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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阶级结构—— 农民与国家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15:53:49 0


考察宋代乡村下户和客户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不可能不涉及他们与国家关系这个重大因素。乡村下户和客户同国家的关系,大致可分两个方面。一是双方的直接关系,例如官田佃农须缴纳“公田之赋” ,乡村下户和客户的税役负担之类。二是以乡村下户和客户为一方,国家为一方,乡村上户、官户等为一方的三角关系,包括国家权力对地租和高利贷的保护和调节,对人户身份差别和主佃依附关系的控制和调节。乡村上户、官户等向乡村下户和客户转嫁税役负担之类。

关于官田佃农的“公田之赋”,国家对地租、高利贷、身份差别、依附关系等的干涉之类,在前面章节已有交代。本章着重介绍乡村下户和客户的税役负担。

宋朝原则上对全体臣民都课以赋役,然而在具体细节上,又存在种种差别,如有官户和民户之别,有乡村户和坊郭户之别,有乡村主户和客户之别,有乡村上户和下户之别,以下分税和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税。宋时乡村各种苛捐杂税,以财产税为主,人丁税为辅,财产税或按田地的多寡肥瘠,或按户等,或按家业钱、税钱等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实行摊派,各种摊派方式互相交错重叠。

(一)乡村客户的赋税负担。宋时规定男子二十岁或二十一岁至五十九岁为丁 ,丁税是遍征乡村主、客户的赋税,以男丁为征收对象,“民户岁各有丁身钱,州县按籍拘催,虽一夫不可幸免” 。丁税的征收,限于四川以外的南方各路。如淮南舒州一带“侨户出丁钱” ,广东路征“客丁钱” 。但在实际上乡村主户和客户的丁税额或有差别。如宋仁宗皇祐时,将福建路的丁米,“泉州、兴化军旧纳七斗五升者,主户予减二斗五升,客户减四斗五升。漳州纳八斗八升八合者,〔主户〕减三斗八升八合,客户减五斗八升八合” 。这三州军主户丁米减至五宋斗,客户丁米减至三宋斗。又如在镇江府,“税户、客户惟丹徒并输丁,而丹阳、金坛二邑有税则无丁,其输丁者客户而已,每丁所输或二尺,或四尺”

食盐的摊派,也是乡村客户的一项重要负担。宋朝实行榷盐制,以各种方式向民间抑配官盐。如“每岁散官盐与民,谓之蚕盐,折纳绢帛” 。宋仁宗时,陈州“客户等蚕盐一斤,一例折作见钱一百文”。又经以小麦和钱币反复折变,最后“计每斤土盐却纳三百五十文” 。更有甚者,则“蚕盐不支,而偿绢不免”,“州县均敷盐钞”,“往往计口授之” ,实际上是另加一重新税。宋时不少地区有所谓“客户乾食盐钱” ,也是专门摊派于乡村和坊郭客户的一种赋税。此类赋税“不系屋税、田赋,出于浮客”,或“计丁配之”,也有“计口买盐”,并不限于摊派男丁。 又如海南岛“琼州、昌化、万安、朱崖军民户,乡村、坊郭第一至第三等每丁逐月买盐一斤,第四、第五等及客户、僧道、童行每丁逐月半斤”,宋神宗时,规定“两等盐各减半” 。这又是一种配买盐的方式。

宋朝有些地区的蚕盐和盐钱又逐步演变为丁税。南宋前期记载说:“未行钞盐以前,两浙民户每丁官给蚕盐一斗,令民输钱一百六十六,谓之丁盐钱。皇祐中,许民以宋朝阶级结构—— 农民与国家 绢从时价折纳,谓之丁绢。自行钞法后,官不给盐,每丁增钱为三百六十,谓之身丁钱。” 淮南路也有类似情况。

此外,宋神宗时,王安石推行青苗法,向人户贷款取息,此法断断续续施行到北宋末。青苗法规定:“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 实际执行时,如河北路“每户支钱,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年利率60%。 后来青苗钱年利率改为每年20%。

