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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前期军事制度——兵权分配:文武之间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22:25:00 0


扬文抑武、以文制武,是明代军事制度的重要标志。但是,明初勋贵武将位高权重,远胜文臣。文武之间如何形成文重武轻的局面?权力分配的不平衡格局究竟达到何种程度呢?本节从文武两大机构之间的职权分配、文臣地位的上升过程两个角度,探讨这个现象的演化过程。

五府与兵部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分五府,升六部,从此兵部主管军务政令,五府统军施行政务,两者关系略似北宋枢密院与三衙。对此,王世贞总结:“大都督府……凡天下将士兵马大数、荫授、迁除与征讨进止机宜,皆属之。十三年,分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见若以为品秩如其故者,而兵部阴移之,其权渐分矣。至永乐而尽归之兵部,所谓五都督者,不过守空名与虚数而已。”这段话强调了洪武十三年这个转折点和此后的演化过程,但实情尚有斟酌余地。

(一)兵部

元朝中书省、枢密院共掌军务,军机要务和铨选调遣等项应由省院高官决策,由中书省下属左司兵房办理,而中书省下的兵部职权范围较小。《元史》载:“兵部……掌天下郡邑、邮驿、屯牧之政令。凡城池废置之故,山川险易之图,兵站屯田之籍,远方归化之人,官私刍牧之地,驰马牛羊鹰隼羽毛皮革之征,驿乘邮运祗应公廨皂隶之制,悉以任之。”危素于至正四年(1344)记载:“本朝兵曹之职掌,其事非一。今日之所当急者,乘传为先。”兵部似专重图籍、驿传、马政等专项事务。

甲辰年(1364)前,江南行省通过参议府、左右司综理事务,其中兵房处理军务,包括“守御各翼,关防盘诘,调遣征进,各项功赏,招谕榜文,申报公务,守御门禁,军前报捷,勾取官军,设置急递铺”,事权范围略相当于元朝中书省左司兵房五科(详见第一章第一节)和兵部事权之和。《明太祖实录》载,甲辰年设中书省,上设相国至参政等高官,下设“左右司郎中正五品、员外郎正六品、都事、检校正七品……以汪广洋为右司都事、张昶为左司都事”,并无六部,可知此中书省,实仍行省体制。

《明太祖实录》载,直到洪武元年(1368)八月,中书省下方设置六部:

中书省奏定六部官制,部设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正六品、主事正七品。先是,中书省惟设四部,以掌钱谷、礼仪、刑名、营造之务。上乃命李善长等议建六部,以分理庶务。至是,乃定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官……六部官入见,上谕之曰:“朕肇基江左,军务方殷,所以官制未备。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凡诸政务,须竭心为朕经理。或有乖谬,则贻患于天下,不可不慎。”

此前所设四部,对应户、礼、刑、工,则吏、兵事务由中书省、大都督府决策,左右司办理。设六部后,左右司仍存,同时大都督府下设参议府,则兵部的事权不可能很大。洪武十二年八月,安统任兵部尚书,宋濂作诰文称,兵部尚书“古不轻授,今难其人。盖戎务之出入,马政之弛张,莫不系焉”。虽泛泛提及“戎务”,仍强调“马政”。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五年,初定六部职掌:

兵部掌天下军卫武选、厩驿、甲仗之政,其属有三:一曰总部,掌军务、符验、巡检;二曰职方,掌城池、邮置、烽堠、四夷归化;三曰驾部,掌卤簿、马政、车辂、驿传、兵器。

武选、军务二项,与大都督府的迁选、调遣职权参差,似乎兵部地位大为提升,与都府共掌二项要务。雷礼载,乐韶凤“六年升本部尚书,正月戊午……命同省、台、督府定议教练军士法”。其实,这次议教练之法,是“命中书省臣同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官,定议教练军士律”,兵部尚书只是次要的参与者。对于武选、军务,兵部此时应仍只有承省府之命具体办理之责。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后,文武机构在兵权分配格局中的位置,本理应彻底颠倒过来。《明太祖实录》载,定六部官制:

兵部,尚书、侍郎各一人,总掌天下武官勋禄品命之政令、山川险易之图、厩牧甲仗之数。其属有四部焉,曰总部,掌武官勋禄、品命、诰敕及军户版籍、符验、巡防、公隶之属……职方掌天下地图及城隍、镇戍、烽堠之数、关防、路引、火禁之设,四夷归化之类……驾部掌车辇及卤簿、仪仗、马政、驿传之属……库部掌军戎器械甲冑矛盾及纸札、药饵之属。

此时“升六部”,除品级由正三品升为正二品,兵部亦当接管原属中书省、左右司、大都督府的至少一部分兵权。但此时除了按唐制将驾部分为驾、库两部外,最明显的变化,却是在总部的职掌中取消了“军务”。可见,在五府面前,兵部固然地位大升、事权大增,但这是建立在要务大权统统收归皇帝的基础上的。

洪武十三年(1380)后,兵部频繁出现在军政管理事务中。《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五年,“近命兵部录骁勇兵赴云南”,洪武十六年,“诏兵部:凡故元军士占籍为民,复言相告者,勿许”。此前,这类事务一般是“诏大都督府”等。与此同时,五军都督府也经常接受屯田、清军、训练等指令,但兵部越来越多地参与这类事务,如《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二年,“诏兵部核实北平都指挥使司并行都司、燕山左护等卫编伍军士凡一十三万九千八百人,山东都指挥使司并青州左护等卫军士凡六万七千四百十人”。这些命令都是皇帝直接向兵部发布的,并非兵部“阴移”职权,而是“升六部”的直接结果。

但这些事务,并非参预决策与调动军队。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述说兵部的职权:“将之职,有警则命行者也。其军之资给,功过之等第,必有属焉,故立兵曹以总繁务。所以务者,甲仗精,旗帜明,刃必利,兵行粮草为之先,桥梁舟军为之坚,前期使道清,傍无毙人。”仅将兵部看作保证后勤供给和记录功过的单位。洪武二十六年,明朝颁布《诸司职掌》,兵部下设司马、职方、驾部、库部四分部。其中,中枢机构司马部由“总部”演化而来,重新职掌“军务”,内管三项事务:“开设卫所:……请旨除调官员……整点军士:……奉旨差人点视……声息:凡腹里、边境险要去处,或有啸聚者,飞报声息到部,火速入奏”,所谓“军务”仍限于管理事务。

宣德三年(1428),明宣宗“谕行在兵部曰:朕惟兵部掌天下之军政,其大要有三:选任军官,核实军伍,修饬马政……其余承袭、优给、关津、邮传皆有定制”,绝口不提决策、调兵之权。成化时期(1465—1487),兵部职方司郎中陆容载,《诸司职掌》于职方司职掌,只列城隍、军役、关津、烽堠、图本五项,“余皆未载,以今职掌事件记于左方”:

点军士、奏报声息(此二事原隶司马部即武选司,今隶职方司)。出征调动官军,京营军马,京城门禁,五城兵马巡逻,月报军马(京营),季报军马(京卫),岁报军马(天下都司卫所),推举边将,举用将才,边将失机,传报夷情,来降夷人,外国走回人口,将军,勇士,民壮,弓兵,幼军,土兵,向导,盗贼,盐徒,漕运官军,编发充军,投充军,军伴,军匠,内府幼匠,土官仇杀。

