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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名公与豪强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5-22 09:43:02 0

地方士大夫的纠纷

当然,不仅仅是科举。人多力量大,为了在地区社会保持发言力,本族团结一致比较有利。作为地方社会秩序的旗手,这样说听起来很了不起,但是在官方的记录中常常被称为“豪强”的这些地方势力,像填补王安石设计推行的社会秩序构想崩溃后的空间似的,在南宋社会大量丛生。

士大夫们对他们的态度是二律背反的。其实虽然这里说“他们”,但是如上所述,士大夫本身就是地方的有权有势的人,所以“他们”有时也就是他们自己。理念上的士大夫与现实中的豪强,虽然在社会上是同一存在,但是随着自己所处的时间和所站的立场以及自己的信念的不同而改变态度,或者说不得不改变态度,他们也有苦恼。所以仅举出史料上留下来的结论部分,就居高临下对当事者的阶级立场说三道四,这种方法是不足取的。

记录他们的纠纷的典型史料是作者不详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书判”意思是审判的判决书。征税和审判自古就是地方官僚的两大职务。南宋末期编撰的这本文集,可能是作为地方官的指南书籍编撰的。除此之外,宋代还面向地方官编写了关于饥馑对策和治水方法等各种各样的指南书籍。全国有超过一千个县,各县有知县、主簿(财务长)、尉(公安局长),再加上府、州,仅各种官职就有几千个。每三年定期进行人事调动,而且通常基本上不能连续就任实际职务,所以单纯计算就有数万地方官预备军存在。这说明指南书籍的需要量很大。包括上述《书仪》、《家礼》等,宋代是一个流行编撰各种指南类书籍的时代。而使之成为可能的是印刷出版文化的普及。

《清明集》是一本把日常生活中的吵闹争斗活生生记录下来的很贵重的文本。这里描写出来的是与中央政府统计数据趋向不同的宋代社会现实。但是,不得不承认,因为内容引人注目,所以对内容的分析研究进步很大,而忽略了对执笔目的和编辑方针这个重要问题的分析研究。这本书收录的不是一般的公判资料,原则上都是“名公书判”。也就是说,这只不过是一本这位不明身份的编者心目中理想的判决文集而已,其内容绝没有、也不可能完整反映宋代社会。

从此书看到的宋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我们留待第九章介绍,这里想说的一点是有关上述宋代人的纠纷。写这些判决文的地方官们,他们自身都是地方社会出身。这里没有一个人的祖先是中央官僚出身的。而他们在这里却要批判横行乡里的有权有势的“豪强”(亦称“豪横”、“豪民”)。对于他们来说作为政府官员,当然应该采取这种态度。但是,从这些文本中有时能看出他们的感叹:“他们为何这么不明事理呢?”以及无奈:“这些家伙真是没办法!”借用一位研究者的话来说就是,由此可以看出他们这些“奋斗的民政官们”希望实现理想社会秩序的苦恼。

“名公”辈出的思想集团的视角

《清明集》所收判决文的作者们,也就是“名公”们中的很多人都是朱子学派的人物。开头三篇文章(不是判决文,而是对官吏的告诫)的作者就是那位真德秀;接着上场的是蔡杭(图50中的“久轩”是他的号),全书收录他的判决文超过七十篇,自祖父以来他们家三代连续师事朱熹。由此可见,本书的编者应该是属于朱子学系统的人物,由此体现的就是他们的地方统治的理想形态。这些判决文中频繁引用《论语》和《大学》中孔子的语言。“我作为一个判官虽然只有跟别人差不多的能力,但是我追求的,却是没有诉讼的社会。”如果按这个标准来看现在称霸世界的某个大国,实在是令人感慨万端。

《清明集》中出现帮助人们诉讼的“讼师”。虽然是帮助原告被告按要求写成诉讼状的代笔人,但是暗中也经常主动挑起诉讼。用现代社会的标准来看应该算作律师吧。

另外,位于官僚机构最末端、处理日常工作的地方公务员“胥吏”,也作为坏人出现。地方政府中由中央派遣的官僚只有知事(知州、知县)及其辅佐官等仅有的几个人,其他日常实际行政业务,比如征税、维持治安等,都要靠这些胥吏来执行。而任期只有三年,初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的中央官僚们,大部分时候都只能是这些胥吏的傀儡。大错不犯度过任期后,带上薪酬和作为地方民政官得到的各种好处,然后再去另一个新的地方或者回家养老,这才是他们这些士大夫官僚的处世术。所以他们与地方的豪强和胥吏之间一般都保持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这就为“名公”的活跃准备好了舞台。

《清明集》所收录的判决文显示的是“奋斗的民政官”的英姿,所以虽然都是真实的判决文,但并没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奋斗的民政官”只是少数,也正因此才被称作“名公”看作典范。本来,把地方的有权势者用带有贬义的“豪强”一词称呼,就是因为这些“名公”们把他们看作国家秩序的公敌。通过《清明集》我们现在能知道“名公”与“豪强”的对立,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的是,这是从辈出“名公”的思想集团一侧的视角看问题,过分强调了对社会现状的无奈这个事实。

不仅豪强和胥吏。属于一般老百姓范畴的人们,以及“名公”们的眼中的“愚民”们,也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出现在判决书中。这可以说是展示了成熟了的普通百姓的英姿。但是虽然确实可以这么看,同时却也能看出他们这些“名公”们不愿意对“愚民”们动辄启动暴力装备,用控告等法律手段压制,而是希望进行教育,令当事者心服口服的志向。在这里他们也拿出圣人的说法来说教。这意味着从来主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的儒教的变质。这种希望把普通百姓也包摄进礼教秩序的志向,与上一章论及的他们对于淫祀的态度相同,都顺应着“文明化过程”的潮流。

这些判决书是编者用自己的价值标准判断的著名裁决,所以才被收进《清明集》,因此决不是宋代判决的一般形象。可以想象宋代也有很多不分青红皂白恣意判决的酷吏和收受贿赂偏向判决的贪官。正因为如此,编者才编辑了这部书刊行,希望成为更多的地方官的参考。但是我们在这里还想再次强调一下,正因为先忧后乐是一个理念所以才限定了士大夫的人生。虽然只是一部分,但是有这种模范判例存在,这件事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思想文化意义。

宋代地方官有事时向治下民众发布的告示总称谕俗文。朱熹特别赞赏庆历士大夫陈襄的谕俗文。虽然不光是道学者发布,但是道学系地方官谕俗文布告却特别多见。谕俗文用三纲五常,也就是儒教自古强调的区别人与禽兽的人伦,来要求人们遵守礼仪规范生活。如果说谕俗文是地方官居高临下发布的文书,那么“乡约”则是地方豪强与乡民协商共同建立伦理的誓言。张载门生吕大临兄弟与乡亲们一起商定的乡约,被朱熹修改成《增损吕氏乡约》,成为朱子学有关乡村秩序的规范。如果说《家礼》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宗族血缘组织的规范,那么这就是以乡为单位的地缘组织规约。“奋斗的民政官”退休回乡,就成为“劝善的素封家(无官爵的富豪)”。

以上,我们述说了道学或者称朱子学作为回答人的心性问题的学说出现,作为使士大夫的社会存在意义正当化的言说而得到普及。但是,如果这些对于现实政治秩序的安定没有实际贡献,也就是说如果实效性微乎其微的话,那也就仅仅只是一种观念论而已。如果只是关心“心”的问题,真就成了字面意义上的“唯心论”了。

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朱子学的思维,也有扎根现实的技术知识所支持。正因为如此,朱熹把八条目中的“格物”训为“至事”,说“即物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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