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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解读——大宋的案件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0 14:16:00 0


大宋的案件岳飞被害的事实一些史书和许多文艺作品,都把它描绘成基本由奸臣秦桧一手制造的一件千古冤狱。通过学术界的深入研究,元凶应是宋高宗的观点已日益为人们所接受。然而,赵构为什么要杀害岳飞呢?这其中还是疑团重重。

岳飞宋代不署撰写人名字的《朝野遗记》这样记叙岳飞被害前的一幕:

绍兴十一年(1141)腊月二十九日,南宋临安的丞相府内,秦桧在苦苦思索着如何了结已被关在大理寺狱中两个多月的岳飞父子一案。此时,夫人王氏走了进来,她料定丈夫正在考虑如何处置岳飞案的问题,便趋前阴狠地说道:“相公竟这般缺乏果断吗?要知道捉虎容易放虎难呀!”秦桧这才恍然大悟,拿过纸笔写了几个字,派人送往狱中。御史中丞万俟卨遵命再次提审岳飞,逼迫岳飞在一张事先杜撰好的供状上画押。岳飞无限悲痛地仰视了一阵天空,便提笔在供状上写下“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八个大字。过了不大一会功夫,岳飞就被毒死,张宪和岳云被斩首。这就是所谓“秦桧矫诏害岳飞”,其中宋高宗赵构只是一个听奸臣摆布的糊涂皇帝而已。

然而,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十二《岳少保诬证断案》中,保存有此案完整的判决书。前面都为狱司的造谣诬蔑之词和罗织的罪名,其判决是:“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岳云私罪徒”,当然“今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后载:“有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余并依断。”从中可见,此案是奉圣旨办案,最后也由宋高宗最终裁决,这样赵构应为此案的主谋。

岳飞平反昭雪后,其子岳霖开始搜集资料,整理父亲的历史,临死又将重任托付给儿子岳珂。岳珂靠人们的帮助,先后编成《金佗粹编》二十八卷和《续编》三十卷,取得了相当的成就,部分恢复了历史的本来面目。但是,祖父既然还是在赵宋政权之下恢复名誉,作者自然只能竭力回避赵构与岳飞之间的矛盾,而客观上为高宗开脱罪责,以至不得不歪曲某些历史真相。尤其是岳珂应该看过上述案卷的有关材料,却宁肯引用野史的描述,说秦桧写出纸条交付狱官,而杀害了岳飞。其中的苦衷,自然可悯,但这样苦心掩饰的结果,给后世有关此事的记载,尤其是小说、戏剧的演绎,产生极大影响。所以宋、元以来,史家文人对此案的说法仍各执一词,众说纷纭。

明朝中叶,苏州名士文徵明曾为杭州的岳飞庙题写了一首《满江红》:

拂拭残碑,敕飞字依稀堪读。慨当初依飞何重,后来何酷!果是功成身合死,可怜事去言难赎。最无辜堪恨更堪怜,风波狱!

岂不惜,中原蹙,岂不念,徽钦辱,但徽钦既返,此身何属!千载休谈南渡错,当时自怕中原复!彼区区一桧亦何能,逢其欲!

作者清楚表明了写此词的用意,那就是指出杀害岳飞的主谋和元凶,应是宋高宗赵构,而不是奸臣秦桧。词意从高宗极不愿意岳家军恢复中原,迎回徽、钦二帝的内心出发,判断赵构最怕的就是“徽钦既返,此身何属!”所以为了保住皇位,赵构宁肯把岳飞和他的军队先消除掉,免得再有此类后患。所以,赵构杀害岳飞,是这一矛盾的必然结果。而秦桧在这一冤狱中的作用,只是迎合或依照宋高宗的旨意而加以执行罢了。

此后,赞同文徵明观点者不时在提出更为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论证。如有学者指出,此案在当时是被称为“诏狱”的,也就是皇帝交办的大狱,哪里有高宗不知情的道理。有学者认为,绍兴七年(1137),岳飞在奏请立储问题上,以武将干预朝廷立储大事,引起高宗的极大不满。还有学者指出,秦桧死后,赵构曾不止一次地告诫臣僚,对金媾和乃出于他本人的决策,不允许任何人因秦桧死而对此提出异议,以动摇既定国策。而岳飞案也应从属于此“与金媾和”的既定国策,所以元凶应是宋高宗赵构。