出征调动官军以下各项细目,与城隍、关津等无关,颇似“整点军士”“声息”之类,但勇士、幼军、土兵等,或属军役范畴。陆容所列,既非详解由武选司改属职方司的条目,也非职方司全部职掌。正德《大明会典》载,由司马部改名的武选司,“军务,除开设卫所仍系本司,其余见属职方司掌行”,职方司下则比原五项多出镇戍、营操两大项,以及选用将才、武举、佥充民壮、声息等小项。武选司保留的军务之“开设卫所”一项,与“除调官员”有关,可知兵部首司已蜕化为与吏部文选司相对应的武官“吏部”,而“军务”全部移交职方司。则陆容所列,实乃由武选司改属职方司的两项“军务”的细目,以及随着管理规则详密化而在职方司新增的条目,此时各级条目尚未如正德《大明会典》那样规范。从“出征调动官军”“推举边将”“传报夷情”等名目看,职方司系统参与各种军务,但它毕竟只是兵部下属的一个负责管理事务的司,于决策、调动等事,恐无太多发言权。

总之,洪武十三年(1380)后,兵部继承了中书省的武官人事任命权,但并未拥有参与、处理军务的权力。范忠义指出,明代兵部往往行使超出制度规定的权力。的确,明代中后期,兵部尚书一职权责甚重,“有若大征伐、大简练,有若武官勋禄品命,有若图志、镇戍、烽堠……靡有不统”。但明代前期,兵部尽管已是统揽军务的政令机构,职权尚未涵盖“征伐”等领域。兵部尚书、侍郎的地位与权力,是作为戎务大臣议政、施政时体现出来的,而这种现象,直到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后,于谦以兵部尚书身份主持大局,才得以实现。在明代前期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中,兵部主要承担日常管理而非军事指挥之责,不存在一个相当于宋元枢密院的执掌兵权的机构。《明史·职官志》认为,兵部“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用语比较谨慎。李治安等指出,与元代中书省相比,明朝兵部的权力严重受制于皇帝。这在明前期尤其明显,当时兵部仍然近似单纯的政务执行机构,只不过秉承的命令直接来自皇帝而非中书省。

(二)五府

洪武十三年(1380)后,上直卫摆脱都督府,直属皇帝。但五府承命执行全国性事务时,往往仍将所有卫所划入统领范围。如《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八年,“上以京卫将士多山东、河南人,一人在官则阖门皆从……诏五军都督府核遣其疏属还乡,惟留其父母妻子于京师”。这些京卫必然包括上直各卫,而其人事事务可以由都督府“核”。

《明太祖实录》又载,洪武二十一年二月,“诏五军都督府……令天下各都司卫所马步军士各分为十班,自今年八月为始,轮次赴京校试武艺”。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五之四”。洪武二十三年,“诏五军都督府遣官清理天下卫所将校士卒部伍”。训练、屯田、清军等事务,均上直各卫所不能免,而亦通过五军都督府统一制定政策或管理。甚至远到明仁宗时期,尚“命五军都督府遣各卫亲军指挥司壮士补将军之宿卫者”。可见上直卫“凡有支请,径行六部”,并不妨碍五军都督府统一处理所有卫所的行政管理事务。当然,史料中也并无五府干预上直卫事务的证据。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年(1387),“征山东捕盗官军……上命左军都督府征之还京”。山东都司隶属左军都督府,说明都督府对所属都司辖境内的军务尚有法定的制辖权。《逆臣录》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前后,蓝玉对后军都督说:“蒙古左卫是你所辖的卫分……你是必再叮咛他一番。”都督张某对蓝玉说:“湖广是小人该府所属都司,见有陈都指挥在那里,我也差人去与他说得知道。”可见终洪武之世,各都督府与所属都司的隶属关系尚严格、明确。五军都督府还偶尔提出军事建议,如《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九年(1396),“后军都督府言:开平宜立五屯卫。命先置中屯卫”。后军都督府是就下辖大宁都司开平的事务发言。

朱元璋的军务命令,绝大多数由五军都督府执行或转达给所属都司,而非通过兵部直接向都司或府属卫所发布命令。如《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一年,“命中军、左军二都督府移文所属都司,凡归附鞑靼官军,皆令入居内地,仍隶各卫所编伍”,洪武二十五年,“开封府大河济渡处……尔都府(按:中府)即移文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并开封府,使巡察以时”。《皇明条法事类纂》载,洪武二十二年三月,朱元璋下令分卫所老弱、匠人组成杂造局,系“五军都督府官节该钦奉太祖高皇帝圣旨”。可见,洪武时期五军都督府是严格统率所属都司卫所,执行军事事务的。

如此看来,洪武中后期的五军都督府,与兵部皆直承帝名,各有分工,并非纯受兵部节制。正德《大明会典》记载了洪武二十八年制定各衙门负责奏启的事项,军事事务分属五府、兵部、断事官、上十二卫:

五军都督府合奏启:军情,机务,守卫门禁等事,修筑城池、改设卫所,赏赐,马匹关换转销等项,提问军职,整点大军,官员房屋,调拨官军及升调队伍,内外军官奔丧、迁葬、祭祀,旗军并枪升用,月报为事军官,官军有弟侄儿男为事充军告完聚,关领军器,给配为奴人口告给聚,提取边境恩军,查理军士回话,军官替职未及六十岁者各都司年终回销,未完勘合官吏,还乡老幼军属,首告收蔵军器,知在原告患病、在逃、病故。五军所属在京卫分,凡奏启事务,除军中机密事情及守卫门禁关防等事,不分官旗军人,许令径奏。其余合行事务,俱由该府具奏施行。

兵部合奏启:选用军职、升调、袭替、除降等项,军务,诰勑封赠,马政送收、关换、整点、调拨,优给,贴黄,符验,升用总小旗,整点大军,开设衙门,优给军役等项,调拨官军,整理驿传,投充力士校尉,军职官员家人投军,军官、军人告给正军,垜集首报、查理军士,旗军勘合由帖,给赏,军官复姓更名,原告逃故,护卫军旗及边卫恩军有犯提取,提问军职并在京文职及在外文职五品以上官。

五军断事官合奏启:追问党逆,送问并伸诉回话,军官原告患病及病故,提问军职并在外文职五品以上官、在内京官,抄札等项入官马骡,给赏,犯法军官,提取边军,处决重囚,追赃不足家属。

十二卫合奏启,内除军中机密事情及守卫门禁关防等事,不分官旗军人,许令径奏,其余合行事务,自下而上,俱由本卫具奏:军中机密事情,守卫门禁等事,整点大军,马匹关拨、转销等项,关支一应赏赐,官员房屋,调拨官军队伍,官员奔丧、迁葬、祭祀,关领军器,还乡老幼军属,旗军并枪、升用,首告收藏军器,月报官军马骡,给配家小。凡不合奏启,止呈该衙门施行:军官替职,勾补逃亡、事故等项军士,病故军职官员,老疾不堪应役无丁旗军,还官赏赐盐粮,倒死马骡驴肉脏,军官缺员,贴黄给诰出姓更名,缺首领官吏,幼军收充正军,老军代役,收受仓粮、草料放支等项、钱粮文卷差错遗漏送法司。奸盗、诈伪、人命、鬬殴、相争一切词讼,连状送断事官理问,如有干碍军职,断事官具奏提问。

这虽然只是洪武后期对奏启形式的规定,但各衙门负责事项的分类则沿及后世。五府与上直卫涵盖范围大同小异,而与兵部分工明确。“军情机密、守卫门禁”等事务,归五府、上直卫,而兵部职责,集中在管理军官、军人等方面。由此可知,在政务执行层面,五府仍然作为最高军事机构发挥作用,只是在“迁选调遣”等政令决策层面失去了发言权,但这项权力并非在文武之间传递,而是被收归皇帝。

