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城市人口无疑比前代有了相当的增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州县城市,特别是一些大城市人口密集程度愈来愈高,往往突破城墙界限,在城外形成新的居民区——草市。二是除州县城外,小镇市有了很大发展。
据《元丰九域志》统计,宋神宗时,有府、州、军、监297个,县1135个。由于各府、州、军、监一般以所辖某个县城作为治所,其中“诸路州、府治二县者,凡十有二”,如开封府城又是开封和祥符两县的县城,临安府城又是钱塘和仁和两县的县城 ,故实际上有州县城市1123个。
城墙自古以来,事实上成为城乡的分界线。因坊郭户的不断增加,各州县城往往不能容纳众多的人口,加之其他各种因素,在城外往往出现草市。五代时,“天下兵争,凡民居在城外,率居草屋,以成市里,以其价廉功省,猝遇兵火,不至甚伤财,以害其生也”,可称为“草市” 。苏轼谈到淮南宿州的情形,说:“自唐以来,罗城狭小,居民多在城外。本朝承平百余年,人户安堵,不以城小为病。兼诸处似此城小人多,散在城外,谓之草市者甚众。” 宋时“草市”一词,在较多场合下即是指城外沿城形成的新居民区,然而并非一定是“率居草屋,以成市里”。宋时另一些记载,特别是宋诗中的“草市”,则往往就是指市。 有些城外沿城形成的新居民区草市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甚至超过城区。开封、临安等大城市都在周城外设厢,作为城市区划的一部分。临安城南厢在宋孝宗时户口十四万,宋宁宗时达四十万。 宋时州县坊郭户口的普遍增长,使城墙丧失了城乡分界线的作用。按南宋法规,若发生火灾,“其外县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县同)并镇、寨官依州都监法” ,也就是说,草市火灾按城市火灾处置。
宋代大城市有一些明确的户口统计。宋真宗时,北京大名府“城中居民”,“主、客合数万家” 。天禧五年(公元1021年),东京开封府的坊郭户,不包括城外九厢草市,官方统计约为97750户。 宋仁宗时,广州只有子城,城外坊郭户“蕃、汉数万家”。 南宋中期,广州有“十万人家” 。宋哲宗时,杭州城内“约计四五十万人,里外九县主、客户口共三十余万” 。北宋末,太原府城被金军包围,“数十万坐守危城” 。杭州在南宋初升临安府,宋宁宗时,“都城居民以户计者十一万二千有奇” 。建康府在北宋后期,“民之藉于坊郭,以口计者十七万有奇,流寓商贩、游手往来不与”,南宋中后期人口达“数十万” 。长江中游的鄂州,在南宋时约有十万户 ,城外的南草市,亦称南市,“沿江数万家”,已成鄂州的主要市区。 陆游诗说,成都府“城中繁雄十万户” 。泉州“城内画坊八十,生齿无虑五十万”,“阛阓余十万家” 。南宋初,金军“屠洪州”,“杀城中老小七万余人” 。绍兴府在南宋后期,“城中数万户,鱼鳞相比” 。宋朝出现一批人口密集,并较可信的坊郭户口统计数字,这在中国古代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坊郭户大多脱离农业,“通都大邑,不耕而食者十居七八” 。城市人口的多少,归根结底,取决于农业生产的水平,取决于乡村人口能够提供多少余粮。宋朝拥有一批人口在十万人以上的城市,这是宋代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在当时世界上无疑是首屈一指的。大城市的人口密集,固然有政治因素,但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工商业者队伍的扩大。
