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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阶级结构—— 僧道户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52:57 0


宋朝寺观和僧道数额

宋朝僧寺道观和僧道人口数字十分可观。朱熹说:“今老佛之宫遍满天下,大郡至逾千计,小邑亦或不下数十,而公私增益,其势未已。” 这亦非一时的情形,在两宋三百余年间,大抵如此。虽也有一些士大夫提出淘汰僧道的主张,宋廷在某些时候也对僧道数额采取过一些限制性措施,但从长远看,并无太大的成效可言。

宋朝道教始终不如佛教兴盛。北宋初年,“道教之行,时罕习尚,惟江西、剑南人素崇重”。宋真宗时大力提倡道教,“天下始遍有道像矣” 。宋徽宗更加耽溺道教,宠信道士王老志、王仔昔、林灵素等人,“每设大斋,辄费缗钱数万,谓之千道会”,还特别设置道官和道学。道官辈“陈乞百端,遂同文阶入杂压,封赠其父母,奏补其亲属,身死有遗表恩泽,坐立与从官争席,其家得为官户,其亲得以用荫” ,搞得乌烟瘴气。但到南宋时,道教依然不能同佛教抗衡。“寺观所在不同,湖南不如江西,江西不如两浙,两浙不如闽中”,“若道观则所设无几” 。例如在临安府,“合京城内外暨诸邑,寺以百计者九,而羽士之庐不能什一”

宋朝寺观和僧道数额,今存一些统计数。“国初,两京、诸州僧尼六万七千四百三人,岁度千人。平诸国后,籍数弥广,江、浙、福建尤多” 。此数未涉及道士和女冠数,大约因其当时人数过少,而未列入统计。

宋真宗“景德中,天下二万五千寺” 。天禧五年(公元1021年),即皇帝大力振兴道教之余,官方统计道士19606人,女冠731人,僧397615人,尼61239人,总计479191人。今将各地僧道数列成下表

宋朝阶级结构—— 僧道户

此表所列数字与前引总数不合,这在宋代载籍中颇为常见,其中主要误差在于两浙路之僧数,肯定漏落了以万为单位的统计数。尽管如此,此表依然反映了“江西、剑南人素崇重”道教,而僧尼以“江、浙、福建尤多”的史实。

宋仁宗景祐元年(公元1034年),道士19538人,女冠588人,僧385520人,尼48742人, 总计454388人。

宋仁宗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道士19680人,女冠502人,僧348108人,尼48417人, 总计416707人。

宋仁宗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各地寺观计38900余所,僧、尼、道士、女冠计310700余人。 寺观数约比宋真宗景德时多14000所。

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道士18746人,女冠638人,僧220761人,尼34037人,总计274182人。

宋神宗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在京僧9703人,诸州军僧193799人,总计203502人,以上统计数不包括尼、道士和女冠数。

宋神宗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道士18513人,女冠708人,僧202872人,尼29692人,总计251785人。其中开封为13664人。“熙宁末,天下寺观、宫院四万六百十三所,内在京九百十三所”。寺观总数又比宋仁宗嘉祐时约增1700所。

宋神宗元丰时,“祠部岁比天下僧、尼、道士凡二十四万人,然死者亦常万人”

总的说来,宋真宗、宋仁宗至宋神宗时,僧道数是趋向下降的,而寺观数又是趋向上升的。若从人口增殖的角度看,僧道在总人口中比例的下降,乃更为显著。宋徽宗时,僧道数大为膨胀,史称道士林灵素“其徒美衣玉食,几二万人” ,大约是开封的道士数。大观时,臣僚奏:“天下僧尼比之旧额,约增十倍,不啻数十万人。尝究其源,乃缘尚书祠部岁出度牒几三万道。”

南宋初,在丧失大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后,“大约诸路僧、尼、道共有四五十万” 。因为南方僧道数多于北方,加之承袭宋徽宗时僧道数膨胀之余绪,其僧道数竟与宋真宗时相当。宋廷在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诏礼部住给度僧牒”。经十多年减耗,到绍兴二十七年(公元1157年),官方登记为“道士一万人,僧二十万人”。但绍兴末官府重新开始出售度牒 ,僧道数便又有回升的趋势。

以上宋朝历代僧道数和寺观数是以祠部统计为准的,尚不包括寺僧中的童行之类。宋真宗咸平诏说:“在京并府〔界〕外县僧、尼、道士、女冠下行者、童子、长发等,今后实年十岁,取逐处纲维、寺主结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系帐。仍须定法名申官,不得将小名供报。尼年十五,僧年十八,方许剃度受戒,道士、女冠即依旧例,十八许受戒。” 在规定年龄的童子、行者、长发等剃度受戒以前,还须通过佛教和道教经义的考试,“童行念经百经(纸?),或读五百纸。长发念七十纸,或读三百纸,合格” 。未经剃度受戒的“系帐”童子、行者、长发等有时亦须“附帐” ,但不计入僧道的正式登记,故称“出家童行未入僧籍” 。宋哲宗元祐时,岑象求说:“祖宗时,天下道士常近二十万,僧常近四十万,其童奴倍焉。” 此处道士数“近二十万”,当衍一“十”字。如果考虑到未正式剃度受戒者的数目,僧道数就更加可观。

以下再看一些地区性的统计。福建路自五代王延钧“度民二万为僧,由是闽中多僧” 。福建路佛教最盛,居民“家有三丁,率一人或二人舍俗入寺观” ,其僧道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应高于他路。北宋时,“福州多佛寺”,“殆万人” 。据宋孝宗时《淳熙三山志》卷10载,福州“旧记,系帐僧三万二千七百九十五人,童行一万八千五百四十八人。今系帐僧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人,童行二千九百一十五人,道士一百七十人”,总计“寺观户一千四百七十四”,而当地主、客户约三十二万余户。估计在宋孝宗时,福州僧道数已不足人口数的百分之一。

台州有“仙佛国” 之称,亦为佛教兴盛地区。宋宁宗嘉定时,台州总户数266014户,而有僧1932人,尼320人,道士124人, 共计2376人,平均每百户还不足一名僧道。

