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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上户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53:02 0


从广义上看,乡村上户作为户口分类制度下的法定户名,用以指居住乡村、因田产等较多而被划分为上三等户的官户和民户。作为民户的乡村上户轮差或投充吏役,虽从平户升格为形势户,也仍属乡村上户。但按宋时一般习惯,本章所介绍者,是狭义的,即作为平户的乡村上三等户。

乡村上户的阶级状况

乡村上户作为法定户名,本是按其田产和其他资产而被划分为上三等户的。北宋吕陶举例说:“盖有〔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 当然,这不过是划分乡村上户财产标准之举例而已,事实上,按财产状况划分乡村上户,有各地财产标准的差别,即使用同一财产标准,也有地区差别。另外还有如吕陶上述举例那样,在同一等户,特别是在乡村第一等户中的财产差别。

在以家业钱划分户等的地区,地区之间固然有贫富差别。宋仁宗时,并州知州韩琦说:“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有第一等十五户,每户物力及三千贯;乙乡有第一等五户,每户物力及五百贯。” 这大致反映了一县之内的贫富差别,故甲、乙两乡第一等户的家业钱额相差五倍。此外,各地的田地分等或多或少,各等田地家业钱额又有所差异。如临安府馀杭县“止戈一乡,第一等田每亩物力二贯三百有奇” ,而处州丽水县“以壹亩而论,极高者为钱伍贯玖百文” ,这是同属两浙路的两县之差别,当然直接影响了家业钱额多少的估算。即使就本等户内,特别是第一等户内,人户家业钱额也可以相差很大。苏轼说:“诸路多称高强户,同是第一等,而家业钱数与本等人户大段相远。”

以下再看一些具体实例。北宋时陈襄奏,陈州“胡真虽是物力高强,检估到家业计钱一千八百六十五贯有零”,“曾于治平四年内充乡户衙前”,“其丁怀现今家活估钱一千二百余贯,虽低下如胡真六百一十九贯有零,亦是本县次第有物力白脚人户”,这两户都是当地乡村“第一等两丁以上物力高强者” 。这是京西一带乡村第一等户中“物力高强者”的家业钱水平。在邻近的河北一带,“中等户”,即乡村第三等户“家业少有及百贯者” 。南宋时,四川忠州知州张德远说,“都保内家业物力有及一万贯者”,而另有“第三等家业三百贯文人户” 。“广西之民,尤为凉瘠,号称上户者家直才数百千” 。上述各地家业钱额大抵是既估算田产,也估算浮财,尽管是片断记载,也显示了地区差别。《岳阳风土记》说,“华容地皆面湖”,“中民之产,不过五十缗。多以舟为居处,随水上下,渔舟为业者十之四五”。渔民的家业钱估算,大约没有田地,就与农耕地区有异。

在以税钱划分户等的地区,北宋吕陶说,成都府路“诸县大半以税钱多少立为户等,有自一贯至于十贯以上,或自五贯至五十贯以上,并为第一等” ,反映了各县的地区差别。南宋“徽州但云税钱三百贯、五百贯、七百贯,无千贯者。一百贯、五十贯已是好税户” ,“中等五户税钱三十贯” 。按上田园每宋亩税钱二百文计 ,乡村第三等户税钱三十贯,相当于上田园一百五十宋亩;乡村第一等、第二等户税钱五十贯、一百贯、三百贯、五百贯和七百贯,分别相当于上田园二百五十宋亩、五百宋亩、一千五百宋亩、二千五百宋亩和三千五百宋亩。福建路税钱称为产钱。福州“中田亩产钱四文四分”,“产钱五百者”作为乡村上户充任衙前,约合中田近一百一十四宋亩。有“十贯产钱”和“七贯”的乡村上户,分别折合中田近二千二百七十三宋亩和一千五百九十一宋亩。南宋实行经界法,一般每宋亩产钱“自四文以下” ,“其极等户所谓产钱者不及五贯” ,应有田一千二百宋亩以上。由于“天下之田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有一亩而税数钱者” ,甚至每宋亩高达一二百文,故出现上述地区差别,也就不足为奇。

