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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阶级结构—— 坊郭户的阶级结构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52:44 0


宋朝城市人口无疑比前代有了相当的增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州县城市,特别是一些大城市人口密集程度愈来愈高,往往突破城墙界限,在城外形成新的居民区——草市。二是除州县城外,小镇市有了很大发展。

据《元丰九域志》统计,宋神宗时,有府、州、军、监297个,县1135个。由于各府、州、军、监一般以所辖某个县城作为治所,其中“诸路州、府治二县者,凡十有二”,如开封府城又是开封和祥符两县的县城,临安府城又是钱塘和仁和两县的县城 ,故实际上有州县城市1123个。

城墙自古以来,事实上成为城乡的分界线。因坊郭户的不断增加,各州县城往往不能容纳众多的人口,加之其他各种因素,在城外往往出现草市。五代时,“天下兵争,凡民居在城外,率居草屋,以成市里,以其价廉功省,猝遇兵火,不至甚伤财,以害其生也”,可称为“草市” 。苏轼谈到淮南宿州的情形,说:“自唐以来,罗城狭小,居民多在城外。本朝承平百余年,人户安堵,不以城小为病。兼诸处似此城小人多,散在城外,谓之草市者甚众。” 宋时“草市”一词,在较多场合下即是指城外沿城形成的新居民区,然而并非一定是“率居草屋,以成市里”。宋时另一些记载,特别是宋诗中的“草市”,则往往就是指市。 有些城外沿城形成的新居民区草市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甚至超过城区。开封、临安等大城市都在周城外设厢,作为城市区划的一部分。临安城南厢在宋孝宗时户口十四万,宋宁宗时达四十万。 宋时州县坊郭户口的普遍增长,使城墙丧失了城乡分界线的作用。按南宋法规,若发生火灾,“其外县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县同)并镇、寨官依州都监法” ,也就是说,草市火灾按城市火灾处置。

宋代大城市有一些明确的户口统计。宋真宗时,北京大名府“城中居民”,“主、客合数万家” 。天禧五年(公元1021年),东京开封府的坊郭户,不包括城外九厢草市,官方统计约为97750户。 宋仁宗时,广州只有子城,城外坊郭户“蕃、汉数万家”。 南宋中期,广州有“十万人家” 。宋哲宗时,杭州城内“约计四五十万人,里外九县主、客户口共三十余万” 。北宋末,太原府城被金军包围,“数十万坐守危城” 。杭州在南宋初升临安府,宋宁宗时,“都城居民以户计者十一万二千有奇” 。建康府在北宋后期,“民之藉于坊郭,以口计者十七万有奇,流寓商贩、游手往来不与”,南宋中后期人口达“数十万” 。长江中游的鄂州,在南宋时约有十万户 ,城外的南草市,亦称南市,“沿江数万家”,已成鄂州的主要市区。 陆游诗说,成都府“城中繁雄十万户” 。泉州“城内画坊八十,生齿无虑五十万”,“阛阓余十万家” 。南宋初,金军“屠洪州”,“杀城中老小七万余人” 。绍兴府在南宋后期,“城中数万户,鱼鳞相比” 。宋朝出现一批人口密集,并较可信的坊郭户口统计数字,这在中国古代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坊郭户大多脱离农业,“通都大邑,不耕而食者十居七八” 。城市人口的多少,归根结底,取决于农业生产的水平,取决于乡村人口能够提供多少余粮。宋朝拥有一批人口在十万人以上的城市,这是宋代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在当时世界上无疑是首屈一指的。大城市的人口密集,固然有政治因素,但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工商业者队伍的扩大。

宋代在县以下还有大批镇市,作为小工商业点。《元丰九域志》关于镇的记载略有残缺,共计1878个,今将各府、路镇数开列于下:


东京开封府31镇 西京河南府22镇
南京应天府13镇 北京大名府20镇
京东东路29镇 京东西路32镇
京西南路66镇 京西北路61镇
河北东路108镇 河北西路52镇
永兴军路90镇 秦凤路78镇
河东路19镇淮 南东路62镇
淮南西路113镇 两浙路75镇
江南东路54镇 江南西路52镇
荆湖南路23镇 荆湖北路44镇
成都府路163镇 梓州路355镇
利州路120镇 夔州路77镇
福建路25镇 广南东路36镇
广南西路58镇

市的地位略低于镇,数量更多于镇。如临安府有11镇,19市 ,庆元府有5镇,22市 ,建康府有14镇,33市 ,可知其数目的确可用成千上万、星罗棋布加以形容。此外,宋朝县以下的城、关、寨、堡往往具有军事意义,但其中一部分也是小工商业点。

宋朝坊郭户的范围相应于城市发展的实际状况,不以州县城内的居民为限,包括了草市和镇、市的居民。县城居民称“县坊郭”,镇的居民称“镇坊郭” ,故宋人有时称“州府县镇城郭等第户” 。按照南宋法规,凡“镇、寨、城、市”的居民都属坊郭户。 宋神宗时推行保甲法,也规定“诸城外草市及镇、市内保甲毋得附入乡村都保” 。当时各路乡村保丁共计6764201人,而草市与镇、市保丁计230528人,约为乡村保丁数的三十分之一。 北方沿边河北、河东和陕西“三路坊郭镇市人户依条合排充不教阅保甲” 。按照规定,凡是每户有两丁,则一丁充保丁,如单丁户、女户之类自然不出保丁,故保丁数应少于户数。在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全国主、客户合计为15684129户。 由于种种原因,当时的统计数字并不准确,但上述草市和镇、市的保丁数,及其与乡村保丁数的比例,也不能说全无参考价值。估计宋时草市和镇、市的坊郭户数无疑应有几十万户。宋神宗时,重新划分县尉与巡检两类官员的职责范围,“县尉但主草市以里,其乡里盗贼悉委巡检” 。可知宋时城乡分界线并不是城墙,而是草市与乡村的交界。此类规定和统计也表明了坊郭户和乡村户的区分。

宋朝坊郭户分布不均,少数大城市的坊郭户口在总户口数中比例甚大,甚至超过乡村户口数,如前述宋哲宗时的杭州城乡户口,即是一例。但绝大多数州县则乡村户口远多于坊郭户口。

宋朝坊郭户也分主户和客户,并分为十等户,有的地方仅将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有的地方却将坊郭主、客户混通分为十等。这在第一编第二章中已作交代。

坊郭十等户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坊郭户的阶级状况。韩琦说:“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户,非臣独知,是从来兼并之家。” 但他并未说明“城郭有物业户”的具体户等,因为大府、大州和小县、小镇、小市的差别颇大。尽管如此,关于坊郭上、下户的区分,仍有一些具体记载。

宋仁宗庆历时,“尝诏河北州军坊郭第三等、乡村第二等,每户养被甲马一匹,以备非时官买” 。从此诏的精神看,坊郭第三等以上户约略相当于乡村第一、二等户。更细致的划分,见于文彦博之说:“诸州郡坊郭第四等户、县郭第三等、乡村第二等以上户,生计从容,皆须养马,以代徒步之劳。” 他又将州坊郭第四等户与县坊郭第三等户平列。《庆元条法事类》卷7《监司巡历》和卷48《科敷》规定:“诸坊郭品官之家免科配。若营运与民争利,在镇、寨、城、市及第一等、县第三等、州第四等者,并不免。”这与文彦博之说是一致的,又补充了镇、市等坊郭第一等户与县坊郭第三等户为相应户等。

当然,坊郭第一等户内部彼此间有相当大的财产差距。尹洙上奏说,“臣窃见陕西坊郭第一等人户中甚有富强数倍于众者”,建议“于逐州第一等户中推排上户家产”,另定“富强户”、“高强户”和“极高强户”,以增加科配数额。 此种情况当然不会限于陕西。

