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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年简史——平民可提立法建议,法官须经司法考试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2 00:09:58 0


前面我们介绍了宋代的政治制度,接下来,我们要讲讲宋朝的法制,领略一下宋朝独有的法制文明。首先我们要来讨论一个问题:古代的法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现代国家的法律,通常都是立法机关订立出来的。但古代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比如廷尉、大理寺,就是没有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为什么呢?有些朋友可能会说,王法就是王的法,皇帝说出来的话,都是王法,哪需要什么立法机构?但是,这种说法只是今人自以为是的想象而已,我们前面几讲中已经说到,宋朝的帝王并不能“出口成敕”,每一道皇帝诏敕的出台,都有着非常严谨的程序。诏敕出台之后,要成为国家的法律,还需要经过立法的程序,并不是皇帝随便说一句话,就可以成为圣旨的。也并不是皇帝随便下一道圣旨,就可以编为国家法律。

古代不设专门的司法机构,原因可能很简单,因为古代的立法频率极低。一个王朝通常只在立国初期,会组织几位大臣,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修订一部本朝的基本法,比如汉朝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汉律》;唐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唐律疏议》;宋朝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宋刑统》;明朝也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明律》;清王朝则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清律》。一部基本法制定出来之后,这个王朝便不再进行频繁的立法活动。因此,古代王朝没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立法机构。

但我们要说,宋朝是一个例外。

宋王朝在制定了《宋刑统》之后,依然进行了频繁的立法。晚清的梁启超统计过中国历代王朝的成文法编修情况,发现宋朝立法最为积极,几乎每一任皇帝都会编修法典。宋代法典之多,也远远超过其他朝代。由于长年需要立法,宋朝出现了专门的、常设的立法部门,叫作“编修敕令所”或者“详定敕令所”。“编修敕令”的意思,就是将以前颁布出来的敕令加以整理、修订、删定,编订成正式的法律文本。这样的立法活动,宋朝长年都有。如果不设立专门的立法部门,就无法应对这么繁密的立法活动。

宋朝的立法繁密到什么程度?宋朝人自己说,一个聪明人,如果热衷于立法,成天都在寻思哪个领域国家尚未立法,穷尽大半辈子的智慧,突然想出一项新法,自以为新奇,便得意扬扬地跑到衙门,献上立法建议。结果,衙门的人查了大宋法律汇编,告诉他:类似的法条国家早已制定出来了。这位聪明人只好失望地回家,洗洗睡了。

说到这里,可能会有朋友说,你这个例子不靠谱,因为就算宋朝真的立法频繁,但订立一条什么法律,从来都是皇帝和高官说了算,哪里有平民百姓插嘴的份?还跑到衙门献立法建议,这不是自讨无趣吗?

但是,我要告诉你,在宋代,每一个平民百姓确实可以向朝廷提出立法建议。宋朝繁密的法律体系,有一部分条文也是来自民间智者的建议。

宋朝平民如何参与立法呢?主要有三个途径:

第一个是日常的参与。在平日任何时候,任何一名宋朝的臣民,如果认为现行法律存在“不便”或“未尽”之类的问题,都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所在州政府投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订立法的建议,再由州政府将意见书送达中央政府。当来自各地的立法意见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可成立修敕所,启动立法程序。凡立法建议被采纳的平民,会给予物质奖励,或者录取进政府部门工作。

我相信,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下,民间必定会产生一批“立法爱好者”,他们整天琢磨哪些事情需要立法,然后向朝廷提建议。事实上,熙宁变法期间推行的“市易法”——翻译成现在的说法,大概就是“国营企业贸易法”,这一贸易立法便来自草泽布衣魏继宗的上书献策。

第二个途径是国家立法时期的参与。朝廷成立修敕所、启动立法程序之后,按照惯例,宋政府要在天下各个州县衙门与热闹的地方贴出公告,宣布国家现在进入立法期,诸色人等如有立法建议,请赶快到州政府投书。比如,政和元年(1111)二月,宋徽宗任命宰相何执中提举修敕所,开始新一轮立法。何执中领导的修敕所很快给诸路监司发出公文,要求诸路各个州县都贴出公告,“晓谕官吏、诸色人”,有任何立法建议,都可以在两个月内前往所在州政府密封投状。州政府收到辖下官民的立法建议书后,以“急脚递”(相当于现在的快递)送至京师。

宋朝平民参与立法的第三个途径,是在新修订法律的试行时间。一部新法典制定出来后,通常还要在小范围试行一段时间,而不是立即在全国范围推行。在试行时间内,如果民众发现其中的缺陷,也可以向朝廷奏陈立法得失,并建议修订。比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新的编敕完成,提交皇帝批准。仁宗皇帝下诏说:“新编修的敕令暂时不要雕印,先抄写副本,发至各路试行一年。一年内发现有问题,如实汇报朝廷,再做修订,修订后才雕版印刷,颁行天下。”

现在,如果我说,宋代的每一个平民都有机会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大家应该会相信了。我们不能不承认,宋王朝的立法机制是相当了不起的,用现在的眼光来看,我们会发现,宋人的立法程序其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立法民主”,而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从其他王朝中找不到类似的制度。

那么,宋王朝为什么要这么频繁地立法呢?我总结一下,原因主要有三个:一、《宋刑统》抄自《唐律疏议》,许多条款都是与宋代社会现实脱节,无法适用的,需要用新的敕令来代替;二、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旧的敕令也总有滞后的时候,需要不断修订新的敕令;三、宋朝是一个非常重视法制的朝代,南宋的思想家陈亮与叶适总结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所谓“任法”“一听于法”,套用现代的术语,就是“以法治国”的意思。

可以说,宋朝立法频繁,正是国家重视法制的表现。宋朝对法制的重视,还有另一个表现,就是要求官员熟读法律,接受法学训练,太宗曾下诏,今后官员必须“习读法令”。宋朝的科举考试设有法学专科,叫作“明法科”;新科进士授官之前,要接受吏部考试,叫作“铨试”,铨试主要考法律题。所以,宋代的士大夫,多多少少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特别是司法官,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胜任的,必须具备相对专业的法学素养。宋政府要求,司法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当时叫作“试法官”。

宋朝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设有专职的司法机关,这些司法机关都要配备专业的司法官,他们一般来自“明法科”及第进士、“铨试”合格进士。此外,还有一部分司法官是从官僚队伍中转任过来的,他们申请转任司法官之时,需要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考试由刑部与大理寺共同主持,御史台负责监督。

宋朝的“试法官”会考什么题目呢?我们以神宗朝熙宁二年(1069)的“试法官”为例加以说明。这年的“试法官”考六场,一天考一场:前五场都是考案例判决,要求每场案例包含10~15件刑名;第六场考法理题五道。所有的案例试判都需要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应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可以在试卷上标明。所以,我们不要以为今天才有司法考试,宋朝也有。

可惜的是,宋代之后,元明清三朝均不设专门的法律考试,“明法科”与“试法官”考试都被取消,铨选也不复重视官员的法学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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