总的看来,宋朝遍征乡村主、客户的税目不多,但这并不意味着乡村客户的赋税负担不重,因为还须估计乡村上户、官户等向乡村客户转嫁赋税负担的问题,这留待后面再作论述。

(二)乡村下户的赋税负担。宋朝乡村中的重要赋税和负担,如两税、丁税、役钱、和买、和籴、科配等,往往是遍征乡村上户和下户,但也顾及了户等差别。如两税为土地税,但其“支移、折变”又有“先富后贫,自近及远”,“择近便处令下户输纳” 的原则。宋仁宗庆历时,“淮南、江、浙、荆湖等州军”的“夏税见钱一例科折,内第一等折纳小绫,每匹一贯六百六十文省,官绢每匹二贯八百五十文省,其第二等已下至客户并折纳小麦,每斗三十四文省” 。宋哲宗时,规定陕西“第一、第二等户支移三百里内,第三等、第四等户二百里内,第五等户一百里内” 。泉州惠安县“以夏税〔折〕变秆草,秋税〔折〕变黑豆”,“然非产力及第三等以上不〔折〕”

丁税的征收,不少地区也有户等差别。宋孝宗乾道时,“绍兴府上四等每七丁共纳绢一匹,第五等每十丁共纳绢一匹”,“处州上四等户每五丁共纳绢一匹,五等户每八丁共纳绢一匹” 。连州丁税,“夏秋各一料丁米,分五等”,乡村上三等户“每一口折纳丁米四斗,计钱一贯二十文省”,第四等户“每一口折纳丁米二斗四升,计钱六百二十五文省”,第五等户“每一口折纳丁米七升三合,计钱二百一十文省,无〔田客〕丁同” 。这些都是乡村下户丁税少于乡村上户的实例。

和买绢帛与和籴粮草,在不少场合下也按户等分等摊派,或按人户一定数额以上的家业钱摊派,故乡村下户可不摊派或少摊派。《庆元条法事类》卷48《科敷》规定:“诸人户应科配,当职官躬亲品量,依等第均定。”在原则上按户等摊派,故有“常岁科配,皆出富室” 之说。

灾年赋税的减免和倚阁,尤其体现了户等差别,优待乡村下户的原则。如役钱一般是灾年不得减免,但按“司农寺法,灾伤,第四等已下户应纳役钱而饥贫者,委州县闻于提举司考实,以免役剩钱内量数除之” 。宋孝宗时,绍兴府和严州发生严重水灾,诏令“人户纳今年夏税,内漂坏屋宇第四等以下户并与蠲免,第三等以上户蠲免一半;淹〔浸〕屋宇第四等以下户并与倚阁,三等以上户倚阁一半”

二、役。宋时的役,有夫役、职役、兵役之类。

(一)夫役。宋时劳役称夫役或工役,“夫役谓科差丁夫役使” ,也可称差夫。官府雇募丁夫,则称雇夫。宋朝虽有厢军等从事杂役,但只是部分地取代了人户的夫役负担。宋朝民间差夫的负担是相当沉重的,雇夫在很多场合下也是实行强差,而只支付微薄的雇值。南宋初,有臣僚指出:“和雇之弊,则不偿其钱,谓之白作。” 特别是紧急的战时运输和修城、治理黄河等,大规模征调夫役,对广大乡村下户和客户造成极大的痛苦和骚扰。如宋太宗至道时,因陕西对李继迁的战争,“百姓馈送粮草,死者十余万人”,“关西父哭子,弟哭兄,妻哭夫,悲哀之声,感动行路” 。类似记载不少。南宋宋伯仁诗描写役夫的困苦说:“挑泥锹宋朝阶级结构—— 农民与国家 无休日,失业妻儿有叹声。两个布衫寒透骨,半盂蒸饭冷无羹。” 很多非战时的大役,也有大量役夫“力竭饿死”、病死等记录。