宋朝有不少士大夫是耽溺佛道的,但也有不少士大夫则认为社会平白无故地供养了庞大的寄生人口。如宋仁宗时,张方平说,“今释老之游者,略举天下计之,及其僮隶服役之人,为口岂啻五十万。中人之食,通其薪樵盐菜之用,月糜谷一斛,岁得谷六百万斛,人衣布帛二端,岁得一百万端”,而国家“岁漕江、淮之粟,入之太仓,制不过六百万斛,而莫之登也。则是释老之游者一岁之食,敌国家一年之储也” 。此种估计其实还是低水平的。李觏说:“释老用事,率吾民而事之,为缁焉,为黄焉,籍而未度者,民之为役者,无虑几百万,广占良田利宅,媺衣饱食,坐谈空虚,以诳曜愚俗。” 南宋方回也说:“诸寺观不耕而食,养顽钝庸人。披剃之余,二粥一饭,老而死,黠者为主首,以肥其私,尤为至幸之民,而无益于世教者也。” 宗教的起源和兴盛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佛教和道教对宋代世俗社会的影响也同样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在本章可以撇开不论。本节不厌其烦地介绍僧道和寺观的数量,旨在说明僧道户作为一个阶层,在讨论宋朝阶级结构时是无法回避的。

寺观田产及其他营运

寺观的僧道一般不事生产,但维持寺观宗教活动和僧道衣食,却又根本不可能超脱尘世的经济活动。寺观的经济来源自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条件下,田产自然成为寺观一项重要的财产,田产的租佃和经营自然成为寺观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一、寺观田产的来源。宋朝寺观田产的来源,不外乎兼并和施舍,后一项更具有寺观经济的特殊性。此外,寺观也租佃官田。

按宋时法律规定,“寺观毋得市田”。但是,到宋仁宗初,以“为先帝植福”为名,“内遣中人持金赐玉泉山僧寺市田”,虽规定“后毋以为例”,实际上却开了先例,“由是寺观稍益市田”。宋仁宗明道时,因殿中侍御史段少连上奏,宋廷下令将涟水军原“称诏市民田三十顷给僧寺”者,“下本军还所市民田,收其直入官” ,以维持原来的禁令。宋徽宗宣和时,又重申“应天下释氏、宫观不得增置田产,侵夺民利” 。宋高宗推行经界法时规定,“诸路州军昨因将经界点检出僧道违法田产”,或“用契价钱收买”,“拨充养士”,或干脆“拘没入官” 。此处所谓“违法田产”自然包括“市田”之类。

在法禁废弛的情况下,僧道户违法掠夺田地自属难免。例如按宋朝“私荒田法,听典卖与观寺”。于是寺观“多以膏腴田土指作荒废,官司不察。而民田水旱,岁一不登,人力不继,即至荒废,观寺得之,无复更入民间,为农者受其弊”,故宋徽宗政和时又补充下令,“除官荒田许观寺请佃外,余并不许典卖” 。又宋神宗时,因“州县百姓多舍施、典卖田宅与寺观,假托官司姓名”。下令“听百日自陈,改正为己业” 。此类尚属多少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活动。

僧道公然“违法置田”,“兼并无已”,“多占民田沃产” 。如宋仁宗时,潭州长沙县“僧海印者多识权贵人,数挠政为不法,夺民园池” 。南宋初期,衡州“有浮屠弱一孤儿,而夺之田。浮屠者,径山宗杲之徒也。宗杲以才弁得幸于公卿要人,孤儿每讼田于有司,有司皆观望宗杲之势,挠法以田畀浮屠屡矣” 。南宋后期,“溧阳民多奉白云宗教,雄据阡陌,豪夺民业,不与著徭。贫下之民有赴诉者,辄连结赂吏,不行,或反为所诬” 。此类强占田产的事例,性质自然尤为恶劣。

由于官府对不准寺观买田的禁令执行得并不严格,故宋朝仍有不少寺观合法买田的记录。《扶风县石刻记》下《宋重真寺买田庄记》载,宋真宗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该寺“去寺北隅置买土田四顷有余,又于西南五里已来有水磨一所及沿渠田地”,“所有土田段数如后”:


寺南魏(槐?)衙东边地二十亩。

寺后东北上地一段,计八十五(一?)亩。

东北上地一段,计四十五亩。

东北上地一段,计五十五亩。

东北上地一段,计三十亩。

东北上地一段,计〔四十五〕亩。

正北上地一段,计二十五亩。

正北上地一段,计七亩。

西北上地一段,计五十亩。

西北上地一段,计三十五亩。

西北上地一段,计二十亩。

庄子一所,内有舍八间,牛〔□一〕(三?)具,车一乘,碌碡大小五颗。


扶风县属凤翔府,位于关中平原。上引记载表明,北方旱田地段较大,这与两浙一带水田往往以坵为单位,地段分割甚为零碎,形成对照。南宋时,如镇江府丹徒县龙游寺僧“买田十六顷”,由官员洪迈为之作记。

因为寺观兼并田地多少受到限制,其田产的特殊来源便是施舍,其中包括皇帝和官府的赐田,赐田其实也是施舍的一种。

宋朝有很多皇帝和官府赐田记录传世。宋太祖平扬州李重进之叛乱,“寻以行在立为梵宫”,即建隆寺,“垦田四顷,隶省一庄,咸以赐之,供香积而饭缁流也” 。宋真宗推崇道教,“赐诸路天庆观逃田,藩镇十顷,诸州七顷,军、监五顷”。陈州知州冯拯奏:“当州建天庆观工毕,望下道录院,选道流一人住持,仍于本州户绝或逃田内给充常住。” 可知赐田的来源,是官府掌管的户绝田和逃田。“崇真资圣禅院市蔬扰人”,宋真宗“诏以蔬圃赐之” ,这是赐菜园的记录。

