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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活史——婚俗

历史大观园 魏晋风度 2020-07-15 00:29:14 0


婚俗指人们在婚姻方面积久成习的行为方式,它具有普遍和相对稳定的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在婚龄、联姻对象、血缘关系、人伦关系、物质要求等方面都表现出其特点。

一 早婚

早婚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种带普遍性的习俗。这种普遍性表现在“纵”“横”两个方面。从纵的方面看,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个时期都有大量的早婚记载;从横的方面看,这个时期从上到下各个社会阶层,大多数人很早就已婚配。为了说明这种现象,我们先追溯一下东汉时期的婚龄状况。

《后汉书·任延传》载,东汉建武初,任延为九真(治今越南境内)太守。当时,“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龄相配。”任延为官于边远地区,为改变当地落后婚俗,规定男20岁、女15岁为最低婚嫁年龄,应当看作是他把内地的一般习惯推行于边远地区的典型之例。内地的情况亦应大致如此。《后汉书·列女传》载:南阳(治今河南省南阳)人阴瑜妻荀采,17岁时嫁给阴氏。《太平御览》卷441引《益部耆旧传》载,广汉(治今四川新都东北)德阳王上妻袁福,“年二十适上”。犍为(治今四川彭山附近)南安周缮纪妻曹敬姬,“年十七适周氏”。广汉新都便敬妻王和,“年十七适敬”。广汉廖伯妻殷纪,“年十六适伯”。《华阳国志》载,袁稚妻相乌,“十五适稚”。张惟妻程贞与玦,“十九适惟”。巴郡(治今重庆)虞显妻杜兹,“十八适显”。涪(治今重庆彭水)郭孟妻敬杨,“行年十七适孟”。上述诸人中,袁福以下8人,均被列入《华阳国志·益梁宁三州先汉以来士女目录》,为魏晋以前人无疑。她们出嫁的年龄,高者20岁,低者15岁,平均年龄为17岁,略高于任延在九真所规定的妇女出嫁最低年龄。根据婚姻关系中男长女幼的传统,以及任延在九真所规定的婚龄推断,以上妇女丈夫的年龄都当在20岁以上。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阶层人的婚龄低于上述者为数很多。首先看这个时期帝王的结婚年龄。先要说明一下,由于史籍中大多数帝王的婚龄没有明确记载,我们只能根据他们的本纪进行推算。推算的方法,据其生长子之年减去一岁,因此,本人及皇长子生卒年月不详者从略。这种推算方法虽不十分精确,但它能确切提供帝王婚龄的最晚界线。如果其中有的皇长子不是婚后第二年所生,或者皇长子不是婚后第一胎,则说明该皇帝结婚的年龄还要早。根据以上推算方法,有39个帝王婚龄可以得知,其中20岁以下结婚者22人,占总数的56%。22人中8岁结婚者1人,12岁结婚者4人,13岁结婚者4人,14岁结婚者1人,15岁结婚者2人,16岁结婚者2人,17岁结婚者2人,18岁结婚者4人,19岁结婚者2人,平均年龄为15岁。帝王的后妃中,早婚的人也不少。根据史籍中各帝王后妃本传统计,南朝梁太宗简皇后王氏8岁出嫁,南朝齐高昭刘皇后、南朝陈世祖沈皇后、陈后主贵妃张丽华均为10余岁出嫁,南朝宋前废帝何皇后12岁出嫁,北魏平文皇后王氏、孝文昭皇后高氏、南朝宋明恭王皇后均为13岁出嫁,东晋安禧王皇后、后凉吕绍妻、刘聪左皇后、北魏文明后冯氏、孝文幽皇后冯氏、宣武顺皇后于氏、南朝梁高祖丁贵嫔均为14岁出嫁,西晋惠帝贾后、北周宣武帝尉迟皇后、南朝梁高祖德皇后郗氏均为15岁出嫁,东晋孝武定王皇后16岁出嫁。这些人的婚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平均年龄为13岁。可见此时期皇帝早婚不是个别现象。