宋时夫役的摊派原则,或“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贵共分力役” ,则不论乡村主户和客户,或“计田出丁” ,则限于乡村主户。宋仁宗嘉祐时,福州侯官县“疏导渠浦六十九,延袤一百二十五里,田主以四分,佃户以六分开淘,借盘水利者,亦以四分助之” 。这是乡村上户及其佃户分担的形式。

后来又出现了按户等分摊夫役的情况。宋神宗元丰时,开封“诸县保甲每起夫役,不计家产厚薄,但以丁口均差,故下户常艰于力役”,官员刘琯主张“调夫不计丁之多少,而计户之上下” 。当时开封夫役似仅限于乡村主户。宋哲宗元祐时,吴安持奏:“州县夫役旧〔法〕以人丁、户口科差,今元祐令自第一至第五等皆以丁差,不问贫富,有偏重偏轻之弊。”他主张“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得到宋廷批准。 元符时,郓州知州胡宗师指出:“差夫五等之法,出夫不均,乞以人户物业田产总计所置贯百,或差人夫,或出夫钱,皆以贯百均出。” 事实上,按户等差夫的办法仍延续至南宋。如四川一些州运送军粮,“上自三等,每户有出一夫者,出两三夫者” 。台州修城,“调五县上、中之产,得丁夫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一工”

应当指出,按户等差夫并非南宋差夫的唯一方式。例如修安庆府城,“计人户产钱起丁夫,通役二万夫” 。淮西运粮,“官司敷之税户,税户抑勒佃户,税户每三四十千起一夫,未免有鬻产之患,佃户以为投之死地,父子夫妻相顾号泣而后行” 。某些地区兴修水利,也实行“耕者出力,而田主出谷以食之” 的原则。

宋时摊派夫役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单纯按丁差夫,固然主要由乡村下户和客户服役,即使以户等、顷亩、产钱等摊派,乡村上户也往往迫令其佃农服役,或出钱雇贫民下户服役。

(二)职役。宋朝职役又称吏役、更徭、差徭、徭役等,特别是徭役一词,易于同劳役混淆。其实,吏役大体包括乡村基层政权头目和州县衙门公吏,与夫役显然有别。吏役实行轮差,则谓之差役;实行雇募,则谓之雇役。宋朝职役制度及其演变,情况十分复杂,士大夫们议论极多。但就乡村下户和客户的负担而言,夫役应重于职役。

宋朝职役就轮差部分,即差役而言,其基本原则还是按人户财产多寡进行摊派,注重户等差别。例如在北宋前期至中期,职役原则上即由乡村上三等户轮差充任。

宋时乡村下户和客户服差役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按规定制度服役。如北宋前期可“招客户”充收商税的拦头。乡村下户服差役的名目有壮丁、拦头、乡书手、斗子、掏子等。 但并非所有的乡村下户和客户都须服差役,例如其中的单丁户规定不服差役。在人口密集地区,差役名额有限,也有部分乡村下户无须轮充差役。如两浙路在宋神宗熙宁前,“第五等旧无役” 。宋哲宗元祐时,成都府路“所有第四等往往更不应役,第五等则并不差充” 。变法派张璪说:“自四等以降,旧役本轻,而当役之年复又疏阔。” “疏阔”是指轮差年限间隔较长。

第二,在人口稀少的州县,乡村上户不够轮差,“新旧循环,非鳏寡孤独不能无役”,甚至“客户尚不免诸色役”

第三,因乡村上户用各种方式逃避差役,将差役转嫁于乡村下户,“有贫弱之家而不免于重役” 。如南宋时,在海南岛,“富豪之家贿赂公行,以计规免;中下之户频年被扰,不得休息”。类似情况决不限于一时一地。

差役的性质是个复杂的问题。但大体上说,乡村上户服差役,可以成为其武断乡曲的特权;乡村下户服差役,往往成为他们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出现“中产下户”,“破家殒命” 的悲剧。宋仁宗初记载,川蜀“押纲衙前,虽有酬奖;户下小客,最受辛勤” 。乡村上户按规定充衙前,押送纲运,驱使其“户下小客”充运输苦力。结果是“小客”成为差役的真正受害者,而乡村上户却可得到“酬奖”。