宋徽宗大兴道教,对寺观的大量赐田也创新了北宋的记录。当时各地建“崇宁寺、观,各给田十顷,以天荒等田拨充”。各崇宁观后改名天宁万寿观,再改名神霄玉清万寿宫。“州、府、军、监内以僧寺为神霄玉清万寿宫”,须以“有常住并殿宇圆备,有庄产寺改充”。“西京以崇德院为宫,据其产一万二千亩,赁舍钱、园利钱又在其外”。两浙路“以系官田土拨赐,立定课租,召人佃种”。杭州神霄宫“添拨田共二十顷,于浙西逐州有管诸司堪好田内标拨”,“如违,以大不恭论”。河东路,“神霄玉清万寿宫有本州见无户绝、折纳田去处”,则“于邻近他州有户绝、折纳田处贴拨,候本州有田日,逐旋却行改拨”。此后又发展到“凡县皆改一僧寺为神霄下院”。各地神霄宫等兼并田产,“豪夺无涯” ,为祸甚烈。甚至当北宋亡国时,宋钦宗仍“诏以城南厢五花夹道巷内舍屋钱及河阴、洛口田百顷,赐龙德太乙宫,以赡道众”

直到南宋中晚期,赐田依然为数甚巨。宋宁宗时,其“潜邸”作开元宫,“承佃平江府吴江县震泽乡第十都荒、补、泾、角字号没官荒田一千三百亩,特与免纳租钱”。嘉定末,又“诏拨”该乡“成字记田四百三十三亩,赐开元宫为业” 。宋理宗时,显慈集庆教寺“有旨赐田以亩计者万八千二百有奇,山以亩计者万七千九十有奇,寺庄两库,本以缗计二十万,蔬圃游田,数不一止”,“他刹所未有”

以上摘引的一些赐田记录虽属一鳞半爪,也足见赐田乃寺观田产的一项重要来源。赐田在不少场合下,事实上只能以豪夺民田充数。宋理宗时,除为洞霄宫“拨赐长兴田之在荻川者”,又“更以乌程、归安两县官田申锡本宫”外,又“特出内府度道士牒,赐本宫,俾易为缗,益市常产” 。这也是一种赐田方式,又为寺观挠法置产,兼并田地,开了方便之门。

除皇帝和官府赐田外,按照规定,“后妃、臣僚之家”可以指定“坟寺,功德观、院”

宋仁宗天圣时,皇太后刘氏给杭州灵隐寺“赐直百万,市田二十五〔顷〕以施之”,包括“一、收买杭州钱塘县山林田土五顷,二、盐官县思亭乡水田一〔十〕顷,三、秀州崇德县积善乡水田一〔十〕顷” 。宋仁宗“宫中以私财为佛寺置田”。官员张式“疏以为乱法” ,这大约是指不够资格的宫嫔、宦官等也捐献“私财”。南宋末,“拘阎贵妃集庆寺、贾贵妃演福寺田,还安边所” 。安边所本是宋宁宗时没收权臣韩侂胄等田产之类,以供边费,而阎贵妃和贾贵妃居然将安边所田产转赠寺院,这反映了宋末政治的腐败。

宋朝官户向寺观施舍田产的记录甚多。宋太宗时,官员安守忠给广慈禅院施田,“于永兴军万年县春明门有庄壹所并硙贰所,泾阳县界临泾有庄壹所”,“东庄共计地一十七顷三十四亩二分”,“北庄临泾庄”“共计四十顷三十六亩” 。这是一笔很大的田产。王安石和儿媳萧氏以大量田产捐赠寺院,宋神宗“特挠常法,俯成私求”,允许王安石“施田与蒋山太平兴国寺充常住,为其父母及子雱营办功德” 。南宋大将张俊曾孙张镃“乞以临安府艮山门里所居屋舍为十方禅寺,仍舍镇江府本家庄田六千三百余亩,供赡僧徒”,于是“礼部、太常寺拟庆(广?)寿慈(慧?)雲禅寺为额” 。岳飞子孙为岳飞建功德寺,“买田苏、秀、毗陵,申明公朝,以为赡僧,每岁仅米百石入寺,其后又汰为三十石,止可为僧粥数月”。后岳通“于甲子岁(景定五年)捐芝楮(十八界纸币会子) 二万缗,创冰窨一所”,又“得俸银共三百余两”,另加其“亡妣棱银四百两,悉鬻之于霅川(湖州),节次置田五十余亩,专充祠寺修造”,“不许子孙转售” 。宋末权臣贾似道“辍吴中伏腊之田,为亩二千”,捐给上天竺灵感观音寺,“永作常住供养”

即使一些官品较低的官员,以至宦官,也向寺观捐赠田产。如“靖安张保义(郎)者,本邑村朝山屠儿,以建炎捍寇功得官,资产甚富”,宝峰寺被焚毁后,“张一力重营之,又置田数千亩,以赡常住” 。宋高宗时,一个李姓宦官也“买田十顷,日食千余指,赐名华巖禅院,选一时名缁主之”

除官户以外,民户中的地主等也同样可向寺观赠田。北宋前期,黄州永兴禅院有“里人周遇舍菜圃,此之谓檀越” 。宋真宗时,西京缑氏县重修仙鹤观,“安中素舍施地基二十八亩三分,系正税绢七尺外,别无青苗税数,亦无官私地课” 。宋孝宗时,平江府寿宁万岁院“建院之民王氏舍负郭之田五百八十余亩”,以后又陆续扩充寺产。陈著记载广福院的田产来源:“初,张氏所舍屋地为基一十二亩六步,田止二百八十亩。后如日舍一十有二亩,黄氏舍五亩,俗人徐文炳、文焕各舍一十亩。契和之来,以衣钵资置五十亩。于是田之积为亩至三百六十有七。” 该寺田产主要来自施舍,即使捐赠五宋亩、十宋亩者,也同样应是田地较多者,故可以捐赠而对本户的生计无大的影响。

除了兼并田产和得到施舍外,寺观请佃官田以至霸占水利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按宋时法规,“僧户”可充当官田的“佃户”,但“不得买田” 。事实上,寺观并不囿于合法租佃官田。如嘉兴府学“学田旧为豪民及浮屠冒占,殆数百亩” 。“传法寺僧请佃明州定海县凤栖(浦?)、沈窖两湖八百亩,可溉田二万六千余亩”,则属霸占水利,宋孝宗淳熙时,方“令仍废为湖” 。又“鄞县东钱湖蓄积涧水,溉田三十余万亩”,“系资教院僧立利承佃,兹垦成田三百余亩,近有人户争佃”,宋廷派官员前去,“相视开掘” 。此类成为皇帝亲自处理的水利案件。临安府开元宫“承佃”平江府吴江县震泽乡“没官荒田一千三百亩,特与免纳租钱”,开元宫跨府租佃大片官田,无非充当了二地主的角色。宋廷特别规定:“如有其他寺观援例陈乞,许令三省执奏。” 这自然是因为承佃官田的寺观原则上须向官府缴纳实物租或“租钱”。

