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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的荷包——内务府庄头制度的崩溃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9 15:53:09 0


道光十一年(1831)内务府会计司所属的庄头为四百四十余名,较清初所设立的六百四十余名减少三分之一,非但输纳钱粮较少,而且生齿日繁。此因内务府分与皇子之庄头,不补额。该衙门建议以英宅、牛坤入官地共571顷62亩,坐落大兴等二十州县,设立25名庄头,计二等庄头6名,每圈地三十顷有零、三等庄头8名,每圈地二十四顷有零、四等庄头11名,每圈地十八顷有零。原有租银暨以钱易银,共得银10,472.67两。

(一)革退庄头

会计司原设有庄头600名,所征钱粮总数在十一二万两,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会计司所属庄头剩三百余名,每年所征银不过五万余两。据统计,自嘉庆四年起至道光二十五年(1799—1845)止,革退庄头259名。庄头被革退的理由可能有二:第一,庄头本族人生齿日繁。第二,庄头差务增重,因革退庄头应交的差项银两,如猪、谷、豆草杂粮等项,仍在现充庄头名下按额分摊,庄头渐少而摊项加增。

庄头退交征租地四千五百余顷,道光二十六、七年(1846、1847)革退庄头,又退交征租地七百余顷,共地五千二百余顷。内务府认为这些地亩交给地方官收租打八七折,一亩地招民耕种不过七八分银,还不如编放新的庄头承领每亩租银,计一钱有余。会计司预计编放200名庄头,每年可多征钱粮四万余两。该年内务府奏准编放庄头175名,占用地三千七百余顷。但是过没几年,这些新编的庄头又开始欠租、被革退,内务府没办法只好改由州县地方衙门代征地租。

其次,乾隆年间以来,政府不断颁布禁止“增租夺佃”的条例,造成庄头所收地租银两不敷当差。道光六年(1826)九月,菜园头赵维城以承领官地租项轻微,不敷当差,呈请收领自种,原地租每亩交东钱一吊二百文。但各佃九十余户呈称,他们俱系康熙、雍正年间接种,且盖房一百四十余间为业。赵维城于道光五年(1825)增租东钱200文,次年赵维城复欲增租,各佃不允,便以自种名义令众佃户退出地亩。赵维城增租将佃户退租,引来众佃户控诉。但清政府仍重申禁令,咸丰元年(1851)军机大臣大学士等申明夺佃增租例禁:“其新庄头已领一钱以上之地者,租项永远照数征收,与旧庄头数目相等,以免日后庄佃抗租之弊。其一钱以下之地,业已报明户部者,亦即令新庄头照现征数收取。”清政府统治重点在于维持佃户生计,以免增租带来社会治安问题,所以一再颁行禁“增租夺佃”条例。

庄头所收地租银两不敷当差的理由之一是,官庄地租和实际地租价格之间有一段差距。道光十年(1830)九月,卢龙县民人孙立功控告大粮庄头史常泰增租夺佃,而史常泰却说要收地自种。事因大粮庄头史常泰承领2,880亩地,孙立功自祖辈佃种48亩,每年每亩交租东钱1,500文。道光十年史常泰不收孙立功的租钱,史常泰嫌孙立功的地租少,向他们增租不允,要想撤地另佃。因为他们租种的地亩,每亩租钱约值东钱4,000文。另一佃户郝祥供称,租种史常泰的旗地每亩租钱3,500文。由此可知,史常泰向孙立功等撤地名为收地自种,其实为增租转佃。如果史常泰每亩增东钱2吊(合大钱333文),则承领2,880亩地每年即增租东钱5,700余吊,合大钱960,000文。据卢龙县讯明,孙立功并无欠租,史常泰毋得违例增租夺佃。

