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历史 > 宋元文明

古代生活史——时尚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5 00:42:38 0


由于某些士大夫的赞美与提倡,妇女缠足与盖头在宋代逐渐成为时尚,但远非所有妇女都如此。

一 缠足

缠足对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是一种摧残,始于五代。南唐宫嫔纚娘“纤丽善舞”,后主李煜令她“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唐镐《金莲步诗》云:“金陵佳丽不虚传,浦浦荷花水上仙。未会与民同乐意,却于宫里看金莲。”当时虽有人效尤,但为数极少,仅限于宫中。

北宋某些士大夫赞赏缠足,如章惇说:“近世有古所不及者三事:洛花、建茶、妇人脚。”“妇人脚”指妇女的裹足。苏轼《菩萨蛮·咏足》词云:“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偷穿宫样稳,并立双趺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可见教坊乐籍舞女效仿“宫样”,缠足已从宫中传到教坊乐籍。陶宗仪《辍耕录》卷10《缠足》指出:“熙宁、元丰以前,人犹为者少。”以后“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老学庵笔记》卷3称:“宣和末,妇人鞋底尖,以二色合成,名‘错到底’。”为适应小脚女人的需要,社会上出现了尖底鞋。《枫窗小牍》卷上载,宣和以后,开封“花靴弓屣,穷极金翠”。并称“瘦金莲方”,“自北传南”。两宋之际,缠足已从北方传到南方。

古代生活史——时尚

杂剧女艺人丁都赛砖雕河南偃师北宋墓出土(选自《中国文明史》第6卷)

南宋时期,妇女裹足的现象增多。南宋初年,大将刘光世的家妓都缠足,赵令臝称赞她们“脚绝”:“稳小弓鞋三寸罗”;举人邓端若家中的缠足妇女受到文人墨客赞赏:“尺六腰围柳样轻,娉娉嫋嫋最倾城。罗裙新翦湘江水,缓步金莲袜底生。”有的女子从幼年时起即“扎腰缚脚”,并被视为美。《夷坚支景》卷2《易村妇人》载,湖州(今属浙江)“一妇人颜色洁白,著皂弓鞋,踽踽独行”。“弓鞋”为小脚女人所穿。《宋史》卷65《五行志三·木》载,理宗时,“宫人裹足纤直,名‘快上马’”。姚勉《贺新郎》词称,歌妓“怕立损弓鞋红窄”。总之,当时缠足的妇女主要是宫人、妾媵、家妓和歌女。

宋人车若水首先起而提倡天足,他在《脚气集》卷1中尖锐抨击缠足:“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痛苦,缠得小束,不知何用?”《湛渊静语》卷1载,程颐的六世孙程淮在度宗时曾任安庆府(治今安徽潜山)通判,规定程氏家族“妇人不缠足,不贯耳”,直到元朝初年“仍守之”。妇女缠足既痛苦,又不便于行动。徐积称赞蔡氏寡妇勤俭持家:“何暇裹两足,但知勤四肢。”缠足在宋代仅限于供人观赏型妇女,还不像元代以后那样普遍。

二 盖头

盖头是遮蔽脸面的用具,汉代早已有之,当时叫面衣或面帽,主要功用在于遮挡风沙,以便妇女骑马远行。唐代有帏帽与隤縚,区别在于前者“施裙及颈”,后者“全身障蔽”。宋代某些士大夫提倡妇女出门遮蔽面容,如司马光强调:“妇女无故不窥中门,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如盖头、面帽之类。”朱熹任同安县(今属福建)主簿、漳州(治今福建漳州)知州期间,要求妇女出门必须用花巾兜面,后人称之为“文公兜”。

宋代的盖头即唐代的帷帽。《清波别志》卷中称:“妇女步通衢,以方幅紫罗障蔽半身,俗谓之盖头,盖唐帷帽之制也。”盖头与汉代的面衣的区别在于盖头无带,面衣有带。《事物纪原》卷3《帷帽》称:“面衣前后全用紫罗为幅下垂,杂他色为四带,垂于背。”宋代妇女特别是其中上层出门戴盖头者较多。司马光《家范》卷2《祖》载,一位名臣的后代因遗产问题而纷争不已,“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中上层妇女结婚时以红巾蒙首,服丧时则“以三幅布为之,或曰白碧绢,若罗也”。不仅替官员、宗室说媒的上等媒人“戴盖头”,而且妓女出门也“将盖头背系冠子上”

然而劳作于田间的农家妇女与活跃于街市的商贾妇女不可能不抛头露面,盖头对她们很不适用。毛繩诗云:“田家少妇最风流,白角冠儿皂盖头。笑问旁人披得称,已遮日色又遮羞。”这一少妇显然不是贫苦乃至普通农家女。知识妇女中也有不戴盖头的,如女童吴志端参加童子科考试,置“女子出门必拥蔽”的规矩于不顾,“艳装怪服,遍见朝士”。她因此被黜落,但朝廷仍“量赐束帛,以示优异”。在宋代,妇女戴盖头虽属时尚,但谈不上普及。


据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中;孙逢吉:《职官分纪》卷70,《妇人封》。

《宋大诏令集》卷164,《改命妇封号御笔》。

周密:《癸辛杂识》后集,《先君出宰》。

陈郁:《藏一话腴》;李调元:《乐府侍儿小名》卷下,《宋二·文卿》;《宋史》卷245,《镇王元翭传》。

参看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4编第5章《奴婢和人力、女使》,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宋会要》食货69之69,职官74之2;《宋史》卷201,《刑法志三》;《袁氏世范》卷3,《治家·待奴当宽恕》。