郑汝璧载,建文年间,茹瑺任兵部尚书,“曩武官袭替隶兵部,五府不得预。至是,令瑺会掌中、前、后府事驸马都尉谢达、耿璿、尹清,署左府事孝陵指挥黄铉,右府都督佥事陈春,并请旨选授”。则建文帝曾恢复了五府的部分权力。但洪武之后,卫所逐渐由军队组织单位,演变为脱离直接军事任务的“兵源”单位,军队不再按都督府—都司—卫所体制编成(详见第三章第三节)。都督府作为统属都司卫所而非统率军队的机构,已经不能执行军队调动等关乎作战的命令。此后直到正统时期的记载中,绝少皇帝通过都督府执行军务的事例,皇帝或兵部一般直接下达军务命令给相关机构,五府退化为类似宋代三衙的纯粹统军机构。尹直载:“正统间,朝廷敕一边将,本左军都督府之职,而误写右军都督府。边将既受敕,具疏请于何府支俸。疏下内阁,召武选主事郑厚至……欲归罪之。惟东杨先生徐曰:‘……敕书既云右府,即令于右府带俸,何误之辨?’”至此,五军都督府的职位简直只用于行伍官的“带衔”与一般高级武将的“带俸”之用,已无法与兵部论职权分配。

但是,五府都督等职冗滥,都督之上的勋贵却也通过重掌五府,部分地伸张了武将的权力。洪武初期,公侯等勋贵例任都督、同知等官,随即解任。洪武十三年(1380)后,没有被屠杀的勋贵,被视为高于左右都督的武官,如洪武十六年十一月,“定朝参官员坐次。凡奉天门赐坐,公侯至都督佥事坐于门内,守卫指挥坐于都督佥事之后”。朱棣上台后,大封靖难功臣,滥授高级武职,造就了庞大的新勋贵集团。洪武时期,勋贵一般不任事,朱棣则重用这些新勋贵,他们的职权范围当然在五府。永乐六年(1408),《明太宗实录》中有“掌中军都督府事定国公徐景昌”的称呼。是为明代勋贵分掌某府之始,但徐景昌是朱棣皇后的侄子,身份特殊,并非定规。

永乐二十二年,朱棣在塞外暴亡,明仁宗为稳定局势,把勋臣掌都督府事的作法全盘推广。《明仁宗实录》载:“命英国公张辅掌中军都督府,阳武侯薛禄掌左军都督府,安远侯柳升掌右军都督府,宁阳侯陈懋掌前军都督府,成山侯王通掌后军都督府。”南京中军都督府事,则先由最得朱家父子宠信的沐英之子驸马都尉沐春,后由南京守备襄城伯李隆掌管。从此,以勋贵重臣分掌各都督府,渐渐成为通例。

不过,相关条文规定则稍滞后。正德《大明会典》仅载:“各府都督,初间以公侯伯为之。后或以公侯伯掌府事,都督佥书军政。”则勋贵掌府、都督佥书之制,或至明代中期方为定制。但是,万历《大明会典》将此句改为:“各府都督,初间以公侯伯为之,参与军国大事。后率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佥事则参赞军事。”“或”改为“率”,“掌”改为“署”,“都督佥书军政”干脆改为“同知、佥事参赞军事”,语义全非,更非明前期事实。

陆记载了一个勋贵掌府事背景下“府部相制”的故事:

兵部尚书邝埜,一日与恭顺侯吴某取五军军数。恭顺闻于上,邝走谢。以军之数非外人所预知。此祖宗旧制。

邝埜与吴克忠,皆正统时人,皆阵亡于土木之变。如上引,洪武十三年(1380)规定,兵部下属的总部掌“军户版籍”。《诸司职掌》载,职方部“城池军马数目,必合周知”。《明太祖实录》也曾记载了洪武二十五年(1392)全国军数,更多次记录京卫军数,似并不担心“外人”预知。刘球载,永乐后期汉王高煦违法,“时王府有从征军三千人,不隶籍兵部”。则永乐时兵部职方司确实掌管军籍。《明太宗实录》载,永乐十七年(1419),“监察御史邓真言:……兵部职掌兵政,凡天下军马多寡虚实,皆当一一周知。如某卫某所见在军马若干,欠缺若干,逃之若干,时常点检,具奏整理。今乃尸位素餐”。则兵部理应“周知”“天下军马多寡”。这个故事,可能是以土木之变死难的两个著名人物为素材杜撰的。“祖宗旧制”,可能来自元朝汉人不得预知军数的规定,但这在正统时期绝不可能出现。

总之,洪武十三年的改制,的确是兵部与五府分享兵权格局的转折点,但这并非意味着兵权由五府转归六部。参与军务决策、指挥调遣的权力收归皇帝,五府与兵部的职权皆远不如此前的大都督府和中书省。在这个背景下,六部接管了原属大都督府的部分职权,与五府分工并立,听命于皇帝。此后,随着军队组织方式的演变,兵部逐步全面管理日常军务,五府逐渐蜕化为纯粹的统军机构乃至武将寄禄之地,即使新官勋贵掌府、佥书,亦无改大局。

从总制到督抚

文臣地位的上升,除了体现在兵部的职权范围,还直接体现在行伍作战体制中。但这个过程并非一以贯之。建国前,文臣总领军民、指挥作战不乏其例,洪武时期规章确定后,文臣基本淡出了军事舞台。永乐时期,文臣虽受君主倚重,仍主要担当备顾问的角色。直到宣德、正统时期,文臣才全方位参与到行伍之中。以下先分建国前的总制和仁宣时期的参赞、提督、总督两部分,后者复分出征军和边镇两类,探讨文臣地位的上升过程,在此基础上,就明代文臣掌兵体制中最突出的一个现象,探讨明代总督与巡抚两类名号的内涵演变。

(一)建国前的总制

明朝建国前,行省、中书省下属的参议府、左右司文官,或负责办理各级机构日常事务,或在武将出征作战、镇守地方时充当参谋、首领官。除此之外,还有不少文官以总制的名义,直接镇守地方、出征作战。论军事行动的规模,此总制无法与明代中期的总制、总督相比,但论总揽一方或一军事权的性质,又颇相似,不妨视为明代督抚之滥觞。

总制之名,承自元代。《元史》载,至正十四年(1354),“脱脱以太师、中书右丞相,总制诸王各爱马、诸省各翼军马,董督总兵领兵大小官将,出征高邮”。权衡载,壬寅年(1362),察罕帖木儿遇刺,部下拥立王保保,称“今总制官王保保,曾为总兵养子”。丙申年(1356),江南红军设帐前总制亲兵都指挥使司,应即总领节制亲兵诸翼之意。此后红军将领主守一方者,多有此称号,如前引胡大海“总制诸郡军马”、李文忠“总制处州五府一州军马”、刘友仁“总制仁安翼守御太平县”等。但除此之外,朱元璋亦多派文官、义子为总制,李方昊即总结了《明太祖实录》中的多处文臣统军现象。这种总制,是官位不一定很高但兼制军民的一方长官,其人选、职任、演变,尚有探讨余地。

义子任总制,早于文官。刘辰载:“太祖于国初以所克城池专用义子作心腹,与将官同守。如得镇江用周舍,得宣州用道舍,得徽州用王驸马,得严州用保儿,得婺州用马儿,得处州用柴舍、真童,得衢州用金刚奴、也先,得广信用周舍,即沐英也。”“与将官同守”,是监军一类,还是主持镇守呢?

