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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前期军事制度——身份管理:军兵的来源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22:24:06 0


明代前期,特别是洪武、永乐两朝,军伍不断扩充。卫所从甲辰年(1364)的十九卫,增至洪武后期的三百余卫,又增至永乐以后的近五百卫。在卫所中,正军既是作战单位的人员,又是卫所军户的一家之主。随着时间推移,洪武时期以正军为作战人员的模式已不敷所需,正军出现内部分工,舍人、余丁乃至应募民丁陆续加入作战单位,遂出现了明代军与兵的分离。明初的军和洪武以后的兵,是如何加入军伍的呢?卫所军士的从军、归附来历,与抽籍、垛集这种广为人知的籍军方式,行伍之兵的来源从正军扩大到舍人、余丁乃至民人,是本书对普通军人身份管理方式的关注要点。

军的来源

关于明代卫所军的来源,自清修《明史》以来,多将三种来源与垛集结合起来,称明代军士有从征、归附、谪发、垛集等四个来源,至今多见于各种教科书之类。这四种来源,究竟是从外部概括区分了明朝扩充军伍的一些措施,还是严格意义的区分军人身份来历的官方用语呢?在明代前期,它们的实施,是否存在先后、主次的差异呢?

(一)关于四种来源

嘉靖中期,尹畊总结了明初之军的四种来源:

国初之为兵也,取之亦多途矣。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有籍选。从征者,诸将素将之兵也,平定其地,有留戍者矣。归附者,元之故兵与诸僭伪者之兵也,举部来归,有仍其伍号者矣。(调)〔谪〕发,则以罪人。籍选,拔之编户。

时代稍后的劳堪、王圻、章潢,皆抄录了这段话。清初,孙承泽提供了新的说法:

明初之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著籍。从征者,诸将所素将之兵,平定其地,因留戍者也。归附者,胜国及诸僭伪者所部兵,举部归义者也。后乃谪发诸罪隶为兵。

无论文字如何变通,这一段话一定是从上一段改头换面而来。但是,它将四种来源改成了三种,貌似另起炉灶,实则很可能是将“有谪发有籍选”,误抄录为“有谪发著籍”,以下遂修饰为三种来源。清修《明史》则分两处提到了明初军的来源:

其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归附,则胜国及僭伪诸降卒。谪发,以罪迁隶为兵者。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为军,卫所无缺伍,且有羡丁。

其中第一段,若非直接承袭孙承泽,也至少与孙承泽所述同出一源,而非在明代中后期的分类法之上另有发明。第一段的三分法,来自文献流传的讹误,缺少非常重要的佥民为军等来源,实不足为凭。

王毓铨以孙承泽所载为例,认为“过去记述明代军制的,都说明代的军户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这个说法不全面”,“其他一个较大的旗军来源是垛集”,“还有简拔为军的办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抽籍”。王氏的看法,其实大体与《明史》的两段内容一致。于志嘉则辨析各家观点错讹,深化了王氏的认识,根据卫选簿载大量武官的来历,将军士来源分为五类,归附一类中,除指战争过程中投降者外,还包括建国后“收集”旧军户,而垛集之外,另有“抽籍”即籍民丁为军,与多户轮输一丁为军的垛集,性质截然不同。张金奎则在《明史》三分法基础上,另分“垛集与抽籍”“招募”两类,认为“抽籍实际上是垛集的一种变异形式”。梁志胜则根据卫选簿载各祖军来历,除区分抽充和垛集,还将“收集”视为与归附不同的一种取兵措施。

按照这套分类法的原始出处,从征、归附、谪发、籍选中的籍选,“拔之编户”,无疑可以涵盖垛集、抽籍等佥民为军的方式。但是,“籍选”可否以垛集为代表、为大宗?垛集与抽籍究竟是什么关系?各项来源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无论是最初的四分法,还是后来的三分法乃至五分法,皆未出现在明朝的制度条文和官方叙事中。在《明太祖实录》中,多有某人“归附”之后“从征”的说法。《诸司职掌》载,武官除授,“须要审取从军脚色,委官赍赴内府,比对贴黄,中间归附年月、征克地方、升转月日、卫所流官世袭”,点视军士时,“填给勘合户由,于内明写收军来历缘由”。在此,从军与归附前后对应,似乎构成“收军来历”的两类。正德《大明会典》载,每位军人的档案中,详细部分即“大黄”,“凡姓名、旧名、年甲、贯址、从军归附来历、征克地方、杀获次数、受赏名目、升授职役、调守卫所并给授诰敕,俱要细开”,摘要部分即“小黄”,“止存从军归附、征克紧要地方并卫所流、世职事”。其中,“从军归附”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前述《明功臣袭封底簿》载八位勋贵的来历,四位明载“从军”,四位明载“归附”(详见第二章第二节)。嘉靖《福宁州志》介绍籍贯本地的军官,例为“某某都人,洪武某年从军某某卫”等。由此,官方似乎认可“从军”与“归附”两种“来历”,但并未提及其他种类。

现存明代部分卫选簿,记载了部分明代后期武官祖先的来历,有从军、归附、归附从军、来降、充军、招募、垛集、垛充、收集、投充、选充、充马头军、充先锋等诸多名目。于志嘉指出,“从军”“充军”等词应用甚广,不能简单地归为“从征”“谪发”等,而“从征”的用法非常有限。的确,“归附从军”一词的大量存在,说明官方并非严格地以“从军”和“归附”区分来历。由此可见,尹畊以来的来源分类,并非官方用语或正式分类,而是对明初军伍扩充过程和各种取军方式的宽泛总结。

《明史》载“取兵”指建国过程中的各种参军方式,而强调垛集在“明初”行令,并未与从征、归附、谪发等并列,前者虽源于文献讹误,倒与后者形成区别前后之势。这四种来源,加上“诸将所部”“胜国及僭伪”等等,就有些阴差阳错地提供了一种粗线条的图景:明朝以一支大军四出征战,不断招降纳叛而壮大,建立王朝后,以征发民丁和谪发罪犯的方式充实军伍。这其实并无太过违反基本事实之处。在明朝建国前,或者更精确地讲,在统一战争告一段落、军民之籍大定之前,既然连国家和相应的普适性的制度条文都不存在,强调“谪发”与“籍选”并无多大意义。如果回到最初尹畊的分类,将从征与归附视为建国前军中的两种主要成分,对了解明初军人构成倒也不无助益。将谪发与籍选视为建国后的主要取军方式,也大体准确。

从归附这个比较容易界定的概念出发,将从征相应地视为非归附者,就可以将从征与归附视为建国前入伍者的两种来历,乃至身份标志。归附,就是原属敌对阵营的军人士兵,改属红军、朱元璋军阵营。在卫选簿中标明“归附”“归附从军”者,甚至某些简称“从军”者,只要出自元朝、陈友谅、张士诚的军队,都应该算归附。他们可能来自元朝的军户,也可能仅仅是参加各“僭伪”军队的士兵。而卫选簿中标明“从军”“投充”者,只要他们是以元朝的非军人身份参加红军、朱元璋军者,应视为从征,这并非最初的或江北的濠州红军可以涵盖。另外,建国之前,已存在垛集、征集、民兵入伍等各种方式,这些军人严格地讲应属“拔之编户”,但在比较宽泛的视野下,只有明王朝在全国统一后施行的制度和政策,才应视为正式的取军方式。梁志胜统计卫选簿中出身从征者,一般在丙午年(1366)前,与建国日期甚近。所以,这类人也视为从征,比较妥当。如此,就可以通过梳理明军的诞生与壮大过程,观察建国前军中从征者的比例,乃至建国后军中归附者的比例。

建国以后,归附者,无论是塞外来降者还是故元、陈张乃至方夏旧众,仍持续加入明军。除此之外,论明朝建国后普遍采用的以民为军方式,则的确应归纳为谪发与籍选两类。谪发的方式及其所占比例的持续增长,毋庸置疑,籍选的情况则相当复杂。在从战乱转入正常秩序后,国家一方面强调军民各有定籍不得紊乱,一方面频繁地调配个人与家庭的差役方式,个人从民人身份改为军人身份,家庭从民户改为州县军户。卫选簿中凡称抽籍、招募、收籍、垛集乃至抽丁充军等改变个人户籍身份的方式,似皆可视为籍选。其中,垛集和抽籍似乎是最常见的两种籍选方式,但两者关系,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二)从征与归附

《明史》将从征与归附两个概念,对应“因以留戍”“僭伪降卒”,时间界定不明。解毓才认为,从征与归附,以卫所制度建立即洪武元年(1368)为界。于志嘉指出,此界不成立,卫选簿中归附一词,最早出现于明朝建国前的甲午年(1354)。如前引(第二章第二节),明初平凉侯费聚早在壬辰年(1352)“大西门归附”。即明朱元璋尚未参军时,费聚就从元军阵营投降了郭子兴的濠州红军,此“归附”算费聚官方履历中的正式来历。可知从征与归附之谓,皆始于元末兵兴,并无前后区别。

壬辰年(1352),郭子兴以白莲教相号召,起兵定远,占据濠州。如前述,绝大多数濠州红军出身的高级将领,皆出身从征。不过,朱元璋的崛起,源于甲午年(1354)招降城口张寨、攻破元将老张山寨,这数千军众属归附者。此后朱元璋南下滁州、攻取和州,各地豪强纷纷来投,除来自梁县的吴复等部,多属从征者。此时,朱元璋一度拥众三万,其中从征者应居主体。

乙未年(1355)夏,常遇春从群盗部下只身来归,巢湖水军从天完白莲教系统以大众来投,皆属归附者。此前,朱元璋失郭子兴意被剥夺兵权,五月渡江时虽合巢湖水军,直属者不过万余。此时,濠州红军中归附者增多,但从征者仍应居主体。

红军来到人口众多的江南,由劫掠各地改为占城据守,征民入伍。刘辰载:“既得建康,为军少,集太平、建康、镇江、宣州、广德五府民户为军,谓之民兵。”据前述(第一章第一节),红军于戊戌年(1358)年底在各地广设民兵万户府,此后徽州、处州、衢州等地皆有大量民兵,在镇守与征战中发挥重要作用。宋濂载,红军克建康后,城外蒋山寺“山下田人多欲隶军籍”。这些民兵必享受优惠政策,后来当正式入伍。万历《休宁县志》载,戊戌年,“诏良家子弟愿从军者赐免事牌面,我邑少年俱奋勇入籍”。彭超据休宁县三十三都三图“绝活军户名册”等,统计出嘉靖后期本图绝军户二十四户。其中,除2例未载入伍来历,1例属错勾,2例属洪武二十二年(1389)、三十四年犯罪充军,其他19例皆为“己亥年汪院判下清由充军”。在此,清点户由,究竟是清理军户迫令出丁为军,还是从民户中另辟出军户,不甚明了。但由上述“愿从军者”“奋勇入籍”看,“清由充军”比例如此之高,应包括下述丁酉年(1357)汪同投降后改籍入伍者。陈高载:“红军攻破处州城,多少男儿入虏营。”这类从军者应亦属休宁县直接入伍之例,与上述民兵应皆属从征出身。张金奎虽然将从征的年限划定在乙未年渡江之前,亦将这类渡江后入伍的民兵附属于从征之列,意应类此。

但是,在红军的急剧扩张过程中,民兵的贡献远远比不上归附者。吴朴载,乙未年(1355)红军攻克太平后,“遍籍乡兵,选世户吴文通、宋成等,除千户领之”。此世户即元朝世袭军户。此后,红军被宁国守将朱亮祖击败,“大军不利,被其俘囚而亡者四千余众”,郭天叙、张天祐两攻集庆失利,“杀溺二万余”,来自江北的从征者遭受重大伤亡。丙申年(1356),朱元璋攻克集庆,吞并陈兆先、康茂才等降众,自称“集兵十万”,解缙亦称此时“胜兵十万”。《明太祖实录》载,此后红军围攻常州,“士诚守将诱我长兴新附义兵元帅郑佥院以兵七千叛去”,陷主将徐达于困境,可见归附诸军的分量。此时的江南红军,转而以归附者为军众主体了。

丁酉年(1357)夏,红军克常州后南下宣州,收服了朱亮祖部,部下徐忠“率众归附”。同年秋,“元婺源州元帅汪同……总管王起宋、黟县尹叶茂、祁门元帅马国宝……降”,朱元璋将其家属搬到建康为质,降众全伍驻守原地。同年冬,红军占领元义兵据守的扬州,“得其众数万,战马二千余匹。报至,上命悉送其将士妻子至建康,赈给之”,此后“拨与李文忠管领,守严州”。戊戌年(1358),“元江浙同佥员成率元帅李福、刘震、黄宝、蒋英以兵三万人诣德兴翼降。亲军左副都指挥朱文忠遣元帅夏子实以步骑千人统其众于新城,送员成于建康”,宋濂载,朱元璋“分其众万余戍婺”,而分戍处州的“降帅……部众至数千”。己亥年(1359)初,胡大海率军攻绍兴。徐勉之载:“苗军从杨指挥等,垒于西值常禧门。长枪军从宁同佥,堆垒于东值稽山门。”这两部降众已成军中重要力量。总之,在渡江后的数年中,红军非常信任元军降众,无论是主动来降还是战败被俘者,皆信用不疑,军中归附者大增。

从己亥年开始,江南红军转而与陈友谅、张士诚两位劲敌开战。俞本载,红军攻绍兴大败之后,“士诚降卒五千余人,分给帐下留守婺州。恐生叛意,欲带回京,恐中途遁去,悉斩于双溪上”。《明太祖实录》载,同年九月,朱元璋军在池州与陈友谅军首次大规模交锋,“生擒三千人。常遇春不欲以闻,曰:‘此皆劲敌也。既俘不杀,将贻后患。若以闻,上必不尽诛。’(徐)达不听,遂以闻。上谓使者曰:‘……三千精锐,未可尽废,宜释之,使为后用。’遇春初闻遣使赴京,密令军中以三千人皆杀之。黎明,止存三百人”。陈友谅、张士诚均为朱部劲敌,战多不力,而元军在南方已非红军威胁,所以红军对陈、张降众的处置措施,与此前对元军迥异。

