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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阶级结构—— 手工业者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52:26 0


宋朝手工业大致可分官营和私营两类。至于如矿冶业、酿酒业、制盐业等实行买扑制之类,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农业社会租佃制向手工业部门的转移和变种,此类官府租赁制手工业的直接经营者仍是私人,今姑且也归入私营手工业一类。宋朝官营手工业和私营手工业中的阶级状况显然有别,为方便起见,以下作分类介绍。

官营手工业的生产者

宋朝官营手工业的管理者自然是官吏,此处无须另作介绍,其生产者可分罪犯、奴婢、军匠和工匠。

一、罪犯和奴婢。宋朝尚有官府奴婢,其来源是罪犯,主要用于手工业生产。宋太宗诏规定,“敢与蕃客货易,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妇人犯者,配充针工” ;“凡出茶州县,民辄留及卖鬻,计直千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妇人配为铁(针?)工” 。宋真宗屡诏“奴婢针工并放从便” ,天禧时,又将“作坊针工,其见役百五十七人皆释之” 。宋仁宗初诏,“南、北作坊见管配到诸军家口充针工,并裁造院先〔招〕到女工,并放逐〔便〕。今后更不配充针工。如有犯此刑名者,依断讫,配窑务及致远务无家累兵士” 。此后不见有官婢充针工的记录,大约因为此类针工难以保证宫廷用品的质量。

尽管取消了“奴婢针工”,但宋朝各种官营手工业仍然广泛使用罪犯和奴婢。宋仁宗天圣时,“东窑务军士储庆等各不饮酒呼万岁,准格当配广南”。由于“本务工役最重”,宋廷规定“自今犯者,依法杖讫,却送本务。再犯,刺配沙门岛” 。“万岁”一词在唐朝尚作为一种泛用的欢呼口号,至宋朝已被皇帝所垄断。 军士储庆等在“不饮酒”的情况下“呼万岁”,便须“依法杖讫”,却仍送回东窑务服重役,但其身份已降为罪犯。

类似的记载甚多。按宋仁宗时记载,“淮南二十一州军酝匠多新犯配军之人” ,这是用于造酒业的实例。周景“系内东门手分”,作为一名吏胥,“盗用罗帛等入己”,“令免徒罪,只配北作坊工匠” 。北作坊是兵器制造业的一个单位。特别是“钱监工役,朝暮鼓铸,最为劳苦”,配隶的苦工尤多。 宋徽宗时,因同州“韩城县东、西两钱监人匠见阙”,便令“诸路州军除犯强盗及合配广南远恶、沙门岛,并杀人放火凶恶之人外,将其余犯流、徒合配之人”,一律遣送两钱监,“等候额足,住配” 。宋光宗时,“利州绍兴监见管工匠一百八十七人,除招刺到监兵子弟及旧收刺军匠三十六人外,其余皆是诸处配到贷命之人,昼则重役,夜则锁宋朝阶级结构—— 手工业者 ,无有出期” 。罪犯约占这个钱监劳力的五分之四,承受严酷的苦役。

宋朝官营手工业中的罪犯和奴婢,一般都须刺字。宋代法律规定,“诸私铸钱应配者”,“刺充钱监工匠”,如上述韩城县两钱监,“刺钱监字定东、西一字” 。官府发放的衣粮仅足以维持劳动力的生存。如宋孝宗时,韶州岑水场“应淋铜取土,皆在穷山绝顶,所役兵士皆是二广配隶之人,衣粮经年不至”,后规定“依信州铅山场兵士例,日贴支米二升半” 。一些“筋力强壮”的“杂犯配隶人”“发赴”岑水场,可“借支月粮” 。在官营手工业的生产者中,罪犯和奴婢往往生活待遇最低,劳动条件最苦。

二、军匠。宋朝官营手工业大量使用厢军。据《宋史》卷189《兵志三》记载,自宋太祖建隆至宋神宗熙宁时,可以确认为服役于各地官营手工业的厢军番号如下:


船坊:洺州、潭州、鼎州。

船务:杭州、婺州。

杂作都:寿州。

拣中窑务:开封府。

造船军匠:吉州。

造船场:广州。

省作院:邠州。

船坊铁作:潭州。

作院:丹州、仪州。

作院工匠:太原府。

水磨:郑州。

东、西八作:河南府。

窑务:河南府。

钱监:江州。

铁木匠营:池州。

酒务营:池州。

竹匠营:池州。

酒务杂役:江宁府。


此外,元丰改制后,设于东京开封府的军器监所辖东、西作坊,少府监所辖文思院、绫锦院、西染院、裁造院,将作监所辖修内司,东、西八作司,东、西窑务,光禄寺所辖内酒坊等,也都属官营手工业中的厢军编制单位。

宋时招兵,可称招刺,因为当兵一般要刺字。欧阳修说:“一遇凶岁,则州郡吏以尺度量民之长大,而试其壮健者,招之去为禁兵,其次不及尺度而稍怯弱者,籍之以为厢兵。” 厢兵的军俸低于禁兵。但是,充手工业匠人的厢军,有的必须考虑其手艺问题。宋朝屡次规定禁兵“不得招刺诸色匠人”,并将“有手艺者试验,改刺充工匠” 。可知部分厢兵被改刺为工匠。

官营手工业中的厢兵自然是按军事编制的。他们“刺破手、面”,住在“营房”。宋高宗时,提辖制造御前军器所“万全工匠以二千人,杂役兵士五百人为额”,分万全第一、二、三、四指挥,一指挥为五百人。 宋神宗时,“诏诸路置都作院,凡四十一所”,分别按“工匠三百人以上”、“二百人以上”、“一百人以上”和“不满一百人”,设立各有等差的军职,实行军事编制。 其中福州的都作院指挥,到宋徽宗宣和时,“额管二百人,习学四十人,分为三都,都八十人”,包括“正都头一人,副都头三人”,“左、右十将六人,左、右将虞候六人,左、右承局六人,左、右押官六人”,“长行二百一十二人”。所谓“习学”,应与近代学徒相类,却仍须作为“长行”,即军士的编额。到宋孝宗淳熙时,“见管一百九十四人,将校四人,将(节)级二十四人,粮典一人,兵匠一百六十五人”,“阙四十六人” 。南宋法律规定:“诸酒务兵士专充踏麯、酝造役使,依格本州选刺厢军充清务指挥,本营寄收,遇酒匠阙,听选试充。” 也同样纳入指挥的编制。

