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家文化 > 制度构成

明朝政治制度——明代地方司法诉讼制度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23:24:58 0


明代在地方上的民刑事司法诉讼的审判制度,也有一套自下而上的程序,视案件的状况从乡、县、州、府,直到布政使。它限制越级诉讼,各级司法审判,都有一套程序上的规定,尽可能把一般的民事纠纷放在基层处理。

(一)乡里基层的司法裁定

明代乡村的基层组织是里甲,大体上一百余户为一里,设里长一人,甲首一人,那是一种劳役,不是官府在册的官员。另外推年长有德者为里老,管理乡里的日常事务。朱元璋在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二月,令各省、府、州县建申明亭,这是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场所。洪武三十年颁布《教民榜文》,在榜文中对乡里民间的诉讼作了明确的规定,申明亭便成了乡间审理民间诉讼的场所。审讯案件的的主持人是里长、甲首和本里甲的老人,审理诉讼的范围是本里甲内有关户婚、田土、斗殴、争夺、失火、盗窃、詈骂、钱债、赌博、私宰耕牛、损毁稼穑、畜产咬人、水利等一般民间纠纷。审讯时,由老人、里长、甲长以年齿就坐,传讯相关的当事人,问明事由以后,由老人、里长、甲长合议剖断。为了讯问事由,也可以用竹篦刑条,量情决打。由合议宣读判决词,判决的根据除了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之外,还要依当地的民情风俗。

现在我们没有像申明亭这样的来处理民间纠纷的场所,地方的基层组织实际上还担任大量民间纠纷和一般案件的调查处理。前一段时间报道的黑龙江省宁安县镜泊乡东京镇的女法官金桂兰,她的级别是正科级审判员,东京镇法庭辖区内有十七万人口,法庭年审理案件五百余件。她是妇女主任出身,把法庭的审理工作向下延伸到村,在乡间田头上审结一般性纷争,而且以调解为主。她审理的案件中,最终以调解结案的比例高达90%,她所在的法庭的调解率也在80%以上。如果把农村大量的家长里短、一般的借贷关系、田头纠纷全部拿到县法院来解决,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金桂兰就地就近处理好一个地区的民间纠纷,而被授予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的称号。这不是偶然的,它反映和适应了农村对司法的需要。由此反观朱元璋出示《教民榜文》并在里甲范围内设置基层的民事法庭,有其客观的需要。在农村的宗族组织,实际上也起着类似的作用。乡里如果没有一套符合其实际需要,又经济适用的司法机构和审判调解机制,基层便不可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明代乡里的案件,经当地民间调解审判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服的话,可以上诉至州县的衙门。明代为了保障乡里司法审判机构的权威,严格限制越级上告。《明史·刑法二》称:“洪武末年,小民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故《大明律》第三五五条,明文规定“越本管官司称诉者,笞五十”,以严越诉之禁,宣德以后更进一步加重处罚。越诉得实者免罪,如果审理不实,越诉者要发边卫充军。景泰中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可见对民间越诉的惩处越往后越重。

(二)州县衙门的诉讼制度

州县的衙门受理诉讼的程序,首先是当事人的陈告。但不得匿名投状,未写明姓名者,官府不受理。《大明律》第三六五条规定匿名投书者绞,见此投书要立即焚毁,将之送入官府者杖八十,官府受理者杖一百,被告者则无罪。州县衙门进行证据检验,分为命案、盗案、斗殴之类,分别进行检验,负责检验的是正印官及相关首领官和吏典。《明史·刑法志二》称:检验尸伤,“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验,毋得委下僚”。官府接受诉状以后,可以传讯被告,如被告拒不到庭,官府可以拘拿。州县衙门拘拿被告时,应有拘票行使,亦称信牌、牌票,由差役人等持票拘拿被告。如果案情重大,被拘的人犯可以收监关押。如果案犯逃亡,则出告示称为“海捕文书”或“广捕文书”,如同今之通缉令。对被监禁的犯人,则依照案情轻重,加桎梏,有枷、锁、扭三种,只有死罪应加枷,妇女不枷。有病的也可以保释,保释要有保人出具保状,由保人负责看管人犯。轻微的案件,可以通过调解处理,人命和公事案件不得调解。重大案件的审讯,可以依法刑讯,但只有问死罪及盗窃、抢劫重罪者可以严刑拷打。如果违法刑讯致人死命,相关官员要受处罚。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刑致死者杖一百,并征埋葬银十两。民事案例,州县官判决后,一般即行结案,徒罪以上的案件,要送上司衙门复审。

