带本土化色彩的概念,即dalai来指代,于是源于yeke ulus的ūlūs-i buzurg就被保留下来仅用于描写东部蒙古世界的政治地理。但在中原汉地,却存在着一个与之两相对应的汉译语词,即“大数目”。其中所谓“大”,是对蒙古语yeke的硬译;而以“数目”意译被秘史旁译为“百姓”或“人烟”的ulus,盖专就此种“人烟”之经过被计点、登籍的性格而言也。大数目里户计之与诸王位下及投下户计的区分,恰与草原游牧人口之被划分为大兀鲁思与各枝儿里诸王兀鲁思的制度相匹配。

丙申分封的主要对象是人口,而不是土地。就这一点而言,与前面讨论的波斯情况相比,它与草地旧制之间似有更近的联系,因而也有更多的相似性。由此推想波斯的īnjū wa dalāī,如将这一对与分封制相联系的观念范畴还原到它最原初的形态,那么它的出发点同样应当是人口、而不是土地。那时侯的īnjū wa dalāī,就可能像在蒙古草原本部乃至中原汉地一样,可以覆盖全部被征服的编户。只是在它被引入伊朗复杂多样的土地关系领域的过程里,便在本土制度环境的强大影响下游离其原初形态而渐行渐远。正因为如此,虽然在波斯的īnjū和蒙古的忽必、汉地的诸王位下及投下户计之间的形态联系尚可辨认,但dalāī观念则受到更深程度的本土化浸染,以至于很难再发现它与大兀鲁思、“大数目里”户计等观念之间似曾有过的渊源关系。

现在,可以把本文对西域文献中因朱问题的研究,简单扼要地概括为下列表式:


??汉语名词?? ??蒙古语名词?? ??突厥语名词?? ??波斯语名词??
??份子?? ??qubi?? ??inchü?? ??īnjū??
??梯己?? ??emchü?? ???? ??khāss??ah
??梯己份子?? ??emchü?? ??qubi?? ??īnjū-yi khāss??
??大数目里户计?? ??yeke ulus(?)?? ???? ??dālāi??

表式中不同语言的专名之间的对应关系,呈现出同一种蒙古制度的或观念的成分向不同征服地区传播的线索。同时,存在于具有对应关系的那些专名之间的种种内涵差异,则反映出蒙古草地制度或其观念的成分在各征服区经历不同程度地方化的过程中被赋予的特定历史印记。

[本文原载《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收入本集时做过较多的修改与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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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迦特梅尔译注:《波斯的蒙古人史》,巴黎,1836年,页130—131。按、此书即蒙古时期的波斯文史料《史集·旭烈兀传》的法文译注本。

(2) ?参见彼特鲁舍夫斯基:《13至14世纪的伊朗农业和土地关系》,莫斯科—列宁格勒,1960年,页240—245。

(3) ?A.兰普顿:《中世纪波斯的存续性与变迁》,纽约州立大学,1988年,页118。

(4) ?契浩维奇:《14世纪的布哈拉文书》,塔什干,1965年,页146、151。牙黑雅献出的这批产业中,或许包括了约一世纪之前由拖雷长妃唆鲁禾帖尼买下来供养布哈拉大经院(madrasa)的瓦各夫地产。沙菲迪纳当时被任命为这份瓦各夫的经管人。该经院已在1270年代毁于蒙古诸王间内哄的战火。参见前引书页9—10。

(5) ?见前引书,页224。又见加富罗夫:《自远古迄止中世纪的塔吉克史》,莫斯科,1972年,页465。

(6) ?参见克拉克作为申请博士学位的部分研究成果提交的《13至14世纪东突厥斯坦畏兀儿公文书研究导论》,印第安纳大学,1975年,页194。

(7) ?吉洪诺夫:《10至14世纪畏兀儿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制度》,莫斯科—列宁格勒,1966年,页128—135。基彼洛夫书未克寓目,他的观点见吉洪诺夫书引述。