其他如广南东路连州,“且以负郭言之,家有田一亩,上之上等管布六尺,每降一等,则减布六寸”,“分五等,应人户管布十匹以上至三匹五〔尺〕为一等、二等、三等人户” 。今姑以每匹长四十二宋尺计 ,则乡村第一等应拥有上等膏腴田七十宋亩以上,而三等户最低尚不足二十二宋亩。

不论以什么财产标准划分户等,古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田地实为区分户等上下的基础。上引的某些史料已说明这个问题。宋代也有一些记载,直接涉及了乡村上户的田地占有状况。北宋杨绘说:“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 南宋张守说:“盖有田三五顷者多系上户。” 此类说法属一般性的估计。

从若干地区性史料看,北宋明州“鄞于州为大邑”,“所谓大户者,其田多不过百亩,少者至不满百亩。百亩之直,为钱百千,其尤良田乃直二百千而已” 。南宋时,“睦州富者但云几千亩,无万者” ,其中“田之少者,惟淳(淳安)为最,千亩之户不满十,百亩之户不满千” 。这些地区的乡村上户看来并不太富,田地的占有也并不集中。但也有一些地区,乡村上户拥有的田地甚至有跨州跨县跨乡的情况。如南宋前期,“筠州高安县新丰乡第一、第二等户”却在“临江军倚郭清江县”的“修德乡”拥有田产。

以下再提供一些地区性的乡村上户田产或家业钱的统计。宋神宗元丰时,令北方各路“物力养马户”养马,“坊郭户家产及三千缗,乡村及五千缗,养一匹,各及一倍,增一匹,〔至〕三匹止”。据各地上报的养马数,今姑以每户一匹计,列成下表 ,可知各地“物力养马户”的数量及其在主户中之比率。

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上户

由于各种原因,宋时户口统计和对上户的家业钱统计,并无精确性可言。但此表也大致反映了家业钱三千贯和五千贯以上户在主户数中比例之小,而其中开封府所占比例又高于北方各路。关于各地每宋亩田地官方规定的家业钱额和买卖地价之间的关系,尚欠缺史料,但两者估计是相近的。但若姑以每宋亩平均二贯计 ,又撇开浮财物力的估算,五千贯家业钱的乡村上户约相当于拥有田产二千五百宋亩。

宋孝宗乾道时,令两浙和江东路“官户、富户管田一万亩,出粜米二千五百石,两浙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余石”,“江东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余石” 。由此推算,当时两浙路占田一万宋亩以上约为一百四十一户,而江东路仅约有十四户。

宋宁宗时,叶適在温州“买田赡养诸军”,“将近城三十里内有田官、民户自三十亩以上,共一千九百五十三户;各买谷子五分,共计九万八千一百二十五扛”,“每谷一扛计作米一石五斗省”,“买上件田一十万余亩”。今将他统计的各户田亩数列成下表。

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上户

在有田四百宋亩以上的四十九户中,超过千亩者只有十二户,其中一户为“二千五十九亩一角一步”,另一户为“二千七百六十四亩四步”,其余十户都为有田一千多宋亩。

由此看来,以上三份地区性的统计,情况多少有些相似。对乡村上户的富有程度和田产集中情况,似不可估计太高。当然,在各地乡村上户中,三等户的分布也很不平均。包拯说河北路“每县或无上等,即以中等户充”衙前。 苏轼说杭州“贫下县分第一、第二等人户例皆稀少,至第三等则户数猥多” 。这与上述地区性统计相类。然而在四川成都府路,按北宋吕陶之说,当地“中等人户绝少”

在宋代的农业社会中,田地占有状况,是确定乡村上户阶级状况的基础。笔者在前一编第四章中已经说明,当时一个乡村男劳力力所能及的耕作面积,在北方旱地约四十宋亩,在南方水田约二三十宋亩。乡村上户拥有的田产往往超出本户劳力的可耕限度,故主要采取租佃制的经营方式,也间或采取雇佣制。欧阳修说:“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 按当时一个男劳力的可耕面积计,应有佃客数百家。从前引一些地区性的统计看,有田百宋顷以上,应是很个别的大田产所有者了。