早婚不但在最高当权者,而且在将相大臣及上层社会中也颇为盛行。三国时夏侯霸从妹年十三四岁时被张飞娶为妻。孙吴郁林(治今广西桂平西南)太守陆绩之女,年方十三便嫁给周郡张白。西晋张宣子是并州(治今山西太原西南)豪族,其女年始十四嫁给刘殷。东汉末,徐州(治今江苏邳州南)刺史陶谦,14岁时娶故苍梧太守同县甘公之女。西晋傅咸6岁时随继母看望外祖母严宪。严宪对他说:“汝千里驹也,必当远致。”乃以其妹之女妻之。东晋荀羡,年十五时便与帝室联姻。南朝宋杜骥,原为关中大族,刘裕征长安后随从南还,他13岁时受父亲之命,看望正在病中的同郡人韦华。韦华子韦玄见而异之,遂以女妻焉。王僧绰年13时尚太祖长女东阳献公主。南朝齐谢瀹年8岁时,孝武帝便诏其尚公主。萧惠基“幼以外戚见江夏王义恭,叹其详审,以女结婚”。“幼”是什么年龄概念?《陈书·姚察传》载:“察幼年尝就钟山明庆尚禅师受菩萨戒。”其临终遗嘱里有这样一段话:“吾在梁世,当时年十四,就钟山明庆寺尚禅师受菩萨戒。”据此知萧惠基“幼年”与刘义恭女结婚,很可能也在14岁上下。南朝梁柳偃,年十二尚长城公主,张缵11岁尚富阳公主。王古代生活史——婚俗弱冠尚淮南长公主。何敬容,弱冠尚齐武帝女长城公主。“弱冠”一般指20岁的年龄。南朝陈周弘正,年10岁时,河东(治今山西永济)斐子野就请以女妻之。王元规8岁而孤,随母往临海郡(治今浙江临海东)依舅氏,年12岁时,郡土豪刘瑱以女妻之。北魏夏侯道迁,17岁时娶韦氏之女。北周长孙澄,年10岁,司徒李琰之便以女妻之。于翼,年十一时尚太祖女平原公主。以上所列者,因其年代、地区、族属不同,具体结婚的年龄也各异,但总的看,是低于两汉时期的婚龄的。

庶民和一般百姓中也普遍存在早婚现象。魏晋时,王象少孤,曾为人仆隶。他在十七八岁时,因给人牧羊时读书被主人责打。同郡人杨俊将其赎出,并为之聘娶。《艺文类聚》卷18引晋湛方生《贞女解》说:“伏见西道县治下里龙怜,年始弱笄,出适皮氏。”《晋书·列女传》说得更为详细:“皮京妻龙氏,年十三适京,未逾年而京卒。”两条材料所指龙氏当为同一人。至于一般百姓的结婚年龄,由于史籍中记载很少,只能从有关材料中推测。西晋时束皙曾说:“男十六可娶,女十四可嫁。”显然,这是泛指当时的婚龄,应包括一般百姓在内。西魏大统十二年(546年)诏:“女子不满十三已上,勿得以嫁。”可见在此以前,女子不满13岁而嫁的现象很多,否则,封建政权不会发这样的诏书。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更明确规定:“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周武帝这道诏书,可以说是对魏晋以来男女婚龄的一个总结和在法律上的规定。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一般百姓的结婚年龄为男十五六,女十三四。根据前面对最高当权者和将相大臣及上层社会的考察,南方庶民和一般百姓的婚龄与北方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以上我们考察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早婚现象。婚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个时期的早婚并非是绝对的,高于文中所举的婚龄的事例也不少。但这个时期早婚现象确实大量地、普遍地存在,早婚的年龄大概为男十五六,女十三四,或者说这是一条围绕其上下波动的婚龄主轴线。《通典·礼典》中有一个比较:东汉郑玄认为男必三十而娶,女必十五乃嫁;三国王肃则认为男十六可娶,女十四可嫁;唐代庶民婚姻年龄,贞观元年(627年)二月诏书又规定为男年20岁,女年15岁。这里应当说明,东汉郑玄所说的婚龄,有很大成分是出于对儒家经典的理想解释,其中男三十而娶不一定就是当时的实际情况,因为从前述任延的事例,我们可以看出男二十而娶的事实。三国王肃所说的婚龄,正与西晋束皙所说相符,这比较实际地反映了当时的婚龄。唐代贞观元年的诏书,是对当时庶民婚龄严格的法律规定。通过这个比较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比起汉唐来,婚龄确有明显的提前。