官营手工业中的厢军虽按军事编制,但也兼顾了工种的差别。宋时的“作”是手工业同业组织,类似于商业的“行”,而在规模较大的手工业部门中,作又是指专业工种。如前述宋孝宗时的福州都作院指挥中,“分十一作”,包括“箭作、弓弩作、甲作、皮作、铜作、漆作、旗作、条作、木作、磨锃作、铁作” 。开封制造兵器的南、北作坊,宋神宗时改名东、西作坊,“其作总五十一,有木作、杖鼓作、藤席作” 等。

厢兵军匠在宋朝官营手工业的生产者中无疑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宋初置弓弩院,“兵匠千四十二人” 。南作坊“兵校及匠三千七百四十一人”,北作坊“兵校及匠四千一百九十人” 。宋哲宗时,制作兵器的“兵匠尚以六千人为额,两坊额外亦四五百人” 。北宋末,“万全兵匠三千七百人,东、西作坊工匠五千人” 。南宋初的人数已如前述。楼钥曾说,军器所“万全指挥及东、西作坊见役五千七百余人”,“更于诸州作院差拨兵士入所,又一千余人” 。这是北宋至南宋中央兵器手工业工场的庞大规模。成都府在宋神宗元丰时设上供机院,最初有“军匠八十人”,后扩大为“招军匠三百人” ,另一说为“募军匠五百人” ,这自然也是相当大的官营手工工场。

宋朝实行募兵制,官府对厢兵须支军俸。厢兵的军俸低于禁兵、屯驻大兵等正规军。据南宋台州、抚州、温州等地史料,厢兵一般仅支月粮一宋石五宋斗或一宋石二宋斗,有的每月支料钱二百文上下,有的不支料钱。 汉阳军的厢兵只支“月粮五斗” 。但作为厢军一部分的军匠,其军俸似略高。宋高宗时,规定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新拨到杂役兵匠别立一等,每日食钱一百文,月粮一石七斗,〔春冬衣〕依例准折” 。据楼钥介绍,万全军匠等“见役五千七百余人,岁支钱二十九万缗,约米四万余斛”,平均每人每年支钱五十贯,米七宋石,后“差拨兵士入所,又一千余人,岁支钱八万余缗,米九千余斛,而诸州又厚有衣粮以赡给之” ,平均每人每年添支钱八十贯,米九宋石。宋理宗时,庆元府作院“军匠日支钱三百文,米二升,酒一升,民匠一贯五百文,诸军子弟匠五百文,米、酒视军匠之数” 。民匠和诸军子弟匠的料钱应是按月支付,其待遇也低于军匠。宋朝有时也对军匠进行补贴,除前述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于外地差拨兵士的实例外,“信州铅山场兵士例,日贴支米二升半” ,利州绍兴监“军匠最系重役”,“更与添支米二斗”

总的看来,由于官营手工业中的厢兵军匠实行军事编制,对他们的人身控制应更严于民匠。

三、民匠。宋朝官营手工业所使用的民匠,不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和临时性的,也不论是有专门技艺者,还是从事简单劳动者,一般实行雇募制。雇募制大体可分“差顾” 与“和雇” 两类。差雇是指官府强制征发民匠,但仍支付雇值。和雇是指民匠自愿应募,领取官府雇值。 然而在事实上,差雇与和雇很难严格区分,“以和雇为名,强役工匠” 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因为按官府的财力,往往无法实行雇值优厚、完全自愿的和雇。

宋神宗与王安石讨论军器制作,王安石说:“凡使人从事,须其情愿,乃可长久。”宋神宗说:“若依市价,即费钱多,那得许钱给与。” 一语道破了官府往往只能差雇的奥秘。南宋前期,廖刚说,军器所“所役兵匠及和顾才一千八百余人”,“必欲速就,不过添雇人匠,本色匠人既不易得,则府县强雇,不能无搔扰” 。可见宋朝纸面上的“和雇”与事实上的“和雇”差距极大。

此外,宋朝官营手工业往往集中在城市,但其所雇的民匠,并非仅限于坊郭户,其中相当部分来自乡村户。宋真宗诏中就提到“乡村追纠工匠,打造官物,自来扰民” 。南宋朱熹也在公文中指出,南康军“打造步人弓箭手铁甲”,“匠人多系远乡农民,追呼骚扰,离家失业,不无愁叹” 。所以出现从“远乡农民”中雇用民匠的状况,无非是因为坊郭户中往往不能为官府提供足够的、适用的工匠。

宋朝官营手工业雇募民匠,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军民相兼,或“军工委有不足,方许和顾民工” ;二是完全雇募民匠,不用军匠。

关于第一种情况,例如在兵器手工业部门,北宋时“州郡率少军匠,借役民工”。“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既具,则精窳之实一切无所问”,不但兵器窳陋,而“官有耗费,私有搔扰” 。南宋初年,因“戎器全阙,军匠数少”,也不得不“下诸州刬刷民匠赴官”,并规定“优支廪食” 。又令“诸州军差到军器所造弓弩人匠依旧一年一替,〔令〕本州差人前来交替,如内有不愿交替之人,依旧造作,支破请给”。从各地差雇到的民匠,“其间有老弱不堪工作之人”

宋朝设置于各地的酒务也有类似情况,既使用“酝匠”,也使用“役兵” 。开封都麯院按宋真宗时的“定制”,“役兵士四百二十八人”,“又佣雇百姓匠,三人充作头,二十三人充拌和、板头、脱蘸、炒焦,六人充踏匠” 。后苑造作所分生色作、缕金作等七十四作,“掌造禁中及皇属婚娶之名物”,其生产者也包括“兵校及匠役” 。又如成都府上供机院,“既招军未足,遂雇百姓助工,日逐勾集三四百人” ,也同样是军匠和民匠兼用。

