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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活史——影响丧葬的几个因素

历史大观园 魏晋风度 2020-07-15 00:29:24 0


人的生老病死,既是自然界不可抗拒的规律,也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现象,所以丧葬习俗的存在也将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始终。然而丧葬习俗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又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宗教、伦理等因素影响的结果。魏晋南北朝时期,上述各种因素对各种丧葬习俗的影响不仅各有侧重,且程度不同,因此分而述之。

一 政治、经济、道德与葬风的转变

魏晋时期的薄葬之风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有关。从东汉末黄巾起义到曹操统一,北方地区经历了长期的社会动乱,动荡不安的社会政治环境,长期的戎马倥偬的征战生涯,使曹魏统治者既无可能精心营造墓穴,也更要考虑死后陵墓安全问题。葬厚坟高,发掘必速,这是魏晋以前不断发生的历史事实。正是这种事实的教训,使统治者主张在葬事上除厚务薄。魏文帝曹丕在其终制中说:“自古及今,未有不亡之国,亦无不掘之墓也。丧乱以来,汉代诸陵无不发掘,至乃烧取玉匣金缕,骸骨并尽,是焚如之刑,岂不重痛哉!祸由乎厚葬封树。‘桑、霍为我戒’,不亦明乎?”从曹丕这段话中可以发现,政局动荡战乱纷扰之世对统治者葬事的影响。皇帝与士族的关系,也是影响葬风的政治因素。两晋时期,高门士族兴起,势力强大,成为支持封建皇权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西晋统治者为了取得士族门阀的支持,在政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使得“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途之昆弟”。在经济上实行占田荫客制,使士族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东晋初“王与马共王下”的现象,更说明皇帝对世家大族的依赖关系。恰恰就在两晋时,帝族一方面自己躬行薄葬,另一方面又对臣下的丧葬进行丰厚的赗赙,通过这种做法使自己与世族的墓葬规模差别不大,甚至略逊一筹。这反映了最高统治者通过丧葬笼络大族的用心。

经济发展的状况是影响魏晋时期的葬风的又一个因素。东汉末年的社会大动乱,极大地摧残了社会经济,造成土地荒芜,生产凋敝。当时人仲长统说:“盗贼凶荒,九州代作,饥馑暴至,军旅卒发,横税弱人,割夺吏禄,所恃者寡,所取者猥,万里悬乏,首尾不救,徭役并起,农桑失业,兆民呼嗟于昊天,贫穷转死于沟壑矣。……不循古法,规为轻税,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灾,未逮三年,校计骞短,坐视战士之蔬食,立望饿殍之满道,如之何为君行此政也?”南朝梁任昉《述异记》卷下描写东汉末北方经济凋敝的情景说:“袁绍在冀州时,满市黄金而无斗粟,饿者相食,人为之语曰:‘虎豹之口,不茹饥人。’”“汉末大饥,江淮间童谣云:‘太岳如市,人死如林,持金易粟,贵于黄金。’”“洛中童谣曰:‘虽有千黄金,无如我斗粟,斗粟自可饱,千金何所直。’”曹魏政权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厚葬既为经济水平所限制,也会使本来恶化的经济雪上加霜,导致社会的进一步动荡不安。作为政治家的曹操,自然要努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史书上所说“魏武帝以天下凋敝,下令不得厚葬”,正说明经济因素对曹魏葬事的影响。

孝的观念是魏晋薄葬之风的道德约束。魏晋讲究孝道,前已叙述,在薄葬方面,也用孝的道德观念进行约束。魏文帝曹丕在薄葬终制最后说:“若违今诏,妄有所变改造施,吾为戮尸地下,戮而重戮,死而重死。臣子为蔑死君父,不忠不孝,使死者有知,将不福汝。”晋景帝司马师,在其母死后,“居丧以至孝闻”,是个有名的大孝子。在其父司马懿死后,丧事制度又依照其父薄葬遗诏行事。可见遵父命行薄葬,在魏晋时期被认为是孝的表现之一。

以上我们分析了政治、经济、道德等因素对魏晋薄葬风气的影响。但是,上述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这些因素的变化,又对葬风的变化产生影响。

