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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帝国——胡姬、胡儿的出身与奴隶贸易

历史大观园 帝国时代 2020-07-01 00:08:09 0


新发现的奴隶名单

关于丝绸之路的人身买卖契约文书,我们知道比较早的时代有3—4世纪西域南道的佉卢文犍陀罗语文书,在阿富汗发现的4—8世纪的巴克特里亚语文书,唐代的于阗文书、吐蕃文书,以及10世纪以降的古代回鹘文书。可是这些文书中的实例都很少,而且几乎都是一些因饥荒而穷困潦倒,或是苦于偿还债务而急需用钱等原因,被迫将自己的妻子儿女或者奴婢卖掉的事例,并且这些好像都是发生在邻里之间进行的人身买卖。唐代的胡姬、胡儿的买卖却并非如此。一般认为,唐代的买卖是通过丝绸之路展开的远距离交易。在这一点上,唐代的胡姬、胡儿的买卖与中世纪伊斯兰世界的马穆鲁克,以及近代美国的黑人奴隶的情况类似。

关于粟特人在唐朝国内带着奴婢旅行一事,迄今为止已经多次被吐鲁番出土的汉文文书所证实。然而,乌鲁木齐的汉族研究者吴震却首次指出了下述问题,即在武后时代的吐鲁番,很有可能存在着专门买卖私奴婢尤其是粟特奴隶(当时叫作“胡奴婢”)的家庭。做出这种大胆推测的根据是1964年在阿斯塔纳第35号墓出土的《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该文书的名称是出土以后由中国研究者命名的,并非已经相当破损的原文书中的句子。该文书以列举私贱民部曲、客女以及私奴婢姓名的名单为主体,虽然附有简短的说明,但是现状很不完整,要洞穿并把握该文书的性质并非易事,不过吴震却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

根据吴震的分析,这个“奴婢名籍”记载了私贱民合计七十九名(包括乐事一名、部曲三名、客女六名、奴二十三名、婢四十五名、身份不明一名),应该是分别属于两家的户籍。但是根据文书的破损状况来看的话,私贱民原来至少应该在百名以上。而且,因为这些都是上次户口普查时漏掉的人,所以这次是新规申请,希望将其登记到户籍中。

第一家户籍中漏掉的人包括乐事一名、部曲三名、客女四名、奴二十三名、婢三十名,合计六十一名;第二家户籍中漏掉的包括客女二名、婢十五名、身份不明一名,合计十八名。众所周知,为了作为征税的根据,唐朝实行严格的户口管理,倘若发现不法漏税现象,户主自不待言,近邻地方的组织负责人以及州县的长官都要受到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像该名单这样出现大量脱漏现象绝非寻常之事,背后肯定隐藏着一些只有当事人才清楚的事情。

这个名单从表面上看,包括不能进行人身买卖的半自由民——乐事、部曲、客女,然而占多数的则是所有者可以自由买卖的私奴婢,其人数达到六十八人(奴二十三人、婢四十五人)。其中,可以知道年龄者的情况是:未满十岁的九人(奴三人、婢六人)、十岁以上二十岁以下者十八人(奴六人、婢十二人)、二十岁左右的十人(奴二人、婢八人)、三十多岁的七人(奴五人、婢二人)。在“婢”里还有三个人的年龄不明,不清楚是两岁还是二十多岁。其中,“奴”最年轻者五岁,最年长者三十六岁;“婢”最年轻者一岁,最年长者三十一岁。不过,在这两个家庭之中居然会有这么多奴婢存在,显得很不自然。尤其是因为这是上次人口调查时没有申告,这次才突然出现。这一点,其实更加强化了这种不自然的感觉。

而且,在这些奴婢中,从一岁到十三岁的少年儿童占了近二成,显然不是为了作为劳动力使用才购买的。倘若进一步审视一下这些奴婢的姓名,就会发现少说也有五成的人名并非汉语姓名,而是胡名的音译。