宋代在县以下还有大批镇市,作为小工商业点。《元丰九域志》关于镇的记载略有残缺,共计1878个,今将各府、路镇数开列于下:
东京开封府31镇 | 西京河南府22镇 |
南京应天府13镇 | 北京大名府20镇 |
京东东路29镇 | 京东西路32镇 |
京西南路66镇 | 京西北路61镇 |
河北东路108镇 | 河北西路52镇 |
永兴军路90镇 | 秦凤路78镇 |
河东路19镇淮 | 南东路62镇 |
淮南西路113镇 | 两浙路75镇 |
江南东路54镇 | 江南西路52镇 |
荆湖南路23镇 | 荆湖北路44镇 |
成都府路163镇 | 梓州路355镇 |
利州路120镇 | 夔州路77镇 |
福建路25镇 | 广南东路36镇 |
广南西路58镇 |
市的地位略低于镇,数量更多于镇。如临安府有11镇,19市 ,庆元府有5镇,22市 ,建康府有14镇,33市 ,可知其数目的确可用成千上万、星罗棋布加以形容。此外,宋朝县以下的城、关、寨、堡往往具有军事意义,但其中一部分也是小工商业点。
宋朝坊郭户的范围相应于城市发展的实际状况,不以州县城内的居民为限,包括了草市和镇、市的居民。县城居民称“县坊郭”,镇的居民称“镇坊郭” ,故宋人有时称“州府县镇城郭等第户” 。按照南宋法规,凡“镇、寨、城、市”的居民都属坊郭户。 宋神宗时推行保甲法,也规定“诸城外草市及镇、市内保甲毋得附入乡村都保” 。当时各路乡村保丁共计6764201人,而草市与镇、市保丁计230528人,约为乡村保丁数的三十分之一。 北方沿边河北、河东和陕西“三路坊郭镇市人户依条合排充不教阅保甲” 。按照规定,凡是每户有两丁,则一丁充保丁,如单丁户、女户之类自然不出保丁,故保丁数应少于户数。在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全国主、客户合计为15684129户。 由于种种原因,当时的统计数字并不准确,但上述草市和镇、市的保丁数,及其与乡村保丁数的比例,也不能说全无参考价值。估计宋时草市和镇、市的坊郭户数无疑应有几十万户。宋神宗时,重新划分县尉与巡检两类官员的职责范围,“县尉但主草市以里,其乡里盗贼悉委巡检” 。可知宋时城乡分界线并不是城墙,而是草市与乡村的交界。此类规定和统计也表明了坊郭户和乡村户的区分。
宋朝坊郭户分布不均,少数大城市的坊郭户口在总户口数中比例甚大,甚至超过乡村户口数,如前述宋哲宗时的杭州城乡户口,即是一例。但绝大多数州县则乡村户口远多于坊郭户口。
宋朝坊郭户也分主户和客户,并分为十等户,有的地方仅将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有的地方却将坊郭主、客户混通分为十等。这在第一编第二章中已作交代。
坊郭十等户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坊郭户的阶级状况。韩琦说:“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户,非臣独知,是从来兼并之家。” 但他并未说明“城郭有物业户”的具体户等,因为大府、大州和小县、小镇、小市的差别颇大。尽管如此,关于坊郭上、下户的区分,仍有一些具体记载。
