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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北宋政治制度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23 12:30:41 0


北宋初,鉴于唐末五代军阀割据的教训,设计和推行了一整套臣僚分权,皇帝集权,地方分权,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一、官制:北宋前期,将前朝的三省六部等机构几乎全部保留,却又剥夺其主要事权,成为闲散的机构。在宫城内另设中书门下,取代三省,作为处理政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其长官大多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即宰相,也有少量官位更高的侍中。为分散和削弱相权,另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枢密院则是最高的军事机构,其长官有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副长官有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等。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号称东、西府。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是三司,其长官是三司使,号称计相,下设盐铁部、度支部和户部,各置副使。三司的户部与三省的户部同名,而前者执掌部分财政,后者大致仅存空名。

其他如审官院、流内铨和三班院大体取代了吏部的事权,审刑院取代了刑部的大部分事权,太常礼院、贡院等大体取代了礼部的事权。为皇帝起草制、诰、诏、令等文书的机构是翰林学士院,其官员有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直学士院、权直学士院等。此外,又设中书舍人、直舍人院与知制诰,也负责起草文书。翰林学士等与中书舍人等分掌的文书有异,故称为“内制”和“外制”,两类官员总称“两制”。翰林学士等还侍奉皇帝,充当顾问。专管监察的机构是御史台,长官是御史中丞,副长官是侍御史知杂事,御史台官员总称台官。台官有弹劾权,可上疏言事,评论朝政,纠劾百官。另外还设置谏院,长官是知谏院、同知谏院等,凡是朝政的失误,百官的失职等,都可上奏。由于台官与谏官的职责无多少差别,导致台谏合流。

宋朝的路与后代的省不同,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北宋前期到中期,路一级的长官有安抚使主管军政等事务,转运使主管财政等事务,提典刑狱主管司法等事务,都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他们所辖的路却有大有小,并不一致。宋神宗时又增设了提举常平,掌管一路常平、义仓等事务。安抚司、转运司、提典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简称帅、漕、宪、仓。其中漕、宪、仓三个机构又称监司或外台,具有监察州县官的职能。

宋朝具有严格意义的行政区划是州和县两级,而州一级又包括府、州、军、监四等,府、州、军、监直属朝廷。宋初为铲除军阀割据,朝廷大量委派文官,出任知州,全权管理本州事务,可直接向朝廷奏事。此外还另设通判,作为副职,用以分散和削弱知州的权力。知州之下,又有录事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等各曹参军,节度掌书记、推官、判官等幕职官。他们虽保留了五代军阀制度下的旧名,其实却往往由文官担任。

隶属府、州、军、监的行政区划是县。各县设知县或县令,作为长官。此外还有副长官县丞与主簿、县尉。主簿主管出纳官物,销注簿书,县尉掌管治安。

由于在中央存在着虚实两套机构,北宋前期官员的头衔便出现了十分复杂的情况。官员的头衔有官、职、差遣等分类。过去三省六部的官名,如左、右仆射,吏、兵部尚书等,称为官,都成了虚衔,用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故称为阶官或寄禄官。职是文官的荣誉头衔,如直龙图阁、秘阁修撰、龙图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龙图阁学士等,都是职名。唯有差遣是官员的实职。如前述的知州全称知某州军州事,通判全称通判某州军州事,上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枢密使等,都属差遣。

北宋还保留前朝一些荣誉性的加衔:如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光禄大夫等,称为阶或散官;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到开国子、开国男,计十二级,称为爵;上柱国、柱国到云骑尉、武骑尉,计十二级,称为勋。只要官资合格,该封开国男以上,就授予所谓食邑,食邑数从二百户到一万户,全是空名。另外还有食实封,从一百户到一千户。每食实封一户,每日计钱二十五文,随月俸领取。以上四类总称阶、勋、爵、邑。北宋前期,自正一品、从一品到正九品、从九品,总称品官,而正四品以下,又各分为上、下两等,总计三十等。后来还设有无品的小武官。

为便于读者了解,以下不妨举一个实例:正奉大夫(阶,官品为正四品上),行给事中(官),知许州军州事,兼管内堤堰、桥道、劝农事(差遣),上柱国(勋),南昌郡开国公(爵),食邑二千三百户,食实封六百户(邑)梅询。而且,这还不是梅询的全部头衔。

宋朝的官员总数约有一万人至几万人。品官之家称官户,以区别于民户。朝廷对各级官员制订了磨勘(考核劳绩过失)、叙迁(升迁)、俸禄、荫补、致仕等法。中上级官员的待遇相当优厚,有各种名目的俸禄和补助,而下级官员的待遇颇低,有的只有月俸几百文和禄粟一石。中上级官员可以荫补自己的亲属以至门客、医生为官。荫补制造成官员过多过滥,成为宋朝的一大社会问题。致仕即是退休,一般规定官员七十岁致仕。