以政治因素而言,曹魏以后,社会逐渐趋于稳定,虽然各种战争依然不断发生,但像东汉末那种毁坏社会秩序的旷日持久的动乱并不多见,即使是北方十六国时期,也是乱中有治。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虽然掘墓抛尸之事时有发生,但为政府法律所不容,亦为社会舆论所不齿。《晋书·刑法志》载:晋惠帝时,尚书裴古代生活史——影响丧葬的几个因素上表说:“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裴古代生活史——影响丧葬的几个因素此表,要求对登践犯损陵墓者不要进行族诛,但“古代生活史——影响丧葬的几个因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可见西晋犯陵墓者处置之严厉。《魏书·高宗纪》载,太安四年(458年)十月,文成帝北巡,至阴山,见有故冢被毁,诏曰:“昔姬文葬骨,天下归仁。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朝廷既有护墓之严法,民间亦有为护墓而仇杀之事。《晋书·文苑传》载,李充父“墓中柏树尝为盗贼所斫,充手刃之,由是知名”。《宋书·垣护之传》载,垣护之伯父垣遵之子垣阆,“元嘉中,为员外散骑侍郎。母墓为东阿寺道人昙洛等所发,阆弟与殿中将军闳共杀昙洛等五人,诣官归罪,见原。”《南齐书·孝义传》载,朱谦之生母之墓被族人朱幼方燎火所焚,朱谦之成年后将朱幼方杀死,然后投案自首。孔稚珪、刘琎、张融等人联名写信给豫章王说:“礼开报仇之典,以申孝义之情;法断相杀之条,以表权时之制。谦之挥刃斩冤,既申私礼;系颈就死,又明公法。今仍杀之,则成当世罪人;宥而活之,即为盛朝孝子。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德风。张绪陆澄,是其乡旧,应具来由。融等与谦之并不相识,区区短见,深有恨然。”私杀毁坟掘墓者无罪,并被冠以孝义之名,这对盗墓行为自然是个打击,有助于对包括厚葬在内的陵墓的保护。南北朝时期,皇帝与士族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北朝,皇权的力量始终很强。在南朝,一方面皇权的力量有所增强,另一方面,士族也在经历着由盛而衰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两晋时期帝王用与大族墓葬差别不大甚至不如的方法以笼络的意义便逐渐减弱。

曹魏以后,社会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变化。由于西晋对全国的统一,在晋武帝太康年间出现了经济上的繁荣景象。史称“太康之中,天下书同文,车同轨,牛马被野,余粮栖亩,行旅草舍,外闾不闭。虽太平未洽,亦百代一时矣”。这种被封建史家溢美的盛世,在苻坚统治时期、北魏孝文帝太和时期、南朝刘宋元嘉时期、梁武帝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透过这些溢美之词,我们可以看到魏晋南北朝的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事实。经济上的进步使厚葬有了物质方面的保障。

比起政治、经济因素,道德观念的变化更具特色。诚然,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孝始终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规范。但在治丧问题上,怎样做才算是孝,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魏晋时期,遵从长辈遗嘱实行薄葬是一种孝行,但南北朝时却是以厚葬来表示尽孝。北魏时,河东闻喜人吴悉达,因其兄弟有孝行,其亡父被州刺史追赠为勃海太守。吴悉达乃“迁葬曾祖已下三世九丧,倾尽资业,不假于人,哀感毁悴,有过初丧。有司奏闻,标闾复役,以彰孝义”。从这件事可知,父亲受了追赠,儿子就要为其改葬,这似乎是当时的社会风气。吴悉达为改葬其父祖,竟倾尽资业,可见规模不薄。另一位皇亲高肇,其父高古代生活史——影响丧葬的几个因素因是宣武帝之舅,被赐爵勃海公。但高肇“父兄封赠虽久,竟不改瘗”,“时人以肇无识,哂而不责也”。吴悉达升高规格改葬其父,被标闾表彰;高肇不改父葬招世人哂笑,这从正反两个方面表明孝与厚葬的关系。东魏北齐时,元孝友说:“今人生为皂隶,葬拟王侯,存没异途,无复节制。崇壮丘陇,盛饰祭仪,邻里相容,称为至孝。”这是对在丧葬方面孝的内容变化的最好说明。

以上我们论述了政治、经济、道德等因素对丧葬风气变化的影响。当然,我们还可以举出其他因素,但当我们考察丧葬风气变化时可以发现,这种变化是随着政治、经济、道德的变化而发生的,可见这三个因素是影响丧葬风气的主要因素。