何者属坊郭下户,宋朝也有一些具体记载和规定。宋仁宗时,在河东路宁化军,以“人户物力次第”划分坊郭户等,“人户全少,城郭主、客十等,共三十四户,内五等已上只十五户,其余六等已下贫弱之家共有一十九户” 。宋神宗时实行免役法,规定“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役钱。 宋徽宗时推行均籴,也规定“坊郭第六等以下、乡村第五等以下免均” 。看来坊郭第六等户以下,一般是作为“贫弱之家”的。宋高宗诏令“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 。当时还一度规定“乡村第四等、坊郭第七等已下人户并与放免”免行钱。 看来坊郭第七等户以下大致与乡村第五等户相当。

但是,上述坊郭户等的区分也不可能绝对化。如宋仁宗时,河东辽州又小又穷,“第四等一户,开饼店为活,日掠房钱六文”,“第五等一户韩嗣,家业二十七贯文” 。前一户虽属州坊郭第四等户,绝非是“兼并之家”。坊郭上户和下户的户等差别,至多只是表明城市中富贵和贫贱的大致分野。此外,坊郭户中自然也有“中等得过之家” ,上述辽州的坊郭第四等户可能属此种类型。

事实上,坊郭户的阶级结构自然要比乡村户复杂。 宋时坊郭上户,包括“中等得过之家”,大致有以下几类成分。

一、官户、吏户、地主、幹人。宋朝城市作为政治中心,一部分官户和吏户自然是居住于城市。宋室南渡后,湖州城“去宋行都最近”,“宋诸王公钟鸣鼎食,邸第相望” ,成为宗室诸王公的聚居地之一。宋宁宗时南郊赦文说:“今仰州县,自今官户税物,官司自行就坊郭管揽门户幹人名下催理。”所谓官户,当然不光是在职官,也包括寄居官、致仕官、闲官之类。“士大夫发迹垄亩”,“自村疃而迁于邑,自邑而迁于郡者亦多矣” 。官户宅第在城市,其府第幹人也自然在“坊郭管揽门户”。北宋名臣富弼在洛阳,“未第时,家于水北上阳门外”,后“致政,筑大第于至德坊” 。司马光反对变法,曾长期居住洛阳,担任闲官,“买田二十亩于尊贤坊北,辟以为园”,取名独乐园。 北宋人称“洛阳衣冠之渊薮,王公将相之圃第鳞次而栉比”

宋朝作为一个农业社会,大多数乡村户的户籍是某州府某县某乡某里,而少数坊郭户的户籍不用乡里,而用坊,因为城市的最基层行政区划是坊。如南宋官员刘安世“本贯吉州安福县丛桂坊” 。在《宝祐登科录》中,有少数人的户籍即是坊,表明他们出身于坊郭户,今列举于下:


第二甲第九人赵珤,本贯南剑州剑浦县状元坊,寄居石溪,父为户。

第二甲第十二人孙砺,本贯鄂州江夏县城北兴贤坊,自为户。

第三甲第十一人谭方平,本贯吉州永新县双桂坊,父为户。

第三甲第三十三人黄梦荐,本贯吉州吉水县坊郭,曾祖为户。

第三甲第七十四人陈泳,本贯吉州泰和县文秀坊,祖为户。

第四甲第六十人夏诜仲,本贯建宁府建阳县同□坊。

第四甲第七十一人胡炎发,本贯吉州庐陵县具庆坊,父为户。

第四甲第九十人吴之道,本贯福州永福县宣化坊,祖为户。

第四甲第九十七人李核,本贯吉安府安福县朝真坊,祖为户。

第四甲第一百六十九人张申,本贯澧州澧阳县儒林坊,祖为户。

第五甲第三十八人薛嵎,本贯温州永嘉县在城梯雲坊。

第五甲第四十八人张详荣,本贯潼川府郪县鹤林坊。

第五甲第八十六人胡炎午,本贯潭州醴陵县名仙坊,祖为户。

第五甲第九十六人曾肃翁,本贯广州番禺县联桂坊,祖为户。

第五甲第一百十人陈元发,本贯抚州临川县兴鲁坊,自为户。


上述科举及第者的阶级出身不详,但入仕为官后,自然成为坊郭官户的组成部分。宋时一些城市的坊巷名即与官户有关。台州城状元坊,“以陈侍郎公辅释褐第一,故名”,另一状元坊,“嘉泰二年,吴守英隽以叶淙魁武科,故名”,綦内翰巷,“绍兴中,綦内翰崇礼居之,故名”,黄甲巷,“天圣中,以丞厅小吏王珏发愤读书,同兄琥登科,故名”。仙居县五坊中,有四坊都因科举入仕而命名。

宋时部分吏户也是坊郭户,这在前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一节中已有所交代。又如“朱承逸居霅(湖州)之城东门,为本州孔目官,乐善好施”,后其孙和曾孙又科举登第或为官。

宋朝针对某些地主居住城市的情况,规定“民有物力在乡村而居城郭,谓之遥佃户” 。如“南城人刘生别业在城南三十里,地名鲤湖,时往其所检视钱谷”,他手下有仆人 ,当是地主无疑。又“福唐梁绲居城中,尝往其乡永福县视田,一仆毛公操舟” ,也相类似。

尽管坊郭上户只有一部分是地主,而这一部分无疑是宋朝地主阶级的一个阶层。坊郭上户和乡村上户同属民户的范畴,但坊郭上户须负担屋税等“城郭之赋” ,其社会地位与乡村上户多少有些差别。

二、房主。宋朝城市房屋出租业发达。在开封府,“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官私舍宇居止,比比皆是” ,“百官都无屋住,虽宰执亦是赁屋” 。穆修说他“半年住京,延伺一命,虽室有十钱之物,亦尽为薪米、屋直之费” 。欧阳修诗说:“嗟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闲坊僦古屋,卑陋杂里闾。” 这也是官户僦居的一例。

宋时官户兼房主的实例也不少。宋真宗“出内库钱五百万,赎故宰相吕端居第,赐其子藩”,认为吕藩“僦舍日得千钱,可以赡养” 。宋神宗时,商人刘佐任市易务监官,“负市易钱十八万缗”,“籍本家日入屋租偿官,限二年输纳,不足,物产没官” 。可知他又是每年收房租达数万贯的大房产主。宋哲宗时,御史中丞胡宗愈“税周氏之第以居,每月僦直一十八千”,“其业主三班奉职周知哲” ,是从九品官。

应当指出,并非所有出租房产者都是坊郭上户。前述河东路辽州一家饼店,虽为四等户,然“日掠房钱六文”,每月一百八十文。开德府等地“后街小巷闲慢房屋,多是下户些小物业,每间只赁得三文或五文” ,此类房主自然不算坊郭上户。

司马光说:“月掠房钱十五贯,足供日用。” 这是当时一般富裕房主的收入水平。宋神宗时的户马法规定,北方城市“以屋契钱为物力,用住宅计者,元契三千缗,房钱计者二千缗,各养一马。其住宅、房钱相兼者,以分数纽折” 。房钱二千贯应为年收入,相当于司马光所说“足供日用”收入水平的十一倍有余。南宋前期记载说,“豪右兼并之家占据官地,起盖房廊,重赁与人,钱数增多,小人重困”,“富家巨室,〔竞〕造房廊,赁金日增” 。房产成为牟利的手段,传子传孙的财富。按南宋人的法律概念,“屋主有责求于店客”,与“田主取偿于佃户”,“财主索债于贷户” 相类似。