值得注意者,一些僧人还以个人名义承佃官田。如庆元府广惠院田,“僧行端田九亩一角五十一步半,租米一十二石三斗五升;僧行林田一亩一角一十三步,租米六斗五升”;“僧行林田一亩一角三十九步,地一亩三角二十一步,租麻皮四十三斤足秤”;“僧善皎田二十一亩三角五十七步半,租米三十石二斗二升九合四勺”;“僧善皎田七亩三角三十四步,租米一十三石九斗三升七合”;“僧善皎地并新开田七亩二十一步半,租钱二十四贯二百文足”;“僧善皎山三角,租钱五百文足”;“僧姚元聪田一十亩二十八步,租米一十石”;“僧祖净、崇玟田二十七亩一角二十七步半,租米三十七石八斗七升五合”;“僧子皋田二亩二角五十一步半,租米四石五斗” 。广惠院田用于救济鳏寡孤独和残疾人。上述僧人以个人名义承佃后,如善皎只怕是须转租的,其他人则不得而知。

僧道户与官户、民户争夺田产的情况,也有一定普遍性,甚至发生诉讼。宋光宗时,平江府“崑山属邑宗王有田七千余亩,没入于官,一时贵近相先规取”,争佃没官田,寿宁万岁院“长老德溥因以千亩为请”,“有司给之” 。南宋中期一份书判,详细记录了抚州金谿县白莲寺僧如琏同将领卢嘉猷争田的经过,“两家之讼,初争田,次则舍田而争水圳,其终又舍水圳而争水港,及所种田以阻遏水势” 。卢嘉猷固然仗势欺人,而白莲寺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也不能与世无争。

二、寺观田产的掌管和继承。寺观的“田产谓之常住” ,这是寺观财产的一种。佛经中有关寺院财产,有各种具体规定。 按理说,寺观田产由住持僧和知宫观事掌管,但在事实上,至少有些僧侣已有私人田产,而不将其作为寺观田产。 当然,由于不少传世史料记事比较简略,难以对寺观和僧道个人两种田产作出确切区分。

不论是寺观田产或僧道个人田产,其掌管,特别是继承,自然与官户、民户有异,因为僧道原则上自己不能繁衍后代,传子传孙。故陈淳说:“若寺院者,民之保障,乃国家物力,而住持者掌之,非僧家祖业与房奁中物也。” 如南宋后期,漳州“境内之庵十有七所”,“守庵以僧,赡庵以田”,“有司数易僧,巨室豪占田而庵坏” 。世俗“巨室”正是利用住持僧屡次更换之机,而豪夺庵院的田地。

在不少场合下,寺观田产的继承,其实由官府世俗权力操纵。官府对寺观田产的继承,有实封、拘桩等制度。

宋高宗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诏说:“诸路寺观常住荒田令州县召僧道耕垦,内措置有方及租税无拖欠者,并仰所属差拨住持其田宅、寺观,仍不以名次高下差拨。” 按佛教经义规定,僧尼不能掘地,掘地便会杀生,所谓“召僧道耕垦”,实际上是指掌管垦荒,如有成绩者即由官府“差拨住持”。这是一种奖励战乱年代的垦荒措施,却也涉及常住田产的继承问题。

实封法始于南宋。五代“伪闽时,以八州之产,分三等之制,膏腴者给僧寺、道观,中下者给土著流寓”。宋仁宗时,“自刘夔守福,始贸易以取赀”,大约是将无人为继的常住田产由官府没收和出售,“由是利分私室,士竞干求”。宋高宗绍兴初年,张守任福州知州,“遂与土居士大夫谋为实封之说,存留上等四十余刹,以待真僧传法,余悉为实封,金多者得之,岁入不下七八万缗,以是助军兵春冬二衣,余宽百姓非泛杂科” 。在此种规制下,寺观住持实际上成为国家财产的承包者。到绍兴后期,福建路“将寺观田产除二税、上供、常住岁用等外”,每年有三十三万九千三百六十余贯,“起发赴左藏库”。这项“趱剩钱” 实际上仍是推行实封法之所得。

实封法延续到南宋中后期,“闽中僧刹十(千)五百区。旧例,住持入纳,以十年为限,谓之实封。官府科需,皆僧任之,不以病民”。后“以州用不足,减为七年或五年,甚者不一岁,托以词讼,数易置” 。结果无非是“立僧(按:指住持)例以货取” 。“一刹虚席,群衲动色,或挟书尺,竭衣盂以求之,有司视势低昂、赀厚薄而畀焉,先输赀,后给帖” 。佛门弟子为争夺住持席位,即寺产的掌管等权,进行紧张激烈的争夺,清规戒律已抛之九霄云外。

拘桩之法其实即是官府对寺观田产按世俗户绝田处置,“寺偶阙僧,干没其谷,以佐经费,名曰拘桩” 。前述刘夔即用此法,但未有拘桩的专名。宋孝宗时,福建路“将诸寺观趱剩田产尽行出卖,约可得钱三百万贯” 。宋宁宗嘉定二年(公元1209年),曾“罢漳、泉、福三州,兴化军卖废寺田” 。拘桩的寺观田产不仅可以出卖,而且可以出租。汪大猷知泉州,“僧田多户绝,膏右增租争佃”,他“喻见佃人若受所增最高之数,岁以输官,听如其旧”,用以资助当地赡养宗室的经费。 当然,此处的佃户也未必全是农民。福建路将“废寺田”租、“废刹租利钱”等用于“廪士”,“岁入举子仓,以济贫乏生子之人”,减免当地丁税等。

此外,又如宋宁宗时,“准使府帖,送下籍没到僧张如悦崑山县宋朝阶级结构—— 僧道户 川乡田亩陆契,共肆拾叁亩贰角伍拾叁步,添充养士” 。其“籍没”原因不明,僧张如悦的田产也可能是个人私产,而非寺院田产。这是将僧田改充平江府学田。

