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家文化 > 制度构成

明前期军事制度——身份管理:武官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22:24:26 0


明代武官的身份,因独特的世袭制度,到明代中后期衍生出各种异常复杂的问题。明代前期,与世袭有关的身份界定、冗员等问题尚不十分严重,明初规定的品级序列以及伴生的荣誉、俸禄、特权序列,在史料记载中条理清晰,也无需赘言。但是,明初武官的等级序列,尚有一些突兀的、似乎不合简明划一原则的现象。而从洪武末期开始,在简明的武官序列之外,已经出现了冗员问题,武官的不同任职方式体现出名实的分离。本节即从这两个角度出发,探讨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武官的分级与任职

明初的武官,严格按品级分等,无论体现权力的职官名目,还是体现权利的散官、勋官、俸禄、特权等,皆以品级为核心。行伍官体系建立后,总兵、参将、把总、管队等官的职权范围,自然另有所本。但体现各级武官权利的,仍然是其本官即职官名目所对照的品级,以及伴生的散官、勋官、俸禄、特权等。由于原有品级序列无法满足功升、推升、世袭等需求,武官的各种任职方式逐渐被折算为等级,构成了远较品级序列细致化的新等级序列。

(一)武官的等级序列

终明一代,无论官制中的差遣现象多么发达,一位文武官僚的首要身份标志,仍然是他的所有职官名目中品级最高的那一个。与文官相比,明代武官权力较小,而权利较丰厚。由此,明初制定的武官等级序列中,有一些源远流长的特点,遂对明代武官的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文官九品二十一级的品级序列相比,明初武官仅分六品十一级,每级对应的职官名目也只有一到数种,简单明了。永乐以后,文官官制一准洪武旧制,而武官的品级序列,却因过于简单而难以应对复杂局面,一直处于变迁之中。《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五年(1392),“上以中外文武百司职名之沿革,品秩之崇卑,勋阶之升转,俸禄之损益,历年兹久,屡有不同,无以示成宪于后世,乃命儒臣重定其品阶勋禄之制,以示天下”。是为明代“品阶勋禄之制”的基础,此后所有的演变皆在其外围展开,本身则无所动摇。这次定制,武官从正一品到从六品,共分十一级:

正一品,五军都督府都督。

从一品,都督同知。

正二品,都督佥事、留守司正留守、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

从二品,都指挥同知。

正三品,副留守、都指挥佥事、卫指挥使司指挥使。

从三品,留守司指挥同知、卫指挥同知。

正四品,卫指挥佥事。

从四品,无。

正五品,王府护卫仪卫正、千户所千户。

从五品,卫镇抚、副千户、仪卫副。

正六品,王府护卫典仗、百户所百户。

从六品,千户所镇抚。

这个十一级序列,后来面临官级不足、每级官位不足的窘境。关于武官除授,正德《大明会典》所载,仍以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为本,但万历《大明会典》加入了一段总结介绍:

官有流,有世。世官:指挥使、同知、佥事,正、副千户,卫镇抚,实授、试百户、所镇抚,凡九等。流官:都督、同知、佥事,都指挥、同知、佥事,各三等,正、副留守,二等。

这段介绍十分简略,易生歧义。所谓世官、流官之别,貌似世官低于流官,其实只是“流官不得世袭”的意思。武官世袭,并非指后代承袭现任职官,而是指一位武官既担任体现自身级别的实任职官,即其流官,又拥有体现世袭权利等级的可袭职官的资格,即其世官。

武官的流官可以是都指挥佥事以上各级,但世官只能是指挥使以下各级。如《明太宗实录》载,靖难成功后,“都督佥事刘才,为奉天翊卫宣力武臣特进荣禄大夫柱国广恩伯,食禄九百石,子孙世袭指挥同知”。《明英宗实录》载,夺门之变后,“厨役杜清为锦衣卫带俸都指挥同知,世袭指挥使”。但是,绝大部分武官所任职官,乃指挥使以下各级。诚然,其所任职往往即其可世袭之官,但也不乏有所区别者。如《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八年(1443),“神策卫指挥佥事〔李〕智言:‘臣初以军功,授世袭百户,后以皇亲,升流官指挥佥事。今臣老,乞令子谦代职。’上不允其代,特许其世袭。”可知李智此前任流官指挥佥事,只拥有世袭百户的资格。《明宪宗实录》载,成化二年(1466),“锦衣卫正千户陈珏卒,其侄锡欲袭职。兵部尚书王复言:‘珏以画艺进,虽先帝有旨令世袭百户,然非军功,难以袭授。’”则明英宗在位时,陈珏任流官正千户、世袭百户。总之,指挥使以下各级,也可以是武官的流官。

万历《大明会典》所谓流官“各三等”“各二等”,指都督、都指挥、留守等三种高级武官,皆各分等级。其中,都督佥事与正留守、都指挥使皆正二品,副留守与都指挥佥事皆正三品。同级之中,可能因名目之别而略有高低差异,特别是都督佥事与都指挥使,毕竟存在着基本名分的差异,正如都指挥佥事与指挥使之间的差异。但是,留守并非位列都指挥之下,洪武二十六年(1393)的《诸司职掌》与《明太祖实录》,皆严格地将留守司官排在都司、卫之前。仅仅一个中都留守司的几个职位,不可能充当都指挥与都督之间的过渡环节,更不用说都指挥和指挥之间。《明史》据此三等、三等、二等而总结为“流官八等”,必有不妥。其实这些不能世袭的高级职位,论品级仍只有五等,就算加入都督佥事与都指挥使的区别,也只有六等。

万历《大明会典》所谓世官“凡九等”,究竟何指?《明史》释为“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卫镇抚、正千户、副千户、百户、试百户、所镇抚”。可是,卫镇抚与副千户皆从五品,何得分等?其实,万历《大明会典》明确记载:

百户、所镇抚各有试职,试职起永乐十五年,作一级,支半俸。

试百户、试所镇抚各有署职。

可见“试所镇抚”是与“试百户”性质相同的正式级别,不可仅列“试百户”而不列“试所镇抚”。所以,永乐十五年(1417)以后的“九等”之中,卫镇抚与副千户应合并作一等,另加“试所镇抚”一等,比此前的七等多出两个等级。

由“作一级”计算,试百户低于正六品百户一级,试所镇抚低于从六品所镇抚一级。但是,试百户与从六品的所镇抚,孰高孰低呢?试职是由原正六品和从六品两个级别衍生出来的,似乎正六品试职应当介于正从六品之间。但是,明朝武官的禄米数额是与品级严格对应的,百户正六品月米10石,所镇抚从六品8石,洪武后期以来从未改变。试职“支半俸”,即试百户5石,试所镇抚4石。月米5石的武官,级别一定低于于月米8石者,即试百户位列所镇抚之下。由此,明代前期的“凡九等”,当依次为正三品指挥使、从三品同知、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千户、从五品副千户和所镇抚、正六品实授百户、从六品实授所镇抚、低于从六品一级的试百户、低于试百户一级的试所镇抚。

