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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金国政治制度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23 13:16:16 0


金朝的职官制度在其一百多年的历史上,经历了很大的变化。立国初期,官员皆称为“孛堇”,亦即“勃极烈”,实际上是沿用了部族村寨首领的称号。不过,与原来村寨各自独立时期不同的是,孛堇、勃极烈的地位有了高下之分。称为“勃极烈”(官人)者其职务又分别有“忒母”(万户)、猛安(千户)、谋克(百人长)、蒲里偃(牌子头)之别。金初,中央官无宰辅之制。因为当时国君尚未能集大权于一身,因此也就没有总揽一切的相权。那时的“国相”,实际上并不是相,而是与国君分权的又一首领。国君的继承人称为“谙班勃极烈”。天会十年(1132),在确定完颜亶为谙版勃极烈时,太宗还任命其子宗盘为国伦忽鲁勃极烈,伯父宗幹为国伦左勃极烈,已故国相撒改长子宗翰为国伦右勃极烈。熙宗即位后始下诏采行汉官制度,至此,才在形式上有了宰辅。当时的宰相称“领三省事”。天会十四年(1136)三月,熙宗以太保宗翰、太师宗磐、太傅宗幹并领三省事,而其中权力最大的则要数粘罕(即宗翰)。随后又以元帅左监军完颜希尹为尚书左丞相兼侍中,太子少保高庆裔为左丞,平阳尹萧庆为右丞。熙宗实行汉制,是所谓“参用辽宋为帝制”,其中“辽制”实际上是指辽朝承袭唐朝的制度。完颜亮杀害熙宗,夺得皇位后,不仅没有否定熙宗在制度方面实行的变革,而且将这种变革又大大向前推进了。金朝的宰辅机构尚书省正是在海陵王时期完善起来的。尚书省设尚书令一员,正一品;下设左丞相、右丞相各一员,从一品;平章政事二员,皆从一品,以上是为宰相。此外还有左丞、右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是为执政官,为宰相之贰,佐治省事。但实际上左右丞相与平章政事只有两人,尚书左右丞与参知政事也是这样。平章政事是左右丞相的兼职,参知政事是尚书左右丞的兼职。尚书省,统辖一整套行政机构,自省而下的机构,有院、台、府、司、寺、监、局、署、所,各统其属以修其职。

金朝的地方官制也很复杂。作为金朝首都中都大兴府的机构设大兴府尹一员,正三品,掌宣风导俗、肃清所部,总判府事,并兼领本路兵马都总管府事。府尹集行政、司法、财政、文教诸多权力于一身。金沿袭辽制,名义上,诸京的行政长官地位是一样的。金在中都以外各京,不专设府尹,而由诸京留守兼任。各路首府设总管府,分为上、中、下三等,设都总管。诸京留守及各路都总管与中都大兴府尹同级,都是正三品,但实际的重要性却差得多。州分节度州、防御州和刺史州。设节度使的州即节度州,分为上、中、下三等,但节度使皆为从三品。诸防御州和刺史州的级别比节度州低。县有数等。赤县只有两个,即中都大兴府的两个倚郭县大兴县和宛平县。赤县令一员,从六品,掌养百姓、按察所部、宣导风化、劝课农桑、平理狱讼、捕除盗贼、禁止游惰,兼管常平仓及通检推排簿籍,总判县事。丞一员,正八品,掌贰县事。主簿一员,正九品,掌同县丞。尉四员,正八品,专巡捕盗贼。余县置四尉者同此。次赤县即剧县,设令一员,正七品。丞、主簿和尉各一员。诸县设令一员,从七品。中县而下不置丞,以主簿与尉通领巡捕事。下县则不置尉,以主簿兼之。县令作为一县的长官,除主管行政事务之外,还负责地方的防御,尤其是针对各地的抗金武装,县官组织的防务起着重要作用。