然而秦桧为主凶的说法在社会上仍然占有优势。如清代钱彩的《说岳全传》,把秦桧描写成是金国派来的一个奸细。岳飞在朱仙镇大破金兀术的大军,兀术写信令秦桧想办法将岳飞害死。于是秦桧说动高宗,发十二道金牌将岳家军招回,又传下一道假圣旨,将岳飞逮入大理寺狱问罪。在万俟卨、张浚、罗汝楫诸爪牙狼狈为奸之下,给岳飞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并诱捕了岳云、张宪诸将,终日用酷刑拷打逼供,但三人宁死不屈,决无口供。一拖已两月有余。秦桧担心事情传到高宗耳中,一旦放了岳氏父子,如何向金兀术交待,便与其妻王氏商量。王氏提议在黄柑中下一道密令,命大理寺今夜三更就将其父子三人结果了。秦桧听了大喜,立刻照办。岳飞以为圣旨下来,并亲自捆绑了企图造反的岳云和张宪,最后引颈受戮。

这类故事在民间已传得家喻户晓,人人都知道杀害民族英雄岳飞的罪魁祸首是奸臣秦桧,所以在如今杭州的岳坟前跪着秦桧、王氏、万俟卨、张浚等奸贼,受万人的唾骂。其实近代以来,也有许多学者在史事考证方面也给予大力的佐证,如宋史权威邓广铭先生的《岳飞传》。该书第十九章以“秦桧、张浚肆意罗织诬陷,岳飞、岳云和张宪惨遭杀害”为题,着力论证了“岳飞被劾罢官”、“王雕儿诬告张宪,意在牵连岳飞”、“岳飞的入狱、受审和惨遭杀害”,都是以秦桧为首的一群奸臣所故意陷害。并论证了“当最初制造这一冤案的谋划时,赵构并未与闻其事,但在他闻知之后,也不过只是表示了一下‘惊骇’而已,也并无要加以制止之意;再以后,则更是听任秦桧放手去干,并不稍持异议。”

邓广铭《岳飞传》再用一个章节的篇幅来论证“秦桧是杀害岳飞的元凶”。认为秦桧、万俟卨们在加害岳飞父子的过程中,对有关罪状和刑名,“匆遽间无法炮制出来。因此,是在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后,才用倒填月日的办法把判决书炮制出笼,也借此对其事实上的先斩后奏的行径痕迹稍作遮掩”。并反驳了文徵明“区区一桧亦何能”的观点,确认秦桧是金国派遣到南宋王朝秦桧的一个奸细,以为秦桧已逐步获得擅权朝中的地位,完全可能矫诏杀人,所以岳飞的狱案“名曰诏狱,实非诏旨”。

而宋史专家王曾瑜《岳飞新传》经过较为全面地论述,在努力阐明这个观点:宋高宗是杀害岳飞的元凶。指出赵构绝非无能之辈,他文能博学强记,读书“日诵千余言”;武能“挽弓至一石五斗”,即能拉开一百六十多斤重的劲弓,其能力在当时应算上乘。在经历了南宋初期这段艰难险恶的历程之后,至绍兴十一年(1141),赵构已当了十五年的皇帝,由一个深宫的花花太岁而变为深通机谋权术、极其狡猾阴险的最高统治者。这年的十月,即杀害岳飞的一个多月前,赵构还在儆戒众臣说:“人主之权,在乎独断!”

秦桧虽为宰相,但没有这么大的权势,能够不经过皇帝而谋害像岳飞这样一个武功赫赫、威名远震的勋臣。绍兴初年,秦桧为赵构看中而拜相当政,但由于秦桧急于植党专权,很快就被罢免,高宗还亲自写其罪迹,榜告朝野,以示不能容忍之意。绍兴八年(1138),赵构应迫不及待地想与金求和,才再次起用秦桧为相。这次,秦桧不得不吸取前次的教训,惟高宗的马首是瞻,小心翼翼做事,以求稳步发展。这年冬天,秦桧为展开议和活动,又心存当年罢相的余悸,害怕高宗反复,便单独对高宗说:“若陛下决欲讲和,乞陛下英断,独与臣议其事,不许群臣干预,则事乃可成;不然,无益也。”高宗首肯后,他要皇帝“精加思虑三日”。三天之后,他还要高宗“更思虑三日”。再过三天,当秦桧“知上意坚确不移”时,才奏上和议方案。由于其能仔细揣摩高宗的内心世界,然后再审时度事,去迎合赵构的需要,才开始深得皇帝的宠信。