但是,百户等试职,并非始于永乐十五年。洪武中后期,朱元璋曾频繁实验对所有官员、中下级官员、初入仕官员等实行试职制度,后来终止。洪武乃至后世,颇多令某官、某类官试职的记载,但皆非定例。试百户作为正式武官等级出现,始于永乐初期。《明太宗实录》载,永乐元年(1403),福建金门千户所击败来犯大敌,建立殊勋,参战者一律升赏:

统兵副千户升指挥佥事……领军百户升正千户,所镇抚升卫镇抚。

其杀首贼所镇抚亦升正千户……军升百户。

杀从贼舍人升所镇抚,总旗、小旗升试百户,小甲、军人升总旗。

统兵军官升两级,建立首功者升三级,“杀从贼”者升一级。此“试百户”显然已为总旗和百户之间的正式一级。永乐六年,明朝赏征安南功,试百户在升赏规定中频繁出现:

百户、所镇抚、试百户、长官……巡检、头目、总旗、总甲……小旗、小甲……

百户、典仗、所镇抚、试百户、长官……

奇功指挥、千百户、仪卫正副、卫所镇抚、典仗、总小旗俱升二级,总甲升试百户,小甲升总旗。

头功……俱升一级,总甲实授总旗,小甲实授小旗。

在赏格中,试百户位列百户、所镇抚之后,而高于总旗等。在升迁时,甲低于旗,小甲相当于军,总甲相当于小旗,总甲升试百户而非百户、所镇抚,更可见试百户为单独一级,此时分级已经稳定、细化。

永乐以后,试百户广泛出现在武官正式序列中,捕盗、作战立功、蒙古来降者,普遍被授予试百户之职。与此相比,试所镇抚的应用范围小得多。《明宣宗实录》载:

宣德元年……沙州卫那孩帖木儿等来归,奏愿居甘州,命为试所镇抚。

从此直至正统末年,试所镇抚只被授予来降蒙古人。直到土木之变后,试所镇抚的除授范围才扩大到民人立功者、纳粟补官者等,后来又逐渐扩大到汉族官军人等。在万历《大明会典》的表述中,试百户和试所镇抚的级别,似乎区别不大:

凡署职,递加本职一级。署副千户,以实授百户;署试百户、试所镇抚,俱以冠带总旗。

实授百户和副千户之间,的确相差一级,依此类推,试百户和试所镇抚都是比没有军官身份的总旗高一级,即两者似乎级别相同。果如此,月俸5石和4石的武官,就无从区分等级,且不足上述九等之数了。据梁志胜列举土木之变前试百户与试所镇抚的除授范围,可知两者仍有等级差异,但分属两个序列:总旗、试百户、百户,总旗、试所镇抚、所镇抚,各自依次上升。即试百户、试所镇抚虽有等级区别,但实际并不互为职位升降之阶。

总之,永乐初年出现百户、所镇抚的试职后,武官品级序列就由六品十二级(其实只有十一级)细化为十四级,其中指挥使以下的世官为九等。由于正德《大明会典》缺乏相关总结,万历《大明会典》《明史》的记载与认识,皆不甚准确。

(二)武官的任职方式

《诸司职掌》载:“凡内外大小军职衙门官员,俱有额数。”各级武官根据各级衙门的设置情况而有额定人数。如正一品、从一品,各有五军都督、同知十人。正二品的都督佥事、正留守、各都司都指挥使,共四十人左右。从二品的都指挥同知,共三十人左右。正三品的都指挥佥事、副留守和各卫指挥使,则高达四百人左右。虽大体高少低多,但具体比例严重失衡。这是为特定级别和数量的衙门量身定做的额数,非为武官升降容身计。

五府及都司卫所的职位,高少低多,随着军官积军功、循资升职,必然不敷所需。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规定,护卫“本司官并属官、随军多少,设置不拘数目”。靖难战争后,明太宗因赏功、提拔新官而滥授武职,定额更非所忌,此时武官世袭的规模也开始膨胀。陈建指出:“武职之滥,其自永乐始乎?”所以,与文官序列高低均衡、大体维持固有定员的局面相比,武官的定额早就沦为具文。正德《大明会典》载:“其后武职升授渐多,不复能拘额数,但有见任、带俸之别,其资格仍旧。”大体指各种职官的品级未变,超过额数的那些官员享受同样级别的俸禄、待遇,但无实际职权。

明代前期,除了带俸这种常见方式,前述细分等级的试职、署职,也首先是作为一种正常情况之外的任职方式出现的。它们将武官的实际职权与任官级别区分开来,带有一定色彩的行伍官意味,使得武官的品级职官序列,最终“退隐”为体现一部分俸禄级别、舆服待遇的序列,类似散官、阶官的序列。对此,曹循已有系统研究,以下仅就明前期各种任职方式的出现与演变,作一梳理。

与试百户等正式级别的出现相比,各级武官的试职,早在洪武时期就是常态。黄金载,洪武十三年(1380),勋臣俞通源的弟弟俞通渊,由留守中卫所镇抚升本卫试指挥佥事。吴伯宗载,洪武十四年,江阴侯吴良的长子吴高,任神策卫“试指挥使”。唐之淳载,洪武十五年,沐春“授骠骑将军、佥后军都督府事。廷臣请试职,上曰:‘是儿,我家人,非他比也。俾实授后军。’”则“试”亦相对“实授”而言。《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九年,吴杰袭封安陆侯。刘三吾载,吴杰为“试骁骑右卫指挥使,袭封安陆侯”。在一般文献记载中,出现于洪武中期的中高级武官试职,多为幼官或年轻的勋臣子弟而设。但梁志胜指出,卫选簿中有大量洪武前中期的试指挥、试千户乃至权千户、权百户等,可知试职一度为各级武官常态。

试百户之名,至少始见于洪武十一年郭亮“除授南宁卫试百户”。《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年,“命兵部录京卫将校子弟皆为试百户……俸二石,旗军除授者如之”。《逆臣录》载,洪武二十六年,“凌霄,任颍昌千户所试百户”。综合上述记载,可以认为:试职在洪武时期有两种,一为勋臣子弟袭替时专设,所试职别较高;二为最低武职所设,以容大量幼官、舍人与升迁旗军。

洪武二十六年的《诸司职掌》载:“在京四品以上试职实授、颁给诰命,取自上裁。五品以下官初任,试职一年后考核,堪用者与实授,颁给诰敕。”这是洪武十六年以来不断修改完善后的正式规定,此时试职正是常态。但《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六年七月,“命吏部,今后除授官员,即与实授,勿令试职,著为令”。尽管这是关于文官的规定,但武官亦应照此办理,即洪武二十六年后取消普遍试职。

上引万历《大明会典》载试职起于永乐十五年(1417),已知不确,永乐初年试百户即已为常态。正德《大明会典》载,永乐十年规定:“凡武官升试职,未经实授者,须立功,方许实授。”《明太宗实录》载,永乐十六年,“交州右卫指挥同知谭公政为顺化卫试指挥同知”。可知永乐时期,试职不但没有如洪武末年那样取消,而且已经扩散到勋贵子弟和低级武官之外的领域。则永乐十五年若有针对试职的规定,很可能是将试职仅限于百户、所镇抚等低级武官的措施。