(三)兵役。宋朝原则上实行募兵制,但乡兵,即民兵,仍大多实行强征,却不脱离生产,故乡村下户和客户仍有兵役负担。宋朝乡兵名目很多,其征调和编组方式各不相同,从户口分类的角度看,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有的乡兵,不分主、客户,一律抽丁编组。如自宋神宗时始,各地编组保甲,“凡选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 。但接着又规定“主户保丁”须在巡检司和县尉司上番。 尽管各地上番制度执行情况不一,仍显示了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区别。南宋时的荆襄义勇,“其间有上三等户取义勇一人,亦有四等、五等户者,亦取义勇一人。凡家产多者,可以枝梧,若家产少者,往往弃产遁逃” 。也有“请尽籍客户为义勇者”,“命一户而三丁者乃籍其一,以为义勇副军”

第二,有的乡兵只从乡村主户中抽丁编组。张方平说河北乡兵强壮“不拘等第贫富,但户有三丁者点一丁,五丁者点二丁,七丁者点三丁,八丁已上点至四丁而止” ,建议“若令户系三等已上者,据其元籍丁数尽取之,四等、五等者各减一丁”,“如此则贫下之户得以宽其力” 。其建议是否实行,是另一回事,但可知河北强壮的编组,不抽客户男丁。陕西义勇也是“凡主户三丁选一,六丁选二,九丁选三”

第三,有的乡兵从主户中抽丁编组,还照顾到户等的差别。宋仁宗时下诏:“河东所募强壮有习弩者,听自置,其第四等以下户官为给之。” 此处虽乡村上户和下户同充弩手,但置办弓弩时仍有户等差别。宋神宗时,广南东、西路枪手、土丁等,也是“第四等以上有丁三者,以一为之”,而第五等户免充。

宋朝不少名目的乡兵虽徒具形式,并无战斗力可言,却不同程度地给乡村客户和下户造成骚扰和痛苦。梅尧臣目睹宋仁宗康定时强征弓箭手的情景,写诗说:“三丁籍一壮,恶使操弓宋朝阶级结构—— 农民与国家 。州符今又严,老吏持鞭扑,搜索稚与艾,唯存跛无目。田闾敢怨嗟,父子各悲哭。南亩焉可事,买箭卖牛犊。愁气变久雨,铛缶空无粥。盲跛不能耕,死亡在迟速。” 宋神宗时,对保甲进行军训“教阅”,“保正、保长依倚弄权,坐索供给,多责赂遗,小不副意,妄加鞭挞,蚕食行伍,不知纪极” 。王巖叟历述自己的见闻,说农民当保丁,妨废农耕,并受到保长、保正和各级官吏的“鞭笞”和“诛求”,“有逐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而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炙烙其肌肤,以自至于残废而求免者,有尽室以逃,而不归者,有委老弱于家,而保丁自逃者”

尽管乡村下户和客户服兵役,也要经受种种痛苦和骚扰,但就总体而言,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夫役负担固然重于职役,而兵役负担似应轻于职役。

三、乡村下户和客户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乡村下户和客户对国家的赋役负担,其实并非单纯是他们和官府两方面的关系,而是涉及他们与官府以及官户、乡村上户、公吏、揽户等多方面的关系。宋朝摊派赋役,始终注意了乡村主户和客户的区别,乡村上户和下户的区别,原则上是对乡村上户从重,乡村下户和客户从轻。这大致有两方面原因。第一,因官户、乡村上户等占有大部分耕地,故乡村以财产税为主的赋税征收,只能以大土地所有者为重点。第二,宋朝对乡村下户和客户赋役负担的一系列减免规定,本是为了维护皇朝的统治秩序,避免阶级矛盾的激化。