一般以为高宗与岳飞的矛盾主要在军队北伐及迎回“二圣”方面,因为如果钦宗回朝,高宗就保不住帝位了。这其实是后人想当然的猜想,并不太可信。宋金之间谈判,几次谈到“迎还二圣”之事,绍兴八年还差点成功,高宗曾下诏:“渊圣皇帝(即钦宗)宫殿令临安府计度修建”,准备让钦宗回来优养天年。因为高宗心里清楚,经过如此惨痛的俘虏生涯,钦宗定已心力交瘁,回来也不会威胁到自己的宝座。可见,赵构无须在“迎还二圣”问题上深忌岳飞。高宗对岳飞产生嫌隙,继而到后来“始有诛飞意”,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间有一个发展积累的过程,其与岳飞的个人脾性也大有关系。

如绍兴七年(1137),高宗一时冲动,委岳飞以北伐重任,又立即取消成命。岳飞一怒之下擅离职守,上庐山给母亲守孝去了。此举使高宗震怒,儆戒岳飞“犯吾法者,唯有剑耳”等等,内中已隐含杀机。最使高宗恼火的,莫过于岳飞坚决抗金的态度及其一系列行动。如第二年,岳飞又提出增兵要求,再一次触犯赵构的嫌忌而遭拒绝。事后,岳飞再上奏折,力申“不可与和”之志,并乞整兵“复取旧疆”。高宗完全不予理睬。绍兴九年(1139),宋金讲和初定,岳飞沉痛地提出辞呈。翌年,金兀术毁约大举南犯,岳家军鏖战初胜,却又被迫班师,“十年之功,废于一旦”,又愤而辞职。高宗虽对岳飞的屡次辞呈照例不准,但对岳飞刚直不阿行为的嫉恨在不断加深。

绍兴十一年(1141)正月,金兵又以十万人马直侵淮西。朝廷派张浚、杨存中、刘镝率军迎敌,并命岳飞领兵东援。等岳飞率军赶到,金兵已渡淮北撤。岳飞此次增援慢了半拍,其理由一是本人“寒嗽”(感冒),一是军队“乏粮”,是否夹杂有对高宗阻挠北伐的不满,不得而知。但这次援淮的无功很快成为岳飞受迫害的口实。据秦桧党羽所撰笔记《王次翁叙记》透露,约在绍兴十一年的二、三月间,“上始有诛飞意”,并将此旨意秘密传下。秦桧就是在此旨意之下,开始组织部署对岳飞进行迫害的冤狱。

其实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时秦桧的权势达到什么程度?是否已经能够“挟虏势以要君”,玩高宗于股掌之上?有学者指出,秦桧虽极受高宗宠信,但也只是宠信而已,决不能任意摆布高宗,不能用矫诏的手段铲除异己。如绍兴九年(1139),枢密院编修官胡铨上疏反对与金和议,并要求“斩秦桧之头挂诸街衢”,以谢天下。该声讨雄文很快广为流传,高宗下令将胡铨“送昭州编管”。秦桧虽对胡铨恨之入骨,“必欲杀之而后已”,然而在以后的许多年中,却始终对这位职位低微的编修官无法动用屠刀。对胡铨这样的小官尚且如此,对有赫赫战功而曾任枢密副使的岳飞就更不能擅自处置了。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审理大案和诏狱,在表面上依然有一套较为严格的司法程序,尤其是大理寺治狱,其审讯、详断、判刑、评议、定判、复核等都有详细规定,秦桧诸奸臣虽然能于其中起一定作用,但最终裁决权在皇帝手上,秦桧的权势再大,也是无法公开“矫诏”杀害大臣的。秦桧死后,高宗曾为一些人平反,不少大臣上疏要求为岳飞恢复名誉,但高宗始终不予理会,从中亦可见赵构对此案的肯定态度。

也有学者认为,在杀岳飞问题上,高宗与秦桧是各怀鬼胎、互相利用的关系。在秦桧看来,岳飞是他向金投降的最大障碍,不杀岳飞,难成和议;而在高宗看来,更重要的是所谓“示逗留之罚与跋扈之诛”,是杀鸡儆猴,以便他更自如地驾驭诸将,控制朝政与军权。所以,高宗与秦桧玩弄的是“交相用而曲相成”之把戏,所以,岳飞非死不可。