万历《大明会典》载:“署职起景泰元年,作半级,不支俸。”但正如试职,署职作为一种任职方式也早已出现。方孝孺载,建文时期,汤和的长子汤鼎任“署前军都督府佥事”。不过,洪武、永乐时的署某某衙门,特别是武职之署,仅指代行职责,并非正式授官。从宣德后期开始,正式担任署职的记载就就突然普遍化了。《明宣宗实录》载,宣德五年(1430):

升京卫指挥使吴凯等十七人为都指挥佥事,指挥同知季弘等十一人、指挥佥事吕昇等二十人署都指挥佥事。先是,行在兵部言,各都司缺官。有旨,命公侯伯、都督都、指挥公同推举。至是,有十余人共举一人者,或三四人、或七八人共举一人者,具名以闻。上谓尚书张本曰:“人之才行未易知,今众人同举,必合公论。其指挥使皆升都指挥佥事,指挥同知、佥事皆令署都指挥佥事,分布各都司。”于是指挥使升都指挥佥事者,行在金吾左卫吴凯任浙江都司……指挥同知署都指挥佥事者,隆庆右卫季弘任中都留守司……指挥佥事署都指挥佥事者,天津右卫吕昇任陕西行都司……

在这次大规模升迁中,没有明确的“升署都指挥佥事”,但是诸署都指挥佥事也没有称“署某某都司事”,而是称“任某某都司”。这不妨视为从署事到职任之间的过渡环节。《明宣宗实录》又载,宣德七年,“实授山西都司署都指挥佥事马贵为都指挥佥事”,就更加近似正式职级了。

明宣宗时期,高级武官的署职仅有署都指挥佥事。至正统时期,都指挥、指挥的署职开始出现。《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元年(1436),“升行在锦衣卫指挥同知任启为指挥使,署都指挥使事,掌陕西行都司事”,正统四年,“升四川都指挥佥事李庸署都指挥同知”。正统十年,“张能、余英、吴昇升署指挥佥事,去浔州南宁庆远各卫管事”,“燕山左卫指挥佥事王振署指挥同知,杭州卫指挥同知吴玉署指挥使”。直到土木之变后,署都督同知、佥事才开始出现,但并无署某府都督。历朝实录中记载卫指挥的署职较少,很可能因为记载涉及中低级武官较少,而非无相应署职。

都督、都指挥使、指挥使的署职,少于同知,各级同知的署职,又远少于佥事。可知署职主要是用来应付下一级系统的武官升迁的,故多为署佥事。曹循指出,宣德以后的署职,制度化为专供推升而非功升者。各项升迁中,不乏都指挥使升署都督佥事,指挥使升署都指挥佥事之类,则署上一级系统的最低武职,确实高于下一级系统最高武职,似乎合乎万历《大明会典》“作半级”之谓。但是上引各例中,许多武官的本官与署职,跨度甚大,远不止一级。《明宣宗实录》载,宣德八年(1433),“升署左军都督佥事指挥同知王瑜为都指挥佥事”。《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四年,“署都督佥事事都指挥佥事李谦……理左军都督府事”。王瑜的本官由从三品指挥同知升正三品都指挥佥事,与李谦一样,署正二品都督佥事。倪谦载,正统二年,李徽由宣府前卫指挥佥事“进署都指挥佥事,掌万全都司印”。则此时的署职,表示低级军官推升,行高级军官职权,非仅字面上的“作半级”。

由此可知,景泰以前的署职,尽管接近正式职级,但同时仍具浓厚的署事即代理色彩。其“支俸”按原职,其职权则按所署职,俸级与所署官阶可以有很大差距。至景泰元年(1450),明朝正式将署职定为正式官职,“支俸”照原官,级别“作半级”,即稍低于所署职。曾经广泛应用的试职,与正式职任之间的差距较小,只在于没有颁给诰敕,其他如品级、俸禄应同。而署职,支取本官俸禄,明确低于所署正式职任,差距较大。

试职、署职,皆与“实授”对应而言,试职合格就可颁给诰敕,即实授,署职升迁并不一定升所署之职,但若两者级别相近,亦不乏由署职升任实授者。不过,试职与署职,皆与所试、所署之官有等级差别。明代前期在同一级别的实任职官层面造成反差的,则是“带俸”。

陆容认为:“都指挥本在外方面官,京师各卫指挥有功升都指挥而未得外选者,或在京营管事,或在各处守备,仍于原卫支俸。其列衔皆云‘某卫带俸都指挥’,盖以别京师无方面官。此时制也。”陆容认为,带俸之名的根源,在于京师没有都司一级官职。需要补充的是,这种现象的普遍化,直接源于靖难战争。北军诸将多指挥一级,战争中被朱棣大量升为北平都司各级都指挥。战争结束后,北平都司升格为北京留守行后军都督府,大量都指挥遂于京卫带俸。

但明代前期的带俸现象,远不止在京师。《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元年(1436),“命陕西洮州卫带俸指挥同知苏宁署卫事。旧制:外夷官不署事”,又载,正统二年(1437),“蔚州左等卫带俸指挥使等官常敬等八十人奏:‘蒙调陕西都司新设靖虏卫,俱无原关马匹。’”则直隶、都司各卫均有带俸之名,而且带俸不限于都司官职。不过这些带俸者,或为“外夷官”,或为发付边卫差操者,其“带俸”有后世“不管事”之意,与在京都指挥原卫带俸、他处管事不同。

原卫带俸、他处管事者,也远不限于京师。《明英宗实录》载,宣德五年(1430),“升直隶永平卫指挥使王贵为都指挥佥事,仍于原卫带俸,备御辽东广宁”。当时,行伍编制已打乱卫所编制,永平卫指挥使要到辽东“备御”,职名无法适应需要,故升为都指挥佥事。此佥事并非哪个都司的佥事,只代表有都指挥佥事级别。《明英宗实录》又载,正统七年,“命都督佥事郑通于前军都督府管事……兵部拟通湖广都司带俸,上不从”。兵部的本意,例同上引王贵之例。由此可知,正统时期的“带俸”,或指升职后无署事之权,或因事体所需而变通官号,强调的是不管本职之事。后世的带俸,更加普遍的情形是强调“不管事”本身,或卫官升至都指挥一级后例于原卫带俸,或犯罪革职后带俸差操。明前期的带俸,负面色彩稍淡,它表示俸级,为低级军官行使其他权力提供方便,或为大量升迁至某职级但无任可当者提供容身之位。

如上述,同一位官员既正式任流官,又拥有可以世袭的世官,两者可不一致。则所任流官即世官者,与所任仅仅流官者,任职方式亦稍有低昂。刘三吾载,马某于吴元年(1367)“升怀远卫指挥佥事……受流官诰……四年……四月……受世袭诰……十一年夏……受世袭诰……二十二年改升流官佥事,旋受今都督流官之命”,又载,沈仁任“宁国卫指挥佥事……洪武元年二月回京,授流官诰、宣武将军……三年十一月,授世袭诰”。张宇初载,千户孙某于吴元年“改除安庆卫正千户,洪武……复守金华,二年己酉授流官……十一年戊午,诰授世袭武节将军、建昌守御千户所正千户”。黄金载,洪武三年(1370),陈恭“升横海卫指挥佥事,赐诰宣武将军,与世袭”,严渊“升徐州卫指挥佥事,赐流官诰、宣武将军”。可见洪武初年,已在实授职务中存在流官与世袭的差别。有流无世,略类有官无诰敕,即单纯的流官与流官得世袭之间的差距,略可折算为试职和实授的差距。

