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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年简史——没有元朝开创的新型国家建构模式,就没有今天中国的辽阔疆域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2 00:17:02 0


在前面,我们讲到元朝有两个庙号里带“祖”字的皇帝、元朝究竟建国于何时的四种不同见解,以及元代创建的两套国家符号体系,这两套体系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权力资源和合法性基础。所有这些都意在说明,元代对中国的统一,采用的是一个崭新的国家建构模式。它既没有照搬蒙古帝国的原样,也不是一板一式地完全照搬“汉法”,建立一个纯粹汉唐体制的国家。元代能给中国历史带来不同于以往的统一新局面,其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这个国家建构的新模式。

所谓“新”,是相对于“旧”来说的。那么这里所谓“旧”指的又是什么呢?那是指专制君主官僚制的国家建构模式。按过去更流行的说法,也可以称它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但它在国际学术界通用的术语是autocratic bureaucracy,对译为专制君主官僚制,这可能更准确简便。这个体制的产生,在中国要远远早于西方。从战国中后叶开始,它就在各国试行。秦帝国依靠它完成了统一大业,并把它推行到秦的全部疆域之内。接着在西汉中叶,它演变为一种稳固的支配性体制,并以其成熟的汉唐形态获得充分展开。

上述国家建构模式,对于有条件实施以郡县或府县为基本治理单元的地区,具有强大的控制效率。但对于那些不能建立郡县或府县治理体制的“夷狄”地区,它的能力就相当有限了。唐在那些地方实行的“羁縻”制度,外国学者用loosely controling,也就是“松散控制”来翻译这个专名,真是再恰当不过了。只要追问一下,在汉唐型的中央政府里,究竟是谁在负责这些“夷狄”“诸蕃”的事务,他们所管辖的又是哪一类事务,我们就能看清楚,汉唐式政府与这些无法被纳入郡县管控体制的大小人群之间的实际关系了。

秦汉政府处理“蛮夷降者”或“归义蛮夷”事务的官署名为“典客令”。西汉后期,典客令被归并到按法定礼仪接待国内诸侯王的“大鸿胪”衙门内。此后鸿胪寺的职能范围渐有扩大。它在隋唐时主要负责具体安排内外宾客接待,以及包括吉凶吊祭在内的各种官方典礼或仪式。其中针对“夷狄”的职责,那就是“蕃客辞见,宴接送迎”。把此项职责说得更翔实一点,那就是“凡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辨其等位,以宾待之。凡……夷狄君长之子袭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详其可否。若诸蕃人酋渠有封礼命,则受册而往其国”。这段话是说,“四方夷狄”来朝见时,鸿胪寺要负责分辨来人的身份等级,以相应的宾客礼仪来招待他们。从宋代法制规定中,我们还能够进一步了解到,凡有“诸蕃蛮入贡”,鸿胪寺官员还须负责审议由边州申报的入境使团的“国号、人数、姓名、年甲及所赍(携带)之物名数”,“其缘路州往来”(经由怎样的路线往来),其“到发日时及供张馆设之礼”等事。对初次来宋使团,鸿胪寺还须收集“其国远近、大小、强弱,与已入贡何国为比”(与哪个已经入贡的国家相接界)之类的基本信息。

在此处不厌其烦地交代鸿胪寺的相关职能,是为了说明,汉唐式国家与郡县制以外地区的关系,与其说具有一国之内、君臣之间尊卑关系的属性,不如说更接近于处在同一个等级化国际体系中的两国之间非均衡的,或者说得更直率一点就是不完全平等的外交关系。在这个意义上,鸿胪寺所承担的那部分职能,应属外交关系范围。

羁縻体系在唐以后还在沿着土官、土司、土流并置、改土归流的历史轨迹不断演变。凡走到改土归流那一步的“蛮夷”,就以编户齐民的身份被最终纳入郡县体制,其所在地区因此也就转化为按州、县划分的国家版图一部分。然而并不是所有羁縻地区都会沿着这条道路,被覆盖到郡县制的管控范围之内的。凡停留在羁縻层面而未能向土司建制进一步演化者,就完全有可能随着东亚进入近代国际关系的过程而走上另一条道路,即从原先存在的与中央王朝之间的非均衡依属关系,也就是属国与天朝之间传统的朝贡关系,转化为原则上相互对等的真正外交关系。

那么,羁縻地区沿着上述两个不同方向分道扬镳,表现在地域空间内又会是怎样一种状态呢?如果以已经发生的历史事实作为经验判断的依据,我们就有理由把直到民国初年尚未改土归流、因而依然存在土司设置的地域,认定为传统中国有能力推行土司建制的最边缘区位。同时,那里也就是从“化外”向国家版图的转化历程所能抵达的最远地理范围。仔细研读一下清末或民国前期的行政区划全图,我们便不难发现,中国西部有将近一半的疆土,并没有在上述地理范围之内。