三、寺观田产额及其经营方式。寺观田产在宋朝耕田中所占的比例,各地很不平衡,也缺乏全面的统计数字。但从寺观众寡的情况看,大体应是南方寺观的田产额高于北方,而尤以福建、江南和两浙三路为最。

马令《南唐书》卷26说:“予闻故老说,南唐好释,而吴越亦然。南唐每建兰若,必均其土田,谓之常住产。钱氏则广建堂宇,修饰塑像而已,曰:‘桑门取给十方,何以产为!’至今建康寺院跨州隔县,地过豪右,浙僧岁出远近,敛率于民。虽然,田业颇厚而赀不加多,敛率常劳而用不加乏,岂各因其俗欤!”此说有某种道理,但并不完全。前引记载证明,两浙寺观的田产也同样有跨州隔县的情况。

在宋代农业社会中,“二浙、福建诸州寺院”“粳稻桑麻,连亘阡陌” ,自然属寺观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特别是福建路,“闽土狭而民稠,浮屠氏岁所入厚于齐民。民勤瘁节缩,仅仅给伏腊,而浮屠利田宅,美衣食,故中人以下之产,为子孙计,往往逃儒归释”

在福建路,漳州“负山阻海”,“弥望皆崇冈叠阜,榛荆莽翳,象兽之所窟宅。可耕之田绝少,又大半为僧寺所据” 。据陈淳说,“举漳州之产而七分之,民户居其一,而僧户居其六”。“上等富户岁谷以千斛计者绝少,其次数百至百斛者亦不多见”,“以六分僧户言之,上寺岁入以数万斛,其次亦余万斛或数千斛,其下亦六七百斛或三五百斛,虽穷村至小之院,亦登百斛,视民户极为富衍”

在福州,据宋孝宗时统计,寺观田为7324宋顷有余,而民户田为35308宋顷有余;寺观园林等为15800宋顷有余,而民户园林等为46787宋顷有余。 总计僧道户耕田、园林等约为民户耕田、园林等的四分之一以上,这是一个很高的比例。故人称当地寺观“占沃壤,收厚利,其富非民彦所可拟”

在两浙路,《嘉定赤城志》卷14开列号称“仙佛国”的台州各寺观田、地、山三项财产统计,其中地和山中又包括以丈为单位的地基,今将地基除外,列成下表:

宋朝阶级结构—— 僧道户

台州寺院总数为368个,道观总数为20个。 据《嘉定赤城志》卷13、14统计,台州耕田数为2628283宋亩,地948222宋亩,山1753538宋亩;而寺观耕田数为135449宋亩,地36076宋亩,山131274宋亩,分别约占5%、4%和7%。其中占田较多者如台州报恩寺占田“六千五百六十五亩”,黄巖县净土院、天台县报恩寺和国清寺分别占田3000宋亩以上,临海县惠因寺、能仁寺和白莲寺分别占田2000宋亩以上。但也有一批占田仅一亩至数亩,甚至无田无地无山的寺观。

在庆元府,《宝庆四明志》记载各寺院占田可列成下表:

宋朝阶级结构—— 僧道户

③《宝庆四明志》卷13载,鄞县史弥远家有功德寺五所,因不载常住田额,只能作无田寺院。


其中有名的鄞县阿育王山广利寺“常住田三千八百九十五亩,山一万二千五十亩”。天童山景德寺“常住田三千二百八十四亩,山一万八千九百五十亩”,此寺还“大筑海涂”,某年“海庄倍稔,赢谷三千斛” 。此外,大梅山护圣院、保福院和仗锡山延胜院田产虽不算多,而占山分别为二万数千宋亩。 州城报恩光孝寺和延庆寺田产分别为二千宋亩以上。

从台州和庆元府两个地方的统计看,拥有一百零一宋亩至五百宋亩常住田的寺观比例最大,而占田一千宋亩以上或无田无地无山的寺观比例最小,这大约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寺观经济相对不发达的淮南,南宋中期的“安庆府寺观最多,田、地、山、林大半皆属寺观,僧道常住优厚” 。其常住田产所占当地田产的比例甚至大于台州和福州,这表明寺观经济的发达与否,也是相对的。

宋朝有一些寺观大田产的记录。宋太宗时,终南山上清太平宫受“赐县官邸店越数百楹,勼日利以充费,法师前后锡赉咸贸易,创田园,不啻万亩,立为常住” 。又有“茅山道观凡九处,有水田三百顷” 。北宋中期,随州“大洪山奇峰寺聚僧数百人”,“有积谷六七万石” 。南宋时,临安府径山寺,江南西路建昌军南城县仙都观等,田产都有一万宋亩以至更多。 拥有十万宋亩以上常住田产记录者,如北宋后期襄阳府鹿门寺“有田千顷,牛千头”,官府为之垂涎三尺,“分其田半为官田,岁收租万斛” 。湖州千金无为寺“最雄盛,有房居僧几二百人,良田千余顷” 。大凡有田产十万宋亩以上,只能是极个别的特例。

南宋初,王俣说,“释家者流”,“邑以千计,郡以万计,不稼不穑,坐食吾民” 。“坐食吾民”的一个重要方面,自然是出租田地。前引不少记载,如襄阳府鹿门寺、两浙路神霄宫等,都有“立定课租,召人佃种”等情况。福州万寿寺“主僧诣山庄,莅收禾稻” ,这是住持僧亲自收租的记录。兴化军“永宁废刹田一十顷,岁入租谷千斛”,“仙遊县因果废刹田二顷有奇,山九顷有奇”,“岁收租谷三百斛” 。此类占田不多的寺院,也同样须有“租谷”收入。有的寺观还开垦新田,如明州昌国县普慈禅院在宋徽宗“大观中,请海涂一段”,“岁得谷千斛” 。但开辟海滩的劳作,自然也由佃农承担,而使此寺增加了地租收入。由此可知,除少量无常住田产或常住田产极少的寺观外,僧道户无疑是宋朝地主阶级的一个阶层。当然,在一个寺观之内,特别是在大寺观内,同为僧道,其地位也颇有差别,僧寺的“名位有长老(住持)、主事、众僧、童仆之等” 。此处只是就以寺观为单位的僧道户作总体上的估计。