正德《大明会典》总结了永乐初年赏靖难功的规定:“凡奉天征讨、守城、征哨、拿人有功,钦升都督、都指挥者,照洪武旧制,与流官……见升指挥,除已定流世者仍旧,未定者俱与流官……其千百户、镇抚、仪卫司正、副与典仗,俱与世袭。”所谓“未定者俱与流官”,即指不予世袭,待日后需升迁时方给。而低级军官则统统得授相应世官,大受优待。《明太宗实录》载,永乐十三年(1415),升赏郑和下西洋苏门答腊之战的有功人员:“水军右卫流官指挥使……流官指挥佥事……金吾右卫、龙江左卫、宽河卫流官指挥同知……皆命世袭。锦衣卫正千户……俱升流官指挥佥事。”当时的卫所官总,不仅大量存在流、世区别,而且明朝已将授流官、给世袭视为升迁中的一种等级、待遇。

按官职的实际级别,武官早在洪武时期已有试职与实授的区别,到宣德时期出现了署职与实授的区别。在同一级别的实授官之中,洪武时期即开始了单纯流官与所任流官可世袭的区别,永乐时期又出现了带俸与管事区别。不妨假设一位武官的升迁,来展示明前期武官任职方式的复杂情况:世袭某某卫指挥同知,升署都指挥佥事、本卫带俸、守备某地,因功升某某都司都指挥同知、原卫带俸,升某军都督府都督佥事、世袭指挥使、本府管事。

官有定额时,任某官即有一定权力。永乐之后,武职冗滥,事权需特命,官职逐渐仅为标注俸级之用。原定职级之外的署职与试职,原定额数之外的带俸,同级之中的初授、颁给诰敕、封赠、给世袭等名目,使得武官在面对一级升迁时,要跨越多种任职方式的阶梯。冗官现象虽已成痼疾,武官序列内部分级细化,仍可应对这一始料未及的问题。明朝在京师与直隶地区未设立都司一级机构,武官升迁序列中本有缺失,洪武之后的靖难与迁都,使得在京武官数量加至数倍。而这些在京武官特别是各级指挥,升迁需求又往往最大,故上升渠道出现窒碍。“署”“试”“带俸”多出现在都指挥一级官职上,应即出此,而其流风遍及全国,遂使宣德、正统时期的武官任职方式,已呈五花八门之势。

武官序列与俸级序列

武官序列自制定之日起,就对应着俸禄序列。明初,武官官职品级、名目更改如此频繁,必然直接影响每一位官员的俸禄所得。然则明代前期的俸禄序列,是否受到武官官制演变的影响与塑造呢?

(一)从四品武官的缺失

明初的武官等级序列中,从四品相应配有武官的散官、勋官名号,但并无对应职官。正五品正千户向上升迁,一步即达正四品指挥佥事。这种设计是否合理?又是如何造成的呢?

指挥与千户之间有档次之差,拉大级别差异并不奇怪。三、四品指挥与五品千户、卫镇抚的散官,皆为某某将军,五品只是缺少加授散官一个环节,区别不大。若在中间划定一个从四品的鸿沟,似乎也顺理成章。但是,在六品十二级的体系中,平白空出一个从四品的级别,毕竟不像是精心设计的结果。

甲辰年(1364),朱元璋称王建国。《明太祖实录》载,本年三月,为大都督府和各卫指挥使司定官制:

大都督从一品,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从二品,副都督正三品,佥都督从三品。

统军元帅府元帅正三品,同知元帅从三品,副使正四品。

各卫亲军指挥使司指挥使正三品,同知指挥从三品,副使正四品。

各卫系各元帅府改置,则卫一级武官内分指挥使、同知、副使三级,本属红军传统。而如前述,统领卫所的大都督府,自辛丑年(1361)初设,武官即分大都督、左右都督、同知都督、副都督、佥都督共五级。甲辰年,指挥使的级别与副都督相当,甚至高于佥都督。

《明太祖实录》又载,吴元年(1367)十一月,朱元璋再定官制:

大都督府左、右都督正一品,同知都督从一品,副都督正二品,佥都督从二品。

内外各卫指挥使司佥事、宿卫镇抚从四品。

都督减少为四级,占据一二品。指挥增加了佥事,共四级,占据三四品。这个序列由都督与指挥各四级构成,上下相连,十分简明。

不过,如前述,甲辰年之制,早在吴元年十一月前已经进行了修改。很可能在乙巳年(1365)初,大都督朱文正被黜,不再设此官,大都督府五级官从此改为四级,品级普遍提升一级。吴元年之再定,乃又普遍提高一次品级,以酬赏克苏州之功。指挥佥事也并非吴元年底初设。《明太祖实录》载,吴元年三月,“置应天卫亲军指挥使司,以朱明、李合为指挥佥事……改骁骑卫为骁骑右卫亲军指挥使司,以千户郭子英、张林为指挥佥事”。杨荣载,郭英初“授骁骑卫管马军千户……升宣武将军、骁骑左卫指挥佥事”。郭英兄名郭子兴,则郭子英即郭英。宣武将军为从四品散官,则吴元年(1367)三月即已有从四品指挥佥事。吴元年(1367)初,正值朱元璋军围定苏州、小明王溺亡长江,朱元璋所部更改年号,准备正式建国。新设指挥佥事,令四级指挥与四级都督的设置整齐配套,应即此时。

洪武三年(1370)年底,大规模统一战争告一段落,明朝大封功臣,遍升武官,普赏将士,同时完善官制、规范任职。但《明太祖实录》没有相关记载,而是载洪武九年方行定制:

大都督府左、右都督为正一品,大都督府同知……从一品。

都司都指挥使为正二品。大都督府佥都督……从二品。

各卫指挥使……正三品……指挥同知为从三品……指挥佥事为正四品。

都督副使与指挥副使,从职官序列中消失了。《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年(1369)四月,“升太仓卫指挥佥事翁德为指挥副使”。此后未载授指挥副使者。洪武三年五月,“宁国卫指挥佥事陈德成从征西蕃,战殁于岷州。上命有司致祭,厚葬之,仍恤其家,追赠德成指挥副使”。此后未载赠指挥副使者。同年十一月,“平阳指挥使司副使郑遇春……封荥阳侯”。此后不见任指挥副使者。周是修载,狄崇于洪武“二年冬升龙虎卫指挥副使。三年……夏五月加明威将军……十一月除济宁左卫指挥使,钦授世袭昭勇将军”。洪武三年五月所授,系指挥副使对应的正四品散官。同年十一月超越从三品指挥同知,直升正三品指挥使,很可能因赏功遍升之时,将指挥副使当指挥同知看待。洪武三年十一月后,都督副使也不再见于《明太祖实录》。由此可知,取消武官序列中的都督副使和指挥副使,并非迟至洪武九年,而是发生在洪武三年年底赏功之时。