宋仁宗庆历时,“尝诏河北州军坊郭第三等、乡村第二等,每户养被甲马一匹,以备非时官买” 。从此诏的精神看,坊郭第三等以上户约略相当于乡村第一、二等户。更细致的划分,见于文彦博之说:“诸州郡坊郭第四等户、县郭第三等、乡村第二等以上户,生计从容,皆须养马,以代徒步之劳。” 他又将州坊郭第四等户与县坊郭第三等户平列。《庆元条法事类》卷7《监司巡历》和卷48《科敷》规定:“诸坊郭品官之家免科配。若营运与民争利,在镇、寨、城、市及第一等、县第三等、州第四等者,并不免。”这与文彦博之说是一致的,又补充了镇、市等坊郭第一等户与县坊郭第三等户为相应户等。
当然,坊郭第一等户内部彼此间有相当大的财产差距。尹洙上奏说,“臣窃见陕西坊郭第一等人户中甚有富强数倍于众者”,建议“于逐州第一等户中推排上户家产”,另定“富强户”、“高强户”和“极高强户”,以增加科配数额。 此种情况当然不会限于陕西。
何者属坊郭下户,宋朝也有一些具体记载和规定。宋仁宗时,在河东路宁化军,以“人户物力次第”划分坊郭户等,“人户全少,城郭主、客十等,共三十四户,内五等已上只十五户,其余六等已下贫弱之家共有一十九户” 。宋神宗时实行免役法,规定“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役钱。 宋徽宗时推行均籴,也规定“坊郭第六等以下、乡村第五等以下免均” 。看来坊郭第六等户以下,一般是作为“贫弱之家”的。宋高宗诏令“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 。当时还一度规定“乡村第四等、坊郭第七等已下人户并与放免”免行钱。 看来坊郭第七等户以下大致与乡村第五等户相当。
但是,上述坊郭户等的区分也不可能绝对化。如宋仁宗时,河东辽州又小又穷,“第四等一户,开饼店为活,日掠房钱六文”,“第五等一户韩嗣,家业二十七贯文” 。前一户虽属州坊郭第四等户,绝非是“兼并之家”。坊郭上户和下户的户等差别,至多只是表明城市中富贵和贫贱的大致分野。此外,坊郭户中自然也有“中等得过之家” ,上述辽州的坊郭第四等户可能属此种类型。
事实上,坊郭户的阶级结构自然要比乡村户复杂。 宋时坊郭上户,包括“中等得过之家”,大致有以下几类成分。
一、官户、吏户、地主、幹人。宋朝城市作为政治中心,一部分官户和吏户自然是居住于城市。宋室南渡后,湖州城“去宋行都最近”,“宋诸王公钟鸣鼎食,邸第相望” ,成为宗室诸王公的聚居地之一。宋宁宗时南郊赦文说:“今仰州县,自今官户税物,官司自行就坊郭管揽门户幹人名下催理。”所谓官户,当然不光是在职官,也包括寄居官、致仕官、闲官之类。“士大夫发迹垄亩”,“自村疃而迁于邑,自邑而迁于郡者亦多矣” 。官户宅第在城市,其府第幹人也自然在“坊郭管揽门户”。北宋名臣富弼在洛阳,“未第时,家于水北上阳门外”,后“致政,筑大第于至德坊” 。司马光反对变法,曾长期居住洛阳,担任闲官,“买田二十亩于尊贤坊北,辟以为园”,取名独乐园。 北宋人称“洛阳衣冠之渊薮,王公将相之圃第鳞次而栉比” 。
宋朝作为一个农业社会,大多数乡村户的户籍是某州府某县某乡某里,而少数坊郭户的户籍不用乡里,而用坊,因为城市的最基层行政区划是坊。如南宋官员刘安世“本贯吉州安福县丛桂坊” 。在《宝祐登科录》中,有少数人的户籍即是坊,表明他们出身于坊郭户,今列举于下:
第二甲第九人赵珤,本贯南剑州剑浦县状元坊,寄居石溪,父为户。
第二甲第十二人孙砺,本贯鄂州江夏县城北兴贤坊,自为户。
第三甲第十一人谭方平,本贯吉州永新县双桂坊,父为户。
第三甲第三十三人黄梦荐,本贯吉州吉水县坊郭,曾祖为户。
第三甲第七十四人陈泳,本贯吉州泰和县文秀坊,祖为户。
第四甲第六十人夏诜仲,本贯建宁府建阳县同□坊。