官之下有吏,宋朝的官与吏有严格区别。吏作为统治机构的下层办事人员,包括中央各机构,各路帅司和监司,州县衙门的胥吏,还有乡、里、保等基层政权的头目。宋朝吏胥的数量约有几十万人。吏有各种名目,如《水浒传》中宋江任押司,就是县吏的一种。林冲刺配前,得到开封府孔目孙定的帮助,孔目就是州府吏的一种。宋时的吏主要来自招募或由民户轮差,有的还须经过书写、法律、计算等考试。一部分吏有俸禄,一部分吏无俸禄。不论是有禄或无禄,吏胥们大都以贪污、勒索等手段维持生计。吏的内部,也有各种等级和考试、考核、升迁等制度。经历劳绩与资历两方面的考核程序,一部分吏可以升为官,但他们的升迁一般有严格的限制。

宋神宗时,对官制作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在中央撤销了中书门下、三司等机构,而恢复了三省、六部等事权,却仍保留了枢密院。自宰相以下的各类差遣名目也随之更改,过去的官名,如左、右仆射,吏、兵部尚书等,成了新的差遣(实职)名目。又将官品改为九品正、从十八级。过去的阶名,如开府仪同三司、特进等,经过调整,又成为新的官名。宋徽宗时,又将各类武官名作了更改。在新官制中,较有特色的是吏部与户部。吏部接收过去审官院等事权,分成尚书左选、尚书右选、侍郎左选和侍郎右选,分掌大部分文武官的选任等事务,总称吏部四选。户部分左、右曹,户部左曹与工部接管了过去三司的大部分事权,而王安石变法后新增的司农寺财权,则由户部右曹接管。

二、军制: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机构,其长官一般由文臣充任,另设殿前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合称三衙,其长官由武将充任。枢密院掌管兵籍等,有发兵权,但不直接掌兵,而三衙分管军队,却无调发之权,两者互相牵制。此外,又设置部署(后改名总管)、经略使、安抚使之类,总称帅臣,直接管辖和指挥各地的军队。帅臣后来也往往以文官充任。帅臣与部下的武将,枢密院与三衙,都实行以文制武的体制。

宋军分禁军、厢军、乡兵(民兵)、蕃兵、土兵和弓手。厢军用于杂役,往往不加训练。乡兵不算正式军队编制,平时从事生产,参加军事行动时发放钱粮。蕃兵是西北少数民族的壮丁,其情况与乡兵相似,却是当地很有战斗力的地方军。土兵和弓手分别隶属巡检和县尉,都属地方治安部队。唯有禁军是作为用于战斗的正规军。禁军有复杂的番号和等级,大致分上禁军、中禁军和下禁军。禁军有厢、军、营(指挥)和都四级编制单位。在调动、屯戍和作战时,往往打乱厢和军的编制,而以各种番号的指挥临时拼凑组合,所以指挥成为最重要和最普遍的编制单位。为防止武将擅权,各指挥与统兵官之间,往往兵不知将,将不知兵,这是造成北宋军事能力软弱的重要原因。

北宋初年,禁军是中央军,实行更戍法,由京城轮流出戍外地,主要为防范军队与地方,武将与军士之间发生密切关系。后来陆续在各地设置就粮禁军,作为地方军,不再回驻京城。但就粮禁军也实行更戍法。北宋初还实行内外相制的办法,以一半兵力守京城,一半兵力轮流出戍外地。后来由于就粮禁军不断增加,开封禁军仅及南北各地就粮禁军的半数,但仍比任何一路多得多。

北宋实行募兵制,经常采取灾年招兵的办法,以防失业者造反。但在兵源缺乏的情况下,也抓夫充军。罪犯也是宋军军士的重要来源。《水浒传》中林冲发配沧州牢城营,牢城就是厢军的一种番号。此外,也鼓励营伍子弟接替父兄从军。宋太祖曾挑选壮士作为“兵样”,分送各地,依兵样招募。后来改用“等长杖”,主要按被募者的身长,分配于各等禁军,而短弱者则充厢军。兵士须在脸部、手部等处刺字,以防逃亡。兵士的家属一般住在军营。

北宋各代养禁、厢军达几十万人至一百几十万人,维持了一支前朝所未有的庞大而冗滥的常备军。军中老弱众多,训练颇差,编制也往往不满员,严重地影响了战斗力。军费占了财政支出的大部分,虽然宋廷竭泽而渔,仍出现长时间的财政危机。

宋朝制定详细的军法,其中最重要的是“阶级法”,规定各级官兵之间严格的隶属关系。兵士对上级稍有冒犯,便须处死或流放,连上告也得判刑。军士逃亡,也须处以严刑。宋朝的军法虽严,但因军政腐败,特别是对犯法的武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屡见不鲜。官兵俸禄等级繁多,正俸有料钱、月粮、春冬衣等名目,还有特支、军赏等各种补助。由于军政腐败,官员刻剥和私役军士的情况十分普遍,很多军士兼营他业以维生。

