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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史——定居农村的社会变迁

历史大观园 列国史志 2020-07-27 10:07:25 0


在定居农村,战后的阶级关系出现了更为重大的变动。大地主在两次大战之间一直是政治经济主导性的力量,其特点是基本上为居住在城市中的外在地主,其来源包括商人、官员、酋长、宗教上层等,但他们在两伊的土改中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土地大量被政府收购(伊朗王室在白色革命前即开始主动出售土地)。许多大地主利用政府的赔偿,大量投资于工商业而摇身一变为资本家;其他人往往在保留的土地上采用机械化耕作和雇工,成为农场主。

伊朗土改的目的在于把大地主的土地转入富农和小地主之手,从而把上层农民纳入政府的社会基础,促进商品化生产的发展。土改的配套措施包括森林、牧场和水源的国有化。在土改中,小地主受触动较少,雇农没得到任何土地,而且原先佃农对租地的占有不均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了。

根据1974年土改结束时的一项调查,33%的农村人口无地,39%的人平均占地2公顷,12%的人平均占地7公顷,14%的人平均占地18公顷,0.5%的人平均占地190公顷。土改后成立的合作社也主要为富农所控制。伊拉克自耕农的比重更大一些。70年代中期,农业工人占伊拉克农村人口的3.9%,基本无地的雇工占10.3%,贫困小农15.6%,中农41.5%,富农20.7%,农业资本家和地主8.0%。对于土地规模不足维持生计的农民来说,他们必须靠租用土地、出外打工、进城做事、从事手工业活动等方式补贴家用。加上政府对农业的忽视,两伊土改的整体效果不好。

70年代末以后,伊拉克逐渐改变了政策。1983年的“35号法”通过后,集体农场减少了,合作社消失了,对拥有土地上限的规定放宽了,对土改中接受土地的农户的控制放松了。因此,农户可以更加容易地获得信贷,接近国家的批发市场,其发展加快了。在伊朗,伊斯兰革命后于1980年通过土地分配法案,没收了5万公顷的地主土地并租给农民,同时将75万公顷的贫瘠地和荒地分给农民。

在沙特,小农在政府的资助下开始使用农机、化肥、良种并获得更多的灌溉用水,生产的商品化也得到发展。同时,也出现了采用现代耕作方式的农场,70年代中期以后大农场获得了政府分配的大部分国有土地,发展迅猛,成为国家信贷、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补贴的主要受益者。大农场主要使用外籍技术人员和外籍工人,生产小麦和禽蛋。80年代中期,6家大公司就控制了沙特30%的小麦市场。

另一方面,小农因难于得到国家信贷、地下水位下降和人口增加等因素而面临着经营困境,许多人失去土地而流入城市,甚至出现了整个村庄被遗弃的情况。1975年以后,政府加强了对落后地区的投资,向城市大量移民的情况才得到缓解。1990年,沙特农牧民的总人数下降到56.9万,仅占劳动力总数的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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