(二)官征官解

清廷对革退庄头的官庄改由州县官收租,称为“官征官解”。州县征解的革退庄头后的官庄称为“庄头地”,属于八项旗租的两项。譬如革退庄头王庆儿退出旗地5顷、场院房基地6亩、土房36间。静海县令将地亩五顷每亩征租银7分、场院每亩征租银3钱、土房每间征租银1钱,共征租银40.6两,交地方官征租解交司库。乾隆五十五年(1790)查抄承安家产,承安坐落直隶三十一州县的入官房地,系内务府“令各州县径解内务府会计司。”每年应征解银21,616两。但是内务府会计司发现,州县官员“因无关考成,并不实力催征”,也就是说州县官的考成项目不包括内务府入官房地租银,官员也不认真办理,收租的成效亦不如田赋。据咸丰七年(1857)内务府派出委员,分往大兴等四十州县牌取租银,各州县兑交租银者不及十分之一,内务府认为此系地方官有意延宕。

至咸丰十年(1860),内务府清查直隶四十九州县庄头欠租数量高达二十万四百余两。内务府还是按照旧办法,查抄欠租庄头的家产。事实上,内务府查抄庄头家产时,发现这些庄头也都非常贫困。据庄头康大谋等供称,实系佃户欠租,以及官庄被水冲沙压之故。该年内务府查抄庄头高堉一家,据称:“伊等所种地八十四亩,系清苑县旗人苑中美园地,所住房屋系在园地之内,单开家具系使用苑中美的”。苑中美在咸丰四年(1854)典到许洛玉的旗地86亩,他将地连麦苗、菜蔬及一切家具房屋等项租与高堉承种,每亩租京钱3,050文,共租京钱262,300文。内务府委员又传讯许洛玉呈验该地原典契,证明该园房家具等并非高堉父子等自置产业,应还给原典主苑中美认领。香河县新编庄头薄大用因拖欠钱粮,内务府牌饬香河县令将伊之家产查抄变价备抵。据香河县称,该庄头一家一门同居,均已先行逃避,难以拿到。

从以下几个州县代征革退庄头的租银数量来看,州县地方所征收的地租数额不多,佃户历年欠租数量仍高居数千两银。光绪元年的《银库进款档》载,会计司钱粮收锦州地亩租银26,787.55两、承安名下庄头996.61两、库平银50,074.58两。钱粮衙门庄头收库平银40,477.59两、都虞司收牲丁银5,007.47两、蜂蜜折价银2,874.39两、掌仪司收库银6,581.3两,以上共银132,886.5两。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从康熙到光绪年间由574,800亩增为3,730,900亩,大约增加6倍。光绪朝的地租收入则相当于乾隆年间的收入。尤其承安名下土地四十万亩只交996.61两,呈现内务府官庄经营上的巨大问题。

表1-5 天津府青县革退庄头欠租

乾隆的荷包——内务府庄头制度的崩溃

资料来源:《内务府来文》,第1950包,同治元年十一月。

天津府青县县令申覆代征租银不多的理由是,庄头被革后逃匿,经地方官查缉未获,以致地亩荒芜;各佃户因庄头被革,亦皆不敢承种。

表1-6 河间府任邱县革退庄头欠租

乾隆的荷包——内务府庄头制度的崩溃

资料来源:《内务府来文》,第1957包,同治八年十一月。

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坚持州县官必须遵照谕旨征银两:“已革庄头收去租银,均按库平、库色当堂固封黏贴印花出具印结,兑交委员持回归款。”同治四年(1865)蓟州代征革退庄头杨大龄、杨文范名下本年应征租银351.8两;道光三十年至同治三年(1850—1864)银3,086.34两。该年征起1865年银111.32两、1864年12.72两、1863年8.38两、1860年0.26两、1857年0.56两、1854年0.96两、1850年12.26两,共征银146.46两,实征银两占欠租的4.26%。蓟州地方官申覆文曰:“据佃户文生杨大来等以地薄租重,众佃出口负贩谋食,或因贫外出佣工未回,呈请缓增。”同治九年(1870)蓟州代征革退庄头杨大龄、杨文范名下本年应征租银351.8两;道光三十年至同治八年(1850—1869)银4,223.7两,该年征起银80两。蓟州代征另一革退庄头薄岫租银,同治四年(1865)应征租银原为13.77两,又咸丰六年至同治三年(1856—1864)欠银82.62两。据蓟州申覆:“前项地亩系属洼下瘠薄之区,按照邻地官民租则比拟,每年额征租银四两五钱九分。”庄头薄岫租银,同治九年应征租银原为13.77两,又咸丰六年至同治八年(1856—1869)欠银128.52两,该年实征租银4.59两。光绪八年(1882)通州申报代征薄岫租银4.32两。