宋朝寺观的田产不一定在寺观附近,如饶州“鄱阳安国寺在城内,有田去城百里,名全保庄” ,“随州大洪山寺有别墅,曰落湖庄” 。不少寺观的田产跨州隔县,已如前述。台州白雲昌寿观“旧有江州庐山先置到义兴、土臼、冷水源三庄,田产三千余亩”,“往来仅四千余里”,“所收租米出粜,变货归观” 。在田产远离寺观的情势下,就更需要采用租佃制的经营方式。

除了租佃制外,也不排除寺观采用雇佣制的经营方式。这须先从寺观成员的构成谈起。前一节已交代,在正式的僧、尼、道士、女冠之下,尚有行者、童子、长发,他们的地位比僧道低一等,但仍以宗教为职业。童子和行者或可合称“童行”。此外,一些寺观还有雇工,宋时称人力,他们并非以宗教为职业,却又为寺观服役。南宋初,大将杨存中因临安府鹿苑寺僧有污行,设计“斋合寺僧行,人力亦斋”,遂“令擒尽合寺僧行、人力,尽缚之” 。宋廷“起发”福建路的寺观“趱剩钱”时,“知福州张澄乞添破童行、人力米除豁”,于是又在趱剩钱中扣除二万六千余贯,用于供童行、人力口食。

人力即是“僮隶服役之人” ,他们为寺观服役范围很广。真州长芦镇崇福禅院“为江、淮间第一”,“虽京师诸寺有所不及。常安五百众,又僮仆数百,日食千人”,“园畴衍沃” 。李廌《鹿门寺》诗描写此寺火灾后重修的情况:“山僧勤朴斲,堂构略已具。童奴一万指,役作供指呼。” 一千“童奴”,应包括寺内人力。又如“福州万寿寺,绍兴初有一獠子自鬻,充守门之役,凡累年,启闭洒扫,昼夜不少怠,在仆厮中最为勤饬” 。寺观田产除出租外,也可能有菜园、果园之类 ,由人力经营。南剑州西巖寺“多种茶”,僧宗回“令人芟除繁枝,欲异时益茂盛” 。此寺茶园显然并不出租,而由人力经营,由住持僧指挥生产。

四、寺观的其他营运。宋朝寺观也兼营手工业、商业、典当借贷业、房地产出租业等。

在手工业方面,如“抚州莲花纱,都人以为暑衣,甚珍重。莲花寺尼凡四院造此纱,捻织之妙,外人不得传”。但“一岁每院才织近百端” ,供不应求。北宋京都官用刺绣品,也“委之闾巷市井妇人之手,或付之尼寺,而使取直焉” 。在著名的相国寺两廊,“皆诸寺师姑卖绣作、领抹、花朵、珠翠、头面、生色、销金、花样、幞头、帽子、特髻、冠子、绦线之类” 。又“越州尼皆善织,谓之寺绫者,乃北方隔织耳,名著天下” 。在广南西路,“西融州有铅坑,铅质极美,桂人用以制粉,澄之以桂水之清,故桂粉声天下。桂粉旧皆僧房罨造,僧无不富,邪僻之行多矣。厥后经略司专其利”,“群僧乃往衡岳造粉” 。北宋前期,兖州有“道士冶,岁课铁二万余斤” ,原来应为道士所营。此类都为寺观兼营手工业的零星记录。

按佛教戒律,僧人不得经商,然而在事实上,宋代僧道经商也有一定的普遍性。北宋时,在荆湖南路永州一带,“为浮屠、道者,与群姓通商贾,逐酒肉,其塔庙则屠脍之所聚也” 。又如“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又例有室家,故其妇女多嫁于僧” 。在福建路,“产茶州军诸寺观园圃甚有种植茶株去处,造品色等第腊茶”,除“供赡僧道外”,也有“冒法贩卖”者。由于僧道贩茶侵犯国家专利,宋徽宗时,一度规定“僧道”“不得请引贩茶”,“诸寺观每岁摘造到草、腊茶,如五百斤以下,听从便吃用,即不得贩卖,如违,依私茶法。若五百斤以上,并依园户法” 。由于僧道户经商之盛,“宫观、寺院多有专降免(商)税之旨”,按宋神宗“元丰法”,“宫观、寺院、臣僚之家商贩,令关津搜阅”,“输税”

唐宋时,邸店供客旅居住,并堆存货物。宋太宗时,置课利司,“掌京城诸寺邸店、庄园课利之物” 。宋代很多寺观都设邸店,如终南山上清太平宫受“赐县官邸店越数百楹” 。宋仁宗时,“洪福禅院火,即诏以院之庄产、邸店并赐章懿皇太后家”

宋时寺观也有以房地产出租者,前面介绍宋徽宗大兴道观并赐田,其中西京崇德院由佛寺改神霄玉清万寿宫,崇德院原来就有“赁舍钱”的收入。宋神宗时,齐州灵巖寺“地课几万缗,皆为僧徒盗隐”,当地“差官监收,每岁计纲上京纳,诏赐与上清储祥宫” 。所谓“地课”,或称“地课钱”,应是指出租非农业用地的收入。宋时最常用的称呼是白地钱,包括官白地钱和私白地钱。

按佛教经律,僧寺财物可以出贷取息。陆游说:“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 南宋初,大将杨存中施舍苏州一个庄给径山寺,“岁出二万斛,犁、牛、舟、车、解库、应用百事具足” 。解库也就是质库。长生库有各种用途,有的“募缘聚长生谷”,以“济艰食之饥” 。有的在长生库“置灯油司,逐年存本,所转利息买油” 。长生库资本的来源,也是多种多样的。最普遍的自然是善男信女辈的施舍,如台州万年报恩光孝寺“为屋一区”,“存施钱千缗,为母以倡子,岁又赢焉” 。又“永宁寺罗汉院萃众童行本钱,启质库,储其息,以买度牒,谓之长生库。鄱阳并诸邑无问禅、律,悉为之” ,其本钱来自童行。宋宁宗时,很多寺院“鸠集富豪,合力同则,名曰斗纽者,在在皆是”。“其则例”是“结十人以为局,高下资本,自五十万以至十万,大约以十年为期。每岁之穷,轮流出局,通所得之利,不啻倍蓰,而本则仍在” 。这又是寺院和世俗富豪合股经营。