二 人口流动、乡地观念与还乡葬

魏晋南北朝时期人口流动次数多,地域广。其类型大概有以下几种:第一,民族迁移,如西晋、十六国时期五胡向中原地区的流动,以及拓跋鲜卑向南的迁移。第二,国家政权组织的迁徙,如北魏前期,“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余万口,以充京师”。北魏后期,孝文帝迁都洛阳等。第三,为逃避自然灾害而形成的流民浪潮,如西晋末以李特为首的流民入蜀。第四,不愿为异族统治的臣民,追随正朔所在的汉族政权而形成的移民浪潮,如东晋初大量的北方人民南移。第五,其他一些小范围的流动人口。在上述几种类型的人口流动中,第四种类型中人们的家乡、地望观念表现得尤为突出。《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置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百姓自拔南奔,为了躲避中原丧乱,但他们为什么身居新地却取旧壤之名,侨置郡县呢?沈约说:“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徙江外,幽、并、冀、雍、兖、豫、青、徐之境,幽沦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于荆、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伫鸿雁之歌,士蓄怀本之念,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可见南迁之民侨置郡县的原因之一,就是寄托自己怀恋本土的情感和恢复旧井的希望。但是自东晋以后,南北分隔长达几百年,南迁之人还乡无望,只好安居侨州郡县,认他乡为故乡了。东晋孝武帝时,范宁说:“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自尔渐久,人安其业,丘垄坟柏,皆已成行,虽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实。”东晋义熙九年(413年),刘裕实行土断时上疏说:“所谓父母之邦以为桑梓者,诚以生焉终焉,敬爱所托耳。今所居累世,坟垄成行,敬恭之诚,岂不与事而至?”范宁、刘裕所说“坟垄成行”的现象,说明南迁之人在还乡无望的情况下,世世代代将自己葬在侨居之地,这可视为在特殊历史条件下还乡葬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如果说侨置郡县对一般人来说表现了家乡观念,那么对士族门阀来说则表现出其地望观念。南朝齐永明七年(489年),光禄大夫吕安国上疏说:“北兖州民戴尚伯六十人诉:‘旧壤幽隔,飘寓失所。今虽创置淮阴,而阳平一郡,州实无土,寄山阳境内。窃见司、徐、青三州,悉皆新立,并有实郡;东平既是望邦,衣冠所系,希于山阳、盱眙二界间,割小户置此郡,始招集荒落,使本壤姓族,有所归依。’臣寻东平郡既是此州本领,臣贱族桑梓,愿立此邦。”从此段话中可知,侨置东平郡的理由,是因为它曾是衣冠所系的望邦,侨置此郡是为了使本壤姓族有所归依。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的地望表明其高贵的身份,所以他们“竞以姓望所出,邑里相矜”。例如北朝清河崔古代生活史——影响丧葬的几个因素,常“以籍地自矜”,多次对范阳卢元明说:“天下盛门唯我与尔,博崔、赵李何事者哉。”又如高阳王元雍妃卢氏死后,欲纳博陵崔显妹,宣武帝“初以崔显世号东崔,地寒望劣,难之,久乃听许”。南迁的北方大族人虽离开本土,但标志自己身份的地望绝舍不得丢掉,他们在江左侨立郡县,以本土命名,也正是上述心态所使然。

上述家乡、地望观念,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还乡葬的心理因素。在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这种心理表现得更加强烈。除了因人为或社会等原因使归乡葬受到阻碍外,只要有可能,客死他乡者一般都归葬于生焉终焉的家乡。

三 婚姻、宗教、伦理与合葬

从魏晋南北朝的合葬习俗中,我们可以发现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即顽固性。先帝垂制、长辈遗训、政权分割、时间延续,都不能使合葬之俗受到影响。之所以如此,我们认为这是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首先,合葬之俗与婚姻发展水平有关。《周易·说卦》云:“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这说明早在先秦时期,人们就有夫妻关系稳定长久的要求。东晋咸康二年(336年),南平郡人陈诜妻与家人遇贼。为救婆婆活命,陈诜妻自愿委身贼人,被掳掠而去。陈诜认为妻已不存,更娶严氏。后陈诜妻之妹打听得姐姐还在人世,便将其接回送还陈诜。王愆期议道:“李(指陈诜妻)虽没贼,尚有生冀,诜寻求之理不尽,而便娶妻,诚诜之短也。”此议认为,陈诜在未证实妻已死便又娶很不应该,可见夫妇关系的稳定。《颜氏家训·后娶》说:“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疥癣蚊古代生活史——影响丧葬的几个因素,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阋之耻。河北鄙于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母年有少于子者。”南北虽风气不同,但南方的妾媵终家事和北方的三四次重娶,都是在正室嫡妻死后才可行之事,亦见夫妇关系的稳定。《陈书·徐陵传》载,徐陵弟徐孝克,在侯景之乱时无食充腹,为赡养老母,便对其娇妻臧氏说:“今饥荒如此,供养交阙,欲嫁卿与富人,望彼此俱济,于卿意如何?”臧氏未同意。当时侯景手下之将孔景行,家富于财,徐孝克便秘密托媒将臧氏改嫁之。臧氏无奈,只得涕泣而去,将所得谷帛全部留给徐孝克母子。徐孝克又剃发出家,乞食化缘以养老母。臧氏亦深念夫妻旧恩,多次接济他们。后来孔景行战死,臧氏在路上连等数日,才见到徐孝克,对他说:“往日之事,非为相负,今既得脱,当归供养。”徐孝克乃归俗,夫妻重新团聚。这件事也反映出在家庭关系中,一夫一妻的夫妻关系所包含的稳定的方面。“生则同室,死则同穴”,人们要求把这种关系保持到另一个世界,合葬之俗显然是夫妻关系稳定的表现。

