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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政治制度——明代刑法制度的立法——《大明律》《大明令》《大诰》和条例及榜文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23:25:13 0


(一)《大明律》

现在我们先简略说一下明代司法制度的概况。

明代有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一是有一部比较完整的《大明律》,这部书是朱元璋洪武时期先后让李善长等人制订的,前后长达三十年方才完成。这个长期的过程可以看到朱元璋极为谨慎,力求完美,希望它能传之久远。该书始订于元末,朱元璋在吴元年(公元1367年)十月,命李善长等人制定律令。洪武元年正月颁行《大明律》,共二百八十五条,按六部分吏律十八条,户律六十三条,礼律十四条,兵律三十二条,刑律一百五十条,工律八条。这一部《大明律》现已散佚。朱元璋在该书基础上作过二次修订。第一次是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十一月,由刑部尚书刘谦祥奉命详订《大明律》,至次年成书。这一本《大明律》的篇目与《唐律》相同,采用唐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律三十一条,共计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这一本第二次修订的《大明律》现在也已散佚。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朱元璋再次修订《大明律》,又恢复使用按六部次序编次,据《明史·刑法志》:

(《大明律》) 为卷凡三十,为条四百有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曰职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曰市廛五条。《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曰宫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

这部《大明律》到此基本定型,但是直到洪武三十年(公元一三九七年)才在午门“正式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故在有明一代,这一部律文,历代相承,无敢轻改。

(二)《大明令》

《大明律》之外,还有《大明令》,它也是始订于吴元年,洪武元年正式颁布。全书为一卷,共一百四十五条,分吏令二十条,户令二十四条,礼令十七条,兵令十一条,刑令七十一条,工令二条。其内容与《大明律》相辅相成。

(三)《大诰》

除了律令之外,明代作为法律条文的还有《御制大诰》,一共四篇,这是把当时处置的案例,汇总以《大诰》的形式公布于全国。第一篇《御制大诰》发布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6年)十月,朱元璋在御制的序文中说:“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从序文的口气可以知道,这篇诰文是针对当时各级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的,全篇共七十四条,有的是朱元璋口谕的诏令,有的是当时处置的案例。次年春三月,朱元璋又颁布了续编共八十七条,这里有少量民事的案例,大都还是针对当时吏胥的。三编颁布于是年冬十二月,共四十三条。前后一年多时间,朱元璋连续颁布大诰三篇,借助这许多条案例在全国进行普法教育。第四编《大诰武臣》,是针对军队管理上的案例,共三十二条。上述四篇《大诰》都是针对当时形势,借助于一批案例的宣传来整顿吏治,并借以维持和稳定社会秩序。从全书的内容看,《大诰》中的案例在刑罚上比明律要重,因此可以说是当时《大明律》之外的特别法,同时也是对《大明律》的补充。有许多条目则是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表述其“治乱世用重典”的理念,目的是劝谕臣民懂得如何趋吉避凶,既是对臣民的“明刑弼教”,也是对奸顽的惩戒和警告。

(四)条例

明代洪武年间,除《大明律》与《大诰四编》之外,还颁布过不少条例,都属于重典的性质。如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4年)颁布的《充军条例》有二十二条,《真犯、杂犯、死罪条例》七十八条,其处刑大都比律文要重。洪武三十年(公元1398年)颁布了《三十年条例》一百条,《钦定律诰条例》一百四十七条,处刑也大都比律文重。

(五)榜文

朱元璋在位三十一年间,还曾多次根据治安形势,发布榜文,以圣旨的形式公布于世,属于临时因事立法的性质。洪武三年(公元1371年)二月,发布《教民榜》,据谈迁《国榷》称:“庚午,召江南富民赴阙,上口谕数千言刻布之,曰:《教民榜》。初,元富室多武断凌民,故上召谕之。”这实际上是对地方富豪的一种告诫。他还曾令户部修订这份《教民榜》供基层里老处理民间讼事时使用,并将之刊布于天下,共四十一款。内容包括里老制的组织设置,人员的选任,理讼的范围,刑罚的种类,办事的程序和原则,里老的职责及其法律保障,以及对违背榜文者如何处罚的规定,大都属于民事的范畴。朱元璋在颁行《教民榜文》时曾强调:“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民人敢有紊乱者,家迁化外。”这实际上是把一般的民事纠纷交由民间自行调解处分,官府处理的主要是刑事纠纷。《教民榜文》中有关刑罚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里老理讼制度本身不受破坏。这个《教民榜文》在建文、永乐时还有补充,嘉靖时南京刑部悬挂的榜文共有六十九榜,其中洪武时颁布的榜文有四十五榜,永乐时有二十四榜。除了《教民榜文》以外,其它的榜文都与刑法有关,处刑比明律要重,是对明律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大诰》以治官为主,治民的比例不高,而榜文六十九榜中,治民的条款增加了。虽然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9年)颁布《大明律》与《大诰》时,明确宣告“凡榜文禁例悉除之”,实际上榜文仍然作为法律条令在实施。据《南京刑部志》永乐帝朱棣宣布:“某(指建文帝自己)不守祖法,多有更改,致使诸司将洪武年间榜文不行张挂遵守。凭各衙门查将出来,但是申明教化,禁革奸弊,劝善惩恶,兴利除害,有益军民的,都依太祖皇帝圣旨,申明出去,教天下官吏军民人等遵守,保全身命,共享太平。敢有故违,依着太祖皇帝圣旨罪他。”可见洪武以后,这些榜文实际上作为法律文书仍在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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