第四甲第七十一人胡炎发,本贯吉州庐陵县具庆坊,父为户。
第四甲第九十人吴之道,本贯福州永福县宣化坊,祖为户。
第四甲第九十七人李核,本贯吉安府安福县朝真坊,祖为户。
第四甲第一百六十九人张申,本贯澧州澧阳县儒林坊,祖为户。
第五甲第三十八人薛嵎,本贯温州永嘉县在城梯雲坊。
第五甲第四十八人张详荣,本贯潼川府郪县鹤林坊。
第五甲第八十六人胡炎午,本贯潭州醴陵县名仙坊,祖为户。
第五甲第九十六人曾肃翁,本贯广州番禺县联桂坊,祖为户。
第五甲第一百十人陈元发,本贯抚州临川县兴鲁坊,自为户。
上述科举及第者的阶级出身不详,但入仕为官后,自然成为坊郭官户的组成部分。宋时一些城市的坊巷名即与官户有关。台州城状元坊,“以陈侍郎公辅释褐第一,故名”,另一状元坊,“嘉泰二年,吴守英隽以叶淙魁武科,故名”,綦内翰巷,“绍兴中,綦内翰崇礼居之,故名”,黄甲巷,“天圣中,以丞厅小吏王珏发愤读书,同兄琥登科,故名”。仙居县五坊中,有四坊都因科举入仕而命名。
宋时部分吏户也是坊郭户,这在前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一节中已有所交代。又如“朱承逸居霅(湖州)之城东门,为本州孔目官,乐善好施”,后其孙和曾孙又科举登第或为官。
宋朝针对某些地主居住城市的情况,规定“民有物力在乡村而居城郭,谓之遥佃户” 。如“南城人刘生别业在城南三十里,地名鲤湖,时往其所检视钱谷”,他手下有仆人 ,当是地主无疑。又“福唐梁绲居城中,尝往其乡永福县视田,一仆毛公操舟” ,也相类似。
尽管坊郭上户只有一部分是地主,而这一部分无疑是宋朝地主阶级的一个阶层。坊郭上户和乡村上户同属民户的范畴,但坊郭上户须负担屋税等“城郭之赋” ,其社会地位与乡村上户多少有些差别。
二、房主。宋朝城市房屋出租业发达。在开封府,“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官私舍宇居止,比比皆是” ,“百官都无屋住,虽宰执亦是赁屋” 。穆修说他“半年住京,延伺一命,虽室有十钱之物,亦尽为薪米、屋直之费” 。欧阳修诗说:“嗟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闲坊僦古屋,卑陋杂里闾。” 这也是官户僦居的一例。
宋时官户兼房主的实例也不少。宋真宗“出内库钱五百万,赎故宰相吕端居第,赐其子藩”,认为吕藩“僦舍日得千钱,可以赡养” 。宋神宗时,商人刘佐任市易务监官,“负市易钱十八万缗”,“籍本家日入屋租偿官,限二年输纳,不足,物产没官” 。可知他又是每年收房租达数万贯的大房产主。宋哲宗时,御史中丞胡宗愈“税周氏之第以居,每月僦直一十八千”,“其业主三班奉职周知哲” ,是从九品官。
应当指出,并非所有出租房产者都是坊郭上户。前述河东路辽州一家饼店,虽为四等户,然“日掠房钱六文”,每月一百八十文。开德府等地“后街小巷闲慢房屋,多是下户些小物业,每间只赁得三文或五文” ,此类房主自然不算坊郭上户。
司马光说:“月掠房钱十五贯,足供日用。” 这是当时一般富裕房主的收入水平。宋神宗时的户马法规定,北方城市“以屋契钱为物力,用住宅计者,元契三千缗,房钱计者二千缗,各养一马。其住宅、房钱相兼者,以分数纽折” 。房钱二千贯应为年收入,相当于司马光所说“足供日用”收入水平的十一倍有余。南宋前期记载说,“豪右兼并之家占据官地,起盖房廊,重赁与人,钱数增多,小人重困”,“富家巨室,〔竞〕造房廊,赁金日增” 。房产成为牟利的手段,传子传孙的财富。按南宋人的法律概念,“屋主有责求于店客”,与“田主取偿于佃户”,“财主索债于贷户” 相类似。