道舍即何文辉。刘崧载,丁酉年(1357)冬,“天师自建康分遣总制何侯某将兵取池州……何侯妙龄秀发,英敏乐恺……戊戌,随调宣城。三月,从攻湖州,不下,复由宣历池以守御。是秋,侯进为元帅。己亥,从守龙江”。《明太祖实录》载:“王师取滁州,得文辉,年始十四。上爱之,抚育教训如诸子。既长,以材命为总制,迁天宁翼元帅。”戊戌年(1358),何文辉仅十八岁左右,此前任总制,地位低于元帅。俞本载,丁酉年(1357)四月,红军克宣州,“上委义子朱文辉同老宋元帅领守其城”,未言位次。杨士奇载,宋朝用丁酉年任“天宁翼元帅,以老留建康”,己亥年(1359),宋朝用之子宋晟“袭天宁翼元帅”。可知何文辉丁酉年任宣州总制后,年少而级别不高,但宣州实无元帅,总制的职责是主守宣州。

王驸马即王克恭,先后镇守婺源、徽州,赵汸称其“总制王公”,朱元璋称其“率兵以镇名郡,而当方面”,亦非监临而是主守。这些义子,包括尽人皆知的李文忠、沐英等,后来皆升为中高级武将,而总制之名,开始用于文官。《明太祖实录》载,己亥年秋冬,衢州“立金斗翼元帅府,以唐君用为元帅,夏义为副元帅,朱亮祖为枢密分院判官,命宁越分省都事王恺兼理军储”,处州“立安南翼元帅府,以朱文刚为元帅,李佑之为副元帅,耿再成为枢密分院判官守之,以分省都事孙炎总理军储”。元帅唐君用、副元帅夏义居枢密分院判官朱亮祖之前,元帅朱文刚、副元帅李佑之居枢密分院判官耿再成之前。这诚然可能属《明太祖实录》随手记录,但刘辰载各地镇守义子,唯衢州、处州各派二人,其中处州的柴舍正是安南翼元帅朱文刚。则初命镇守官时,或曾各派两位义子,位居分院院判、文官之前。但是,他们很可能并无总制之名,因为“总制”当地事务的,是两位文官王恺和孙炎。

上引《明太祖实录》载王恺“兼理军储”。宋濂载:

王师克三衢,擢公左司郎中,总制衢州军民事。公增城浚濠,置游击军,募保甲翼余丁及旧民兵得六百人,以宜戍守……籍江山、常山、龙游、西安四县丁壮,凡六丁之中简一以为兵,置甲首部长统之。丁壮八万有奇,得兵一万一千八百。无事则为农,脱有警则兵者出攻战,而五丁者资其食。

王恺的职权,遍及籍兵、募兵、屯田、修城、捕盗等,所谓“兼理军储”,并非在都事或郎中主要职责外兼管衢州的军队粮储,而是既统领军队、又管理粮储之意,即胡翰所称“以分省郎中姑孰王恺董郡军民事”,“总制”之名实至名归。

上引《明太祖实录》载孙炎“总理军储”。方孝孺载,己亥年(1359)底,孙炎以行中书省都事“为处州总制,钱谷兵马之籍悉以委之,不取中报。且以敕牒未署者付之,听其辟任”。宋濂载:“会处州降,择镇安之者……遂命为处州总制,钱谷兵马之柄悉委之……匹马入处州……来降者相继于门,数月皆化为良民。君复择其骁勇者练为兵,时时肆习之,拔其服众者为长,有寇则率以擒寇,事罢散归为农……上方征伐,无一兵与君。”孙炎在处州的事权,与王恺在衢州完全一致,“总理军储”更得总制之实。

《明太祖实录》载,癸卯年(1363),诸全守将谢再兴遭责罚,“命参军李梦庚总制诸全军马”。王袆载,壬寅年(1362),朱元璋派浙东行省左右司郎中胡深,继孙炎守处州,“总制处州军民事”。宋濂载,章溢时任浙东按察司佥事,“胡君出师温州,复招公还守处州……及师旋,即以总制事付胡君,而还其部”。杨遵载:“今年夏四月辛未,参军总制和州军民官郭景祥命……是岁甲辰十有一月庚申朔。”黄金载:“甲辰夏六月辛未,乃命祥仍旧职,加总制和州军民,出镇焉。”《明太祖实录》载,乙巳年(1365),“命参军詹允亨总制辰、沅、靖、宝庆等处州郡,听湖广行省节制”。杨士奇载,乙巳年,大都督府经历陈灌随徐达进攻淮东,“总制真州军事”。无论义子还是文官,皆有本职而得总制之差遣,其本职除参军稍高为从三品,多为四五品官,一般低于当地镇守武将。

乙巳年后,武将仍多总制之名,但以文臣为总制的现象不复存在。钱谦益载,夏煜“字允中……余考《陶主敬集》,有《洪武元年送夏允中总制浙东兼巡抚》之诗。允中《读宋太史潜溪集诗》云:‘景濂其字,大夫爵。’宋以洪武二年六月总修元史,始得阶亚中大夫,则洪武元、二,允中尚在”。按,时已无“浙东”之名,更无“巡抚”,此或诗伪,或题为后人妄加。而“景濂其字,大夫爵”云云,多此一举,必为注者所加,非夏煜原文。宋濂载,壬寅年(1362)苗军叛乱,孙炎“死于难。后三年,允中亦殁”。可知夏煜死于乙巳年(1365),纵曾有总制之任,亦在此前。

与此同时,中高级文官开始被派到行省担任高官。《明太祖实录》载,乙巳年,“常遇春下赣州,命广洋参军事。赣州平,遂命守之,寻升江西行省参政”。汪广洋自称:“丙午夏,以中书参议召还。是年冬参议西省。”行省似不设参议,所谓“参议西省”应即担任江西行省参政。赣州是陈友谅残部的最后据点,乙巳年后,江西全境已无敌踪。此时行省最高武将为参政何文辉,汪广洋至少与镇守武将同级。

吴元年(1367)冬,明军攻克山东,朱元璋说:“今兵入中原,得山东,欲少健者开省山东,经理诸事。以南昌郡西省参政汪广洋者,其人不贪而纯粹,可职山东。”山东没有开设过行都督府,也未派高级武将镇守,汪广洋应主持全省军民事务。不过,随着各省陆续开设行都督府、都卫,文武各司其职,甚或以勋贵镇守北方各省,行省高级文官不再干预军务。终洪武一朝,文臣镇守、总制、主持一方军民事务的现象,甚至从征参谋的现象,再未出现。

(二)出征军中的文臣

建文时期重文轻武,一改洪武旧制,文臣重新参预出征军务。宋端仪载,建文元年(1399)靖难事起,高巍以布衣上书,被命“参赞征虏大将军曹国公李景隆军务”。黄佐载,钱芹任“户部司务,北陲有警,署行军断事,从征虏将军咨谋”。司务是低级首领官,这类似建国前徐达以陈灌充参谋之事。

建文元年年底,李景隆统帅的南军在北平城外郑村坝大败。《明功臣袭封底簿》载:“洪武三十二年……张昶随军征进,克大宁,郑村坝杀败齐泰等军马。”郑晓载:“近见新官供词,往往有云‘郑村坝杀败齐尚书军马’者。岂公时辍部事,理戎务耶?”这可能是来自北军的非正式说法。但高巍载,建文二年(1400),齐泰“以大司马之职,佐征虏大将军历城侯以总天下兵马进取焉。其相机决胜,虽在于主将与参副,而运筹策、申军政、量虚实,籍司马之一人”。可知兵部尚书齐泰后来的确亲临军前,统筹指挥,此为洪武乃至建国前所未见。建文二年,南军退守济南,击退北军,知府铁铉以兵部尚书总守济南,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过,这些可能皆属战争期间的临时措置,未可视为军事制度的正式改变。