由于奴婢没有姓,所以即便说是胡名,也无法马上断定就是粟特语、粟特人。但是因为在有姓的九名部曲、客女中,四名是粟特姓(石姓二人、何姓与曹姓各一人),因而说整个人数的一半左右是粟特人也不为过。在吴震看来,汉语名字当是随意加上去的东西,所以是否所有人都是粟特人尚需进一步研究。其中即便包括汉人、吐火罗人(焉耆人、龟兹人),以及突厥人的奴隶也不足为奇。关于拥有上述这些贱民的两个家庭的户主,究竟是汉人还是粟特人或西域人?很遗憾的是,由于他们的姓名都没有留存下来,所以现在并不清楚,但我以为恐怕将其视为粟特人更为妥当。

粟特商人的奴隶贸易

基于上述情况,吴震推测说,这些贱民(尤其是奴隶)当是前一次人口普查以后(户口普查每三年一次),重新积攒起来的特殊商品,即贩卖用的奴隶。为了增加作为商品的附加价值,于是便在这里(吐鲁番)让他们学习汉语以及汉人的礼节等方面的内容,并让他们接受歌舞音曲等方面的技能训练。在六名客女当中,有几个人是高龄者,其中两人六十多岁,一人四十九岁。关于这一现象,比较合理妥当的解释是将她们视为负责教育奴婢的人。

这么多人自然不可能在户主家里与户主住在一起,正如在该文书中出现的“寄庄处”这一词语所表现的,一定是在户主家之外还有别的像集体宿舍一样的住处,即奴婢集训场所。顺便说一句,据时代稍后一些的10世纪阿拉伯地理学者伊本·豪卡尔(Ibn Hauqal)所说,波斯萨曼王朝治下的撒马尔罕是整个河中地区奴隶最集中的地方,其中又以在撒马尔罕接受教育的奴隶水平最高。由此可以推测,粟特商人可能有一个传统,即对买进来的奴隶先进行教育训练,然后再高价卖出去。

如果上述吴震的看法都正确的话,就可以重新解释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那些有关申请“过所”及“公验”等国内旅行证的文书中所见到的“胡奴”,也就是那些作为随从与粟特商人一起旅行的“胡奴”,很可能就不仅仅是为了给主人的业务帮忙或是侍候主人的生活起居,实际上是作为商品的奴隶。

例如,648年庭州(北庭)发了一份关于一位名叫米巡职的三十岁粟特商人的“公验”(参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8—9页)。据该公验来看,与他同行的还有两个人,一个是名叫哥多弥施的十五岁的男奴,另一名是名叫娑匐的十二岁的女奴。“哥多弥施”和“娑匐”都是突厥语,这一记载应该说是反映了粟特商人拥有突厥奴隶的情况。据《唐会要》卷六十八《奴婢之条》记载,公元701年曾发出了一条《西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的禁令,公验提到的突厥奴隶应该正是这里说的突厥奴婢。正如本章一开始提到的,出生于突厥斯坦的奥帕奇是粟特奴隶那样,实际上当时将粟特奴隶和粟特裔突厥奴隶混为一谈的可能性很大。可以设想,当时的全貌可能呈现如下结构,即在丝绸制品这样一种高额货币之下,女奴先是从索格底亚那被卖到突厥、铁勒、回鹘等突厥人的土地,即突厥斯坦,后来该女奴在突厥斯坦生下了孩子,而这个孩子又被当作商品继续转卖了下去。

在唐代的良贱制之下存在着许多私奴婢,以这样一种常识为背景,围绕这件长期以来大家已经熟知的、记载有胡奴婢的吐鲁番文书,吴震重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揭示了该名单的性质。他指出,该名单乃是吐鲁番专门从事奴隶(过半数为粟特奴隶)购入、培训、贩卖、交易的人家为了申告在上一次户口普查以后新得到的奴隶人数、年龄和姓名而提交的东西。吴震的这篇论文出版以后,送到我手里已是2000年之事,但该论文初次发表则是在1994年。看到我们在1989年发表的《粟特文女奴买卖契约文书》产生了这样大的影响,我感到非常高兴。

根据吴震之说,那么粟特商人不仅从事绢马交易,也进行绢奴交易,他们经营的奴隶产地是索格底亚那本土与突厥斯坦的草原地带。在原则上我举双手赞成吴震的学说。在我看来,整个有唐一代,通过丝绸之路展开的大规模奴隶贸易的状况完全如吴震所说的那样,尤其是在受到民间高度赞赏的胡姬以及私伎之中,应该包含着很多因这种奴隶贸易而流入唐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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