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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发现——各式各样的刑罚——体刑和罚金

历史大观园 帝国时代 2020-07-01 09:02:53 0


全部直接上诉国王

在古代柬埔寨,国王必须要做的首要工作是惩罚违反(作为法律基础的)习惯的人。简单来说,所有争端都要向国王报告,即便是些细微琐事。

周达观注意到,高棉法律中没有刑法和民法的区别,无论是违反或侵害社会秩序,还是个人间的冲突,全部都直接向国王起诉(《争讼》)。不管是什么问题,国王都会将命令刻在石板上,作为“王命”公开以使人“周知”。不依从王命被视为最深重的罪行。碑文记载的许多诉讼中,从结果来看,没有遵从王命的都被冠以不敬罪。

前文论及柬埔寨借用了印度古典刑罚的分类方式,这是有原因的。在11世纪的碑文上刻有(可能损害神圣宗教建筑物的)大、中、小各类刑事诉讼案件。当时,稳定和平的日常生活遭到侵害时,以国王为首的相关官吏以及地方居民通过强制力,谋求秩序恢复,对侵犯者课以相应的刑罚。

碑文虽然片面,但证实了实现“正义”这一理念引导着当时的社会。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犯罪,对此处以怎样的刑罚的犯罪和刑罚的架构,汇集了那个时代社会广泛意义上的行动价值标准和思考方式。

接下来看一下刑罚实际上是怎样被执行、刑罚的具体内容吧。

毫不姑息的刑罚

当时的刑罚大致分为体刑和罚金。体刑有死刑、肉刑以及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拘役。罚金是财产处罚,有罚金和赎金两种。当时,刑罚是报应的观念极强,主要施行的是死刑和肉刑,其执行方法和惩罚内容犹如秋霜烈日。下文选出带有当时时代精神的刑罚执行问题,评价其在法律秩序体系中的位置。

体刑按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对身体施加物理力量的刑罚的总称。其中,终止罪犯生命这种毫不姑息的严酷刑罚无疑是死刑。

碑文虽然没有关于死刑的详细记载,但零星可以看到与其他刑罚不同的“死刑”这一词语。10世纪中叶的碑文中记载了就任阿阇梨(aracharya)宗教祭祀一职的基尔提班智达向阇耶跋摩五世的上奏文,其中提到其他罪犯和死囚犯。

此外,889年的碑文(K323)记载了婆罗门的特殊地位,提到“在违反国王命令的人(当中),对婆罗门不处以死刑和罚金,只是流放城外”。从以上两处碑文可以看出:第一,死刑和死刑犯在刑罚概念上区别于其他刑罚;第二,没有记载斩首和绞刑等具体的执行方法;第三,相关用语是梵语,没有对应的古高棉语。因此,当时有死刑,极有可能借用了印度的专门术语,并作为一种理念上的刑罚使用。碑文中也并不是没有关于斩首的记载。902年(或903年)的碑文记载了国王命令,吓唬要将那些盗取神明财产的人“砍头”。

碑文中也有行刑过程中犯人死亡的记载。根据1003年的碑文(后述),企图抢夺他人土地的五名犯人受到惩罚,其中一人由于过分严厉的刑罚而死亡。“按照国王诏令,处以(四人)拶刑(夹脚趾和头),阿补饱受痛苦,潘死亡”。这是实行肉刑之一的拶刑而导致死亡的事例。可以看到,当时日常执行的刑罚带有强烈的地方色彩。

刑罚优待外来的中国人

《真腊风土记》中的《争讼》一节是关于当时刑罚的主要中国史料,其中“其人大逆重事,亦无绞斩之事”明确表明没有绞刑和斩首这类死刑。

当时有大量中国商人来到柬埔寨,吴哥城内的巴戎寺回廊浮雕中也有中国人的样子。《真腊风土记》到处提到“唐人”。如果中国人与当地人们发生争吵并杀人的话,要处以怎样的惩罚呢?