关于第二种情况,宋朝也确有部分官营手工业纯用民匠。宋太宗时,“废湖州织绫务,工二十人送京师,女工五十八人悉纵之” 。翰林御书院有“笔匠十七人,装界匠九人,印碑匠六人,雕字匠五人”。印制僧道度牒的度牒库有“雕字匠”、“打背、裁剪、碾呀匠”等,全是“招置”“和雇”,另有“巡防兵士一十人” ,并不参加工役。南宋印造纸币的会子库,“日以工匠二百有四人”,另有造会纸局,“工役经定额,见役者日以一千二百人耳” 。又开封绫锦院最初“以平蜀所得锦工二百人,置内绫院”,并无军匠,后改为军民匠相兼,“监领兵匠千三十四人” 。如此之类,不必逐一枚举。

官营手工业所雇民匠,有短期和临时的,也有长期的。南宋初,如前所述,各州军差雇的军器所制造弓弩匠,“一年一替”,但也有“逐州工匠已曾差赴军器所造作三年,谙知制度,自可责办精致制造” ,这是长期雇佣的一例。短期或临时的则往往与差雇有关。张维“知福州闽县”,“官募丁匠、舟楫于民,无度而不均”,他改为“一岁丁匠之役不过三日”,“满则纵之,唯所适” 。宋理宗时,庆元府制造军器的作院,“以民匠劳逸不均,则下定海、鄞县、奉化照籍轮差,每四十日一替,起程钱各五贯,回程十贯,由是人皆乐赴其役” 。由此可知,宋朝的官营手工业差雇工匠,期限长短颇有差异。官府还为此设置匠籍,“有役按籍而雇,周而复始” 。宋朝一些官府土木工程差雇工匠,还有“季替”、“约旬有代”的记录。

关于民匠雇值,传世记录不多。宋太祖开宝时,开封绫锦院“见管户头逐人料钱七百文,粮三石五斗,口食米豆六斗,各用女工三四人,每人月粮二石,米豆又六斗”。后改为“不置户头,令工匠自管供机,各与女工一分请受,所贵济赡得匠人” 。取消户头后,女工雇值减十分之一,以补贴工匠,但不详工匠收入有多少。宋高宗时规定:“逐州府如有铸铜工匠愿投充近便铸钱监工匠之人,更不刺军号,日支食钱二百五十省,米二胜半。” 省钱以七十七文作一百文,则日支食钱实为一九二另五文。庆元府作院民匠月支钱一贯五百文,另日支米二宋升,酒一宋升。 建康府“作院工匠”“每名日支盐菜钱一百三十文,米二升,做造饭食支散” 。湖州打造铁甲,雇募工匠“每日等差支钱日二百文至一百五十文” 。宋高宗时修筑临安城,其“日支工食钱”额为“作家六佰文,诸作作头、壕寨五佰文,米二胜半,工匠三佰五十文,宋朝阶级结构—— 手工业者 手三百文,杂役军兵二佰五十文,各米二胜半”,“已上并自兴工日支,毕工日住”

宋时往往以“工”(功)作为劳动量和雇值的计量单位。原则上一个劳动力工作一日,谓之一工。但实际上还有更精确、更细致的计工办法。例如官府“诸式内功限并以军工计定,若和雇人造作者即减军工三分之一”,“谓如军工应计三功,即和雇人计二功”。这是军匠和民匠的计工差别。又如按季节,“诸称长功者,谓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中功谓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短功谓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诸称功者,谓中功,以十分为率,长功加一分,短功减一分” 。按工匠熟练程度,又有“工三分”、“半工”、“全工” 之别。前述所谓“日支工食钱”,即是计工支付雇值。朱熹在南康军“打造步人弓箭手铁甲”,“计用皮、铁匠一万八千工,钱五千二百余贯” ,平均每工计二百八十九文,看来皮匠和铁匠之间,以及两类工匠内部的工钱另有等差。

宋代官营手工业除支付工匠工钱外,也有一些临时性的津贴。如宋太祖“幸东染院,赐工人钱” ,宋太宗“幸造船务”,“幸造弓箭院”,“赐工徒人千钱,布一端” 。宋神宗时,“保州作院募民为工匠,其给银鞋钱及南郊赏赐视厢军,以诸州军作院所给旧并系厢军投换故也” 。此类工匠与厢军都有银鞋钱、南郊赏赐等特殊补贴。南宋军器所“逐等工匠见请每月添支作具,折麦食钱、米数” 。他们自置“作具”,即工具,而由官府“添支”,另折钱和米,而钱又折麦支付。宋高宗时,因“修盖皇太后殿宇、门廊”等“了毕”,“兵匠第一等各支钱一十二贯,第二等各支钱一十贯,第三等并在外津般、交拨官物、财(材)植等兵级,和雇作家、甲头、工匠各支钱八贯” 。这是一种特殊的犒赏。

官府支付民匠的雇值,往往有钱币,也有实物。宋真宗初,规定“富义监盐匠月粮三分中一分杂子,自今并支粳米,冬衣外仍赐春衣。盐井夫所差百姓自今悉罢,以本城官健代之,仍月给缗” 。富义监原来差雇民匠,雇值只有月粮和冬衣两项,月粮中又有三分之一为杂粮,至此改用“官健”,即厢军。宋孝宗淳熙时,文思院“近来所支工钱,当是纽折金银”,后改为“并给一色钱、会支散”。既有铜钱,又有纸币会子。此外,文思院还“循例桩留二分半工钱”,“以充诸杂縻费”。后改为“以半分给还工匠,二分存留在院下”,“以头子钱为名,一分专备工匠急阙借兑,一分充诸杂缘公縻费使用” 。民匠工钱实际上只支付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南宋后期,建康府重建公使酒库,“工计佣二万一千二百十,楮计缗十万二千六百,米计石五百二十六” ,平均每工纸币不足五贯,米不足二宋升半。

宋朝官府雇工,往往不支付清一色的钱币,而是钱物搭配,钱币有各种各色,实物也有多种品类,这反映了商品经济尚未充分发展的现实。

宋时各代各地各工种的工钱不可能一律,或高或低,但限于官府的财力,差别也不可能过于悬殊。王安石曾与宋神宗讨论军器制作,说:“若以京师雇直太重,则如信州等处铁极好,匠极工,向见所作器极精,而问得雇直至贱,何不下信州置造也。” 尽管如此,因开封作为国都,兵器工场也不便转移他处。

民匠工钱也可上下浮动。南宋初,军器所规定:“或损坏名件,如系新造,即勒作匠合干人估价,于逐人请给内陪价。” 这是因损坏物件而扣发工钱的实例。宋理宗端平时,杜範“除军器监丞,每月点戎器,必计工役多寡良窳,而上下其食,以示劝惩” 。此类扣罚或增加工钱的情况,当不限于军器制作。