合葬之俗又与当时的宗教观念有关。魏晋南北朝时,佛教盛行,土生的道教影响也很大。其中灵魂不灭的思想,在两教很盛行。灵魂不灭反映在丧葬问题上,就是如何处置形与神。如西晋末,东海王司马越之柩被石勒焚于北方,其妃裴氏东晋初渡江,欲对其夫实行招魂葬。晋元帝让众人议论此事,博士傅纯说:“圣人制礼,以事缘情,设冢椁以藏形,而事之以凶;立庙祧以安神,而奉之以吉,送形而往,迎精而还。此墓庙之大分,形神之异制也。至于室庙寝庙祊祭非一处,所以广求神之道,而独不祭于墓,明非神之所处也。今乱形神之别,错庙墓之宜,违礼制之义,莫大于此。”由此看来,藏形与安神的意义是不同的。神虽不灭,且能于庙中享受祭祀,但不能代替对形骸的合葬。况且,藏形与安神,一个事之以凶,一个奉之以吉,没有合葬的凶礼,直接让神灵享受祭祀吉礼是绝对不行的。

最后,合葬之俗与当时的伦理道德观念有关。前已提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大倡孝道,各个时期的孝义不乏其人。为亡去的双亲合葬,在当时被视为孝义之举,有了这种道德舆论的支持,更使合葬之俗普遍流行。