关于金朝科举制度发展的大致历程,据李世弼在《登科记序》中记载,金朝初有科举,可能是在太宗时期,即灭辽后不久因急于需要汉族士人出来作官,就已经开始举行科举了。至熙宗天眷三年(1140)始令大河以南“别开举场”,至此才有南、北选。贞元迁都后,南、北选合并在燕京举行。然而直到正隆二年(1157),金朝的科举制度始步入正轨,定期每两年举行一次。天德二年(1150)规定,应科举考试者要经乡试、府试、省试和御试四场考试,才能确定考中。至明昌三年(1192),罢“御试”,即不必经皇帝亲自考试,只三试即可确定。金朝科举每次及第的人数是相当多的,而且在此之外对未中者还“别作恩榜”。金朝科举除词赋、经义两进士科之外,还有专为女真人设的策论进士科,为“非常之士”举办的制举宏词科,以及律科和经童。后两科中选者不称进士,而称举人。金朝的律科,相当于唐朝科举的“明法”科,不过金朝更重视参加律科考试者对儒家经典的研习。经童一科,是专为选拔天赋高的“神童”而设。女真人科举即所谓“策论进士”,除考试时使用女真文字之外,考试内容则一无特色。女真士人读的也是儒家经典。除了科举和学校教育之外,金朝知识分子入仕还有其他途径。金朝有门荫即关于品官荫子的明确规定:文武官员本身的品级是一品,可荫子孙至曾孙及弟兄侄孙六人,以下递减。如本身系门荫出身,仍可荫及子侄,只是递减一人。金朝官员取得职位的另一重要途径,是换授,这是宋、辽、金时期较为特殊的问题。因为当时在中国境内有两个以至两个以上的王朝并存,其统治范围又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新统治者一般都是利用原来的地方官继续为其服务,于是就产生了官员换授的问题。金初,广泛利用辽朝汉官。当金朝统治区域扩大到中原广大地区之后,则普遍利用宋朝原来的地方官,有的甚至经历几度政权更迭而仍然留任原职。金朝统治者通过“换授”这种办法,一方面笼络了大批原来为辽、宋王朝效力的官员,同时也满足了新王朝对人才的需求。此外,通过官吏换授,宋朝的官制也逐渐为金朝所吸收。

金朝官员有品、爵、勋、阶。品仍为九,但文散阶则增至四十二,而不再沿用唐朝的二十九阶,主要是在同一品级之内又再分上、中、下。金朝的勋级与唐制完全相同。

作为金朝统治民族的女真人与辽朝的契丹人一样,在总人口中只占少数。因此,金朝军队也和辽朝军队一样,是由多民族组成的。最初,金军也是各族分别编组,建制上决不混淆。金有女真军、汉军、奚军、渤海军等。移驻中原的屯田军,“非女真,契丹、奚家亦有之”。海陵南侵,亦是“先计女真、契丹、奚家三色之军不限丁而尽役之”。然而,随着民族融合、特别是女真与汉族融合的加速发展,金军建制的原有的种族色彩也逐渐消失了。金军开始有了更为复杂的建制。金朝的禁军最初主要是用于保卫皇帝的安全,所以又称为“亲军”、“亲卫军”。后来,禁军编制不断扩大,人数增多,原本是女真猛安谋克军的亲军又出现了许多种汉军名号。最初的禁军是指合扎谋克。即曰“谋克”,人数也必然不会很多。贞元迁都以后,海陵将合扎谋克扩充为合扎猛安。海陵时期开始在禁军中使用汉军名号,龙翔军、神勇军后被罢归上京,说明这些都是女真军。他们原来就与宗室成员有密切关系,海陵既以宗室成员为最危险的政敌,所以也必然信不过来自上京的亲军,因此将他们送回,准备接受签调。他又从侍卫亲军四猛安中选了一千六百人,组成龙翔、虎步二军,备宿卫,由大兴府掌领。罢亲军司也是为了削弱宗室势力。同时又另外设置从驾军和步军,分隶殿前都点检司和宣徽院。这样,掌管禁军的机构就由原来亲军司一个而一分为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其互相牵制,从而增加安全系数。熙宗、海陵王采行汉制以后,金朝的禁军不仅负责警卫,而且还担负仪仗任务。作为掌管禁军的最主要机构,殿前都点检司级别甚高,此外还有宫籍监、近侍局等机构隶属点检司之下。金朝亲军的地位及待遇都非常高。亲军都有奴隶即所谓“苍头”服侍。亲军可以做官,称为“出职”。金中期以后,禁军、亲军不只是用于保卫宫廷和皇帝的安全,同时也用于戍守。但亲军主要仍是用于京师和宫廷的警卫。由于皇帝的安全系于亲军,所以亲军忠诚与否,至关重要。为确保亲军的忠诚,金朝统治者非常重视用儒家思想对亲军进行教育。大定间,参知政事梁肃奏请让亲军读《孝经》。亲军的教育,主要是要让他们了解“臣子之道”,即培养对皇帝的忠诚。除女真军以外,渤海、契丹及奚军也都实行猛安谋克编制,唯有汉军仍实行辽宋时期的汉军制度,并有种种汉军名号。诸路射粮军、京师防城军(即武卫军)、牢城军、士兵、弓手以及郭药师的常胜军。常胜军被遣散后,则又有威勇、威烈、威捷、顺德及韩常军等军号属汉军。射粮军是被强制征发来的,充杂役,并不任战斗。金朝的汉军本来不是战斗主力,特别是对宋作战,尤其不依赖汉军。金朝南渡以后,女真屯田军进一步丧失战斗力,在这种情况下,女真统治者不得不用汉军对宋朝作战,而且对汉军的依赖日益加深,此时又新增了许多汉军名号,忠孝军就是其中主要的一种。所谓“忠孝军”,主要是由自南宋方面投降过来的汉人组成,金朝统治者给与此军以优厚待遇,目的当然主要是为了招来更多的南宋境内的汉人归降。所谓“合里合军”,则是忠孝军的后备力量。忠孝军中除汉人外,还有其他少数民族成分。忠孝军成分复杂,有时,这些所谓“忠孝军”就会变得对朝廷不忠、不孝,不为其所用,并且反过来挟制朝廷。金亡前夕,在蔡州,忠孝军提控李德率十余人,乘马入省,大呼左右司官员,责以月粮,“迭出慢言,几于诟骂”。此时,金朝廷已完全受制于忠孝军以及其他汉人武装。

