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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年简史——宋朝发现冤案之后会怎么办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2 00:10:03 0


前面我们介绍了宋朝繁复、周密的司法程序,不过,我们也得承认,司法程序再严密,也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错案、冤案。宋朝当然也会发生冤错案。下面我就来讲一起发生在北宋的冤案。

宋仁宗年间,陇州(今陕西陇县)下面的陇安县,有一个叫庞仁义的平民突然跑到县衙,检控马文千、高文密等五人是杀人越货的劫盗。陇安县尉(相当于县公安局局长)董元亨立即逮捕了马文千、高文密等人,交县法庭审讯。那个庞仁义又指使他的妻子与小妾做伪证,指证赃物,坐实了马文千等人的罪名。县衙破案心切,动用了刑讯,嫌犯之一的高文密大概因为熬不过去,死于狱中;其余四人则画押认罪。案子经陇州法院复审,判处马文千等四人死刑。

马文千的父亲上诉至陇州知州那里,但知州孙济却不予受理。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马文千四人被执行了死刑。恰好这个时候,邻近的秦州(今甘肃天水)捕到真的盗贼,司法系统这才发现,马文千等人原来是冤死的。既然发现了冤案,接下来该怎么办?

宋朝政府立即展开两项工作,一是调查、问责,查清这个冤案是什么人造成的,再追究责任。在宋代,政府已建成了一套详备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今天我们要理解这套制度,须先了解四个概念:“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这是四种类型的司法犯罪,简单地说,故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或将轻罪判为重罪;故出人罪则是指司法官故意为罪犯开脱,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失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因过失,误将无罪之人入罪,或将罪轻者重判;失出人罪,则是指司法官因为失误,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将罪轻之人判重罪。

宋朝对这四种错判的责任追究,有着重大差别。故入人罪与故出人罪因为是故意犯罪,受到的处罚最重,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以同罪反坐。比如一名无辜者被故意判了死刑,以后冤案若被发现,则故意错判的法官也将被判死刑。

受处罚最轻的是失出人罪,甚至在很长时间里,宋政府对失出人罪的司法官并不问责。问责制度这么设计,是为了贯彻“罪疑惟轻”的司法理念。因为面对一起有疑点的案子,失出(判得轻了)不问责,失入(判得重了)要追责,法官当然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宁可失出,不可失入。从司法的实际效果看,这跟现代司法制度强调的“疑罪从无”是差不多的。

宋政府对失入人罪的处罚,要比对失出人罪重得多,按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的一项立法,凡司法机关失入人死罪,如果被错判死刑的犯人达到三名以上,则负首要责任的狱吏要被“刺配千里外牢城”;负首要责任的法官“除名”(开除公职)、“编管”(限制人身自由);负次要责任的法官“除名”;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追夺职称、勒令停职)。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达到两名,则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发配“远恶处编管”;负首要责任的法官“除名”;负次要责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勒停”(勒令停职)。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只有一名,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发配“千里外编管”;负首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法官“勒停”;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冲替”(调离本职)。

以上对法官的处罚“遇赦不原”,即碰上国家大赦,也不给予赦免处罚。

我们前面讲的陇州冤案,就是一个失入人死罪的案子,被错判死刑的无辜者有四个人。这不可能不追究责任。最后,责任调查清楚,陇州判官李谨言、推官李廓、司理参军严九龄(均为陇州的法官)、陇安县尉董元亨,对五人冤案负直接责任,一并开除公职,发配到广州服役;陇州司理院的狱吏被杖脊,刺配沙门岛;陇安县狱吏被刺配广南牢城;对冤案负有连带责任的权州事孙济,被贬到烟瘴之地雷州当一名小官。

此时,正好遇上国家大赦,但宋仁宗还是没有赦免孙济等人之罪责,严惩了错案责任人。仁宗皇帝又给诸州县下了一道诏书,申明自今往后,法官鞫狱,如果冤枉好人,必定严惩无赦。