表1-7 蓟州代征革退庄头租银

乾隆的荷包——内务府庄头制度的崩溃

资料来源:《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958包,同治九年十二月;第1959包,同治十年十月。

表1-8 天津府沧州代征革退庄头租银

乾隆的荷包——内务府庄头制度的崩溃

资料来源:《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970包,光绪八年十二月。

天津府沧州比照邻地核计议定每亩折银3.17分,令地佃按照成熟地亩纳租。因连年灾欠,光绪八年(1882)秋禾复又被水歉收,民力拮据,难以清完所有征起。本年地租银两照数固封黏贴印花出具印结,兑交委员延寿持回。

清朝后期内务府官庄低租收入减少和当时的环境变迁有很大关系。同治七年,延庆州清查革退庄头周瑾之地簿、花名册,其租地435亩每年额征租银66.56两。各佃户佥称此项差地系属河套沙薄下地,经官府逐一查勘属实,议照邻地租则每亩交租银6分,共交银26.1两。但内务府官员批饬照原额租银66.56两征收。据佃户屈登元等供称,众佃户种地一百多年,这地紧靠山坡,又是河套沙薄下地,每年山水横冲,收成歉薄,如遇旱涝,并有连籽粒收不起时候。佃户历年交租实是苦累极的了,因是祖上传下来的产业,也无可申诉。

地方官也有他自己的立场,因为革退庄头的官庄若按照钱文起租,则约略符合当地的地租;若按照银两起租则增租一倍以上,以致于佃户退佃,更难收租。据满城县令申文说,该县查出革退庄头邵立言地亩共807.45亩,共租京钱242,530文。内务府委员认为所征系属钱文,不肯承收。该县令以为因地瘠民贫,若将钱租改成银租,则租钱加于倍蓰,恳请照钱租完纳。

(三)天然灾害的影响

清代直隶地区水患严重,几乎每年发生洪涝灾害,根据《清代海河滦河洪涝档案史料》记载,自乾隆元年至宣统三年(1736—1911)的175年间,永定河流域的宛平、武清、沧州等地发生洪涝达一百多次。大清河、滹沱河、子牙河等流域的州县亦洪涝频仍。位于直隶三十一州县的官庄,受到水患影响颇巨。直隶地区的永清县、东安县、武清县、霸州等被圈八至九成,这些地方为永定河流经之地。乾隆六年(1741)永定河泛滥,淹没固安、良乡、涿州、新城、雄县、霸州境内村庄地亩。大陆学者尹钧科、吴文涛认为,明清时期永定河下游易于漫溢成灾,是因上游森林滥垦滥伐,造成泥沙淤积之故。

康雍乾盛世对水利的问题较为重视,其中以永定河的整治最为显著。李辅斌讨论清前期对直隶河道的治理,由国家财政支出治理大型的水利建设工程。清后期国家财政恶化,直隶的水利建设由地方筹措资金,规模小,且各州县自行其事,徒劳无功。官庄受水患的影响,按被灾地亩数目,分成豁免。譬如道光二年(1822)内务府大臣英和奏称,该年应征银92,370.87两,庄头孙祥桂等146名,地亩被灾豁免杂粮等折银8,918.71两,官庄被灾之豁免银两占收入的9%。

