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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活史——阶级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5 00:42:31 0


宋辖汉族居住区妇女分属不同阶级,可粗略划分为三大类:普通妇女处于中层;处于上、下两极的是“贵”妇人与“贱”妇人,她们分别受到特殊的优待与歧视。

一 内外命妇

受到特殊优待的“贵”妇人叫命妇,即有封号的妇女。命妇又有内、外之别。

内命妇在皇后之下,分为两大等级。第一等级是妃嫔,系皇帝的妾媵,其位序为: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正一品),太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仪、婉容(从一品),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正二品),婕妤(正三品),美人(正四品),才人(正五品)。第二等级是女官,系宫中服务人员,有的可望晋升妃嫔,主要供职于尚书内省。其长官为司宫令或知尚书内省事(正四品),下设六尚(正五品)、二十四司(正七品)。并置宫正(正五品)、司正(正七品),职责类似于外朝的御史台官员。不少女官有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之类的封号。

古代生活史——阶级

宋代女性宋人绘《瑶台步月图》(选自沈从文《中国古代服饰研究》)

外命妇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皇室的女性亲属,如皇帝的女儿封公主,姊妹封长公主,姑母封一国大长公主,姑祖封两国大长公主;太子、亲王的女儿封郡主、县主。政和三年(1113)闰四月,公主、郡主、县主改称帝姬、宗姬、族姬。建炎元年(1127)六月,恢复旧称。另一类是高中级官员的母亲和妻子,如宰相、使相之母封国太夫人,妻封国夫人;枢密使、副使、参知政事、尚书、节度使之母封郡太夫人,妻封郡夫人;直学士以上给谏、大卿监、观察使之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少卿监、防团以下至升朝官之母封县太君,妻封县君。政和年间,改动外命妇封号,“各随其夫之官称封之”,具体规定为:“通直郎以上初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室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硕人,尚书以上封淑人,执政官以上封夫人。”室人后改称安人。

二 女使之类

受到特殊歧视的“贱”妇人,包括娼妓、姬妾、婢女和女使。

娼妓是家妓、官妓、营妓的统称。家妓类同姬妾,官妓、营妓近似于后世的妓女,区别在于官妓隶属于州郡,营妓隶属于军营。娼妓既锦衣玉食,又备受歧视。有的系罪犯家属,更多的是良家女卖身为妓。一旦失身妓籍,想要脱籍从良,很不容易。士大夫李文清闲居富春(今属浙江),系当地一霸,官妓蔡闰为李“所盼”。李“每欲与之脱籍而未能”,岂止未能,反而受到知县嘲弄,以致“面发赤”。娼妓改变身份之难,可想而知。

宋代士大夫普遍拥有姬妾。梅询认为“仕有五瘴”,其五为“帷薄之瘴”,即“盛拣姬妾,以娱声色”。“帷薄”指私生活,“瘴”则是恶性传染病。姬妾平时生活优裕,但毕竟是买来的。当时买妾大多不是一次买断,有一定年限。如赵长卿买下一妾,取名文卿,“元约三年”。年限已满,文卿“不忍舍主”,其母“不容与议,坚索之去”,嫁与一农夫。妾与婢无严格界限,“婢妾”往往连称。当时禁止“以妾为妻”,妾上升为妻并非绝对不可能,但颇费周折。如宗室赵宗景“丧其夫人,将以妾继室”。办法是“先出之于外”,再“托为良家女”,然后“纳焉”。他因此受到朝廷惩罚:“坐夺开府,既而还之。”但其爱妾身份剧变。

婢女就其来源,大致可以分为罪犯奴婢、掠卖奴婢、雇佣奴婢三类。与前代相同,宋代犯重罪者,其妻子儿女没官为奴婢,服杂役于官府。法律禁止掠卖奴婢:“略人之法,最为严重”;“略人为奴婢者,绞”。但禁而不止,掠卖奴婢的事时有发生。如《宋史》卷300《周湛传》载:“江、湖之民掠良人,鬻岭南为奴婢。”更有甚者,知临江军(治今江西清江西南)詹抡身为官员,居然“专事贩卖生口,前后起发归乡几六七十舟,父母相别,哭声震野,闻者惨然”。大多数奴婢系迫于贫困,不得不受雇于富豪。真宗说:“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反映了富豪雇佣奴婢的普遍性。当时的雇佣奴婢不能同近代的雇佣工人等量齐观,地位仍然低下:“奴仆,小人就役于人者”,“雇主于使令之际,常多叱咄”。但与雇主毕竟属于雇佣关系,因而被称为佣力者。由于婢女呈现出向雇佣制演变的趋势,女使这一新名称在宋代使用较普遍。

女使泛指受雇于人的女性家内服役者。按照法律,“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女使雇佣期满,即可归家。《袁氏世范》卷3《治家·雇女使年满当送还》称:“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归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浙东士大夫多行之。”宋代的女使比唐代的奴婢、官户、杂户的地位要高。唐律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官户、杂户的法律地位与奴婢相似。这一法律规定在宋代已无效。费衮《梁溪漫志》卷9《官户杂户》指出:“律文有官户、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宋人的观念是:“贵贱虽殊,人则一也。”宋代的法律禁止雇主对包括女使在内的僮仆私设公堂、私自惩处、私刺其面。不少主人遵守禁令,有的甚至主动照顾女使。如杨万里的夫人罗氏认为“奴婢亦人子也”,她“年七十余,每寒月黎明即起,诣厨躬作粥一釜,遍享奴婢,然后使之服役”。然而女使终究是服役者,属于“贱”妇人。罗愿指出:“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诚可矜怜。”他主张“脱贱还良,稍有期日,及时婚嫁,不失人道”。这表明包括女使在内的家内服役者存在着“脱贱还良”的问题,还良之后还得姓主姓,但不是世袭贱民。宋代法令将强迫、买卖、引诱良人为女使视为犯罪,按照“嘉皊敕”,“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按照“政和敕”,“论如为部曲律”。而《唐律疏议》卷20《贼盗·略卖良贱》的规定则是:“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可见,宋代女使的社会地位高于唐代的奴婢乃至部曲,但低于当时的普通妇女,受到法律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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