取消副使后,空余出的品级对应由什么官职填充呢?《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三年十二月,“升杭州、江西、燕山、青州四卫为都卫指挥使司,以徐司马、濮英等为各卫都指挥使……置河南、西安、太原、武昌四都卫指挥使司”。又载,洪武四年十一月,“以兴化卫指挥使聂纬为广东都卫都指挥使,广东卫指挥同知胡通为指挥使……先是,上谓中书省臣曰:国家设都卫节制方面,所系甚重,当于各卫指挥中遴选智谋出众以任都指挥之职,或二三年、五六年从朝廷升调,不许世袭……著为令”。如前述,郭英等人任都指挥使,授正二品散官,而洪武九年都督佥事仍为从二品。可知洪武三年年底取消都督副使,以都指挥使填补了它的正二品空白。

指挥副使的空白则长期无官。陈琏载,韦善“除金吾左卫指挥佥事,授世袭诰命,阶宣武将军,时洪武五年也”。宋濂载,杨某“九年春二月,改佥留守卫亲军指挥使司事,散官如故。夏五月七日,以疾终”。宣武将军为从四品散官,可知洪武三年年底之后,指挥佥事仍为从四品,直到洪武九年方升为正四品,填补了原指挥副使的空白,而使从四品一级从此无武官。

洪武九年(1376)的新官制,有都指挥使而无都指挥同知、佥事。《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四年十一月,“建宁都卫都指挥同知宋晟为江西都卫都指挥使”,七年二月,“召大同卫都指挥佥事曹兴入朝”,似皆货真价实的都指挥同知、佥事。但是杨士奇载,宋晟于洪武四年“升怀远将军、建宁都指挥使司都指挥同知”,怀远将军为从三品散官,可知此都指挥同知的级别与指挥同知无异。如前述,洪武八年九月,明朝改诸“卫都指挥使司”为“都指挥使司”,即将都卫拆分为数卫,上设统领诸卫的都司。自此,都指挥使以下必须设置相应级别的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否则无以区别都卫与都司。《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九年官制,或未遑列入。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二年(1379)九月,“升都督府佥事为正二品”,又载洪武十三年正月,广东右卫百户翁显阵亡,得赠昭勇将军、都指挥佥事。昭勇将军为正三品散官,可知都指挥佥事已经大异于正四品指挥佥事,而与指挥使同级,都督佥事则与都指挥使同级。至此,明朝建国前后的都督、指挥两档各四级的高中级武官序列,随着都督副使、指挥副使的取消和各级都指挥的设置,终于变为都督、都指挥、指挥三档各三级。在由八级变为九级的过程中,中间都指挥一档,上下搭连,其实只有七级。原四品八级中最低的从四品,遂无相应职官。这不是刻意设计的结果,而是制度演变造成的一个貌似不合理的现象。

武官无从四品官,当然也无人得授从四品散官,但是官方文书中还是保留着从四品武官的初授、升授、加授名目。明朝的散官序列,系从元朝体制改头换面而来。元朝的武散官无一品,而有七八品,除二品散官为某某上将军,三品散官为某某大将军以外,其他名目与明朝完全一致,而从四品武官有中万户府副万户等多种。明朝未暇顾及无从四品武官的新形势,仅在条文层面上粗率继承了元朝制度。

(二)从三品俸薄现象

明代的官俸以石数计,分为本色与折色两部分,又各拆分为米、钱、布等项,实际收入更另有柴薪、皂隶、马夫等项。本色与折色的比例、折算则文武有别,官员实际所得与其品级对应的石数相去甚远。但是,从《诸司职掌》到《正德大明会典》再到万历《大明会典》,制度条文中由从九品到正一品的九品十八级官俸序列,石数相沿未变,一直作为本色、折色和各项折算的基本依据。以石数计的官俸,可以视为明代官员的“基本工资”,构成一个可供比较各级官员俸禄的序列。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年(1397)九月,朱元璋确立各级官员的月俸:

上谕户部侍郎杨靖曰:“为政者务存大体。近文武官俸米有以斗升为计,甚非所以示朝廷忠信重禄之道。自今,百官月俸皆以石计,或止于斗,毋得琐碎。”于是户部奏定: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七十四石,正二品六十一石,从二品四十八石,正三品三十五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一十六石,从五品一十四石,正六品一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七石五斗,从七品七石,正八品六石五斗,从八品六石,正九品五石五斗,从九品五石。

此序列遂为明代定制。《明史》系此事于洪武二十五年,系以《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五年申定各官品级散勋俸禄之事,误为官俸定制之始。

明前期军事制度——身份管理:武官

明代月俸

明代官俸总体偏低,一直受到热烈探讨,引发了对官俸序列内部不平衡现象的初步关注。王兴亚注意到,在明初的演变中,各级官俸的变化幅度各有不同。谢蓬勃注意到,明初高中低品级之间差距较大,后来出现过四品以上级差较大的现象。王英华指出,各级官员的待遇升降比例区别很大,三品官尤其有剧烈变动。张兆凯等注意到“品级岁俸的差距”之变化。阎步克关注俸禄体系中高端与低端的差距,计算明代俸禄高低端相差17.4倍,并与其他时代进行了对比。这些比一般宏观描述更加细致的认识,指向了明初官俸序列的内部结构问题。

在这个序列中,某些级别的数额看上去不太合理,最甚者即从三品官俸偏低。在正常情况下,随着品级上升,官位越来越少、权责越来越重,每一级官俸比下一级提高的幅度,应该越来越大。例如,由正七品升至从六品,月俸提高0.5石,而由正三品升至从二品,提高13石。但是,从三品只比正四品提高2石,而正四品比从四品提高4石,从四品比正五品提高5石。千辛万苦升至从三品官,薪俸的改善幅度也未免太小了些。

具体观察,整个序列遵循级差递增原则,即品级越高,级差越大。这使整个序列呈现为一条上升曲线。但是,这条曲线的中段,即从五品到正四品,似乎偏高,从三品显得偏低。从五品、从四品、正四品与上一级的差距分别为2、3、2石,小于下一级与本级的差距4、5、3石。

在与官僚等级相关的各种待遇中,明显的级差多出现在高低两品之间,而非同一品之内。同一品的正、从之间的差距(本书简称“品内级差”),应适当小于高低两品之间的差距(本书简称“品间级差”),以体现某一品官的共性。这个序列中的低级和高级部分,品内、品间级差都分别是0.5石和13石。在中间部分,七六品、四三品的品间级差较小,品内级差较大。前者可以解释为:级差从此开始拉大,此处品内级差不妨超过此前的品间级差。但是,四三品的品间级差只有2石,实在非常微小,不但小于五四品的5石、六五品的4石,甚至小于四品的品内级差3石,仅仅等于五品、六品的品内级差2石。从三品官实在是太“委屈”了。

