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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政治制度——郭桓案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23:24:42 0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郭桓当时是户部侍郎,其职务相当于现在财政部副部长,引起这件案子的动因是朱元璋怀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 与赵全德二人和郭桓一起作弊,盗官粮七百余万石,下令法司拷讯。案子牵涉直省官吏拟罪的多达数万人,自六部的左右侍郎及诸司皆不能幸免,核赃所寄借遍天下,结果是中人之家以上,大抵皆破产,看来这个案子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为什么会株连那么多人呢?朱元璋的《大诰》第二十七《问赃缘由》中讲:

如六部有犯赃者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使贿于部,则拘布政使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至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至于州,州亦拘至,必至于县,县亦拘至,必至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其令斯出,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呜呼!君子见而其政尤勤,小人见而非心必省。

这一段话实际上是朱元璋口谕的记录,如果真要如此认真执行起来,一件赃案要逐级往下追的话,株连的人就多了。这样做有一个好处,行贿者与受贿者同样处理,在改变社会风气上有好处。关于郭桓案的起因,《大诰》也有记载,见第二十三条,题为《卖放浙西秋粮》:

户部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四百五十万石,其郭桓等止收陆拾万石,上仓钞八十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二百万石,余有一百九十万未曾上仓。其垣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伍拾万贯,致使府县官黄文等,通同刁顽人吏沈原作弊,各分入己。

另有第四十九条,题为《郭桓造罪》:

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其所盗仓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宝钞金银不算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共折米算所废吞没者,二千四百余万精粮。呜呼!古今贪有若是之乎!郭桓不才,其乃敢如是,其中所分入己者几何,罪及同谋愚顽者生死,纪必枚焉,空仓廪,乏府库,皆郭桓为之。

两条《大诰》的记载,如果心平气和地进行分析,断定财税系统有弊端这一点当然没有疑问。明代的农业税分夏税和秋粮,有实物部分,也有交纳钱钞的。洪武时的税额,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而浙西的官民田,因是籍没张士诚及富民田以为官田,以私租簿为税额,一亩有税收二、三石的。洪武时,苏州一府秋粮便有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其中民粮只占十五万石,其余都是官田的税粮。而浙西也是重税的地区,杨宪为司农卿时,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所以苏松浙西这个地区历来是重税区,但是实际上收不到那么高,所以账面上的税额与实际上仓的税额中间有很大的差额。仓库的管理上当然有弊端,自然有盗卖公粮的,因为征收时又有鼠雀耗之类超额的部分,又有因灾减免的部分。所以到了户部那儿只能是一笔糊涂账,而朱元璋一认真,把账面的记录与实有的核对起来,几年积叠下来其中当然有一个巨大的空额。他把这个空额都看做郭桓以下户部的官员们的贪污,而且自上而下地一律追赃,所以才会出现中人之家以上,大抵皆破产的局面。因为经手税粮的粮长都是当地富裕人家,朱元璋那样刨根究底追赃,而且在刑讯逼供之下受牵涉的人自然就多了。如果仔细追究事件端倪,其中错案、冤案相当多,然而从整体上看,财税系统在如此狠狠地整顿下,吏治情况会有所改善,因为这个系统本来便是一笔糊涂账,这方面的弊端,自宋元以来便是如此。朱元璋在《大诰》的第三条,《胡元制治》中便讲到另一个户部侍郎张易,朱元璋讲到元代的达鲁花赤们,作为地方官,在地方上胡作非为:

人事不通,文墨不解,凡诸事务,以吏为源,文书到案,以刊印代押,于诸事务忽略而已,此胡元初治焉。三十年后,风俗虽异,语言文墨且通为官任事者,略不究心,施行事务,仍由吏谋,比前历代贤臣,视吏卒如奴仆,待首领官若参谋,远矣哉!朕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临政之时,袖手高坐,谋由吏出,并不周知,纵是文章之士,不异胡人,如户部侍郎张易,进以儒业,授掌钱谷,凡诸行移,谋出吏,己于公廨袖手若尸,入奏钱粮,概知矣。朕询明白,茫然无知,惟四顾而已。吁!

对于这种情况,他虽极端不满,但也无可奈何,说他自己“虽朕竭语言,尽心力,经岁不能化矣,呜呼!艰哉!”

从这一段讲话可以知道朱元璋对明代财税系统的官僚机构及其队伍的不满由来已久,他为什么如此关心这个系统实际操作的状况呢?因为这是王朝赖以生存的生命线,王朝庞大的支出是靠它来维系的,他容不得这条性命攸关的补给线有丝毫差失,一旦有丝毫可疑的地方,他便要小题大做。正是因为如此,他才抓住空印案和郭桓案这类案子,狠狠整顿与税粮有关的各级官吏。他这样做不能说完全没有效果,但效果究竟如何,他自己也知道,这种做法不可能根除积弊,因为这实在是积重难返。不仅税粮系统的官僚机构是如此,地方上的行政机构同样如此,实际处理日常事务的是吏胥,不是官员。所以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冬天起,他编《大诰》的目的,就是下狠心整顿吏治。郭桓案也许是他编《大诰》告诫全国官吏队伍的一个直接动因,编《大诰》的目的则是拿即时的案件布告天下,通过案例对官吏与百姓进行一次广泛的普法教育。他是拿血淋淋的杀戮来教育人的,即使如此,也不可能如他希望的“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大诰》御序)。到了明成祖以后,各种问题又重新再现,仁宣之后,在宪宗、孝宗到武宗时,各种危机又露头了。明代的积习,仍然是“大抵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如明代户部的十三司不许江浙人为之,然而户部十三司的胥算皆绍兴人,可谓“目察秋毫而不见其睫者矣”,积弊难改。故嘉靖万历年间,海瑞在任上时,呼唤采取当年朱元璋把贪官剥皮实草的极端残暴的措施,处置当时的腐败和贪污状况。这个呼唤的背后,实际上是反映了那时他对这已非常严重的贪腐局面,和贪腐的官僚之间互相包庇的网络关系的无可奈何。那时不可能产生第二个朱元璋了,尽管明王朝还能苟延残喘一段时期,但王朝的最终崩溃已无法避免。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明王朝的崩溃,固然有它外部因素,而内部的腐败则是根本性质的原因。不管结果如何,朱元璋亲自参预编著的《大诰》四篇还是值得一读的,不能只看到他血淋淋残暴的一面,还应该了解他出于布衣情结而苦心孤诣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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