在中国古代,实际执行法令条文时,总要打一个相当大的折扣。事实上,终宋一代,乡村下户和客户不可能得到轻徭薄赋的实惠,却成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从纵向看,宋朝役的负担还看不出加重的趋势,而税的负担却呈现了明显的加重趋势。乡村赋税的加重,一是加重旧税数额,或花样翻新,巧立名目,税上加税。例如宋时大多数地区的两税额,本来并不算重,然而其加税名目,如支移、折变、加耗、脚钱、斗面、斛面、大斗、大斛、呈样、预借、重催、头子钱、縻费钱、市例钱等,达几十种之多。乡村下户地少税少,本可几户至十几户将零碎的税物凑成整数,合为一份税钞送纳。然而不少贪官污吏不准下户合钞输税。“或七户各有税钱一文,自来共纳绢一尺者,今则各纳一尺”,“或十户各有米一升,自来共纳一斗,并省耗、仓耗各一升,计一斗二升者,今则各纳正色一升,省耗、仓耗各一升,共计三升,以此下等户极为不易” 。二是另设新税,如役钱、和买、折帛钱等。可知即使单就制度和规定看来,乡村下户和客户的税役负担已相当沉重。

此外,官户、乡村上户等转嫁税役负担的问题,更是不可忽略。由于宋时乡村赋税以财产税为主,即使是丁税和役,也往往有户等或财产差别。按理说,官户、乡村上户等应是赋役的主要直接承担者,所谓“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 ,即是表明了他们作为直接承担者的身份。但因官户、乡村上户等千方百计逃避或抗拒税役,宋朝税役不均的现象始终严重地存在。

北宋时,宋真宗也承认:“今天下税赋不均,富者地广租轻,贫者地蹙租重,由是富者益富,贫者益贫,兹大弊也。” 终宋一代,“贫者产去税存,富者有田无税”,“黠姓大家质剂为奸,占田累百,赋无一二,贫者以苦瘠之亩,荷数倍之输”,“税赋不均”,“此弊在在有之”

宋朝虽曾采用过检田、方田均税、手实、经界、推排等措施,事实上并不可能真正解决税役不均的普遍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因为此类措施无非要依靠地主、县吏、乡官等实行,“此皆豪家大姓实为之”,“厘改在其手,步算在其手,造籍在其手,虽亲戚故旧之产犹不容不隐,况纠正其自产哉”,结果只能是“赋税卒不得其实” 。“借如今日粗得平均,富者择地以兼并,贫者薄税以图售,卖买数年,复不均矣。兼税户割移,旧有条制,纵使逐户开析诸色税数,令卖买之日对簿书凿,而州县鲜得能吏,一付胥史,依旧为奸。况终无必得均平之理”

宋时官户、乡村上户等逃避和转嫁赋役负担的方式,堪称五花八门。例如诡名挟户,包括冒充乡村客户的诡名挟佃,冒充乡村下户的诡名子户,就是常见的方式。这在前分析乡村客户和下户阶级状况时,已作交代。

乡村客户和下户至少有一部分须为其主人“岁输租庸” ,“租”就是指税,“庸”就是指役。南宋中期《庆元条法事类》卷47《违欠税租》规定,如各种赋税到期不纳,“系佃户纳者,止追佃户”。华岳诗说:“老农锄水子收禾,老妇攀机女掷梭。黄绢已成空对喜,纳官还主外无多。” 宋时佃农或有直接代主“纳官”的义务,而地主反而对官府不承担纳税服役的义务。

有的佃农租种地主田地,“及其成也,出种与税而后分之” 。更有“富民之无赖者不肯输纳,有司均其数于租户”,“追逮耕田之人,使之代纳,农民重困” 。这同样也是转嫁赋税负担的一种方式。

除了对租田耕种的佃农外,乡村上户、官户等对拥有少量田地的乡村下户,也用各种方式转嫁赋役负担。或“奸民欲计免于赋役者,割数亩之地,加之数倍之赋,而收其少半之直”,或“富者受田不受税,以避力役”,“贫者欲速售其田”,“产去税存”,“往往依旧虚带家力、苗税在户,至有代纳数料,卖尽己业者”,甚至“虽有逃亡,犹挂欠籍”