宋朝作为一个农业社会,僧道户的寺观经济大体以出租田产为主,又兼营工商业等,这与地主阶级其他阶层的情况相似。

僧道户与国家

僧道户与世俗官户、民户不同,在宋朝户口登记中,只能以寺观为单位,列入主户户数登记,而僧道个人则列入主户人数登记。 尽管僧道户有其特殊性,但毕竟仍须受世俗政权的管辖。同前代相比,宋朝加强了对僧道户的控制,更多地干涉僧道户的社会、宗教、经济等活动。宋朝国家政权与僧道户的关系,在前一节已交代了诸如拨赐田产,立各寺院住持僧,没收和处置寺观田产等。此外,又如发放度牒,国家征收和蠲免寺观赋税,以寺观主持某些公共事业等,也体现了国家和僧道户的关系。

一、度牒、紫衣、师号。“宋时为僧道者,必先输钱县官,始给度牒” 。度牒作为僧道必备的凭证。北宋初年,“祠部给僧尼牒,每通纳百钱(缗?)于有司”,宋太宗太平兴国时改为免费 。宋神宗即位的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始鬻度牒”,“籴谷赈济” 。一道度牒“熙宁之直,为百二十千” ,至元丰时,“每道为钱百三十千” 。王安石在熙宁初年曾说:“今度牒所得,可置粟凡四十五万石。若凶年人贷三石,则可全十五万人性命。” 此后,宋朝实际上将度牒当做一种高价货币,用于各种开支。度牒价至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公元1101年),“增至二百二十千,大观四年,岁卖三万余纸,新旧积压,民间折价至九十千” 。度牒的滥发,也必然引起贬值。

宋高宗建炎时,每道度牒官方定价为一百十贯。 “绍兴中,军旅之兴,急于用度,度牒之出无节。上户和籴所得,减价至二三十千,时有‘无路不逢僧’之语”。此后又一度减少度牒发放,到绍兴末,每道度牒“增直为五百千”。宋孝宗“隆兴初,诏减为三百千”,后又“损为二百五十千”。淳熙时,最后“增为七百千”。宋光宗绍熙时,“又增其直为八百千”,这个官方价格维持到宋理宗初年

除度牒外,又有紫衣和师号,师号又有二字、四字和六字之别。 宋神宗熙宁时,“赐河北转运司度僧牒五百,紫衣、师号各二百五十,开修二股河上流并修塞第五埽决口” 。开始将紫衣和师号也作商品出售。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初卖四字师号,每道价二百千” 。这两种属高级僧道的专有凭证 ,但发行不至太滥。

度牒最初是用纸,进行雕版印刷,而紫衣、师号一度规定用绫纸,后亦用纸。时称“黄、白纸度牒”,其僧道名则临时“书填”。 宋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因“伪造度牒之人,雕成一板,则摹印无穷”,便“改用绫纸背造,仿官告,如法书写”。因此,又增加“绫纸工费钱”,“度牒每道见卖一百一十贯,今添一十贯,紫衣见卖四十贯,师号每道见卖三十五贯,以上各添五贯文省” 。绍兴末,度牒绫纸工费钱增至每道十二贯。 度牒“以千字文为号” 。宋孝宗淳熙时规定:“紫衣绫纸面上织造‘文思院制敕紫衣绫’八字,其二字、四字师号绫纸面上织造‘文思院制敕师号绫’八字。”

度牒、紫衣和师号的发行,增加了官府的财政收入,人称“国家所以纾用度者,僧牒与鬻爵耳” 。但发行度牒等又并非单纯的财政需求,国家通过度牒等制度,也加强了对僧道户的管辖。如第一节已作交代,宋高宗时,正是通过暂停发放度僧牒,以裁减僧侣人数。

二、寺观税役的摊派和蠲免。官府按寺观田产的多寡肥瘠,摊派各种赋税。如“寺院二税” ,是基本的土地税。宋神宗时实行免役法,于是寺观开始出助役钱,为民户免役钱之半。 秀州嘉兴县和崇德县甚至一度“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钱” 。和买与和籴也同样摊派于寺观。原先,寺规的长生库不计浮财物力,“物力虽高而和买不及者”。宋宁宗时,改为“寺观长生库并令与人户一例推排,均敷和买” 。宋理宗时,温州知州吴泳“就寺院亩头上敷籴,系以市价偿之” ,这是摊派和籴的记录。

在福建路,寺院甚至承担各种苛捐杂税,成为官府的财政支柱。福州“州常赋外,一切取给于僧寺”,当地“寺院科纳”项目还有“上供银钱”、“军器物料钱”、“酒本钱”、“醋课钱”、“助军钱”、“大礼银钱” 等。“寺院年额上供银钱递年分两限催纳,上限四月,下限八月”,后“上限展至七月,下限展至九月终”。“助军、军器、酒本、醋课四色钱递年分四季送纳”,后改为“两限,春夏季展至八月终,秋冬季展至年终” 。兴化军也是“郡计取办僧利久矣” 。方大琮说:“寺院田惟闽为多,非泛科敷不及百姓者,寺院其保障也。” 这是指当地一切临时性的科配,往往都由寺院承担,但并非百姓完全不承担。

但寺观一般不负担徭役,故人称僧道户“不徭不役,坐蠹齐民” 。周必大也说:“寺观占田无艺,富则千蹊百辙,规免徭役,故民产又耗。” 但是,从南宋中期至后期的记录看,寺观又须负担夫役和差役(轮差职役)。 宋朝东南地区征收丁税,两浙路沿袭吴越旧例,“民纳丁税钱,其出家童行未入僧籍,亦输之”。至宋太宗至道末,方才“除免”。 宋高宗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创设了僧道免丁钱的新税,规定“甲乙住持律院并十方教院、讲院僧散众每名纳钱五贯文省,紫衣二字师号纳钱六贯文省(只紫衣,无师号同),紫衣四字师号每名纳钱八贯文省,紫衣六字师号每名纳钱九贯文省,知事每名纳钱八贯文省,住持僧职、法师每名纳钱一十五贯文省;十方禅院僧散众每名纳钱二贯文省,紫衣二字师号每名纳钱三贯文省(只紫衣,无师号同),紫衣四字师号每名纳钱五(四?)贯文省,紫衣六字师号每名纳钱六贯文省,知事每名纳钱五贯文省,住持长老每名纳钱一十贯文省;宫观道士散众每名纳二贯文省,紫衣二字师号每名纳钱三贯文省(只紫衣,无师号同),紫衣四字师号每名纳钱四贯文省,紫衣六字师号每名纳钱五贯文省,知事每名纳钱五贯文省,知观、法师号每名纳钱八贯文省(道正、副等同)。”“凡九等”,“初取免丁时立法,年六十以上及病废残疾者听免,后诏七十以上乃免之” 。所谓“免丁”,其实也不过是创设新税的借口而已。到南宋中后期,寺观事实上是既纳免役钱和僧道免丁钱,亦不免差役和夫役。