目前或可说,史学界许多人已倾向于元凶是宋高宗的观点。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赵构为什么要杀害自己倚为军事支柱的大将岳飞?其原因还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岳飞在“迎还二圣”问题上,触犯了高宗的心病。有人以为,防范武将兵权过大,一直是赵宋王朝恪守的家法,功高权重的岳飞,就被看成是对皇权的潜在威胁。有人认为岳飞个性耿直倔强,往往锋芒毕露,不搞韬晦之计,不知明哲保身而我行我素,便使高宗觉得岳飞自恃掌有兵权,难以驾驭,以致在收缴兵权之后,仍不想放过岳飞,要杀一儆百。也有人以为是岳飞在立储问题上,越职言事,犯了大忌。还有学者认为,据说金兀术在绍兴和议前有“必杀岳飞而后可和”之条件,为了表明求和的诚意,赵构只有除掉岳飞这一障碍。甚至台湾有学者提出,高宗特别思念被金人掳去的生母韦太后,曾向金人表示,只要放回太后,什么条件均可答应。金人利用了高宗这一心理,以释母必杀岳飞为交换条件,迫使他下此毒手。或者说,其各类矛盾的综合,遂使高宗做出这一决定。

杀害岳飞的元凶之争,似乎日趋明朗;然而高宗杀害岳飞的原因之争,依然是扑朔迷离。这也可算是中国传统专制政治统治的一大特色吧。

岳飞案中“莫须有”含义岳飞一案中“莫须有”罪名之典故,几乎也可以说是家喻户晓,老小皆知。但是人们清楚其准确含义吗?人们怀疑过它的真实性吗?现在告诉你,这故事中有几个关键问题存在不解之谜,你会感到惊讶吗?不信的话,请读下文。

《宋史·岳飞传》载,当岳飞一案以谋反罪判定上报之际,大将韩世忠听说岳飞父子入狱蒙冤,且被判死罪,心中很是不平,鼓起勇气来到相府质问秦桧。秦桧回答:“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愤愤地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上述故事对于关心这段历史的人们来说也早已耳熟能详,其“莫须有”三字也逐渐成为冤狱的代名词,如世称岳飞冤狱为“三字狱”。然而仔细推敲,秦桧的这句话实在有些不合逻辑。“莫须有”历来被解释为“恐怕有”、“或许有”之类的“两可之词”,那么,秦桧的话应这样翻译:“岳飞儿子岳云给张宪的那封书信(指奸臣所诬岳云有封要求张宪帮助岳飞夺回兵权的信)虽不确实,但这事情或许有。”秦桧这样回答质问,给人的印象就是说岳飞的罪名“也许有”,也许没有,他不清楚。从秦桧要杀害岳飞的立场出发,他可能说出这种模陵两可的话吗?不管秦桧是此案的元凶,还是帮凶,其要害死岳飞的目的是一样的,那就至少应该以肯定的语气回答韩世忠的质问。所以这段话,令人颇生疑问。

清代学者俞正燮《癸巳存稿·岳武穆狱论》中认为,秦桧的那句话应如此断句:“其事体莫,须有。”这里的“莫”相当予后世流行的语末助词“嘛”,从语音上看,莫、嘛也是同音,它是考虑问题时的一种语句拖音,似乎含询问之意,实际上只是没有含义的语气词。而“须”字的用法,宋人常用作转折连词,相当于“却”,如朱敦儒《水调歌头》中“中秋一轮月,只和旧青冥,都缘人意,须道今夕别般明。”所以,此句的翻译应该是:“这件事情嘛,却是有的。”是一个完全的肯定句式。同时,宋代也颇流行这种句式的使用,如王明清《挥麈后录》中,就有“当时议法论罪莫,须是宰相否”和“此事莫,皆不虚否”等句。总之,上至《左传》、《论语》,下到宋人的说话习惯,都有这种结构的句子。俞正燮还指出,当韩世忠质问秦桧时,秦桧的态度依然非常骄横,反诘世忠道:“其事体莫……”略加迟疑而审度之,然后自决言:“须有”。在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判定有罪。韩世忠不服,故横截其语,牵连为一句,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以诋秦桧之妄。

俞氏在断秦桧后面那句话时,在通释其“莫”字为语末助词“嘛”时,可谓不无道理。但在解释韩世忠那句反问时,就显得不太令人信服了。因为如果将“莫”作为前一句末的语气助词的话,它只是一个拖音,并无含义,如何能将其横截到后句中来呢?