官营手工业工匠往往按各人技艺分等。今存记载中常见有作家、作头、甲头、工匠、习学等名目。袁采说:“工匠执役,必使一不执役者为之区处,谓之都料匠。” 如著名木工、开宝塔设计者喻浩,南宋初建造车船的高宣,都是都料匠。 都料匠大致与作家、都作家、都作头同义。如宋高宗时,军器所设有“都作家、甲头” 。宋孝宗时,文思院“造作虽有作家官工掌管”,“自来止凭作家和雇百姓作匠”,还另有“打作作头等” 。“大、小作头”位于“都作头”之下 ,应为各作的负责人。如有“大木作头常进,小木作头穆□” 。“甲头”一词在宋代使用十分广泛,在手工业部门中,甲头有时大约相当于小作头,有时或相当于领班。

官营手工业工匠有时也分等级。宋仁宗时,事材场就有“第一等至第三等工匠” 。宋神宗时,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所属“诸司工匠分为三等,仍于逐等分上、中、下,其第九等七百余人悉皆无艺,诏并放停” 。宋高宗时,军器所“审验讫,内第二等人匠升作第一等,第三等升作第二等,仍支本等请受。今后每年一次,依此” 。可知工匠的等级与“请受”的多少有关。“习学”一词见于军匠 ,估计民匠也有此类名称,类似于近代学徒。

个别技艺高超的工匠也可补官,宋神宗时,“弓匠李文应、箭匠王成伎皆精巧”,“补三司守阙军将,以教工匠” ,为无品武官。

官营手工业为工匠制定了各种劳动定额。蕲春县铁钱监“用工之序有三,曰沙模作,次曰磨钱作,末日排整作。以一监约之,日役三百人,十日可铸一万缗。一岁用工九月,可得二十七万缗” 。宋真宗时,“润州造罗务工人旧限十二日成一匹”,后“勒减一日” 。《数书九章》卷16《军器功程》的算题说:“今欲造弓、刀各一万副,箭一百万只。据工程,七人九日造弓八张,八人六日造刀五副,三人二日造箭一百五十只。作院见管弓作二百二十五人,刀作五百四十人,箭作二百七十六人,欲知毕日几何?” 如前所述,在不少场合下,劳动定额又与工匠工钱的多少有密切关系。

宋朝官营手工业工匠的作息制度,也依行业而异。由于手工业往往按工种分作,故上班可称“入作” ,下班可称“放作” 。宋高宗时,军器所“诸作人匠依法辨色入,申时放。监造、提辖、幹办官亦合早入晚出,躬亲督责点检制造” 。工匠“入作”大约在早上六七时,“放作”在下午五时左右。

官营手工业的工匠也有休假日。据《庆元条法事类》卷11《给假》载,“工作”的假日有“元日、寒食、冬至”各“三日”,“圣节、每旬、请衣、请粮、请大礼赏”各“一日”。宋太宗诏:“事材场、八作司匠每月给假一日请粮。” 每月一次“请粮”,一年共计十二日。“请衣”若每年春衣、冬衣各一日,共二日。“元日、寒食、冬至”的假期共九日,皇帝诞辰圣节每年一日。但大礼赏一般三年方有一日。总计工匠每年休假日为六十日或六十一日。

此外,宋朝也按不同工种的实际状况,规定特殊的休假制度。如“蕲春铁钱监五月至七月,号为铁冻,例阁炉鞴” ,暑期罢作。宋真宗时,“令铸〔宋朝阶级结构—— 手工业者 〕务诸作每夏月役半功,至午时放” 。东、西窑务“所有匠有瓦匠、砖匠、装窖匠、大(火)色匠、粘较(胶?)匠、宋朝阶级结构—— 手工业者 兽匠、青作匠、积匠、軬窖匠、合药匠十等”,“二月兴工,十月罢作” ,冬季休闲。

上述休假制度对民匠、军匠以至罪犯和奴婢,大致应是相同的。

官营手工业工匠的主要问题,是因官府雇值低、吏治腐败等多种因素,使官府雇佣民匠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并给民间造成很大的骚扰和痛苦。

官府真要“和雇”工匠,其条件无非是待遇优厚。宋朝也确有少量“官司和雇,支给钱米反胜于民间雇倩工钱,而工役之辈则欢乐而往” 的记录。宋高宗时,文思院下界为改变“所支工钱低小,其手高人匠往往不肯前来就雇”的状况,而“立定工限、作分钱数,与免对工除豁,支破工钱,庶得易为和雇手高人匠造作生活” 。建康府兴建御书阁,“讫事不鞭一人,盖揭通衢,示其直以招之,非下诸邑逮追也” 。当地修造公使酒库,“匠以民贾雇而不抑差,物以市直收而不科扰” 。由于是和雇,有时也使用牙人作媒介。

然而在大多数场合,却是另外一种情况。宋神宗时,成都府上供机院“雇百姓助工”,“虽支工价,尚有亏损,虽定日限,仍更督促,或无故拘留累日,或每匹又出罚钱” 。宋哲宗时记载:“和雇工匠,雇直多不时给。” 此外,又有官员私“役工匠,造器用,则不给衣食” 的情况。在腐败的官僚政治下,即使官府“和雇”的工钱比较优厚,也可有多种方式予以克扣。

由于此类情况十分普遍,宋高宗时曾规定:“见任官如敢于所部私役工匠,营造己物,依律计庸,准盗论。若缘公兴造,即具事因,送所属量事差拨,仍依籍内姓名从上轮差,务要均平,及令所役官司〔优〕支雇直。如有违犯,并许人户越诉。” 但这些规定事实上只能是一纸废文,湖州打造铁甲,“境内匠人,迭互用工,追逮且遍。日支钱米可以养其一身,不可以养其一家。使之抛弃妻孥,供官役使,已非小人之便,又况终日锻炼,不得休息” 。宋孝宗时,赣州会昌县令韩元奕“私役工匠,不支食钱” ,监文思院上界叶薿等将工匠们的“合支工钱除克” ,即是两个违反前述规定的实例。