在追究法官责任的同时,宋政府还做了另一项工作,给受害者家庭发放经济补偿。仁宗皇帝下诏,给本案冤死者的家庭“赐钱粟”,免三年差役。赐钱粟,是赐给钱物与粮食,相当于今天的“国家赔偿”。当然,宋朝并没有“国家赔偿”,但说成是对冤案家属的经济补偿,是没问题的。

在宋代,冤案平反之后,含冤的人或其家属可以得到一份经济补偿,并不是只有陇州案一个特例,而是相当常见。我前几年曾收集到一些事例,这里介绍两个:

第一个例子发生在南宋孝宗淳熙年间。当时有一份自边关发往朝廷的军事密函,在传递过程中居然被人私自拆封,并塞入一封匿名信。出于保密的需要,宋朝的军事情报必须装在密封的竹筒内传递,叫作“递筒”,任何人私自拆开递筒,都是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现在递筒里面的密件被调包,朝廷当然震惊,彻查下来,获悉是池州的“递卒”——递卒就是送快递的士兵,叫作汪青,私自拆开了递筒。

当时宋朝与金国在边境对峙,汪青触犯军纪,后果很严重,所以被判了斩刑。几年后,却发现原来是其他递卒偷拆了递筒,朝廷这才知道汪青是冤枉的,而且被冤杀了。

既然是冤案,对法官的责任追究是免不了的。当年主审汪青案的法官,是池州太守赵粹中,他倒不是一个糊涂官,曾平反岳飞案。他对汪青案的错判应该是无意的误判,是“失入人罪”。但按宋代的司法问责制度,即便是好官,即便是“失入”,也是要问责的,所以赵粹中受了处分,其他有牵连的法官狱吏也都受到程度不一的责罚。

同时,宋孝宗下诏,给冤死的递卒汪青家“衣粮十五年”,即由政府赡养汪青的妻小十五年,以弥补汪青之冤。这个“给衣粮十五年”,便是宋政府给予错案冤死者之家属的经济补偿。

就我收集到的案例来看,这类经济补偿在“冤死案”的平反过程中最为常见。那么未死人的冤案是不是就没有经济补偿呢?也不是。来看第二个例子:北宋雍熙年间,宦官何绍贞出外办事,办好回京,走到开封府辖下的中牟县,天色未明,见到几个人手持武器,行走于路旁。何绍贞怀疑他们是盗贼,便将他们抓起来拷问,这些人受不了刑讯之苦,供认是盗贼。然后何绍贞押着他们回到京城。宋太宗得悉,先是非常吃惊,继而想道:这些人虽然手持武器,却未闻有抢劫的行为,如果真为劫盗,怎么可能束手就缚?因此,太宗命令开封府来调查此案,务必查个水落石出。

开封府最后查清楚了,原来这些人都是中牟县的县民,因为要到嵩山拜神祈祷,连夜赶路,所以带了武器,作为防身之用。宋太宗接到开封府的结案报告,说:“差点冤枉了好人。”下诏将无事生非的何绍贞抓起来治罪;几名受了冤枉的县民则“各赐茶卉、束帛”,遣送回家。这里的“茶卉、束帛”,也类似于经济补偿。

当一宗冤案平反后,官府能够给受害者家庭做出经济补偿,毫无疑问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虽然这还不能说是司法赔偿制度,但是,如果宋朝的冤案补偿惯例得以延续下去,假以时日,未必就不能演化出具有现代文明价值的司法赔偿制度。

可惜的是,这一经济补偿的惯例,宋后便中断了。我在明清时期的冤错案中未能找到经济补偿的记载。不妨来看一看清末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小白菜被人诬告与杨乃武通奸、谋杀亲夫,两人含冤入狱,受尽酷刑。审到最后,法官大人说:你们并未杀人,回去吧。既没有对含冤者受过的苦表示道歉,更没有做出任何经济补偿。不但如此,还将小白菜打了八十大板,革了杨乃武的功名以抵刑罚。因为法官大人认为,杨乃武与小白菜关系不清白,才惹出了这档官司。

从有经济补偿到没有经济补偿,这一小小的历史变局真令人大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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