现代有学者认为,宋人口语中多用“莫”字作“当”字解,如宋徽宗曾说:“北事之起,他人皆误我,独太师(指蔡京)首尾道不是,今至此莫须问他否?”(《铁围山丛谈》卷二)苏轼给文同的信中,也载“惟谨择医药,痛加调练,莫须燃艾否”的话。可见“莫须”二字连用。是宋人的习惯,意即“当须”如何。这样的话,“莫须有”三字应理解为“当须有”。“其事体当须有”是一个肯定句式,意为“这事情应当是有的”。此句话从秦桧口出吐出,其中也包含一定的强词夺理的味道在内,所以韩世忠才有后面的反驳。

也有学者以为,宋时“莫须”两字常连用,如《金佗粹编》卷二载高宗手诏:“据事势,莫须重兵持守,轻兵择利”。其“莫”有“岂不”之意。再如《永乐大典》卷一九七三五载宋哲宗主张恢复保甲军训,说“府界莫可先行”。《宋史·兵志》载同一语,作“府界岂不可先行”。所以,“莫须有”即“岂不须有”,意为“难道不应该有吗”,是一种以反问为形式的肯定语句。

然而,“莫须”在宋人口语或文章中确有“或许”、“大抵”的解释。如《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三载:“兼前番临时曾言夏税秋赋。如碎杂豆油之类。如何搬运?设若本朝委曲从之,莫须折当,元帅与郎君皆言甚好。”《朱子语类》卷七三载:“占法则莫须是见豚鱼则吉,如鸟占之意象。”此外,“莫须”也有解释“莫非”、“可”的,表疑问语气。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五有云:“馆使、侍读莫须与他商量了?”《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六二记:“不知本朝所须底事,莫须应副得么?”这样,“莫须有”可作“当须有”、“岂不须有”、“或许有”、“莫非有”等多种解释,哪一种才是秦桧的本意呢?

有学者通过有关的史料考证分析,认为“莫须有”之说不是历史事实,而是无名氏《野史》编造出来的,后人失于考证,以假为真,辗转抄录,才使之成为“历史典故”。首先,一些重要宋代史籍中不载有这件事情,如史学家李焘,他与岳飞、秦桧、韩世忠是同时代人,经历过靖康之难、绍兴和议等重大事件,一生著述弘富,其《续资治通鉴长编》取材广博,考订精核,但在他所有著述中却只字不提有关“莫须有”之事。其子李也有文名,他的史著中同样不取此事。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和王明清的《挥麈录》也都没有相关记录,后者所记秦桧之事不下二三十条,却没有一处涉及“莫须有”。

其次,宋人记载此事的史籍有十余种,其中绝大多数在行文上都可以明显地看出是互相辗转抄录的,有的稍作增删,有的干脆一字不动,也有脱字或讹字的。如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了此事。正文下自注,曾查阅过《王俊首状大理寺案款》、《刑部大理寺状》等资料,惟有吕中的《大事记》载有此事。在众多有关史籍中,只有熊克的《中兴小记》明确注明其材料出自《野史》,至于《野史》的作者是谁?其故事从哪里得来?就没人知晓了。所以其他记载此事的史籍,如《名臣琬琰集》、《宋宰辅编年录》、《皇宋中兴纪事本末》及《宋史·岳飞传》等,可以说都几乎辗转抄袭于《中兴小记》,难怪后来引用这条史料时,竟是这样惊人地雷同。

岳飞被害后,高宗、秦桧力主议和,抗战派官员遭到打压,许多人同情抗战派,又不能公开宣传,只能私下通过著述立说,抒发对朝中政治斗争的看法。估计《野史》的作者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得之于传闻,撰写出这一段有关“莫须有”的对答。岳珂《金佗粹编》中也有几处记载了这一故事,他在岳飞死后七十余年才编此书,为了给祖父增添光彩,寻访有关的遗轶之文,看到“莫须有”一事,能增加对秦桧之流的斥责力度,自然收容入书,而无须考辨真伪,这是很正常的事。

综上所述,秦桧所说的“莫须有”三字到底是什么含义,乃至历史上秦桧说没说过“莫须有”这句话,都需要重新探索一下了。

“九曲丛祠”埋忠骨岳飞是被迫害致死的,肯定不会有像样而确凿的墓地。二十余年之后才平反昭雪,当时要以一品官位的礼仪重新进行墓葬。那么,岳飞的遗体是从哪里找来的呢?它初葬时候的情形到底是怎样的?改葬地就是如今的栖霞岭吗?