罗愿:《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唐律疏议》卷6,《名例·官户奴婢犯罪》;程颢、程颐:《河南程氏文集》卷12,《上谷郡君家传》。

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4,《诚斋夫人》;《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宋会要》刑法1之33。

朱熹编定:《河南程氏遗书》卷22下,《附杂录后》。

《河南程氏遗书》卷18,《刘元承手编》;司马光:《训子孙文》(刘清之:《戒子通录》卷5);《河南程氏遗书》卷22下,《附杂录后》;庄绰:《鸡肋编》卷下。

司马光:《训子孙文》;庞元英:《谈薮》。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第149页,中华书局1937年版。

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7,《天台令郑至道论风俗·重婚姻》。

参见陶晋生:《北宋妇女的再嫁与改嫁》(《新史学》第6卷第3期)。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

王祑:《燕翼诒谋录》卷2;张端义:《贵耳集》卷下;陈师道:《后山诗话》,《癸辛杂识》别集上,《刘朔斋再娶》。

《长编》卷484,元皊八年六月壬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嫂嫁小叔入状》,《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长编》卷158,庆历六年六月丙子。

李有:《古杭杂记》;《宋史》卷460,《列女崔氏传》;《宋会要》仪制10之30。

据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杭州大学历史系宋史研究室编:《宋史研究集刊(二)》,浙江省社联《探索》杂志1988年增刊)。并参看柳田节子:《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21-242页,东京创文社1995年版。

《宋刑统》卷12,《户婚律·分异财产》、《户绝资产》;刘克庄:《后村集》卷193,《鄱阳县东尉检校周丙家财产事》;《长编》卷501,元符元年八月丁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立继有据不为户绝》。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孤女赎父田》。

《长编》卷501,元符元年八月丁亥;《宋会要》食货61之64。

《宋刑统》卷12,《户婚律·分异财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5,《妻财置业不系分》。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5,《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卷9,《母在与兄弟有分》;《宋刑统》卷12,《户婚律·分异财产》;黄榦:《勉斋集》卷39,《张凯夫诉谢知府宅贪并田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已有养子不当求立》。

《宋会要》食货61之15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五月丙寅。

参看刘静贞:《女无外事?》(台湾大学人口研究中心编:《妇女与两性学刊》,第4期);苏辙:《栾城集》卷25,《薛氏墓志铭》。

《宋吏》卷464,《李昭亮传》;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16,《顾问奏对·杨鑘》。

司马光:《家范》卷6,《女》;《司马氏书仪》卷4,《婚仪下·居家杂仪》;《河南程氏文集》卷12,《上谷郡君家传》;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58,《州名急就章》;《鹤林玉露》乙编卷5,《女戒》;《宋会要》选举12之39。

《长编》卷98,乾兴元年四月庚子;苏轼:《东坡志林》卷3。

王明清:《挥麈后录》卷4,《张邦昌僭伪事迹》。“彭氏”,李纲《建炎时政记》、《会编》卷105“建炎元年六月四日张邦昌潭州安置”、《宋史》卷475,《张邦昌传》作“李氏”。

周密:《齐东野语》卷13《优语》。

陈襄:《古灵集》卷20,《崇国太夫人符氏墓志铭》;《欧阳文忠公集》卷36,《万寿县君徐氏墓志铭》。

《宋史》卷460,《韩氏女传》。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78,《程夫人墓志铭》;袁燮:《絜斋集》卷21,《太夫人戴氏圹记》、《太孺人范氏墓志铭》。

《宋史》卷284,《陈尧佐传》;王闢之:《渑水燕谈录》卷9,《杂录》;《宋史》卷266,《苏易简传》;公孙简:《宋赠大理寺丞赵郡李君墓志铭》(曾枣庄等主编:《全宋文》第8册,第394页,巴蜀书社1990年版)。

《朱文公文集》卷92,《荣国夫人管氏墓志铭》;《宋史》卷363,《李光传》;卷401,《李孟传传》。

《会编》卷138“建炎四年五月十三日闾勍被执”;《要录》卷28,建炎三年九月;《宋史》卷477,《李全传下》。

朱祣:《萍洲可谈》卷2;《宋史》卷460,《童八娜传》、《彭氏传》。

参看全汉癉:《宋代女子职业与生计》(《食货》第1卷第9期)。

厉鹗:《宋诗纪事》卷23,《徐积》;《鸡肋编》卷中。

文同:《丹渊集》卷3。

潘永因:《宋稗类钞》卷7,《饮食》;陈普:《石堂先生遗集》卷16。

据胡文楷:《历代妇女著作考》卷3《宋代》,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新1版。

《河南程氏文集》卷12,《上谷郡君家传》:《朱子语类》卷140,《论文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60,《丽人杂纪》。

据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第8章《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三)裹足、(四)戴盖头,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

周密:《浩然斋雅谈》卷中。

太平老人:《袖中锦》;《宋六十名家词·菩萨蛮·咏足》。

徐士鸾:《宋艳》卷7,《爱慕》;《夷坚三志壬》卷5,《邓氏紫姑诗》。

陈亮:《龙川集》卷20,《壬寅答朱元晦秘书》;《宋艳》卷5,《狭邪》。

徐积:《节孝集》卷14,《渔父乐之六·濉阳》。

《事物纪原》卷3,《帷帽》;《司马氏书仪》卷4,《婚仪下·居家杂仪》。

《事物纪原》卷3,《盖头》;《东京梦华录》卷7,《驾回仪卫》。

毛繩:《吾竹小稿·吴门田家十咏》(《南宋六十家小集》);《宋会要》选举12之38-39。

与宋辖汉族居住区相比,辽、西夏、金、大理辖区及宋辖少数民族居住区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对社会的贡献也较大。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zgls/sywm/25277.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