明代各级官僚之间,待遇差别并非均匀分布,某些品级之间比较接近,某些之间则有较大差距。通观冠服、居行器用、给赐、丧葬恩恤、礼遇等,五六品之间,即文散官大夫与郎、武散官将军与校尉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五品以上即高级官员内部,二三品之间、四五品之间,甚至三四品之间,某些方面也会出现较大差距。但是,正、从三品之间,在上述各方面没有任何明显的差距。五六品官俸差距较大,仍远不能与正、从三品之间的差距相提并论。

明朝朝野上下,从未对从三品俸薄提出异议。从三品所对应的官职,是否数量较大或重要性不高,令政府出于节省开支而压抑其薪俸呢?如前述,从三品武官的额数相对较少,而各级文官的额数,可据万历《大明会典》粗略统计,正、从三品、从四品四十人左右,正四品近二百人,正五品一百余人。可见从三品的额数相对偏少。

与正三、正四品相比,从三品文官显得“寒碜”,既缺乏都察院、按察司系统的要职,又无六部官或地方大员。可是,明朝官俸序列是洪武二十年(1397)制定的。那时,都察院、按察司还没有明代中后期那样的威权,光禄司卿、太仆寺卿、参政尚未边缘化。同时,文官尚未凌驾武官之上,单论从三品的重要性和数量,区区数十名文官无法与数百个指挥同知相提并论。由此,从三品俸薄现象,无法由官员额数、重要程度解释,需要回到这个序列的形成过程去寻找根源。

(三)俸级序列的演变过程

如前引,洪武二十年(1397),朱元璋宣称对月俸算计到升斗感到厌烦。算计到升斗,只因此前明朝官俸论年俸而非月俸。《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三年二月即废相改制后,朱元璋新定俸级序列:

命户部,以复定内外文武官廪给禄米俸钞之制,勒于石……其制,以年计,正一品禄米千石,从一品九百石,正二品八百石,从二品七百石,正三品六百石,从三品五百石,正四品四百石,从四品三百石,皆给与俸钞三百贯。正五品二百二十石,从五品一百七十石,俸钞皆一百五十贯。正六品一百二十石,从六品一百一十石,俸钞皆九十贯。正七品百石,从七品九十石,俸钞皆六十贯。正八品七十五石,从八品七十石,俸钞皆四十五贯。正九品六十五石,从九品六十石,俸钞皆三十贯。

明前期军事制度——身份管理:武官

洪武二十年年俸

明前期军事制度——身份管理:武官

洪武十三年年俸

将前引洪武二十年的月俸折合为年俸,就可发现:洪武二十年序列,并非由洪武十三年序列折算而来,而是普遍降低了各级官俸。洪武十三年序列十分规整,级差由5石到10石,再到50石、80石而100石,逐级平稳增长。其中,八七品的品间级差15石,六五品50石,大大超出下一级的品内级差5石和10石,显示了两道鸿沟:八七品之间、六五品之间。这个序列并不在意品间级差大于品内级差的原则,而是突出某些品间级差,分为九八品、七六品、五品、四品以上等四个档次,丝毫没有“委屈”从三品的痕迹。这种分档方式,与各级官僚在其他权利、待遇方面的级差相当吻合,而与洪武二十年序列并无明显的前后继承关系。

王英华、胡铁球皆将洪武十三年(1380)序列,视为官俸演变过程中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按,洪武十三年正月,朱元璋借胡惟庸之狱,废中书省、分五军都督府,大肆更张官制。关于新官俸序列,朱元璋自有长篇大论:

稽古建官,略知等第。其于品级次序,自汉以上,未闻有是。所以汉官之制,以食禄列等差。其品之礼,始于魏。唐因之,以辨服色。禄之轻重,亦法品赐食之。朕观古之无品也,则以禄为式,是尚质也。惟魏之定品,是尚文也,其于文质之道,虽华朴之有殊,亦模范之可经,守之不紊,履之不烦。今也任官惟贤,食禄法品,勒石昭示,命户曹司之,毋紊轻重之条,依期而给与之,斯至公之良哉。

朱元璋的这段话,并不看重此前的设计,而是夸赞了“魏”的制度,又言之凿凿,从此定制。其实,此时朱元璋更重要的措施是更定职官官品,除提升六部,降御史台、布政司品级外,“定五军都督府为正二品,在内亲军指挥司、在外各卫指挥司并护卫指挥司皆为从三品,都指挥使司正三品”,洪武十三年官俸序列就是在此一个月后颁布的。如此大幅更张,于六部、御史台固属必需,却将给武官的铨选升降袭替,带来无穷烦扰。《明太祖实录》载,仅仅两个多月后,“升各处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为正二品,布政使司布政使为从二品”。都指挥使恢复为正二品,说明各都督、指挥的品级也旋即恢复。洪武十三年初的这些新规定,包括官俸序列,应属朱元璋冲动而为,很可能并未切实执行。洪武二十年序列的源头,应跳过洪武十三年,继续上溯。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四年(1371)正月,初定俸级序列:

命中书省户部定文武官岁禄:正一品九百石,从一品七百五十石,正二品六百石,从二品五百石,正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石,正四品二百七十石,从四品二百四十石,正五品一百八十石,从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从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五石,正八品七十石,从八品六十五石,正九品六十石,从九品五十石。省部、府州县、卫所、台宪诸司官,验数月支。其太常司、钦天监、侍仪司、太医院等并各库、局官,量裁有差。

明前期军事制度——身份管理:武官

洪武四年年俸

这个序列中的各级官俸数额,比洪武二十年、十三年都低,级差由5石到10石直至100石。但是,级差递增相当紊乱无序,六品以下官缓慢递增后,六五品、五四品的品间级差高达60石,五品、四品的品内级差仅为20石和30石。四三品的级差仅30石,三品的品内级差却高达100石。假设存在一个加大品间级差、缩小品内级差的原则,可以解释六五品、五四品的品间级差之大,无法解释九品、三品的品内级差之大。从九品作为最低一级,官俸格外低,可以暂置不论,但三品的品内级差太大、四三品的品间级差太小,从三品的“委屈”与洪武二十年同样突兀。

洪武四年序列中也存在六五品、五四品之间的明显界限,从三和正三之间则存在一条鸿沟,全体分为九八七六品、五品、四品和从三品、正三品以上四个档次,与洪武二十年相同。低级官员的缓慢递增、高级官员的恒定递增、从三品的“委屈”程度,亦与洪武二十年序列吻合。行用于明代的官俸序列之渊源,是洪武四年而非洪武十三年者。

然则,洪武四年、十三年之制从何而来?朱元璋于洪武十三年说:“当即位之初,会集群臣,立纲陈纪。法体汉唐,略加增减,亦参以宋朝之典。”汉代邈远,宋代官俸构成多样,按寄禄官分等第,文武有别,前后多变,恐皆非明初君臣所能驾驭。朱元璋等最可能参考模仿的《唐六典》,记录了唐代九品十八级的俸禄石数,由从九品到正一品依次为:52,57,62,67,70,80,90,100,160,200,260,300,360,400,460,500,600,700。这个序列的低级部分均匀递增,以六五品为界,高级部分的品内级差为40石,品间级差为60石,宏观上也表现为均匀递增。这些特征,与洪武四年和二十年序列一脉相承。

