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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年简史——独一无二的司法程序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2 00:10:01 0


许多人可能都会认为,中国古代没什么司法程序,你看电视剧的包青天审案,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义正词严宣判后,又大喝一声“狗头铡伺候”。

但实际上,在宋朝,绝对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情景。包拯果真如此断案,则严重违反司法程序,将受到责罚。宋代刑事司法程序的繁复、严密程度,可以说是历朝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烦琐”。

按宋朝司法制度,一件刑事案进入了庭审程序,主审法官的责任是审查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叫“推勘”。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审讯法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这一道庭审的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这叫“录问”。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这叫“翻异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这叫“检法”。然后,这位法官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

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呈请上司另审。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诉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你看,宋朝的刑事审判程序多么繁复。在这套繁复的司法程序中,有三项机制是宋朝特有的。哪三项呢?

第一项是“鞫谳分司”的机制。鞫(jū),是推鞫,审讯的意思;谳(yàn),是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作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作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在一起刑案的审判过程中,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审清了案情,有证人证言、物证与法医检验报告支撑,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押,推勘官的工作便结束了。至于被告人触犯了哪些法条,当判什么刑罚,则是另一个法官——检法官的工作。

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从司法专业化的角度来说,宋代立法频繁,法律条文浩如烟海,一般的士大夫不可能“遍观而详览”法条,只有设置专业的检法官,才可能准确地援法定罪。

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可以提出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情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司法官滥用权力。

第二个机制是“录问”。录问是插在“推勘”与“检法”之间的一道程序。凡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审结束之后,检法之前,都必须启动“录问”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录问官核查案状,再提审被告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询问被告人所供是否属实。被告人如果自认为无冤无滥,即签写“属实”,转入检法定刑的程序;如果认为自己受了冤枉,则可以喊冤翻供。一旦被告人翻供,案子即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给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讯。

录问官在录问的时候,若发现案情存在疑点,被告人可能含冤,有责任驳正,否则要负连带责任;如果录问官能够及时驳正错案,则可获得奖励。设立录问的程序,用意自然是为了防止出现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会锻炼成狱,被告人屈打成招。所以宋人坚持在庭审之后、检法之前插入一道“录问”的程序。刑案未经录问,便不可以判决;即使做出了判决,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即以司法官枉法论处。

为了防范录问官与推勘官、检法官串通一气,法律还规定,一起案子的录问官与推勘官、检法官不可以存在亲嫌关系,在结案之前不可以相互会面,更不可以讨论案情,各自独立做出判断。

我们要介绍的第三个宋朝特有的司法机制是“翻异别勘”。翻异,就是翻供的意思;别勘,是另外审理的意思。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供。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

一起案子进入“翻异别勘”的程序之后,负责重新审理本案的推勘官、录问官与检法官,都必须是另外一批司法官,原审的法官不可以参与别勘。而且,别勘的法官与原审的法官也不能存在亲嫌关系。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国家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这正是宋政府令人钦佩的地方。

当然会有一些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认罪画押,又一次次喊冤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做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但还是有一部分案子突破了法定次数的限制,如淳熙年间,南康军民妇阿梁,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阿梁翻异近十次,这个案子前后审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后,法官据“罪疑惟轻”原则,从轻发落,免阿梁一死。

讲到这里,我们是不是得承认,宋代的司法程序设计得非常周密?难怪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徐道邻先生要说:“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最高峰……就制度来讲,这一段时期,确实是举世无双。”宋史学者王云海先生也说,宋代司法制度“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其“周密的判决制度在中国古代实在是首屈一指的”。

可惜,我们熟悉的《包青天》《大宋提刑官》等电视剧,虽然讲的是宋朝司法的故事,却未能展示“翻异别勘”“录问”“鞫谳分司”等宋朝特有的司法程序。看电视剧的观众,恐怕也不知道宋朝时居然有那么周密、繁复、精细的司法程序。

更可惜的是,不管是“翻异别勘”,还是“录问”“鞫谳分司”,这些司法机制在宋朝之后都不复存在,并没有被元明清继承下去。这是因为,取代宋王朝的元王朝,是一个比较粗糙的王朝,所实行的法政制度都是粗线条的,宋代形成的那么细致、繁复的司法程序,不合元朝政府的胃口,自然不会被继承。这个历史变局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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