咸丰九年(1859),内务府委员到蓟州面交清单,要求耕种革退庄头侯鹏年之佃户每年交银30两。据佃户张富文等呈称,他承领269.4亩地,此地有一半靠近山坡,俱系零星散段,每逢夏秋大雨山水下注,即有沙石积压;又一半坐落青甸极洼之区,一遇夏雨积多,禾稼即被淹没。近年来往往收获不敷工本,是以前旧庄头因租不敌差使行被革。佃户所交蓟州官府为蓟钱144,140文,实与附近邻地地租相当,若按照内务府官定折银三十余两,则须提高一倍以上地租为288,280文。这些佃户认为内务府收取银两,实属“增租”,他们力有未逮,情愿退佃。其他州县的佃户亦反映他们终年辛苦,除去牛粒籽种,租项下所获之粮不但不能养生,实属不敷租项。因此蓟州地方官之申文仍表示只收钱文,不愿折收银两。

同治十二年(1873),滦州境内有内务府大粮庄头孙连波等25名,并钱粮庄头蔡凤三等13名联名呈称:“身等承领差地,坐落州属张家庙等处,多半毗连各河,今春久旱不雨,麦禾减收,至闰六月山水大发,灌入清河、滦河、陡河、沂河各河水溢,身等差地均被冲淹。有颗粒无收之处,亦有棉花、谷豆俱经泡朽,而高粱稗禾稍有收成者,然终不敷工本籽粒。”

光绪七年(1881),直隶各属歉收村庄分别蠲缓粮租,直隶定兴等州县因夏间缺雨,秋霖过多,致有水旱及被雹被虫之处。着收成灾五六分村庄,应征本年钱粮照例蠲免十分之一;成灾七分村庄,应征本年钱粮照例蠲免十分之二,各项旗租蠲免十分之一;成灾十分村庄,应征该年钱粮照例蠲免十分之七,各项旗租蠲免十分之五。

光绪十八年(1892),庄头许焕章等交六成地租,此项地租银钱委因春旱麦收欠薄,民力拮据,除麦季征解过庄头许焕章租银100.76两,京钱5,181文、赵玉名下银6.34两,各乡猝遇水患,前项租地坐落村庄间有被水成灾、民情困苦。续征庄头许焕章租银61.14两,京钱2,850两、赵玉名下银7.1两。光绪二十五年(1899)霸州、静海县被灾,霸州淀地953亩,征租银28两,减免十成之五银14两,剩银14两;静海县地4936亩,征租银74两,减免十成之四银29两,剩银44两;又洋芬港独流村淀地30,622亩,征租银459两,减免十成之三银137两,剩银321两。

(四)银钱比价

清代银钱比价问题已有许多学者注意,这问题对地租的影响颇深。徐泓教授讨论盐价和银钱比价的关系,提到雍正至乾隆初年银钱比价约为一两银比800文钱至900文钱,但至乾隆五十年(1785)以后,银钱比价即超过1,000,甚至涨到一两白银比制钱1,300文至1,450文。尤其是到了道光年间,银钱比价的趋势达一两银子比一千五六百文,甚至高达两千文以上,对盐商来说,因银钱比价上的亏损极大。林满红《银线:十九世纪的世界与中国》一书,更详细列出1644—1911的银钱比价。1786年以前1两银换铜钱不足1,000文;1786年银1两等于1,000文;1845年1两超过2,000文。然而,银钱比价的变化使庄头收钱文租,转交内务府为银两,庄头在银钱折算上损失财力。

在北京附近还有所谓的京钱,乾隆年间约为一两银合京钱二千文,2文京钱等于1文制钱。例如乾隆三十二年(1767),蓟州申报庄头黄廷槐退出地亩,应征三十年份租银25.319两,每钱二千文合银一两。庄头张四德佃户名下共追出租钱129,284文,折大制钱64,642文。佃户郝文亮供称:“每亩议征租清钱三百文,共地租清钱十二千九百文,以清钱二千合银一两,共合银六两四钱五分。”