庚子年(1360)龙湾之战,陈友谅军二万余投降。俞本载:“生擒数万人,俱赦之。旋作水牢羁之,月余,死者过半。”朱元璋称:“斩溺二万,俘获七千。”可知降众大部遭戮。癸卯年(1363)鄱阳湖之战中的数万俘虏,从朱军本身损失惨重的情况推断,也是不会被容留世间的。俞本载,同年底,朱元璋军在围攻武昌的打援战中,“俘军一千余人。每四人共享麻编头发木椿钉于鹦鹉洲上。是夜风雪,待晓,死者过半”。丙午年(1366),朱元璋军在旧馆全歼张士诚主力,朱元璋宣称“精兵七万余众,节次归附”,实则俘获“陆万余众。然而俘获甚众,难为囚禁……将张军精锐勇猛的留一二万,若系不堪任用之徒,就军中暗地去除了当,不必解来”。如此频繁地大规模杀降,而江东、浙东的民兵和主动入伍者源源不断,则军中归附者的比例应有下降。

不过,历次大规模杀俘,往往在决战或作战不力之后。随着战争走向胜利,朱元璋部对陈、张二部还是推行收容措施的。朱善有《送羽林卫百户闫士奇序》,记南昌人闫士奇以元义兵万户之子,自幼读书,“中更乱离,崎岖介胄间,备极艰苦,乃克有成”。此人出身故元军户而入伍,终归朱元璋部红军。早在壬寅年(1362),朱元璋就接受了陈友谅江西守将胡廷瑞全军投降。甲辰年(1364)消灭陈友谅之后,湖广地区的陈友谅旧众和故元军户,必收归军中。乙巳年(1365)占领淮东各地后,降众或移戍南方,或编入军伍,任用不疑。吴元年(1367)秋攻克苏州、全有浙西后,朱元璋部规模大涨,增设多个卫所,四面出击,这必因吞并了张士诚旧众与浙西军户。

朱元璋回忆吴元年年底出兵:“征虏大将军率甲士二十五万,北入中原;信国公帅兵五万,由东浙浮海至,讨八闽;豫章〔侯〕胡美、何道〔舍〕、西平侯等将三万,入闽关;吉安侯领兵五万,度梅岭;营阳侯杨璟统荆楚战士三万,取广西。”诸道合计,共四十一万。加上留守京城与各地的军士,明朝建国时的兵员应有五十万之众。从江北四万,到建康十万,再到此时五十万,所增兵员除民兵和主动从军者,应主要是陈、张各部降众和江南各地的故元军户。张金奎即认为,归附军应是“卫所初创时期军队的基础甚至主体”。此时归附者在全军的比例,应超过四分之三,而所谓“诸将所部”从征者,当不过四分之一。

洪武时期的统一战争,进展顺利,杀降情况较少。俞本载,戊申年(1368),“攻东昌,坚拒数日。大军四面登梯克之,遂屠戮,纵军掳掠,焚其庐舍而去”,洪武二年(1369),经苦战克庆阳,“羁其守将,屠其男子,纵掠妇女”。此皆因遭遇坚决抵抗而报复。洪武三年,朱元璋招诱扩廓帖木儿所部,信誓旦旦地说:“其所部将士,多我中土之人。文武智能,朕当一一用之。有愿还乡里者听。”同年沈儿峪之战后,扩廓帖木儿数千将领、八万大军被俘,朱元璋却下令:“就阵得的人及阵败来降的王保保头目,都休留他,一个也杀了!止留小军儿就将去打西蜀,了后就留些守西蜀便了。”明军全歼第一强敌,心存忌惮且粮草难继,故有此举。

除此少数杀降行为,明朝对绝大多数元朝俘虏、降众采取优待政策。方国珍入朝,部众陆续编伍,自不待言。郭云为元朝固守南阳,被俘后朱元璋饶其性命,“特授南阳卫指挥职事,命还乡里,戢兵备御南阳”。洪武四年(1371),明军占领四川,《明太祖实录》载,九月,“置成都都卫及右、中、前四卫……明氏溃亡,士卒来归者众。因籍其丁壮,置各卫以分隶之”。洪武五年(1372)漠北惨败后,明军转而固守北边,零星出击,收获不大。直到洪武二十年、二十一年,明军才进军金山和捕鱼儿海,俘获了纳哈出与北元朝廷的主力军队。

对主动来降的元朝归附部众,明朝更是来者不拒,且不吝升赏。如《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年,朱元璋下令:“北口子人多来归附者,汝宜速往选其骁勇可用者为兵,月给米赡之。”明代中期,马文升载:“残元部落有把丹者……归附,授平凉卫正千户。其部落则散处开城等县,为百姓,抽其壮丁为平凉卫军,使自耕食。”在统一战争中扩充的军众,应主要是这类被俘与来降的归附者,而不太可能有大量主动入伍的从征者。

不过,大规模战争毕竟少见,主动来降者虽络绎不绝,规模也较小。明朝建国以后,扩军的主要来源是旧军,即元朝与群雄军户。洪武元年攻克元大都后,朱元璋下令:“新附地面起到军人,少壮者永为军士,老疾无子充军者听从其便……限一个月以里赴官首免……限外不首,罪复如初。”战争告一段落后,此政策在北方各省大规模实施。《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三年,“往河南开封等府招集王保保所部亡故士卒,凡占籍在洪武元年者听为民,二年以后者收入兵伍”,洪武四年,“往山东、北平收取故元五省八翼汉军……凡十四万一百十五户,每三户令出一军,分隶北平诸卫”,数额相当可观。此外,明朝将山后居民三万余户内迁北平,拣选少壮为军,数量也颇不少。奇文英据北平诸卫选簿中有大量祖先为山后人者,指出迁民发生在洪武四至七年,而北平都司所辖增加了五个卫,其中山后人必占相当比例。这些山后移民不一定都是故元军户,但无论当时还是后世,应皆视为归附者。

南方各省收集旧军也十分严格。《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四年攻克四川后,“置成都都卫及右、中、前、后四卫。初,成都既克……友德犹驻兵保宁,中山侯汤和驻兵重庆,各遣人招辑番汉人民及明氏溃亡士卒。来归者众,因籍其丁壮,置各卫以分隶之”。洪武五年二月,“羽林左卫总旗陈云言:‘江西永新诸县民,有为陈氏周左丞偏校士卒者,凡三千三百七十人,乞取为军。’上不许,且诏:‘今后有以陈氏、张氏之军相告者,禁之。虽已告者,亦免取。’云又乞归永新招集旧军,上曰:‘斯人若还乡里,必将挟私报怨,以殃吾民。’不听”。可知此前南方陈、张、明氏旧军,普遍地被强征入伍,而此时明朝君臣可能以为大局已定,稍稍放松了追索。

但仅仅数月之后,明军在漠北惨败,军伍又待充实。新命甫下,不能言而无信,故一方面加紧搜罗故元军户,一方面将目标瞄准了已几经搜刮的方国珍旧部。《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七年(1374),“收集方氏台、温、明三郡故兵……濒海大扰……罢之”。此事虽罢,但上引休宁县军户名册中有一例:“己亥年汪院判下清由充军,后复为民。洪武九年,徽州千户所查出收集。”此事虽属将逃亡者收集入伍,但可知各地故兵旧卒,此后皆不免网罗。

洪武十三年正月,朱元璋发动胡惟庸案。《明太祖实录》载,五月,“雷震谨身殿……诏告天下,曰:‘……宰辅非才,肆奸乱政。朕思创造之艰难,念生民之不易,按法诛之。恐陷于不义者,于心未安,昧于知人,实朕之过。上天垂戒,朕甚惧焉,可大赦天下……军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为军乱籍以扰吾民者,禁止之。自洪武初至十二年终军民逋逃,追捕未获者,勿复追……山西民为军者二万四千余户,悉还为民。’”诏书原文尤详:“大军已有定额,近年以来尚有小人称军户为由,仍将入籍民户重复抄板,扰害不便,今后不许。自洪武初至十二年终,军人在逃至今,省令所在官司及里邻勾捉,尚且未绝。敕书到日,一切罢止,以见籍为定。”胡惟庸案杀戮太过残酷,或致民心浮动,朱元璋因上天示警,停罢了一切籍军行动。

但是,《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六年,明朝再次规定“凡故元军士占籍为民,复言相告者,勿许”,而几个月后,又以防倭为名,“于温、台、宁波、绍兴四府,招集方氏旧水夫凡二万七千十八人至京师”。可见洪武十三年后,籍旧军行动仍在继续,直至洪武十六年搜罗殆尽,基本再无可籍。据罗冬阳统计,洪武三至二十年,明朝通过“收集”措施共增加了至少三十万军众。洪武十六年时,明朝所设卫已远超两百个,军伍应接近百万,增额当主要来自“收集”入伍。归附者的比例,至少应维持在四分之三以上。

此后的归附者,除了零星来降者,主要是洪武二十年(1387)从东北来降的四万余众,和洪武二十一年在捕鱼儿海被俘的近八万众,数额巨大。不过,正如黄瑜所言,“国初民出涂炭,乐于从军。后因征调,率多逃绝”,从征、归附者的数量一经确定,就只能有减无增。洪武十六年后,籍选已成为扩充军伍的主要途径,归附者在军中所占比例,应以此时最高。

(三)籍选:“拔之编户”

如前述,红军初下江南,本广泛征民从军,算作从征者。自辛丑年(1361)后,这类记载忽然减少,直到洪武初年才又出现。宋濂载,明军攻克山东后,主力西向河南,“东平侯韩政镇济宁,奉旨按籍选壮强为兵。东平、东昌、济宁三郡民皆惊散,将为变”。“按籍选壮强”,似按旧军籍,但“民皆惊散”,可知所选“壮强”不止军户,而是要在民户中籍丁为军。洪武四年(1371),明军攻克四川。《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五年(1372),“户部奏:四川民总八万四千余户,其为伪夏故官占为庄户者凡二万三千余户,宜令户满三丁者佥一军,其不及者为民”。洪武六年,“诏简拔嘉定、重庆等府民为军,得五千六百四人”。

但从此以后,《明太祖实录》仅载,洪武十一年,“籍凤阳屯田夫为军。先是,徙浙西民户无田粮者屯田凤阳。至是,籍为军,发补黄州卫”。洪武十二年,“改蕲州千户所为蕲州卫指挥使司,以无粮民丁屯田凤阳者为军以实之”。至洪武十三年五月,遂停止籍民为军。仅从《明太祖实录》看,洪武前期,明朝能以故元、群雄旧军户不断充实军伍,除了在新占领地区,在全国似乎并不将籍民为军作为重要的扩军手段。

洪武十六年后,旧军户搜罗殆尽。在继续吸纳归附者同时,籍民为军,遂成为洪武后期主要的扩军方式。东南沿海从辽东至广东,频受倭寇侵袭,朱元璋遂在从山东到广东的海岸上新建了二十多个卫,卫外派近八十个所,共筑近百处卫所城池,专门防倭。《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年,“周德兴往福建,以福、兴、漳、泉四府民户,三丁取一,为缘海卫所戍兵,以防倭寇……凡选丁壮万五千余人,筑城十六处,分隶诸卫以为防御”,汤和在浙江“筑五十九城,籍绍兴等府民四丁以上者,以一丁为戍兵。凡得兵五万八千七百五十余人”。永乐初年,胡士文载:“洪武戊寅春正月,命魏国公徐、都督朱,垛集本处之民,置立沿海卫所……不过垛四万之民,分设各卫所,号捕倭屯田军,议耕、议守、议战。”黄金载,洪武三十一年,陈春“同魏国公往山东登莱,籍民丁为军,就于沿海地方开设大嵩等卫所衙门”。沿海卫所的军人,皆来自佥民为军。福建五卫、浙江八卫、山东七卫,即达十余万人,则合计南直隶、广东,佥军总数当超过十五万。

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军攻克云南,但此后西南各部反抗不断。《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年,“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屯云南”。洪武二十一年,捕鱼儿海捷报刚刚传来,朱元璋就派傅友德率在京所有公侯,赴西南地区镇压。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傅友德还军:

分驻湖广、四川卫所操练。友德驻沅州,申国公邓镇驻大庸,魏国公徐允恭驻常德,曹国公李景隆驻安陆,开国公常昇驻辰州,靖宁侯叶昇驻襄阳,普定侯陈桓驻岳州,雄武侯周武驻武昌,吉安侯陆仲亨驻蕲州,安陆侯吴杰驻茶陵,东平侯韩勋驻黄州,东川侯胡海驻宝庆,南雄侯赵庸驻长沙,宣宁侯曹泰驻瞿塘,宣德侯金镇驻施州,靖海侯吴祯驻衡州,江阴侯吴高驻永州,全宁侯孙恪驻沔阳,延安侯唐胜宗驻黄平,都督张铨、王诚、孙彦驻桂阳、忠州、道州,信国公子汤鼎、六安侯子王威驻长宁、夷陵。

诸将驻扎地点遍布湖广所有府州,全非作战态势。《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三年,“命驸马都尉欧阳伦往湖广、云南,给赏南雄侯赵庸所集新兵十七万九千五百余人钞各三锭”。此近十八万新兵,必始于常德、辰州出丁,而诸将驻守湖广期间,在各府州统一佥发。景泰元年(1450),王直载宜章人邝埜正统初年事:“荆湘民多隶戎伍,公家亦与焉。至是,特除其籍,以示宠。”亦可略见湖广军户之众。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五年(1392)八月,“上以山西大同等处宜立军卫屯田守御……乃分命开国公常昇……往平阳府……往太原等府,阅民户四丁以上者,籍其一为军,蠲其徭役,分隶各卫,赴大同等处开耕屯田。东胜立五卫,大同在城立五卫,大同迤东立六卫,卫五千六百人……给山西民兵十万人钞各三十锭,令买牛屯田”。十二月,十六卫全部籍成。于志嘉指出,这次籍军的范围其实扩大到大同府、汾州,最终建成十七卫。