这就是说,直到清末为止,如果历史中国只是遵循汉唐式国家建构的单一模式持续演进和扩大,那么当代中国就不可能拥有现实中那样辽阔的疆域。当今中国境内属于“内陆亚洲”的那一大部分领土,就很可能无缘被划进中国的边界线之内。

这也就是说,传统中国在它跨入近代之前,一定早已拥有除汉唐体制之外的另外一种国家建构模式。多亏了这另外一种模式的推动,才使中国有潜力把历史上的“西域”真正巩固地囊括进它的版图。

那么,汉唐之外的这另一个模式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此话出自雍正皇帝:“中国之一统始于秦。塞外之一统始于元,而极盛于我朝。”所谓“中国之一统”,属于前面提到的汉唐模式的贡献。但对于“塞外之一统”,汉唐模式的作为就十分有限了;那主要出于元朝和清朝的贡献,也就是应当归因于这两朝推行的边疆帝国建构模式的伟大功业。从创造出国家统一的新范型、新局面的高度去定位元、清两朝的历史性贡献,在我看来大概不存在过分之处。

如果上面的说法可以被接受,那就应当承认,对元朝和清朝在推动中国的统一方面所达到的成就,我们至今还没有赋予它们理应获得的那种高度的肯定。我们的历史教科书和历史教学,对元和清的统一当然是持肯定态度的。但这种肯定的主要理由,是两朝都日益积极地采纳了以专制君主官僚制为核心的汉法、汉制。它们能有所成功,是因为主动汉化;它们后来失败,则是因为汉化得还不够。也是基于这样的见解,两朝的统一,被看成不过是汉唐模式在规模上的拓展或扩大而已。在此种观点的笼罩下,元、清在亟须突破汉文明自身限制的那些活动领域内所获得的带有原创性的成功,很难被人们揭示出来,加以表彰。对于元、清统一中国的肯定,因此也就远远没有到位。

到现在为止,我们主要是通过“减法”的演算,去彰显发展于元、清的那种国家建构模式的重要地位。你看,若从当代中国版图中扣除汉唐模式所能奠定的疆域范围(这块疆域主要分布在东半部中国),还会剩下西部一大块领土是汉唐模式很难加以有效处置的。所以“西域”加入中国版图的事实本身就意味着,除汉唐体制外,传统中国必拥有另一种国家建构模式为它提供疆土“驯化”的新能力。我把它称为边疆帝国范式的国家构建模式。

晚清之前的历史文献,几乎没有把传统时代的中国各王朝称为“帝国”的义例。不过正如古籍中不使用“专制”“独裁”等词语来界定传统皇权的特征,并不意味着我们今天就不能使用这些字眼来分析传统皇权的性质一样,古无“帝国”之称也不能成为今天不能用帝国来界定汉唐等大一统王朝的理由。于是就有必要把出现在中国历史上的帝国区分为两类来认识。所谓“边疆帝国”,就是从诸如唐、宋、明等专制君主官僚制帝国的边疆发育壮大起来的(flontier empires developed from flontiers of empiers)。它进入并统治了很大一部分汉地社会,但与此同时,仍然牢牢控制着自己的发源地区,把它视为本族文化、本族人力资源及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渊源所自。这是边疆帝国与我在前文提到过的直到公元10世纪为止的那些“渗透王朝”大不一样的地方。

应当说,在元代之前,这样的边疆帝国已经存在了。那就是辽、金两王朝。辽代占有的汉地,只有所谓的“燕云十六州”一小块。金征服了淮河、秦岭以北的几乎全部汉地社会,并把统治中心移入汉地。它建都于今天的北京,为其后列朝所效仿。这里有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两宋以后,中国经济和文化重心的南移完成,但是统一国家的政治中心非但没有南移,反而从今天的西安、洛阳、开封所在的纬线向北推进五纬度,挪到了北京。这是为什么?

明朝建都北京,一方面是受残留在明前期的浓厚的蒙古政治文化影响,但更可能是因为通过政变夺得帝位的燕王朱棣的老巢就在那里。而元、清建都北京,就应完全出于下述考虑,即力求在经济发达的南部中国与最高统治集团的战略后方或根据地之间维持领土结构上的必要平衡。金以松花江流域为“内地”,元把蒙古高原视为“祖宗根本之地”,清更是用“柳条边”把位于东北的本朝“龙兴之地”长期封禁起来。汉人眼里的“废地”“边远酷寒之地”,对边疆帝国的最高统治者来说却是朝廷“根源”所系、传承本族血脉的故土。所以首都北移,是帝国的领土结构改变使然,恐怕还不能简单地看作是政治中心跟随版图北扩的寻常移动。