二 门第婚

门第婚又称身份内婚,是魏晋南北朝时在士族门阀中盛行的婚姻习俗。这个时期,士族兴起,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为了世代垄断此种地位,保持贵族血统的纯粹,大族们在婚姻问题上十分讲究门当户对,在姻家的选择上均以地位与自己相当者为对象。

魏晋南北朝时士族婚姻对“士庶之别”的严格要求,有两件事最为典型。一件事是南朝萧齐时王源嫁女给富阳(治今浙江富阳)满氏遭到沈约的弹劾。王源是西晋右仆射王雅的曾孙,祖和父也官居清显之位,按照沈约的话说,王源“虽人品庸陋,胄实参华”。吴郡富阳人满璋之,家境殷富,欲为子满鸾觅婚。王源丧妇,且家贫,即将女嫁给满氏,得聘礼钱5万,用所聘余值纳妾。王源此举,也并非胡来,因为据说富阳满氏是高平(治今山东独山湖畔)旧族满宠、满奋的后代。满宠在曹魏明帝时任过太尉,其孙满奋西晋时为司隶校尉。王源又查过满氏的阀阅,见满璋之任王国侍郎,其子满鸾为王慈吴郡(治今江苏苏州)正阁主簿,才定下这门亲事的。但沈约认为,满璋之的姓族,没有确凿的士族根据,因为满奋死于西晋,其后代在东晋没有显赫声迹,满璋之的家世显系伪造。王源与之联姻,是唯利是求,玷辱士流之举。他弹劾说:王满联姻,是“高门降衡,虽自己作,蔑祖辱亲,于事为甚。此风弗剪,其源虽开,点世尘家,将被比屋。宜置以明科,黜之流伍,使已污之族,愧于昔辰;方媾之党,革心于来日。臣等参议,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第二件事是北魏崔巨伦之姑反对侄女下嫁卑族。《魏书·崔辩传附崔巨伦传》载,崔巨伦姊“因患眇一目,内外亲类莫有求者,其家议欲下嫁之。巨伦姑赵国李叔胤妻,高明慈笃,闻而悲感曰:‘吾兄盛德,不幸早世,岂令此女屈事卑族!’乃为子翼纳之,时人叹其义”。这两件事分别发生在南朝和北朝,说明当时南北方的大族,对士庶之间的界线划分得何等严明。

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的身份内婚制,史学界有充分的研究,兹就南北方一些主要大族的择婚对象列举如下,以见大族中对门婚之一斑。

东晋南朝著名的大族主要有琅邪(治今山东临沂北)王氏、太原(治今山西太原西南)王氏、陈郡谢氏、颍川(治今河南许昌东)庾氏、谯国(治今河南亳县)桓氏、陈郡(治今河南淮阳)殷氏、陈郡袁氏,这些大族间互相联姻,构成一个基本联姻圈子。如琅邪王凝之娶陈郡谢奕女。琅邪王纮娶陈郡谢万女。其弟王珉娶谢安女。谢万娶太原王述女。太原王国宝娶谢安女。颍川庾古代生活史——婚俗娶陈郡谢尚女。陈郡殷古代生活史——婚俗娶陈郡谢尚女,殷古代生活史——婚俗之从兄殷仲堪则娶琅邪王临之女。谯国桓冲娶琅邪王怡女,又娶颍川庾蔑女。琅邪王弘娶陈郡袁淑姑母。陈郡袁质娶谢安女,袁质子袁湛又娶谢玄女。由此可见,王、谢、庾、桓、殷、袁等族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姻亲关系。这几家大族除互相联姻外,也与其他大族联姻,如与琅邪王氏联姻的还有高平(治今山东巨野南)郗氏、庐江(治今安徽舒城)何氏、鲁郡(治今山东曲阜)孔氏、陈留(治今河南开封附近)阮氏等。与太原王氏联姻的还有顺阳(治今河南淅川南)范氏。与陈郡谢氏联姻的还有沛国(治今安徽淮北西北)刘氏、河南(治今河南洛阳)褚氏、琅邪诸葛氏、泰山(治今山东泰安东)羊氏、长乐(治今河南安阳东)冯氏、高平郗氏、陈留阮氏等。与颍川庾氏联姻的还有河南褚氏。与谯国桓氏联姻的还有沛国刘氏。与陈郡袁氏联姻的还有济阳(治今河南兰考东北)蔡氏。