仅此抽籍三例,军数即超过四十万。黄淮载,副千户刘某于“洪武甲子,从父以垛集编戍大宁左卫……请代之”。甲子年为洪武十七年,不属上述三例。于志嘉根据族谱、卫选簿等指出,洪武初年桐城县有全县抽大户民为军的事例,洪武四年(1371)在山东、洪武九年在福建,皆有普遍抽丁措施。则洪武前期抽籍之行,尚不能全以《明太祖实录》记载为限。不过,洪武九年福建以九丁垛一军,且需满足每户三丁的条件,纵然曾普遍实施,得军数量也不会很多。洪武四年直隶、山东的垛集,有可能仅需三丁垛一,但既然因丁少而降低垛集“门槛”,得军总量也不会太多,况且山东之事很可能只是从元朝军户中垛军,不能重复计算(关于垛集,详见下文)。另外,明朝还陆续将一些无籍贱民“收籍”为军,从进入国家编户的入籍角度讲,这可以视为归附,但他们毕竟不是来自敌对阵营,则视为从国家体制的边缘而改变户籍入伍,亦无不可,不过这类数额也不算太多。总之,洪武时期的籍选,应以上列三次为主。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五年,“计内外武官并兵马总数,在京武官二千七百四十七员,军二十万六千二百八十人……在外武官万三千七百四十二员,军九十九万二千一百五十四人”。此时明朝已设三百余卫,官军合计仅一百二十余万。卫所制建立后,军士逃亡不绝如缕,《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三年,“大都督府言:‘自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终,军士逃亡者计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六人。’诏天下诸司追捕之”。就算在明初严酷的社会控制下,逃亡空出的名额一般会通过勾军填补,但在逃者的数额已相当可观,加之战争中的巨大伤亡,军伍亏损必然严重。所以,加上上述抽籍、归附的四五十万人,总数也仅一百二十万。

从征、归附者在军中的比例,当因消耗、逃亡与抽籍入伍,而持续下降。至于谪发充军,尽管早已见诸法律实施,但洪武时期历次大狱多行杀戮,犯罪者多充工役,三十年间以民犯罪充军者,当不至太多。《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九年,“诏发安东、沈阳各卫恩军三千六百余人往戍甘肃,人赐钞五锭”。这当然不一定是当时辽东恩军的全部,而可能只是不适合在安东、沈阳等亲王护卫中存在的“坏分子”,但洪武时期提及谪发充军、恩军等,规模皆不太大,可知数量有限。大体而言,洪武末年军中的归附者,当仍超过一半,籍选者当超过三分之一。

在建文时期(1399—1402)的靖难战争中,朱棣在北平、山东各地征集、招募大量民人入伍。朱棣上台后,在北京新设武成、义勇、神武、忠义、武功等近二十个卫,为大宁都司等新设保定诸卫等十余个卫。今存卫选簿中,洪武三十二年(1399)垛集入伍者,主要来自顺天府各州县,隶属义勇、武成诸卫,洪武三十四年垛集入伍者,主要来自保定府各州县,隶属保定诸卫。偶有洪武三十三年垛自山东,隶属忠义左卫者。这些新入伍者,显然构成了新设卫所的主体,并大量补充旧设卫所,总数当不下二十万。《明太祖实录》载,永乐二年(1404),左都御史陈瑛言:“以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军官不下二百万家。”陈瑛此言或有夸张,但大量靖难新入伍者,无疑是军伍急剧膨胀的关键。永乐初期,籍选者在军中的比例当已超过一半,归附者应下降到百分之四十以下甚至更低。

此后,战争中获得大量归附者的事例寥若晨星,自愿来归者倒是不绝如缕。邸富生据《明太宗实录》统计,永乐时期来归的蒙古人可能高达五万人。但《明太宗实录》对此类事件中的人员数额多有夸饰,如赴宁夏归附者一次即有三万等,绝不可能。籍选的事例也比较少见。永乐十二年,黄福在交阯向张辅建议垛军增设卫所:“先议合用若干卫所、应垛若干土兵,照数垛集,总小甲、千百长选管如例。每兵须以三丁共之。”这对明朝军伍的影响不大。宣德时期,偶有垛集边地土军之例,规模亦小。至正统后期,边境吃紧,籍民为军的提议再次出现。《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八年(1443),“寿州卫千户陈镛言:‘……各卫军逃亡缺伍,乞依洪武年间垛集事例,于民籍内设法补完’……事下礼部议行之”。正统十年,“英国公张辅……奏:‘……广西丁男四十八万余口,俱不畏瘴疠。乞照洪武垛军事例,约计丁数,量垛为军。’……上曰:‘……垛集民丁,酌量处置,不许轻忽,贻患城池。’”但巡按御史提出:“广西地瘠民贫,稍有科差,辄皆逃避。若欲驱之军旅,必致惊疑为患。”事遂终止。抽丁垛集之举,从此不再。

在此期间,谪发者的比例当不断增加。陆容载:“本朝军伍,皆谪发罪人充之,使子孙世世执役,谓之长生军。”马自树据陆容之言和顾炎武关于明初全国以罪人一次性充军戍边的说法,认为军中谪发者较其他为多。顾炎武所据,很可能只是其家乡昆山等地的情况,而张士诚势力范围被朱元璋严加苛制,不一定适合作为典型。陆容所载,则是谪发者源源不断地加入军伍后,至明代中期的情况。明代前期,谪发者的比例当然也持续增加,但不如明代中后期。不妨大体推测,到正统末年,军中籍选者占一半,归附者占三分之一,谪发者与从征者,则各不到百分之十。

垛集:是佥军措施还是应役方式

在籍选一途中,除了上述大规模抽籍事例,洪武时期普遍存在着垛集现象。按《明史·兵志》明初全国三丁出一军的说法,垛集是通行全国、规模无双的政策。吴晗即据此认为,垛集是卫所军的最大来源。王毓铨认为,垛集即以民户补充缺额军户的方法,曾通行全国,但非正式制度。陈文石依据卫王世贞和章潢的说法与王毓铨对历次垛集的统计,认为垛军是遍及全国进行的。于志嘉系统探讨了关于垛集的各方记载,指出垛集与抽籍相比,“实施范围广泛,时间跨度也大”,可确信无疑。

但如此普适性的措施,《明太祖实录》与《诸司职掌》基本未曾直接提及。洪武元年(1368)正月十八日颁布的《大明令》规定:“民户亦不得诈称各官军人等贴户,躲避差役。”此贴户必即垛集军户的贴户,明朝在北伐新占领地区,承认元朝数户出一军的垛集军户户籍。但这种垛集军属归附者,与以民为军的政策无关。《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七年,“山东潍州判官陈鼎言:‘故事,正军、贴军地土多者,杂徭尽免。今本州军地多而民地少,民之应役者力日殚。请正军全免差役,贴军免百亩之下,其百亩之外余田,则计其数与民同役。’从之”。吴朴载此事为“免山东正军差”,其实仅潍州一处。所谓“故事”,似亦指元朝政策。

洪武十九年,朱元璋因郭桓案诛戮太惨,颁诏优免各界徭役:“垛集土军,因伤残疾者,优免军役三年,其役贴户应当,本身改为贴户。因伤死者,优免军役十年,入为民籍,杂泛差役更免三年。”《明太祖实录》提及“土军”,多与边地土著部落有关,也可能是元朝旧军户,如载洪武七年设定辽左、右卫,“以左千户所青州土军五千六百人属定辽左卫,以右千户所莱州土军五千人并本卫军七百九十四人属定辽右卫”。总之,以上涉及垛集、贴军、贴户者,皆与佥民为军之政无直接关系。

洪武十六年后的历次大规模抽籍,官方记载皆未提到垛集。于志嘉一方面区分单丁入伍的抽籍,与多丁轮流入伍的垛集,又指出,无论后来的官方记载,还是明代后期人的理解,乃至卫选簿与族谱中提及这些抽籍事件,往往抽、垛不分,“抽籍与垛集之间似乎有交集之处”,“抽、垛间的界线,似乎不是非常明显”。如果抽籍与垛集是两种本应可比的不同籍选方式,似不应该呈现如此密集的混杂状态,也不应该不见于官方记载。

(一)洪武时期的基本模式

与卫选簿、族谱中呈现的丰富状态相比,明朝官方的籍选政策,理应遵循某些基本原则。官方的首要任务,是要确保每一个正军名额随时都有一个人丁来承担差役,至于这个人丁是来自丁多之家还是丁少之家,是来自民户还是军户,甚至是来自州县军户还是卫所军户,应属次要考虑范畴。

在确保有丁服正军役的前提下,官方需要尊重军民之籍已定的现实,尽量不扰动州县已有的赋役运作。为此,官方不可能佥发单丁户,那就将导致里甲之中减少了一户,也不可能佥发二丁户,因为正军之外例有余丁补贴,往往以免本户一丁差役的方式执行,佥发二丁户仍将使其脱离州县赋役体系。所以,佥民为军应该针对三丁以上户。上引山西、浙江等籍军条件中的“四丁以上者”、湖广的“三丁以上者”,应即指此。

山西的籍军范围,包括太原、平阳二府与汾州、辽州、沁州,福建为福州、兴化、漳州、泉州四府,浙江为嘉兴、绍兴、宁波、台州、温州五府。曹树基指出,洪武时期全国的户均口数在5.7以上,其中福建、浙江约5,湖广近6,山西约7.5。考虑到女性和未成年人,福建、浙江的户均丁数应约2,湖广近2.5,山西约3。《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湖广约74万户。据曹树基统计,同年福建四府约35万户,浙江五府约110万户,山西二府三州约40万户。福建籍得1.5万人,浙江得5万余人,约22户得一军。而湖广得18万人,山西得10万人,约4户得1人。军数与户数不成比例,而与各省多丁之户的数额密切相关。

但是,这些大户中必然早已多有军户,而且自建国以来军户不分户,洪武后期军户的规模应平均大于民户,在大户中所占比例应甚高。上引山西规定“民户四丁以上者”,究竟是指严格的“民户”之“四丁以上者“,还是“民”之“户四丁以上者”呢?假设一个原元朝军户,家有十丁、二十丁,除一正军应役外皆在州县里甲当差。即使提取了这个军户的一丁并优免余丁,即二丁之额,剩余的人丁仍足以确保州县赋役与正军之额。所以,官方佥丁时,不应只盯着丁多民户,而放过这样的军户。《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下令禁止重役:

兵以卫民,民以给兵,二者相须也。民不可以重劳,军不可以重役。今天下各卫所,多有一户而充二军,致令民户耗减。自今二军者,宜免一人还为民。

这恰恰说明,此前籍民为军时,并没有将军户这部分重要资源排除在外。一个月后,朱元璋兑现诺言,“湖广收集军丁吴羊孙等凡七十人,诉重役。上令核实之,即免其一人为民”。不过,与十八万人的规模相比,这只是一种姿态而已。《明宣宗实录》载,洪熙元年(1425),明宣宗即位颁诏:“军户有重役者,不问三处、五处,遇有事故,如果户内人丁消耗,只并一处勾丁补役,其余悉行开豁。”宣德二年(1427),“四川民有重役军奏乞归并者。上可之,谕尚书张本等曰:‘近来清理军伍,凡一户有充二三处军,而丁力消耗者,皆许归并。’”可知直到宣德年间,重役现象仍比较普遍。

如果军户和四丁以上民户仍不足额,则佥发范围扩大到三丁甚至三丁以下户。官方从州县提取一个人丁,只要不减少州县赋役户数,就可完成佥军任务。一个三丁户被佥去二丁,仍可能对原州县赋役和本户生活产生较大影响。若此二丁之额由多个家庭分担,轮流承担正军差役和相当于余丁补贴的贴户优免,则有诸多优点:军方更从容地完成佥军任务,扩大了确保军役的预备人口范围,州县均平了军役对赋役的影响,各家庭则平摊了军役的负担。所以,在佥民为军时,垛集应该是各方最乐意接受的方式。进入垛集体制的人丁,要么服正役,要么担任补贴,要么在州县正常服役,一切顺理成章。

于志嘉列举了族谱中洪武时期由三户构成垛集单位的两个事例:洪武九年(1376),福建有以九丁凑出一份军役者,或来自三个三丁户,或来自一个六丁户与一个三丁户。姑且以A、B、C称此三户。三户轮当,A户出正军,即使B贴户人丁不足,C贴户也可轮当。每户三丁,则轮到C贴户承担正军之役时,也可确保不影响州县赋役,并且即使A、B两户人丁不足,也仍可在C户内优免一定差役,继续承担军役。对军方、州县和受波及的三户而言,这都是一种非常宽松、从容的垛集方式,正如黄瑜所赞:“惟垛集最为良法。”

但是,宽松、从容,并不意味着在赋役方面多得优免。A户出正军应役时,不可能再优免其他差役,因为A户人家并非世代出应正军之役。B户优免相当于一丁的差役,以待轮当,即享受正军之外的余丁待遇。C户则既无差役,也无优免,只待未来轮当。或BC户分摊优免待遇,待将来决定哪一户出军。对州县而言,原九丁差役减少了两丁,其他七丁照旧在里甲当差服役。三户七丁之中,三丁作为每户基础,必须保留在州县,而其他四丁,特别是贴户中“多余”的B户一丁和C户两丁,则是“自由”之身。