三、商人。宋代有关城市商人的记载甚多,其中行商又往往成为流动人口。张方平指出,开封府的“大商富贾,坐列贩卖,积贮倍息,乘上之令,操其奇利,不知稼穑之艰难,而粱肉常余,乘坚策肥,履丝曳彩,羞具、屋室过于侯王” 。南宋临安府“富室多是外郡寄寓之人,盖此郡凤凰山谓之客山,其山高木秀皆荫及寄寓者。其寄寓人多为江商海贾,穹桅巨舶,安行于烟涛渺莽之中,四方百货,不趾而集,自此成家立业者众矣” 。尽管有很多“寄寓人”,并且流动经商,但临安府仍成为他们的定居地点。此外,如外贸港口广州“多蕃汉大商” ,泉州“富商巨贾,鳞集其间” 。南宋后期的襄阳,“商贾连樯,列肆殷盛,客至如林” 。王元粹诗说:“日暮津头闻打鼓,越商巴贾卸船来。” 两浙路的江阴军并非大城市,也有许多“富商大贾”,“居民富饶,井邑繁盛” 。小至一些镇市,如太平州黄池镇和荆南府沙市,也成为“客商所聚”的著名镇市。 上海前身的华亭县青龙镇“瞰松江上,据沪渎之口,岛夷、闽、粤、交、广之途所自出,风樯浪舶,朝夕上下,富商巨贾、豪宗右姓之所会” 。南宋后期鄂州青山矶市,有郝经诗称:“通衢万家市,巴商杂越旅。” 可知从市府到镇市,富商大贾确为宋时坊郭上户的组成部分。

四、贷主。宋代城市的借贷业相当发达,其借贷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少官户没落之时,也负债累累。宰相吕端死后,“第已质于人”,宋真宗为之赎还,后其子吕藩又“表献居第,求加赐予,且言负人息钱甚多” 。宋仁宗时,“富人孙氏,京师大豪,专榷财利,负其息者,至评取物产及其妇女” 。这个孙姓“大豪”自然是高利贷主。另一种借贷方式称为“行钱”。“凡富人以钱委人,权其出入,而取其半息,谓之行钱。富人视行钱如部曲也。或过行钱之家,设特位,置酒,妇人出劝,主人乃立侍。富人逊谢,强令坐,再三乃敢就位”。开封府有“大桶张氏者,以财雄长京师”,“其行钱孙助教家”,助教是从九品官,大约是出钱买得的官位,但在“张氏子”面前,却如同仆役。

宋时有一种更普遍的借贷业,便是质库。“江北人谓以物质钱为解库,江南人谓为质库” 。借贷者“以物质钱”,到期加付利息赎回。韩琦说:“今兼并之家例开质库,置课场。” 北宋末,金军一度撤离开封城下,官府在“依旧开铺”令中,也将“质库、铺户”并提 ,反映开封质库之盛。在南宋临安城,“府第富豪之家质库,城内外不下数十处,收解以千万计” 。由于质库业的发达,至晚在南宋中期,已为富人“出钱”“雇倩”别人“开张质库营运”制定了专门条法,以别于一般“私债”。 质库往往实行月利率制,《数书九章》卷18《推求典本》一题中,“典库”的“月息利二分二厘”,即2.2%。袁采认为,“质库月息自二分至四分”,算是“中制”,而“典质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

五、手工业主。商业、租屋业和质库业,似可作为宋代城市经济的三大支柱。手工业显然不是城市经济的重要部门,但也毕竟出现了一些大手工业主。宋仁宗时,开封府杜昇、李庆等六户,“每年于晋州折博务入纳茶一十万斤,在京榷货务入纳见钱五万贯文”,从晋州“请生矾,于京师重煎货卖”,他们买进的生矾,最多达每年七十二万二千余宋斤。他们实行工商业兼营,在竞争中压倒了晋州官营炼矾工场。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向官府缴纳货款和赋税达十五万八千三百四十五贯。 其炼矾工场显然有相当大的规模。“许大郎者,京师人,世以鬻面为业”,“增磨坊三处,买驴三四十头,市麦于外邑”,“每夕分命幹奴守直于磨傍” ,也是个大磨坊主。宋时有专门从事纺织的机户,南宋临安府还出现“机坊”,从事各种纺织品生产。 “临安丰乐桥侧开机坊周五家” ,大约就是机坊主。