但从另一方面看,宋廷特准的免税记录也相当多。当然,由于宋朝税目甚多,寺观免税亦可免一项或数项。最常见的自然是免纳两税,如宋仁宗时,“免华州雲灵台观田税” 。宋哲宗诏:“奉慈观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钱,诸处不得为例。” 这是作为免纳役钱的特例。宋徽宗大兴道教的结果,从各地崇宁寺、观到后改名的道教神霄玉清万寿宫的田产,包括“人户愿舍田土”和“所赐田”,既“免出役钱”,又“免纳夏秋二税及房廊赁钱”,并“免支移、折变” 。为修造崇宁寺、观,“计置”“竹木物料”,也“与免缘路收税” 。这是免征商税中过税的记录。开封上清宝箓宫“乞汴河船一只,西至河阴、汜水,东〔至〕淮南、两浙,般载柴、灰、米、麦、杂物,乞免力胜商税牌一面”,也得到批准。 有的寺观“合纳夏税、秋苗”,却可“蠲免科敷、科买”等类,还有“差役”

由于特旨蠲免各种赋税的事例颇多,一些士大夫不断提出反对意见,宋廷有时也采取一些取消免税特权的措施。北宋时,“有僧求内降免田税”,开封知府张逸“固执不许”,宋仁宗说:“有司能守法,朕何忧也。” 宋孝宗曾“诏寺观毋免税役” 。宋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诸寺观(后妃、臣僚之家坟寺,功德观、院同)田产不得免税租、夫役、免役钱及诸色科敷,其税租亦不得免支移、折变,止纳见钱。虽奏请到朝旨或奉特旨并准此。” 光从纸面上看,似乎是绝对严格的规定,然而事实上不过是具文而已。开禧时,臣僚上奏,认为寺观占田过多,“其蠲免既多,则上供、送使、留州之数,必转而抑配于其他”。“乞令诸州刷具管〔下〕诸县,有以近属勋戚、寺观而蠲免和买、役钱、诸色杂科者,并索上敕黄真本照验,截自元降指挥日以后,其增置田产并行均敷,内有蠲免一项名色,如和买或役钱之类,不得影带并免其他科折”。此奏得到批准 ,却与庆元时的严格规定出入很大,不过是对“增置田产”和“影带并免其他科折”稍加限制而已。到嘉定末,宋宁宗下诏:“开元宫系潜邸,改为宫观,事体至重,特免纳租赋,其余寺观不得援例。” 其实不过是另开一例,其余寺观也必然“援例”。南宋亡国前夕,“御前寺观,田连阡陌”,“皆巧立名色,尽蠲二税”,“琳宫梵宇之流,安居暇食,优游死生”,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宋廷不得不令“有司核其租税收之”,又令“籴浙西邸第、寺观田米十之三” ,却已无补于国事。

三、官府委派寺观主持某些公共事业。宋代官府也时或委派寺观举办或主持一些公共事业。这既符合宗教的某些教义,也与寺观自身的财力有关。特别在寺院密集的福建路,此种情况尤多。

在广德军,有沧河浮桥,官员陈应元“得天荒田百六十四亩有奇,山天寺僧司其事,岁收其利,以备营葺。复屋其为浮屠氏者,曰思济院,仍处其尝为舟子者,曰水手,以日视舟若栈之所当葺,委焉” 。福州的浮桥,“轮大院三十主之,以管干桥事,再岁一替” 。宋孝宗时,福州官府开浚西湖后,设五闸,前三闸由“开元寺看管”,第四闸由“安国寺看管”,第五闸由“东禅寺看管” 。在兴化军,由囊山寺主管太平陂田,“陂正一人,幹一人,以庵僧充” ,负责日常整修工作。当地的平籴仓,由官府“捐楮币万六千缗为籴本,益以废寺之谷,寺之产及五贯而籴,民不与也。仓之政,择二僧而付,吏不与也”,“又拨废寺钱三百缗供靡费。岁俭价长,则发是仓以权之,岁丰价平,则散诸市,易新谷以藏焉”

此类公共事业,都是在官府监督之下,由寺观负责,也构成寺观与官府关系的一个方面。


总的说来,僧道户是以宗教为职业,却仍属国家的编户齐民,也是宋朝地主阶级一个特殊的阶层。僧道户按其宗教教义,理应摆脱世俗纷争,然而在事实上,特别是在寺观集中的福建路,其社会势力甚至超过一般的乡村上户。陈淳议论漳州的僧寺说,“凡为僧者,住无碍屋,吃无碍饭,著无碍衣,使无碍钱,因是不复知稼穑艰难,而至于骄纵”。“甚大如五禅大刹,为郡头目,皆出头好闹,至猾黠者图之,握钱谷大权在手,聚奸凶大众在院,遂作无边罪苦,侵虐贫民,陵抗士夫”。“环城诸寺尤为豪横,多买土居尊官,为庇护举院界址,皆托名为土居尊官坟林,倚靠声势,酷毒村民。有拾界内一枝薪者,则以为斫坟林而吊打之,有牛马羊豕食界内一叶草者,则以为践坟庭而夺没之。村民受苦,无敢谁何。诸寺类皆招集无图浮浪人充行者,结束作士人衣冠,凶悍如大兵气势,专以打人示威,名曰爪牙,外护其出入,践履公庭,尤甚于民间健讼之夫” 。此类僧寺更成为称霸一方的罪恶渊薮,也是一种黑社会势力。宗教势力的发展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一旦形成势力,或可行善,或可作恶,这同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宋朝的僧道户固然也有善行,但总的看来,仍属社会的一个寄生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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