官营手工业的腐败,还表现在所谓“买工钱”上。宋高宗绍兴末记载,军器所“监官多是贵戚势要子弟为之,将手高匠人令出买工钱入己,故纵减克偷盗作料,出外损惰,止令老弱之人充工匠”。“军器所工匠多有私役,反令出买工钱,更不趁役” 。买工钱若是一种以钱代役的规定,未必就是坏事,但上述买工钱其实只是一种贪污勒索的名目。又如宋孝宗时,湖广总领李安国“多占破诸州有手作兵士,令纳免直钱” ,也与买工钱相仿。

官营手工业雇佣民匠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对其人身的控制、凌虐等方面。由于强制入役,工匠们并无生产积极性,官府就必须实行严厉的监督。“文思院等处工作合雇人入役者,具人数单于监门官,点名放入。委监官检察功程及造到名件,仍各置历,即日钞上结押” 。由于文思院须制造一些贵重物品,故监督尤严。

官营手工业中随意殴打以至虐杀工匠的事也屡见不鲜。宋太祖时,梁周翰“监绫锦院,杖锦工过差” 。刘蟠“典染作日”,得知宋太祖“临视”,“辄衣短后衣、芒麯,持梃以督役” ,染工遭受棒打,自不可免。当时“内酒坊火,焚屋百八十余间,酒工死者三十余人”,宋太祖将有关官员处斩,又“工匠五十余人,悉命斩于诸门。宰相等极言谏止,乃追释之,获免者十有二人” 。宋真宗时,“润州造罗务工人旧限十二日成一匹”,官员王子舆“勒减一日”,“日限既促,功课不供,比至年终,颇用笞捶” 。宋神宗时,宦官甘承立在荆湖北路设打造上供生活所,“以和雇为名,强役工匠,非法残害,死者甚众”,光一个和尚就“收拾承立虐死无主工匠骸骨数百副” 。南宋时,“抛下诸州打造”铠甲,“民匠所得逐日钱粮不无减克”,“监官督责程限”,“终是虐用”,在高温天气下,“诸州和顾之人遂中渴而死”

在官营手工业中,官吏和工匠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尖锐的对立。宋神宗时,制造兵器的“作坊”,因“众工作苦,持兵夺门,欲出为乱”,遭到镇压,“捕之皆获” 。“斩马刀局有杀作头、监官者,以其役苦” 。南宋时,军器工匠“往往厌倦工役,将身逃走”,“逃走、疾病、死亡,殆无虚日” 。面对此类状况,宋朝皇帝也不得不下令改善工匠的处境。宋徽宗诏承认,“比来官司顾募拘占,更以争夺,稍不如意,断以重刑”,命令“官局不以前后有籍无籍民工”和“被罪编管民工,并放逐便” 。宋高宗和宋孝宗也屡次下诏,令“军器所、军器局工匠逃走”者,可在规定期限“出首”,“免罪”,“仰所在州军量支钱米,依旧支留充役” 。当然,此类规定不可能真正解决官营手工业部门中官吏和工匠之间的矛盾。

总的说来,宋朝官营手工业依凭国家财力的支持,有的规模甚大,但其相当部分产品并不进入市场。官营手工业虽也使用罪犯和奴婢,但军匠和民匠构成其生产者的主体。他们的劳动条件艰苦,生活状况恶劣,经常受到官吏的勒索、凌辱以至虐杀。除了个别有高超技艺的工匠外,军匠和民匠的社会地位一般也相当低下。

从另一方面看,宋代官营手工业对军匠和民匠原则上实行雇佣制。这种雇佣制当然不同于近代的自由雇佣制,但与前朝官营手工业中广泛采用的奴隶制和差役制相比,多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可视为从古代奴隶制发展到近代自由雇佣制的中介梯级。官营手工业中广泛采用的雇佣制,实际上也就是反映了私营手工业中广泛采用的雇佣制,或者说是在官营手工业中移植了民间的雇佣制,如同宋朝的官田租佃制实际上也是移植了民田的租佃制。

私营手工业者

宋朝私营手工业者的阶级状况,因传世史料十分单薄,使今人难以作出详细和准确的论述。从今存的史料看,大致有个体工匠,也有手工业主和雇工。

一、个体工匠。如前所述,宋时的个体工匠一部分居住城市,属坊郭户,应有相当大的比例脱离农业;另一部分则居住乡村,属乡村下户和客户,是农民兼工匠,他们同土地更有密切关系。

宋朝城市手工业者往往被编组为“作”的同业组织。然而关于“作”的记载,却比商业的“行”更加单薄。在南宋临安城中,“其他工役之人,或名为作分者,如碾玉作、钻卷作、篦刀作、腰带作、金银打钑作、裹贴作、铺翠作、裱褙作、装銮作、油作、木作、砖瓦作、泥水作、石作、竹作、漆作、钉铰作、箍桶作、裁缝作、修香浇烛作、打纸作、冥器等作分。又有异名行者,如买卖七宝者谓之骨董行,钻珠子者名曰散儿行,做靴鞋者名双线行”。“最是官巷花作,所聚奇异,飞鸾走凤、七宝珠翠、首饰、花朵、冠梳及锦绣罗帛、销金衣裙、描画领抹,极其工巧” 。可知“行”与“作”的区分并不严格,有时“作”也称“行”。

宋朝城市设行的目的之一,是便于官府对商人进行科配;而设作的目的之一,也是便于官府对工匠的差雇。“平日皆籍其姓名,鳞差以俟命,谓之当行” 。当行即是当作。当然,设立同业作的组织,也便于主顾寻找工匠,工匠寻找主顾,以及个体工匠之间的临时协作。

在各手工业的作中,个体工匠看来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宋元话本集·碾玉观音》中的崔宁,“趋身郡王(韩世忠)数年”,“就本府增添请给”,实际上是长期受王府雇佣。他脱离王府后,自称“我是碾玉作,信州有几个相识,怕那里安得身”。后又“就潭州市里讨间房屋,出面招牌写着行在崔待诏碾玉生活”,也无帮工。事实上,有部分手工业完全适合于个体劳动,以至无须什么帮工或其他协作关系。《夷坚支庚》卷9《无锡木匠》记载,张木匠“造盆器,出贸于街”,这是自产自销。