六、揽户。宋代包揽代纳人户赋税,从中牟利者,称揽户。揽户遍布城乡,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涉及阶级的划分。揽户往往与官吏勾结,或自身即是官吏及其子弟亲戚。从某些记载看,揽户也有“城居”者。 “中下税户有合纳州仓者,米亦不来,但止附钱与在城揽人,使就此自籴而输之”

以上所列举者,自然不足以概括坊郭上户的全部阶级状况。应当指出,宋时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贷主、房主等几位一体的身份。“湖州城南市民许六者,本以货饼饵蓼糤为生,人呼曰许糖饼。获利日给,稍有宽余,因出子本钱于里闾之急缺者,取息比他处稍多,家业渐进”,“贫民不能偿,或鬻妻卖子” 。这是商人兼贷主的一例。宋徽宗时,荆湖一带“产茶州县在城铺户、居民多在城外置买些地土,种植茶株,自造茶货,更无引目,收私茶相兼转般入城,与里外铺户私相交易,或自开张铺席,影带出卖” 。这又是坊郭茶铺户兼地主的实例。南宋前期,临安府“珠子行人姓任者”,被宋高宗宠信的医官王继先“收其珠铺珠子,约十余万缗”,“又拘收其田产” 。“德安府人黄二”,“家市缣帛”,有庄在城外之西罗村。 此类都属地主兼商人。“临川市民王明居廛间贩易,赀蓄微丰,买城西空地为菜园,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受佣累岁” 。王明在城内经营菜园,并采取雇佣制。朱熹外祖父家是徽州城里头号富商,“其邸肆生业几有郡城之半,因号半州祝家” 。看来他至少是商人兼房主、贷主,甚至也可能兼地主。

当然,对上述几位一体现象的理解不应绝对化。南宋初张守说:“窃谓兼并之家物业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营运钞物,初无田亩,坐役乡里,似太优幸。” 朱熹在南康军劝谕上户赈粜,就提及“或无田产,却有营运,蓄积米谷、钱物之家”,“在城上户二十五名,共认赈粜米一万一千六百三十五石” 。可知这二十五家“在城上户”中,应有一部分商人不兼地主。

宋代坊郭上户积聚了巨额财富。宋真宗时,“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 。宋仁宗时与西夏交战,“借大姓李氏钱二十余万贯,后与数人京官名目以偿之” 。宋徽宗时,京东的首富“兴仁府一户万延嗣家业一十四万二千贯” 。北宋末,开封府城搜刮金银,奉献金军,“广福坊李隶已纳金六百七十四两,银一万四千七百四两九钱;葛关金六百两,银三千五百七两” 。可见坊郭上户财富的一斑。

但是,正如北宋末年郑望之对金人所说:“京师四方客旅买卖多,遂号富庶,人家有钱本,多是停塌、解质,舟船往来兴贩,岂肯闲著钱买金在家顿放。” 前引张守之说,“兼并之家物业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营运钞物”。可知宋时坊郭上户的“钱本”,即资本,主要仍用于商业、借贷业、房产业等,而对手工业投资不多。这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中有一定普遍性。宋朝传世史籍相当丰富,有关私人大手工业的记载颇为稀缺,似非偶然。