于氏又列举了洪武四年直隶太湖县、山东青州府、恩县、博兴县垛集之例,其中有称“三丁垛集”者,有泛称“三户”者,并指出,垛集“应是配合施行地区的实际丁数与所需军数来决定其组合方式的……不低于三丁、不超过三户”。正如上引三户九丁之制可以表现为两户九丁,此三丁不一定分别来自三户。与上述“多余”的B户一丁和C户两丁相似,在户多丁少地区,二丁户中的一丁、三丁户中的两丁,也可通过“凑份子”,以正军户和贴军户的身份,构成一个垛集单位。若存在严格的仅仅“三丁垛集”,应即此类。

但是,如上引《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四年,“往山东、北平收取故元五省八翼汉军……凡十四万一百十五户,每三户令出一军,分隶北平诸卫”。此三户出一军,与卫选簿载山东“三户垛充”“垛集三户”吻合,可知于氏所列卫选簿诸例,恐仍非“三丁”,而是至少“三户”,或与福建九丁之制相仿。况且,属归附者的故元军户,本来就应该提供一名正军,严格地讲,这甚至不属于“拔之编户”的籍选范畴,而是属于上引洪武十九年(1386)朱元璋提到的“垛集土军”。

上引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停止籍军时,“山西民为军者二万四千余户,悉还为民”。诏书原文为:“山西布政司奏垛集军士二万四千余户,一切发为度民。”体其文意,此“二万四千余户”对应二万四千军,即每户出一军,但仍称垛集,应即户内三丁垛集(详见下文)。俞本载此事:“免收平阳、太原垛籍黑军十三万,甫期年,仍收入伍。”俞本所记“十三万”,可能将此事与洪武二十五年大规模籍军混淆,但“垛集黑军”当有据。《元史》载,金元之际,木华黎麾下一部契丹血统的精锐部队称黑军,战功显赫,己卯年(1219),“诏以黑军分屯真定、固安、太原、平阳、隰、吉、岢岚诸郡”。明初,山西或尚多此部契丹军户后裔。明朝收集这些故元军户,亦用垛集之法。

官方籍选,只需要考虑确保正军之额、不改变州县赋役户籍、在公平均摊的前提下充分调动人丁资源。从一个大户佥丁,与从多个小户构成的联合体中佥丁,无论是军方所得,还是州县所失,还是人丁所承担,都没有什么差别。张金奎据嘉靖时期垛集民兵的建议,指出明代垛集可分为一大户内抽籍、两户共同承担两类,可为此原则旁证。唯佥民为军、抽取民丁之时,无论是一户出一丁,还是多户出一丁,无论出自军户还是民户,官方完全可以泛称籍选、抽籍、抽丁。多户出一丁的垛集,可能只是一种继承元朝旧制的应役方式,即使在故元军户即归附者中也大量存在,并非洪武时期的一种取军措施或军士来源。与其强调垛集与抽籍不同,倒不如将垛集视为实施抽籍、招募、收籍等籍选措施时的一种应役方式。

(二)抽丁事件中的垛集之法

上引洪武二十年(1387)福建籍军“三丁取一”,既不言“三丁以上”,也不言“户三丁”,有没有可能包括“三丁垛集”的情况呢?《明太宗实录》载,永乐三年(1405),福建巡按御史洪堪提议改革福建军役:

洪武中,先以三户垛集,正贴轮当。后贴户多抽入伍防倭,而又令轮当垛集之军,是充两役。乞敕兵部,今后充防倭者,户丁听继本役。其垛军仍于正户及不曾补役贴户内取充。

“是充两役”,然并非军户重役。洪堪并不一定指贴户遭遇不公平待遇,因为官方当年不太可能在这么大范围内,对这么多人家执行重复役占的政策。此前,C贴户毫无军役负担与优免,与普通的三丁民户并无二致,洪武二十年(1387)抽丁防倭时自然可以抽取一丁,优免一丁,C户变为军户。只是近二十年后,可能轮到C户轮当另一份正军之役了,而已无丁可出,故必须改制。

可是,若洪武二十年(1387)直接将C户变为世袭军户,官方就没有充分动员人丁资源:B户剩下的那个“余丁”被放过了。从理论上讲,当时官方可以续行垛集之法:以B户一丁和C户两丁凑成一个新的小垛集单位,C户一丁应役,两丁补贴轮当。这样三丁备役,优于仅由C户二丁备役。

无论实施了哪种方案,BC两户都会预备承担两份军役。洪堪的建议,并非免除了C户的不公平差役,而是为确保三户九丁能提供两份正军之役,将原垛集单位中的三户,拆分为AB两户组成的一个小垛集单位和C户一个世袭军户,分别担当。垛集单位缩小后,AB两户人家轮当军役的时段增多了,C户的时段因免除轮当而减少了,但每户、每丁的差役负担,自始至终都是一样多的。

尽管从理论上看可行,福建抽军防倭并没有使用垛集方式的直接例证。不过,上述其他抽籍事例中,多有使用垛集方式者。《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三年六月,“给云南诸卫屯牛。先是,延安侯唐胜宗等往云南训练军士,置平溪、清浪、镇远、偏桥、兴龙、清平、新添、隆里、威清、平坝、安庄、安南、平夷十三卫屯守,而耕牛不给”,七月,“安陆侯吴杰往湖广长沙府训练将士,籍其土军凡一万八千二十三人,分隶平坝、威清诸卫”。吴杰所籍,必在上述赵庸所籍十八万新军之内。则此十八万新军,就是贵州十三卫等的来源。

嘉靖末年,贵州巡按郜光先有言:“贵州贵前、黄平等二十卫所旗军,迷(?)中土编氓,三户垛充,原额共一十五万八千六百四十五名。”又有兵部尚书杨博述御史潘一桂建议:“将贵前等一十八卫、黄平、普市二千户所军士,原系湖广、四川二省三户垛充、节年逃故者,并行贵州管粮参政清勾。”如前引,朱元璋命傅友德等赴湖广、四川驻扎,其实诸将皆驻湖广。二十卫所中来自四川的,可能只是贵州北部的普市等所,这近十六万“原额”垛集军士,应主要来自洪武二十二年所籍湖广十八万新军。由此,洪武二十二年湖广籍军,尽管此前常德、辰州有“三丁以上者出一丁”的政策,后来的大规模籍军则普遍采用了垛集之法。

于志嘉统计卫选簿载湖广垛集事例共十七例,其中十四例皆在洪武二十二年,来自黄州府麻城、蕲州、广济、黄梅,长沙府浏阳、安化,常德府桃源,宝庆府新化等地。清末人左钦敏引本族“以鉴公《谱》”:“原系长沙卫正军户,至天顺间改调。”亦可为当时湖广实行垛集的旁证。

黄金载,冯胜于洪武“二十四年秋,命□山西平阳等郡垛军,发大同等卫屯种”,以洪武二十五年山西籍军为“垛军”。梁志胜统计了明代后期宣府前卫所有官员的籍贯,忻州、崞县比例最高。于志嘉统计卫选簿载山西垛集事例共二十八例,其中十九例在洪武二十五年,来自太原府忻州、崞县者,汾州孝义、平遥,大同府大同、浑源州、朔州、蔚州等地。其中忻州、崞县垛至宣府前卫,大同、浑源州、朔州、蔚州垛至宣府左卫。可知根据垛集体现的籍贯,的确可以反映籍选的籍贯。《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五年每三到十个州县籍成一卫,共十六卫,次年在大同东西设东胜左、右等十七卫。忻州、崞县在籍成十六卫的州县之列,但宣府前卫不在十七卫之列。大同等州县不在籍成十六卫的州县之列,但宣府左卫在十七卫之列。于志嘉据此认为:“或许因为该地区设置卫所的实际状况与原先规划有了出入,因此在极短时间内,为要凑足抽军人数,不仅扩大了实施范围;在人口较为稀少的地区,也不得不兼行垛集。唯此说若能成立,则自明初以来即有抽垛混行的现象,抽、垛间的界线,似乎不是非常明显。”

《明太祖实录》未载宣府前卫设置日期。郭红据《明宣宗实录》载薛禄言,从《明史》洪武二十六年(1393)置之说。景泰《寰宇通志》载:“宣府左卫指挥使司、宣府右卫指挥使司、宣府前卫指挥使司,俱附郭,洪武二十六年建。”可知宣府前卫确与宣府左、右卫属同一批建立的卫所。赵现海指出,东胜卫此前早已设立。而上引《明太祖实录》载,来年设十七卫中有东胜左卫、右卫。李景隆载,谢成于洪武二十五年“九月……赴山西籍民丁为军,置天成、东胜二卫”。可知东胜二卫中有一卫来自这次籍军。则十七卫乃多出了东胜某卫,漏掉了宣府前卫。宣府前卫的军士既然大量来自忻州、崞县,就必在洪武二十五年籍成十六卫之列。而宣府左卫既然在十七卫之列,《明太祖实录》载籍成十六卫的州县,就是漏掉了大同府州县。据曹树基统计,忻州等籍成一卫的五个州县,总户数约2.5万,大同府户数也在2万以上,占籍军范围内总户数的1/20到1/16,人口并不特别稀少,户均口数经修正后也仅稍低于平均值。总之,宣府前卫、左卫的籍军过程,应与其他卫所一致。

卫选簿中有一则洪武二十五年孝义县垛至大同左卫的事例。于志嘉据本年九月大同左卫改为大同中护卫,疑为洪武二年之误。于氏统计洪武二十五年抽籍事例中,有汾州、孝义县、文水县抽至大同左卫者。则洪武二十五年垛至大同左卫者,尚不宜视为讹误。由此,洪武二十五年(1392)山西籍军,垛集方式的实施,或较现在卫选簿所展示的,更加普遍。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七年,“命安陆侯吴杰、永定侯张铨等,率致仕武官往广东,训练沿海卫所官军,以备倭寇”。正德《琼台志》载:“吴杰,安陆侯,洪武二十七年甲戌,同都指挥花茂巡历,垛集民丁充军。”吴杰、花茂之行,即如汤和在浙江、周德兴在福建抽丁建立沿海卫所之事。《泰宁李氏族谱》载:“洪武二十七年甲戌,招民垛集军伍……附本乡人潘康阜,集为正户军,公则为贴户。故世贴康阜为大鹏所千户所军。”于志嘉列举上引族谱并东莞《园沙王氏族谱》、香山《许氏长房家族谱》,皆为洪武二十七年(1395)广东各地垛集之事。据曹树基统计,洪武二十四年,广东的户均口数仅为4.3。若除去内地的南雄、韶州,沿海诸府的户均口数仅为4。则广东沿海卫所之抽丁,自然普遍采用垛集方式。

前引永乐初年胡士文载,山东沿海卫所军,全由沿海垛集而来。据曹树基统计,登、莱、青三府的户均口数,高达9、8.5、9。山西的户均口数为7.5,垛集之法已较常见。湖广户均口数为6,遍行垛集。福建、浙江的户均口数为5,虽高于广东,却低于湖广,则官方籍军时,垛集之法或更加普遍。官方籍军,首重完成定额。遇大户如“户四丁以上者”,当然可以直接抽一丁。山东三府四十余万户中,大户比例相当高,在一户之内抽一丁,足以完成四万人之额,而称“垛集”,或即“多余”三丁合出一军。于志嘉统计卫选簿中洪武二十五年(1392)山西籍军大量抽籍现象,应亦即此户内合出一军之类。遇户丁不足,则可数户垛集,直至“三丁垛集”的底线,如上述于志嘉列举洪武四年直隶太湖县事。而若户丁十分充裕,又可以行三户九丁垛集的宽松之法,如上引福建洪武九年事。

按从丁少到丁多的顺序,籍选方式大体从三丁垛集,到三丁以上户抽籍,到三户九丁垛集。纯粹的抽丁改籍,是介于两种垛集之间的情形,而且如上引洪武三十一年大户比例很高的山东三府“垛集”、洪武三十四年“单户丁垛集”,抽丁改籍也可以采用轮流应役的方式,也可以称为“本户三丁垛集”。而正如于志嘉据诸族谱指出,洪武九年福建三户九丁垛集,也可以被称为“抽军”“抽充”。后世常见的“抽丁垛集”一词,当因抽丁可以大体视为采用垛集之法。

三丁取一时,若三丁同出一户,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成化时期的大理寺左评事王概,在一份驳稿中记录:

洪武三十四年,有四伯解广,与三伯解三、父解五垛充军役。

洪武三十四年,祖解伯成本户三丁垛充军役,老疾,四伯父解广顶名补役。

最初的三丁,无论是解伯成与两个儿子,还是三个儿子,三丁必同出一家,而称“垛充”。于志嘉称此为“单户丁垛集”,“与抽籍法抽丁多户一丁为军看似没有什么两样,但因取军时其他不足三丁户需互垛为正、贴户,因此被统称为垛集军”。则于氏认为,“单户丁垛集”仍是垛集,与抽籍本质上仍有不同。但是,对官方而言,这只是三丁出了一份正军之役,对这个家庭而言,户籍由民户改为军户。至于这份军役是由某支儿子一直继承下去,还是由各支轮流担当,自属家庭内政。无论是“三丁垛集”之家的正军与“预备”之间,还是世袭军户中的正军、余丁之间,乃至勾军时被勾取者与族人之间,都有可能通过协商,采取轮流应役或长应长补的办法。《明宣宗实录》载,宣德三年(1426),明朝颁布清理军伍事例:

山西各处抽丁等军,原选、续解,本皆丁壮,往往贿赂官旗,以其幼弱私自轮替,以致军伍不精。若仍前弊,令原籍官司里老究捕,及同伍人等指实以陈,并其事内为弊之人,俱如例论罪。

“原选、续解”,即正军户与贴户之间的轮换,显系垛集。“山西各处抽丁”,即洪武二十五年(1392)籍军。这项规定针对的是“以其幼弱私自轮替”,若非幼弱导致“军伍不精”,官方自然不会干涉轮替人选。《军政条例》将此条列入宣德四年(1429)颁布的条例,文句更详:

山西等处抽丁等项军士,原选并续勾军丁,俱系精壮之人。到卫不久,往往买求贪污头目人等,令户下软弱人丁私自轮流替换,以致军伍不精。

“户下软弱人丁”,而非“贴户”“他户”,更可见垛集者在一户之内协商轮替之实。从卫选簿和族谱的诸多例证看,很多世袭军户内,的确存在着轮流应役或由轮流应役折合的现象,其实就是行“户内垛集”之法的。

总而言之,垛集之法是一种可以灵活运用的应役方式,事实上在历次大规模抽籍事件中被普遍采用,甚至散见于归附者中的元朝军户、建国前入伍的从征者。与其将它视为一种取军措施或明初军士的一类来源,不如仅仅将它归于应役方式的范畴,以公摊、轮充为标志,与另一种单户世袭的应役方式相区别。

(三)靖难之后的基本模式

《明太宗实录》载,洪武三十五年(1402),明朝定垛集军更代法:

初,衡州府耒阳县民王丑保言:“洪武中,户三丁已上,垛正军一名,别有贴户。正军病死,贴户丁补役。今编黄册,未审惟编正户为军,或改编贴户。”命礼部会官议。礼部议奏:“会议:以正军、贴户造册,一如旧制,轮次更代,周而复始。若贴户止有一丁者,免之,当军之家免一丁差役。”从之。

“户三丁已上”,应指“户三丁已上者”。“别有贴户”,未说明是否需要三丁以上的户,也未说明是一个还是两个贴户。此前,明朝于洪武十四年(1381)定黄册之法,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国普遍大造黄册,此时第一代垛集正军亡故的事例还不太多。到建文四年(1402),明朝在靖难战后补造黄册,就遇到正军轮当之后,正军户、贴户是否变更户籍的问题。礼部的方案是“一如旧制”,只可知造册时区别正军户与贴户,而“轮次更代”,未知是指洪武旧制,还是新规定严格地一代代互相更替。无论是王丑保的总结,还是礼部的建议,既没有精确展示洪武旧制的具体面貌,也没有展示此后制度有何不同。正德《大明会典》载:

洪武……二十四年令,垛集军故、户止一丁者,勾有丁贴户起解。

二十九年令,垛集军有幼男在伍者,免勾丁。

三十五年定,垛集军正军贴户,造册轮流更代。贴户止一丁者免役,当军之家免一丁差役。

洪武二十四年的规定,貌似有些多余。若正军之户只剩一丁,自然要应付州县赋役,正军只能由贴户出丁,这本是毋庸置疑的。此话隐含的意思是,如果正军死亡、本户有“多余”的丁,则由本户丁继役,实在没有丁了才动用贴户,而非正军户家的那个应役者一死就换贴户丁应役。

洪武二十九年的规定,不见于《明太祖实录》,不过吴朴将此条归于本年四月,且称“制军士补役法”,可知非衍文。幼男在伍则免勾丁,应指若正军死,优先考虑正军在卫所的子孙继役,其次考虑州县军户中的丁,再次考虑贴户丁。这与洪武二十四年(1391)规定的基本用意一致。对首先确保有人承担一份正军之役的官方而言,这相当于将正军户、贴户合为一个大军户,两户之下所有人丁(两个必须留存支撑本户存在、应付州县赋役的基本的“丁”除外),都按照与正军的亲疏关系,依序作为正军的预备人选。正德《大明会典》所载,皆属清勾事例,可见这些规定正是配合依序勾军的种种原则。

王毓铨据上引记载,认为“永乐以前只是正户应役,贴户只供帮贴义务”,即正户、贴户分工不同,有明显差异。所谓帮贴义务,或指贴户得以优免一丁或相应田亩差役,故而有帮贴之责。但这份优免,是因贴户在将来要出一份正军之役而得。只有正军户世世代代连续出丁为军,贴户才会因优免而帮贴。于志嘉列举卫选簿洪武时期正户贴户轮役诸例,认为“洪武二十四年以前是以‘正军死,贴户丁补’的方式处理,并不考虑各户内还有多少剩余人丁”。的确,洪武二十四年前,正军死亡,应由贴户出丁应役,即严格轮流应役、轮流充当正户、贴户。否则,洪武二十四年就没有必要做出规定了。

看来,垛集之法执行之初,官方比较关注各户之丁轮流应役,以确保足额,而忽视了对应役者生活状态的安排。纯粹的世袭军户出军当差,此军连带家小赴卫所生活,在卫所繁衍生息,子孙承袭,只有丁绝才回原籍勾补。但是,数户垛集一军,应役者单身赴卫所,轮流自无问题,但若应役者携带家小赴卫所,或在卫所成家,死后即由贴户出丁应役,其家小需返回原籍,贴丁的家小则迁来卫所。这对各方皆徒增烦扰。洪武二十四年、二十九年的规定,很可能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规定尽量由一户出丁、尽量由一丁之家连续应役。

然则朱棣上台后制定的更代法,似乎强调各户轮流应役,即恢复了洪武二十四年前的“旧制”,而非洪武二十四年后历经调整的规则。《明史》以上引《明太祖实录》记载为基础,勾勒出一次制度变更:

成祖即位,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重定垛集军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

所言合乎事实,唯没有体现出恢复“旧制”的成分。体《明太祖实录》及《明史》文意,“定”“重定”乃是改变洪武末年之制,以轮流更代,减少主户、贴户的差别。但是,对于“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于志嘉指出:“免除了单丁贴户继补之责,目的似乎在凸显正、贴户不对等的地位关系。”主、贴户之间的差异,究竟是减少了还是增加了?

官方当然不会平白无故地免除应役之家一丁差役。贴户若只剩一丁,自然免除潜在的军役,专供州县赋役,而贴户的差役优免,转归当军之家。这就与纯粹的世袭军户没有区别了。在洪武二十四年的规定中,还提到“有丁贴户”,但洪武三十五年(1402)没有提到存在两个贴户,只说贴户单丁,就由当军之家承担全份军役。则此时,垛集单位似乎就该是两户了。

看来,洪武三十五年的规定中,存在着两种图景:主户、贴户正常运转时,两户轮流,地位平等。当贴户只剩一丁时,主户转为纯粹的世袭军户,贴户转为纯粹的民户,原垛集单位取消。只剩一丁的情况,当然也可能出现在原主户,这时原贴户就会成为军户,原主户的军役免除。新制度的关键,不在于主贴户的关系是否对等,而在于将原可能有三户九丁的大垛集单位,缩减为两户、最少为三丁甚至两个“多余”丁的小垛集单位,并容许垛集单位进而分解为世袭军户和民户。上引永乐三年(1405)福建将三户九丁的大垛集单位,拆分为一个两户的小垛集单位和一个世袭军户,正符合上述推测。

垛集单位的缩小,当与靖难战争中朱棣采取的新垛集政策有关。《明功臣袭封底簿》载,后来封为广平侯的袁容,“亲领军马夺九门,当日于体仁门招垛义军”。朱棣从起兵当天开始就招募垛集军士了。洪武时期的籍选,尽量确保预备人员的充足,首先由三户九丁垛集,或由四丁以上大户“抽丁垛集”,其次方可能在数户“多余”三丁之中垛集。靖难战争期间,北军虽纵横华北,朱棣长期稳固控制的地区,却仅有北平、保定、永平三府。据曹树基推算,洪武二十四年(1391)北平府约9万户,户均口数4,保定府约6万户,户均口数超过6,永平府总人口尚不足8万。三府户口数尚不足洪武二十五年山西籍军地区一半,必将“多余”之丁搜刮无余。上引洪武三十四年解氏一户之内“三丁垛充”,应是针对大户的措施。而一个三丁户加一个二丁户垛一军,应该是靖难军更加普遍的状态。

三丁加二丁之法,比两个三丁户更加不稳定,一旦二丁户出现问题,垛集单位就要解体。《明太宗实录》载,洪武三十五年底,定垛集更代法后十天,户部尚书郭资提议放还大量垛集军:

户部尚书掌北平布政司事郭资奏:“北平、保定、永平三府之民,初以垛集充军。随征有功者,已在爵赏中矣。其力弱守城者,病亡相继,辄取户丁补役,故民人衰耗,甚至户绝,田土荒芜。今宜令在伍者籍记其名,放还耕种,俟有警急,仍复征用。其幼小纪录者,乞削其军籍,俾应民差。”从之。

“民人衰耗,甚至户绝,田土荒芜”,必因主户、贴户规模较小,不免勾及两个预备丁之外的两个“基本”丁,直接损害州县赋役。不过这次“放还”者,并未如“幼小纪录者”那样改应民差,可知军额仍存。后来明太宗多次发动北征,这些军不免“仍复征用”。

这些军如果轮流更代,又会面临洪武时期反复迁移家小的问题。《军政条例》载,正统元年(1439)八月,明朝颁布禁令:

山东、山西等处洪武、永乐年间抽垛军士,因私家父子兄弟不和,互相推调。其卫所受其买嘱,容其替换,每人一年,往来轮流。在役者不过消遣月日,未满即逃,连年勾扰,军伍久空。榜文至日,清理并该管官员于本户内,议选壮丁一名,连妻小常川该卫充军,户下供给军装。果有老疾等项,卫所照相验是实,方许勾替。如是仍前轮替者,将该管官员并符同官吏里老人等拿问如律。

这项规定针对“私家父子兄弟不和”,但“抽垛军士”中,如上述,必包括不少多各户垛集者。每人一年往来轮流,则形同外出长差,家小不必随赴卫所。一户之内如此,数户之间也可以如此。洪武三十五年的更代法施行后,民间采取了每年轮替的方式,来避免家小赴卫。但这势必导致在卫人口有减无增,不利于充实军伍。正德《大明会典》将此条简述为:“凡抽丁垛集军,先前私自轮替者,选壮丁,连妻解卫。果有老疾等项,方许替勾。”可见明朝的解决方式,重在逼迫家小赴卫,以免逃亡。

从此,正军一家在卫,即使“老疾”以后“替勾”,也必先及子孙。非不得已,卫所军户、州县军户、贴户,是不会甘付两家迁居的代价,去执行一番并无好处的轮替的。则正统元年(1436)之后,垛集轮役之法,似乎回到洪武末年的正军户为主、贴户预备的模式了。《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九年,“大同总兵官武进伯朱冕等奏:‘奉敕简选骁勇头目、精锐军士余丁,已简选外,其山西行都司卫所军,多系平阳等府人,洪武间垛集充军,更番应当。户丁往来供送,若便拘入队伍,非为惊骇人心,抑且逼迫逃避。宜令各卫所勘实,有二十岁以上果精锐者,造册在官,听其照旧贴备正军,应当别差,有警调用。’从之”。此时的“垛集充军”者,仍是“更番应当”,但朱冕所述“户丁”,似系本户之下“往来供送”者。或此时虽有主户、贴户之名,因主户长期出一军在卫,已形同世袭军户。贴户或折合优免所得付给主户,正军由自家补贴,甚至轮替也在自家内部进行。

以上对垛集的性质、施行方式乃至归附者与籍选者比例的探讨,主要依靠常见文献资料,以及各家研究者从大量族谱、军户册、卫选簿中搜集的部分原始资料。这些问题的研究,有赖于对卫选簿、族谱进行全面爬梳,但如此艰巨的工作,非短短一章节可以容纳。所以,以上对于明初军士来源与垛集的讨论,尚多推测之词,有待系统性的原始史料的检验。

兵的来源

在明初的统一战争中,作战单位由卫所军组成,军就是兵。大规模战争结束后,明朝没有将庞大的军队遣散复员,而是在卫所军内部实行屯田与守城的分工。随着时间推移,部分正军的年龄与身体状况也已不适合作战。所以,遇有战事,只有部分卫所军编入部伍,而卫所中的其他军籍之人如舍人、余丁,乃至非军籍的民人,逐渐以各种形式编入部伍。军与兵之间,遂从此发生了分离。这个从合一到分离的具体过程,是以下的讨论要点。

(一)正军内部的分化

屯田,是朱元璋军的命脉所系。《明太祖实录》载,癸卯年(1363),“申明将士屯田之令。初,上命诸将分军于龙江等处屯田。至是,康茂才屯积充牣,他将皆不及。乃下令申谕将士曰:‘……自今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诸将所部乃至各卫所,此后应各领屯田,作为基本任务。孟森认为:“明之初制,无军不屯。此卫所之根本制度。”朱元璋的确多次申述“寓兵于农”“且耕且战”以及夏秋屯种、冬月训练等原则。但是,就算在和平时期,卫所仍承担宿卫、城防、边防、修建等各种专业任务,既不可能让所有军士在夏秋下屯,也不可能分配给每一名军士一份屯田,“无军不屯”只是一种粗略的描述。

洪武三年(1370),大规模战争告一段落。《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三年九月,“先是,尝命内外将校量留军士城守,余悉屯田”。明朝应是从此,将卫所的部分军士划为专门承担屯田差役的屯田军,与担任“城守”等各种差役区别开来。平时,守城军自然仍聚居城内,担任操练防御之责,在卫所之内尚略具常备军色彩。屯田军则应因屯地而居,远离军营。《永乐大典》详细征引了洪武时期《图经志书》载北平府各县境内各卫屯田,现详列大兴一县为例,略列其他县分布情况:

宛平县……彭城卫屯四……永清左卫屯五……大兴左卫屯二。

大兴县……燕山左卫屯九(添保恭社一,施仁关二,坟庄社二,赤村社一,卢家垡社二,枣林庄社一),大兴右卫屯九(魏村社三,大师庄社三,七里铺社一,华家庄社二),燕山右卫屯四(齐化关二,大黄庄社一,崇仁关一),济阳卫屯四(清润社四),彭城卫屯二(李贤社二)。