三、商人。宋代有关城市商人的记载甚多,其中行商又往往成为流动人口。张方平指出,开封府的“大商富贾,坐列贩卖,积贮倍息,乘上之令,操其奇利,不知稼穑之艰难,而粱肉常余,乘坚策肥,履丝曳彩,羞具、屋室过于侯王” 。南宋临安府“富室多是外郡寄寓之人,盖此郡凤凰山谓之客山,其山高木秀皆荫及寄寓者。其寄寓人多为江商海贾,穹桅巨舶,安行于烟涛渺莽之中,四方百货,不趾而集,自此成家立业者众矣” 。尽管有很多“寄寓人”,并且流动经商,但临安府仍成为他们的定居地点。此外,如外贸港口广州“多蕃汉大商” ,泉州“富商巨贾,鳞集其间” 。南宋后期的襄阳,“商贾连樯,列肆殷盛,客至如林” 。王元粹诗说:“日暮津头闻打鼓,越商巴贾卸船来。” 两浙路的江阴军并非大城市,也有许多“富商大贾”,“居民富饶,井邑繁盛” 。小至一些镇市,如太平州黄池镇和荆南府沙市,也成为“客商所聚”的著名镇市。 上海前身的华亭县青龙镇“瞰松江上,据沪渎之口,岛夷、闽、粤、交、广之途所自出,风樯浪舶,朝夕上下,富商巨贾、豪宗右姓之所会” 。南宋后期鄂州青山矶市,有郝经诗称:“通衢万家市,巴商杂越旅。” 可知从市府到镇市,富商大贾确为宋时坊郭上户的组成部分。
四、贷主。宋代城市的借贷业相当发达,其借贷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少官户没落之时,也负债累累。宰相吕端死后,“第已质于人”,宋真宗为之赎还,后其子吕藩又“表献居第,求加赐予,且言负人息钱甚多” 。宋仁宗时,“富人孙氏,京师大豪,专榷财利,负其息者,至评取物产及其妇女” 。这个孙姓“大豪”自然是高利贷主。另一种借贷方式称为“行钱”。“凡富人以钱委人,权其出入,而取其半息,谓之行钱。富人视行钱如部曲也。或过行钱之家,设特位,置酒,妇人出劝,主人乃立侍。富人逊谢,强令坐,再三乃敢就位”。开封府有“大桶张氏者,以财雄长京师”,“其行钱孙助教家”,助教是从九品官,大约是出钱买得的官位,但在“张氏子”面前,却如同仆役。
宋时有一种更普遍的借贷业,便是质库。“江北人谓以物质钱为解库,江南人谓为质库” 。借贷者“以物质钱”,到期加付利息赎回。韩琦说:“今兼并之家例开质库,置课场。” 北宋末,金军一度撤离开封城下,官府在“依旧开铺”令中,也将“质库、铺户”并提 ,反映开封质库之盛。在南宋临安城,“府第富豪之家质库,城内外不下数十处,收解以千万计” 。由于质库业的发达,至晚在南宋中期,已为富人“出钱”“雇倩”别人“开张质库营运”制定了专门条法,以别于一般“私债”。 质库往往实行月利率制,《数书九章》卷18《推求典本》一题中,“典库”的“月息利二分二厘”,即2.2%。袁采认为,“质库月息自二分至四分”,算是“中制”,而“典质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 。
五、手工业主。商业、租屋业和质库业,似可作为宋代城市经济的三大支柱。手工业显然不是城市经济的重要部门,但也毕竟出现了一些大手工业主。宋仁宗时,开封府杜昇、李庆等六户,“每年于晋州折博务入纳茶一十万斤,在京榷货务入纳见钱五万贯文”,从晋州“请生矾,于京师重煎货卖”,他们买进的生矾,最多达每年七十二万二千余宋斤。他们实行工商业兼营,在竞争中压倒了晋州官营炼矾工场。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向官府缴纳货款和赋税达十五万八千三百四十五贯。 其炼矾工场显然有相当大的规模。“许大郎者,京师人,世以鬻面为业”,“增磨坊三处,买驴三四十头,市麦于外邑”,“每夕分命幹奴守直于磨傍” ,也是个大磨坊主。宋时有专门从事纺织的机户,南宋临安府还出现“机坊”,从事各种纺织品生产。 “临安丰乐桥侧开机坊周五家” ,大约就是机坊主。