总之,除了五姓联姻外,每姓又联结几家大族,范围始终限制在一个很有限的圈子里。

在北朝,世家大族的婚姻也很重门第。仅以北魏时期崔、卢两大世族为例,当时与清河(治今河北临清东北)崔氏联姻的有:平原(治今河北平原南)明氏八例,北魏宗室八例,范阳(治今河北涿州)卢氏五例,清河房氏五例,赵郡(治今河北赵县)李氏四例,清河张氏四例,太原郭氏三例,平原刘氏三例,彭城(治今江苏徐州)刘氏二例,渤海(治今山东高青东南)刁氏二例,北海(治今山东潍坊西南)王氏二例,陇西(治今甘肃陇西附近)李氏一例,清河傅氏一例,辽东(治今辽宁辽阳附近)公孙氏一例,乐安(治今山东广饶北)蒋氏一例,河东(治今山西永济)裴氏一例,南阳赵氏一例,平原杜氏一例,金氏一例,河东柳氏一例,渤海封氏一例,河间(治今河北河间)邢氏一例,太原王氏一例。与博陵(治今河北安平)崔氏联姻的有:赵郡李氏九例,北魏宗室四例,荥阳(治今河南荥阳)郑氏一例,渤海高氏一例,巨鹿(治今河北晋州西)魏氏一例,河南(治今河南洛阳市)陆氏一例。与范阳卢氏联姻的有:北魏宗室十三例,清河崔氏五例,赵郡李氏五例,陇西李氏四例,荥阳郑氏二例,太原王氏二例,渤海封氏一例,鲁郡孔氏一例,安定(治今甘肃泾川附近)胡氏一例,河内(治今河南沁阳)司马氏一例,河南陆氏一例,北平(治今河北卢龙)阳氏一例,高阳(治今山东桓台东)郑氏一例。

通过以上统计可以看出,北魏时期,与崔、卢两氏有婚姻关系的诸姓共123例,其中郡望不详者九例,难于确定士庶身份者二例,除此之外,绝大部分都是有一定郡望的士族或皇族。崔、卢二姓为北方有代表性的一流高门士族,通过对他们的考察,可见北方士族门第婚的一斑。

三 近亲婚

近亲婚是指血缘关系较近的一种婚姻。汉族很早就有禁止直系血缘婚的传统,而对亚血缘或近血缘的近亲婚则无严格的限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这种近亲婚的现象很多。

三国吴主孙权,与其夫人徐氏就是近亲。《三国志·吴书·吴主权徐夫人传》载:“吴主权徐夫人,吴郡富春人也。祖父真,与权父坚相亲,坚以妹妻真,生琨。……琨生夫人,初适同郡陆尚。尚卒,权为讨虏将军在吴,聘以为妃,使母养子登。”由此可知,孙权与徐琨为姑表兄弟,而孙权纳徐琨女徐氏为妃,不但血缘关系较近,且辈分也不同。同书《孙休朱夫人传》又载,孙权小女儿嫁给朱据,生女又嫁给孙权的儿子孙休,则孙休与朱夫人是娘舅与外甥女的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已与传统习俗相冲突,所以裴松之对此评论道:“臣松之以为休妻其甥,事同汉惠。荀悦讥之已当,故不复广言。”

东晋时,陈郡人袁湛与其妻的关系也属近亲。《宋书·袁湛传》载:“湛少为从外祖谢安所知,以其兄子玄之女妻之。”由此可知谢安为袁湛母亲的从父。谢安兄弟六人:谢奕、谢据、谢安、谢万、谢石、谢铁。谢玄为谢奕之子。袁湛母亲是谁的女儿不可考,她若是谢奕之女,就和谢玄是兄姊妹,若不是也和谢玄是从兄姊妹,可见袁湛与谢玄之女的亲属关系也是较近的。《晋书·谢安附谢朗传》载,谢据的曾孙谢绚称袁湛为舅舅,这就是说袁湛的母亲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谢据的孙子谢重,这同样也属近亲结婚。

