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世界历史 > 帝国时代

大唐帝国——粟特文《女奴买卖契约》

历史大观园 帝国时代 2020-07-01 00:08:00 0


在学术界的亮相

1969年,在吐鲁番盆地的高昌故城西北方,阿斯塔纳古墓群第135号墓出土了一件胡语文书。之前已经从吐鲁番盆地的古墓群出土了从3世纪到8世纪末期的大约四万件汉文文书残片(拼接后至少有两千件文书得到了复原)。然而即便在胡汉共存的吐鲁番盆地,由于阿斯塔纳与哈拉和卓古墓群是汉人的专用墓地,之前几乎没有在这里发现过胡语文书,所以135号墓出土的是一件极具价值的珍贵文书。不过不知什么原因,这份文书长期以来并不为学界所知晓。

1987年夏天,作为受三菱财团人文科学研究费资助的中国学术调查的一环,我首次访问了新疆。当时这件文书就沉睡在乌鲁木齐市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的一个角落里。文书的文字虽然是粟特文,但是与之前在公开出版的照片及图版上所见到的那些吐鲁番出土的粟特文书——以粟特语写的摩尼教、佛教、基督教的经典之类——明显感觉不一样。尽管是长宽都非常完整的一张纸,但文书的最后部分却留着很大的空白,隐约还可以看到折痕。我当时就有一种直觉,这件文书或许就是胡语世俗文书一类的珍贵史料。

我的专业领域之一是中亚古代中世纪史,尽管可以阅读古代回鹘文,但是却读不懂粟特文。不过因为古代回鹘文字直接来自粟特文字,所以我倒是可以根据文字来判断这份文书是否是粟特文。我这次学术调查的日程不巧正好与畏友吉田丰(时任日本四天王寺国际佛教大学的专任讲师,其后任神户市外国语大学教授,现在是京都大学教授)的婚礼重合,我因不能参加其婚礼而颇感失礼。吉田丰无论在当时还是在现在,都是亚洲唯一一位可以根据原文来解读粟特语的学者。因此当时我就想,如果能够把这份文书抄写下来给他,那么这应该是件比什么都好的结婚贺礼,同时也是为整个学术界做一件好事。

于是,我在征得博物馆的同意以后,开始制作抄本。由于不能把文书拿出玻璃展柜,我只好隔着玻璃观察,看一眼以后往笔记本上抄写,然后接着看完下文以后再抄写。来回反复多了,不时会串行,不知刚才抄写到什么地方。焦躁之下,有时真恨不得把玻璃柜打碎来抄写,过程很是艰苦。抄写的东西带回日本以后,吉田丰据我的抄本进行了初步判断,认为这份文书至少可以说是一份契约文书,而且吉田丰还决心将此文书彻底进行解读。于是第二年春天,我们两个人一起前往乌鲁木齐。之前通过沟通,我们答应购入当地缺乏的粟特语相关的西文书籍捐赠给中方。

1988年5月1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吉田丰第一次直接面对这件粟特语文书。经过认真解读,终于成功地破解了这件文书。5月4日,我们用汉语及英语向博物馆的研究人员报告了解读的结果,当时听众表现出的激动惊讶的神情,给我留下了难以忘怀的深刻印象。这次解读结果报告会结束之后,我们便开始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的负责人呼吁,建议开展日本和中国的合作研究,主张尽早将这件文书及其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经过数日的游说及协商,双方终于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应该说在这件事情上,即包括前期准备阶段在内的粟特文文书的研究上,我都尽了很大的努力,并做出了相应的贡献。

上述合作成果的结晶是由吉田丰、森安孝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发表的《麹氏高昌国时代粟特文女奴买卖文书》(《麹氏高昌国時代ソグト文女奴隷売買文書》)一文,出版于1989年,其中《女奴买卖契约文书》的图片出自我这个外行之手,是我用自己的相机拍的。其后,这件粟特文文书因其内容的重要性而名扬世界,各国的研究者经常对其加以引用,这件粟特文书也因此成了一个“大明星”。2002年,NHK赞助的日中国交正常化三十周年纪念展览会在东京和大阪举行时,我又再次见到了这件文书的原件。当时的心境就像父母见到了已经长大成人的孩子一样,内心充满了思念及自豪之情。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东京国立博物馆和NHK共同编写的正式图册《丝绸之路:丝绸与黄金之路》中,却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吉田丰和森安孝夫的名字。对此我们俩曾私下在酒桌上开玩笑地发牢骚说:“他们这些人,什么时候能学会稍微尊重一下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的父母呢?!”