《岛夷志略》中提到了这种杀人案件。按照法律,柬埔寨人杀死中国人要以死偿命,反之,如果后者杀害前者则课以重金,没有钱则卖身筹款赎罪。总之,在当时的柬埔寨,外来的中国人似乎比当地人更受优待。

阿拉伯方面的史料中也有关于柬埔寨刑罚的记载。当时有将烧红的铁环放在人腹部或手腕上的火刑,以惩罚饮酒者。尽管这是对饮酒者的肉刑,但结果也会导致死亡,相当于死刑。此外,其他的史料也记述了三佛齐的国王听到高棉国王说他坏话,将其斩首示众作为惩罚。

这一时代,刑罚被看作对罪行理所当然的报应,对恶行严酷惩罚是大原则,从结果上看是要以命抵罪。这时也有活埋、拶刑等柬埔寨独特的死刑。

对非法强夺土地者切唇

肉刑是体刑的一种,是损害犯人身体的刑罚。具体来说,它比死刑更轻,包括砍掉部分身体、夹压四肢(拶刑)和鞭打身体(笞刑)等。

碑文中记载了砍掉或切除手、脚、耳、鼻、唇,夹压脚和头,用竹条或藤条鞭打背部以及掌掴脸部等刑罚。

1003年的碑文(K158)是“围绕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国王的账簿管家萨巴迪瓦(高棉语碑文中称为瓦普萨)的土地两度遭到不法强夺,在向国王的法庭起诉后恢复了所有权。第一次是在阇耶跋摩五世统治时期,名为毗、普和开的三人企图抢夺萨巴迪瓦的土地,主张对那些土地享有所有权。在赫姆的挑唆下,普拔掉了土地界桩,因而被告上了法庭。国务下达了“以过失罪对赫姆和普处以切除嘴唇和砍掉双手的命令”。由于开是萨巴迪瓦曾外祖父之子,国王便将他的家族和土地交给萨巴迪瓦。后来在王位篡夺者阇耶毗罗跋摩统治时期,萨巴迪瓦的土地又遭另外五人相同的强夺,他再次向国王提出起诉,结果即上文中“按照国王的诏令,处以(四人)拶刑,阿补饱受痛苦,潘死亡”,另外“对叫作阿雅库的女性处以夹头之刑”。

上述内容表明,国王和法庭对强夺土地处以严刑,是依据法律手续实行的公共权力制裁。在当时的社会,土地是重要的生产手段,土地争端和非法夺取频繁发生,因此,对动摇日常生活基础的犯罪,法庭以社会全体意志对犯人处以严刑。刑罚手段包括切唇、砍断双手以及拶脚、拶头之刑,后者或许会致死;在执行刑罚之时,女犯减刑一等,只有夹压头部之刑,这或许是根据男女不同而有所区别。此外,犯人和原告如果有血缘关系,则可斟酌量刑并将其移交给相关者。

轻判不伦之刑、严惩对寺院的不敬

与碑文内容一样,《真腊风土记》中也记载了拶刑(《争讼》)。奸夫要被用细小的木棍夹脚,若支付赔偿金则可以获免。这种处罚在某种意义上是私人性制裁,但因为社会普遍的承认和支持,成为一种带有公共性质的刑罚。

碑文(K720)中记载了因没有向寺院上交物资而被砍断手足的内容。该碑文制作于阇耶跋摩五世死后(1000年左右)三位继承人围绕王位展开争夺的混乱时代。它反映了国内的政治形势,但没有明确记载国王的名称。瓦普·萨和弟弟没有向寺院交付供给物品,法庭便对这两位不认真的人处以断手的酷刑,并勒令其家族交付和之前同样的赋税(各种供给物品)。

对暴怒踢人者应断其足

当时对奴隶也毫不姑息地施行这些肉刑,对逃亡奴隶更是施以酷刑。罗贞陀罗跋摩统治时期的碑文(K231)中记载了对逃跑的男性奴隶的惩罚。

虽然罪犯是奴隶身份,但法庭人员仍依据正式的手续对其量刑。当时的奴隶如动产、不动产一样被买卖、交换,也可以捐赠给寺院。由于奴隶与货物一样,因此这些奴隶的名字被记录在寺院的碑文中,其归属地和所有者也被明确记录。此外,也有奴隶得到解放的情况。该奴隶逃跑事件侵害了当时的社会规范和法律注意事项,公权力针对这一犯罪行为予以处罚。

前文探讨了这些肉刑的碑文。刑罚种类等法律术语基本上都是用梵语或其派生借用语。《摩奴法典》中记载了罪罚的原则性概念,“凡挥拳或挥棒者,应断其手;凡暴怒用脚踢撞者,应断其足”。可以说,当时柬埔寨的刑罚概念在印度法刑罚概念的基础上,经过漫长时间形成。

此外,中国史料也记载了其他肉刑。《真腊风土记》的《争讼》一节显示断手指脚趾之刑是相对较轻的刑罚。同书《城郭》一节记载,受过砍脚刑之人不允许进入州城(吴哥城)。关于砍脚刑,该书记载皇太子“曾谋起兵,为新主所觉,斩其趾,而安置于幽室”(《国主出入》)。