《三国志·魏书》卷2,《文帝纪》

《晋书》卷43,《王戎传》。

《晋书》卷51,《王接传》。

《晋书》卷75,《王湛传》。

《晋书》卷88,《孝友·王湛、许孜、王延、桑虞传》。

同上。

同上。

《宋书》卷46,《张邵附张敷传》。

《宋书》卷91,《孝义·刘瑜传》。

《三国志·魏书》卷1,《武帝纪》。

同上。

《三国志·魏书》卷2,《文帝纪》。

同上。

《三国志·魏书》卷19,《陈思王曹植传》。

《三国志·魏书》卷20,《中山恭王曹衮传》。

《三国志·魏书》卷5,《文德郭后传》。

《三国志·魏书》卷15,《司马朗传》。

《三国志·魏书》卷15,《贾逵传》。

《三国志·魏书》卷17,《徐晃传》。

《三国志·魏书》卷22,《徐宣传》。

《三国志·魏书》卷23,《常林传》注引《魏略》。

《三国志·魏书》卷23,《裴潜传》。

《三国志·魏书》卷24,《韩暨传》注引《楚国先贤传》。

《三国志·魏书》卷24,《王观传》。

《三国志·魏书》卷25,《高堂隆传》。

《三国志·蜀书》卷5,《诸葛亮传》。

《三国志·吴书》卷7,《张昭传》。

《三国志·吴书》卷7,《诸葛谨传》。

《晋书》卷1,《宣帝纪》。

《宋书》卷15,《礼志》二。

《晋书》卷33,《石苞传》。

《晋书》卷34,《杜预传》。

《晋书》卷51,《皇甫谧传》。

《晋书》卷91,《儒林·徐苗传》。

《晋书》卷32,《后妃·成恭杜皇后传》。

《晋书》卷73,《庾冰传》。

《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

《宋书》卷46,《张邵传》。

《宋书》卷62,《王微传》。

《南齐书》卷43,《江古代生活史——影响丧葬的几个因素 传》。

《南齐书》卷52,《文学·崔慰祖传》。

《南齐书》卷28,《刘善明传》。

《梁书》卷36,《孔休源传》。

《梁书》卷51,《处士·刘古代生活史——影响丧葬的几个因素 、刘歊传》。

同上。

《梁书》卷52,《止足·顾宪之传》。

《陈书》卷24,《周弘正附周弘直传》。

《陈书》卷27,《姚察传》。

《魏书》卷24,《崔玄伯附崔宽传》。

《魏书》卷72,《阳尼附阳固传》。

《魏书》卷104,《自序》。

《北齐书》卷26,《薛琡传》。

《周书》卷4,《明帝纪》。

《周书》卷6,《武帝纪》下。

《周书》卷31,《韦夐传》。

《周书》卷35,《薛端传》。

《周书》卷37,《李彦传》。

《三国志·吴书》卷10,《董袭传》。

《三国志·吴书》卷9,《吕蒙传》。

《三国志·吴书》卷5,《妃嫔传》注引《江表传》。

《晋书》卷33,《郑冲传》。

《晋书》卷33,《何曾传》。

《晋书》卷35,《裴秀传》。

《晋书》卷40,《贾充传》。

《晋书》卷65,《王导传》。

《晋书》卷67,《温峤传》。

《晋书》卷67,《郗鉴传》。

《晋书》卷64,《元四王·琅邪悼王焕传》。

《南齐书》卷3,《武帝纪》。

《梁书》卷52,《止足·顾宪之传》。

《晋书》卷124,《慕容熙载记》。

《晋书》卷125,《冯跋载记》。

《魏书》卷21,《献文六王列传·元幹元勰传》。

同上。

《魏书》卷19,《景穆十二王列传·元澄传》。

《北齐书》卷34,《杨愔传》。

《北齐书》卷42,《卢潜传》。

《北齐书》卷44,《儒林·李铉传》。

《三国志·蜀书》卷4,《甘皇后传》。

《晋书》卷32,《后妃·废帝孝庾皇后传》。

《晋书》卷32,《后妃·简文顺王皇后传》。

《晋书》卷10,《安帝纪》。

《晋书》卷64,《元四王列传·琅邪王司马裒传》。

《晋书》卷64,《简文三子列传·会稽王司马道子传》。

《晋书》卷39,《王沈传》。

《晋书》卷40,《贾充传》。

《晋书》卷96,《列女·郑袤妻曹氏传》。

《宋书》卷5,《文帝纪》。

《宋书》卷41,《后妃·孝武王皇后、前废帝何皇后传》。

《宋书》卷41,《后妃·孝武王皇后、前废帝何皇后传》。

《宋书》卷6,《孝武帝纪》。

《宋书》卷58,《谢弘微传》。

《陈书》卷5,《宣帝纪》。

《陈书》卷7,《高祖章皇后传》。

见《考古》1959年第6期。

《魏书》卷4,《世祖纪》下;卷5,《高宗纪》。

《魏书》卷4,《世祖纪》下;卷13,《皇后列传》。

《魏书》卷20,《文成五王列传·广川王元谐传》。

《魏书》卷70,《傅永传》。

《北齐书》卷9,《神武娄后传》。

《北齐书》卷9,《文襄元后传》。

《周书》卷9,《皇后传》。

同上。

《周书》卷37,《裴文举传》。

见《考古》1959年第4期。

见《考古》1959年第1期。

《三国志·魏书》卷2,《文帝纪》。

《晋书》卷48,《段灼传》。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

《太平御览》卷840,《百谷部四·粟》引任昉《述异记》中。“太岳如市”为“大兵如市”,疑是。

《宋书》卷15,《社志》二。

《三国志·魏书》卷2,《文帝纪》。

《晋书》卷2,《景帝纪》。

《艺文类聚》卷11,《帝王部》引干宝《晋纪·总论》。

《魏书》卷86,《孝感·吴悉达传》。

《魏书》卷83,《外戚·高肇传》。

《北宋书》卷28,《元孝友传》。

《魏书》卷2,《太祖纪》。

《宋书》卷11,《志序》。

《晋书》卷75,《范汪附范宁传》。

《宋书》卷2,《武帝纪》中。

《南齐书》卷14,《州郡志》上。

《史通·邑里篇》。

《北史》卷24,《崔逞附崔古代生活史——影响丧葬的几个因素 传》。

《北史》卷19,《献文六王列传》。

《晋书》卷20,《礼志》中。

《晋书》卷59,《东海王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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