宋朝记载中不乏个体能工巧匠的记录。如文房四宝中的笔和墨,欧阳修诗说:“宣人诸葛高,世业守不失。紧心缚长毫,三副颇精密。硬软适人手,百管不差一。京师诸笔工,牌榜自称述,累累相国东,比若衣缝虱。或柔多虚尖,或硬不可屈。但能装管榻,有表曾无实。价高仍费钱,用不过数日。岂如宣城毫,耐久仍可乞。” 南宋时,有“建安蔡藻以笔名家,其用羊毫者尤劲健”,当时有名的笔工还有曹忠等。 有名的墨工,如潘谷、沈珪等人。 “阆中人蒲大韶得墨法于山谷(黄庭坚),所制精甚,东南士大夫喜用之。尝有中贵人持以进御,上方留意翰墨,视题字曰:‘锦屏蒲舜美。’问何人,中贵人答曰:‘蜀墨工蒲大韶之字也。’即掷于地,曰:‘一墨工而敢妄作名字,可罪也!’遂不复用”。“大韶死,子知微传其法,与同郡史威皆著名。夔帅韩球令造数千斤,愆期不能就,遣人逮之,舟覆江中,二工皆死” 。蒲大韶父子等的不幸遭遇,也反映了当时工匠社会地位的低下。笔墨并非不可组织大规模生产,但一些名笔工和墨工为了保守技术秘密,守住“世业”,宁愿维持小的生产规模。

至于一些不需要精巧技艺的手工工匠,在城市中更是比比皆是。北宋开封城内,“北去杨楼以北,穿马行街,东、西两巷,谓之大、小货行,皆工作伎巧所居”。开封市民“倘欲修整屋宇,泥补墙壁”,“即早辰桥、市、街巷口皆有木竹匠人,谓之杂货工匠,以至杂作人夫”,“罗立会聚,候人请唤”,“竹木作料亦有铺席,砖瓦泥匠,随手即就”

个体工匠们凭借一技之长,或承揽平民百姓以至达官贵人的各种大小粗细工艺,领取报酬。“石溪人杨四工造酒,富家争用之,因是生理给足” 。他轮流就雇于一些“富家”,用他们的粮食加工造酒。宋仁宗时,“中外臣僚士庶之家,衣服首饰之类,多用销金,工匠于阛阓之中任意制造”,“盖是匠人等故违条制,厚取工钱,上下相蒙” 。“工钱”一词,说明工匠和主顾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临时的雇佣关系。

有一部分个体工匠,他们虽从事个体生产,但通过官府或私人来料加工、包产、包销等方式,使之在实际上形成两个以上工匠的某种松散的协作和联合关系。这种情况在宋代较为常见,因为不少手工业部门并不适合于个人单独经营。

宋孝宗时,“有开字匠蒋念七,名辉”,先“在广德军伪造会子四百五十道”,后“同黄念五在婺州苏溪楼大郎家,开伪印六颗,并写官押及开会子出相人物,造得成贯会子九百道,与黄念五等分受” 。在后一次伪造纸币的不法行为中,由楼大郎提供工作场所,蒋念七和黄念五两人合作完成,伪造的会子由三人“分受”。两个开字匠之间有一种临时性的松散的协作关系。

宋代史料中所见的机户、绫户、绣户等,是从事纺织、刺绣业的专业户。宋太祖时,“蓬州请以租丝配民织绫,给其工直,诏不许。旧济州有机户十四,岁受直,织绫。开宝三年,诏廪给者送阙下,余罢之” 。此类绫户和机户虽进行个体家庭生产,却因共同为官府来料加工,领取“工直”,彼此间形成了某种联合关系。宋神宗时,成都府“预支丝、红花、工直,与机户顾织”“岁额上供锦”。但“往往有贫下机户,已请钱物破用”,却“多苦恶欠负”,“及其催纳,不免骚扰” 。又有“汉州绫户造官绫”,因官府“逐年减丝数、工钱,以致人户积欠绫四千余匹,刑箠监锢,乃至家业并尽,偿纳未足” 。开封的裁造院,“绣造不逮者”,也可分配“百姓绣户,支工钱,令绣造” 。上述机户、绫户、绣户与官营手工工场的不同之处,是其未在工场集体生产,而是进行分散的家庭个体生产。至于“顾织”的性质,则与官营手工工场的雇工相同,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官营手工业的各种流弊。

但是,机户、绫户、绣户之类由官府组织生产,并不意味着他们全无自产自销的余地。宋仁宗时,梓州“机织户数千家,因明道二年降敕,每年绫织三分,只卖一分”,“其余二分织造宋朝阶级结构—— 手工业者 绢,如民不愿织造宋朝阶级结构—— 手工业者 绢者不得抑勒”。另外二分实际上是听其自产自销,但销路不好,以致机户们“消折,贫不能活”

宋时一些官办产业的经营方式,往往移植自民间。如“抚州民陈泰以贩布起家,每岁辄出捐本钱货崇仁、乐安、金谿诸〔绩〕户,达于吉之属邑,各有驵主其事。至六月自往敛索,率暮秋乃归,如是久矣”。有曾小六“初用渠钱五百千,为作屋停货,今积布至数千匹” 。陈泰预购麻布,遍及抚州和吉州,各地都有其代理人。被贷者可以是男耕女织的农户,但也不能排除有专业机户的可能。这也是个体工匠们形成一种松散的协作关系,为同一商人进行生产的一种类型,与官府组织机户生产有类似的经营方式。

宋元时代《碛砂藏》的雕版印刷,也可作为个体工匠生产协作的又一类型。其中至少部分经卷,采用了一大批施主各自雇工匠联合刊刻的形式,很多刻字工匠是家庭个体生产,还有女刻工参加。如宋理宗宝祐元年(公元1253年),徐氏六三娘“命工刊造《法苑珠林》第六十六卷,连意旨字共伍千伍佰壹拾陆字,每字工钱伍拾文旧会,总计钱贰佰柒拾伍贯捌佰文旧会”。由于南宋后期纸币会子不断贬值,每字工钱由绍定末和端平初的每字七点五文和六点七文,上涨到淳祐八年(公元1248年)的六十五文和宝祐初的五十文。 这种分散的施主,即雇主,雇佣分散工匠,各自支付“工钱”,共同完成一件工程,可能并不限于印刷长篇巨卷。