笑谈就此打住,下面是经过吉田丰校阅的这份粟特文书的最新译文。自从1988年将其解读并译成日文以后,译文在大的方面虽然没有变更,但这些年还是陆续发现了一些细微的误译之处,所以一直在进行修订。

《女奴买卖契约》的最新译文 [1]

【正面】岁次高昌的(年号)延寿、神圣的大颉利发王十六年。猪年,用汉语说是在五月,以粟特语来说则是在叫作“克修穆萨非奇(第十二个月的名称)”这个月的二十七日。

兹在高昌的市场上,在众人面前,“张”姓的“奥塔”之子沙门“岩象”用纯度很高的(萨珊)波斯的“德拉克马(银币)”一百二十(块),撒马尔罕(康国)的“特扎克”之子“瓦库修比尔特”那里,购买了出生于突厥斯坦姓“秋雅克”名叫“奥帕奇”的女奴。

(买主)沙门“岩象”基于下述条件购买女奴“奥帕奇”:(卖主)不得赎回该女奴;(“奥帕奇”的身上)没有任何债务也没有财产;不存在(来自第三者的)索要及争夺之事;(围绕所有权)没有任何诉讼;可作为子孙后代的永久财产。因此,沙门“岩象”自己及其子孙后代可以对这名女奴随意打骂、任意驱使、捆绑、出售,作为人质,或者作为物品送给其他人,总之可以任意支配。就像对待祖辈传下来的遗产、在自己家里出生的世传(?)女奴,以及用“德拉克马(银币)”买回来的永久财产一样。

今后,(卖主)“瓦库修比尔特”与这名女奴“奥帕奇”没有任何关系,失去所有旧有的(权利),不再对其具有约束力。此女奴买卖契约文书无论对于国王、大臣还是其他所有人都同样有效力及权威。拥有这份契约者无论是谁,都可以收领这名女奴“奥帕奇”,并且可以带往其他地方,一直将其作为女奴使用。以上就是这份女奴买卖文书中所规定的条件。

(作为见证人,以下的人)在场:弭秣贺(米国)的“秋扎克”之子“提秀拉德”、撒马尔罕(康国)的“科瓦塔屋奇”之子“纳姆扎尔”、努奇康斯(努奇肯特=笯赤建)的“卡尔兹”之子“皮萨卡”、屈霜你迦(何国)的“纳纳伊克奇”之子“尼扎特”。

此女奴买卖契约文书在书记官“帕特尔”的许可之下,根据“瓦库修比尔特”的委托,得到“奥帕奇”的同意,由“帕特尔”的儿子“奥克旺”书写。

高昌书记官“帕特尔”印记。

【反面】

沙门“岩象”的《女奴买卖契约》

[1] 管见所及,迄今为止这份粟特文文书的中译文有二,其一是《新疆文物》1993年第4期刊载的柳洪亮先生的中译文(译自上述1989年出版的《麹氏高昌国时代粟特文女奴买卖文书》一书),其二是林梅村先生在《粟特文买婢契与丝绸之路上的女奴贸易》一文中发表的中译文(《文物》1992年第9期,亦可参见氏著《西域文明》一书,东方出版社,1995年)。柳译对于人名采取拉丁字母转写方式,林译则将人名都改成了汉译。而森安孝夫先生本书中的这一最新日译,不仅在内容的一些细节上与上述两者有所不同,而且对人名也都采用了以日语片假名音译的形式。鉴于这是一份粟特文文书,译者在翻译成中文时也基于日译文的音译,对所有人名均按照音译方式译出(同时加注引号以示区别)。为便于读者检索对比,兹将拙译的人名与柳译、林译的人名对照如下:

大唐帝国——粟特文《女奴买卖契约》

大唐帝国——粟特文《女奴买卖契约》

吉田丰英译引自:“Appendix: Translation of the Contract for the Purchase of a Slave Girl found at Turfan and dated 639”见于韩森的书评文章 Hansen, Valerie.“New Work on the Sogdians, the Most Important Traders on the Silk Road, A.D. 500-1000,”T'oung Pao 89 (2003): 159161.

玄奘与同时代的高昌国

关于这份契约文书的制作年代,以公元纪年来说是639年,制作地点是在麹氏高昌国的首都高昌,也就是位于今天吐鲁番市东四十公里处的高昌故城。我们之所以做出这种断定,理由如下:

倘若把这份文书开头部分有关年月日的记载,按照一个个的词汇加以罗列的话,如下所示:“岁,‘奇那奇坎斯’的‘岩丘’,神圣的大‘颉利发’王十六年。猪年……”从整个行文来看,我们猜想在这一段话中的音译“岩丘”一语应当是年号,而音译“奇那奇坎斯”一语,如果直译的话就是“中国人的都城”之意,这是西方的粟特人和波斯人为了指高昌城而使用的称呼。另外“颉利发”是古代突厥语的称号,是突厥以及回鹘帝国对其领域内草原上其他部族的君长、处于其间接统治之下的突厥斯坦地区以及沙漠绿洲城邦的国王所授予的正式称号。说起高昌的“颉利发”的时期,则只有在640年被唐朝合并之前的一个半世纪间,即统治整个吐鲁番盆地的麹氏高昌国时代才有。以首府的名称来称呼一个国家古今中外都有,中亚也不例外,当我们从保留下来的麹氏高昌国的年号中,尝试探索与“岩丘”的发音对应的年号时,找出了“延昌”和“延寿”两个候补。

“延昌”是高昌国第七代王麹乾固的年号,延昌元年相当于公元561年,延昌十六年则是公元576年。但是这一年的干支是“丙申”,即“猴年”,因此取消其候补资格;另一方面,“延寿”是第九代王麹文泰的年号,延寿元年相当于公元624年,所以延寿十六年即公元639年,用唐朝的年号来说就是贞观十三年。因为贞观十三年的干支是“己亥”,正好是“猪年”,由此可以断定该粟特文文书的年代当是延寿十六年。此外,与这份粟特文文书同时出土的汉文文书中也可见延寿五年的纪年,从这一事实出发也可以说延寿十六年的结论堪称定论。

大唐帝国——粟特文《女奴买卖契约》

粟特文女奴买卖契约文书

 文书说明该地区曾是高度契约化的社会。高昌故城附近出土,笔者摄

当时,无论是西亚还是欧洲都处在还没有纸张的时代,这份粟特文文书却使用了一整张纸。该纸边长高46.5厘米、宽28.5厘米,是一张呈现出明快的象牙色、纸纹细密、柔软结实的薄纸。我曾在世界各地实际观察过很多研究机构及图书馆里保存的中亚出土文书,以我的经验来看,这张纸质量应该属于中上等。当时,最高级的纸张几乎都是用于书写佛教、道教、摩尼教等经典,所以中上等质量的纸对于世俗文书来说,已经可以说是最好的纸张了。

说起639年,这一年距离玄奘经过此地仅仅过了十年。就在十年以前,玄奘赴印度求法途中,在高昌国作为国宾受到了热情的款待,曾在以高昌王为首的很多听众面前讲经说法,在此地滞留达数月之久。那么,在上面这份粟特文文书里出现的人物之中,想必也有人亲眼见过玄奘吧。

女奴奥帕奇的买卖条件

一般来说,一份买卖契约文书必须满足如下几项条件:卖主和买主的姓名、买卖对象物件及其价格、日期。即便是在一个地缘和血缘关系都很稳固,人员流动也很少,相互之间可以信任的社会里来说,上述条件通常也是最起码的东西。随着人员与物资流动的增多,人们互相之间的信任度也随之减弱。当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到一个无论何事只要不签订详细的合同就不能让人放心的社会,需要的条件肯定就会越来越多。人们会要求必须有诸如见证人、书记官的姓名、公权的认可(权威人士的保证)、特定的买卖物件、买卖理由、买卖后的条件、毁约时的处罚规定(违约担保规定)、来自第三者的索要争夺担保规定、保人等。

大唐帝国——粟特文《女奴买卖契约》

萨珊王朝的银币

 正面描绘着萨珊王朝的王,背面是祆教的神职人员。直径3厘米,西安市出土

这份粟特文书并非借贷合同,所以本来就不需要保证人,除此之外,上面提到的其他条件在文书中几乎完全具备。因而这份文书实际上雄辩地向我们证明了下述事实,即在公元639年这一时期,中亚的绿洲城邦已经是一个相当发达的契约社会。当然,这也是只有在文字文化十分普及,而且拥有丰富纸张的欧亚大陆东部才可能出现的现象。虽然目前只发现了这一份粟特文契约文书,但已经足以让我们推断,在这份文书的背后一定还存在着许多类似内容的契约文书。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一看除了日期以外的文书内容吧。卖主是撒马尔罕的粟特人瓦库修比尔特,买主则是汉人佛教僧侣,姓张,名字发音“岩象”。最近,吉田丰将此人与在同时代的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见到的“张延相”视为同一个人。买卖的物件是出生于突厥斯坦的一个名叫奥帕奇的女奴,价格为高纯度的萨珊波斯的“德拉克马”银币一百二十枚。见证人是同样从索格底亚那各城邦来到高昌的四名粟特人,并由具有监管高昌粟特人聚落这一身份的书记官帕特尔来监督并认可这份契约,契约的书写人则由书记官帕特尔之子奥克旺来担任。毫无疑问,上述这些粟特人都应该是商人。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sjls/fjsd/16676.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