南宋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142年1月27日),这是个阴霾沉沉、天色晦暗的日子,三十九岁的抗金名将岳飞冤死在临安(今杭州)的大理寺狱中。消息传出,平民百姓无不凄怆落泪,文人志士又都扼腕叹息,这千古奇冤令多少人悲痛万分而又忿忿不平。时至今日,杭州栖霞岭的岳飞墓前,观瞻游览者仍络绎不绝,人们为岳飞一生的高风亮节和浩然正气所感动,怀着对英雄的崇敬仰慕之情,来凭吊这位曾以爱国壮举惊天地却换来悲惨结局泣鬼神的历史人物。当人们向这位民族英雄深深鞠躬之时,有没有想过这个墓中是否真有岳飞的遗骨呢?

岳飞是作为罪犯被处死刑的,当局肯定不会允许进行什么像样的墓葬。那么,当时岳飞先被草葬在何处?什么时候再改葬栖霞岭的呢?

据宋无名氏《朝野遗记》诸书载,当天,狱官将岳飞在风波亭拉胁而死,按照规定,在狱中处死的犯人尸体应该埋在监狱的墙角下,好心的狱卒隗顺冒险背负岳飞的遗体,躲过奸党们的监视,偷偷走出监狱,翻越过高高的城墙,于临安城西北的钱塘门外,将遗体偷偷地埋葬在九曲丛祠中王显庙旁的北山之水边。岳飞身上一直怀有一玉环,也许是对妻子深切感情的一种标记,即将它殉葬在遗体的腰旁,然后在坟前种两棵橘树,作为标记。周必大《龙飞录》还说,钱塘门外的岳飞初葬之墓假称“贾宜人之墓”。“宜人”原系宋代命妇的封号,为了不让秦桧党徒们发现,只能以此作为掩饰。那么,哪里是“九曲丛祠中王显庙旁的北山之水边”呢?《咸淳临安志》载,钱塘门以北,有九曲昭庆桥、九曲法济院、九曲宝严院。此地多湖泊,故城垣曲折,九曲城、九曲丛祠也因此得名。王显庙就在此九曲城下,绍兴年间所建。明嘉靖《西湖游览志》也说:“钱塘门沿城而北,旧有九曲城。”可见九曲丛祠与王显庙应在钱塘门外,估计即今昭庆寺以北一带,所谓“北山”,即今之宝石山。而南宋大理寺是在钱塘门内,所以隗顺负尸出钱塘门,到九曲城下的北山水边葬尸,较合情理。

我们知道《朝野遗记》曾编造出“秦桧矫诏害岳飞”之故事。而上述隗顺的故事似乎还是有一定的可信度。明万历十年刊本《汤阴精忠庙志》、嘉靖年间刻本《西湖游览志》、清康熙时编的《钱塘县志》等,均采用此说。有的学者还猜测,如上述故事可信的话,从上述整个墓葬活动来分析,要将岳飞尸体偷偷运出监狱,并翻越城墙,然后入棺葬在宝石山之水边,似非只身单人所易做到。也许同“隗顺”一起机智勇敢地保护岳飞遗体的,还有其他人,《朝野遗记》所载之“隗顺”,只是他们中的一个代表,或许是他们一伙人的代称。可以说,这也可算岳飞初葬时的一谜。

然而,《宝庆四明志》载,岳飞“死于棘寺,藁葬墙角”。是说岳飞死后,用草垫之类包裹,葬于大理寺的墙角。《三朝北盟会编》却说:“侯中毒而死,葬于临安菜园内。”民间还有另一个传说,以为岳飞曾被葬于杭州的众安桥下。李汉魂《宋岳武穆公飞年谱·遗迹考》中记:“今杭州市众安桥河下十七号忠显庙,其地南宋为北郭丛葬之所,传即岳王初瘗处。”清朝许多学者如胡兴仁、沈祖懋、杨昌浚等,都同意此说。到道光十三年(1833),杭州府司狱吴廷康正式确认此地为岳飞初葬地,并筹集资金,营建岳飞墓、岳飞庙,刊刻《岳忠武王初瘗志》,一时影响颇大。一些现代学者认为,南宋时临安的众安桥,位于钱塘门内,也就是在城内,是临安城中的商业繁华地段,如桥南还有“北瓦子”等娱乐场所,又紧靠御街的必经之地,怎么会成为北郭丛葬之所呢?