此外,由官府或雇主临时招募一批工匠,密切协作,集中从事某项工程、建筑或手工业品生产,这在宋代也有一定普遍性。这与前一种协作或联合方式的差别,在于生产并无个体的性质。即以印刷业而论,淮南转运司在舒州刊印《太平圣惠方》,“募匠数十辈”,乃各地临时招募的“刻工”,“置局于学”,“内五匠曰蕲州周亮,建州叶濬、杨通,福州郑英,庐州李胜”,“尤耆酒懒惰,急于板成,将字书点画多及药味分两随意更改” 。建康府御书阁的建筑,“匠五等,魏安正绳墨精巧,规制合度,观者赞焉,朱义副之;栋梁既具,梯云行空,运机牙而屋之者,戴义也;瓦甃,邵立也;织苇折竹,汪德也;刻栏雕枅,制木之小者,王士宁也” ,这五等能工巧匠,都是由官府临时雇佣者。私人招募工匠,建造房屋,也相类似。“张约斋甫初建园宅,佣工甚众” 。曹勋诗说:“架屋集匠氏,斲石最可恤。相石千仞端,堑山方得出。疲形困辇置,巧宋朝阶级结构—— 手工业者 较丝忽。所直等众人,人可不择术。” 就支付的劳动量与“所直”相比,石匠往往比其他工匠吃亏。“佣工”当然要支付工钱,袁采说,“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难事”,工匠们“喜兴作之未艾,工镪之益增” 。王令诗描写他请工匠修补房屋:“翻翻匠氏乃谁子,颉颃作气厉叫呼。群庸汹汹助声势,睥睨凌我要我酤。” 这些记载表明雇主和佣工之间的临时雇佣关系,还较为平等,工匠们不但可以讨价还价,争取“工镪之益增”,甚至向雇主厉声叫呼,邀索酒食。此类个体工匠协作生产的特点,一是临时性,完工以后,可以各奔东西;二是雇主并非是手工业主。

宋时个体工匠可能占了手工业者的多数,他们往往被官府差雇,也从事个体生产,或与他人从事某种协作和联合生产。前引记载表明宋代个体工匠的经营方式是灵活的、多种多样的。不论是个体生产还是协作生产,只要向主顾领取“工直”、“工钱”、“工镪”之类,就表明他们与主顾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这是宋朝手工业中雇佣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手工业主和雇工。一部分手工业产品事实上是不可能采用个体生产,必须有某种相对固定的协作劳动组织。在宋时的社会条件下,出现较为固定的手工业主和雇工经济关系,是自然而然的。与前述个体工匠的某些协作和联合生产相比,手工业主与雇工的经济关系,自然是较为高级的雇佣关系。

就宋朝手工业主对官府的关系而言,一类是有买扑、租赁、承包等关系,甚至有官府强制承包者;另一类并无此种关系,较为自由。从今存记载看,宋代手工业实行相当规模的工场式经营,应非个别例外。

造船业是宋代手工业的一大部门,特别是建造大型江海船只,无疑需要较多的人力和雄厚的财力、物力。“零陵市户吕绚以二百万造一大舟” ,成本为二千贯。宋时“海舟以福建为上” ,“漳、泉、福、兴化,凡滨海之民所造舟船,乃自备财力,兴贩牟利而已” 。宋朝的大海船是当时世界上第一流的,或“可载二千斛粟”,“每舟篙师、水手可六十人” 。“大者五千料,可载五六百人” ,五千料即载重五千宋石。但可惜至今尚未发现有关私人船场生产关系和劳动组织的史料。

制瓷业如梁氏“世世以陶冶为业,其家极丰腴,乃立十窑,皆烧瓦器”,应须雇工。邹师孟“徙居徐州萧县之北白土镇,为白器窑户总首,凡三十余窑,陶匠数百” 。蒋祈《陶记》载景德镇瓷器生产,“陶氓食工,不受艺佣,埽赁窑〔家〕,以相附合,谓之宋朝阶级结构—— 手工业者 ”。“陶工、匣工、土工之有其局,利坯、车坯、釉坯之有其法,印花、画花、雕花之有其技,秩然规制,名不相紊。” 当地陶工单人或合伙租赁窑家的窑,以烧造瓷器。但是,上述陶工、匣工等的细密分工,也表明确有制瓷工场的存在,此种工场可能由个体工匠联合经营,也不排除私人雇工的可能性。

宋时印刷业发达,“天下印书以杭州为上,蜀本次之,福建最下”,但质量最差的“福建本几遍天下” 。建宁府建阳县麻沙、崇化两坊“产书,号为图书之府”,“土产书籍行四方” 。宋时书坊或转卖书籍 ,或刻书兼售书 。印刷工匠或可分写工、刻工、校对工、印工、装褙工等工种。 官员唐仲友“关集刊字工匠,在小厅侧雕小字赋集,每集二千道,刊板既成,般运归本家书坊货卖”。又命“开字匠蒋念七,名辉”,“王定等一十八人”,“就公使库开雕《扬子》、《荀子》等印板”,“令表背匠余绶打角一百部”,“又令印匠陈先等打角”,“凡材料、口食、纸墨之类,并是支破官钱” 。所谓“口食”,其实即是雇值。这也多少反映了私人书坊主与雇工的经济关系。

与印刷业相关的造纸业,“黟、歙间多良纸,有凝霜、澄心之号。复有长者,可五十尺为一幅。盖歙民数日理其楮,然后于长船中以浸之,数十夫举抄以抄之,傍一夫以鼓而节之。于是以大薰笼周而焙之,不上于墙壁也。由是自首至尾,匀薄如一” 。可知也存在着私人手工业主雇工的可能性。

关于纺织业中的机坊,粮食加工业中的磨坊,在前坊郭户一章已作介绍。许大郎有三处磨坊,用驴三四十头,其“幹奴”显然不少 ,而“幹奴”并非奴隶,乃人力之类雇工。开封的“饼店有油饼店,有胡饼店”,“每案用三五人捍剂、卓花、入炉”。“唯武成王庙前海州张家、皇建院前郑家最盛,每家有五十余炉” 。约计有一二百个雇工。当时“作坊”的成本,要“会计新面、工直之费” ,饼店其实是工商结合的工场或作坊。