朱棣上台后,号称一切恢复洪武旧制,但其实部分沿袭了文臣参与出征军务的惯例。《明太宗实录》载,永乐四年(1406),命朱能为征夷将军,进攻交阯,“命兵部尚书刘隽赞军事”。永乐六年,命沐晟为征夷将军,再攻交阯,“仍命兵部尚书刘隽往赞军事”。雷礼载:“择廷臣有文武全才者总督军务,隽首受命,运筹画策,夜以继日……昼夜不遑,好谋虑胜。总戎有莫能往者,即亲冒矢石,分军前后掠敌,所至辄有奇效。”“总督”云云,不免信口开河,但“运筹画策”必不虚,而“分军前后”,更是直接统兵作战。金善载,南征军中尚有吏部侍郎陈洽,“凡军旅之调度,馈饷之经营,边务之计画,以至胥吏笔札之细微,皆预领而参决之”。在靖难战争中,朱棣皆在军中主持决策,诸将从未独当一面。现虽以朱能、张辅、沐晟等重将出征,朱棣仍对其筹划能力有所疑虑,故派文臣随军。此后直至洪熙、宣德年间,每逢大军出征,例以武将为总兵官,文臣辅佐。这些“参军事”,名目与建国前的军中参谋相似,但官衔较高,职权亦大。

明宣宗去世后,三杨等元老重臣执政,文臣在出征军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正统初年,蒙古大汗残部被瓦剌侵掠,躲避到甘肃、宁夏塞外,明朝政府准备趁火打劫。《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二年(1437)五月,因此举关系重大,需调动各镇兵马,“命行在兵部尚书王骥理甘肃边务”,有人建议,“宜令总兵官计之。上以此事非大臣不足与计,乃命骥往……敕曰:‘……卿往,同总兵、镇守官会议战守方略,务一一区画允当,听卿便宜施行。’”王骥的职责是理甘肃边务,实际上就是指挥出征。李贤载,当时甘肃总兵官蒋贵“不识字耳,以此短于谋略,必得军师而后成功”。就算蒋贵能够独当一面,在兵部尚书面前,也只能听命。彭时载,王骥赶赴甘肃后,“集众辕门,询平日畏敌而不畏将者,得都指挥安敬,即斩以徇”。可见王骥不仅是“军师”,而是明代第一位正式受命统兵出征、全权负责的文臣。肖立军即指出,此时的王骥已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后来总督之权。

正统五年(1440),因云南军进攻麓川溃败,明朝决定出动大军。关于总指挥官一职,文臣与武将意见不合。《明英宗实录》载,以英国公张辅为首的勋贵武将们认为:“宜推选智谋勇略武职大臣充总兵官,往云南训练军马,专其号令,责其成功……仍选廉干文臣,会同总兵官相度地利,分布屯田,广积储蓄。”即要求按旧制,以文臣参赞武将出征。但在正统二年胜利的鼓舞下,明朝最终“命定西伯蒋贵佩平蛮将军印,充总兵官……行在兵部尚书兼大理寺卿王骥总督军务,统率大军,征讨麓川叛寇思任发”。王骥成为明代第一位“总督军务”,总兵蒋贵即使已封伯,也要受王骥节制。王骥仍不放心,要求重申他的具体权力,“上曰:云南都指挥犯罪,见征进者,依前敕以军法处之,非征进者,奏闻处之。各卫指挥犯罪者,会总兵、镇守官鞠之,仍以奏闻”。这样的职权,与此前在甘肃斩杀都指挥安敬一致。但是,王骥对外地援军中指挥以上的军官,似乎尚不能“便宜行事”。而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重申大将军徐达有杀浙江左丞胡德济之权,永乐十一年(1413),总兵官张辅于军中斩杀参将黄中。与此相比,王骥之权似仍有不及。

但陈敬宗载王骥此任:“一时同拜命者,监军则太监吉公,总师则定西伯蒋公,左右参将则都督李公、刘公,给馈粮饷则户部侍郎徐公,而纠违军律则佥都御史丁公……王公……总督于其间,俾专赏罚黜陟,以励惩劝。朝廷倚任六卿大臣,莫此为重。”文中虽多肉麻之辞,却反映了王骥的真实地位:他拥有对各类军务的最后决定权,分派总兵等文武官员作战。正如叶盛所言:“王靖远之总督,文臣军旅之权极矣。”

王骥的飞黄腾达,有赖宦官王振。但文臣总督出征,并非当时特例。《明英宗实录》载,宣德二年(1427),王骥到甘肃督兵出征时,大同也作同样准备,“行在刑部尚书魏源往大同整饬边务……敕如……王骥”。正统九年(1444),王骥与“右都御史陈镒往西北沿边整点军马……凡边防事宜,悉听便宜处置”。这虽非正式出征,但若发生战争,魏源、陈镒的职权必与王骥相同。

王骥任总督军务,下属文臣亦多分领一军,直接指挥作战者。如陈循载,侯琎先后任兵部主事、礼部右侍郎、兵部尚书期间,在王骥大军中或“督偏师应援”,或“督参将冉保引兵进”,或“引偏师……共破贼寨”,或“与副总兵张引偏师,直抵金沙江与大军合,共乘大舰七百余艘,公先济,夺沙洲,而挥大军继进”。

正统末年,各地变乱蜂起,各级文臣多有直接统兵参战者。李濂载,正统十三年,福建邓茂七起事,“左都督刘聚充总兵官往征,而右佥都御史张公楷实监其军……复命刑部尚书金公濂参赞军务,率京营精兵暨江西、浙江等处大军,刻期会剿”。金濂虽名为“参赞军务”,实“率京营精兵”等前往,已总领军务。魏骥载,正统十三年,浙南乱起,按察佥事陶成“与都指挥佥事崔源分镇金华之武义……以功升公副使”,正统十四年(1449)五月,“复率众来攻,公亦出兵与战……公竟与都指挥佥事崔源俱死之,实正统已已之七月某日也”。总之,到正统时期,各级文臣可在出征军中任各级指挥官,已是普遍现象,与洪武时期形成了极大反差。

(三)边镇中的文臣

永乐时期,边境各地的镇守总兵官体制逐渐确立。永乐以后,明朝派大军主动出击的情况较少,绝大多数战事属边镇的防御战,边镇军务愈加重要。在此期间,文臣在边镇的地位节节上升。

杨士奇载,永乐五年(1407),翰林院侍讲兼右谕德杨荣“奉命往甘肃,同总兵议边务,察视守备”。从杨荣所任官职看,这次出行系皇帝特派,并非以大臣身份干预军务。曾棨载,永乐十五年,兵部尚书陈洽“仍与丰城侯李公彬同镇交阯,兼掌二司事。仁宗皇帝即位,敕领交阯布政司、按察司两司,仍参军事”。此时,交阯虽设三司,当地人纷纷反抗,并不能实施有效统治,镇守总兵实际上处于不断的战争即“出征”状态,所以陈洽之“同镇”,实仍“参军事”。可以说,终永乐之世,在武将镇守的边地,未设相应的文臣。

仁宗即位后,边地开始任用文臣。《明仁宗实录》载,洪熙元年(1425),下令高山卫等四卫,“于文职内简有才识者一人,遣来专理军机文书。凡有文移与之计议,可行即行。有稽缓错谬,则罪在彼,非卿等之过。若军机调遣,则卿等专之,彼不得预”。“文书”与“调遣”区别甚明,但叶盛认为:“参赞军务等名,始于洪熙初元。以武臣疏于文墨,选任方面官,于各处总兵官处整理文书,商榷机密。”的确,整理文书的文臣不仅设于高山等卫,宣德时期各边常见,且对边地事务有发言权,如《明宣宗实录》载,宣德七年(1432),大同治军机文书参政沈固上言:“大同等处先降神铳三千把,付内官内使人等于各城操备,后分拨缘边……取回各城团聚,操练以养锐气……其力不分。”但是,这些文臣“商榷机密”而无实权。郑晓总结这些官员,本任“方面、部属官”,级别较低。他们的角色,略类建国前后左右司、参议府派往军中的首领官,与后世的“参赞军务”尚无法相提并论。