宋神宗时实行将兵法、保甲法等。在四川以外的各路和开封府各县设置一百几十将,每将大都有几千兵力,事实上打乱了原有的指挥等编制。编组成将的禁军称系将禁军,未编组成将的禁军称不系将禁军,而留驻京城的禁军称在京禁军。保甲法以都保、大保等组织,将全国大多数壮丁编组为民兵,部分保丁实行军训。此后,系将禁军等逐渐形成了军、将、部、队四级新的编制单位。

宋军以步兵为主,弓弩是主要兵器。宋朝不重视骑兵建设,骑兵缺马的状况相当严重。当时已进入冷、热兵器并用的时代,成批生产的火药兵器,在兵器中占有一定比重。

三、科举制:宋朝是中国科举制发展的昌盛期。科举向广大的阶层开放,除严禁有“大逆人”近亲、“不孝”“不悌”等限制外,对于各科举人,不重门第,只要考试合格,就可录取。平均每次录取的人数为唐朝的十倍左右。

宋朝科举实行解试、省试和殿试三级考试制。解试有州试、转运司试、国子监试等,每三年举行一次,按一定数额,将合格者解送礼部。礼部于次年开考,即为省试,合格举人由贡院发榜,正式奏名朝廷,其中头名称省元。宋朝与唐朝的差别,是在省试之上另增殿试。宋太祖创立殿试制度,旨在将科举取士,由恩归考官改为恩归皇帝,加强皇权。举人只有殿试合格,方算登科,而头名称状元。殿试所定的名次可与省试不同,由考官阅卷,皇帝裁定。最后演变为殿试只是决定重排名次,不再黜落省试合格者。

为防止作弊,保障公平竞争,宋朝采取了很多措施。有关官员须与亲属、门客回避。省试时,考官进入贡院,就实行锁院,不得外出或会见亲友。举人考试时按座位榜对号入座,按贡院刻印的试题考试。试卷上面的举人姓名、乡贯等实行“封弥”,又称“糊名”,而另编字号。为防止考官辨认笔迹,阅卷前又另外誊写试卷副本,称为“誊录”。最后录取毕,方由副本查对原始试卷,按字号查对本人姓名与乡贯。这类防范措施远比唐朝严密得多。

北宋前期,科举的考试科目有进士、明经与诸科,而诸科又包括九经、五经、三礼、三传、三史、学究、开宝通礼、明法等科。王安石变法时,罢明经与诸科,其理由是此类考试只是死记硬背,不管是否通晓义理,而改为仅以进士一科取士。进士也不考诗赋,而只考经义和论、策。

三级考试的官吏都是临时委任,分工相当细密,以利于防止作弊,选拔人才。在官场的升迁中,科举入仕者,优于其他途径的入仕者,这是宋朝实行文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宋朝也有武举、童子科等,但不占重要地位。

四、法律:北宋初,以《后周刑统》为蓝本,编成《重详定刑统》。此书大都抄唐律,但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宋代皇帝的诏敕是最有效的法律,敕可代律。于是,编诏敕就成为当时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每逢皇帝即位或改元,将多年单行的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除其重复或互相矛盾者,颁布施行,称为编敕。宋神宗时,进一步肯定敕的地位与作用,改其目为敕、令、格、式,律反而不被重视。宋朝的立法遂由律、敕并重,而演变为以敕代律。

宋朝法律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了日常的政治、经济、生活等很多方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已与唐朝有所差异。例如《重详定刑统》中的官户,沿用唐律,作为官府奴婢,而后来却将官户改为品官之家,确定了在户口分类中,官户等的特殊含义和地位。对于农村中土地买卖、租佃等关系,也有了较多的条文。对婚姻、债务、财产继承等民事诉讼,为保证农时,规定每年二月初至九月末不予受理,称为务限。

刑法比前代有所加重,宋仁宗时,开始有了重法地区与非重法地区的差别。宋神宗时,被认为是治安问题严重的重法地区,扩大到了好几个路。宋朝沿用唐朝刑法,将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等。但徒与流都加杖刑,流刑者还在脸上或耳后刺字,称刺配。流配的犯人到远恶地区服苦役,充厢军,最重的流刑是发配沙门岛(在今山东长岛县)。宋仁宗后,又增加凌迟,即剐刑,与绞、斩同列为死刑之一。

宋朝从中央御史台、大理寺到各州县,都设置监狱,逐步制订了一整套刑事审判制度。遇有重大疑案,皇帝可命宰相等臣僚杂议。皇帝还可特设诏狱,审理最重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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