林满红认为,随着市场与官方银钱比价的差距扩大,政府地位就越来越低落。市场银钱比价造成庄头的亏损。道光四年(1824)清苑县呈报革退庄头屈谋退出入官差地二顷七十亩,每亩原租京钱266文,如遇折给银两均按市价核算。因市集银价较前更昂贵,以2,450文合银一两。如此原租京钱77,412文折银31.57两,直隶总督议请按照是价格银酌减为27.49两。户部议直隶总督酌减银两,此与定例所载:每制钱1,000文合银1两不合,应征租银33.67两。道光二十八年(1848)庄头徐恒呈报,他“承领官地为二百五十五日,每年共收租钱三千一百吊,除了缴纳国课钱二百五十余吊,剩下二千八百五十余吊,每年应交差银二百五十两。当时每两值钱十三吊五百文,徐恒自己买银二百五十两花费市钱三千余吊,核计一年亏短三四百吊。”原本在道光二十五、六、七年(1845、1846、1847)应收租钱9,300吊,除国课钱800吊,又被徐宽、徐成搂使钱1,500吊、又扣除以前垫交买银钱一千余吊、各民佃拖欠钱一千五百余吊,还有徐恒养家钱一千余吊,拖欠三年的差银总共才得3,500吊,折合银两只够缴纳一年差银而已。

又,庄头向佃户收取地租时,收取各种“小数钱”即县级铸造的小钱,庄头由小钱折合制钱、京钱或者银两,在不同比价中赚取差价和银两火耗。这些都起因于清代法令禁止“增租夺佃”后,庄头巧立名目的增租,佃户必须应付庄头各种需索,但也因此取得永佃权。由此可知,从官庄地租的演变亦可观察到其他的社会经济问题。道光十六年(1836)查丈蓟州6名革退庄头梁楟、康士伯、屈七儿、刘三格、刘松亮、王花子之地亩,共计8,547.82亩、场基地5块、草土房空基共322.5间,每亩原交租钱有数十文至百余十文,原交制钱932,653文,每制钱一千易银一两,共计932.65两。照依原租按例酌减一成三分银121.24两,实应议征租银811.41两。

若是佃户交京钱、东钱等,亦先折成制钱,再以每制钱一千易银一两。如道光二十年(1840),易州革退四等庄头金万选承领地为1,806.5亩,易州地方官传该庄头携带租册赴县对明,清查地亩后议租,原来佃户租种每亩地租为京钱500文,共租京钱903,250文,合制钱451,625文。每制钱一千易银一两,合银451.625两,照例酌减一成三分,共征租银392.914两。又道光二十二年(1842),蓟州革退庄头张玥地1446.5亩、房18间,实际清丈后多出66.37亩,实地1512.87亩,佃户共交租东钱806,110文,合制钱134,352文,每制钱一千易银一两,合银135.352两,照例酌减一成三分,共征116.87两。由此可知,在道光二十年左右1,000文制钱合京钱2,000文,合东钱6,000文。

咸丰年间,直隶省各州县中有庄头被革退者改由官征官解,即由州县代征地租,此时出现各地方小数钱。如万全县官向内务府呈报,庄头宋元弼因拖欠钱粮革退,退出地一顷二十六亩六分,庄头张奇文退出地一顷七十九亩五分,每亩原交宣钱不等,每年交租宣钱428,200文,每宣钱一吊合大制钱333文,共合大制钱142,733文,依照市价每制钱2,150文合银一两,共合银66.387两。但内务府原定入官地亩原租制钱一千文易银一两,若要求万全县官按市价收租,虽然条例上规定州县征租酌减一成三分,但实际上是增加地租。咸丰四年(1854)庄头徐恒供称,自道光二十一年(1841)承领官地255日(折合1,530亩),一年共应收租钱3,100吊,除纳国课钱二百五十余吊,下剩钱二千八百五十余吊,每年应交差银250两。近年来银价昂贵,每两值钱十六七吊不等,250两须用市钱四千余吊,核计所得租钱每年就亏短钱一千余吊。道光二十八、九年(1848、1849),并咸丰元、二、三年(1851、1852、1853)五年租钱不敷买银银两数目,以致短欠银六百余两。