州县衙门断罪须依刑律,同时还规定断案不得听从上司主使。《大明律》上规定: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罪亦如之。判决书上定罪要引律令作为根据,如与律出入者,则以故失罪之,州县之狱判徒以上的具狱要送行省复审,死罪的案件要送京师复审,在明洪武十七年(公元1385年)以后,直隶及各省复审的案件以及布政司所拟死刑案件,应转刑部详议再送大理寺审复。按察司所拟死罪案件,则转都察院详议,再送大理寺审复。直隶府州县的案件则经刑部详议,再送大理寺审复。大理寺驳回复审的案子,如果由原审判机构重审的话,往往法外用刑锻炼成狱,犯人害怕驳回重审而不敢再言冤情。成化时,刑科给事中白昂曾建议“在外参审所属申详囚犯,中间如有问招不明,拟罪不当,及有词称冤者,俱听改调别衙门问理,不许仍行原问官审理。”(《明会要·刑二》)这实际上是易地或易衙门重审,可以客观一些。对于死刑的囚犯,朝廷要差遣三法司官员会同地方官员审录后,才能处决死刑囚犯。洪武十七年(公元1385年)还曾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曾令多官复审各地送京死囚,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审勘。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令每年霜后,三法司会审重囚,叫做朝审。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在大理寺审录,称大审,每五年对重囚大审一次。复审、会审、朝审这些制度的提出,说明重囚中间确实存在着不少错案和冤案。如果不涉及统治者的根本利益,这些错案和冤案,有一小部分或许还能得到纠正。传统戏曲中,如窦娥冤、十五贯这些案子,都是讲冤案的,有的冤死了,有的避免了。此外从永乐年间起尚有热审,明末崇祯时还有寒审,则都是属于赦宥轻刑罪犯的机会。同时处决死刑囚犯在时间上亦有限制,如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是停刑之月,在一个月内有十天不得行刑,这是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这十日,三法司以死罪请旨时,刑科三复奏,方能得旨行刑。在外地的,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还规定临决囚犯有诉冤者,由值登闻鼓的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明初,南京登闻鼓设在午门外,迁都北京后,设在长安右门外,由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重囚有冤,其家属亦可于临决前一日挝登闻鼓,翌日过午前下,过午行刑,不复奏。

在押的囚犯,衣粮由家属供给,贫不能自给者,人给米日一升,有病的,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

明代地方官中亦还有比较好的,昆曲《十五贯》中讲的周忱与况钟这两个人还是可以的。宣德时,周忱为江南巡抚,况钟为苏州知府,他们在江南呆了二十多年,为上海还做了一点好事。十五贯那个案子,不一定真有其事,但他们在民间的口碑也确实不错。在周忱之前,大理卿胡概为江南巡抚,用法严。忱治理江南,一切治以简易,曾引起一部分士绅不满,“忱笑曰:‘胡卿敕旨,在祛除民害,朝廷命我,但云安抚军民。委寄正不同耳。’”这反映了当时的形势与洪武、永乐年间不同,宽严各有所尚。忱“既久任江南,与吏民相习若家人父子,每行村落,屏去驺从,与农夫饷妇相对,从容问所疾苦,为之商略处置。其驭下也,虽卑官冗吏,悉开心访纳。遇长吏有能,如况钟及松江知府赵豫、常州知府莫愚、同知赵泰辈,则推心与咨画,务尽其长,故事无不举。常诣松江相视水利,见嘉定、上海间,沿江生茂草,多淤流,乃浚其上流,使昆山、顾浦诸所水迅流驶下,壅遂尽涤。暇时以匹马往来江上,见者不知其为巡抚也。历宣德、正统二十年间,朝廷委任益专。”(《明史·周忱传》)在地方上要做清官也不容易,势必得罪地方乡绅的势力。周忱、况钟在地方上是你好、我好、大家好,所以能呆二十年。如海瑞那样的清官,在江南巡抚任上,只呆了半年,就走人了。穆宗隆庆时,海瑞以右佥都御史抚应天十府,《明史·海瑞传》称:“属吏惮其威,墨者多自免去。有势家朱丹其门,闻瑞至,黝之。中人监织造者,为减舆从。瑞锐意兴革,请浚吴淞、白茆,通流入海,民赖其利。素疾大户兼并,力摧豪强,抚穷弱。贫民田入于富室者,率夺还之。徐阶罢相里居,按问其家无少贷。下令飚发凌厉,所司惴惴奉行,豪有力者至窜他郡以避。而奸民多乘机告讦,故家大姓时有被诬负屈者。又裁节邮传冗费。士大夫出其境率不得供顿,由是怨颇兴。”结果被弹劾去职。“小民闻当去,号泣载道,家绘像祀之”。万历初复召为左佥都御史,又改为南京吏部右侍郎,是一个闲职。那时他上疏讲到“太祖法剥皮囊草及洪武三十年定律枉法八十贯论绞,谓今当用此惩贪”,这个话讲狠了。一方面那时腐败也比较严重,用这个办法已非其时,朱元璋可以下这个狠心,到了张居正执政时已没有这个可能了。反观小说《红楼梦》讲清代乾隆年间的事,那小说中讲的“护官符”确是当时官场实际生活的反映。一个人的力量是难以改变官场和社会日趋腐败这个大形势的。

明王朝关于地方审判制度上的种种规定,在实践上要大打折扣。从乡里的审判机构到州县及布政司、按察司以及巡抚,实际上还是为维护既得利益集团而千方百计稳定社会秩序。其差异在于,清官们看重的是长远的整体利益,贪官们看重的是个人眼前利益而已,其性质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bjwh/zdgc/9831.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