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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汉人的丧葬习俗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24 11:10:28 0


当中国家庭中的家长去世后,其家庭要给他修建坟墓,还要在丧葬仪式中遵守那些几乎没完没了的规矩。1191年,一位不知名的儿子,在安葬了他的双亲后所写的祭文中,很好地表达了他在丧葬过程中所做的准备以及这样做的动机。此祭文大意为:“建造砖墓是为了给墓主提供持久的保护,因此修墓是行孝的善举。先父母一生辛劳,富有同情心而有孝心。因此我筹集钱款聘请了工匠修墓。现今我把先父母再葬于此,以使子孙后代能记住他们。”

丧葬礼的必要事项包括诸如给遗体清洗、穿戴和摆放,之后家人穿上孝服,准备丧礼,撰写墓志铭,选择墓地和下葬日期,安排送葬队伍,以及敬奉各种祭品(祭品的要求是根据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000年东周时期就已确立的礼仪制度)等。这些制度规矩在《礼仪》和《仪礼》中有描述。司马光所著的《司马氏书仪》为士大夫提供实践上的指导,指导他们如何合宜地敬重死者,并在尊重社会等级关系的前提下操办丧礼。欧阳修撰文给那些要参加丧礼的人,告诫他们不仅要防止混乱,更要懂得区别君子小人,遵循老幼以及社会伦理关系。

一个世纪后朱熹讲授《家礼》时,不再对建立复杂的礼仪感兴趣,转而描述了许多理想且简便实用的礼仪。他的著作对重要的礼仪活动进行了解说,但对于为什么要完全按他书上所说的方式行礼他并不解释。可能正是因为《家礼》的结构是手册式的,因此它在其后的几个世纪里广受欢迎,被人们当作关于礼仪标准的出版物。

家庭手册——是宋代儒家原教旨主义的产物——和官方文献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就如在经典中论述的那样,每个人在丧礼上都要遵守适当的规矩。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尽管儒家声称丧礼之事乃他们的领地,但佛教和道教都已侵入到这个有利可图的领地了。服务于丧礼的佛教“水陆道场”和道教“黄箓”两者都起源于10世纪,在当时大受欢迎,广泛流行。佛教的斋供是按“仙致食于流水,鬼致食于净地(陆)”之义而供的。斋供是具有宋代特色的一个现象,也是仅有的一个普度众生的佛教仪式。

墓葬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中国政治精英们的一项奢华的特权。在宋代,多数百姓连一口棺材或一块墓地也买不起,更拿不出钱来操办一场体面的葬礼。和那些战死者、被屠杀者、染上传染病而死者和因自然灾害而死者,以及死后没留下名姓的贫民、旅行者等一样,他们都被埋葬在公共墓地里。这些所谓的义冢、义阡、漏泽园坐落在城门之外的荒地里,靠近佛寺,用栅栏围绕而成。南宋京城杭州就管辖有12座义冢、漏泽园。

义冢——这是一个儒家和佛教共有的基本原则——代表了对其他人的社会责任,也代表了一种政府向百姓提供社会资源的义务。尽管义冢的维护由常平司管理,但官府的预算里是不包括负责给人操持丧事的佛道僧尼的费用的。一些有社会责任感、有权势的家族替代了官府做这项善事,而许多地方官因为出钱买地用作安葬数万具尸骨的善政而获得了良好的官声。尽管有着好的意图,但宋代社会与同时代的欧洲社会一样,在处理大规模死亡这样的紧急情况时还是显得没有效率。在发生战事、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灾害之后,许多无名尸骨经常被埋在乱葬岗中,导致了河道的干涸。1131年,南京(今商丘)遭到屠城后,知府叶梦得下令将4687具完整的、7万多具肢体不全的尸体埋葬在城周围的8个义冢里,通常在官府登记的乱葬岗中,男女是分葬的。

河南省三门峡南边挖掘出了一座保存得很完整的漏泽园,它从1104年一直使用到1116年。考古队发现849座南北朝向、纵横分布均匀的竖穴墓。大多数死者以不同的姿态被放置在特制的陶瓮中。有关这些死者和墓地的信息来自372块正方形或长方形的砖上所刻的碑铭。碑铭不仅告诉我们这些死者的姓名、年龄、出生地和下葬日期,坟墓的编号也表明这座墓地曾经是被有组织地进行管理的,其中有些碑铭还给出了安排丧葬礼仪的个人或团体的名称。

多数死者是当地的驻军士兵和做仆役的男人,许多埋在这个墓地的人——年龄从9岁到82岁——都曾住在当地的安济坊(医院)和居养院(收养70岁以上的男女)里。所有这些丧葬都是在地方政府的赞助下得以操办的,这些都记录在碑铭(有时候写得很简略)里,记录文字说,丧事记录是根据规定填写的。

暴尸是一种违背儒家伦理的行为,但由于缺乏适合做墓地的荒地,因而即使采取群葬,对于地方政府、个人以及团体来说,相关的开销也是相当昂贵的。尸体不能扔到城墙和村庄外面的荒郊野地或沟渠里,尽管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可能是由于操办丧葬事宜的经济负担过重,加上出于对公共卫生的顾虑,因此人们要及时地将死者埋葬。有时候穷人的尸体被装在棺材中放置在特别的储尸库中等候下葬,这种储尸库可以存放几千具尸体。

