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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政治制度——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明代司法机构审案的程序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23:25:08 0


(一)三法司

明代的司法机关,以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主,绝大多数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除三法司外,还有其它机构参预司法审判。三法司会审的制度创始于唐代,唐代有“三司受事”的规定,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个衙门会同接受官民呈控案件,如果有重大案件,诏令三法司共同审理。宋代以后三法司推事成为常态,明代则制度化为三法司会审,作为最高审判裁定。《明史·刑法志》:“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这个职掌分工的原则在洪武年间便已确定了。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闰十月,朱元璋“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又送大理寺审覆,然后决之。其直隶诸府州刑狱,自今亦准此令,庶几民无冤抑”《明太祖实录》。各地的刑事案件,按规定要移文刑部和都察院详议是否平允,刑部详议平允后,送大理寺复审。刑部和都察院是中央的初审机关,大理寺则是中央的复审机关。军队系统的案子,则由五军断事官审断。明代刑部设尚书、侍郎各一人,“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刑名是指直隶及各省徒隶以上案件之复审;徒隶是指徒刑;流刑;充军等刑罚之执行及监督;勾复是指死罪重囚之处决;关禁是指监狱之管理及监督。两直隶与各府县处徒流以上的案件,再由刑部与都察院详议转大理寺复审后,由刑部具本奏闻皇帝裁决。刑部与都察院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负责复核直隶及各省徒以上的案件、京师笞以上的案件,复核直隶斩绞监候的案件,负责京师的朝审,即在京师待决的人犯由三法司会同诸卿逐一审核,也就是再一次复核。都察院的职掌是复核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都察院初审后由大理寺复审,再由都察院奏闻皇帝裁决。大理寺复核时,“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辨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诸司职掌》),审核刑部与都察院送达的相关案件,复审完毕以后分别由刑部和都察院上报皇帝裁决。

(二)会审

刑部与都察院上报于皇帝的奏本,称作“刑名本”。在洪武时,朱元璋往往亲自召集三法司会审裁决,在《大诰》四篇中,我们还能看到一些会审时朱元璋与囚犯之间的问答对话。从永乐时起,变成内阁根据三法司题奏本的拟罪意见加票拟,一并呈送皇帝裁决。由于各部院及各直省题本数量庞大,宣德以后,除少数题本为皇帝亲笔御批外,多数题本则由皇帝授权司礼监的秉笔太监代为朱批。朱批一般是依议,或驳回重拟,或迳行增减其刑罚。少数关系重大和情节严重的案例,需由皇帝亲自裁决的,司礼太监也可向皇帝建议如何处理,对皇帝的裁决仍有重大影响。这样做的结果是内阁与司礼监也能通过票拟及朱批这两道手续,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结。明代皇帝的裁决,事实上只有朱元璋是比较多地直接干预案子审结,其他皇帝很少直接参预案子审结。除此以外,内阁有时还会参加会审,会决京师的重囚。如明仁宗曾召大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称:“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明史·刑法志二》)自此以后,仁宗、宣宗、英宗、景帝四朝四十余年间,内阁大学士均依例奉旨会审京师死罪的案件,至明宪宗成化时始暂告一段落。到了隆庆以后,神宗、熹宗、崇祯五朝七十八年间,内阁学士又继续参加朝审(即会审)。除了内阁参加会审以外,内廷司礼监有时也奉命参加会审,并最终裁定相关的案件。如明孝宗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南京守备太监蒋琮与兵部郎中娄性、指挥石文通互相告讦,相连数百人,派官审理,不服,于是派大理右少卿马中锡与司礼太监赵忠前往审理,得实,性除名,琮下狱。此案因涉及宦官与官府之间的矛盾,故派司礼太监代表君王前往审结此案。

(三)大审

明朝还有每隔五年会审京师积囚的大审制度,此制起于英宗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明史·刑法志》:“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寺卿)王文,审行在(北京)疑狱,敕同内官兴安。”这就是内官参加正统六年大审的案例。又如正统十四年(公元1449年)“命(金)英理刑部、都察院狱囚,筑坛大理寺,英张黄盖中坐,尚书以下左、右列坐,自是六年一审录,制皆如此”(《明史·宦官一》),实际上是五年大审。景帝景泰六年(公元1455年)“命太监王诚会三法司审录在京刑狱”(《明史·刑法志》)。《明史·刑法志》载:“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每满五年,由刑部题请敕司礼监官,会同三法司审录,正式形成由内官主持五年大审的制度。大审一般在夏天举行,如武宗正德六年(公元1511年)命司礼监张永同三法司堂上官录罪囚,为此皇帝有敕谕称:“特命尔同三法司堂上官,从公审录,死罪情真者,候决。其情可矜疑,事无佐证,并应枷号者详具以闻。流徒以下,减等发落,笞者并释之。”(《明武宗实录》)结果,前后得可矜疑者六十一人俱减死充军,其情重者仍杖百而遣(充军)之,免枷号者十五人,以不告而息讼者七人,自首并笃疾免放者八人。大审一般是一次对囚犯放宽处置和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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