中国古代的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往往同地产相结合。人们常说中国古代有官僚、地主和商人三位一体的情况,这是事实,但形成三位一体又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如“平江城北民周氏,本以货麸面为生业,因置买沮洳陂泽,围裹成良田,遂致富赡。其子纳赀售爵,得将仕郎” 。由于地租收入比较稳定,商业经营反而有一定风险,故商人往往投资土地。周氏父子以商发家,以田产致富,最后通过“纳赀售爵”而步入仕途,可为一例。当然,宋代社会既有三位一体的情况,也有不是三位一体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宋朝坊郭下户大致有以下几类成分。

一、小商贩。坊郭户中的小商贩,如宋仁宗时,辽州城中,“第七等一户高荣,家业共直十四贯文省,其人卖松明为活” 。《夷坚志》对坊郭户中的小商贩有很多记述。“洪州崇真坊北有大井,民杜三汲水卖之,夏日则货蚊药以自给”,“弟佣于饼家” 。“〔鄱〕阳城中,民张二以卖粥为业” 。“刘十二,鄱阳城民也,居槐花巷东,以佣书自给” 。“王良佐居临安观桥下,初为细民,负担贩油” 。“临安荐桥门外太平桥北细民张四者,世以鬻海蛳为业,每浙东舟到,必买而置于家,计逐日所售,入盐烹炒”,“改货煎豆腐以赡给” 。“福州城西居民游氏家素贫,仅能启小茶肆,食常不足” 。“福州怀安县津浦坊民郑四以鬻羊为生” 。“饶州市贩细民鲁四公煮猪羊血为羹,售人,以养妻、子,日所得不能过二百钱” 。在南宋后期的建康府句容县,“凡邑之民,次第高下,号十等户,虽负贩小夫,下至植蔬鬻饼之徒,稍能经营者在焉” 。小商贩的服务范围很广,有的尚有小店铺,有的只是负担驱车沿街叫卖。

二、工匠。陆游诗称成都府城中“锦机玉工不知数” ,可知当地织匠和玉工为数甚多。“饶州民严翁为桶匠,居城外和众坊” 。“处州松阳民王六八,〔以〕箍缚盘甑为业” 。“侯官县市井小民杨文昌,以造扇为业” 。“乐平螺坑市织纱卢匠,娶程山人女” 。“乐平桐林市童银匠者,为德兴张舍人宅打银,每夕工作” 。又有“乐平县杭桥市染工程氏” 。上引记述有城内、城外草市以至小市的工匠,大体都属个体劳动。“鄱阳城内”,“淳熙中,染坊余四与吴廿二者,铺肆相望,而余之力薄,遣一子投募染工,役作中夜始息” 。余四本人虽开染坊,其子还须“投募染工”,“役作”十分辛苦,显然也属坊郭下户。又如“饶民江廿三居永宁寺东街,为结络匠” ,由于他从事首饰业,比较富裕,家中有“仆”,但仍应属小规模个体经营。

三、人力、女使等被雇者。宋代城市中雇人力、女使等,即男女仆役的情况相当普遍。关于人力和女使的性质,留待以后另作介绍。在开封府、临安府等地,“凡雇觅人力、幹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至牙人” 。但当时雇人力和女使似主要用于非生产性事业,这也反映宋代农业社会的发展水平。所雇人力、女使等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临时的,情况各不相同。如开封府城“食店”中有“行菜者”,“不容差错,一有差错,坐客白之主人,必加叱骂,或罚工价,甚者逐之” 。“行菜者”属长期雇佣者。在临安府,“官员士夫等人欲出路,还乡,上官赴任,游学,亦有出陆行老,顾倩脚夫、脚从,承揽在途服役,无有失节” ,这又是属临时性的。