永清县……燕山右卫六……彭城卫四……大兴右卫一。

固安县……燕山护卫屯四……燕山前卫屯六……济州卫屯七……永清右卫屯二……永清左卫屯一。

香河县……密云卫中所屯……永清右卫屯。

怀柔县……密云卫八……永清右卫七……大兴左卫二……济阳卫一……燕山右卫六。

良乡县……永清左卫一十……济州卫二……燕山护卫三……燕山左卫二。

昌平县……大兴左卫一十二……济阳卫三……永清右卫四。

东安县……燕山左卫八……燕山右卫四……永清右卫一……大兴右卫一……彭城卫五……济阳卫二十七。

其中列有燕山护卫与大兴右卫。《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五年(1372),“改龙虎卫为燕山护卫”,洪武十三年年,“以北平大兴右卫为燕山右护卫”。可知《图经志书》所载,乃洪武五年至十三年间状况。书中所引《图经志书》并不完备,如顺义县即缺军屯一项,而诸卫屯田,也不一定仅仅分布在顺天府境内,但仅凭这些已可知:北平在城的每一个卫,都在北平府诸县境内屯种。建屯最少者为燕山前卫,六屯,分布在一县之内。建屯最多者为济阳卫,三十五屯,分布在四县之境,北至怀柔、昌平,南至东安。据所列大兴县设置,一卫之下各屯即使在一县之内,也是散处不同的村社。屯田如此遥远、分散,屯田军必已携带家小离开城市,散居乡里,平时生活与军伍之事无关。

这些近乎农场工人的屯田军,在全体正军中占多达比例呢?《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五年规定:

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

王毓铨据此与各地具体情况,认为洪永时期大体为三七开。陈文石据各种具体情况的巨大差异,认为屯守比例各无定规。李龙潜认为,屯守比例在建国创制之初并无硬性规定,大体边地七三开,内地八二开,内地屯田比例高,永乐后又有增加。诸家说法各异。按,正德《大明会典》载:“大率卫所军士,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一九、四六、中半等例,皆随地而异云。”比例虽各异,既然称“例”,仍应有一定之规。洪武时期,全国的屯守比例,以及边地与内地的差异,貌似纷乱,仍有演变脉络可寻。

在边地,《明太祖实录》所载各边强化屯田之法的日期,与各边屯守比例,多有不同。洪武十三年,“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陕西屯守比例为8∶4。

洪武十二年,朱善有诗:“辽东屯田天下无,兵农混一真良图。春夏入屯种菽粟,冬来入城还备胡。”辽东屯田似乎已很繁荣。但《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五年,“士卒馈运渡海,有溺死者。上闻之,命群臣议屯田之法,谕之曰:‘昔辽左之地……以其地早寒,土旷人稀,不欲建置劳民,但立卫以兵戍之,其粮饷岁输海上……尔等其议屯田之法,以图长久之利。’”可知此前辽东虽有屯田,粮饷仍赖外运,至此明朝决心强化屯田,令其自足。洪武十九年,“核辽东定辽等九卫官军吏胥,其屯军不支粮者万八千五十人,余四万七千四百五十人”。辽东屯守比例约为8∶3。

如上述,山西于洪武二十五年大规模籍军屯田。《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七年,“山西大同、蔚、朔、雁门诸卫军士月给粮饷,有司役民转输,难苦不胜,遂命各卫止留军士千人戍守,余悉令屯田”。则上述大同诸卫比例约8∶2。这些都是“老资格”卫所,至于此前垛军而设的十七卫,专事屯田,则大同的屯守比例可能超过10∶1。

如上述,北平屯田早已遍及各地。《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八年(1395),“燕山等十七卫屯田凡万四千三百六十有二人”。按此每卫屯田不足千人,显然不可能,颇疑“万”字前脱“十”字,则北平的屯守比例也很高。

内地的屯守比例,则源自较早的规定。《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年,“陕西都司言:‘西安府临潼等县屯卒,所输税粮多于民赋,而又与民均科杂役,未免烦困。’上是其言,命自今屯卒率五丁选一,编成队伍,以时屯种,税粮与民田等,杂徭复之,冬月则练习武艺”。屯田军“与民科杂役”,相当奇怪,观“冬月则练习武艺”,或此时屯田,尚承建国前后“且耕且战”之类的孑遗。《明太祖实录》又载,洪武二十一年:

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五之四。

分布在一般城市的卫所,屯守比例为8∶2,高于边地。如《明太宗实录》载,永乐元年(1403),“六安卫言:‘故事,本卫存留守城军士,不及九分之一,余皆屯田。’”但是这样的内地卫所数量并不多。冲要都会,应指京师等大城市,往往一城之中四五个卫,两京更多达数十卫。内地卫所屯守比例为5∶5者,应超过一半。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五年(1392),“四川都指挥同知徐凯言:‘成都六卫西蜀重镇,其军士宜以十之六屯田,余皆守城,惟汉州地广人稀,宜全发二卫军士往彼屯种自食。’从之”。徐凯以重镇为由,提出成都六卫屯守比例从8∶2降至6∶4左右,只因汉州情况特殊,而提高了六卫的屯守比例。以六卫中之二卫全卫屯田计,屯守比例高达7∶2,仍没有达到8∶2的标准。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八年,“增给福建新军月粮。先是,广东诸卫新旧军士,其在内郡者,守城、屯种各居其半,其沿海,屯种者十之三,守城者十之七。既而福建新军有诉月粮不给者,乃命有司增其数,俾屯种、守城例如广东”。这些福建新军,当居沿海卫所。广东沿海卫所的屯守比例仅为三比七,此前福建的屯守比例甚至更低。内地卫所的屯守比例也仅为5∶5,相当于“冲要都会”,远不及8∶2。依此类推,全国内地卫所的屯守比例,不但不及洪武二十一年(1388)规定的8∶2,而且低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规定的七比三的全国标准。

总之,边地于洪武中后期划定屯守比例,往往高于洪武二十五年规定的7∶3,而且屯田比例越来越高。内地卫所的屯守比例,则一开始就比较低,后来历经强化,也达不到7∶3。按常理推测,边地担负的防御任务较重,屯守比例应该低于内地,而实情相反。盖边地多地广人稀之境,粮饷本多需内地挽运,屯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故屯田比例较大。而内地卫所地处人口密集地区,屯田多在州县境内相机择地,未免捉襟见肘,而粮饷可由所在州县接济,故屯田军比例反而较低。边地卫所数量繁多,密度高于内地,守城军比例虽低,总数则较可观,况且洪武后期北边边警也相对稀少。所以,边地较高的屯守比例,并未妨碍边地的防守事务。

永乐时期,这种格局有颠倒之势。《明太宗实录》载,永乐二年(1404):

更定天下卫所屯田守城军士,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为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

这项规定可能以洪武二十一年屯守各半的规定为基础,加以增损,而明确提出,要将边地卫所的屯守比例,降到内地之下。永乐九年,“镇守大同江阴侯吴高言:‘山西行都司属卫军士,今或全卫、或十之七八屯种,故操练者少。请留其半操练,以备不虞。上谕兵部臣曰:’守备固不可单弱,若兵食不足,亦难与守。宜视其地险夷,制多寡之数,阳和留什之四,天城、朔州留什之三,蔚州留什之二,余悉令屯种,且耕且守,以为定制。’”明太宗所列,远非大同卫所全部,且朔州、蔚州皆非直接临边卫所,可知其他卫所亦量留三分之一左右守城,余仍屯田。这个屯守比例,虽较洪武后期大降,但远未达到屯低于守的规定,可知永乐二年的规定,在边地并未严格执行。

毛佩琦指出,朱棣夺取政权后,内缩大宁都司,将大量山西行都司卫所充实到北京地区,削弱了各边的防守。上述永乐九年,正当第一次北征无功而返之后。此时,蒙古势力已源源南下,北边吃紧,所以明太宗试图降低北边卫所的屯田比例,但执行力度似乎不大。总之,从洪武后期开始,屯田军在全体卫所正军中,一直占一半以上。

一卫之内的屯田军,是由千户所、百户所各拨出部分正军,还是指派几个千、百户所整体担当?《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八年,“陕西行都司言:‘甘州五卫军士分耕塞上,一伍之中有远至二百里者,军不成伍,将吏不能朝夕督视,以致军士怠惰,所获不足自食。继今宜令一百户为一屯,以便耕种。’从之”。此“一百户”,未知仅仅是“一百”户,还是一个“百户所”。《明太宗实录》载,永乐二年,“令天下都司卫所屯军,百人以上者,止以百户一人督耕;三百人以上者,千户一人;五百人以上者,指挥一人。毋多旷军职。其舍人余丁愿耕者听”,永乐三年,“命天下卫所,以去〔岁〕所定屯田赏罚例,用红牌刊识,永为遵守”。正德《大明会典》载上述两次规定稍详:

永乐二年,令各处卫所,凡屯军一百名以上,委百户一员;三百名以上,委千户一员;五百名以上,委指挥一员提督。若屯军不及一百名者,亦委百户一员提督。若官员军余家人自愿耕种者,不拘顷亩,任其开垦,子粒自收,官府不许比较。

三年,更定屯田则例,令各屯置红牌一面,写刊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提调屯田。

王毓铨据万历《大明会典》抄录相应文句和上引《明太祖实录》,认为屯田百户所是最基本的屯田单位,上有千户所乃至指挥所。的确,“一百一十二名”为一个百户所的足额,称“十百户”而不称“一千户”,确非指户数。但是,“指挥所”不通,而且“一百名、七八十名”,又是指人数而非一个百户所,“十百户”“五千户”也没有明确作“十百户所”“五千户所”。所以,这段语义模糊的文字,仍应理解为“百户”所管旗军、“千户”所管百户、“指挥”所管千户,而非“百户所”“千户所”“指挥所”。

在永乐三年(1405)的规定中,指挥管最少“二千户”,千户管最少“三四百户”,百户管最少“七八十名”。这似乎隐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每个官员所管,皆多于或大于一个满额的下级单位。既然屯田军来自不止一个同级单位,当然需要专门有一位上级官员统一“提调”。永乐二年规定中的“三百名以上”“五百名以上”,就可以理解为:一个千户所一般至少从各百户所摊派三百名屯田军,由一名千户统管;一个卫一般至少五百名,由一名指挥统管。如果一个卫的屯田军连五百名都不到,即使他们来自不同的千户所,由一个千户统管也足够了,当然这么低的屯军比例一般不会出现。

第二,各级单位理论上可以全伍屯田,如“五千户”“十百户”“一百一十二名”等,也可以部分屯田。一卫可以只派一部分千户所参与屯田,如《明宣宗实录》载,宣德七年(1432),“抚宁卫旧有土城……虽左、后二所下屯,右、中、前三所在卫,然太狭隘,不足以容”,这些千户所可能满额屯田。一卫也可以派全部千户所屯田,但每个千户所只有一部分百户所参与。如弘治《八闽通志》载福州府境内四卫在洪武时期的屯所设置,四卫的每个千户所都下设屯所,福州左卫、右卫每所皆下设五个屯所,福州中卫每所下设四个,镇东卫每所下设三个。每个屯所必即一个百户所。

依此类推,这些百户所仍不一定全所下屯,也不是分出一个总旗或几个小旗,而是具体到选派某几十名正军。但是,百户所管至少七八十名,占一百户所比例甚高,不像更高级别那样可以只占千户所、卫的一小部分。如上引,洪武二十八年(1395)有“一百户为一屯”的规定。由一个百户管领的一屯,一般应该是这个百户所的主体人众。上引《图经志书》载北平诸卫建屯,一卫最少者6屯,最多35屯,若以每屯即一个百户所计,正合以上对每卫屯军最少和最多情况的推测。

一个百户所聚为一屯,而各屯四散分布,可谓大分散、小集中。这些百户所有无可能打乱原有归属,就近编组,构成新的上级管理单位呢?弘治《八闽通志》载,洪武时期福州左卫屯所集中在侯官、闽清、永福三县,右卫屯所集中在怀安、古田、罗源,中卫在闽县、长乐、连江,镇东卫在长乐、福清、莆田。不仅各卫屯田范围泾渭分明,而且每个千户所之间的界限也相当明确。如此规整,各屯自然各归原千户所管理。但上引北平诸卫的屯田,则散布各县,诸卫之屯混杂分布。在永乐三年(1405)的红牌规则中,明太宗有言:“有等管屯大小头目,不体朕心……不肯亲自到屯,远在一二百里稳便处宿歇,都拘集屯军赍带盘缠前来听他发放。往回便是十朝半日,及乡,将农务耽误了。”则管屯官员需要到各屯巡视,而非管理附近屯所。可知无论远近聚散,各屯均仍属原千户所管理,而非组成新的千户所之类的管理单位。“屯田百户所”“屯田千户所”与诸屯卫一样,都是正式的卫所名目,而非对各卫屯田单位的泛称,至于“指挥所”,是不存在的。

由此,洪武、永乐时期,屯田军虽然占据了卫所正军的大部分,在职能方面已不再是“兵”,但无论选派还是管理,皆在卫所各级单位内进行,并不像常备军体制下的部伍那样打乱卫所编制。屯田,只是正军被指派的一种差役,而非与作战人员截然有别的一种身份。这样,无论平时还是战时,屯田军仍可能被征调为“兵”。

平时,屯田并非“守城”或曰操练备战之外的唯一差役。洪武二十二年(1389),朱元璋下令:“恁各都司置局,将原矮小并软弱不堪征调军人、习技的匠人聚作一处,每一百户下教军丁四名,一卫五所共教一百名习技人匠,限一年要会。”此应为全国通例,即杂造局来源,唯“一百名”似应作“二百名”。《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八年年底,“诏代、辽、宁、谷四府临边护卫常存步卒千人,骑士五百人及守城者五百人,余皆屯田”。广义的守城者之中,又分化为狭义的守城者与直接备战的步卒、骑士。此狭义的“守城”,应指平时担任巡视城池、把守城门之类的任务,相对步骑也是“软弱不堪征调军人”。