绍兴三十二年(1162),宋孝宗继位。他十五岁时目睹了岳飞案的处置过程,知晓岳飞之深冤和民心之不平,为了稳定自己的统治,表明自己的抗金态度,即位不久,便接受了太学生程宏图“昭雪岳飞之罪”的上奏。七月,迅速颁布了“追复指挥”,即追复岳飞官位之命令,为其平反,恢复名誉。此时赵构刚刚禅位给孝宗,称“太上皇”,而为岳飞昭雪,决非赵构所愿,所以孝宗这样做是需要勇气的。当然在《追复指挥》中,不但只字未及“冤案”,还要装着是仰承“太上皇”的圣意,以给足赵构以面子。

皇帝《追复指挥》决定,要对岳飞“以礼改葬”,就是要以一品官位的礼仪改葬,所以朝廷贴出悬赏寻找岳飞遗体的告示。据《朝野遗记》载,隗顺临死时将葬地详细情况告诉儿子,并嘱咐说:“朝廷日后必会悬赏求找岳飞的遗体,可以这样告诉官府,该棺木旁系一铅筒,上有大理寺的勒字,便是岳飞埋殡之符。”隗顺的后代便将九曲丛祠旁的岳飞初瘗地报告了官府,当官府找到岳飞的葬地,打开棺木时,发现“尸色如生,尚可更敛礼服”。于是,以少保之礼重新安葬。岳飞之子岳霖等人在淳熙六年(1179)所上的《赐谥谢表》中有:“葬以孤仪,起枯骨于九泉之下”的话。中国古代称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所以称“葬以孤仪”,可见以少保之礼改葬应没问题。但《朝野遗记》中“尸色如生”的记载肯定有问题,一是岳飞遇害已二十一年,当时草草下葬,且葬在“北山之水边”,应相当潮湿之地,怎么可能还“尸色如生”呢?二是岳飞的后代们都说是“起枯骨于九泉之下”,如当时“尸色如生”,后辈们决不会如此用语。可见《朝野遗记》中的描述,有多少是确凿可信的?多少是夸大其词的?多少又是杜撰编造的?也让人摸不着头脑。

最后,岳飞的改葬地是否即在今天栖霞岭的岳墓所在地?大多数学者持同意的观点。《梦梁录》卷十五载:“忠武岳鄂王墓,在栖霞岭下。”《武林旧事》卷五也载:“栖霞岭口,古剑关,岳王墓。岳武穆王飞所葬,其子云亦附焉。”栖霞岭岳墓改葬时的确颇为隆重,其墓道两边立有石人、石马,并将边上的智果观音院改为“褒忠衍福院”,以充岳鄂王香火,还存列着岳云所用铁枪。后屡经修建、改建,如明朝重建岳王庙,变动较大。最近一次修复,发现墓道两侧埋有石人、石马,估计是两宋改葬时的遗物。

可见,岳飞遗体的初葬地还有颇多疑点,改葬地在栖霞岭应该问题不大,不过也还是有人提出一些怀疑,致使有关岳飞墓的真伪,目前仍有争议。大宋的艺术《雪景寒林图》的真伪北宋前期画家范宽的名作《雪景寒林图》再现,令人兴奋。不过画上有“臣范宽制”四字的题款,又令人迷惑,甚至有学者怀疑此画是否为范宽的真迹。引起书画鉴赏家们的一些争论,其中疑难处在哪里?为何令人费解呢?

在天津市艺术博物馆藏有一幅宋代画家范宽的《雪景寒林图》,这件古代绘画珍品原系民间私人收藏,“文化大革命”中作为抄家物资转入博物馆。“文革”结束,北京举行“各省市征集文物汇报展览”,此画最引人瞩目。因为范宽传世之作有《溪山行旅图》《秋山萧寺图》和《雪山楼观图》等,此画却久已湮没,突然面世,令人惊异,这画是真迹吗?

雪景寒林图范宽生于五代末,耀州华原(今陕西耀县)人,据有关画史类书籍所记,其仪状峭古,举止疏野,嗜酒好道。至宋仁宗天圣年间(1023~1032)犹在,一生失意潦倒而不得志,“落魄不拘世故”,常来往于汴京与雍洛之间。工山水画,曾师从荆浩、李成,后悟“师人不如师物,师物不如师心”。卜居终南山、太华山,终日危坐,纵目四顾,饱览岩壑云烟,随后雄健落笔,独辟蹊径地塑造着峰峦浑厚、气势雄伟的关陕山川形象,最终自成一家。北宋前期,与李成、关仝为北方三大山水画派的代表,后人评其“得山之骨”,尤长雪山之景,使人见之凛凛,只感寒气逼人。米芾《画史》评之为“本朝自无人出其右”。