明初制度也多模仿元朝。元代的官俸构成比较复杂,大体由俸钱、俸米构成,数额各有复杂的演变,其中《元史》载至元二十二年(1285)规定的各级俸钞数额,较为原始、规整,与品级的对应关系最为清晰。此序列的数额以锭为单位,以两为零散,一锭合五十两。各品分上中下三等或上下两等或不分等,大部分品级的下等数额即下一品级的上等数额,其上等数额依次为:35,40,45,50,55,60,65,70,80,90,100,125,150,175,200,225,300。这个序列十分规整,级差由5两而10两,再25两而75两。它不区分品内差级差与品间级差,全体分为九八七六品、五品和从四品、正四到正二品、从一品四个档次。除了也存在品内界限这一点,它与洪武四年(1371)序列并无其他相似之处。而其简单规整、突出六五品级差、高级部分无受委屈者,与洪武十三年序列十分相似。可以想见,洪武十三年初,朱元璋为更新官制,抛开模仿唐制的洪武四年序列,以元朝俸钞序列为模板,匆匆忙忙炮制了一个新序列,其评味魏、唐之语,更近堂皇具文而非彰显渊源。

总之,明初的三个官俸序列并非前后继承关系。洪武十三年序列上承元代俸钱序列,并未长期实施。洪武二十年序列则上承洪武四年序列,在相当程度上“法体汉唐”,是明代通行的官俸序列的真正来源。

(四)俸级序列与武官序列的协调

洪武四年(1371)俸级序列体现唐制遗意,讲究品间级差大于品内级差。这在六五品、五四品之间格外明显,但在三品之内仍存在着突兀的例外。这恐非唐制所致,而与明初的特殊需求有关。

洪武四年序列分几个档次,高级与低级诸档内部,级差多均匀递增,中级档内部,则又呈现为比例组合关系,特别是160、180,以及240、270、300等,显然是按照比例关系而非均匀递增的原则。

若皆按比例关系论,品内比例依次为5∶6、13∶14、15∶16、9∶10、8∶9、8∶9、3∶4、5∶6、5∶6。七品以上,品内比例逐渐缩小,以实现级差递增。但是,三品的品内比例,本应是7∶8或6∶7之类,实际居然为3∶4,是所有品内比例中最小的。

跨品的比例组合,体现出更深的用意。正七、从六、正六品是8∶9∶10,从五、正五品是8∶9,从四、正四、从三是8∶9∶10,正三、从二、正二是4∶5∶6,正二、从一、正一是4∶5∶6。正七品将此前的均匀递增序列,与此后的比例序列结合起来。正二品将此前的级差100石和此后的150石序列结合起来,或曰把前后两个比例序列结合起来。而五品官自为一组,从四、正四、从三品构成一组。

如此,论比例组合关系,全体分为九八七六品、五品、四品和从三品、正三品以上的四个档次。这与上述根据级差例外现象归纳出的四个档次,完全吻合,印证了比例组合原则的存在。这四个档次,与九品十八级的自然分等不合,与一般的官僚待遇分档也不同,应与明初职官制度的特殊性,甚或洪武四年的政治形势有关。

明初,武将在官僚集团中的势力高于文臣。《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三年七月,“诏定各行省、行都督府官与按察司官会见位次……按察使、副使、佥事俱坐于参政、佥都督之下……各卫指挥司官与按察司官、各府州县官,皆依品从”。四天后,“礼部尚书崔亮等言:‘在外文武官,凡遇正旦、冬至,庆贺行礼,以本处指挥司官为班首。如指挥司止有副使、佥事守御者,职皆四品,而按察使、知府皆三品,其秩虽高,而指挥副使、佥事统制军民,守镇一方,合居左,按察使、知府居右,仍以武官为班首。如千户守御,其品秩在知府、同知之下,宜以知府、同知为班首。如无知府、同知,则以千户为班首。其府通判及知州与千户品秩等者,则以千户居左为班首。’从之”。武官品级偏高,指挥使自然高于上府从三品知府,但是指挥副使、佥事以四品官居知府上,则武官所受优待十分明显。区区正五品千户、正六品百户,按此规定,也要各居上州正五品知州、上县从六品知县之上。

洪武五年三月,“礼部言:旧制,以文武班资同者,武官居左、文官居右。今各行省掌印官秩从一品,都指挥使司掌印官正二品。凡公会、行礼,宜以行省掌印官班首。诏令行省未除从一品官者,其班首依品级行之”。按理说,行省最高长官可能为从一品平章或左、右丞,非仅实际运行中的正二品参政。礼部以此为言,对武官居左的旧例提出了质疑。朱元璋拒绝此议,只允许行省平章、左右丞按级别居都指挥使之上。其实,此时若行省有平章、左、右丞,也都是武将如耿炳文、华云龙,或来降军阀重臣如李思齐、李伯升等。朱元璋其实重申了同级别武将高于文臣的原则。

《明太祖实录》又载,洪武四年(1371)六月,“诏定武臣金银牌制……指挥所佩金牌,双云龙双虎符;千户所佩镀金银牌,独云龙独虎符;百户所佩素银牌符。凡造双云龙双虎符金牌五百,独云龙独虎符镀金银牌二千,素银牌一万一千,通为一万三千五百面”,十二月,“吏部奏:天下府州县通一千三百四十六,官四千四百九十三”,六年八月,“大都督府奏:内外军卫一百六十四,千户所八十四,计大小文武官计一万二千九百八十人”。由洪武四年前后的文武位次安排和武官的庞大数量,可以推断,洪武四年序列如果考虑各级官俸对应的职官,应主要考虑武官的设置状况。

明初各级指挥为三、四品官,千户为五品官,百户为六品官。洪武四年序列的四个档次,区分六五品、五四品,与指挥、千户、百户的界限完全吻合。但是,从四、正四、从三品构成的这个自成一体的档次,与各级指挥的正三品、从三品、正四品并不相符。如前述,此时正值取消副使,各卫指挥有指挥使、同知、佥事三级,分别对应正三、从三、从四品。然而这与从三、正四、从四品以8∶9∶10比例构成的档次,也不相符。

如前述,吴元年(1367)前,正三品翼元帅与上一档次最低的枢密院判品级相当,正三品指挥使与上一档次的都督佥事相当。正三品,是高级武官最低一档的品级。则指挥使以下的同知、副使、佥事,当构成一个中级武官的独立档次,与正三品指挥使拉开距离。俞本载明初俸禄制度:

指挥使为正三品,授昭勇将军,岁支俸四百石。

同知为从三品,授怀远将军,岁支俸三百。

副使为四品,授明威将军,岁支俸二百七十石。

佥事为从四品,授宣武将军,岁支俸二百四十石。

俞本所记,既有副使又有佥事,可知乃吴元年至洪武四年行用的制度。其指挥俸额400、300、270、240石,与洪武四年序列完全一致。由此可知,从四、正四、从三品构成的8∶9∶10独立档次,确曾行用于正三品指挥使被视为高官,同知、副使、佥事被视为中级将领的时期,洪武四年序列并非初创,而是继承了吴元年以来的制度。