宋时矿冶业往往分布在远离城市的偏僻地区。除官营矿冶业外,官府也采取买扑制等方式,允许乃至强差私人承包生产。莱芜大冶户吕氏“募工徒,斩木锻铁,制器利用,视他工尤精密”,“凡东州之人,一农一工,家爨户御,其器皆吕氏作也” 。徐州利国监“凡三十六冶,冶户皆大家,藏镪巨万”,“冶各百余人,采矿伐炭,多饥寒亡命、强力鸷忍之民也” 。宋高宗时,臣僚言:“近年人工、料物种种高贵,比之昔日,增加数倍,是致炉户难以兴工。” 宋孝宗时,“兴国军坑户刘介状称:被本县不时差科坑丁、作匠,应奉官司,〔妨〕废采坑” 。宋宁宗时,惠州四个铁场“许当地百姓经官抱认,自招当土炉丁烹烧,从私下价直供卖。而官司以其本钱及监官请给之费,从私下价直就百姓和买” 。又筠州上高县“银场土豪请买,招集恶少,采银山中,又于近山清溪创立市井,贸通有无,大小嗜利无厌,轻命好斗” 。上述富有的坑户、冶户、炉户等与坑丁、炉丁、“作匠”等的关系,看来也应是“募”的关系。所谓“人工”“高贵”,自然是指雇值提高。在处州龙泉县的冶铜工场,“大率一箩可得铜一斤。每宋朝阶级结构—— 手工业者 铜一料,用矿二百五十箩,炭七百担,柴一千七百段,雇工八百余” 。依上述矿、炭和柴等原料额,另加人工操作冶炼,炼二百五十斤铜,无须有使用工人八百余人的规模。此处的“雇工”应是指依劳动计量单位每一“工”所支付的工值。 大致产铜一斤,约费三个多工,这同样也反映了矿冶业中的雇佣制。

在盐业生产中,北宋四川井研县一带,使用卓筒井采盐的井户,“豪者一家至有一二十井,其次亦不减七八”,“每一家须〔役〕工匠四五十人至三二十人者。此人皆是他州别县浮浪无根著之徒,抵罪逋逃,变易名姓,尽来就此佣身赁力。平居无事,则俯伏低折,与主人营作。一不如意,则递相扇诱,群党哗噪,算索工直,偃蹇求去” 。这反映井户与“佣身赁力”者之间,存在着较为平等和自由的雇佣关系。矿冶业中不见有如此具体记载。但从前述“招集恶少”,“采矿伐炭,多饥寒亡命、强力鸷忍之民”等记载看,大约也应是类似的情况。

宋朝某些工匠或手工业主的社会地位,看来与大商人有相似之处。个别工匠可以工致富。南宋初,据范濬记载,“聚落有铁工之家,窭甚,视其庐,蓬茨穿漏,隘不逾五十弓,仅灶而床焉。工手鞴而冶,妻燎茅竹以爨。试染指其釜,则淡无鹾醯,特水与苋藿沸相泣也。一稚儿卧门旁,呜呜然若啼饥。其人皆霉黧疲曳,殆鬼而生者”。但几年之后,这个个体铁匠居然“生生之资大裕”,“高墉华屋,朱牖户而蓝棂楣”,“博颐大腹,被服鲜好”,“如多钱翁” 。这个铁工发胖到“博颐大腹”的地步,看来可能已成雇人“而冶”的手工业主了。

宋时也有少量工匠,富有的冶户、炉户等补官记录。如北宋“都下犀玉工董进”,在三十多名工匠的“具名状”中,独自辨识得一个犀角,宋哲宗“锡赐之外,更以太医助教补之” 。宋仁宗时,“磁湖大姓程叔良”“买朴兴国军磁湖铁冶”,“与班行” 。宋神宗时,“韶州岑水场坑炉户汤潮为下班殿侍”,“以潮数出私钱,捕获强盗故也” 。宋徽宗时,虔州坑炉户齐之才“自备〔财〕力,不借官本,赍到净利,依格补官” 承信郎。此类大手工业主自然是当地的豪门“大姓”了。

综上所述,尽管载籍稀缺,但仍可证明宋时已存在一批手工业主,在他们的某些作坊或工场中雇佣他人,支付“工直”。从另一方面看,手工业雇工往往社会地位低下,如盐业、坑冶业等部门,更多的是收容饥寒亡命之辈。宋仁宗的母舅李用和在贫贱之时,也曾“佣于凿纸钱家”,“一日,苦下痢,势将不救,为纸家弃于道左” 。在城市中,手工业主或主顾雇工,也常通过中介,即所谓行老。如在临安茶肆中,“亦有诸行借工、卖伎人会聚行老,谓之市头”

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农业作为主要产业,是适合个体经营的,采用很长时期的稳定的租佃制。古代也有作为次要产业的手工业和商业,而大工商业与农业不同,是不适合个体经营的,工商业不可能完全照搬农业中的个体租佃制。从史料上看,大工商业大致可有三种经营方式,一是使用奴隶,这在秦汉的史料中相当明显;二是使用雇工,这在明清的史料中相当明显;三是商人和手工业者联合经营。古代大工商业经营发展的总趋势,是以雇佣制取代奴隶制,唐宋之际正是此种转变的重要时期。

自唐宋迄明清,中国作为以租佃制为主导的农业社会,自然有其正常的发展和演变。但是,自西方列强兴起,并侵略中国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正常的发展和演变中断了。讨论中国是否有资本主义萌芽,或何时有资本主义萌芽,在相当程度上其实是对中国社会正常发展和演变的推测。其推测又大体以西欧自封建和农奴制的农业文明社会,演变为以雇佣制为基础的近代工业文明社会的各种因素,作为依据,进行比较。比较当然是必要的,但中国和西欧的社会状况毕竟有很大差异,并非仅仅通过比较,即能解决问题。

某些促使西欧封建和农奴制社会解体的因素,在中国是长期存在的,例如土地买卖的兴盛,货币地租的发展,工商业中雇佣制的发展之类。但即使晚至清朝,似乎仍看不出此类因素会使中国这个以租佃制为主导的农业社会行将解体。宋代工商业中的雇佣制当然与近代工业社会的雇佣制有相似和相通之处,但似不必以资本主义萌芽命名。因为第一,宋代工商业中的雇佣制还并未成为使这个以租佃制为主的农业社会解体,或走向没落的因素。第二,即使以西欧而论,促使其中世纪社会的解体,也有很多复杂因素。若从宋代社会中抽出手工业中的雇佣制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主要依据,就更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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