六、揽户。宋代包揽代纳人户赋税,从中牟利者,称揽户。揽户遍布城乡,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涉及阶级的划分。揽户往往与官吏勾结,或自身即是官吏及其子弟亲戚。从某些记载看,揽户也有“城居”者。 “中下税户有合纳州仓者,米亦不来,但止附钱与在城揽人,使就此自籴而输之” 。
以上所列举者,自然不足以概括坊郭上户的全部阶级状况。应当指出,宋时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贷主、房主等几位一体的身份。“湖州城南市民许六者,本以货饼饵蓼糤为生,人呼曰许糖饼。获利日给,稍有宽余,因出子本钱于里闾之急缺者,取息比他处稍多,家业渐进”,“贫民不能偿,或鬻妻卖子” 。这是商人兼贷主的一例。宋徽宗时,荆湖一带“产茶州县在城铺户、居民多在城外置买些地土,种植茶株,自造茶货,更无引目,收私茶相兼转般入城,与里外铺户私相交易,或自开张铺席,影带出卖” 。这又是坊郭茶铺户兼地主的实例。南宋前期,临安府“珠子行人姓任者”,被宋高宗宠信的医官王继先“收其珠铺珠子,约十余万缗”,“又拘收其田产” 。“德安府人黄二”,“家市缣帛”,有庄在城外之西罗村。 此类都属地主兼商人。“临川市民王明居廛间贩易,赀蓄微丰,买城西空地为菜园,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受佣累岁” 。王明在城内经营菜园,并采取雇佣制。朱熹外祖父家是徽州城里头号富商,“其邸肆生业几有郡城之半,因号半州祝家” 。看来他至少是商人兼房主、贷主,甚至也可能兼地主。
当然,对上述几位一体现象的理解不应绝对化。南宋初张守说:“窃谓兼并之家物业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营运钞物,初无田亩,坐役乡里,似太优幸。” 朱熹在南康军劝谕上户赈粜,就提及“或无田产,却有营运,蓄积米谷、钱物之家”,“在城上户二十五名,共认赈粜米一万一千六百三十五石” 。可知这二十五家“在城上户”中,应有一部分商人不兼地主。
宋代坊郭上户积聚了巨额财富。宋真宗时,“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 。宋仁宗时与西夏交战,“借大姓李氏钱二十余万贯,后与数人京官名目以偿之” 。宋徽宗时,京东的首富“兴仁府一户万延嗣家业一十四万二千贯” 。北宋末,开封府城搜刮金银,奉献金军,“广福坊李隶已纳金六百七十四两,银一万四千七百四两九钱;葛关金六百两,银三千五百七两” 。可见坊郭上户财富的一斑。
但是,正如北宋末年郑望之对金人所说:“京师四方客旅买卖多,遂号富庶,人家有钱本,多是停塌、解质,舟船往来兴贩,岂肯闲著钱买金在家顿放。” 前引张守之说,“兼并之家物业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营运钞物”。可知宋时坊郭上户的“钱本”,即资本,主要仍用于商业、借贷业、房产业等,而对手工业投资不多。这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中有一定普遍性。宋朝传世史籍相当丰富,有关私人大手工业的记载颇为稀缺,似非偶然。
