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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活史——居室“法式”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5 00:41:50 0


同前代一样,宋朝对房屋建筑也有所谓“制度”的规定。宋京城有外城、内城、宫城三重。宫城又称为大内,正门宣德楼列五门,左右各为掖门。入楼正门为大庆殿,是朝会之地。以此为中轴,分列各个官署,布局规整华丽。宫城周回五里,是建隆三年(962)下诏扩建的。徽宗时,兴“花石纲之役”,在内城东北隅建造了一座大型皇家园林--艮岳,周十余里,亭台楼观、花竹奇石不可胜纪。“汴宋之制,侈而不可以训”,南宋宫室则较简,主要大殿垂拱、崇政“修广仅如大郡之设厅”

官府对各类建筑,包括人们的居住规模、式样甚至称呼等都有等级的限制。《宋史》卷154《舆服志六》载“臣庶室屋制度”:“宰相以下治事之所曰省、曰台、曰部、曰寺、曰监、曰院,在外监司、州郡曰衙。……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诸道府公门得施戟,若私门则爵位穹显经恩赐者,许之。……凡公宇,凡栋施瓦兽,门设梐枑。诸州正牙门及城门,并施鸱尾,不得施拒鹊。六品以上宅舍,许作乌头门。父祖舍宅有者,子孙许仍之。凡民庶家,不得施重縅、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仍不得四铺飞檐。庶人舍屋,许五架,门一间两厦而已。”

等级规定反映了中国古代专制社会的一般特征,它使人一望而知房主的家第,正如朱熹所说看问题要看实质:“譬如看屋,须看那房屋间架,莫要只去看那外面墙壁粉饰。”与唐制相比,宋代对房舍的“级别”限制已有放宽,如唐制五品以上方可作乌头大门,庶人房屋不得过三间四架。徽宗时,对民庐作了不切实际的礼仪要求,然而“民庐隘陋,初无堂、寝、户之别,欲行之亦不可得”,朝廷不得不放弃这种规定。

朝廷对居室甚至器用常常颁发一些禁令,《宋史》卷153《舆服志五》载:天圣(1023-1032)中,诏士庶僧道无得以朱漆饰床榻,又禁民间造朱红器皿。景皊三年(1036)诏臣庶之家:“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之处,毋得为四铺作闹斗八;非品官毋得起门屋;非宫室、寺观毋得彩绘栋宇及朱黝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础。凡器用毋得表里朱漆、金漆,下毋得衬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得用金棱器,其用银者毋得涂金。玳瑁酒食器,非宫禁毋得用。纯金器若经赐者,听用之。……凡帐幔、缴壁、承尘、柱衣、额道、项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纯锦遍绣。宗室戚里茶檐、食合,毋得以绯红盖覆。”“斗八”是天花板上凸出为覆井形的图纹。禁令的颁布从另一方面反映了这些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遵行。如包拯《请断销金等事》中,指责市肆工匠“任意制造……故违条制”,要求予以取缔。政和七年(1117),臣僚上言说京城中“居室服用以壮丽相夸”;嘉泰(1201-1204)初,“以风俗侈靡,诏官民营建室屋,一遵制度,务从简朴”。其实,“制度”本来就可网开一面,如开宝中,太祖令造宅赐功臣郭进,“悉用筒瓦”,虽有司言依旧制非亲王公主之第不可用,但被太祖拒绝。“制度”当然也往往被“自觉”遵行,如李遵勗娶万寿长公主,“主下嫁,而所居堂甃或瓦甓多为鸾凤状,遵勖令秅去”,赢得真宗的赞许。

宋代的建筑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出现了许多能工巧匠。宋初木工喻皓撰写《木经》,李诫于元符三年(1100)撰成《营造法式》,都反映了当时的建筑水平。后者主要是为政府管理宫室、坛庙、官署、官员府第等建筑工程而作出的建筑规范,同时也给民间居室建筑带来了重要影响。一般说来,官府建筑和官僚宅第较多地受到“制度”的限制。司马光《涑水家仪》规定:“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厕。”反映了传统礼教对士大夫家族或家庭内部尊卑秩序在居室方面的要求。

宋朝周边广阔的众多民族居住地区,如辽、西夏、金以及大理等,由于社会发展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居室比较简陋。除官府建筑有若干规定并受到汉文化的影响外,对民居一般没有类似宋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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