南朝刘宋蔡兴宗,妻子死得很早,留下一女尚幼。其外甥袁古代生活史——婚俗也丧妻,留下一子袁彖。蔡兴宗的姐姐是袁古代生活史——婚俗的母亲,蔡兴宗的女儿则是其侄,袁彖则为其孙,她亲自抚养这一孙一侄,并认为二人年岁相当,让他们结为夫妻。南朝萧梁时,吴郡(治今江苏苏州)人顾协自幼丧父,随母养于外氏。顾协年少时准备娶舅息儿,未成婚而母亡故,他为母亲守孝,丧期满后不复娶妻。后顾协60多岁,其舅孙女仍未嫁,顾协乃感其义而迎娶之。《梁书·张缅附张缵传》载:“缵字伯绪,缅第三弟也,出后从伯弘籍。弘籍,高祖舅也,梁初赠廷尉卿。缵年十一,尚高祖第四女富阳公主,拜驸马都尉。”又载,张缵“次子希,字子颜,早知名,选尚太宗第九女海盐公主”。太宗即简文帝萧纲,梁武帝的第三子,与富阳公主是兄妹,张希娶海盐公主,也为近亲结婚。

北朝的近亲婚现象也很多。如北魏冯穆是乐安长公主之子,孝文帝是冯穆的舅舅,但冯穆却娶了舅舅的女儿顺阳长公主。宣武帝是高飏外孙,娶高飏之孙女,这是姑之子娶舅之女。高飏的孙子高猛娶宣武帝之妹长乐公主,又是舅之子娶姑之女。李延寔为孝庄帝元舅,其子李彧娶庄帝姊丰亭公主,关系亦如高猛与长乐公主。赵郡李顺,其妹嫁给崔浩之弟,崔浩弟之子又娶了李顺的女儿,此为姑子娶舅女。李孝伯娶清河崔赜女。范阳卢度世也娶崔赜女为妻。而李孝伯女又嫁给卢度世子卢渊,这是姨表兄弟姐妹互为婚姻。在门第婚中,我们曾讲过李叔胤之妻为保家族门第,将侄女纳为儿媳,在当时竟被视为义举,更可见汉族高门之间近亲婚不是个别现象。

四 异辈婚

异辈婚即不受行辈所限的婚姻。中国自古以来,人伦中长幼尊卑分得极清,从高祖到玄孙,几代人的亲缘及旁支都各有称呼。然而在婚姻关系上,这种长幼界线却不能成为异辈缔结的障碍。除了直系血缘关系的同辈、异辈婚被视为非礼外,旁系间的异辈婚在魏晋南北朝以前就屡见不鲜,魏晋南北朝时更是如此。

西晋时,贾充的女儿贾荃,嫁给齐王司马攸为妃,贾充的另一个女儿贾南风,嫁给惠帝为后。司马攸与晋惠帝为叔侄,同一辈的姊妹却嫁给了司马氏的两辈人。东晋时,庾冰的妹妹嫁给了晋明帝,而庾冰的女儿却嫁给了晋明帝的孙子晋废帝。东晋哀帝是孝武帝的侄子,而哀帝的皇后王穆之却是孝武帝皇后王法慧的姑姑。

南朝刘宋时,王偃娶宋武帝刘裕女儿吴兴长公主为妻,而其女王宪嫄却嫁给了刘裕的孙子孝武帝刘骏。庐江(治今安徽舒城)人何瑀,娶宋武帝刘裕女儿豫章康长公主,而其女何令婉却为刘裕曾孙前废帝的后妃。陈郡谢景仁素被刘裕所重,刘裕子刘义真纳谢景仁之女为妃。而谢景仁的侄子谢纬,却娶了刘义隆的女儿长城公主。刘义隆与刘义真为兄弟,谢纬应与刘义隆同辈,可见谢纬的婚姻亦为异辈。河南人褚叔度,娶刘义隆第六女琅邪贞长公主,而褚叔度的弟弟褚湛之,却娶了刘义隆的妹妹始安哀公主。庐江人何尚之,其子何劭娶刘义隆的女儿南郡公主,其女却嫁给了刘义隆的弟弟刘义康。东海(治今山东枣庄东南)人徐湛之,其母为刘义隆姊会稽公主,则刘义隆为徐湛之之舅。而徐湛之之子徐恒之却娶了刘义隆之女南阳公主,徐湛之之女又嫁给了刘义隆之子刘诞。济阳(治今河南兰考东北)人江湛,其女嫁给刘义隆的孙子刘伟之,其妹则嫁给刘义隆之子刘铄,其子又娶刘义隆之女。汝南(治今河南息县)人周峤,娶宋武帝刘裕女宣城德公主,而其两个女儿分别嫁给了刘裕的孙子刘宏和刘袆。南齐时,琅邪人王慈,女儿嫁给萧道成之子萧锋为妃,儿子王观却娶萧道成孙女吴县公主。梁朝张缵、张希异辈之婚前已叙述。南朝陈高宗柳皇后的弟弟柳盼,娶世祖女富阳公主。高宗与世祖为兄弟,而柳氏之弟娶世祖之女,二人亦相差一辈。