但是,吴元年十一月后,正三品指挥使与从二品都督佥事已上下有别,泾渭分明。洪武四年制定的序列,为何还要保留正、从三品之间的鸿沟,使指挥使远远高于其他指挥呢?如前述,洪武三年年底,明朝取消了正二品都督副使和正四品指挥副使,以都指挥使为正二品,正四品空缺。如此一来,各级指挥分从四品、从三品、正三品共三级,对应的年俸是240、300、400石。

若论级差,正五品以上的级差依次为60、60、100,五品以上的品间级差依次为60、60、60,都符合递增原则。若论同一职官档次内的比例,从四品指挥佥事和从三品指挥同知为4∶5,小于此前从五品卫镇抚和正五品千户的8∶9,大于此后从三品指挥同知和正三品指挥使的的3∶4,亦合乎档次内比例递减的原则。如此一来,洪武四年初取消正四品对应的武职,同时拟定官俸序列,其中武官的年俸依次为:百户90、100,千户160、180,指挥240、300、400。由于缺少正四品武官,恰好不存在从三品指挥同知俸薄的例外现象。

吴元年(1367)年初,两档武将各分四级,高档最低者与低档最高者平级。从四、正四、从三品构成单独一档的洪武四年(1371)官俸序列,肇源于此。吴元年年底,都督佥事升为从二品,与正三品指挥使不再平级,从三品薄俸、远低于正三品的现象开始凸显。洪武三年年底,都督副使与指挥副使取消,一档之内分三级,官俸序列丝毫未动,却恰好为新归为一档的三级指挥,提供了400、300、240这个严丝合缝的序列。

如前述,洪武九年,指挥佥事升为正四品。佥事、同知、指挥使的官俸依次为270、300、400,似乎又成不合理之局。但是,此时已新设都指挥同知、佥事,正三品都指挥佥事与指挥使平级,则正三品指挥使再次与指挥同知、佥事拉开差距,又在情理之中。

总之,洪武四年的俸级序列,乃配合武官的等级序列而设。其中貌似不合理之处,既继承了吴元年的高、中级武官分档,又配合了洪武三年底对武官官制的调整,甚至还符合此后武官官制的继续调整。换一个角度看,这个俸级序列自设置之初,并未有过变动,则武官的名目、品级更张,貌似率意,实则很可能是在顾及俸级序列的前提下进行的。

然而,洪武九年之后,由于从四品武官缺失,正四品指挥佥事的年俸只比指挥同知少30石,而比正五品千户高出90石。洪武二十年定官俸序列时,是否虑及此项问题呢?

洪武二十年序列,改论月俸,较年俸更加清晰。它淡化了洪武四年序列的各种比例关系,即档次之分。低级部分,从九品到从六品每级增加0.5石。高级部分,正三品到正一品每级增加13石。但是,中级部分即从六品到正四品,月俸8、10、16、18、21、24石,仍维持按比例分档。与洪武四年相比,六品即百户的品内比例由9∶10降为4∶5,千户即五品维持8∶9,四品由8∶9降为7∶8,品内级差相对扩大了。同时,七六品的比例由8∶9提高到15∶16,六五品由5∶8提高到5∶7,五四品由3∶4提高到16∶21,品间级差相对缩小了。

在中级部分,洪武四年讲究拉大品间差距、缩小品内差距。洪武二十年反其道而行之,减少品间差距、增加品内差距。这与高级、低级部分拉平品内和品间级差的现象一致。级差均衡,应是洪武二十年序列的基本修订原则,而配合官职特别是各级武官设置,似乎不在考虑之列。

与洪武四年序列相比,此时的正七品、从三品,不再属于某一个比例组合构成的档次。这两级官俸是按什么标准设定的呢?

先看正七品原属的正七、从六、正六品组合。洪武四年,三者比例为8∶9∶10。洪武二十年,低级部分的级差均匀递增,至从六品而止,正六品待遇陡升,三者不再拥有清晰的比例组合关系。六品品内比例为4∶5,数额差距之大超过五品、四品,违背了级差递增原则。更有甚者,六品的品内级差与七六品品间级差的比例,由洪武四年的1∶1提高到4∶1,造成了相邻级差相差4倍的悬殊局面。但是,六品的品内比例毕竟下降了,六五品、七六品的品间比例毕竟上升了。可见,洪武二十年的修订工作中,扩大品间差距、缩小品内差距具有优先权,即使违背级差均衡递增的原则,也在所不惜。

从六、正六品构成新的比例组合中,从六品因扩大品内差距而相对“委屈”,正六品则是最大的受益者:正七品的年俸比洪武四年增加了10石,从六品增加了8石,正六品则增加了20石。

再看从三品原属的从四、正四、从三品组合。洪武四年(1371),三者比例亦为8∶9∶10。洪武二十年(1387),从三品月俸26石,与从四、正四品的21、24石没有清晰的比例关系。如果从四、正四、从三保持比例关系而适当调整降低,至少应该按21∶24∶27即7∶8∶9的关系,以27石作为从三品月俸。为什么从三品的月俸仅仅为26石呢?

如果从三品27石,三品的品内比例为27∶35,略高于洪武四年的3∶4(27∶36),以比例论,品内差距缩小了。四三品的品间比例,由9∶10降为8∶9(24∶27),品间差距加大了。这样的结果,与拉大品内差距、缩小品间差距的原则相抵触。现从三品26石,三品的品内比例为26∶35,稍低于洪武四年的3∶4(27∶36),四三品的比例为12∶13,高于洪武四年的9∶10,恰好符合上述原则。由此可见,这个貌似怪异的格外偏低的26石,是根据严格的算术运算得到的唯一合理结果。

从四、正四构成新的比例组合中,从三品因扩大品内差距而格外“委屈”。三品的品内级差与四三品品间级差的比例,从洪武四年的10∶3,扩大到了洪武二十年的9∶2。从四品的年俸比洪武四年增加12石,正四品增加18石,从三品增加12石,正三品则增加了70石之多。

由此可见,洪武二十年(1387)序列无视两组跨品组合的比例关系,而对原有的品内、品间比例关系进行了统一处理。结果,正六品、正五品、从三品以上的界限依然存在,前两者因缩小品间级差而淡化,从三品以上的鸿沟则因扩大品内级差而强化,形成了明代官俸等级序列中看上去最不合理的现象。

新原则普遍淡化、纠正了原有的不平衡、不合理现象,但格外不平衡的现象,却因此加深。洪武二十年序列,以牺牲从三品为代价,成功地获得了整体上级差均衡化的结果。在此过程中,职官设置、职官品级等因素,没有进入政策制定者的考虑范围。但是,这一切不合理之处,都是源于就明初的中级武官设置而进行的合理化配置。创制之时,要平衡各级武将的待遇,从三品官俸偏低,即源自红军时期正三品指挥使被视为高官的传统。洪武四年定制时,适逢正四品武官取消,从三品低俸恰与当时中级武官的设置状况相得益彰。可以说,官俸序列中的各级数额,本是为最初的武官设置状况量身打造的,而武官设置的调整,又是在已有官俸序列的格局中展开的。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bjwh/zdgc/9797.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