有的乡村上户、官户等拒不承担税役,“势家巨室以不输王赋为能,相习成风,而有司惟困弱小户之是征” 。宋宁宗南郊赦也承认:“诸县所差保长催科,率是四等、五等下户,往往乡村多〔有〕豪右、官户倚势不输,每遇科较,鞭笞决挞,至有缘此鬻产陪纳破家,深可怜悯。” 这是因官户、乡村上户等“倚势不输”,而使当保长的乡村下户“陪纳”,甚至倾家荡产。

与官吏通同作弊,自然也是官户、乡村上户等转嫁赋役负担的重要方式。宋仁宗天圣时,京西路劝农使说,“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亦有贫民额外移税在户下”,“无由雪理” 。此类“豪右之家计嘱乡书”,“却与下户暗增色额”,使他们“更受俵寄之租” ,在宋代颇为常见。有的地主在灾年“或以佃户托名贫下,侥幸蠲减”,结果使“实贫下者尚有残欠” 。刘才邵在讨论民间赋税“积欠”时说,“豪强形势置而不问,中下人户独在所先,舍多急寡”,吏胥“受赇可知” 。这又是与官吏勾结,用拖欠的办法转嫁赋税负担。至于无定时、无定类、无定量的“科率”,也常出现“富人赂黠吏获免,而下户被其害” 的情况。

社会现象是复杂的,传世史料不可能对宋朝官户、乡村上户等转嫁赋役负担的情况和方式,有全面的叙述。但是,宋朝对乡村下户和客户赋役从轻的政策,经官户、乡村上户等转嫁赋役负担后,多半导致“宁忍取下户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

四、官吏和揽户的敲诈勒索。研究广大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实际赋役负担,就必须考虑官吏和揽户敲诈勒索的因素。

北宋陈舜俞说:“法取其一,吏取其二,因缘为奸,不可胜纪。” 南宋杨万里说:“上赋其民以一,则吏因以赋其十。” 两人具体估计有异,但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事实上,从各级官吏到县吏乡胥的贪污勒索,使广大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实际赋役负担大为加重,连宋人也已无法作出准确的估量。

宋时“州县督税,上下相急以剥民。里胥临门,捕人父子兄弟,送县鞭笞,血流满身,愁苦不聊生” 。北宋中期的石介写《彼县吏》讽刺诗说:“夏取麦兮秋取粟,笞匹红兮杖匹紫。酒臭瓮兮肉烂床,马余粱兮犬余饩。雀腹鼠肠容几何,虎噬狼贪胡无已!” 着力抨击了他们搜刮民脂民膏之余的奢侈生活。南宋赵汝鐩诗描写了胥吏督税的一个具体的情景:“旱曦赫空岁不熟,炊甑飞尘煮薄粥,翁媪饥雷常转腹,大儿嗷嗷小儿哭。愁死未死此何时,县道赋不遗毫厘,科胥督欠烈星火,诟言我已遭榜笞。壮丁偷身走出避,病妇抱子诉下泪。掉头不恤尔有无,多寡但照帖中字。盘鸡岂能供大嚼,杯酒安足直一醉。沥血祈哀容贷纳,拍案邀需仍痛詈,百请幸听去须臾。冲夜捶门谁叫呼,后胥复持朱书急,急符预借明年一年租。” 在灾年“饥雷常转腹”的情势下,乡村下户仍须承受胥吏辈毫不容情的勒索。

宋时的差役所以成为乡村下户,甚至部分乡村上户的负担,正是因为被差者在服役期间受到层出不穷的勒索。南宋记载说,“州县被差执役者,率中下之户,产业微薄,一为保正,鲜不破家坏产”。“方其始参也,馈诸吏,〔则谓之参役钱;及其既满也,又谢诸吏〕,则谓之辞役钱;知县迎送,僦夫脚,则谓之地〔里〕钱;节朔参贺,则谓之节料钱;官员下乡,则谓之过都钱;月认醋额,则谓之醋息钱”,“如此之类,不可悉数”