北朝也存在异辈婚的现象。如北魏孝文帝将女儿嫁给予自己同辈的乙瑗。孝文帝纳卢敏之女为嫔,卢敏的侄子卢元聿应与孝文帝同辈,却娶了孝文帝的女儿。元琛为宣武帝从父,却娶了宣武帝的舅女。元叉长宣武帝两辈,却娶了宣武灵太后的妹妹。赵郡李骞娶范阳卢文翼女,而李骞的从姐妹李叔胤女嫁给卢文翼的从孙卢元礼,二人相差一辈。

五 幼童婚

幼童婚是指男女双方在很小的时候,其父母之间事先约定的婚姻。

《三国志·魏书·王修传》注引王隐《晋书》载:王古代生活史——婚俗同县人管彦,“少有才力,未知名。古代生活史——婚俗以为当自达,常友爱之。男女各始生,共许为婚。彦果为西夷校尉。古代生活史——婚俗后更以女嫁人,彦弟馥问古代生活史——婚俗古代生活史——婚俗曰:‘吾薄志自愿,山薮自处,姊妹皆远,吉凶断绝,以此自誓。贤兄子葬父于帝都,此则洛阳之人也,岂吾欲婚之本指邪?’馥曰:‘嫂,齐人也,当还临淄。’古代生活史——婚俗曰:‘安有葬父河南,随母还齐!用意如此,何婚之有?’遂不婚。”这是一个未遂的幼童婚的记载,其不成的原因并不在于婚姻本身,而是由于管彦之子违背了王古代生活史——婚俗允婚的原旨。不能因为王、管联姻的失败而否定幼童婚的成功率,相反,我们可以从这件事中看出这种婚姻的稳定性和婚约的约束效力。王古代生活史——婚俗、管彦男女各始降生,便订下婚约,后王古代生活史——婚俗悔约,将女他嫁。王古代生活史——婚俗女儿已到出嫁年龄,起码是十年以后的事。此时管彦已死,其弟竟能凭约责问王古代生活史——婚俗,可见其婚约约束力之长久。幼童婚的另一种形式是指腹婚,或称子腹婚,即男女婴还未出生,双方父母就定下婚约。《梁书·韦放传》载:“初,放与吴郡张率皆有侧室怀孕,因指为婚姻。其后各产男女,未及成长而率亡,遗嗣孤弱,放常赡恤之。及为北徐州,时有势族请姻者,放曰:‘吾不失信于故友。’乃以息岐娶率女,又以女适率子,时称放能笃旧。”这种事情北朝也有记载。《魏书·王慧龙传》载:“尚书卢遐妻,崔浩女也。初,宝兴(指王慧龙子王宝兴)母及遐妻俱孕,浩谓曰:‘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及婚,浩为撰仪,躬自监视,谓诸客曰:‘此家礼事,宜尽其美。’”韦放守婚约被世人所称赞;崔浩为外孙包办指腹婚,礼仪尽其美。这些都说明当时人认为这种事情是很正常的。