事实上,两宋之际,也有一些乡村上户的大田产记录。李迂“生五代之际,再试明经不合,退居楚丘。有田百余顷,皆推与其族人,独留五顷而已,曰:‘无令子孙以财自累也。’” 胥偃“未仕时,家有良田数十(千?)顷,既贵,悉以予族人” 。王纬家族“世居雍,并郭善田数百顷” 。刘沆“出知衡州,大姓尹氏欺邻翁老,子幼,欲窃取其田,乃伪作卖券”,刘沆对他说:“若田千顷,岁输岂特此耶?” 宋神宗时,苏州曹姓地主田产计四百贯税钱,当地中田每宋亩税钱四文四分,其地约折合九百零九宋顷。

宋孝宗乾道时,臣僚奏中谈到地主占田“常有万顷者” 。有一“张拐腿者,淮东土豪也,其家岁收谷七十万斛”,若以每宋亩产稻谷一宋石,而田主“仅收十五” 计,当有田一万四千宋顷。《夷坚甲志》卷7《查市道人》说:“常德府查市富户余翁家,岁收谷十万石。”荆湖北路耕作较为粗放,若以每宋亩产稻谷二宋石,而实行对分租,则有田十万宋亩。南宋后期,方回说:“后世田得买卖,富者数万石之租,小者万石、五千石,大者十万石、二十万石,是为富民。骤盛忽衰,亦不可常。” 刘克庄在宋理宗端平时说:“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亚乎此者又数家焉。”

总的看来,乡村上户的占田状况颇有差异,多者可达一二万宋顷,少者不过百宋亩、数百宋亩,也可成为某些地区的首富。南宋作为乡村上户首富的田产额,显然又高于北宋。

乡村第一、二等户号称“物力高强”,“力及有家活产业人户” 。苏轼任定州知州,当地发生灾荒,他上奏称“客户乃主户之本”,要求将“陈损白米”,“借贷与乡村第一等、第二等主户吃用。令上件两等人户据客户人数,不限石斗,依此保借” 。这足以说明乡村第一、二等户在一般状况下的阶级地位。

至于占田稍少的乡村第三等户,情况显然比较复杂,有的学者认为“第三等户基本上是自耕农组成的” 。从今存记载看,宋人对乡村第三等户的阶级状况持有不同说法。韩琦上奏说:“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户,非臣独知,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 然而王琪却说,“自第一至第二等兼并之家,占田常广”,“自第三至第四等中下之家,占田常狭” 。此说又将乡村第三等户划出“兼并之家”,即地主的范围。两说之异,究其缘由,宋时划分户等主要基于各户田业之多寡,而乡村第三等户作为中间等级,其阶级状况自然不可能是清一色的,其中应有小地主,也应有富裕农民。

宋朝乡村第三等户究竟拥有多少田产,自然不可一概而论。李常说:“今中下之户,有田不过二顷。二顷之收,不过百斛。” 这应是指北方薄田,三等户也可拥有二百宋亩。如泉州惠安县乡村第三等户可能拥有的田地额,为一等田三十一宋亩至七十五宋亩,三等田三十五宋亩至八十五宋亩,七等田五十五宋亩至一百三十三宋亩,九等田一百六十六宋亩至三百九十九宋亩,一等地四十一宋亩至九十九宋亩,五等地二百零八宋亩至四百九十九宋亩。 从以上数字看,一部分三等户,特别是家中劳力多者可能是自耕维生的,但另一部分则可能要出租田地或采取雇佣制。宋孝宗时,朱熹任南康知军,令各乡村都保上报缺粮状况清单:


某都共几家。

一、富家有米可粜者几家,除逐家口食支用,供赡〔佃客〕、地客外,有米几石可粜,开客户姓名、米数(并佃客、地客姓名)。

二、富家无余米可粜者计几家,而仅能自给其地客、佃客不阙,仍各开户姓(并佃客、地客姓名)。

三、中产仅能自足,而未能尽赡其佃客、地客者计几家(开户名,取见佃客、地客姓名,所阙之数)。


此处的“中产”,大体上应是指乡村第三等户,他们尽管经济能力较弱,却仍是出租田地的地主。

由于田地有肥瘠之别,从前引泉州、连州等地的实例看,乡村第三等户可能拥有的田产自数十宋亩至数百宋亩不等。但是,按宋人一般的说法,乡村第三等户的田产大约为一二宋顷。欧阳修说:“民有幸而不役于人,能有田而自耕者,下自二顷至一顷,皆以等书于籍,而公役之多者为大役,少者为小役,至不胜,则贱卖其田,或逃而去。” 所谓公役,即是差役,轮差职役者属乡村上户,欧阳修所说应是指乡村第三等户。吕陶《蜀州新堰记》说:“西南虽号沃壤,然赋敛百出于农,耕夫日夜劬劳,而三时有馁色。百亩之家占名上籍,而歉岁或不免饥。” 南宋初,张守说,在淮西一些州府,“今之家业及千缗者,仅有百亩之田,税役之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 。以上记录虽有“自耕”一词,但不应作绝对化理解,因为只要本户劳力较少,一二宋顷田地是无力自耕的。

考察宋代农业社会的生活水平,司马光曾说:“十口之家,岁收百石,足供口食。” 平均每人每年有十宋石粮,这是较为富裕的生活水平。曾巩说:“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月当受粟三石六斗,幼者四人,月当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户月当受粟五石。” 每年需粮六十宋石,平均每人每年六宋石。南宋方回认为,在“水乡佃户”中,“佃户自得三十石,五口之家”,也是平均每人每年六宋石,可以勉强维持温饱的水平。 尽管前引记载中大致相当于乡村第三等户者,也有“未必糊口”之说,但从他们一般拥有一二宋顷田产,每宋亩产量为一宋石至三宋石的水平估计,乡村第三等户不论是自耕或出租田地,大体可以维持每人平均十宋石粮的较为富裕的生活水平。

当然,这并不能排除各种天灾人祸的因素。如南宋初,江南西路发生灾荒,“谷价翔踊,民间乏食,第三等户止是粥,第四、五等户多是掘草根而食” 。宋孝宗淳熙时,绍兴府等地大旱,“不独下户乏食,而士子、宦族、第三等人户有自陈愿预乞丐之列者,验其形骸,诚非得已” 。故宋代朝廷和官府处理各种社会经济事务,尽管在大多数场合,是将乡村上三等户作为一种类型,而第四、第五等户作为另一种类型,但也有将第三等户降格的情况。如宋孝宗乾道时,“将浙东旱伤州县下三等人户所欠私债并与倚阁,候来春岁丰熟,依元约理还”

再以灾年流移而论,乡村第三等户也与乡村下户不同。宋神宗时,富弼报告“河北流民到京西”的情况,说:“十中约六七分是第五等人,三四分是第四等人及不济户与无土浮客,即绝无第三等已上之家。” 郑獬之说稍异,“至于中户以上,乃连车牛,负囊箧,驱仆跃马,其资足以为养者” ,他们是准备移居他乡者。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遭逢灾年,“州县惟中户以上,尚且怀土,以待有秋”

综上所述,乡村第三等户作为中间等级,其财力固然不可能同乡村第一、第二等户相比,生活并不很优裕。若遇天灾人祸,官府横征暴敛,也有倾家荡产之虞。但按前引记载,再以宋代一般生活水平与一个劳动力可耕地面积衡量,只怕难以得出宋代乡村第三等户主要成分是自耕农的结论。

乡村上户尽管居住乡村,以他们较多的以至巨额的田产为本,但并不排除有兼营他业的情况。关于地主兼商人的问题,主要留待后一编另作介绍。如“焦务本,陈州人,名田足谷,而于闾里间放博取利,积之滋多。渔夺人子女,或遭苦胁至死”。“乾道间,帅仆隶货金帛于颍昌” 。当地已属金朝占领区,但此类乡村上户兼商人和高利贷主的情况,自然非当地所特有。关于兼营手工业,如北宋时,江南西路兴国军“磁湖大姓程叔良”“买扑”,“铁冶” 。南宋时,舒州宿松县汪革经营“铁冶”、“酤妨”,“别邑望江有湖,地饶鱼蒲,复佃为永业” 。陆九渊自称“家素贫,无田业,自先世为药肆以养生”,“后虽稍有田亩,至今计所收,仅能供数月之粮。食指日众,其仰给药肆者日益重” ,此处部分是指陆家为官户以前的经济状况。又如南宋刘传卿家既有“田租”,又有“茶店”。