《明英宗实录》载,宣德十年初,明宣宗去世,杨士奇提议:“南京户部尚书黄福,老成忠直,宜敕令就彼参赞机务。……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岁荒民饥……宜择文武大臣各一员,分遣镇守,事妥即回。”这是宣宗去世后,明廷为维护各地秩序而采取的重大措施,所涉虽仅内地各省,但关乎外地的兵权分配体制,遂至半年之内,形势全然改观。

永乐迁都后,南京由备受信任的勋贵主持镇守,称南京守备。杨士奇载,张本为刑部右侍郎,“仁宗皇帝初嗣大位,重南京根本重地,曰‘张本特立不阿’,首进公南京兵部尚书兼都察院事”。《明仁宗实录》载,洪熙元年,“敕守南京襄城伯李隆、驸马都尉沐昕、兵部尚书兼都察院事张本”,张本备受信重,仍居两位武将之后。而《明英宗实录》载,黄福的事权与此前不同:

命户部尚书黄福参赞南京机务,赐之敕曰:“朕嗣承大位,深惟南京根本重地,守备必须严固。卿历事祖宗四十余年,老成忠直,厥绩茂著。今特命卿参赞襄城伯李隆机务,抚绥兵民,训练军马。凡百庶物,同隆及太监王景弘等计议而行,卿其益笃乃诚、益励乃志,以副朕倚毗之重。”

黄福名为“参赞”,实担当总责。《明英宗实录》又载,黄福到南京后,“常坐李隆之侧。大学士杨士奇寄声曰:岂有孤卿而傍坐乎?福曰:然岂有少保而赞守备乎?卒不变。然隆待福甚恭。公退,即推福上坐。福亦不辞”。王世贞载,黄福“左侧坐。公退,左右对坐”。推举人杨士奇鼓动黄福在南京树立权威,黄福则因只有参赞名分,而拒绝在公开场合压制守备勋臣,实则已凌驾守备之上。

《明英宗实录》载,宣德十年(1435)正月,杨士奇的提议通过后,“上命廷臣会举文武大臣,镇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于是太师英国公张辅、少傅兵部尚书兼华盖殿大学士杨士奇等,会举都督同知冯斌、都督佥事武兴、韩僖、毛翔、户部侍郎王佐、李郁、副都御史贾谅、监察御史王翱以闻。遂升翱行在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同兴镇守江西;翔、谅镇守湖广;僖、佐镇守河南;斌、郁镇守山东。赐敕谕之曰:‘今命尔等前去各处,镇守地方。抚绥人民,操练军马,遇有贼寇生发,随即调军剿捕,城池坍塌,随即拨军修理。其余非奉朝廷敕旨明文,一军一夫不得擅役,一毫不许擅科,违者具实以闻,必罪不宥。’”文武大臣共同承担“操练军马”“调军剿捕”之责,可知这些镇守文臣,拥有一定的参预地方军务的权力。

这些镇守官,后来多数撤回不常设,但此举成为文臣参预各边镇事务的先例。《明英宗实录》载,宣德十年三月,大派文武官员赴陕西各地:

升行在兵部武库司郎中徐晞为本部试右侍郎,浙江按察司副使陈镒为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行在山西道监察御史罗亨信为行在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复都指挥陈忠、荣贵职,升府军前卫指挥朱通、魏荣俱为都指挥佥事。俱赐以敕书,命晞与通往临洮、巩昌、洮州、岷州,镒与都督同知郑铭镇守陕西,亨信与荣往平凉、庄浪、河州、西宁,忠与贵往宁夏,各提督所属卫所官军土军操练。

与两个月前相比,现以文臣为首、武将为次,派往边地而非内地,或镇守或提督操练,文臣正式参预边地军务。此后,文臣以各种名义被派掌管各地事务,涉及军事者,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以中央文臣身份参预边镇军务,主要有参赞、提督两种名目。苏景元载,正统二年(1437),程富时任右副都御史,“甘肃缺参赞……出镇张掖,裁决军务,纠察廉贪……上而总戎、将佐,下而部曲、卒伍,莫不畏服”。由“缺参赞”,可知“参赞”一差乃常设。从正统五年(1440)开始,《明英宗实录》频繁记载甘肃、宁夏等地参赞军务文臣事宜。如正统六年,“参赞宁夏军务右佥都御史金濂奏:臣所部宁夏等卫旗军”。由“所部”,可知此时参赞军务者在边镇的地位。

上引宣德十年(1435)陈镒、郑铭二人镇守陕西。《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五年(1440),陈镒为“镇守陕西及提督延、绥等处右副都御史”。正统七年,镇守陕西都督同知郑铭上言,镇守陕西右副都御史陈镒“奉敕:遇冬往延安、绥德等处提督边务,至春暖黄河解冻方还……自今乞命陈镒、王翱止遵先敕,同臣镇守”。其“提督延、绥等处”,必为正统五年前加派的职权。提督意为主持,职权重于参赞,而延安、绥德实乃陕西主要临边地区,文臣至此已主持边地军务。这超越了宣德十年敕书中文武同责的范围,使镇守文臣的兵权凌驾于武将,故郑铭试图恢复宣德十年的形势。

《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七年年底,“命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王翱往辽东提督军务,以辽东边备废弛”。姚夔载,此任因“监军、参赞、总兵累失机”。此前,辽东军务由监军宦官、参赞文臣、总兵武将负责,而正统九年,明廷重申王翱的职权:“一应军务,悉听尔便宜处置。事干总兵、镇守官者,仍公同商榷而行。”此“镇守官”应即参赞文臣。王翱到任后,“总兵以下庭谒。翱诘其失机之由,命左右悉曳出斩之。诸将哀请得生。于是三军股栗,无不用命”。王翱根本不“公同商榷”,就要斩杀总兵官,威权之重更在参赞之上。

《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十一年,松潘地区的反抗被镇压后,寇深“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提督松潘兵备”。彭时载,寇深“拜都察院佥都御史,俾镇松潘,抚治番夷。公至,严号令,信赏罚,激励士卒,修筑关隘、城堡、哨台四百余所,以固边防”。文臣提督之权,关涉军民各项事务,已全面镇守边镇。

总之,正统时期,中央文臣从镇守内地到边镇,从参赞军务到提督军务,参预掌控军务的权力越来越大。在此期间,王翱官职未变,但仕途一帆风顺,其履历完整地勾勒出了上述变化:

宣德……十年……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正统……元年……奉敕镇守江西,植良善,抑奸贪,风采凛然,官民畏爱。

三年……奉敕浙江祛除土豪,整理盐法,事竣还。

四年……四川松潘番贼为患,命将征之,公奉制敕参赞军务。

六年……奉敕镇守陕西,整饬关隘,操练士马,举用将帅,三边晏然。

七年……辽东边务弗缉……特敕公提督辽东军务。

第二种,原整理边镇文书的参政、按察副使等官,成为正式参赞军务者。《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三年(1438),“升副使金濂为右佥都御史,参赞宁夏军务”,可见地方文臣升任中央官后方任参赞军务。但《明英宗实录》又载,正统五年,参政沈固、刘琏“各参赞总兵官综理边务,兼管粮储,然皆无印信……铸给之”。如上引,沈固等本不得干预“军机调遣”,此时“参赞总兵官综理边务”,又铸印以申职权,似与“参赞军务”相差无几。上引叶盛以这些方面官赞理文书为参赞军务之始,当因正统前期的这种变化。

这些“方面部属官”由管理文书进而参赞边务后,各地普遍以方面官参与军务,而职权稍低于“参赞军务”。《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六年,“延安等处先有按察副使周廉兼理边务,官军畏法,莫敢轻犯。近者廉缘事去官……行在兵部推选……陕西按察副使陈斌协赞延安、绥德军务”。叶盛载:“口外……八城相离宣府窎远。盖自正统、景泰以前,俱用副将分镇,仍有文臣一员在彼协赞行事……所用文臣,又必管理军中事务。”“协赞”之名,显然低于“参赞”,更低于同一地区的陈镒、王翱之“提督”。