笞刑和黥刑

肉刑中最轻的是笞刑。在女奴隶逃亡起诉事件中,法庭宣告对两位起诉人处以五十下“以掌掴脸”的有罪判决。在拔掉界桩和强夺粮食案件中,法庭宣告处以罚金并对在现场犯下罪行的人处以一百零二下“鞭打背部”的刑罚。

平民若无法支付罚金,可接受笞刑代替。889年的碑文(K323)中提到,“对无法交与财物者,用竹藤杖打背部一百下”。该碑文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但这种惩罚应该是当时社会的普遍原则。碑文中明确记录了笞刑的实施情况,但《真腊风土记》记载,“初无笞杖之责,但闻罚金而已”(《争讼》)。

东南亚发现——各式各样的刑罚——体刑和罚金

阇耶跋摩七世的雕像

 代表吴哥王朝最繁盛的12世纪的国王当属建造吴哥窟的苏利耶跋摩二世和建设都城吴哥的阇耶跋摩七世。金边国立博物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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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戎寺第二回廊的浮雕

 与占婆军队作战的阇耶跋摩七世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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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罗浮屠(Barabudur)

 再现了佛土三千世界的石造寺院。8世纪,印度尼西亚日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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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沙基庙(Pura Besakih)

 巴厘岛的印度教寺庙,印度尼西亚

该书《村落》一节记录了在往返的旅行途中所见的普通村落风景。周达观可能会有前往吴哥附近以外的传统村落的机会。《真腊风土记》记录准确,是已有定论的当时的重要史料,所以应该不会记录没有见到的事情。在当时的柬埔寨社会,笞刑作为轻度的刑罚被用在村落日常生活之中,充分发挥对普通大众的训诫、启蒙作用。书中“若有过,挞之,则俯首受杖”(《奴婢》),指出了当时经常鞭笞体罚奴隶的事实。

此外,《真腊风土记》后半部分记有“人家获盗,亦可施监禁拷掠之刑”(《争讼》)。抓住盗贼时可以对其监禁和拷问。虽然这属于私刑,但社会普遍承认并允许。在此之中,笞刑大概也作为一种体罚来使用吧。

《摩奴法典》也涉及笞刑,“应当避开头和胸部等,打其身体的背部”。

除了笞刑之外,还有墨刑或带手枷、脚链等处罚。《真腊风土记》记载了对逃跑奴隶的惩罚,最轻是在胸部、后背等烙上印记或在额头上刺字(《奴婢》)。

监禁和拘役

从刑罚体系来看,监禁等是一种自由刑。自由刑在现在是基于让犯人重新做人的刑罚观,但在当时的柬埔寨则作为一种处罚,具有体罚的意义。

碑文中虽然没有谈到牢狱,但是记载了国王命令把违反法律者禁闭和拘留在笼子里的事情。近年在泰国亚兰附近发现的碑文(K957)中说,国王“命令(郡的)长老把‘品行恶劣之人’、不服从王命之人关进笼子,并将其转交给卡姆斯特·安·拉吉库和斯特·安·恰托安拉恰里安”。

另外,浮雕中也有类似的事例。阇耶跋摩七世统治时期的班迭奇马遗迹的浮雕中,描绘了被投入监狱的三名男子的场景,他们就是上述碑文等提到的违反国王命令之人。这些收监图被刻在遗迹嵌板中,自然也是为了教训警示吧。

虽然不是禁锢刑罚,不过《真腊风土记》中也记载了被幽禁在州城某处的前皇太子的事情(《国主出入》)。

前皇太子的姐姐(或妹妹)采取阴谋,秘密带走了象征王位的圣剑,将它交给丈夫(当时的新王),使太子无法即位。他为了取回宝剑起兵,但被发现后遭到逮捕。为了防止其东山再起,他被处以断足之刑,一生被幽禁监视。

如上所示,当时有从拶刑到拘留监禁的种种刑罚,似乎也有实施这些体刑的官吏,即实施各种刑罚这一特别任务的官吏。981年的碑文(K85)虽然有部分缺漏,但记述了大臣实施类似肉刑的行为。此外,前文提到的罗莱寺碑文,在列举王宫的职业时特别记载了刑罚的“执行人”。

