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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女性的教育和财产权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24 11:10:23 0


“一女,怜之,必嫁官人,不以与凡子。”这句话揭示了父母们对女儿远嫁他乡时的担忧。丈夫在其家庭中的地位和其自身才智的高低对新娘今后的生活是很重要的。已婚男人不必改变其生活方式——他与父母、外界的关系多少还是维持不变。而对于出嫁的女儿或寡妇来说,不仅其所在家庭要发生变化,而且其婚后或守寡后也将面临完全不一样的新生活。她在男家的地位更多的是一位儿媳,《女孝经》对其角色地位有很好的描述,儿媳的首要职责就是恪尽孝道,家人第一,她本人则处于末位。

儿媳通常被要求须依礼教的规定穿戴,其言语要符合经义,做事要敬诚乐善,她要像对待自己父母一样敬奉公婆。鸡鸣时分她就要洗手,漱口,穿戴好。她还要纺纱,裁衣,给祖宗灵位前供奉祭品。冬天,她要为公婆取暖;夏天给他们解暑。她没日没夜地服侍他们。这些规矩太过于理论化,也太过于严苛,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完全做到。

上流社会家庭的女性无疑是有办法来逃避,或以变通的方式来应对这些严厉的规矩。但公婆一旦发现儿媳有过错,他们可以要求儿子将她休掉;如果年轻的丈夫意志不够坚决,他就会屈从父母。陆游(1125—1210)在婚后不久就遭遇这样的情形,他20岁时将妻子唐婉休掉,后来他对此悔恨不已。1155年,他在绍兴的沈园偶遇前妻,她敬了他一杯“黄滕酒”,这杯酒促成了一次令人激动不已且不同寻常的互赠诗词的行动。在1183年的一首诗中,他表达了自己在30多年后,还保持着对前妻的深深爱意,并以她的口吻描述了最终导致他们婚姻结束的那种绝望情形:

妾身虽甚愚,亦知君姑尊。

下床头鸡鸣,梳髻著襦裙。

堂上奉洒扫,厨中具盘餐,

青青摘葵苋,恨不美熊蹯。

姑色少不怡,衣袂湿泪痕。

所冀妾生男,庶几姑弄孙。

此志竟蹉跎,薄命来谗言。

放弃不敢怨,所悲孤大恩。

这段有名的爱情故事告诉我们,成年男女的生活并不总是符合经由新儒学道德家们所改造过的规范。

许多富家女孩都受过文学的熏陶,特别是熟读过关于女子恰当行为规范的著作。司马光教导女子6岁就应该开始学习做妇人的行为规范,7岁就应读《孝经》和《论语》,9岁读《列女传》和《女戒》,但是她们不准吟唱、作诗和弹琴。李清照是宋代最著名的女词人、藏书家和古物鉴赏家,如果她的父母严格遵守儒家教义的约束,她绝对写不出那些充满强烈情感的淳美诗词。

在实际日常生活中,婚礼过后,大多数家庭不是很在乎新婚女子的古典修养或理想化的自然本性,就如司马光在其“女子六德”中所概括的,大家更关心她的顺从性格和理家才干。她要懂得如何好好持家,应对各种家事——给家人准备好饮食起居,洒扫厅堂、院落,养育子女,养蚕缫丝,纺织丝布,刺绣和缝补。这些家务事在公婆眼中的重要性要高于她的文学修养。像这样精于家务能帮助上流社会的女子找到好丈夫,并能取悦公婆;也能让普通平民的女子在富裕人家找到诸如婢女、厨子、绣娘、织工、洗衣工等或其他需要的工作。

实际上,感情也往往会战胜习俗。许多男人怜爱他们的妻女,并不以新儒学的严格观念来要求她们。例如,许多士人写诗文关注他们的乳母的命运,当男人的女儿或侄女去世时他们也会表达其强烈的悲痛。他们有时候也为这些女孩和年轻女性举办隆重的丧礼,完全不顾及自己与死者的辈分差异。在面对是否为其5岁小侄女寄寄迁葬的困境时,9世纪的诗人李商隐说,相较于正统的礼数要求,他对于自己侄女已经做得太多,但通过这样的方式,他的心灵得到了慰藉:“汝来往于此,勿怖勿惊。华彩衣裳,甘香饮食。” 13世纪宋朝忠臣文天祥在蒙古人的监牢里用生动而又显担忧的笔调表达了他对自己两个年轻女儿的爱:

有女有女婉清扬,

大者学帖临钟王,

小者读字声琅琅。

朔风吹衣白日黄,

一双白璧委道傍。

在这里他暗示了自己前途叵测、凶多吉少的命运,以及自己撒手人寰后女儿们可能面临的悲惨状况。男子从很小的时候起就要效仿模范行为,与之相反,女孩——正如这首诗暗示的那样——可以像孩童一样,而这种不同无疑就是父母对女孩宠爱的表现之一。

当丈夫去世时,其家人希望他的妻子终身守寡。儒家的道德家把这种守寡行为看作世间的正道,但许多再婚事例表明这种对女性的约束过于严苛。年轻寡妇再婚能确保她们的孩子更好地成长,她们也有机会在新的家庭中享受人生。但是卫道士们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此表示反对,不过他们的反对往往会遭遇到现实生活需求和变化的对抗。

妻子或寡妇能够实现经济独立,其中的重要因素是她们的嫁妆所拥有的法律地位。儒家士大夫们要求儿媳所有的物品都应交给公婆,但这与宋朝法律赋予女性以财产权的规定相矛盾。司马光和其他士大夫宣称,对女性财产权的剥夺会使家庭关系更加紧密,甚至在宋代之前不久,女性的财产权就已经被儒家的父权观所剥夺,但国家还是有意向年轻寡妇、孤女及被夫家休掉的妻子们提供经济保护。

女性结婚时以嫁妆的形式得到了遗产,而在富裕家庭中,嫁妆包括相当可观的土地所有权、银锭、金银珠宝、数以百计的丝绢布匹和衣服、家具及其他家庭陈设品。“妻产”总是与她在夫家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而不是被并入家庭共有财产中。女性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被视为她的私人财产,这与为了家族利益因而祖传的土地都由家族男性拥有的传统相矛盾。妻子的财产由她本人永久保留;如果她离婚或守寡了,她可以把财产带到再婚的家里。

女性拥有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事实修正了人们头脑中这样一个刻板的印象——传统中国总是遵循着父权观念。尽管宋代社会整体运行上也是遵循着父权观,但女性还是享有相当独立的财产控制权。另外,女性们还有机会管理大家族。当她们的丈夫外出当官时,她们一年中的大半时间掌管着财权和家产,为增加家族财富收入,她们偶尔会亲自进行商业买卖。根据朱熹的观点,男人从事于修身、问学等事情更能获益。

蒙古入侵导致了南宋帝国的灭亡,同时也给两性关系带来了根本性的改变。蒙古人的婚姻规则和习俗被强加到了汉人女性身上。为了保持他们的游牧习俗,蒙古人把女性留在家里,并从1260年开始削减了她们在法律上、钱财上、个人自由上的自主权,这使正统的新儒学意识形态中的强化家庭的观念显得更加正当、合理了。“所有的权力和经济实力属于家长”,这一宋代家族专制的如意算盘,在宋朝灭亡后终于成为现实了。寡妇的夫家认为她应当遵守寡妇应保持贞洁的古训,而蒙古人第一次在法律上支持撤销女性的个人财产控制权。因而在这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贞洁崇拜的观念重新开始盛行,对再婚的非难亦逐渐增强,女性的财产权和经济独立地位也逐渐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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