(8) ?参见德福:《新波斯语中的突厥与蒙古语成分》卷2,威斯巴顿,1965年,页320—325。

(9) ?见《元朝秘史》第208节;《元史》卷120,《怯台传》;王恽:《中堂事记》中,《秋涧集》卷81;《热河志》卷119,《竹温台碑》。媵哲思、引者思系inje的复数形式injes的音写。弗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引《藏蒙辞典》谓:“引只乃合敦侍者、婢仆”,见刘荣峻汉译本,北京,1980年,页256。又、《辽史·地理志》载有以辽公主“媵臣户”所置投下军州的建制。惟此处所用的媵臣一词究竟是纯粹的汉语词汇,抑或亦兼有用以译写契丹语原词字音的成分,现在已无由确知。

(10) ?德福:《新波斯语中的突厥与蒙古语成分》卷2,页320—325。

(11) ?余大钧等汉译:《史集》第1卷第1分册,北京,1983年,页305。īw ughlānān来源于突厥语ev(译言屋子、家)与ughul(译言儿子)。它是蒙古语ger-ün k?'üt的突厥语对译词。蒙语ger译言屋子、家,k?'üt译言子每。汉语将上述蒙语词组音译为怯怜口,意即家中儿郎。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元史》,上海,1985年,“怯怜口”条(亦邻真撰)。

(12) ?参见克劳逊:《13世纪前的突厥语辞源学词典》,牛津,1972年,页172—173。现代突厥语诸方言中的inchü亦多有嫁妆之意。不知道这能否看作是蒙古语词inje进入突厥语后的形式与突厥语里原有的inchü一词发生混淆的结果。

(13) ?《10至14世纪畏兀儿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制度》,页164。

(14) ?H.F.舒尔曼:《13世纪的蒙古赋役制度》,《哈佛亚洲研究》卷19(1956)。

(15) ?见K.雅恩刊布的《史集·阿巴哈至乞合都诸伊利汗传》,波期文本,页15,转引自德福前引书,页222。汉译中“份额”一词,系据德福的德译补入。阿巴哈此语,据俄译本转译的《史集》第3卷汉译本作:“这个地区按照我的荣耀的父亲遗言转归于我,乃是我们的领地(媵哲)”。见余大钧汉译本,北京,1986年,页113。

(16) ?村上正二:《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东洋学报》卷44·3(1961年)。有潘世宪汉译文,可参见。

(17) ?《元朝秘史》第203节。同书第242节告诉我们,成吉思汗幼子拖雷也分得了五千户人众。可见本节提到的成吉思汗名下那部分游牧人和游牧地,并非属于成吉思汗私人的份子,也不是拖雷作为幼子可以在将来继承的。这是由大汗直接支配下的黄金家族的公共财产。它在当时或许就称为yeke ulus,详下文。

(18) ?同上。

(19) ?见克拉克前引书页152;德福:《新波斯语中的突厥与蒙古语成分》卷1,威斯巴顿,1963年,页422—423。

(20) ?见德福前引书卷2,页221、223引。

(21) ?见克劳逊前引书,页173;德福前引书,页223。

(22) ?余大钧等汉译:《史集》第1卷第2分册,北京,1983年,页384。

(23) ?德福前引书卷2,页222;彼特鲁舍夫斯基前引书,页242。

(24) ?拉德洛夫:《畏兀儿语文献》,列宁格勒,1928年,页27—32;克拉克前引书,页429—430、439—441。

(25) ?拉德洛夫前引书,页16—18;克拉克前引书,页429。

(26) ?吉洪诺夫前引书,页133。

(27)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页383—334;第3卷,页29、111。

(28) ?《中世纪波斯的存续性与变迁》,页114。

(29) ?《伊斯兰百科全书》新版卷4,莱顿,1983年,页1094;兰普顿:《波斯的地主和农民》,伦敦,1953年,页59、424,4360

(30) ?彼特鲁舍夫斯基前引书,页243。

(31)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页378;同书德黑兰波斯文刊本(德黑兰,回历1338年,即1959年),页410。