一般来说,小恶、小罚暂且不论,即便从如此多种刑罚被区分、执行来说,存在体刑执行人也很正常。

罚金的原则是高位者严罚

罚金指的是赎罪金,在惩罚的意义上是剥夺金钱的财产刑。罚金是轻罪的主要惩罚方式,用支付金钱的代价来承担过失责任。当时的柬埔寨没有通行货币,缴纳罚金时使用社会通用的多种货币等价物,例如家畜、布料、田地、粮食、金、银、唐货(《真腊风土记》)、蜂蜡、象牙、树脂、香料等。

在笞刑一节中引用过的889年的罗莱寺碑文中,记载了当时从王族到庶民的各个社会阶层的罚金额度。“王子们上交称重过的二十帕拉金(作为罚金),皇亲和大臣的罚金为一半,持镶金伞柄的高官支付一半的一半(罚金),大商人再递减一半,湿婆、毗湿奴信徒缴纳大商人额度的一半,一般民众再减一半”。碑文紧接着记载了对违反规则的祭祀、僧侣以及不作为的官吏课以罚金。“忽视供养法令的祭司要缴纳二十帕拉银,一般的祭祀执行者支付十帕拉,未尽义务的守门人和记录员上交五帕拉银,捕手则为三帕拉银。王宫的刑罚执行者、厨师长和神事代理人同样递交三帕拉银。如果没有金、银,则支付其他的财物,这些(同样)是适用于宗教事务者的规律。”

以国王命令通告的罚金额度,如下表所示:

东南亚发现——各式各样的刑罚——体刑和罚金

罚金和刑罚

可以看到,前者按照社会阶层差别,从王子到庶民使用以帕拉为单位的金衡量;后者按照职能官职差别,使用以帕拉为单位的银衡量。从该碑文可以看出,罚金根据社会阶层和官职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表明了高位严罚是当时实现社会正义的理念之一。按照阶层职位的累加量刑,法源虽来自印度,但成为吴哥时代法律秩序体系之一。累加量刑体制似乎也被后世继承,在近世柬埔寨的习惯法中仍可见其痕迹。

碑文中还明确记载,无法用金银来支付罚金时,庶民可通过承受笞刑替代,而拥有官位、职位的人则可通过实物来代付。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都是通过实物代偿。10世纪中叶的碑文中记述了“作为罚金交出一对牛”。通常情况下,人们缴纳这样的家畜等作为罚金。

《真腊风土记》中的“但闻罚金而已”证实了罚金的存在,而前文提到的《岛夷志略》中,也记述了唐人(中国人)杀害柬埔寨人而被重课罚金。

柬埔寨版的“罪与罚”

自公元前以后,古代柬埔寨就同印度保持人员往来,吸收印度文化及其体制。结果,在印度教和大乘佛教立国思想的基础上,国王更替和王朝兴亡反复上演,印度式的文物如拼接般镶嵌在柬埔寨本土社会的重要方面。吴哥时代的法律秩序体系在印度文化中寻求法源和规矩准绳,并将其放在表面,但在实际的刑罚中,则替换成柬埔寨本土的框架和独特的诠释并执行。

第一,柬埔寨虽然从印度引入了“死刑”的概念和用语,但实际上却似乎没有作为极刑的“斩”“绞”等死刑。当时有带着强烈本土色彩的坑刑和拶刑,可能导致死亡。通过对碑文和中国史料的比较和探讨,斩首、绞刑、穿刺等刑罚的存在值得怀疑,不过这是今后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第二,罚金中的高位严罚体现了社会阶层、职位有别的原则。庶民可以通过接受鞭笞一百下等替代罚金。实际的罚金是用当时的商品货币、财物等实物偿付。当时社会阶层有别和职能有别的刑罚体系,仍体现了柬埔寨法制体系的特色。

第三,《真腊风土记》记述了人们抓获盗贼时可对其监禁并施加私刑,而这也作为当时的世俗习惯法而得到广泛认可。《摩奴法典》提出了十八种诉讼条目,通奸罪收录其中,但在柬埔寨则是“但奸与赌无禁”(《争讼》),并没有将通奸罪列入处罚范围之中。但倘若奸妇的丈夫知道此事,会用柴棍对奸夫施以夹足之刑,如果对方缴纳财物则可获释放。

这似乎也属于在私刑的范围进行处置,可以说柬埔寨式的习惯法在其中发挥着作用。这种习惯法正是在一般庶民生活中创造出的相应法律规范,而遵从该法律而生活的大多数人的面貌似乎可见。

第四,柬埔寨的刑法体系反映了报应刑的时代精神。恶有恶报的刑罚概念、重法威吓主义,是吴哥时代法律秩序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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