从具体的实例看,前引记载中洪州民杜三“弟佣于饼家”,余四之子“投募染工”,都是被雇者。“湖州民蔡七长大有力,受人佣,故足迹遍闾巷” 。他长期被雇,似并非固定为某家服役。“鄱阳市人江友以庸力自给,一生不娶妻,老而强健,负担不衰” 。“舒州民燕五在市煎货糍饵,淳熙十六年四月,一男子自通为曹一,求备舂粉,使令之役,衣饭外不请工钱,燕留之为仆” 。“平江城中草桥屠者张小二”,后“改业,为卖油家作仆” 。“黄州市民李十六开茶肆于观风桥下”,“其仆崔三”自称是“受佣于人”,“月得顾直不过千钱,常不足给用” 。宋时人力、女使等被雇者,雇主支付“工价”,即“工钱”,是偿付雇佣劳动的一种方式。

以上列举者自然不足以概括坊郭下户的全部阶级状况。例如朱熹谈到南康军坊郭下户中有“极贫秀才” 。宋时因印刷业的发达,文化教育大为普及。福州号称“城里人家半读书” 。南宋后期,临安“都城内外”,“乡校、家塾、舍馆、书会,每一里巷须一二所,弦诵之声,往往相闻” 。《警世通言》卷23《乐小舍拼生觅偶》依原注,是采自南宋话本《喜乐和顺记》,其中说到“喜将仕(郎)家有一个女儿,小名顺娘,小乐和一岁,两个同学读书”,在“喜将仕馆中上学”,可见学馆还可招收女生。因城市教育的发达,“浮沉闾里间”,“斗籴供晡旦”,“廛商是邻畔”的穷书生,在坊郭下户中占一定比例,是不足为怪的。如北宋开封府“相国寺东录事巷”居住一个名叫冯贯道的书生,“举进士不偶”,“以训童子为业,二十余年如一日”,“月得钱不过数千,曾何足以宽衣食计”

总的看来,坊郭户的阶级结构较为复杂。即以僧道户而论,按某些统计资料,城市中的寺观似比乡村更为密集。城市中还居住各种伎艺人、娼妓、游手、乞丐之类。此外,坊郭户中流动人口也大于乡村户,故在某些统计中,坊郭户中客户所占比例要大于乡村户中客户所占比例。 当然,流动人口多,并不影响对坊郭户的阶级状况的分析。

关于坊郭上户和下户的比例,如宋宁宗时,汉阳军城中“除能自食者约千家,尚有二千家,皆是贫乏籴食之人” 。所谓“贫乏籴食”,是指家境贫寒,没有什么存粮,只能依靠微薄的收入,不时零籴几宋斗几宋升以维生,即前述所谓“斗籴供晡旦”,乃“下户日籴之家” 。至于“能自食者”,也仅有一部分属坊郭上户。宋代坊郭下户占了坊郭户的大多数,应是无可置疑的。

在宋代坊郭户中,贫富差距往往比乡村户更加悬殊。司马光诗反映了开封的情况,一方面是“土偶长尺余,买之珠一囊,安知杼轴劳,何物为蚕桑”;另一方面是“妻儿日憔悴,囊钱与盎米,薪木同时匮,败衣不足准,搏手坐相视” 。南宋末方回说:“尝观市井之民,百工技艺,富商大贾,鲜衣美食,不知农务,长子育孙。陶朱贩粥而致千金,汉之洒削鼎食,马医击钟,市民也。惟游手细民最苦,无能之人,乞丐满路,穷民也。” 少数坊郭上户固然过着纸醉金迷、灯红酒绿的生活,而大多数“街市小民”,“以数百钱为资生之策”,“一日失业,则一日不食” ,生计艰窘,一部分甚至挣扎在死亡线上。

坊郭上户和下户中某些人户的阶级地位亦非固定不变,这与整个宋代社会的阶级状况相似。特别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农业社会中,经商或可暴富,亦可骤贫。前述湖州许六本是小商贩,后却发财致富,以高利贷刻剥贫民。又如“其人本豪民,遭乱家破,与妻行乞于市”,但后又“遂成富家” 。然而一些人户阶级地位的升降,并不会改变坊郭户阶级结构的基本格局。坊郭上户和下户成员的流动性,也同样成为坊郭户阶级结构稳定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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