《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六年底,“罗亨信奏:偏头关备御官军四千五百名,俱隶都指挥使马贵……乞命文臣一员,协同其事……其部分不远,不必专命文臣,宜令山西按察司岁委副使或佥事一员,协贵守备,从之”。副使、佥事协同守备或协赞的武将,一般不是总兵官,而是副总兵甚至守备都指挥,则此“协赞”之名,似指文武双方的“档次”而非文武之间的权力分割。如上述陈斌协赞延绥军务时,提出要求:“乞将原调西安左等卫及各寨官军、旗、舍、余丁五百名,与臣随操巡哨。若遇贼寇,臣与祯分授督兵剿杀。上曰:斌只依原敕赞理军务。若遇巡边,拨军防护,回日仍前操练。”陈斌要求直接统领一部分军队,虽然未被批准,但可知“协赞”并不一定意味着文臣在相对应的武将面前低人一等,只是事权小于参赞、提督等。

不过,这类官员的实际权力,的确不如第一种中央文臣。《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九年,“兵科给事中郑悠言:‘……边将固欲得人,而参赞官尤欲得人。盖边将得人则士卒知所警惧,参赞得人则边将得其禆益。今后宜敕各处镇守都御史推访,具奏简用。’”“各处镇守都御史推访”者,必指地方官。正统末年,大同守将郭登上疏:“左都御史沈固,在边年久,法令不行……乞别选廉明刚正之人以代固。”如果沈固本是中央外派的大臣,郭登是断无可能发此请求的。

第三种,中低级文臣开始掌管各地本属都司卫所的军务。各地卫所的屯田、军储事务,早在永乐时期,就有归地方官管理的现象。如林环载,永乐三年(1405),“莆卫”指挥徐、胡二人,称颂兴化府通判孙某:“吾军屯之给,侯实主之;军储之入,侯实征之。”但是,操练、守城、选兵等行伍事务,则迟迟未见文臣干预。

如上引,明宣宗去世后的宣德十年(1435)三月,一批文武官被委派往陕西各地,除副都御史陈镒、都督同知郑铭镇守陕西,其他文武配合,赴各地“提督所属卫所官军操练”。其中,侍郎徐晞与都指挥朱通赴西南的临洮一带,佥都御史罗亨信与都指挥魏荣赴西边的平凉一带,指挥陈忠、荣贵赴宁夏。这些武官职位较低,列在文官之后,提督之权显在中央文臣。

此后,这类提督操练等专项事务,一般不再专委中央高级文臣。《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四年(1439),“各处管军头目廉干者少……致城堡乏人守备……务令巡按御史及所在按察司官遴选堪任者用之。其余不堪用者,令其就于本卫守城、带操,勿令管事。……在外操练军士头目多不用心,并无实效。都察院其行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严督操练,务在征剿得用”,相应事权已经下移给中央的监察御史与地方的按察司官。《明英宗实录》又载,正统五年五月,“各都司卫所官多非其人……私役壮卒而以老弱就操……分遣兵部属官往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同三司官及巡按御史摘选精壮军士,并调征麓川回还官军,以时训练。各委廉干都指挥一人提督。其直隶卫所亦如之……云南仍命沐昂”。此类事务归部属、御史、三司官,所谓都指挥“提督”,应指武官承诸文官之命,率领具体训练。

监察御史级别低而职责广,外派灵活,逐渐普遍担当各地与军事相关的任务,弹压出征、镇守将领。如柯潜载,正统二年,陈泰“巡按贵州……都指挥宫聚素桀骜,闻公至,不敢肆其奸”,商辂载,正统九年,白圭“除江西道监察御史……胡虏寇边,分兵讨之。公奉命监军”。《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五年十二月,云南的事务改同他省:“敕行在都察院右佥都御史丁睿:昨命尔兼提督云南各卫所官军操练。今以尔所理粮储事重,特命监察御史严恭专督选军操练,尔仍总督其事。”可知此前云南提督操练者,并非镇守武将沐昂,而是中央派来的高级文臣,现移交监察御史专理。上述事例说明,正统时期,从中央高级文臣到地方文臣再到中央外派的监察御史,参与掌控地方卫所军务的文臣级别越来越低。

正统时期,文臣事权陡增,尚未定制,提督、参赞、协赞等名目的应用尚不严格。提督既可用于高级文臣主持一省军政,也可用于地方官参与边务,乃至御史负责一地操练,甚至可用于武将负责某事。《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十年,“四川道监察御史罗绮……在宁夏参赞军务,至是九载秩满”,则正统初年御史亦可“参赞军务”。其他如镇守、守备等名目也可从南京到州县通用,高低悬绝。不过,在混乱的名目背后,文臣的官职则逐渐归一。高级文臣参预边镇军务者,一般为都察院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中央大员,或以同级官改为都察院官。各地布政司、按察司官或部属官,不少也升任都察院官。管理地方卫所军务者,逐渐统一为监察御史。到正统末年,凡参预外地军务的文臣,已经逐渐演变为清一色的都察院系统官员。

(四)总督与巡抚

明代中后期,中央大臣的外差,主要有总督和巡抚两类,清代更以督抚合称地方大员。在明代中后期的记载中,巡抚是对绝大多数中央大臣外差的简称。其具体职责称号,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巡抚某地,一为参赞或提督或协赞或赞理某军务。后世论巡抚的起源,或关注巡抚这个名称或实际差使之始,或关注参赞军务等之始,而追溯到洪武、永乐、洪熙、宣德、正统等各时期,众说纷纭,迄无定论。

按照明代中后期乃至清代的观念,巡抚是“督抚”中的一类,即在外综理民政、兼理军务的大员。这种差遣类型,是否在明代前期已经出现呢?

巡抚之名,在洪武时期即略有所见,只是巡行安抚各地之意,并非指某种精确的职任。宣德时期,中央、地方文臣越来越多地担当镇守、巡抚某省之责。吴廷燮认为:“永乐以后,始置镇守,尚侍之重及都御史乃得为之,宣德、正统定名巡抚。”其实,宣德、正统时期,两者并存。《明英宗实录》载,明宣宗去世后的宣德十年(1435)五月,“命兵部右侍郎徐琦、工部左侍郎郑辰、刑部右侍吾绅、行在通政司左通政周铨,并巡抚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谦、镇守河南行在户部右侍郎王佐、镇守山东行在兵部右侍郎李郁、镇守陕西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陈镒、巡抚浙江户部右侍郎成均、镇守江西行在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王翱、巡抚湖广行在礼部右侍郎吴政,考察南北直隶府州县官及各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镇守与巡抚,属主持一省民政的同一类差遣,唯镇守的名分重于巡抚。

此时,主持各省事务的已经都是六部、都察院高官,所在各地基本都是内地省份。如上述,陕西临边,镇守官陈镒此时尚未有提督边务之权,可知所有的镇守、巡抚大臣,皆无明确的军务差遣。此后,镇守诸官多被召回,唯陕西常设,且加提督延绥军务之衔。黄溥载,正统年间,“朝廷重陕右重地,每以掌印都御史越岁代镇守”。《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五年(1440),“参赞甘肃军务右佥都御史曹翼……当往代尚书柴车”,正统六年正月,“命翱、睿与镒、濂岁一更代,以均劳役”,三月,“下行在兵部左侍郎于谦狱。谦巡抚河南、山西,自陈在外年久,乞召回京,举参政王来、孙原贞自代”。更代之制,说明镇守、参赞军务、巡抚等差,已皆为常设差遣。镇守陕西者,遂成为明代第一例兼差的外派大臣。