尽管也有一些乡村上户兼营他业的零星记载,但是,在宋朝的农业社会中,乡村上户除兼放高利贷外,经营他业似无太大的普遍性。如“太原颛氏世世业农,非因输送税时,足不历城市”,其家有“田仆在山崦荷锄独耕” 。司马光说:“上农之家所多有者,不过庄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无积钱数百贯者也。” 此处的“上农”当然不是指农民。总的说来,宋代乡村上户的产业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并不密切。

乡村上户的社会地位及其与国家的关系

乡村上户作为宋朝的编户齐民,在法律上很难找到与乡村下户不同的特权,并且必须按其田业和家产承担各种赋役。单从宋朝赋役制度的纸面规定看,由于相当普遍地推行户等制原则,乡村上户的负担比乡村下户更重。“国家诸杂赋役每于中等已上户差科,所以惠贫弱也” 。这其实正是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如在徽州,“绸绢者上三等所有,而布与麦者第四等以下小户所产,故邻郡往往等第分纳之,而新安(徽州)不计等第” 。徽州相邻各州府夏税纳绸绢或麻布、麦,也往往体现了乡村上户和乡村下户的区别。然而在事实上,乡村上户往往将赋役负担转嫁于乡村下户和客户,这在前一编第九章已作交代。

乡村上户与官户、吏户相比,其社会地位自然是较低的。乡村上户与官户之间存在着民户和官户的重要差别,与吏户之间也存在着平户和形势户的差别。如前一章所述,乡村上户通过投充或轮差吏役,即可升格为形势户。

当然,乡村上户轮差吏役,确实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宋神宗时实行保甲法,王安石说:“义勇保甲为正、长,须选物力高强,即素为其乡闾所服,又不肯乞取侵牟人户。若贫户即须乞取侵牟,又或与富强有宿怨,倚法陵暴,以报其宿怨也。” 选取“物力高强”的人户充任保正和保长,正体现了宋皇朝事实上必须依靠地主维护其最基层的统治权。当然,为富不仁,要乡村上户“不肯乞取侵牟”,往往也是不可能的。

宋时确有不少乡村上户因轮充吏役而倾家荡产的记录。北宋苏州大财主曹氏,虽拥有四百贯税钱的田产,“子弟尽因差充衙前被徒刑” 。司马光曾上奏说:“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庐舍乎!” 此处所谓“农民”,当然是指乡村上户。南宋叶適说:“余尝问为保正者,曰费必数百千,保长者,曰必百余千,不幸遇意外事,费辄兼倍,少不破家荡产,民之恶役,甚于寇仇。” 但总的看来,此类情况在乡村上户轮充吏役中仍居次要地位。

乡村上户与官户之间虽有重要差别,但无不可逾越之鸿沟,这也是宋朝人户的阶级地位存在流动性的一个方面。因为“中上之户,稍有衣食,即读书应举,或入学校” ,可以通过科举而上升为官户。宋朝的进纳制度,也为很多科举落第的乡村上户入仕,开了方便之门。

宋真宗时,“卢澄者,陈留县大豪也。尝入粟,得曹州助教,殖货射利,侵牟细民,颇结贵要,以是益横” 。宋高宗时,湖州金鼐“以财雄东南,因纳粟授官,交结故相秦桧,以看阁子为名,使专任南亩出纳之职,累官正使,人所不齿”。“四为国信所三节人,皆以纳赂得之”。又“尝造海舟”,奉献皇帝宠信之医官王继先,“其直万缗,舟中百物皆具” 。宋孝宗时,“朱县尉系修职郎朱熙绩,元因进纳补受官资,田亩物力,雄于一郡,结托权贵,凌蔑州县,豪横纵恣,靡所不为”。“朱县尉典买产业累年,白收花利,不肯批割物力。皆系出产之家抱空代为送纳”。朱熹“寻令人暂唤朱县尉取问,本人倚恃豪强,不伏前来,遂委金华县尉追发。据县尉、迪功郎陆適申,依应追唤朱县尉系极等上户,居屋三百余间,恃豪势藏隐在家,不伏前来。窃缘本人家仆丛众,全无忌惮” 。这是三个进纳入仕之典型。此类“豪猾兼并之徒”入仕颇多,至有“校尉连车”、“迪功平斗”之诮,“惟利是谋”,“性本狼贪,所至而民蠹”