乡村下户和客户纳税之际,官吏们设置一道又一道关卡,反复勒索,如“呈样者有米,而探筒者亦有米,打锨者有米,而给钞者复有米” 。缴纳纺织品时,官吏“往往以退印为名,用油墨损污,或干没入官,甚者掩为己有”

宋廷为防范纳赋税时的各种弊端,曾制定禁令和措施,结果是每一项禁令和措施都适得其反。南宋初,“朝廷颁降斛样,本以革斗量轻重之弊”,而各地往往“令两夫持杴夹立,抄米入斛,时复按摇,务令坚实。较其多取之数,又过倍于用斗之时。人户反赂仓斗,愿依旧用斗量” 。宋朝规定人户税钞以盖印的“朱钞”作为缴纳凭证。结果“有民间输纳常赋,而不给以朱钞者;或已给却不行用,勒令再纳者” ;有“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货赂” ;有“奸胥增改钞额”,“至以十为百,以百为十” ,如此之类,不胜枚举。总之,在“受纳之间,巧弊百出,执役掌事皆老奸宿狯,视吾民犹家鸡圈豕,唯所咀啖焉”,“阴欺昼攫,纷然其间”

除官吏以外,宋朝还有专门承揽赋税,进行中间剥削的揽户,又称揽纳人或揽子。自北宋中期以降,揽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愈来愈大,至有“官户输纳多凭幹人,乡户则凭揽子” 之说。

揽户的成分比较复杂,如有“大驵绘、仕家子” 、“举人、伎术、道僧、公吏人” 、保长 等。宋朝禁止州县公吏充当揽户,规定“诸州县系公人揽纳税租者,杖八十”;“如吏人、乡书手揽纳税租,〔依〕受乞财物法”;“诸州县吏人、乡书手、专斗揽纳税租,而受乞财物者,加受乞监临罪三等,杖罪,邻州编管,徒以上配本州,许人告” 。这些规定从反面证明州县公吏充揽户之多。南宋后期记载说:“揽户,城居也。仓斗,亦城居也,或自为揽户,或身非揽户,而子婿亲戚为之,事同一家,臂指相应。” 总之,揽户与胥吏在某种程度上可谓是一身二任。

揽户们承揽赋税,主要是依仗“胥吏与揽子互为弊倖”,“揽子以重价取诸民户,而以半赂胥吏” 。南宋初,“秀州海盐县受纳米斛据揽人送纳,每石于人户处讨米一石六斗五升或一石七斗” 。“歙县贫民有以坟地税,当输正绵四分,折绵四分者,揽户以为就整则为绵二两,取其钱八百”,而实际上才“为钱八十耳” 。可知揽户的中间剥削很重。最恶劣者,甚至是“揽而不纳”

揽纳赋税的结果,往往是“民有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 。故宋廷以至某些地方官府时常下令限制揽纳赋税。但正如刘子翚所说:“受纳既艰,权归揽子。揽子与仓吏潜通腹心,相为唇齿,民户自输,则千端阻抑,揽子代纳,则一概通融。仓吏要民,民愤之;揽子要民,民甘之。盖依之虽若见侵,去之又患无托也。民听命于揽子,则又倍费矣。” 此段议论较为透彻地说明了宋时揽纳赋税所以兴盛的原因。

综上所述,宋朝的赋役负担是沉重的,成为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因素。在不少场合,因官府竭泽而渔,甚至完全剥夺了乡村下户和客户的生存和再生产能力。刘宰诗说:“丁钱曾几何,秋苗遗合勺。牌追甚星火,胥吏逾毒蠚,或云勾稽职,久矣废矩彟。催科苦重叠,受害遍贫弱。丁壮腹难枵,努力重锄获,老妇徒跣去,讵敢辞笞掠。” 宋代农民正是在沉重的赋役负担下,虽饥寒交迫,仍然“努力重锄获”,维持并发展了宋代的农业生产,使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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