(32)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页375。

(33) ?波义耳英译:《成吉思汗的继承者》,纽约,1971年,页163;《史集》德黑兰波斯文刊本,页555。

(34) ?《蒙古源流》卷6载诺延达喇兄弟九汗“分析另居”,蒙文作?mchi-ben qubiyar-un,译言“分割各自的奄出”,见施密特蒙文、德文译文合璧本《东蒙古人及其汗室史》,彼得堡,1829年,页206、207;克莱德:《封建主义与中世纪达靼人的制度》,《社会与历史的比较研究》卷1(1958年)。并参弗拉基米尔佐夫前引书,页219、240。

(35) ?《史集》汉译本,第3卷,页491,汉译者依俄文译文将dalāi写作“草原”;彼特鲁舍夫斯基前引书,页243、246。

(36) ?彼氏前引书,页243—244,页263注文7。

(37) ?同上。

(38) ?《中世纪波斯的存续性与变迁》,页118。

(39) ?同上。

(40) ?《元史》卷58,《地理志》一。

(41) ?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7;《元史》卷157,《刘秉忠传》。参见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元史论丛》第2辑。

(42) ?刘敏中:《萧君弼神道碑》,《中庵集》卷6。

(43) ?姚燧:《袁湘神道碑铭》,《山右石刻丛编》卷27。

(44) ?见《元史》卷2,《太宗本纪》;卷95,《食货志》三,“岁赐”。并参见松田孝一:《蒙古的汉地统治制度》,《待兼山论丛》第11号(1978年)。

(45) ?见《大元马政记》(广仓学宭丛书本),页4。

(46) ?《耶律楚材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7。

(47) ?《中堂事记》上,《秋涧集》卷80;洪金富:《从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权的性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58·4(1987年)。

(48) ?克劳逊:《13世纪前的突厥语词源学辞典》,页442;纳捷廖耶夫等:《古突厥语辞典》,列宁格勒,1968年,页542;嘻什噶里:《突厥语大词典》卷1,何锐汉译本,北京,2002年,页380。

(49) ?爱宕松男:《元朝税制考》,《东洋史研究》23·4(1965年)。

(50) ?魏初:至元八年(1271年)奏议,见《青崖集》卷4。

(51) ?语见余大钧等汉译:《史集》第2卷,北京:1997年,页308。又据同书,都哇、海都之乱时,成宗母后曾说:“汉地(按、此指华北)、南家思(按、此指南宋旧土)和我们的兀鲁思都很大,而海都和都哇的地方则较远”。此处“我们的兀鲁思”,亦即大兀鲁斯之意,见上引书页386。

(52) ?《元朝秘史》第269节说,窝阔台继任大汗后,此前负责监国的拖雷把过去护卫成吉思汗的万人怯薛和qol-un ulus(旁译“在内百姓”,札奇斯钦汉译为“中央[本土]的人民”)如数点交给斡阔台。除“百姓”、“百姓每”(ulus-ut,ulus的复数形式)而外,秘史还将ulus旁译为“人烟”、“国”(即国土之意),见第139节、第81节、第180节等。按、中央兀鲁思的概念,应起源于蒙古高原游牧文化中分部众为左、中、右三翼的传统。在最原初的蒙古分封体制中,左、右两翼分别由成吉思汗三子与诸弟的兀鲁思构成。中翼即qol-un ulus则是大汗直接统治的部众与土地。另外,成吉思汗幼子拖雷长期随其父参与中翼军队的作战行动。属于他所有的忽必亦儿坚及其牧地,也从一开始就位于中央兀鲁斯的范围内。他移交给窝阔台的qol-un ulus中,当然不包括这部分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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