中国古代的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往往同地产相结合。人们常说中国古代有官僚、地主和商人三位一体的情况,这是事实,但形成三位一体又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如“平江城北民周氏,本以货麸面为生业,因置买沮洳陂泽,围裹成良田,遂致富赡。其子纳赀售爵,得将仕郎” 。由于地租收入比较稳定,商业经营反而有一定风险,故商人往往投资土地。周氏父子以商发家,以田产致富,最后通过“纳赀售爵”而步入仕途,可为一例。当然,宋代社会既有三位一体的情况,也有不是三位一体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宋朝坊郭下户大致有以下几类成分。
一、小商贩。坊郭户中的小商贩,如宋仁宗时,辽州城中,“第七等一户高荣,家业共直十四贯文省,其人卖松明为活” 。《夷坚志》对坊郭户中的小商贩有很多记述。“洪州崇真坊北有大井,民杜三汲水卖之,夏日则货蚊药以自给”,“弟佣于饼家” 。“〔鄱〕阳城中,民张二以卖粥为业” 。“刘十二,鄱阳城民也,居槐花巷东,以佣书自给” 。“王良佐居临安观桥下,初为细民,负担贩油” 。“临安荐桥门外太平桥北细民张四者,世以鬻海蛳为业,每浙东舟到,必买而置于家,计逐日所售,入盐烹炒”,“改货煎豆腐以赡给” 。“福州城西居民游氏家素贫,仅能启小茶肆,食常不足” 。“福州怀安县津浦坊民郑四以鬻羊为生” 。“饶州市贩细民鲁四公煮猪羊血为羹,售人,以养妻、子,日所得不能过二百钱” 。在南宋后期的建康府句容县,“凡邑之民,次第高下,号十等户,虽负贩小夫,下至植蔬鬻饼之徒,稍能经营者在焉” 。小商贩的服务范围很广,有的尚有小店铺,有的只是负担驱车沿街叫卖。
二、工匠。陆游诗称成都府城中“锦机玉工不知数” ,可知当地织匠和玉工为数甚多。“饶州民严翁为桶匠,居城外和众坊” 。“处州松阳民王六八,〔以〕箍缚盘甑为业” 。“侯官县市井小民杨文昌,以造扇为业” 。“乐平螺坑市织纱卢匠,娶程山人女” 。“乐平桐林市童银匠者,为德兴张舍人宅打银,每夕工作” 。又有“乐平县杭桥市染工程氏” 。上引记述有城内、城外草市以至小市的工匠,大体都属个体劳动。“鄱阳城内”,“淳熙中,染坊余四与吴廿二者,铺肆相望,而余之力薄,遣一子投募染工,役作中夜始息” 。余四本人虽开染坊,其子还须“投募染工”,“役作”十分辛苦,显然也属坊郭下户。又如“饶民江廿三居永宁寺东街,为结络匠” ,由于他从事首饰业,比较富裕,家中有“仆”,但仍应属小规模个体经营。
三、人力、女使等被雇者。宋代城市中雇人力、女使等,即男女仆役的情况相当普遍。关于人力和女使的性质,留待以后另作介绍。在开封府、临安府等地,“凡雇觅人力、幹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至牙人” 。但当时雇人力和女使似主要用于非生产性事业,这也反映宋代农业社会的发展水平。所雇人力、女使等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临时的,情况各不相同。如开封府城“食店”中有“行菜者”,“不容差错,一有差错,坐客白之主人,必加叱骂,或罚工价,甚者逐之” 。“行菜者”属长期雇佣者。在临安府,“官员士夫等人欲出路,还乡,上官赴任,游学,亦有出陆行老,顾倩脚夫、脚从,承揽在途服役,无有失节” ,这又是属临时性的。