宋朝作为中央集权的国家,同乡村上户的阶级利益既有一致性,也有不少矛盾。北宋梅尧臣《村豪》诗说:“日击收田鼓,时称大有年。烂倾新酿酒,饱载下江船。女髻银钗满,童袍毳宋朝阶级结构—— 乡村上户 鲜。里胥休借问,不信有官权。” 诗人描写的是乡村豪民的奢侈生活,并对“官权”不能约束“村豪”,表达了关注和不满。这其实正代表了很多主张维护中央集权体制的士大夫辈的看法。南宋孙梦观说:“迩来乘富贵之资力者,或夺人之田,以为己物,阡陌绳联,弥望千里,囷仓星列,奚啻万斯,大则陵轹州县,小则武断阎闾,遂使无赖之徒,蚁附蝇集,恃为渊薮,甚非国家之利也。” 此说也同样反映了中央集权国家同地方豪强势力的矛盾,而乡村上户当然也是地方豪强势力的组成部分。地方豪强势力其实是古代的黑社会势力。

在今存宋代史料中,有不少官府依法绳治地方恶势力的记录,其实正是反映了上述矛盾。如宋真宗时,“曹州民苏庄蓄兵器,匿亡命,豪夺民产,积赃计四十万”,受到“常法”的制裁。 宋仁宗时,江宁府“王氏豪横,吞夺民田,诱掠人为奴婢,有欲告者,或戕杀以灭口,乡人至号为王豹”,被官员元绛“数其宿负,榜杀之” 。此类记事都属北宋的实例。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豪横》所载十四篇刑事书判,记录十六户豪民之罪状,但有的内容并不具体。如南剑州顺昌县官氏母子,在“三十年间,民知有官氏之强,而不知有官府,乡民有争,不敢闻公,必听命其家”。官氏母子“私置牢狱,造惨酷狱具”,“居在三县之界,霸一乡之权,而其家造两盐库,专一停塌私盐”,“又私置税场,拦截纸、铁、石灰等货,收钱各有定例,赃以万计。因此白夺平民田园屋业,富压两县。常杀耕牛,以数百计,牛马大耗。又掠人女与妻,勒充为婢,不偿雇金,在法当绞。夺人之妻,擅改嫁与恶少爪牙,而取其财”。“至如占人田业,责立虚契,无钱付度,借人钱物,已偿复取,伐人墓林,弃人尸柩”。然而官府的判决是“官八七嫂姓刘,已经编管信州”,“官日新系杂犯死罪,从轻决脊杖二十,刺配新州”。从此书所载各典型刑事书判看,一般仍属重罪轻判。这又反映了惩治地方恶势力之难。大凡组成地方恶势力,不可能不牵涉复杂的关系和背景,号称严明的官员,尚且不能不手下留情,而不能依法惩办,则其他的官员便更可想而知。

在宋朝中央集权专制政治体制下,官府势力和地方豪强势力或可互相排斥,更可互相勾结,故出现了上述既要惩治地方豪强势力,又往往不可能认真惩治的复杂局面。

乡村上户也同地主阶级的其他阶层一样,其成员保持着流动性。“今之富民,鲜有三世之久者” ,“富民大家保数世而不失者抑几何人” 。宋代有两首诗就反映了此种流动性,“多置庄田广修宅,四邻买尽犹嫌窄。雕墙峻宇无歇时,几日能为宅中客?” “南庄北宅眼前花,好儿好女莫漫夸。我若一朝身死后,又属张三李四家” 。当然,乡村上户成员的流动性,也正是其阶级地位稳定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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