镇守陕西者可以兼差,各地巡抚是否也可以呢?明代中期,陆容按照是否“干涉军务”,将巡抚分为两类:

巡抚官,永乐间已有之,然仅设于要处耳。洪熙、宣德初年,添设渐多,侍郎、通政、大理寺卿,惟其人不皆都御史也。景泰以来,悉置都御史……凡推举,各边及腹里干涉军务者,吏兵二部会同,干涉钱粮流民者,吏户二部会同。

陆容未言这种分类始于何时。陈琏载,宣德年间初次遍设巡抚,“于北四布政司及浙江、江西、湖广三布政司与南北直隶,各设巡抚侍郎一员……凡赋税科征、词讼是非、属官贤否,皆属之综理举刺。军民利病、风俗淳漓,亦得核实以闻,所任匪轻”,职任之中并无军务。

关于上述巡抚南直隶者,陆容载:“宣德间,大理寺卿胡概巡抚南直隶,用法严峻……周文襄继之,一意宽厚……曰:‘胡卿敕书令其祛除民害,我敕书只令抚安军民,朝廷委任不同。’”周忱得到的敕谕原文中,除有税粮事务等规定外,强调“敷宣德意,抚恤人民,扶植善良”,确与“祛除民害”有别。则同一巡抚差遣,可具体规定不同的职责。

关于在边镇者,《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元年(1436),“敕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李仪:今命尔巡抚宣府、大同,提督屯粮及各仓场粮草等项,抚恤军士,扶植善良”。此时,巡抚的名衔除对应着一个大体的职权范围,又往往强调某项具体事务,但皆非军务。《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八年,“命监察御史李纯巡抚辽东,赐敕曰:‘……常命副都御史李浚往彼巡抚……今特命尔代浚,总督屯种……遇有官吏……除军职具奏,其余就行拿问。’”此时,王翱正提督辽东军务,巡抚与提督军务同设不悖,各有专职。正如肖立军指出,正统时期的巡抚,有安抚流移、提督屯田、兼理边仓、赈济、考察地方官、划拨粮饷、审理刑狱、兼理盐课等各项,仅宣府、大同巡抚与军务相关。总之,景泰以前巡抚的职责,从制度规定层面看,无关军务。

郑晓载:“正统末……分遣文武大臣为镇守、总督、提督、参赞、协赞军务、巡抚、巡视、总兵、副总兵、参将、分守、协守、守御,每省多至数十人,少亦不下十数人。”按明代中期以后的观念,郑晓混用了两套可以互兼的名衔。但是,正如肖立军指出,正统时期,巡抚、镇守、参赞等职合一的趋势,并不如景泰时期明朗。既然正统时期的巡抚并无“干涉军务”之责,不妨认为,明前期的镇守、巡抚、巡视等行政差遣名衔,与总督、参赞、协赞等军务差遣,本来都是某一种具体差遣而已,兼差并非常态,郑晓貌似混乱的总结其实反映了“正统末”的实情。

总督、提督、参赞、协赞,等级分明,而镇守、巡抚、巡视虽然也略见等差,毕竟界限模糊,故需另行具体规定职责。正统时期,镇守、巡视文臣不复常见,大臣外派行政差遣,逐渐合并为巡抚这同一个名目。一名之下,差遣各异,巡抚之名遂逐渐由明确的“差遣”演化为泛泛的“事体”。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后,内外军事形势严重,外派文臣必须综理行政、军事事务,巡抚各地者遂多兼军务衔,原专理军务者亦逐渐兼巡抚衔。巡抚只一名目,而军务有多种名目,故朝野官私的行文言语中,遂以巡抚为兼理军民大臣的简称。如上述,正统后期军务差遣皆由都察院高官担任,则后来巡抚专由都察院高官担任,除了文移之需、上下之别等众所周知的原因,两者互兼亦应是一个重要动因。

关于巡抚一差之官职、名目、兼差的逐渐归一过程,正德《大明会典》有简单的总结:

凡各处巡抚官,初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后专用都御史;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后定为巡抚;兼军务者加总督、赞理,掌粮饷者加总督、兼理,他如整饬边备、提督边关及抚治流民等项,皆随事异名。若边境有事,又有总督、提督、总制、参赞、赞理及经略、巡视之名。近例,尚书、侍郎治事于外者,兼都御史以便行事,事毕而罢。

正德《大明会典》只是将“巡抚地方”作为都察院的一种职责,与“考察风宪”“申录重囚”等项并列,于历年事例仅列寥寥数语。由上引总结可知,弘治时期,以都察院高官名义外派大臣的体制虽已固定,具体职任仍处于变化之中。外派大臣虽被一概视为巡抚,以“总督”等军事差遣皆为兼差,但这似乎只是叙述时的权宜之计,而且对总督等称呼的使用尚无一定之规。

其实,源自行政差遣的巡抚一词,在军务差遣面前的“扩张”是有限的。在万历《大明会典》中,“督抚建置”被视为都察院最重要的高官职责之一,也强调巡抚这个名目的核心地位:“定为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管粮饷者加总督、兼理。他如整饬边备、提督边关及抚治流民、总理河道等项,皆因事特设,今具列焉。其边境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但在列举督抚兵备之设时又称:“文臣重者曰总督,次曰巡抚。总督旧称军门,而巡抚近皆赞理军务,或提督。”在此,都察院高官外差分为巡抚和总督军务两种,而论兵权轻重,总督明确地高于巡抚。但各差的具体名衔,并非简单地分为总督和巡抚,而是保留了行政、军务差遣的本来区别:

总理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一员。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

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

提督军务、巡抚浙江等处地方一员。

整饬蓟州等处边备、兼巡抚顺天等府地方一员。

巡抚河南等处地方、兼管河道、兼提督军务一员。

巡抚辽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巡抚广西地方一员。

具体名衔之中,排名最靠前的一项,无疑是主要职责所在,同时也是诸项之中最“重”的名目。则前五例的简称,实皆非巡抚,而是总督、提督、整饬兵备等等,在第一、三、四、五例中,巡抚只是他们的兼衔。巡抚自然可以兼赞理军务,也可以不兼军务,但既然可以被兼任,特别是可以被总督兼任,则以“督抚”泛称诸外差,其实是不甚严格的。而巡抚与提督军务可以互兼,除了因为两者的威权相当,必因浙江的军务较重,而河南的军务较轻。

总之,明前期,巡抚仅仅作为一种行政差遣,与军务差遣泾渭分明,尚未出现明代中期那样行政、军务差遣互兼的可以泛指外差大臣的“巡抚”。到明代后期,军务差遣严格区分为总督、提督、赞理等各个级别,而巡抚或为总督兼差,或与提督互兼,或兼任赞理,在具体名衔中仍作为行政差遣,与军务差遣明确区分。“督抚”之正式名衔与朝野泛称的差异,贯穿明代始终,而实因明代前期总督与巡抚分属两套差遣系列。而总督之名,必为任职者主要名衔,一直非巡抚官所可兼任,体现出明代前期文臣在兵权分配格局中已经达致的高度。

明前期文臣兵权的消长,可分中央的兵部、文臣在出征军中、文臣在边镇三个角度,略加概括:

明前期军事制度——兵权分配:文武之间

兵部地位的上升,没有在洪武十三年(1380)改制之后立即实现,而是随着卫所从军队组织单位向行政管理单位的转化,逐步实现。文臣在出征军、边镇中的地位,则都发生过一次陡然上升。在出征军中的陡升,发生在洪武、永乐之间,因永乐朝新官武将出自靖难战争,难以独当一面,需要文臣辅佐乃至代为主持。在边镇中的陡升,发生在宣德、正统之间,因皇帝年幼,元老文臣一时全面执政。总之,文武之间的权力分配,因突然的制度变革而缓慢演进,因偶然的政治事件而突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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