从具体的实例看,前引记载中洪州民杜三“弟佣于饼家”,余四之子“投募染工”,都是被雇者。“湖州民蔡七长大有力,受人佣,故足迹遍闾巷” 。他长期被雇,似并非固定为某家服役。“鄱阳市人江友以庸力自给,一生不娶妻,老而强健,负担不衰” 。“舒州民燕五在市煎货糍饵,淳熙十六年四月,一男子自通为曹一,求备舂粉,使令之役,衣饭外不请工钱,燕留之为仆” 。“平江城中草桥屠者张小二”,后“改业,为卖油家作仆” 。“黄州市民李十六开茶肆于观风桥下”,“其仆崔三”自称是“受佣于人”,“月得顾直不过千钱,常不足给用” 。宋时人力、女使等被雇者,雇主支付“工价”,即“工钱”,是偿付雇佣劳动的一种方式。
以上列举者自然不足以概括坊郭下户的全部阶级状况。例如朱熹谈到南康军坊郭下户中有“极贫秀才” 。宋时因印刷业的发达,文化教育大为普及。福州号称“城里人家半读书” 。南宋后期,临安“都城内外”,“乡校、家塾、舍馆、书会,每一里巷须一二所,弦诵之声,往往相闻” 。《警世通言》卷23《乐小舍拼生觅偶》依原注,是采自南宋话本《喜乐和顺记》,其中说到“喜将仕(郎)家有一个女儿,小名顺娘,小乐和一岁,两个同学读书”,在“喜将仕馆中上学”,可见学馆还可招收女生。因城市教育的发达,“浮沉闾里间”,“斗籴供晡旦”,“廛商是邻畔”的穷书生,在坊郭下户中占一定比例,是不足为怪的。如北宋开封府“相国寺东录事巷”居住一个名叫冯贯道的书生,“举进士不偶”,“以训童子为业,二十余年如一日”,“月得钱不过数千,曾何足以宽衣食计” 。
总的看来,坊郭户的阶级结构较为复杂。即以僧道户而论,按某些统计资料,城市中的寺观似比乡村更为密集。城市中还居住各种伎艺人、娼妓、游手、乞丐之类。此外,坊郭户中流动人口也大于乡村户,故在某些统计中,坊郭户中客户所占比例要大于乡村户中客户所占比例。 当然,流动人口多,并不影响对坊郭户的阶级状况的分析。
关于坊郭上户和下户的比例,如宋宁宗时,汉阳军城中“除能自食者约千家,尚有二千家,皆是贫乏籴食之人” 。所谓“贫乏籴食”,是指家境贫寒,没有什么存粮,只能依靠微薄的收入,不时零籴几宋斗几宋升以维生,即前述所谓“斗籴供晡旦”,乃“下户日籴之家” 。至于“能自食者”,也仅有一部分属坊郭上户。宋代坊郭下户占了坊郭户的大多数,应是无可置疑的。
在宋代坊郭户中,贫富差距往往比乡村户更加悬殊。司马光诗反映了开封的情况,一方面是“土偶长尺余,买之珠一囊,安知杼轴劳,何物为蚕桑”;另一方面是“妻儿日憔悴,囊钱与盎米,薪木同时匮,败衣不足准,搏手坐相视” 。南宋末方回说:“尝观市井之民,百工技艺,富商大贾,鲜衣美食,不知农务,长子育孙。陶朱贩粥而致千金,汉之洒削鼎食,马医击钟,市民也。惟游手细民最苦,无能之人,乞丐满路,穷民也。” 少数坊郭上户固然过着纸醉金迷、灯红酒绿的生活,而大多数“街市小民”,“以数百钱为资生之策”,“一日失业,则一日不食” ,生计艰窘,一部分甚至挣扎在死亡线上。
坊郭上户和下户中某些人户的阶级地位亦非固定不变,这与整个宋代社会的阶级状况相似。特别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农业社会中,经商或可暴富,亦可骤贫。前述湖州许六本是小商贩,后却发财致富,以高利贷刻剥贫民。又如“其人本豪民,遭乱家破,与妻行乞于市”,但后又“遂成富家” 。然而一些人户阶级地位的升降,并不会改变坊郭户阶级结构的基本格局。坊郭上户和下户成员的流动性,也同样成为坊郭户阶级结构稳定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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