金朝末年有所谓义军,是金朝统治在各地事实上已崩溃后出现的地主武装。这些地主武装互相吞噬的结果,剩下势力最大的,金朝对他们加封,名曰“义军”。这些“义军”名义上标榜忠于朝廷,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只图扩张自己势力的割据武装。只要是对自己有利,他们不仅可以维护金朝,同时也可以投降蒙古。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所谓河北的“九公”。九公各有自己的势力范围,他们握有不受任何制约的军政大权,自成独立王国。金承辽朝之旧,有所谓“乣军”。乣军当是指西北边境地区契丹等游牧部族组成的军队。乣军驻地正当契丹人原来的地区。他们的风俗与汉人、女真人不相类,而与北方的游牧民族相同。金朝廷一方面担心他们会与境外的蒙古人联合,另一方面,在蒙古人入侵的威胁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又不得不利用这些乣军捍卫北部边境。《辽史·地理志》所记详稳九处都属西京路,这是因为诸乣都隶属西南、西北两招讨司管辖。金朝既设诸部族节度使,又设诸乣。部族节度使当是掌领非近边地区的部族军,与诸乣无隶属关系。

金朝刑法制度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女真立国初期,只有原来氏族社会的习惯法,没有成文法。当时的法律至为简单,其特点是刑、赎并用。轻罪以柳条抽打,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同时没收其家财,十分之四归官,其余十分之六赔偿事主,并且以罪犯家人为奴婢。犯罪分子亲属可以马牛杂物为他们赎身。有时犯重罪者也可以自赎,但为了使其有别于齐民,则割其耳鼻以为识。其监狱不过是掘深广数丈一地窖,将罪犯安置其中。随着金朝统治区域的逐渐扩大,社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金初那种简单的法律规定已经不适用了,于是开始沿用辽、宋的法律。这一过程,最初始于太宗时期。天会七年(1129),金太宗诏令,盗窃罪,以赃物数量多寡量刑,分为数等,但旧时的徵偿制度仍不废弃。此时可以说是女真固有的习惯法与辽、宋法并行阶段。金朝有明确立法,大体上是始于熙宗即位以后。皇统间,参酌隋、唐、辽、宋律令,制定《皇统制条》。所谓“制条”,又称“制书”,就是皇帝的命令。至海陵正隆间,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金朝刑法制度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是成文法的权威性不被统治者尊重。自《皇统制条》颁行以后,金朝曾多次修定法律,但都没有解决统治者“任情用法”的问题。世宗即位后曾致力于法制建设,但作为法典的《律》的权威仍未确立起来,他仍然是以“制”代替“律”。为改变这种情况,世宗于大定十九年(1179)命大理卿移剌慥整理、修定现行法令而成《大定重修制条》,并于大定二十二年颁行。《唐律》及辽、宋法律,只是作为金世宗修定法律的参考。然而法制方面的混乱并无根本改变,在“任情用法”这一点上,他和熙宗及海陵王并没有什么不同。章宗即位后,立即着手整顿法制,以终止制、律混淆的混乱局面。同时,章宗还准备实行法律公开,废止关于不准民间收藏制书的禁令,不过由于反对的意见太多而未能实行。章宗时期修定法典的原则是以律为准,即“准律文修定”,这样也就为新法典的切实可行提供了保证。这次修定法典的工作,规模浩大,而且要结束金初以来这一领域长期存在的混乱局面,绝非易事,故原定名为《明昌律义》的法典,在明昌年间未能修定完成,直至泰和元年(1201)新法典始修定完成,故定名《泰和律》,同时完成的还有新定律令、敕条及六部格式。《泰和律义》十二篇的篇名虽然与《唐律疏义》篇名全同,但全部五百六十三条中,新增及经过修改的就多达四百三十一条,占四分之三以上。《泰和令》的篇目,依据唐令者有二十四,其余《封赠令》、《赏令》、《释道令》、《河防令》、《服制令》则同宋《庆元令》。作为金朝法律最主要组成部分的律和令,其作用是这样区分的:令明确规定那些行为属于禁止之列,而律则是定罪量刑的准则,“其有犯令,以律决之”。可以说直到这时,金朝始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至金亡而未曾发生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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