正德《大明会典》载,洪武三十年,“令凡屯军内,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明太宗实录》载,洪武三十五年,“宁夏总兵官左都督何福言:‘陕西都司、行都司军士,精锐者下屯,疲软者操备,非防边捍敌之道。宜简阅而易置之,庶可适用。’……悉从之”。可知平时根据军士强弱,分派不同差役,特别是将老弱分派屯田,是卫所内部的天然规则。若分派屯田者被视为精锐,随时可能被改换为“守城”等差役。

战时,屯田军仍为征发对象。《明太宗实录》载,建文元年(1399)靖难战争爆发前夕,“谢贵等以在城七卫并屯田军士布于城内……逼围王城”,屯田军也被调到北平城内,参与包围朱棣的军事行动。《明太宗实录》又载,永乐八年(1410),因进攻安南,“广西……卫所屯军比年征进,亡没者多。所存幼男寡妇,进纳子粒,艰难无措”。永乐九年,时值征集全国军队第一次北征之后,“屯种军……逾年在京操练,至秋始还……遂命户部:凡屯田军以公事妨农务,悉免征子粒。著为令”。永乐十二年,第二次北征前夕,“命北京、山东……等卫,不分屯守,各选军士……随军运粮”。可知在历次出征中,屯田军或直接编伍,或被选调从事后勤工作。

卫所正军例领月粮,若参与出征,则兼领行粮。永乐末期,连年发动北征,各地军士留京训练,包括屯田军的大量军士,长期处于离开卫所、临时另当差役的“出征”状态。永乐以后,随着京营的建立和轮班制度的完善,守边、轮班等成为长期的固定任务,则编成常备军的军士长期领行粮,实际上担当“出征”之差。《明英宗实录》载,宣德十年(1435),“复给通州左、右、神武中、定边四卫在京操备官军行粮……四卫去京甚近”。薛瑄载,正统、景泰年间,南京营操军中“江北军士越江来操者,有资粮乏绝,往往私乘小舟,渡江以取粮”。地近北京的通州诸卫、地近南京的江北诸卫本不发行粮,证明凡离京稍远的卫所,军凡赴京操练均有行粮。

《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元年(1436),“沿边……守堡步军及无马官军经年在堡闲住,虚费行粮”。正统二年,“给大同内地守墩军士行粮”。正统四年正月,“给直隶密云中、后二卫备边夜不收军士行粮”。九月,“大同、宣府缘边墩台原设夜不收,不时出境巡探声息,每月关支行粮。其腹里总兵等官所设夜不收,待有差,验日支与一升五合”。则边兵中驻守堡寨、墩台者与夜不收等均有行粮。从上述凡担负具体军事任务的卫所军皆有行粮看,边兵中的巡哨军更应有行粮。

屯田军不可能既负责屯种,又长期在伍领行粮。以屯田为固定差役的屯田军,与以长领行粮为标志的“兵”,遂终于划清了界限。永乐以后,屯田军不再随意临时编伍,若有征发,需转为操练守备之军。《明宣宗实录》载,宣德元年(1426),“交阯……各卫兵不足,已会议尽撤交阯左等一十四卫屯田官旗军二千六百余人征守”。宣德八年,“甘州左等一十有一卫屯军三千六百人还卫,更番守备”。“撤”“还”并非临时调派,而是以屯田军入伍当“征守”“守备”之差。《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二年,“屯田官军只知屯种,猝遇贼人,略无提备。欲编成队伍,关领盔甲兵器”,可知屯田军平时的差役、生活状态,已与作战无关。京营班军与边军体制确立后,征调全部正军入伍参战的可能性已经消失。

(二)正军之外的军人:舍人余丁

洪武、永乐时期,明朝执行战时编伍、平时卫所自理的政策,正军无论担当哪种差役,多多少少地还有一些士兵意味,为临战编伍之首选。但京营与边镇建立后,这类常备军就无法长期动用大部分正军了。正军内部差役各异,除了班军、在营操练者,其他屯田、守城、运粮等军例不入伍。但随着时间推移,军户繁衍盛衰不一,卫所管内的正军之外的舍人和余丁,被充分利用起来,逐渐成为“兵”的重要来源。

洪武时期,除了征召部分骁骑舍人外,一般舍人、余丁与正军职责无关。历次战争赏功名单中,仅有官、旗、军,也见不到余丁。朱元璋曾说,进攻云南,“调了二十二万军马和余丁二十七万。平定之后,带战亡逃病,折了我五万兵”。刘球载,黄谦“被录为金吾卫舍人,从西平侯沐公克普定,平云南……以功授虎贲卫左所镇抚”。则此二十二万“军马”中包括一定数量的舍人。但余丁和“军马”分列,应临时担负后勤等事务,而非作战。建文时,王叔英有言:“为兵者,既不耕而食于农者多,而又多余丁,不为商则为工。”余丁似未见征用。此时的舍人、余丁,一般被卫所征派屯田或各种杂役。

靖难战争期间,朱棣扩军,则波及舍人、余丁。《明太宗实录》载,洪武三十五年八月,明朝定靖难从征赏格,遍及指挥千百户旗军,并无舍人余丁。十月底,“定北平守城功赏”,各因城池、时段、身份而各定赏格,其中规格最高的为“北平、永平、保定,洪武三十二年至三十五年”:

都指挥:银五十两,彩币八表里,钞百六十锭。

指挥:银二十两,彩币六表里,钞百锭。

千户:银十五两,彩币四表里,钞八十锭。

百户:银十两,彩币三表里,钞六十锭。

旗军:银五两,绢三疋,绵布四匹,钞五十锭。

编伍舍人、余丁及民:钞五十锭。

其他城市、时段皆有“编伍舍人、余丁”,或作“编伍舍人、家人、余丁”。他们的赏格,与“旗军”差别甚大,只有钞而缺少银、绢、布等“实惠”,“旗军”与武官则只有量的差异。可知这些编伍的舍人、余丁、家人,只在城防中担任次要任务,没有参与作战。宋端仪载,永乐初年复员部分军官,“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有系民间并舍人选用者,亦各罢官放还”。可知靖难期间,即使北军,也未将舍人、余丁等视为军伍的合法来源。

《明太宗实录》载,永乐六年(1408),明朝赏征安南功,分奇功、头功、次功三等,每等除按武官级别发放,随伍非武官者赏格一致,包括“巡检、头目、旗甲、军人、力士、校尉、舍人、土兵、象奴、军伴、余丁、户丁、鞑官子弟及军吏”。永乐十三年,明朝赏平定安南叛乱功,普通军人列为“小旗、小甲、军人、力士、校尉、舍人、余丁、军伴人等”。舍人、余丁及其他各类名目,正式出现在部伍之中,唯不知所占比例。

《明太宗实录》载,永乐九年,赏郑和下西洋功:“校尉、力士、军人、大长、带管舵工、稍班碇手军人,奇功不问存亡,俱升总旗,头功俱升小旗。舍人、余丁、老军、养马小厮,奇功、头功悉如校尉、军人之例。不愿升者加倍给赏。”“舍人、余丁”等与校尉、军人同例,但分开列举。同在部伍,职责或仍按身份有主次之分。

《郑和家谱》载:“钦差正使太监七员……旗校、勇士、力士、军力、余丁、民稍、买办、书手共二万六千八百另三名,以上共二万七千四百一十一员名。”余丁随列“军力”之后,而未说明具体时间。马欢载,永乐十一年(1413),“计下西洋官校、旗军、勇士、通士、民稍、买办、书手,通共计二万七千六百七十员名:官八百六十八名,军二万六千八百二名。正使太监七名……舍人二名、余丁一名……医官、医士一百八十名”。26802名与上引26803名合,可知《家谱》所记乃永乐十一年出使。马欢所列正使太监至医官、医士,合计899,超过868之数,应因899之中有称“员”的官和称“名”的舍人、余丁、医士,而三者总计31名。由此,《郑和家谱》列在“军力”后的舍人仅2名,余丁仅1名。祝允明载,宣德五年(1430)底,“下西洋人数:官校、旗军、火长、舵工……水手、民稍人等,共二万七千五百五十员名”,干脆未提舍人、余丁。

永乐时期,明朝常调发边卫少数民族军人入京操练,明言包括余丁。如永乐十一年,“敕甘肃总兵官丰城侯李彬,令恭顺伯吴允诚、都指挥脱欢台,于所部选官军、舍人、余丁,率诣北京”,永乐十三年,“敕岷州、西宁、临洮各卫,选土官舍人、余丁,不限名数,以明年春赴北京操练”,“敕辽东总兵官都督刘江及辽东都司,选女直官军及舍人、余丁,不限名数,以明年春赴北京操练”。这些少数民族的舍人、余丁,必正式编入京军操练,但身份特殊且总人数较少。《明仁宗实录》载,永乐二十二年,仁宗登极后说:“今远戍者劳,勤练者亦少暇,守卫者常不得下直。间有余丁,亦别有差遣,不得息。在营率妇女幼穉,无治生者。”余丁似仍不在远戍、勤练、守卫之列。

但明太宗去世后不久,舍人、余丁在出征军队中的位置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明宣宗实录》载,洪熙元年(1425),蓟州边军获得了一次小胜,明朝赏功,其中高等者为:

管队指挥:钞二百锭,彩币二,表里〔一〕。

百户:钞八十锭,彩币、表里一。

总、小旗甲、舍人:钞六十锭,绢二匹。

老军、余丁、引路民人:钞四十锭,绵布二匹。

至宣德四年(1429),明朝赏松潘战功,“总旗、总甲、舍人、生员、头目”为一档,“小旗、小甲”为一档,“军人、余丁、土民、土兵”为一档。舍人、余丁不再被统统视为军校人等,来自武官之家的舍人,上升到“总小旗甲”乃至“总旗总甲”的行列。则舍人余丁在军中的角色,已非仅仅随伍服务者。

张金奎指出,从永乐十九年(1421)正式迁都后,明朝开始主动选用余丁。本来,舍人、余丁多承担修城、运粮等杂泛差役,以及额外屯田。洪熙、宣德时期,随着正军大量调京、调边常驻或轮班,卫所中的屯田军多调补地方操守之不足,而舍人、余丁又补屯田之不足。如《明英宗实录》载,宣德十年,“广西都指挥佥事田真言:‘洪武间,各卫军士屯田十分之七。近年征差逃故者多,遂将余丁老幼足之。’”王毓铨总结指出,从宣德时起,屯军拨伍,余丁顶补的形式较普遍。其实,此时余丁除顶补屯田,也渐渐补守城、操练军之不足。如《明宣宗实录》载,宣德三年(1428),明宣宗谕四川总兵陈怀:“卿奏,欲将松潘等卫所原屯旗军取回操守。可更斟酌,只取正军,其余丁仍令屯田,庶几两不妨误。”宣德四年,“行在虎贲左卫指挥同知李原等奏:‘本卫军士留南京者多,调至者少,且其间精健之人,悉为神机等营所选,及御马监等衙门供役。所余疲软,以充守卫,守卫不足,以余丁足之。’”舍人、余丁开始承担正军差役。宣德八年,明朝选随侍东宫幼军,“诸卫见存及新补军丁,如年二十岁以下强壮者,宜皆在选”。“新补军丁”中的“丁”,应属“补”正军之额的余丁。余丁的递补范围日渐扩大,下一步自然是补正军编伍之不足,而正式成为“兵”的来源。

宣德后期,有些卫所军户趋向消亡,有些军户的舍人余丁孳生日众,正军原额日渐不足。《明宣宗实录》载,宣德八年,“诏减军卫余丁之在营者。先是,有言兴州卫军有挈其全籍丁男二十余人在营,避免赋役。下行在礼部会官议,请如旧制,除正军家属外,每军选留一丁协助,余悉遣归有司,以供赋役。于是行在兵部右侍郎王骥亦奏:‘内外卫所及各王府护卫军旗、校尉、鼓手人等,余丁在营多者,往往类此,所司略不遵行旧制遣归。请通禁约,军丁在营不得过二人’……皆从其言”。将随营余丁和例免差役帮贴正军的余丁区分开来,固属必要,但剩余的余丁“遣归有司”,显属不智之举。《明宣宗实录》载,清理余丁的次月,明朝调整了“遣归有司”的设想:

初,行在兵部右侍郎王骥及成国公朱勇等奏:“比奉敕于京师诸卫选纪录幼军万人操练,今止得千余人,宜选诸卫军士中丁多者足之。”上曰:“彼既一人当军,又选一人操练,恐难资给。”命尚书、侍郎、都御史计议,覆奏:“旧例,诸卫军士除正军之外,存一丁资给,余遣还有司供徭税。今京师诸卫军士,在营有三丁以上,至七八丁者,止一丁当军,余皆无役,不肯还本乡。宜于三丁以上者选一丁,余听在营生理,供给军装,亦军民两便。”上从之。

王骥想从“军士中丁多者”即余丁中选幼军,不仅是正式加入府军前卫,而且要在京营中“操练”。“三丁以上者选一丁”,即三丁垛集正军之法。然而各卫在营余丁,即使三丁取一,也必非仅二十岁以下者。京营中的殚忠孝义营,或即此时由所选舍人余丁构成。总之,舍人余丁从此加入了京营常备军行列。

正统时期,离洪武初已有七八十年,卫所中繁衍的余丁越来越多。王骥称:“永乐十九年分调北京官军,其户丁寄住南京者几四万人。”《明英宗实录》载,地处云南一隅的广南卫,“全卫男妇六万余口”,“辽东各卫……余丁,除老疾幼小不成丁外,其少壮者五万四千八十六名,中间有六七丁、八九丁者”。这样的规模,甚至远远超出了卫所正军原额,而同时正军数量还在不断减少,以余丁大规模入伍,势在必行。

瓦剌加紧侵扰边境后,明朝在各边整顿军伍。《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六年(1441)三月,“延、庆等卫军士选调数多,乏人操御。请以旧募各卫军余一千三百有奇给粮收操……遇春仍令屯种”,收操余丁尚未完全脱离屯种。但同年即有余丁正式编伍之事:

(三月)云南按察司副使刘洁奏:“云南各卫所官军之家,多余丁家人,久服水土,亦愿自效,请选拨各卫操练,以备调用。”上敕行在兵部尚书王骥等议而行之。

(闰十一月)先是,上命兵部会官议陕西边务。至是,少师兵部尚书兼大学士杨士奇等条陈其事宜:“……陕西原报效民壮及各卫多余军丁,俱令籍名所司,蠲其徭役,遇警视下班官军一体训练,给其月粮。各处官军多有父子兄弟,如遇官军出境剿贼,令其操守,如例给赏,有愿效力随征有功者,不限常例升赏。”

云南、陕西各卫所余丁,至此可正式编伍,从事操备、出征,唯待遇尚稍低于操备正军。此后,京师与各地均大规模征集余丁入伍,拨伍者到底是正军还是舍人余丁,已不再成为讨论话题或需重点记录的内容。

王毓铨认为,军余被摘拨操备,是明代军事制度上的一大败坏。按,明代前期,卫所军的逃亡越来越严重,正军内部差役多有分工,能用于编伍作战的人员严重不足。余丁数额巨大,足以弥补正军的缺额,以余丁入伍,应属充分调动卫所人力资源的救时、应时之举,似不应视为“败坏”。明初建立的卫所体系,没有因为缺额而“崩溃”,而是在卫所军分工日渐细密和余丁担当正军任务的前提下,由卫所军全伍为兵的体制,演化为部分正军和余丁为兵的体制。在此过程中,卫所从军队编制单位转化为军户管理单位,而数百万卫所军士,也从军队士兵,转化为充当士兵来源的军籍之人。

(三)军之外的民:募兵

洪武时期,军民分籍,各当军民之差。明朝可以佥民为军,无需直接征召民人编伍参战。永乐以后,在军民之籍不可随意更动的制度约束下,大规模佥民之事为军不再出现。各府州县巡检司例设弓兵,遇事或征集民兵、民壮等,以民人充任。他们自然会在某些军事行动中承担作战任务,但系以民人当民差,并非入伍。

靖难战争中,南北双方都大肆征兵,不限军民。《明太宗实录》载,建文三年(1401),南军攻入保定地区,“悉驱人民登山结寨,民强有力者皆假以指挥、千、百户之名”。南军多称为“召募义勇”或“垛集民兵”。《明太宗实录》又载,北军也多召募“忠义勇敢之士”,以至“山东新附义勇军今皆挈妻归北,不绝于道”。北军招募的民人,战后承认军籍,后来组成义勇、武成诸卫。南军的这些“民兵”,则复业为民。此非正常状态下的措施,亦非民人长期入伍,可置不论。

永乐以后,在大规模出征如进攻安南、麓川的大军中,也多见民兵。赵翼据《明史》载永乐征安南用兵八十万、正统征麓川用兵十五万,以及明中后期诸多事例,认为兵数如此众多,乃就近调用土兵、民兵所致。按,“八十万”等乃泛泛号称,实际上不可能有如此之众。数十万众即使包括大量征调民人,也必担任长途运粮、保障治安等任务,战争结束后还当民差,仍非长期、正式地入伍为“兵”。

进入正统时期,明朝在大量征用余丁入伍的同时,也开始召募民丁直接入伍。《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元年(1436),陕西守臣提议募兵,次年即募得相当规模:

镇守陕西都督同知郑铭等奏:“……各卫军丁及民间,多有骁勇精锐、通武艺之人。乞命廷臣前来,慎选及募自愿立功者,量加赏赉,给廪蠲役,严督训练,有警易为调用。”……行之。

镇守陕西都督同知郑铭,募军余、民壮愿自效者四千二百人,分隶操练,人给布二匹,月粮四斗。时有榜例令召募故也。

“民壮愿自效者”跨越余丁层层递补的环节,直接加入了边镇的操练军行列。这项措施的效果良好,致使明朝决定将募兵政策推行到全国,面向所有人众。《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二年,明朝向兵部下令:

尔部宜揭榜谕众:凡文武官吏及军民工匠人等,如有少壮勇健、精锐果决、通武艺、有膂力,挺身自效者,在京许赴通政司,沿边赴总兵官处自陈。不限奴隶亡命之人,及曾坐事有罪者,一暨审试收用,试中者赏之,有罪者原之。编伍食粮,操练听用。其中果有谋略出众者,不次擢用。

“不限奴隶亡命之人,及曾坐事有罪者”,只要得以录用,就可以改变命运,招募条件十分优厚。但对一般正军、余丁和民人而言,仅仅“编伍食粮”,并没有什么吸引力。早在宣德时期,龚诩建议:“将天下军士分为三等。其精壮军士为一等,别委能事官一员专一习练,周岁月粮得以全支……其年二十以下、五十以上者为一等……其年六十以上并疾病无用者为一等,有丁则取以补伍,无丁则放之为民。”正统前期,程富建议:“甘肃凉州、庄浪等十四卫官军,多有勇敢之士,精选另编队伍,全支月粮,加赏冬衣,使异于众。遇有寇盗,必有成效。”招募所得,例为精锐,则其“食粮”当为“全支月粮”等超过普通正军的待遇。

除去待遇优厚,招募余丁和民人与洪武时期的垛集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正统时期民人无需改隶军籍,就可直接编伍。此举不会招致违背祖制之议,还将完成抽丁垛军无法直接完成的扩兵任务。但是,据王尊旺分析,宣德、正统前期,宣府、大同各拥军伍十二万、十四万,其中操守各四万左右。这大体符合卫所正军的屯守比例,可知无论派发舍余还是招募民人,只大体以“守城”者原额为限,并无借此扩军之意。

正统二年(1437)的措施,在全国推行得并不广泛。正统十三年(1448),浙东发生骚乱,按察副使陶成前往镇压,“至兰溪,首率民壮”,终与卫所将领一同死难。《明英宗实录》载,景泰元年(1450),“巡按浙江监察御史朱英奏:‘……浙江处州等府,盗贼未宁。所选官舍军余民壮,操备征剿,俱应支与口粮,以养锐气。俟其有功,如例升赏。’……事下户部,议:‘以官舍军余民壮,宜月给粮三斗。’……从之”。这些民壮尽管与卫所军一同“操备征剿”,但“月给粮三斗”的待遇,显非以优厚条件招募,而仍属“选”。从《明英宗实录》记载的实施情况看,募兵大多发生在西北地区。正统元年(1436)陕西募兵敕书的原文是:

得奏访得各卫俱有精壮余丁,民间多有能武艺者,应合挑选,操习弓马调用等因。此策固善,但不可逼抑扰人,惟其情愿来者,可以选取。敕至,尔等即照依先次原降榜文事例,于都司卫所官下舍人、家人并民间子弟人等,果有精壮余丁能武艺者、情愿出力报效者,听尔等昭选,量给口粮,免其差徭,给与盔甲兵器,常川操练,遇有警急,易为调用。果有军功,一体升赏。侯贼平之日,放回生理,不许徇私拘留。仍将选过名数具奏。若余丁供给军装、民人办纳粮草,不愿赴官效力者,听从其便。

敕书中反复强调“情愿”,且命“贼平之日,放回生理”,仍然对扰动正军入伍、民人在州县当差的旧制有所顾虑。《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四年,“放陕西都司操练军余民壮四千二百八十九人还各卫府,以边务宁谧故也”。可见明朝执行募兵政策时,仍小心翼翼,不愿让募兵入伍成为常态。

应募民人可升武职,引发了对命将、选将的争论,可能是募兵迟迟不得开展的另一个原因。早在宣德七年(1432),明宣宗就下诏广开选将之途:“军民之中有智谋才勇、精于武略者,令中外文武臣僚询察举保,赴京选用。”但明英宗登极后,明朝广除弊政,减纾军民负担,于选将仅淡淡地提到:“凡军职子孙弟侄,除应袭外,其余果有精于兵略、武艺者,许所在官司举选兵部,试验擢用。”“军民之中”变为“军职子孙弟侄”,说明掌权的三杨乃至张辅、朱勇等元老重臣,对明宣宗不拘军民以选将任官的构想,不以为然,改为只允许从军人中选将。则他们对上述正统二年(1437)招募“军民工匠人等”投效立功的规定,也不会认真对待。

既然此后出台了募精锐为兵的政策,“不次擢用”就需要执行。《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三年,御史章聪建议:“绥、葭二州、府谷、神木等七县人马熟于弓马。宜选壮丁,简官率领,冬月给与器械,赴王祯处操练,遇警协军追剿,有功一体升赏。”“一体升赏”,即招募民人时都会重申的“不次擢用”。民人若因功升为军官旗甲等,需改隶卫所军籍。不过,这类升迁所涉级别很低,当时围绕选将的争论焦点,还不是军民之别,而是军人内部的资格问题。《明英宗实录》载,正统二年,兵部左侍郎邝埜、左副都御史朱与言几乎同时建言:

“四海之广,武臣之众,其中岂无如古孙吴卫霍之俦……乞敕公侯伯、五府并各营把总官、在外都布按三司、巡按御史,广询博访,各举所知。果有谋略出众、能出奇料敌、堪以领兵统众者,或膂力过人、精于骑射、堪以驰突战斗者,或操守有为、善抚士卒、堪以裨赞机务者,各随所长,具以名闻,以备采择。委任之后,设有不如举状,举主连坐。如此则将帅得人、兵政修举矣。”上嘉纳之。

“乞敕在廷文武大臣及各处都布按三司官,各于所知都指挥、指挥、千百户及舍人、旗校、军民人等中,举其智谋骁勇者,不拘名数,量加擢用……”上然其言,命行在兵部即议行之。

邝埜建议的选将范围是“武臣”,朱与言则扩大到“旗校军民人等”。“议行”比“嘉纳”占了上风,故数日之后即有上引广泛招募之令。但募兵固可,选将则非,至正统四年(1439),都御史陈智又建议选将:

行在都察院右都御史陈智等言:“……乞命内外诸司各举所知,无分都指挥、千百户、军旗人等,但有膂力过人、智谋超众及诸武艺中有一长可取者,许令礼送诣京,仍敕五府六部都察院堂上官,试中量加升赏,分遣诣诸边总兵官处管军操练,遇警有功不次擢用。如此则将帅得人,足以壮兵威而弭边患。”……上以智等所言有理,命:“……武职升擢以功,我朝俱有常宪。若举考升擢,则在边终岁勤劳将士何以示劝。其令内外文武大臣并巡按御史,各举所知,以俟征用”。

陈智等提出,任将应论才干而不循资格,范围可扩大到“军旗人等”,可知此前的“军民人等”并未在选将时执行。即使仅如此稍稍扩大范围,“上”也理解为“武职升擢”。一个月后,“福建等都司缺官管事,有前者公、侯、伯、五府、六部、都、布、按司所举能干指挥、千户等官录名在部,遇缺取用……请仍同在廷文武大臣将原举数内推选有守有为、众所知者十员,奏听调补”。“前者……录名在部”,应即陈智建议被采纳后所为。但“有守有为”者限于千户以上,拟任职位是福建都司管事者,而非边将。陈智的建议被曲解为升官应由功劳政绩而不由资格,只是此前邝埜建议的翻版。连军人之内“选”将的设想都被略过,则拔擢“军民”更无从谈起了。

到正统七年(1442),太皇太后已去世,老臣势颓,王振执掌大权。《明英宗实录》载,本年底,徐珵(徐有贞)上言:“国家用兵,必资智勇之人,岂必尽出于军将之中……乞敕兵部行移天下军卫有司,察访军民之家,但有军谋勇力之人,并从选举,不限南北,不拘额数,举选到京……中者……分隶在京各营,然后差拨各处总兵官参随使用。”次年,刘球在触怒王振的奏疏中也提出:“公武举之令,以求良将;定召募之法,以来武勇。”二人皆一时众望所归,不约而同地建议不拘军民之籍,从全国各色人等中选拔将卒。若选将不拘军民,则从军民中广募精锐入伍,也自然实现。

可是,主政兵部的邝埜,对于更张旧制相当顾虑。王直载:“时有言,欲变易军伍,使南北之人各适其性。下群议,众依违其间,公曰:‘此旧制,不可紊。稍有变易,将不胜其弊,咎将谁归?’卒不动。”军人远戍的弊端,显而易见,但当政者连这类旧制都不肯触动。正德《大明会典》载,正统八年,“令军民之中有军谋勇力者,听官司保举,以军谋举者试攻守策,以勇力举者试弓马,及负重至二石以上”。《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八年,“新建伯李玉等奉命推举天下武臣堪为将领者三十四人。兵部请会成国公朱勇等于大教场内试驰射及策答,若二者通一,即令于各营把总操练。遇边将缺人,奏请差遣。上从之”。“保举”与“试”的执行结果,仍将选将的范围限制在“武臣”之内。李东阳载:“昔在英宗,收揽天下材武之士,自公侯伯逮于行阵,兼收博采,罔有遗者。”“公侯伯逮于行阵”,仍是从武职中选将。

诸文臣建议的核心,是兵将所出不拘军民之籍,彻底革新选兵任将涉及的身份制度。但勋贵武将们对扩大选将范围仍采取敷衍的顽固态度。这不仅限制了将领的来源,还必然阻碍了募民为兵措施的全面推行。以王振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没有意识到这项建议的重大价值,使诸臣的努力付之东流。直到正统十四年六月底,边防形势已危机四伏,明朝才匆匆规定:“军中果有智谋骁勇之士,该管官就彼拨用……或……举奏试验擢用。民间果有怀材抱德者,有司以礼举荐赴京,照例考用。”这时,明朝上下总算同意从民籍之人中选用军将,但为时已晚。只有土木之变摧毁勋贵武将的政治地位,破灭维持军民分籍分役的梦想之后,大规模募民为兵才终成现实,进而催生了以文制武、团营、营兵等明代中后期的新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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