新儒学对蛮夷用火葬来破坏尸体的行径再三表示鄙夷和义愤。他们之所以反对是因为火葬使贫者和富者或劳心者和劳力者的尸体无法区分开来,而这对社会阶级关系造成了破坏。不过,从10世纪开始,火葬就已经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丧葬仪式,直到962年才被朝廷禁止。佛教寺庙负责火葬并保存骨灰。按规矩,尸体被放置在一个坐式佛像的位置上,肉身被火完全烧毁。有时不是用火葬,而是将尸体暴露在太阳之下——这是一种源自伊朗中亚的做法。在烧过或晒过后的尸骨中,据信会有阳气被保存下来,而阳气是由祖先传给子孙后代的。之后尸骨埋在佛寺属地或堆放在厅堂中。

司马光遵循而不是完全照抄《礼记注疏》所载的丧葬礼制,他说:“古者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而葬。皆头向北。”朱熹也说:“三月而葬。前期择地之可葬者。”一般的认识是,下葬应该尽可能快,但死后三个月才葬肯定是最极端的例子。不过在实际生活中,阻碍及时下葬的障碍有三个。

首先,大多数官员在远离家乡的地方去世,需要有足够的时间把尸体运到安葬地,通常这个地方是死者的家乡。其次,选择和购买下葬的风水宝地和根据良辰吉日之说确定下葬日期也要花费时间。此外,死者家族还要安排建造坟墓,制作内外两层的木质棺椁,准备明器,找人撰写和铭刻墓志铭(去世官员享有的特权),邀请和招待数以百计的来宾,赠送回礼以答谢客人的光临,最后还要操办具体的丧葬仪式,并组织好送葬队伍。

根据司马光的说法,“天子得为隧道(以通椁室)。自余皆悬棺而窆”,司马光评论道:“今疏土之乡,(棺材)亦直下为圹,或以石或以砖为藏,仅令容柩。以石盖之,每布土盈尺,实蹑之,稍增至五尺以上,然后用杵筑之。”后面的一条评论也证实了他的论述:“此法应施于今。”

这些垂直的竖井式墓室和唐代贵族地下墓穴中建造的小型墓室并不是一回事儿。墓“室”大小仅能容纳得下棺材、墓志铭碑和盖板。碑、板都是用石材刻制而成,它们都被放置在接近或正好在棺材的前面。墓志铭的作用是尽可能忠实地描述死者生平,向另外一个世界介绍死者生前是哪种人,这样死者能在那个世界里的等级中获得同样的地位。大量出土的宋代墓葬中的地契,就和墓志铭一样,其目的是介绍死者,让死者在另外的世界取得地位。地契被那些没有资格安放墓志铭的各个阶级的人用作碑铭的替代物。

士大夫及其妻子的典型的坟墓——宋代时按规矩他们是分别安葬的——非常简单。其坟墓用石、砖和木建造,中国各省都有发现。棺材放置于单墓中也是很恰当的设计,《宋史》说:“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方牖槛,棺内不得藏金宝珠玉。”

大多数宋墓的墓主并不是贵族(而在唐墓中正好相反),这些墓主都是中国社会其他精英集团的成员,特别是士大夫。这些精英阶层抛弃了汉唐贵族陵墓建筑的传统,坚守儒家教义和当时的社会规则。这个社会不再由讲究家族谱系的贵族所支配,而是建立在一个新的更加精英化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之上。宋代士大夫恢复并效仿周代的古制简制墓葬形式,并以此来反对唐代墓葬建筑的奢侈和浪费。这些适合大多数士大夫家庭的简制墓葬有助于推广儒家的丧葬礼仪。士大夫们不给死者修建地下墓室,特别是以承梁支撑的圆顶型结构墓室,这种结构有几个墓室,与“视死如生”的观念是一致的。

但即使是最简单的墓,在棺材下葬前后也需要有许多准备步骤。棺材由内外两层构成:外层包裹内层,内层安放尸体。内层称为“棺”,反映了棺材是为官所设计,也称作“官”,为木质;外层称为“椁”,可以有各种形状、类型,尽管按规矩其形状是头部大尾部小的直木板状。但是考古证据证实,宋代还继续建造和使用石墓和石棺材,特别是在江西和四川。

宋朝在许多方面遵从了墓葬行业传承已久的传统。外椁被放置进一个狭窄的墓穴里。墓穴内铺设了一层煤炭、石灰或石灰石,用于保护木质棺木免受水、虫侵害,延迟棺木的腐烂。狭窄的墓穴里还填满了用细沙、石灰和黄土混制而成的特殊黏合剂——这些物质会变得与金属和石头一样坚固(见图3)。给棺材使用耐用材料是孝子们要履行使父母尸体保持完好无损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东西对其父母的尸身产生损害,因为“去世父母的阳气会转给他们的儿子”,于是对尸体的保护就逐渐兴盛起来。

历史解析——汉人的丧葬习俗

图3 孙四娘子(996—1055)墓中的木质棺椁的纵向剖面图。其外椁周围填满了灰浆和白黏土(北宋,江苏江阴)

士大夫墓葬建筑式样简单,缺少装饰,这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然而这种墓葬与新儒学在其礼书中传授的丧葬要节俭、谦逊、简朴的观念是相符的。曾在唐朝失传的这种古典墓葬传统在宋代得到了强化和传承,通过这种对传统的强化和传承,士大夫阶层的自我认同意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并且通过其文化自觉确立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特权。这样一种明显的社会文化成效,也体现在墓志铭的撰述中,而且最终导致贵族式墓葬建筑几乎完全消失。这种贵族式墓葬建筑被华北的没有官职的地主吸收并延续了一段时期,但士大夫最终成功把他们的文化价值观和民族习俗当作整个中国社会(包括贵族、地主和商人)的特征。

这种简朴的墓葬形式迅速地在整个帝国流传开来,并获得了人们的认同——宋代以后,这成为除了高级贵族和皇室成员外的中国人的标准墓葬形式。这可以解释为一种文化上的胜利,也是士大夫阶层取代世袭贵族的政治理想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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