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历史 > 宋元文明

古代生活史——婚仪较简便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5 00:42:54 0


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宋人往往强调处事应当简易。这一处事之道在婚姻礼仪上有所反映。

一 从六礼到三礼

按照古礼,从议婚到成婚要经过六道礼仪程序即六礼:纳采--男家向女家送礼、求亲;问名--男家向女家询问女子的名字、生辰;纳吉--男家卜得吉兆后,到女家报喜、送礼、订婚;纳证--订婚后,男家向女家送聘礼;请期--男家选定完婚吉日,征得女家同意;亲迎--新郎前往女家,迎接新娘到男家成婚。每道礼仪程序又有许多细节,十分繁琐。唐末五代,战乱频仍,礼废乐坏。宋朝建立后,为扭转这一局面,朝廷组织力量编修礼书。宋代官修礼书以徽宗时知枢密院事郑居中等人所编《政和五礼新仪》最具代表性,其指导原则是:“循古之意而勿泥于古,适今之宜而勿牵于今。”但《新仪》毕竟以古礼为蓝本,与习俗距离较大。徽宗强制推行,结果违仪犯法者众。他不得不在宣和元年(1119)六月,宣布《新仪》更不施行。

古代生活史——婚仪较简便

宋代草帖、婚书、聘礼状式(选自陈元靓《事林广记》乙集卷下)

对于礼废乐坏的局面,士大夫们不能容忍,纷纷自行编修礼书。北宋私修礼书以程颢、程颐的《礼》、张载的冠婚丧祭礼和司马光《司马氏书仪》较著名。朱熹认为《书仪》“最为适古今之宜”。《书仪》不一味拘泥于古礼,因而《书仪》为某些士大夫家族所遵行,如金溪(今属江西)大族陆氏“采司马氏冠、婚、丧、祭仪行之家”。南宋私修礼书以《朱子家礼》为代表,《家礼》以《书仪》为蓝本,并且更简便。官礼有关士庶人婚礼的规定已“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即纳征)”,《家礼》又将纳吉省去。朱熹说:“古礼有问名、纳吉,今不能尽用,止用纳采、纳币(即纳征),以从简便。”于是,六礼只剩下三礼即纳采、纳币、亲迎。对每道程序的细则,《家礼》也有所省略。由于《家礼》繁简较适中,因而对当时及后世影响颇大。如浦江(今属浙江)大族郑氏的族规《郑氏规范》要求族人:婚嫁“仪式并遵文公《家礼》”。

二 婚仪较灵活

宋代贫富分化加剧,官私礼书都不强求所有家庭婚姻礼仪完全相同。《政和五礼新仪·嘉礼门》把婚姻礼仪分为纳皇后仪、皇太子纳妃仪、皇子纳夫人仪、帝姬即公主降嫁仪、诸王以下婚仪、宗姬族姬即郡主县主嫁仪、品官婚仪、庶人婚仪等几个不同的等级,作出了繁简有别的规定,其原则是等级越高仪式越繁琐,等级越低仪式越简便。如品官之家必须做到六礼齐备,但四品以上有盥馈礼、享妇礼,而“四品以下不用此仪”

私礼比官礼更灵活。如纳币按照古礼应当元縚束帛,束帛的数量为10端。《书仪·婚仪》从实用与可能两个方面考虑,对古礼作了更改:“纳币,用杂色缯五匹为束。”《家礼·昏礼》的规定更灵活:“币用色缯,贫富随宜,少不过两,多不逾十。今人更用钗钏、羊酒、果实之属,亦可。”因此,宋代富贵之家下聘礼一般用“三金”即金钏、金镯、金帔坠,经济条件不允许则“以银镀代之”。至于新郎的礼服,连《新仪》也不强求一律:“三舍生及品官子孙假九品(服),余并皂衫衣折上巾。”《书仪》则称:“有官者具公服靴笏,无官者具幞头靴襕或衫带,各取其平日所服最盛者。”

上述规定有不少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如“未仕而昏用命服”,新郎在婚礼期间可破例身穿官员服装,只限于士,“若农、商则不可,非其类也”。但其中某些规定部分或主要是考虑到贫困人家的承受能力,目的在于便于推广。

三 婚仪难以推广

礼书有关婚姻礼仪的规定虽较为简便、灵活,但在社会上仍难以全面推广。人们从两个相反方向违反婚姻礼仪:一是草率从事。朱光庭对此表示不满:“鄙俗杂乱,不识亲迎,人伦之重,则是何尝有婚礼也。”不行亲迎之礼,只是隐蔽违法同居,还有公开非法同居的。如同安(今属福建)有“引伴为妻”之俗,朱熹《申严昏礼状》称:“访闻本县,自旧相承,无昏姻之礼。里巷之民,贫不能聘,或至奔诱,则谓之‘引伴为妻’,习以成风。其流及于士子,富室亦或为之,无复忌惮。”漳州(今属福建)有“管顾”、“逃叛”之风,朱熹《劝谕榜》称:“此邦之俗,有所谓‘管顾’者,则本非妻妾而公然同室;有所渭‘逃叛’者,则不待媒娉而潜相奔诱。犯礼违法,莫甚于斯。”据朱熹讲,此间“不昏之男无不盗人之妻,不嫁之女无不肆为淫行”。这话带有偏见并且太夸张,但情况肯定相当严重。地方政府束手无策:“官司纵而不问,则风俗日败;悉绳以法,则犯者已众。”可见,礼仪乃至于法令缺乏约束力,人们习惯于照风俗行事。

二是繁缛其事。如按照古礼,并无铺房,但此俗在宋代很盛行。《东京梦华录》卷5《娶妇》称,亲迎“前一日,女家先来挂帐,铺设房卧,谓之铺房”。对于此俗,《书仪》予以容忍:“古虽无之,然今世俗所用,不可废也。”女家在铺房时,贪图数量多,并追求豪华。范仲淹的亲家王氏即是一例。按照习俗,男家添置床榻、荐席、椅桌等物,女家则添置毯褥、帐幔、衾绹之类。范仲淹之子将娶妻,其姻家王氏拟“以罗为帷幔”,范仲淹连忙制止:“罗绮岂帷幔之物耶!吾家素清俭,安得乱吾家法?敢持至吾家,当火于庭。”又如按照古礼,婚礼不用乐,但在宋代婚礼普遍用乐,“鼓乐喧天,笙歌聒耳”,充满欢乐气氛。《书仪·婚仪》称:“今俗婚礼用乐,殊为非礼。”这一习俗还影响到皇室。元皊年间,哲宗立孟氏为皇后,宰相吕公著坚持按古礼行事,“执议不用乐”。太皇太后高氏反驳道:“寻常人家娶个新妇,尚点几个乐人,如何官家却不得用?”皇太后向氏则说:“更休与他懑宰执理会,但自安排著。”于是,“众乐具举”。皇室婚礼从此正式用乐。《武林旧事》卷8《册皇后仪》载,皇帝婚礼奏乐多达15次。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zgls/sywm/25283.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