六 财婚

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说:“婚姻素对,靖侯成规。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或猥婿在门,或傲妇擅室,贪荣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与!”颜之推身在北朝,观其这一段议论,可见北朝财婚风气之盛。北朝的财婚之风,早在北魏前期就有记载。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463年)十二月诏书说:“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殊等级,示轨仪。今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豪富,越度奢靡,非所谓式昭典宪者也。有司可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著之于令。”同月,又下诏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高卑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事隔15年以后,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年(478年)又下诏说:“婚娉过礼,则嫁娶有失时之弊;厚葬送终,则生者有靡费之苦。圣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礼数,约之以法禁。乃者,民渐奢尚,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又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律。犯者以违制论。”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亦有“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之诏。朝廷三令五申,禁止婚娉过礼,贫富相高,但财婚之风不但未减,甚至发展到因财币不足而使婚姻滞留之事。《北齐书·袁聿修传》载:袁聿修任御史中丞时,“司徒录事参军卢思道私贷库钱四十万娉太原王乂女为妻,而王氏已先纳陆孔文礼娉为定。聿修坐为首僚,又是国之司宪,知而不劾,被责免中丞”。同书《封述传》又载,封述有一子,“为娶陇西李士元女,大输财娉,及将成礼,犹竞悬违”。封述的另一儿子娶范阳卢庄之女,为娉礼之事闹到官府。封述诉讼说:“送骡乃嫌脚跛,评田则云卤簿,铜器又嫌古废。”可见北齐财婚风气之盛。财婚之风不仅限于北朝,东晋时社会上争婚现象屡见,刘君士建议:“今可使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听义绝,而倍还酒礼,归其币帛。其尝已再离者,一倍裨娉;其三绝者,再倍裨娉。如此,离者不生讼心,贪吝者无利重受。”对此葛洪反驳说:“夫婚姻之结,义无逼迫。彼则简择而求,此则可意乃许,轻诺后悔,罪在女氏。食言弃信,与夺任情,严防峻制,未之能弥,今猥恣之。唯责裨娉倍,贫者所惮也,丰于财者,则适其愿矣。后所许者,或能富殖,助其裨娉,必所甘心。”葛洪还说:“以同牢为断固也,尔则女氏虽受币积年,恒挟在意之威,恃可数夺,必惰于择婿。婿小不得意,便得改悔,结仇速祸,莫此之甚矣。曩人画法,虑关始终,杜渐防萌,思之良精,而不关恣夺之路,断以报板之制者,殆有意乎?倘令女有国色,倾城绝伦,而值豪右权臣之徒,目玩冶容,心忘礼度,资累千金,情无所吝,十倍还娉,犹所不惮,况但一乎!”从以上争论可知,争婚之讼之所以发生,大多由于女家悔婚所致,一些贪吝之徒为多得几家聘礼,将女儿婚姻大事当儿戏,接二连三地悔婚,此为晋时财婚的一种形式。在前面门第婚中,沈约弹劾王源嫁女是唯利是求一事,说明南朝也有财婚现象。不过相比之下,北朝的财婚现象更普遍,更典型。

七 冥婚

冥婚即幽冥世界的婚姻,又称阴婚。这是一种变态的婚姻现象,早在魏晋南北朝以前就存在。《周礼·地官》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对此注说:“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适之,使相从也。”对于“嫁殇”,郑玄注说:“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结,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郑众说:“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贾公彦疏说:“殇者,生年十九以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根据古人的解释可知,所谓“迁葬”、“嫁殇”,就是“冥婚”。对于冥婚,《周礼》虽明文禁止,但这种风俗仍不绝于以后的历史中,魏晋南北朝时也有关于冥婚的记载。

《三国志·魏书·邴原传》载:“原女早亡,时太祖爱子仓舒亦没,太祖欲求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太祖乃止。”这是一个未遂的冥婚记载,之所以未成,是由于邴原辞得巧妙,令曹操无懈可击。但曹操所终止的只是仓舒与邴原亡女的冥婚而已。《三国志·魏书·武文世王公传》载,邓哀王冲字仓舒,“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文帝宽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言则流涕,为聘甄氏亡女与之合葬”。曹操虽然被邴原婉言谢绝,但最终还是实现了为仓舒在冥界完婚的意愿。《资治通鉴·魏纪四·明帝太和五年》载,魏明帝“爱女淑卒,帝痛之甚,追谥平原懿公主,立庙洛阳,葬于南陵,取甄后从孙黄与之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这里的合葬,不是指夫妻后死者附于先死者圹之意,而是指生非夫妇而葬相从的冥婚。北朝时亦有冥婚的记载。《北史·穆崇传》载:“正国子平城,早卒。孝文时,始平公主薨于宫,追赠平城驸马都尉,与公主冥婚。”

冥婚是一种变态的婚姻,其存在与流传,既有历史传统的影响,又有现实宗教及伦理方面的原因,它与人世间的正常婚姻意义是不同的。前述几个冥婚事例中,大部分是为早夭的爱子、爱女所举行的,它形式上是为亡者完婚,实际上是生者对自己心理上的一种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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