边疆帝国模式在辽金两朝还处于初创阶段,而它的形态在元朝则已经显示出十分清晰的轮廓。所以雍正才会跳过辽金,断言“塞外之一统始于元”。这一模式在汉地社会主要借用汉唐式专制君主官僚制的治理框架,包括用汉式皇帝制度来包装最高权力机构的外在形象。正因为如此,公元10世纪之后中国历史上的边疆帝国留给汉地社会历史记忆中的第一印象,往往是它们的“汉化”特征。

但在汉文明地域以外的帝国版图上,政治景观就大不相同了。对于此前历代王朝按汉唐模式采取羁縻统治的地区,边疆帝国“因俗而治”的管控程度相较于前者获得很大的提高。蒙古高原位于戈壁以北的部分,连同更北面的西伯利亚旷野,被划为“和林等处行中书省”,后改称“岭北行省”。从表面看,它被纳入与汉地同一类型的行省体系,实际上这么大的区域内只有一个名义上路级、一个名义上宣慰司级的政区(和宁路和镇海宣慰司),其下未设置任何州县。但是现在该地域内的军民之事全归中央政府派驻在那里的行省丞相总领,有效地分割了在那里拥有各自封地的诸多宗王手里的权力。政府对游牧民收取羊马百匹抽一的赋税。这是汉唐式国家对羁縻地方的松散控制所不可比拟的。

元政权源出于漠北蒙古,因此岭北情形或有特殊之处。那就再看看西藏。元朝对那里的当地统治者们,同样不是给上一批官号,就不管不顾了。《元史》以“郡县土番之地”来概括本朝对西藏的治理。它的意思只是指把西藏纳入中央政府的有效管控范围,其实那里并没有郡县。当时藏区被划分为三道,相当于今青海藏区、四川藏区和今西藏自治区,后者再分为前藏、后藏及阿里三路。由朝廷选派的藏人担任统领各道政教事务的最高军民长官,藏语俗称“本钦”(dpon-chen,译言大官人,应是蒙古语官号yeke noyan的藏语对译专名)。在中央,统领藏地各道诸色事务的专门机构是宣政院。所以元人说,大凡藏地“军旅、选格、刑赏、金谷之司,悉隶宣政院属”。也就是说,藏地的军事、人事、刑法、财政等方面的重大事务都归宣政院管。宣政院由元帝封授的“帝师”总领。作为朝廷特设的最高宗教职位,帝师的职权主要是为皇帝提供治理藏地的政教方面的建议,推荐宣政院及藏地各级官员人选。另外,藏地还由忽必烈第七子及其后裔以藩王身份世代出镇,成为那里的最高军事统帅,并对地方社会及行政秩序负有督察之责。

毫无疑问,上述“僧俗并用、军民通摄”的体制,与治理汉地的方式有很大差异。但元朝中央对藏地的渗透力,无疑远远地超过了汉唐模式支配羁縻地区的程度。

元代宣政院被清人追溯为清代理藩院的制度渊源,而理藩院正是负责署理除八旗蒙古之外的漠南、漠北、漠西蒙古各部,南疆回部及藏地军政事务的中央机构。清代御用文人们力图为本朝的每一个机构或部门都找到一个前代来源,通过展示清朝每一种制度都渊源有自,来证明清政权统治的合法性。但他们不得不坦承,在明朝和宋朝,他们找不到可以与理藩院相比拟的衙门。他们当然找不到,因为它根本就属于与汉唐体制无关的另一种国家建构模式。

两种国家模式的另一个根本性的差异,表现在二者的理想治理目标也完全不同。汉唐模式的理想治理目标,被古人十分生动地概括在这样九个字里:“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车同轨”是就基础设施而言,可以按下不表。后两个“同”,是指统一使用汉文,统一用儒家伦理改造风俗。这也就是主张用汉文化去覆盖全部国家版图。

边疆帝国式的建构模式则完全没有这样的诉求,哪怕只是在理想中也无此诉求。元政府没有试图用蒙古语来取代流行于帝国疆域内的各种语言。相反,它之所以希望推行八思巴字母,就是希望用这种实际使用起来很不方便的统一字母,来拼写各种各样的书面语。在清代,官方颁布的《五体清文鉴》把满、蒙、藏、汉、回(指维吾尔)五种通行文字的语汇并列于一书,以便臣民兼学互通。

我想这里无须强调,元清政权都不会有维护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相互平等与发展的现代观念。但为了防止不同民族乃至同一民族中被分隔开来的不同亚群体联合起来从事反抗活动,也为了防止跨民族的互相干扰所最易于引发的民族冲突,从而给安定的政局带来破坏,两朝都竭力奉行把各大型人群的社会活动限制在各自地域范围之内的政策。这一政策,在客观上有利于国内各民族及其文化,在相对自主和宽松的形势下,维持各自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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