因为银价昂贵,导致佃户无法交租,因此有地方官要求改征租钱。例如房山县官奏园头王文安名下退出差地十一顷九十九亩,原来的佃户每亩交租京钱600文,照内务府园头交租每亩纳租一钱八九、分。咸丰年间银价昂贵,较从前增五分之二,又民间购银不易,恐怕佃户观望不前。故请内务府同意每亩交京钱600文征收,或酌减银数。

有些庄头向佃户征银之后,又加上火耗,引起佃户抗租、退租的事件。在咸丰四年(1854),庄头鄂云舒控告宝坻县佃户陈文相等二十余户,不按规定加三火耗案。据佃户呈称,原租种和珅地亩每亩交租东钱700文,嘉庆年间和珅入官地改征银,每亩议征租银一钱七分,当时一两银折合东钱五吊。至咸丰年间每两东钱十七八九吊不等。佃户认为他们租种的土地丰收之年,每亩收粮四五斗,仅足交租,但在十年七歉的年代,收粮不够交租。庄头承领地亩,非但灾歉之年不报请豁免,又要先付地租后种地,况且每两银加银三钱。他们情愿退租。

为了解决民间银价昂贵导致佃户退租的情况,咸丰七年上谕新定章程:“按照实银四成、宝钞三成、大钱三成搭征。”但是直隶省的武清县、玉田县、大兴县代征内务府官庄地租时,户部却拒收,随即札行顺天府:“立即通饬所属州县,嗣后征收旗租银两,务令按银七票三搭解。”

咸丰七年(1857)按照钱行开报时价,蓟州银钱比价为每蓟钱9,300文换松江银一两。由于庄头向佃户收钱文,内务府则要求庄头纳银两,有些庄头欠差被革退是因收租之数不敌差银。以咸丰七年蓟州收取革退庄头地租为例,革退庄头李保太退圈地70亩,每年额交差银10.9两,自道光二十九年(1849)拖欠起至咸丰六年(1856),共应征租银87.2两。又革退庄头侯柏年退圈地392.47亩,每年额交差银51.37两,自咸丰三年(1853)拖欠起至咸丰六年,共应征租银205.5两。又革退庄头侯金麟退圈地823.33亩,每年额交差银92.21两,自咸丰三年拖欠起至咸丰六年,共应征租银368.85两。该年内务府牌委笔帖式德贵前往蓟州牌取银两661.53两,德贵只取到75.55两,加足六分库平银4.82两,共蓟平银80.37两。随后又起征李保太名下咸丰七年份租蓟钱28,360文。又征侯柏年名下咸丰四年(1854)份租蓟钱51,650文、五年(1855)份租蓟钱142,600文、六年份租蓟钱148,180文、七年份租蓟钱1,080文。又征侯金麟名下五年份租蓟钱245,860文、六年份租蓟钱78,950文、七年份租蓟钱379,920文,共征1,076,600文。按照钱行开报时价,蓟州银钱比价为每蓟钱9,300文换松江银一两。共易租正银109.21两,又加六分库平银6.55两,共蓟平银115.76两。

任邱县虽然坚持收取银两,可是征收额数却非常低。举例来说,光绪三年(1877)代征革退庄头高焕章名下应征京钱905,850文,并历年拖欠京钱36,362,181文。该年仅征得京钱60,798文。按任邱县当时银价每两合钱4,150文,共收库平银14.65两。同年,代征另一处革退庄头吴丕康退出地租银,应征77.91两,以及历年所拖欠租银2,329.35两,但实际征到的地租只有7.6两。代征革退庄头高发祥退出地租银,当年应征76.18两,以及历年所拖欠租银422.23两,但实际征到的地租只有0.8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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