《雪景寒林图》是绢本水墨山水大立轴,长一百九十五厘米,宽一百六十厘米。以老辣沉稳的笔墨表现了大雪覆盖下的北方山水奇观:主峰高耸,群峰屏立,山势嵯峨,岩壑幽深,有河朔气象。山头遍作寒柯,通幅一无杂树。山腰萧寺,危径长桥,皆得自然。瑞雪满坡,寒林孤秀,物态冰凝,俨然三冬在目。山下岩体棱角分明,岸边有大树数重,后有村居,一人张门而望。空间虚实相应,笔法苍润雄伟,加上其淡墨烘染出的阴霾气候,都显示出作者确为写生妙手,体现出高深的艺术造诣。

从《雪景寒林图》的近景看,树干上隐约有“臣范宽制”四字。按上述范宽生平和脾性,也未闻其曾被召入宫廷,那为什么称“臣”呢?同时,范宽是否名“宽”也存在疑问。据《圣朝名画评》载:“范宽,名中正,字中立,华原人,性温厚有大度,故时人目为范宽。”《图画见闻志》“范宽”条有注:“或云名中立,以其性宽,故人呼为范宽。”《宣和画谱》也说:“范宽,一名中正,字中立。”“蔡卞尝题其画云,关中人谓性缓为宽,中立不以名著,以俚语行,故世传范宽山水。”似乎都表明这“宽”不是他的本名,是时人以他的脾性而称他为“宽”,因而使他的真名反而被淹没了。《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卷》也载:范宽“原名中正,字仲立(一作中立)。性豁达大度,人呼之为范宽,本名反不显。”

由是,著名书画鉴赏家启功先生写了《鉴定书画二三例》一文,认为《雪景寒林图》确是范宽的画法,三拼绢幅也是宋画的特点。但从此画的题款来看,此图应是宋代范派的作品,而不是范宽的真迹。宋画多半无款,这是文物鉴赏方面的常识,但此画中的一株大树干上却有“臣范宽制”四字,纯属画蛇添足。同时,范宽只是时人称他的一个诨号,他会将诨号题为画款吗?就如包拯会自称“包黑”这个诨号吗?此外,这个“臣”字也大有疑问,以范宽生平和举止而言,他就是题画款,也不会称“臣”。

陈传席《〈雪景寒林图〉应是范宽作品》一文提出商榷,认为宋人郭若虚《图画见闻志》卷四范宽条是写:“范宽,字中立,华原人,工画山水。”“宽”为其名,“中立”其字。记载并不含糊。而且古人的名和字是相配的,名“宽”配字“中立”也颇相合,倒是所谓“名中正,字中立”有点不配。而“或云名中立,以其性宽,故人呼为范宽。”只是其条后的一个小注。其不作正文,表明只是出于传说。而后人不辨真伪,以此传说为真,有关记载大抵皆根据《图画见闻志》那一条小注的传闻,这种说法应属误传。如米芾是北宋人,不可能不知道范宽的名字,然而他的《画史》所记,皆用“范宽”,显然并不以此为诨号。

其实,范宽在自己画上题款并非只此一件。如米芾曾在丹徒(今江苏镇江)僧房里见到一幅如荆浩风格的山水画,“于瀑水边题‘华原范宽’,乃少年时所作。”米芾是当时的书画大鉴赏家,他岂有搞错之理,可见范宽少年作画就已有题款的习惯,且自题“范宽”,“宽”必是其名,而非诨号。最有力的证明是,台湾学者也在肯定是范宽真迹的《溪山行旅图》上发现了“范宽”的款字,该画现藏台湾故宫博物院,《艺苑掇英》第十五辑有文载,其图右下树阴处有“范宽”二字。这就更说明问题了:范宽性宽厚,只能说是人如其名,而并非因性格而得名。一些专家从作品的用笔风格上也认定,《雪景寒林图》和诸画史记载的范宽作品风格尚没有不符合之处,所以应看作是范宽真迹。

唯独这“臣”字还是令人费解,这是其他画上所没有的,从逻辑上分析,范宽不应以“臣”自称,此画也非献给皇帝之作品,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是否会由后人添加的呢?另外,范宽的名字问题,上面的解释也并不是已毫无疑问。毕竟《图画见闻志》没有明确“宽”就为其名,后注只是传说,其他诸书也未必尽抄《图画见闻志》。当然在没有更充分的证据之前,仅凭这些怀疑是不能轻易否定此画的作者是范宽的,只是此题款确实存在一定的疑问。目前书画界有持肯定论者,也有不置可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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